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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有上市公司監事會制度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目錄TOC\o"1-4"\h\z\u摘要 2關鍵字 2前言 2一、國有上市公司監事制度概述 2(一) 基本概念 21. 監事會的概念 22. 監事會的作用 33. 國有上市公司監事會 3(二) 上市公司監事會制度的現狀 3二、國有上市公司監事會存在的問題 4(一) 監事會名不副實缺乏操作性 4(二) 監事會缺乏獨立性 4(三) 監事人員配備素質不高 5(四) 監事會人員考核激勵機制不夠健全 5(五) 職工監事的作用沒有有效發揮 5三.國有上市公司監事會制度的改進 6(一) 加強立法增強操作性 6(二) 增強監事會的獨立性 61引進獨立監事 72完善監事的任命機制 73保證監事會與董事會的平等地位 7(三) 提高監事人員的綜合素質 7(四) 完善監事激勵和約束機制 8(五) 有效發揮職工監事的作用 8結束語 8注釋 9參考文獻 9國有上市公司監事會制度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摘要:監事會制度是順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建立的一種內部監督機制,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公司職權部門分權制衡,降低代理成本的必然選擇。但在中國公司法實施和企業公司化改革過程中,公司監事會制度由于觀念、體制等方面因素影響,而未能發揮其應由的價值功效,甚至于產生監事會虛化現象。這顯然不符合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本文結合國內上市公司實際現狀,對當前我國上市公司監事會制度運行情況及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相關改進建議。關鍵字:國有;上市公司;監事會;制度;前言監事會制度自誕生以來在我國上市公司中已有約二十年的實踐,在各上市公司中形成了風格不同的運行模式,創造了許多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在完善公司治理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現有監事會制度在實踐中也存在一些問題,部分上市公司監事會形同虛設,無法真正履行監督職責保障全體股東的利益。因此,在借鑒國外公司治理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對我國現行監事會制度進行系統研究,分析存在的主要問題并提出針對性改進建議,對于進一步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一、國有上市公司監事制度概述基本概念監事會的概念監事會是指由股東大會或職工大會選舉產生的獨立行使監督公司業務執行狀況、財務狀況和其他公司重大事務的權力的股份公司的法定必設專門監督機關。它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司監事會制度是公司法人機關權力制衡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公司健康、穩定發展的保證。根據《公司法》第124條第1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的組成有如下規定:(1)監事會成員原則上不得少于五人,其中外部監事一至二人;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規模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2)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人。(3)監事會屆滿換屆,原則上應提前兩個月向市國資委董監辦提交換屆申請報告,并附換屆方案;更換、增補方案。監事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時換屆,應向市國資委董監辦提交書面申請報告。(4)監事的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外部監事經市國資委批準,外部監事可以再一至三家出資企業監事會中擔任相應職務。(5)監事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專門工作機構,并配備必要的專兼職工作人員。《公司法》規定監事會的職權主要包括: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并要求改正,有權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議案;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等。監事會的作用第一,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o"總裁"總裁、\o"副總裁"副總裁、\o"財務總監"財務總監和\o"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F實生活中,公司規模尤其是股份公司規模越來越大,出現了大多數股東的投機化現象,即股東更多關心的是自己在股市的投資收益,而不是公司的經營狀況,股東以及股東會顯然不可能有效行使公司經營的監督權。正是基于此,監事會憑借出資者(股東)賦予的監督權,代替股東專職行使監督董事及董事會的職權,成為了保護股東利益、防止董事會獨斷專行的必然選擇。第二,維護公司及其股東的財產安全等合法權益。監事會制衡機制的工作重點在于監督,而監督的最終目的也正是為了保障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主要是財產安全的權益。第三,保護債權人利益,防止損害債權人利益行為的發生。依據《公司法》規定,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還是有限責任公司,承擔的均是有限責任,而這種有限責任是以犧牲債權人的利益為前提的。公司財務會計的任何虛假記載都是對債權人的欺騙,公司財產的實際減少也直接對債權人債權的收回構成威脅。法律為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護,設立了監事會制度,監督公司的財務會計狀況,防止公司違法行為的發生。國有上市公司監事會國有企業監事會制度是由稽查特派員制度過渡來的。1998年國家出臺的稽查特派員制度,是有意識的逐步從體制上、機制上加強對國有企業的監督所進行的探索。實踐證明,這種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按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簡稱監事會)是有國務院派出,對國務院負責,代表國家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這種監督機制的關鍵就是以財務監督為核心,通過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檢查企業的經營效益,緩解資產所有者與生產經營者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從體制上、機制上加強對企業經營者的監督,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的權益。上市公司監事會制度的現狀現代各國關于公司內部監督機構的設置大致有兩種立法例:一種是以德國為代表的股東大會一監事會一董事會機制,在這種體例下,股東大會選任監事組成監事會,監事會又選任董事組成董事會負責公司經營之指揮,監事會除任免董事、決定黃事報酬外,負責監督公司業務,并就一定事項享有同意權,另一種是以美國為代表的股東大會一董事會機制,無監事會之設,股東大會選任黃事組成董事會、董事會聘用經理具體經營公司事務,并對其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在藍事會中人數規模占優勢的獨立趁事負責執行董事的提名、薪酬以及審計等監督大權,獨立董事實際行使監事會職能。我國《公司法)確立的是股東大會一董事會一監事會一經理結構,我國上市公司設立的內部監督機構也是監事會。在我國《公司法》及相關法規中,對監事會及相關法規中,對監事會人員的任免以及它的主要職能都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在人員任免方面,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而且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在相應的職權問題上也做了明確的規定。二、國有上市公司監事會存在的問題監事會名不副實缺乏操作性我國在《公司法》中規定了監事及監事會作為我國公司每部監督機制,雖然在現階段,監事會對高級管理人員及董事會起了一定的制衡作用,但是立法過于簡略,缺乏可操作性,缺少一些實質性的東西。如監事會如何以公司的名義對董事提起訴訟;當董事為自身利益和公司交涉或者對于公司提起的訴訟時,監事會如何代表公司;監事會具體如何召集股東等等?;\統的規定往往造成了監事會的監督權在實踐中難以落實?,F有的立法規定無法得到真正有效的貫徹,我國上市公司絕大多數監事根本不知如何行使監事權。我國現行《公司法》對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并沒有明確的進行規定,由于監事會在獲取日常經營信息方面依然處于弱勢,監督的手段比較落后,沒有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建立起一套比較科學、規范化的、適用于監督檢查業務的企業數據監控和預警系統,也沒有一套有力的體系把各監督實體之間的成果進行共享,目前的監督更多的停留在各自為戰水平上,監事會的監督合力還有提升的空間。監事會缺乏獨立性新《公司法》對監事會的有關規定,不能確保監事會的獨立性,也不能保障監事會這一監督機構的有效運行,《公司法》第147條規定了監事任職的7種消極資格,并沒有規定可以在股東之外聘任一定比例的未曾擔任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具備專業知識的人,即外部監事擔任董事。大多數上市公司的監事會成員來自于大股東,其作用主要是維護大股東的利益,配合董事會和經理進行工作。雖然有少數公司監事會曾經對股東、董事、經理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損害公司利益的情況提出了監督意見,有的還獨立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但基本上是在大股東之間出現矛盾或職工與股東發生沖突的情況下進行的,這從側面說明了監事會還不能代表全體股東來維護上市公司利益。此外《公司法》第57條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公司承擔;第119條規定: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但是對于什么是“必需費用”未作明確規定,導致部分公司監事會缺乏基本的經費。這就表明《公司法》并沒有規定監事會具有獨立的經費可供使用,沒有必要的經費保障,監事會難以履行其監督職能。以上這些都難以保證監事會獨立的法律地位,監事難以很好的行使職權,進行切實有效的監督工作。監事人員配備素質不高很多人在擔任監事職務以前,擔任黨務、紀檢、公會方面的職務。擔任監事以后,仍有不少人兼任公司黨務、紀檢、公會方面的職務,也有人兼任經營管理方面的職務。對大部分監事來說,把兼任的職務當做是正式職務,而監事更像個兼職,對兼任的職務駕輕就熟,在黨群工作方面長期的職業訓練和豐富的閱歷,使他們更習慣于站在黨政管理者的角度看問題,在意識深處也往往把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各組成部分類比于傳統工廠制的各職能部門或國家政治架構,甚至把監事會看做榮譽性的、點綴性的、安排性的機構,造成監事會工作形式化和空殼化。多數監事對公司制的實質了解甚淺,對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各部分的權力界定以及相互間的分權制衡關系不了解。對有的監事來說,一提強化監事會作用,更熱衷于試圖爭取本該屬于董事會和經理層的業務決策和執行權,如業務部門指揮權、簽字權等等。在有的監事看來,監事的權威并非建立在依法嚴格履行監督職責的基礎上,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監事個人資歷的深淺、所兼任黨政職務的高低上。有的公司的監事會自稱發揮了監督作用,其實是因為監事會于紀委合署辦公,把紀律檢查的職能和業績與監事會的職能和業績混為一談。監事會人員考核激勵機制不夠健全在實踐中,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人選安排上,重要性順序的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等,然后考慮監事,監事只是一種職務安排,地位低、相對次要。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監事的報酬由股東大會確定。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只有不到四分之一公司的監事報酬經過股東大會批準。大多數公司監事報酬沿用了計劃經濟體制下月薪制的方式,只有四分之一公司監事的報酬方式為年薪制。監事的任免考核基本沒有脫離傳統的企業干部管理的做法,相當數量的監事具有公司雇員和公司監事的雙重身份,其被考核的績效和薪酬的依據是在公司內部作為雇員的那份工作,而不是公司所有者委托其從事的監督工作。監事在任免、考核、收入各方面都缺乏獨立性,在現實中又往往被當做決策層和經理層的附屬,在被監督者掌控著監督者的情況下,監事對履行監督職責缺乏積極性。職工監事的作用沒有有效發揮職工監事參與決策的力度不夠的反映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個是來自職工方面的反映,一個是來自公司管理人員的反映。有的職工監事也或多或少地感到履行職責的難度,職工的反映多數是因為他們不了解職工監事的工作,也沒有關于監事會參加決策的力度不夠,主要是由于其潛意識里對職工監事的一種漠視態度。有些領導機關的同志對職工監事制度的認識,還只是停留在政治民主建設和保護職工合法權益這樣的層面上。這樣的觀點實際上還是沒有從根本上理解職工監事制度在現代公司制企業管理中的深刻意義。以往有關職工監事制度的規定,既缺乏強制性又不具有穩定性,而且這些文件的表述還存在著前后不一致、語言不規范等方面的問題。很多的理論和實踐問題沒有得到共識,如:職工監事究竟是職工代表的身份,還是國有資產代表的身份?究竟是向出資人負責,還是向職工利益負責?職工監事的生活和工作待遇的標準如何?所有這些,在不同部門下發的文件和不同時期的文件中都有不同的規定,而這些規定至今亦未宣布廢止。如此矛盾的東西顯然不適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三.國有上市公司監事會制度的改進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中國監事會制度確立后,各上市公司監事會在建章立制、實施監督方面,雖然做了大量工作,但從整體上看,監事會的工作沒有達到《公司法》的設計構想,一些監事會流于形式或形同虛設。這主要是人們對監事會公司的理解程度和重視程度不夠,而且制度上也存在一些設計不明確,操作性不強的缺陷,實踐上也有問題。上市公司應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規范和準則清晰界定股東大會、董事會、高級管理層的職責邊界,對有關程序性規則進行詳細規定,形成一個結構完整,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體系。加強立法增強操作性監事會會議職責應具體明確化,以便提高其可操作性。我國《公司法》對監事會的職責采取原則性提示,對具體事項沒有規定,不利于監事發揮監督作用,履行監督職責,導致監督形式化和表面化。應該細化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權,明確監事會的具體監督事項。例如,定期審閱公司財務報表和會計科目,視情況與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和出具監事會專項報告;監督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無利用職務損害公司利益,查實后向股東大會報告,以提案形式明確有關責任人對其行為的糾正方式,以及對其行為后果的處分意見。如停止侵害、撤換、予以賠償、追究形式責任等。我國《公司法》對監事任命并未做出明確的規定,為了避免由大股東控制人員選舉的現象發生,從而真正起到保護所有股東利益的責任,應該在監事的提名上做出明確的規定,避免或禁止由董事會關聯人來提名和任命監事。賦予監事會一些必要的權力,是監事會行使好職權的主要環節。如由監事會提議聘請公司常年會計師事務所就是一個很好的做法,這不僅可以保證監事會直接監督會計事務所對公司財務盡職審計,而且有利于會計師事務所保證監事會的工作落到實處,有效發揮其應用只能。加強監事會對公司經營情況的知情權,擴大監事會的財產檢查權,陳述意見權和代表訴訟權等。增強監事會的獨立性獨立性原則是監事能否有效開展監督的前提。在我國上市公司監事會基本為董事長,經理等大股東所操縱,監事會監督徒有虛名的情況下,改革和完善監事會刻不容緩,可采取以下有效措施:1引進獨立監事我國監事行權懈怠的一個很大原因就在于大股東控制了監事會成員的人選。監事會成員對大股東、董事會與經理存在嚴重的依附性而體現不出獨立性,監事會的監督職能自然發揮不出。通過引入獨立監事來加強董事會構成的獨立性,這一思路是可取的。關于獨立標準,建議可參照立法關于獨立董事的獨立標準的界定,主要強調獨立監事要獨立于公司大股東和執行董事、經理人員。關于數量及比例,建議監事會的大部分成員應由獨立監事構成,監事會主席應由獨立董事擔任。獨立監事的任期不得超過三年,滿三年后,獨立監事可以繼續作為監事留任但失去獨立監事資格。引進獨立監事不僅可以提高監事會的整體素質,而且能增強監事會決策的客觀性和獨立性。2完善監事的任命機制為了避免由大股東控制人員選舉的現象產生,從而真正起到保護所有股東利益的責任,應該在監事的提名上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避免或禁止由董事會關聯人來提名和任命監事。我國應當對監事的知識水平、專業背景、工作經歷等做出明確的規定,提高監事素質,完善我國上市公司監事會制度。3保證監事會與董事會的平等地位正確處理監事會與董事會的關系,保證平等地位。監事會在履行職責時應保持與董事會的平等地位,撇清與董事會的各種聯系,以保證其獨立資格及公正地位。監事會與獨立董事這兩種監督制度應各有側重,監事會的監督主要針對公司經營的合法性和正當性,獨立董事則主要從客觀公正的角度評估公司經營的效能,審查董事會決策的科學性、可行性,以提高公司經營績效,將監督寓于決策過程之中。提高監事人員的綜合素質從我國上市公司監事會現狀中可以看出,監事會成員的選取隨意性較大,一般由股東和職工代表組成,但在年齡以及知識結構方面的要求不高,尤其是知識結構的不合理,造成了缺乏監督所應有的能力。在這一前提下,就很難發現公司高層經營者存在的問題,而要深入調查則要從外部臨時聘請,又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所以,為了避免這些事情的發生,首先應在監事會成員的選取上進行改善,不僅要考慮其資歷,更要注重其所具備的專業知識是否合理,是否具有辨別是非的能力,以及是否具有正義感和責任心。只有這樣,才能隨時發現公司存在的問題,以便實現經常性監督,從而更好的完成監督工作。當前,中國證監會應該對監事會成員的任職資格、專業素質、職能、制度等方面作出具體明確的界定。要建立監事資格考試、培訓制度,凡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監事,必須經過培訓資格考試,取得任職資格方能赴職。監事會成員應熟悉財務會計業務,懂得法律知識等,還應該具備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審計方面的知識和經驗。有關部門要建立監事專家庫,以便上市公司可以隨時從中挑選符合監事資格條件的人選。監事要做到在其位謀其政,遵循公司制度,要以身作則嚴格要求自己的行為。完善監事激勵和約束機制1、建立監事的激勵機制為了讓監事能夠更好的履行其職責,完成其應盡義務,除了在法律法規上令其職責更完善,還應該對其工作成績給予肯定,并及時給予獎勵,以增加工作的積極性。具體可以對履行職責狀況通過獨立第三方(如會計事務所)進行考核,根據結果給予獎勵或處罰,其標準可以參考每位監事工作的勤奮度,發現公司高管違規行為的多少及給公司挽回的損失等。或提高監事的薪酬,講薪酬與職責履行業績掛鉤,讓其有足夠的動力去履行職責。建立監事的約束機制針對目前監事不履行職責也不用擔心受處罰的現狀,應在法律上對其瀆職或失職行為約束,明確監事的法律責任。對于發現公司有虛假賬目、董事有違規行為卻不及時檢舉或包庇的應由股東大會將其免去監事資格,同時若給公司或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如若利用職權徇私舞弊,除沒收所得外還應處以罰款,嚴重者應給與更嚴厲的懲罰。有效發揮職工監事的作用1、加強職工監事的權利應該擴大職工監事會的職權范圍。我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中規定,監事會對董事或經理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有要求予以糾正的權力。但是,在董事和經理不予糾正的情況下,監事會成員如何處理,并無相應的規定。只是在后來發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增加了“必要時可以向股東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的規定。所以擴大監事會的執法范圍,加大其執法力度就顯得非常必要。建立職工監事與職工的溝通制度,使其密切聯系職工;正確宣傳和引導,強化公司管理人員樹立正確的觀念,使其認識到職工監事的企業管理素質、水平和能力,在你制度設計上保障職工監事參加企業管理只是的培訓,如任職期間必須參加培訓的次數等,建立民主決定職工監事進退機制,那些參與不力的職工監事應當能夠及時得到替換。2、健全職工監事的法律制度職工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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