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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城市水質凈化廠運營規范》(送審稿)

編制說明

一、項目背景

(一)國內現行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

2011年1月,深圳市根據《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

及其安全技術規程》(CJJ60-1994)、《建設部關于加強

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管的意見》(建城〔2004〕153號)、

《廣東省建設廳、省環保局城鎮污水處理廠監督管理辦法》

(粵建建字〔2006〕31號)和《深圳市排水條例》首次制定

本文件。

2011年3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城市污水處理廠

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CJJ60-2011)第一次修

編,補充了部分新技術和新工藝的運行維護要求,規定了

強制性條文;2021年12月,再次對該文件征求意見,即將

完成第二次修編。

2014年9月,生態環境部發布《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

督管理技術規范》(HJ2038-2014),提出城鎮污水處理廠

運行的環境管理要求和效果評估辦法,制訂城鎮污水處理廠

運行環境管理和監督檢查的指導性文件。

2014年12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城鎮污水處理

廠運營質量評價標準》(CJJ/T228-2014),用于規范城鎮

污水處理廠運營質量評價,對評價內容、標準和方法做了規

定,并對評價做了等級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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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件修編的必要性和意義

1.本文件是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

重要指導。深圳市2011年頒布和實施《城市污水處理廠運

營質量規范》(SZJG34-2011),市水務監管部門依據該文

件及相關標準、條例定期對深圳市城市水質凈化廠的運營管

理進行年度檢查和考核,保證其安全穩定運行,對深圳市水

環境、水生態保護,發揮了極大作用。縱觀深圳市城市水質

凈化廠的發展歷程,其建設起步于20世紀80年代,發展于

90年代,尤其2015年國家實施《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

來,新建或提標改造了約20余座水質凈化廠,除總規模和

數量上的增長外,污水處理工藝和設備設施更加復雜和多樣,

地下、半地下式水質凈化廠更加普遍,自動化、智慧化程度

大幅提高,客觀上要求對文件加以修訂,以適應深圳市水質

凈化廠運營管理的新形式,為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

行示范區保駕護航。

2.修訂文件是深圳水務行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保障。通

過本次修訂,對原文件做了大量修改和補充,內容推陳出新,

不僅涵蓋水質凈化廠的生產、安全、財務管理等多方面,而

且具有深圳地方特色,以此規范和指導深圳地區水質凈化廠

的運營管理,將更有利于提升行業標準化管理水平,保障水

質凈化廠安全、穩定和高效運行;通過本次修訂,細化和量

化了技術措施、指標和參數,運營質量的評價標準更加清晰,

水務主管部門以此為依據和參考,對水質凈化廠實施日常監

管和年度考核,將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利于提升監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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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本次修訂,提出了水質凈化廠智慧高效、韌性彈性、集

約節約、綠色低碳、生態宜人等現代化、高質量運營管理理

念,隨著規范的頒布和實施,各項運營管理措施的落實,將

大力促進污水處理提質增效,推動深圳水務行業的高質量發

展。

二、工作簡況

(一)任務來源

《城市水質凈化廠運營規范》依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

局2022年5月11日下發的《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下

達2022年深圳市地方標準計劃項目任務的通知》制定。

(二)主要起草過程

1.立項階段

2022年5月11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2022年

深圳市地方標準計劃項目任務的通知,《城市水質凈化廠運

營規范》修編項目獲批立項。

2.起草階段

首先,為保障《城市水質凈化廠運營規范》修編工作順

利開展,項目承擔單位結合地方標準修編工作的特點,依托

深圳本地水質凈化廠運營企業及管理單位的技術力量,組建

了修編小組,小組成員包含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臭氣處理、

設備設施管理、水質檢測、安全、環境及信息管理等不同專

業的技術人員和有多年水質凈化廠監管經驗的管理人員,并

根據小組成員的專業特長,對文件修編任務做了明確分工。

其次,為深入了解原文件頒布實施的效果,擬定修訂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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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意見表,在深圳市各水質凈化廠運營企業中廣泛征求意見,

經分析和匯總,共征集8條新增條文意見,34條修訂條文意

見,3條刪減條文意見,為規范修訂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礎。

同時,市水務主管部門組織召開修編工作會議,研究并

通過了修編技術方案,明確本次修編的目的是使其能用于規

范和指導現狀及未來一定時間內深圳市城市水質凈化廠的

運營管理,并為制訂水質凈化廠運營及考核標準提供參考;

強調文件修編后的適用范圍主要為水質凈化廠紅線范圍內

設施的運營管理,紅線外的污水提升泵、初雨及分散式處理

設施等排水設施可參照執行;明確本次修編將保持原文件的

結構框架不變,并要求新增有關現代化水質凈化廠運營管理

的內容。

明確修編技術方案后,修編小組各成員按專業分工,進

行了歷時3個月的第一輪按章節劃分的修編工作,經初步匯

總后形成匯總稿,并針對匯總稿存在問題,提出系列修改意

見,之后連續召開兩次會議,逐條推敲和修改文件內容,參

編人員通過各專業間的碰撞,充分交換意見,從文字到表述,

從結構到內容,對文件做了通篇整理,使其成為一個有機的

統一體,再經過多次修改,最終完成《城市水質凈化廠運營

規范》(討論稿)。

3.內部征求意見階段

2022年5月,修編小組向深圳市水務局排水管理處做了

修編工作情況匯報,會后針對主管部門提出的提升文件修編

的先進性、科學性和嚴謹性,補充完善部分細節內容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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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討論稿修改完善后,再次向市水務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單

位及各相關單位內部征求意見,意見收集匯總后,對文件再

次修改,形成《城市水質凈化廠運營規范》(征求意見稿)、

內部征求意見落實情況及修編說明。

4.內部審查階段

2023年3月,組織召開內部專家評審,邀請標準院、設

計、運營等方面的專家對本文件條款進行審查,會后根據專

家意見,修改了標準編號,進一步規范文件內容的表述,補

充了機器人或探頭巡檢、全過程除臭、外加碳源、突發疫情

的應對等內容,刪除按效付費等內容,于2023年4月完成

會議意見的修改完善。

三、修編原則及與原文件的主要差異

(一)修編原則

1.堅持具有實用性、可執行性、可操作性原則。本文件

主要是為了指導專業化運營企業對城市水質凈化廠的運行

管理和水務主管部門執法監督,促進運營企業不斷提高技術

管理水平,以保證城市水質凈化廠平穩安全達標運行。與此

同時,使水務主管部門在對城市水質凈化廠運行過程的檢查

工作中有章可循,有據可依。在運營指標制訂上更科學合理,

能正確指導城市水質凈化廠運營,便于主管部門在本文件的

指導下,掌握水質凈化廠運行狀況,發現存在的問題和漏洞。

2.堅持與現有法律、法規及標準一致性原則。本次修編

嚴格依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規定,與相關方針

政策的精神相一致,與國家、行業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相協

5

調、配套,保障文件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科學合理性。

3.堅持地方特色原則。在充分調查深圳地區水質凈化廠

實際運營情況的基礎上,總結好的運營及管理經驗,同時結

合深圳市地區氣候、建設和管理特點,在國家、行業相關標

準基礎上,制訂具有適應深圳本地情況,具有深圳地方特色

的標準。

(二)與原文件的主要差異

1.章節設置在保留原章節的基礎上做了部分調整,完善

了工藝運行管理、質量檢測管理等方面的內容;

2.增加了倡導水質凈化廠應用新型技術、智慧管控、高

效彈性、資源再生、綠色低碳、生態宜人等現代化運營管理

方面的內容。

3.補充了深圳市目前普遍采用的新工藝、新構筑物、新

設備管理方面的內容;

4.修改了污水處理工藝運營管理方面的內容;

5.刪除了被淘汰的處理工藝運營管理方面的內容;

6.增加了污水處理工藝、污泥處理處置工藝及臭氣處理

工藝方面的內容;

7.增加了污泥、大氣污染物及噪聲等質量監測方面的內

容;

8.修改了安全作業、危險場所、危險化學品、特種設備、

外來方、應急措施等安全管理方面的內容;

9.增加了水質凈化廠清潔生產、環境友好、對公眾開放

及規范標識等環境管理內容;

6

10.增加了智慧化水質凈化廠運營質量管理方面的內容。

四、主要修編條款說明

1.修改文件名稱。根據《深圳市水務局關于開展污水處

理廠更名工作的通知》,自2016年9月起深圳市各污水處

理廠廠名更改為“水質凈化廠”,因此將文件中的“污水處

理廠”改為“水質凈化廠”。

2.章節設置做了細微調整。本次修編在章節設置上基本

與原文件保持一致,但考慮工藝運行管理、設備設施管理及

安全管理的內容較多,為使層次更加清晰,細化了條文分類。

3.充分體現集約化運營的優勢。在水質凈化廠運營資質、

設備設施管理人員配置及化驗室分析儀器、儀表配置有關內

容中,都補充了同一企業在多個水質凈化廠間可實現資源共

享的有關規定,體現水質凈化廠集約化運營的優勢。

4.第四章總則中增加倡導水質凈化廠應用新型技術、智

慧管控的有關規定,補充智慧高效、韌性彈性、資源再生、

綠色低碳、生態宜人等現代化運營管理方面的內容。

5.第六章關于工藝運行管理的有關內容按照一般規定、

一級污水處理、二級污水處理、三級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

置和臭氣處理分為6個小節,其中一般規定對混凝沉淀藥劑

做了補充規定,強調使用環境友好的化學藥劑及對藥劑的管

理;一級污水處理部分增加了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調蓄池、

提升泵的運行管理,細化了格柵、沉砂池及初沉池的有關內

容;二級污水處理部分完善了生化池的污泥控制及精細化管

理內容;三級污水處理部分新增BAF、MBBR、MBR、高效沉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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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及反硝化濾池工藝的運行管理規定,修改和完善濾池、消

毒工藝的運行管理,補充排海泵房、排放口、污水再生利用

有關內容;原文件有關污泥處理處置管理和臭氣處理的內容

很少,本次修編對這兩部分內容做了很多補充,提出污泥設

施運行管理應根據出廠污泥標準或合同約定標準而定,新增

污泥清運、污泥濃縮、離心板框干化處理、污泥運輸、聯單

管理、污泥處置等運行管理規定;針對臭氣處理,在進一步

完善除臭設施運行管理的同時,新增生物除臭、化學除臭、

離子除臭、活性炭除臭、臭源封閉、風機及風管運行管理規

定。

6.第七章有關設備設施管理中新增空氣壓縮機、MBR膜

組件、加藥設備、板框壓濾機、低溫冷凝干化機等設備管理

內容,修改有關紫外消毒設備、電氣設備、自控系統管理等

內容,刪除液氯消毒管理內容。

7.第八章有關質量檢測管理中新增污泥、大氣污染物及

噪聲等質量檢測方面的內容,完善污水排放檢測要求。

8.第九章安全管理部分在結構上做了較大調整,將本章

內容分為一般規定、作業管理、場所管理、危險化學品管理、

特種設備管理、相關方管理和應急管理七部分,同時根據新

頒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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