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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研究的論文對未成年犯來說,社區矯正明顯具有從輕發落,寬大處理予以犯罪的未成年人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對社會而言社區矯正具有更積極的意義,就是避免未成年人一旦入獄被社會標簽為不正常的人,令他們難以融人社會最終被迫再次走上歧途。一般人忽略或低估標簽現象的消極作用。他們相信罪犯能否重入正途主要視乎罪犯是否有決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當然如果罪犯本人也不相信“只要有決心凡事可成真”的道理,他們一定難以改過。不過社會在要求罪犯拿出決心之余有沒有客觀地看看他們所面對的困難?從社會學的角度看人的行為受社會影響的程度往往超出一般人的想象,社會學的標簽理論主旨正是要突顯這一點。所謂標簽理論,是指人的犯罪行為或越軌行為往往是他們被標簽為壞人或問題人物之后才產生的。不是人們在犯罪或者越軌之后才被標簽而是他們被標簽后才犯罪或越軌的。標簽理論由美國社會學家貝克在《局外人》一書中提出。他指出絕大部分人一生中都曾做出犯罪行為或越軌行為,因為國家法律和社會規范繁多,時刻都要謹慎恐懼,不敢越雷池半步,是個很高要求,一般人難以達到。但是最終只有少部分人會成為罪犯。每個人都曾經犯罪但是被發現為罪犯的機會卻不一樣,關鍵就在于只有被標簽的人才被注意,然后越軌,行為才會曝光。另一方面,標簽被加諸某些人身上令他們受到歧視以致難以融入主流社會,最終被迫走上越軌的道路。這些被標簽的人一方面更容易被人懷疑,另一方面自己也更傾向于走人歧途結果當然就是淪為階下囚。另一位社會學家勒默特,在他的《社會病理學》一書中區分了兩種越軌行為。一種是基本的越軌行為,另一種是衍生的越軌行為。基本的越軌行為是源于罪犯本身較一般人強烈的越軌傾向,即所謂罪有應得的一類。這些人可能比一般人有更多的暴力傾向,更愛冒險或更難自制。衍生的越軌行為是被標簽后的結果,即上述的標簽理論所感興趣而要分析的現象。這些人一般屬于不被社會接納的一群。他們的越軌行為是所謂“逼上梁山”的一類。區分基本的越軌行為與后天的越軌行為目的在于指出越軌行為并不一定是一個先天的、個人的心理或品格問題,也可能是一個社會自身制造出來的問題。換言之越軌行為并不一定出于問題個人而可能出于問題社會。那么標簽理論是否高估了標簽對人的行為的影響?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進一步了解影響個人行為的因素。標簽理論是一種典型的符號互動論。該理論的提出者是美國社會學家米德,后經另一為社會學家布魯默推廣。該理論認為首先人的行為決定于他對身邊的人和事的主觀理解而不是他的相對客觀的社會角色或階段性的利益需求。所以我們要了解一個人的行為必須看他所實際體驗到的是一個怎樣的世界,而不是單看他所扮演的社會角色或所占的階級地位。其次這些理解他身邊的人在互動過程中對他的影響。在社會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的交流除了說話之外還有一些眼神、語氣以及很多細微的身體語言來進行符號互動,跟說話比較這些符號互動一樣能影響一個人的自我認同。例如他是一個被身邊的人接納還是排斥的人。有些時候這些符號性的表達可能比表面的說話更能影響一個人的自我認同,如果這些符號互動符合他的自我認同會強化他對自己的理解。不過如果這些符號互動不符合他的自我認同,對一般人而言是難以避免逐漸地修正他的自我認同。換言之我行我素是說時容易做時難,在一些極端的情況下,例如一個人如果參與邪教活動甚至可以被完全洗腦成為另一個人。符號互動論不單強調個人很容易受社會影響而且更確切地指出他很容易受身邊的人的影響。所以要理解他的行為不單要看他的文化背景和階層背景更要看他身邊的人,特別是他的參照群體。在理解個人行為方面,符號互動論是一種微觀的、從上而下的觀點而不是宏觀的從下而上的觀點。注:摘編自任楊:《從社會學角度闡釋對未成年犯實施社區矯正的意義》,原載《重慶工商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xx年第5期。社區矯正是國際行刑的趨勢,社區矯正對違法犯罪青少年是否有效,雖然一直是專家學者爭論的焦點,但對違法犯罪青少年的社區矯正,必須高度關注被矯正者的需求和特征,有良好的社區環境,有一定專業知識的人,選擇適合青少年的矯正項目,采用行之有效的矯正形式,矯正過程需要家庭配合,才能使矯正工作具有針對性和有效性。社區管理是社區矯正取得成效的保證。我國的社區建制起步較晚,即使上海這樣經濟文化發達的地區,社區建制也是參差不齊,在城鄉結合部社會治安較差的地區,農村經濟條件較差的地區,社區建制和管理也是很不完善的。調查發現,在押的上海籍未成年犯有60%以上居住在這些地區,居住地對他們幾乎沒有法制教育,有些未成年犯捕前居住在新居民點,那里鄰里關系都很冷漠,很少有人關心別人的事,他們對問題青少年的態度是敬而遠之,多數人不愿意接納他們;居住在城鄉集合部的未成年犯,由于居住地的流動人口較大,小區從事各種職業的人都有,每個人都在為生存忙碌著,因此很難形成社區對問題青少年監督控制教育矯正的合力。未成年犯捕前76%的人與違法犯罪的人交往過,有些就共同犯罪。如果社區矯正只是一味的追求保護罪犯的人權,實施人性化的管理,盲目的仿效國外的社區矯正的做法,如果將未成年犯放到沒有管理能力的社區,執行非監禁刑,那么必然會給社會治安帶來許多新的問題,最終廣大群眾都不愿意接納問題青少年,因此社區矯正應該選擇有條件的社區實施。同時近年來外省籍未成年犯占押犯總數的50%左右,這部人能否實施社區矯正,以體現法律對每個罪犯的公平公正。釋前準假制度更適合外省籍未成年犯社區矯正,他們白天可以在實踐基地參加勞動、學習、培訓,晚上回監房就寢,參加社會實踐的時間可由原來的一個月延長至半年,他們在基地勞動與其他員工同工同酬,這樣的社區矯正形式既能使他們適應社會生活,又能幫助他們解決刑釋后面臨生活困難等諸多問題。矯正者的專業水平是社區矯正取得成效的主要因素。眾所周知,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的高發期一般在13-14歲,犯罪行為發生在15-16歲,因而被認為惡習不深,易轉變,可塑性大。所以對矯正工作者來說,對未成年犯進行矯正相對容易,然而為什么未成年犯的重犯率遠遠高于成年犯呢?除了自然因素年齡的關系,社會的原因,應該說我們還沒有完全了解未成年人造成危險性的原因,沒有對有危險性的未成年人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控制,對可能發生的潛在危險因素引起高度重視。通過調查我們發現,未成年犯中的多數人曾受到司法機關的處罰,他們都曾結交過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他們中的多數人在家庭沒有溫暖,在學校被人歧視,在社會遭人冷落,他們對社會有怨恨,有的人甚至仇視社會,他們在社會誘因和不良團伙的唆使下極易犯罪或再犯。我們的社區矯正工作,雖然成立了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建立了三級管理工作網絡,然而對未成年假釋犯直接管理教育者,只是街道治保人員、富余教師、社會招聘的人員、監獄調配的老同志,他們雖然有一定的工作經驗,但缺乏矯正未成年犯的專業知識和執法水平,因此有些未成年假釋犯在沒有了強制管束的社會環境下,在沒有可信的專業人員幫教下,又重新犯罪。對未成年犯的假釋,由于未成年假釋犯人數較少,對他們可能發生的潛在危險因素沒有引起高度重視,對部分未成年假釋犯沒有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控制,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矯正,因此未成年假釋犯重犯率較高。家庭參與矯正是社區矯正取得成效的必要條件。未成年犯與成年犯最大的區別,是對家庭的依附,社區矯正對未成年犯來說,矯正工作的成敗,是否利用家庭關系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未成年犯在獄內的改造表現以及在社區中的思想行為與他們的親屬都有密切關系,因此中外法律都規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合法監護人,他們有責任,有義務監督管教未成年人的思想和行為。然而,調查顯示:未成年犯父母離異、感情不好的占50%左右,有的家庭對未成年犯漠不關心,有的則教育方法不當,有的家庭成員自身染有不良習性和不軌行為。家庭對子女的負面影響是巨大的,因此社區矯正工作者,應該更多的了解掌握未成年犯的家庭情況,那些對未成年犯產生嚴重不良影響的家庭,社區工作者要指令其家長參加培訓,在特定情況下,可以通過法院剝奪其監護權,對這樣的家庭社區工作者要幫助未成年犯尋找替代父母的監護人,這些人應該是熱心青少年教育工作,有較強的責任心,他們可以是志愿工作者,也可以是專業矯正工作者,他們和未成年犯生活在一起,以自身的言行舉止去影響未成年犯,去關心愛護未成年犯,去指導他們如何應對社會生活。在特殊情況下,一些未成年犯也可以被安置到特殊的新家接受教育矯正,雖然每一個未成年犯的家庭是復雜多樣的,但社區矯正中家庭的影響,無時不在,我們千萬不能放棄家庭的幫教。認知技能訓練是社區矯正的主要內容。未成年人渴望能得到別人的認可和喜歡,希望得到成年人的幫助,在成年人的幫助下確立人生選擇,達到人生目標。然而,有一部分未成年人確立人生目標時往往以自我為中心,不考慮他人的想法和感受,他們無法應對挫折,以暴力方式解決問題,導致犯罪,認知技能訓練就能改變未成年人沖動,自我為中心,和不合邏輯的思維方式,學會社會生活的行為技能和社會技能,以適應社會生活。調查表明,未成年人多數是學業失敗者,他們厭惡學習文化知識,以逃學離家出走的方式應對學校的說教、家長的訓斥,他們閑蕩社會,在不良群體的誘惑下,走上犯罪道路。在監禁的條件下,他們主觀上更沒有繼續學習文化知識的矯正愿望,他們中多數人只擔心出所后不能適應社會生活,沒有適應社會生活的技能和方法,因此,社區矯正工作者對未成年犯進行適應社會生活的認知技能訓練顯得尤為重要。認知技能訓練,首先讓未成年犯在采取行動之前考慮自己的行為后果,以減少沖動,逐步在認識問題,界定問題時學會替代性思考,學會處理問題的行為技能和社會技能;在學習中發展這些能力,使他們在思考問題時,既開放又靈活,既符合客觀的理性思考,又不歪曲事實,用親社會的行為調控自己行為的能力,逐步減少監督管理的控制;而后在采取行動前,去理解他人的想法和感受,并能區分出自己與他人的情緒差異,建立與他人可接受的人際關系,發展移情能力,能體貼他人,逐步形成社會所期望的行為能力,以提高社會適應能力;最后使未成年犯在認識問題、分析問題,能采用符合客觀規律的理性方式,處理問題時采用非暴力的方式,用符合社會規范和法律的行為去適應社會生活。試學和釋前準假制度是社區矯正的最好形式。社區矯正形式應當全面系統,既有傳統的文化教育,職業技術培訓項目,又有新型的旨在提升未成年犯生活技能的項目。多年的實踐證明,適合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的形式是試學和釋前準假的社會實踐制度。上世紀80年代中期上海少管所依據《少年管教所暫行管理辦法》對未成年犯實行了試學制度,20多年來已有30多名未成年犯試學,無一列重新犯罪,其中三名試學未成年犯考上了大專院校。究其原因,試學的未成年犯一般是激情犯罪的初偶犯,他們有一定的文化基礎,有求學的愿望,家庭都有幫教能力,他們試學期間由教師、派出所民警、居委會干部、少管所干警關心幫助教育,使他們深深感到社會上的人們在心理上容納他們,行動上幫助他們,思想上不歧視他們,感情上不冷落他們。逐步使他們融入社會,進而適應了社會生活。但目前試學工作,由于許多學校都不愿意接納犯罪少年,因此試學人數很少,沒有在所內未成年犯群體中產生激勵效應,如果社會學校與少管所聯合辦班,就能將目前以培訓為主的技藝教育,改變為與社會教育同步的系統的職業教育,使大多數未成年犯在服刑期間真正學習到社會所需的技能,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未成年犯的重新犯罪,往往是在刑釋后的半年之內,由于未成年犯的閱歷,文化水平,謀生技能以及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未成年犯回歸后都急于找工作謀生,然而他們對社會的期望往往過高。而自身的綜合素質又偏低,極易重蹈覆轍。釋前準假社會實踐制度,能使未成年犯安全度過危險期,在準假前干警指導他們社會調查,要求他們對家庭、學校、街道、市場實地進行了解,寫出,然后讓他們進行自我回歸設計,自我回歸設計是通過罪犯、家長、干警三方溝通,共同擬訂回歸社會就業就學預案,目的是讓未成年犯回歸之前對自己的生存環境,生存能力和就業心態有一個更實際的認識,讓未成年犯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設計前景。應當將試學和釋前準假參加社會實踐制度列入《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規定》,這樣監所就能集中精力抓好重刑犯的管理教育,這是我國行刑原則的充分體現,“即沒有區別,就沒有政策”,這樣既有震懾,又有瓦解,既能孤立打擊少數,又能教育改造多數。總之,社區矯正方式應該是科學可行的,不是憑空臆想的,而是根據一定的知識理論和原理制定的,并通過實踐不斷加以完善。做好社區矯正工作,就要求我們對每一個矯正項目的內容,矯正時間的安排,矯正方法的實施,矯正對象的條件,社區工作者的素質,進行全面客觀系統的分析,進行可行性評估,然后制定出行之有效的計劃,這不僅有利于矯正項目的推廣,管理方法和具體措施的實施,也有利于培養一支社區矯正工作者隊伍。注:摘編自林小培:《行刑社會化: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的實踐與思考》,原載《青少年犯罪問題》xx年第3期。1.內化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主動尋求社會支持的意識社會支持這一概念最早是20世紀70年代在國外精神醫學領域提出,之后許多領域的研究者從各自的理論視角出發闡述了社會支持的不同內涵。許多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在遇到困難時,除了抱怨與被動等待之外很難主動行動起來去建構社會支持,這更導致困難重重,惡性循環,加重了自身的心理負擔。因此可以考慮從以下角度內化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主動尋求社會支持的意識。其一,有關部門應完善我國社會支持系統,從四大支持系統對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給予有形的物質和無形的精神支持,形成一種強有力的、多方力量支持的社會網絡,使得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可以全方位、多角度地獲得支持。其二,減少形式主義的幫扶活動,用一些真誠、細致、真正滿足其需求的幫扶活動讓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對尋求社會支持形成積極的正面的情感,減少抵觸和厭煩的負面情緒。其三,通過各種渠道宣傳社會支持系統,讓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全面了解社會支持系統,明確知道社會支持系統可以給予的支持形式和支持內容,以及他們從中可以獲得的幫助和益處。2.引導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對社會支持的能動建構當前國家越來越重視社會支持網絡的完善和功能效用實現,注重社會支持主體的建構和社會支持內容方式的可接受性,更要關注的是作為受助的客體-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的對社會支持的能動建構,即引導其開發自身社會資源,自主構建符合自身需求的支持系統,一個符合青少年心理發展階段特點的支持系統能有效地使其得到幫助,獲得心理的安全感和滿足感,減少心理問題的發生率。每一位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都有自己的支持系統,這種支持系統因其需要、經驗及生活環境、教育程度、年齡等因素而各具差異性,尤其是一些非正式的支持與幫助顯得更為重要。其一,創設良好的心理氛圍,減少對服刑人員子女的歧視,鼓勵他們擴大自己的社交圈,開發自身資源,建立自己特有的社會支持系統。本研究結果也表明,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比普通家庭子女更為敏感、自卑,害怕別人的關注和議論,往往容易自我封閉,很少主動建構和尋求社會支持。因此從主動建構的角度出發,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作為社會支持的接受方,必然要處于一定的社會支持人際網絡中,豐富和擴大其社交圈,主動建構一定的社會設置才能在社會中與他人交往和接觸而建立各種關系,使該群體獲得情感及物質的支持,掌握各種信息和知識技能,增加自身可利用的資源,才能形成一種有多方力量支持的社會網絡,以保證各種客觀社會支持的供給。其二,重視同伴在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社會支持中的重要作用。大量研究表明同伴日益成為對青少年具有強吸引力和影響力的社會設置。由于平等性和獨特性等特征,同輩群體內的非正式__更能提供給他們多種家庭和學校等不能提供的社會支持,當然更多的是一種情感性的支持,而且這種社會支持的能量轉化也相對更有效率。但是關鍵的問題是學校和家庭等要注意倡導他們組成健康向上的同輩群體,并避免個體加入不良同輩群體。3.積極改善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對社會支持的主觀評價社會支持從性質上可分為客觀支持和主觀支持,即感受到的支持,感受到的支持雖然不是客觀現實,但是被感知到的現實卻是心理的現實,而正是心理的現實作為實際的變量影響人的行為和發展。因此社會在給予客觀可見的支持外,更重要的是要增強其對客觀支持的主觀滿意度,提高對社會支持的主觀評價,這是以往研究中很少被提及的。因為只有提高了他們的主觀支持感,才能促進他們更有效地利用這些被動獲得社會支持的資源,提高個體對對社會支持的主觀評價,更有效地推動他們內化社會支持意識。主動構建自身社會支持體系,形成一個良性循環,人對客觀事物的評價是隨其需要、態度、經驗等因素發生變化的。個體的情感是與需要相聯系,正向的情感可以帶來積極的評價,所以通過滿足個體不同需求,改善個體對社會支持的主觀評價是有效方式之一。然而個人對社會支持的需求是多元化的,但現實生活里的社會支持卻總是具有宏觀性,難以完全滿足每一個體的實際需求,這就要求豐富和細化社會支持的內容,能做出針對每一位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的個性化幫扶方案,關注其心理健康。情感需求和每一成長階段的不同需求而開展救助和保護,使其感受到真正被重視被關注的感覺,激發正面情感,改變態度。另一方面,個體自身也要學會轉變觀念,以寬容、平和、積極的心態面對社會支持系統給予的支持和幫助。4.強化家庭在社會支持功能的發揮中的重要作用家庭是子女最重要的避風港,父母對子女的人格健全和心理健康發展有著深刻的影響。父母中一方或兩方服刑對孩子而言是人生經歷中的重大應激事件,往往給處于這個青少年期或兒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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