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窗器公司企業制度手冊 (一)_第1頁
開窗器公司企業制度手冊 (一)_第2頁
開窗器公司企業制度手冊 (一)_第3頁
開窗器公司企業制度手冊 (一)_第4頁
開窗器公司企業制度手冊 (一)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55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開窗器公司

企業制度手冊

目錄

一、項目基本情況...................................................2

二、合作制經濟的產生與發展........................................4

三、合作制經濟的產權基礎..........................................7

四、合作制經濟在20世紀的發展.....................................9

五、合作制經濟的歷史進步性.......................................11

六、可轉換公司債券在中國資本市場的探索與發展.....................12

七、可轉換公司債券在我國資本市場的初期嘗試.......................17

八、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基本特征與要素...............................22

九、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投資價值與風險...............................27

十、正確處理“新三會〃與“老三會〃的關系.............................32

十一、公司的組織機構實行〃三權分立〃原則...........................34

十二、董事會的地位與職權.........................................36

十三、董事的法律地位與責任.......................................40

十四、公司基本情況................................................47

十五、SWOT分析說明..............................................48

十六、項目風險分析................................................55

十七、項目風險對策................................................58

十八、人力資源分析................................................60

勞動定員一覽表....................................................60

一、項目基本情況

(一)項目投資人

XXX投資管理公司

(二)建設地點

本期項目選址位于XXX(以選址意見書為準)。

(三)項目選址

本期項目選址位于XXX(以選址意見書為準),占地面積約64.00

畝。

(四)項目實施正度

本期項目建設期限規劃12個月。

(五)投資估算

本期項目總投資包括建設投資、建設期利息和流動資金。根據謹

慎財務估算,項目總投資26785.37萬元,其中:建設投資20867.97

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77.91%;建設期利息224.44萬元,占項目總投

資的0.84%;流動資金5692.96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21.25%。

(六)資金籌措

項目總投資26785.37萬元,根據資金籌措方案,xxx投資管理公

司計劃自籌資金(資本金)17624.47萬元。

根據謹慎財務測算,本期工程項目申請銀行借款總額9160.90萬

o

(七)經濟評價

1、項目達產年預期營業收入(SP):47900.00萬元。

2、年綜合總成本費用(TC):40425.46萬元。

3、項目達產年凈利潤(NP):5449.83萬元。

4、財務內部收益率(FIRR):13.15%o

5、全部投資回收期(Pt):6.70年(含建設期12個月),

6、達產年盈虧平衡點(BEP):19863.36萬元(產值)。

(A)主要經濟技術指標

主要經濟指標一覽表

序號項目單位指標備注

1占地面積ms42667.00約64.00畝

1.1總建筑面積64231.20容積率1.51

1.2基底面積肝23466.85建筑系數55.00%

1.3投資強度萬元/畝309.06

2總投資萬元26785.37

2.1建設投資萬元20867.97

2.1.1工程費用萬元18047.28

2.1.2工程建設其他費用萬元2284.64

2.1.3預備費萬元536.05

辦了示范性的“新協和”公社。不過,資本主義的汪洋大海很快就淹

沒了歐文的公社孤島。在此期間,盡管英法等國出現過四五百個合作

社,但大多數經營不善,壽命很短,都不具有典型意義。真正具有代

表性并在世界合作社運動上留下成功經驗的,是1844年誕生于英國羅

奇代爾鎮的公平先鋒社。

羅奇代爾鎮距著名工業城市曼徹斯特約40公里,當時該鎮只有兩

萬多居民,但紡織業辛常發達。一些深受歐文思想影響的工人,把改

善自己生活處境的希望寄托于合作社運動,并成功地組織起以零售商

業為主的消費者合作社。該社由28名工人發起,每人交1英鎊股金,

對經營管理實行“一人一票”的原則,合作社盈余按社員在合作社的

購買額比例分配,并在盈余中提取2.5%作為社員教育費用。這些都被

稱為“羅奇代爾原則”。在公平先鋒社的帶動下,合作社運動很快在

歐洲大陸展開。由于各國的社會經濟條件不同,合作社的組建形式也

有所不同,如英國以消費者合作社為主,法國的生產者合作社最為典

型,而德國則以,信用合作社為其發端。以后,人們就經常根據這三

種模式,將合作社劃分為消費者合作社、生產者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

三種類型。

1937年,國際合作社聯盟大會以正式決議的形式,將羅奇代爾原

則歸結為7條,包括門戶開放、民主管理、按交易額分配盈余、股本

利息應當限制、對政治和宗教的中立、現金交易、促進社員教育等。

此外還有4條附加規定。在1966年國際合作社聯盟第23屆大會上,

將原11條羅奇代爾原則歸納為6條,并改稱為“合作原則”,使之不

僅適用于消費者合作社,也適用于其他類型的合作社。在1984年國際

合作社聯盟第28屆大會上,對這6條原則又作了進一步修改,并稱之

為《國際合作社聯盟董程》。該章程的主要內容如下:(1)人社自愿;

(2)民主管理,基層社員享有同等表決權;(3)對股金分紅嚴格限

制;(4)對經濟成果分配要公平,先提留公積金、公益金,再按交易

額分配;(5)開展合作社教育;(6)為社員和集體利益服務,開展

合作社之間的合作。0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合作經濟是一種非常復雜的、并在不斷發

展變化的經濟形式,是勞動群眾自發組建的互助互利的經濟組織,很

難對它做出統一而規范的規定。僅從《國際合作社聯盟章程》的6條

原則來看,可以將其財產制度歸結為以下一些特征:(1)社員入社自

愿,對合作社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合作經濟組織在法律上享有法人

資格;(2)它是勞動合作與生產要素聯合的結合體,社員具有投資者

與勞動者的雙重身份,一般外部人不能入股;(3)承認和保護私人產

權,股金與勞動共同參與分配,但以勞動分紅為主,嚴格限制股金的

分配比率;(4)社員共同參與管理,實行“一人一票”的原則;(5)

互助互利、為社員服務是合作經濟的基本宗旨,但也不排除以營利為

目的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合作制經濟的產權基礎

從表面形式看,合作經濟與我國傳統的集體經濟的財產制度有些

相似。在兩種經濟形式中,勞動者都是企業的主義,他們共同參加勞

切,共同參與企業管理,都要按勞動貢獻進行分配,等等。但二者更

有本質的差別:合作經濟以社員的私人產權為基礎,個人股金要參與

分配,并在退出合作社時可以撤回;而傳統的集體經濟是以公有產權

為基礎,它是對私人產權和按股金分配的徹底否定。

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合作經濟的財產制度屬于共有關系,而

且是按份共有,社員按自己掌握的股金份額對合作社財產享有所有權;

而集體經濟的財產制度屬于公有關系,它的財產歸“集體”公共所有,

不能劃分到個人名下。財產的共有與公有的法律性質是不同的。主要

表現在:(1)共有財產的主體是多個共有人,而公有財產的主體是單

一的“集體”。(2)公有財產已經脫離個人而存在,它既不能實際分

割為個人所有,也不能由個人按照一定份額享有財產權利,在法律上

任何個人都不能成為公有財產的權利主體;而共有財產沒有脫離共有

人存在,特別是在公民個人的共有關系中,承認和保護公民對共有財

產享有的私人所有權。(3)單個公民加入或退出公有組織,不影響公

有財產的完整性(或者說,加入時不必投入1分錢,退出時也不可帶

走1分錢);而單個公民進入或退出共有經濟組織,將會對共有財產

產生影響,如社員退出合作社時,應能撤回他的股金。

有人會提出,列寧在《論合作社》中曾反復強調合作企業是集體

企業。他說:“在私人資本主義下,合作企業與資本主義企業不同,

前者是集體企業,后者是私人企業”;“合作企業首先是私人企業,

其次是集體企業”;“在我國現存制度下,合作企業與私人資本主義

企業不同,合作企業是集體企業”。然而,不能以此就將合作經濟與

傳統的集體經濟混為一談。因為列寧在這里只是從一般含義上使用

“集體”,的概念,說明合作經濟的所有者是由多個勞動者構成的。

列寧從未使用過“集體所有制”的范疇,這一范疇是后來斯大林在實

行“農業集體化"運動時提出的,并把它明確定義為公有制的一種低

級形式。因此,不能將列寧所講的“集體企業”與我國現行經濟體制

中傳統的“集體所有制經濟”等同起來。

應當指出,合作經濟與集體經濟的本質差別,并不影響前者對后

者的包容。實際上,在我國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中,不僅可以將社員的

個人股金集中起來,同時也應當允許職工集體所有的財產的加入,并

使之與其他社員的私人財產按照合作原則享有平等的權利,如按股金

分紅、“一人一票”參與民主管理等。正因為如此,我們可以將股份

合作制看做是“集體經濟的一種新的組織形式”。但反過來,在傳統

集體所有制經濟中卻不允許有合作經濟的戌分,因為作為公有制的集

體所有制經濟否定了私人產權,否定了按股金分紅的原則。

此外,合作經濟與股份經濟也有一些相似之處,比如它們都有多

個出資者,都實行“民主”化經營管理,”都應當被看做是資本主義

生產方式轉化為聯合的生產方式的過渡形式”,也都是對資本主義生

產方式的“揚棄”。但是,二者畢竟有顯著的本質差別。主要是:(1)

二者聯合的主體和內容不同,合作制是以勞動聯合為基礎,股金聯合

處于從屬地位,外部人一般不得持股;而股份制是以資本聯合為基礎,

“認錢不認人”。(2)二者的“民主”管理的原則不同,合作經濟實

行的是“一人一票”,而股份制實行的是“一股一票”,公司實際上

為大股東所控制。(3)二者的分配原則不同,合作經濟實行的是按勞

動貢獻分配,限制股金收益;而股份經濟實行的是按股金分紅。正因

為二者有著“水火難容”的本質差別,所以,將股份合作制看做是股

份制與合作制的“混合物”是不妥的,只能說,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

股份制某些做法的新型合作經濟。

四、合作制經濟在20世紀的發展

為了保持合作經濟的合理性,克服它的局限性,人們一直在探索

合作經濟改革的出路,并使得合作經濟出現了一些新的變形。例如,

20世紀70年代,合作社運動經歷了一個重要的復興階段。在英國,一

個特殊的實體一工業公共所有制運動,開始組織超出國際合作社生產

聯盟的基本結構的新合作社。英國貿易和工業大臣托尼?本是其主要

倡導者,所以這種合作社也叫“本”合作社。它的主要做法是,政府

向一些破產或面臨倒閉的企業注入資金,并發動職工對企業實行合作

社方式的管理,也就是在國家參股的股份制企業中,實行合作制的管

理方式。盡管這一試驗由于種種原因很快就失敗了,但它對社會的影

響是不能低估的。

西班牙的蒙德拉貢合作聯合公司,以其新型“股份合作制”的成

功經驗,引起了國際經濟界的極大關注。這個集團的基礎是1956年創

辦的一個合作社,經過30年的努力,已經發展成為擁有工業、金融和

供銷三個集團、140多個合作制企業、2.5萬職工和90多億美元資產

的大型企業集團。蒙德拉貢的成功,得益于其別具特色的產權制度。

主要表現在:(1)以個人所有與集體共有相結合為其產權基礎,既保

存了勞動者個人所有權,又明確有一定比例的不可分的共有財產。(2)

社員入社時要繳納相當于1年工資的股金,股金不分紅,只支付高于

銀行存款利率的利息。(3)社員收入有三部分,一是工資,二是股金

利息,三是企業純利中分給個人名下的部分。分紅部分是按職工的勞

動貢獻分配的,只能記載到內部資本賬上,以后每年可提取7.5%的利

息。(4)社員退休時可以不退股;職工在合作社之間調劑,其股金可

以在集團內流動;社員提出退社退股,要經過社員大會討論,如同意

退股,要用企業稅后利潤的一部分分期返還。可見,該集團內雖有巨

額不可分割的共有財產,但個人產權關系是清晰的。

五、合作制經濟的歷史進步性

對于資本主義制度下的合作社運動,馬克思給予了很高的評價,

他說:“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廠,是在舊形式內對舊形式打開的第一個

缺口……資本和勞動之間的對立在這種工廠內已經被揚棄“,“資本

主義的股份企業,也和合作工廠一樣,應當被看做是由資本主義生產

方式轉化為聯合的生產方式的過渡形式,只不過在前者那里,對立是

消極地揚棄的,而在后者那里,對立是積極地揚棄的。”

但同時也應看到,資本主義制度下的合作經濟是建立在空想社會

主義理論基礎之上的,它只是試圖通過工人聯合勞動來改變勞動者的

生活,并未觸動資本主義的根基,因而也逐步為資產階級所接受。正

如馬克思所說:“不管合作勞動在原則上多么優越,在實際上多么有

利,只要它沒有越出個別工人的偶然努力的狹隘范圍,它就始終既不

能阻止壟斷勢力按著幾何級數增長,也不能解放群眾,甚至不能顯著

地減輕他們的貧困的重擔。”正因為如此,資產階級一開始總是想把

合作經濟鏟除在萌芽中,后來卻“令人發明地捧起它的場來了”。

因此,自18世紀末以來,合作社運動雖然從來沒有停止過,但它

并沒有、也不可能根本改變工人的社會地位,甚至連它自身的生存也

很艱難。合作社運動的實際情況表明,只有以零售商業和為社員提供

服務為主的消費者合作社辦得比較成功,而在勞動密集行業組織的生

產者合作社的失敗率卻一直很高,它在各國經濟中一直未能占據較為

重要的地位。例如,20世紀初,在英國有130多個生產者合作社,而

到60年代末,只剩下23個。

六、可轉換公司債券在中國資本市場的探索與發展

(一)中國進行可轉換債券試點的必要性

通過寶安集團、中紡機、南玻集團在海外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有助于我們了解、掌握國際證券市場的運作,加速我國證券市場與國

際接軌。它們的教訓與經驗,將為可轉換公司債券在我國的試點與推

廣提供有益的啟迪。

我國的資本市場是在80年代后期、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隨

著對內搞活、對外開放政策的貫徹執行,以及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

化而逐步發展壯大的,尤其是1992年鄧小平南方談話發表以后,更給

我國證券市場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強大動力,使得我國證券市場在較短

時間里完成了西方發達國家需要長達一個多世紀所走過的路。我國的

資本市場主要由債券市場、股票市場、期貨市場和長期信貸市場構成。

80年代初,以國庫券為開端,奠定了債券市場(一級市場)的雛

形。但當時發行品種單一,行政色彩濃厚,社會集資比較混亂。進入

90年代,我國政府有關部門開始對證券市場進行規范化管理。1990年,

將企業債券列為國家計劃內固定資產投資資金的正式來源,并納入國

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序列進行管理。企業債券的發行,有力地支持

了國家經濟建設,也逐步成為企業走向市場、自謀生路、自求發展、

自擔風險的一條重要渠道,對緩解企業資金緊張、減輕銀行壓力起了

積極的作用。

我國的股票發行始于1984年;1991年初,滬深兩個證券交易所建

立。國務院于1992年12月17日發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

觀管理的通知》,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管理開始步入規范化的軌道。

1993年,我國開始編制國內股票發行計劃,實行審批制,對股票市場

的發展和規模進行了有效的控制和引導。1994年,《公司法》等重要

法規的制定實施,1999年7月,《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使得我國股

票市場的發展與運作開始走向規范化。

《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

遠景目標的建議》提出,要堅持間接融資為主,適當擴大直接融資,

積極穩妥地發展債券、股票融資,進一步明確了我國資本市場長遠的

發展方向。而可轉債券這一新的金融工具完全符合中央制定的大政方

針。與普通企業債券相比,可轉債券可以彌補普通債券的許多不足之

處。

1、可轉債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短期資金的長期占用問題。絕

大多數的企業債券都是1年期的,當初籌資的目的都是彌補企業的短

期性流動資金不足,但最終大部分企業改變了資金用途,85%的債券資

金被用于上新項目或固定資產擴建、技改項目等。可轉債券通常比普

通企業債券周期長,尤其是在宏觀經濟環境正常、股市相對穩定的情

況下,可轉為普通股。因此,發行公司對這筆債券融資的使用彈性,

要比普通債券融資的使用彈性大得多,發行公司到期全部還本付息的

壓力減小一一當然,這不意味著發行公司可以不顧投資者的利益任意

胡來。

2、可轉債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企業信用的市場評估問題。過

去,大多數的普通企業債券都是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令性計劃的“倡

導”下發行的,哪些企業可以發行債券、發行多少,完全由政府拍板,

而這些企業并非都是有信用、符合市場要求的。發行可轉債券的公司

往往都是上市公司,其資產和業務的狀況一般是同行業中較好的,而

且財務報表完全公開,信用程度由市場評估機構測定。這就避免了某

些虛盈實虧、還債能力差的企業鉆政策、法規漏洞的空子,在明知還

債無望的情況下,挺而走險發債集資,從而加大金融體系風險的情況。

3、可轉債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企業經營管理不善的問題。過

去,有些發行普通債券的企業,由于內部經營管理不善,致使企業產

品結構調整力度不強,產品滯銷、平銷比重較大,高投入、低產出,

造成企業償債資金異常緊張,對預期債券的兌付資金準備不足,難以

一次性兌付集中到期的債券。由于發行可轉債券的公司是公眾公司,

企業的內部管理狀況,隨時可以通過股市上的各種指標反映出來,隨

即就會影響到可轉債券的轉換比率和轉換價格,故而通常不會將矛盾

和問題都集中到事后。

4、可轉債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進現有的債券發行管理體制。從

近年來的實踐看,正在發行的企業債券有很多都不能確保到期兌付本

息,其中大部分是國有企業。按照現有的債券發行體制,所謂企業債

券,也可稱之為國有企業債券,到期時企業或者發新債還舊債,或者

轉移到國家銀行信貸上。由于地方的保護主義政策,更多的到期企業

債券還是轉移到國有銀行的賬上,從而將企業對居民的負債轉叱為對

銀行的負債,最后不得不“債轉股”。而可轉債券在一定程度上、至

少是在理論上可以解決這個問題:(1)發行公司不是單一的國有企業,

而是股份公司;(2)可轉債券沒有擔保,投資者只能自己承擔風險;

(3)轉換失敗或出現虧損,發行公司只能動用自有資金,甚至動用資

本金還本付息,而不是將損失轉嫁給銀行。

(二)我國資本市場可轉換債券管理辦法的早期發展

深寶安、中紡機、深南玻是在我國無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發行

可轉換債券的。我國《公司法》第172條規定:“上市公司經股東大

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但"應當報請國務院證

券管理部門批準“。發行可轉債券的公司“除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條

件外,還應當符合股票發行的條件“。上述三家發行的成功與失敗,

引起了證券監管部門的高度重視。1995年3月,中國證監會國際業務

部在上海召開境外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有關轉股專題的研討會,會議

對這個問題提出了很好的建議,找到了與《公司法》及現行注冊登記

制度相銜接的法律途徑。事后,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在境外發行可

轉換公司債券有關問題的通知》,使得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在管理

上得到了銜接和補充,也為投資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1996年4月6日,國務院證券委第六次會議提出,選擇一些有條

件的上市公司進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試點。1996年5月10日至11

日,由《中國證券報》、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主辦的“可轉換公司

債券理論與實務國際研討會”,使人們進一步認識到可轉換公司債券

試點工作的必要性。

同年,當時的證監會副主席李劍閣先生在接受香港《文匯報》采

訪時表示,渴望在1996年底出臺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辦法,結

束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工作中的政策銜接不上和無序的狀態。

由此可見,我國引進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可行性條件已基本具備。

七、可轉換公司債券在我國資本市場的初期嘗試

隨著我國經濟轉型的不斷推進和深入,我國資本市場受到了充分

的重視和積極的培育,在10年的時間里,已有初步的成長,并在我國

經濟資源配置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對于可轉債券這種已在國

際資本市場風行數十年的金融工具,在我國資本市場還不多見。進入

90年代以后,我國的企業逐漸開始嘗試運用可轉債券來拓展資金來源

渠道,解決資金短缺的問題。從1991年8月起,先后有瓊能源、成都

工益、深寶安、中紡機、深南玻等企業,在境內和境外發行了可轉債

券。其中,瓊能源、成都工益兩家公司是用其發行新股,前者獲得

3.000萬元中30%的轉股成功,并于1993年6月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

市;后者于1993年5月實現轉股,于1994年1月3日在上海證券交

易所上市。深寶安、中紡機、深南玻則是發行針對已上市的A股或B

股股票的可轉債券。這三家可轉債券的發行、交易與轉股等情況各有

不同,對三家公司所籌資金的運用效果產生了不同的影響。更有深遠

意義的是,可轉債券在中國資本市場的初步嘗試,為其今后進一步的

試點與推廣提供了極有價值的經驗和教訓。

(一)寶安可轉債券的發行成功與轉股失敗

中國寶安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個以房地產為龍頭、以

工業為基礎、以商業貿易為支柱的綜合性股份制企業集團。為解決業

務發展所需資金問題,1992年10月,經公司特別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并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同意及有關主管機關的批準,

由中國銀行深圳信托咨詢公司為總包銷商,招商銀行等七家機構為分

銷商,向社會發布公告,將發行可轉債券。1992年底,發行獲得成功,

并于1993年2月10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寶安可轉債券成

為迄今為止我國資本市場第一只A股上市的可轉債券。

寶安公司可轉債券具有高溢價轉股、低票面利率、短期限以及不

完全的轉股價格調整等設計特點,這主要應歸因于當時的股票市場持

續的大“牛市”行情和高漲的房地產項目開發的熱潮,以及寶安可轉

債券設計者對轉股形勢和公司經營業績過于樂觀的估計。寶安可轉債

券作為我國針對上市股票的首次可轉債券嘗試,它的發行條件與設計

特點并非沒有值得商討和進一步改善的余地。自1993年F半年和1994

年起,出現了宏觀經濟的緊縮、大規模的股市擴容,以及由此引起的

長時間的低迷行情、房地產業進入調整階段等一系列的形勢變化,寶

安可轉債券后來所面臨的轉股困難,并非在預料之外。因此,現在看

來,寶安可轉債券在設計方面存在的缺陷,是最終導致其轉股失敗的

根本原因。寶安可轉債券于1993年2月10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

掛牌上市,此時正值股市處于高度投機之中,面值1元的寶安可轉債

券在上市的當天開盤價高達1.50元/張(相應的寶安A股轉股價為每

股37.5元),并迅速被炒至2.67元/張的歷史天價,寶安A股在2月

8日也曾升至33.95元的最高記錄。隨后,宏觀緊縮、股市的高速擴容、

大規模的國債發行等因素,觸發了股市的長期低迷行情,寶安股價一

路下跌,曾跌至每股5元以下。到1995年12月29日,即寶安可轉債

券摘牌的前一天,寶安A股的收盤價更是跌至2.84元。此時轉股已失

去任何意義,寶安可轉債券隨之一路下跌,1993年7月20日跌至

0.81元,最低跌到0.78元,直至最后,在到期日以1:02元摘牌。其

間的可轉債券價格已完全與寶安股價及轉股價格失去關聯,而是由作

為普通公司債券的預期收益率來決定寶安可轉債券與A股的價格走勢。

轉換失敗以及由此帶來的巨額資金的償還,給寶安公司經營帶來

的壓力和負面影響是不言而喻的。寶安公司在經營上也被迫做出了很

大的調整。這些都成為寶安公司該年度經營利潤F降的直接原因。值

得慶幸的是,寶安公司最終還是經受住了這場考驗,順利完成了可轉

債券的還本付息工作,按期將現金兌付給了寶安可轉債券的持有者,

避免了任何的債務違約糾紛的出現。這對于該公司的企業信譽有著重

要的意義。寶安可轉債券的轉股雖然是失敗的,但是,對于寶安公司

而言,從總體上看,這次發行可轉債券的嘗試也并不意味著是完全的

損失。對于寶安可轉債券的投資者來說,損失是確定無疑的。對于以

面值認購的投資者來說,持有寶安可轉債券就蒙受了直接的利息損失;

而那些在寶安可轉債券上市初期從市場上以高于面值認購,甚至以2

倍以上的價格購買可轉債券的投資者,損失就更大。造成這種結局的

原因,除了前文所述及的諸如股市異常波動、可轉債券設計的缺陷等

因素,投資者本身對可轉債券的性質的認識不足也是原因之一。

(二)中紡機境外可轉債券的發行喜憂參半

中國紡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是以生產紡織機械、通用機械等為主

業的股份制公司,在國內外久負盛名。1992年發行股票時,A股的發

行價為3.8元,B股發行價折合人民幣則達到4元,是當時惟一一家B

股發行價超過A股的公司。中紡機于1993年11月19日在瑞士發行了

3500萬瑞士法郎的B股可轉債券,成為我國首次嘗試以可轉債券在國

際資本市場上籌措資金的企業。

中紡機B股瑞士法郎可轉債券基本上是根據國際通行的慣例及當

時瑞士債券市場的基本情況設計的發行條件,應該說是能被發行公司

和投資者所接受的,事實也證明了這一點。由于中國經濟的成功發展,

以及當時中紡機的經營業績,瑞士投資者對來自中國企業首次發行的

可轉債券反應非常熱烈;在日內瓦和蘇黎世舉行的發行推介會,都收

到了良好的效果,認購數大大超出了發行總量。正式發行簽約前,在

“灰色市場”的交易也十分看好,當日開盤就上漲了12%,至,收盤時

則上漲了19%o到11月19日正式簽約,中紡機的B股可轉債券發行獲

得了巨大成功。這對中國企業不斷開拓新的融資途徑和融資市場的探

索,無疑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然而,后來的中紡機公司境外可轉債

券的轉股情況卻不盡如人意。中紡機后來3年受行業不景氣、原材料

上漲的影響,以及經營管理上存在的問題,效益急劇下降,1995年度

的利潤降到歷史最低點,境內審計凈利潤僅為每股1厘2毫。加上中

國B股市場本身存在的一系列問題,中紡機B股市價一度跌到0.160

美元以下,1996年6月14日更跌至0.126美元。雖然其轉股價格已根

據送股情況調整為每股0.33美元,但二者仍有相當的距離,投資者轉

股已不可能。而按照可轉債券的發行條件,債券持有人可于1996年9

片起行使期前回購權,故中紡機在1996年下半年面臨了償還債券本金

并支付溢價的巨大壓力。

(三)初見曙光的南玻集團可轉債券

1995年6月30日至7月6日,中國南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瑞士

資本市場發行了4500萬美元的B股可轉債券,這是我國首家經政府管

理部門正式批準的海外可轉債券發行,在此之前中紡機的類似發行則

未經國家正式批準,因而在1993年底受到國家外匯管理局和中國證監

會的通報批評。1994年10月,經國務院批準,選擇并確定南玻集團作

為瑞士資本市場的試點,上海輪胎橡膠集團被同時確定為歐洲資本市

場的試點企業。與中紡機所發行的B股瑞士法郎可轉債券有所不同,

南玻集團本次在瑞士債券市場發行的是以美元標價的可轉債券。

南玻集團分別于1995年6月30日和7月3日在香港和蘇黎世舉

行了兩次發行推介會,著重對其所投資的超薄浮法玻璃項目建設情況、

財務安排、市場預測做了說明和介紹,收到了良好效果。7月4日至5

日,可轉債券正式發行,第一天就由瑞士銀行告知,債券已被以發行

總量L5倍超額認購,在“灰色市場”的交易價格也升至100.5美元。

從南玻可轉債券的發行情況看,該債券的設計是符合市場需要的,其

資金成本也能夠控制在南玻集團可承受的范圍內。目前,南玻集團的

轉股已經完成,中國第一只境外發行的可轉債券可以說已獲得了圓滿

的成功。

八、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基本特征與要素

(一)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基本特征

可轉債屬于債券,故它同樣具有普通債券的基本特征,需要定期

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同樣有債券面值、利率、價格、償還期限等基

本要素。如果投資者在規定的期限內不進行轉換,他仍可以向公司要

求還本付息,從而獲得債券上注明的固定利息收入。具體地說,可轉

債具有以下典型特征:

1.比普通公司債券低的固定利息。

2.投資者買入期權與賣出期權。可轉債賦予投資者以在特定期間

轉換成(可視為買入)股票的期權。因此,投資者希望發行公司的股

票價格能夠上漲,這種股票的買入期權就能升值。賣出期權是投資者

將可轉債券還給發行公司的權利。它使投資者有機會在債券到期之前,

在某一指定日期將債券出售給發行人一通常以一定的溢價售出。因此,

賣出期權也可以稱為投資人期前回購權。

3.發行人贖回期權。由于所有的可轉債券都有債券的一般特征,

因而可轉債券有一個預定的贖回期。但與可轉債券相關的贖回灰,則

是指發行人在可轉債,券最終期滿之前贖回債券的權利。可轉債的贖

回期權一般有兩種:一是強行贖回期權,即公司有權但并非一定在事

先確定的時間按事先確定的價格贖回發行的可轉債券。強行贖回一般

在進入轉換期后方可執行。如果轉換沒有實現,可轉債券與純債券一

般在期滿將被贖回,投資者本金的安全由此得到保證。二是軟贖回條

款期權。這種期權與它的股票表現有關,通常是股價連續數日(一般

為30天)達到或超過事先確定的轉換價水平(一般是有效換股價的

130%?150%)時,發行公司可以行使但并非一定贖回其發行的可轉債

券。由于軟贖回期權加速了轉換,因而稱為加速條款。

4.轉換溢價。可轉債券通常是以百分之百的面值銷售的,印通常

所說的“以面值發行“。但實現轉換時,通常有一個溢價比例。轉換

溢價是以百分比表示,以可轉債券發行時股票價格為基礎的,它是目

前市場價格與轉換值之差。

(二)可轉債券的基本要素,

可轉債券的設計巧妙與否,對確保發行和轉換成功起著十分重要

的作用。除了一般公司債券的基本要素外,可轉債券還有自己特定的

要素或條件。具體有如下一些基本要素:基準股票、票面利率、轉換

比率、轉換價格、轉換期、贖回條件、轉換調整條件等。

1.基準股票。基準股票是債券持有人將債券轉換成發行公司的股

票。發行公司的股票可能有多種形式,如普通股票、優先股。就中國

公司而言,還有A股、B股、H股、ADR等多種形式。如果中國公司發

行以外幣定值的可轉債券,就要求該公司具有B股或H股的上市資格,

這樣,基準股票可以是B股或H股。確定了基準股票以后,就可以進

一步推算轉換價格。

2.票面利率。一般來說,可轉債券的票面利率都低于其他不可轉

換公司債券,因為其中包括了一個股票期權。但票面利率低多少,發

行公司有一定的選擇權。一般來講,它受制于兩方面的因素:一是公

司現有債權人對公司收入利息倍數等財務比率的約束,據此計付利率

水平上限;二是轉換價值收益增長及未來水平,據此計付利率水平下

限。但無論如何,最終還是取決于公司業績預期增長狀況。轉換價值

預期越高,利率水平相應可設置越高。

3.轉換比率。可轉債券與普通債券的最大區別在于“轉換”,而

轉換能否成功,核心要素是轉換比率及轉換價格。轉換價格是指可轉

債券在實際轉換時,個單位的債券能換成的股票數量。

4.轉換價格。轉換價格是指在可轉債券整個有效期間債券可以據

此轉換成基準股票的每股價格。轉換價格的確定,與股票發行的定價

原理及過程相似,反映了公司現有股東和投資者雙方利益預期的某種

均衡。從投資者的角度看,他們希望得到較低的轉換價格,到時候能

轉換成較多的普通股,以獲得較高的收益。但公司現有股東不會接受

過低的轉換價格,因為轉換后的普通股越多,股權稀釋程度越大,對

現有股東的控制是相當不利的。

5.轉換期。公司發行的可轉債券在何時進行債權向股權的轉換工

作,通常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發行公司確定一個特定的轉換期限,只

有在該期限內,公司才受理可轉債券的換股事宜。這種情況又分為兩

種類型:發行后某日至到期日前和發行后某日至到期日。

另一種方式是不限制轉換的具體期限,只要可轉債券沒有到還本

付息的期限,投資者都可以任意選擇轉換的時間。這里也有兩種類型:

發行日至到期日前和發行日至到期日。

由于轉換價格通常高于公司當前股價,因而投資者一般不會在其

發行后立即行使轉換權。這樣設計,主要也是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

但無論是何種方式,在發行可轉債券時,發行公司都已經同投資者在

合同中做了約定。

6.贖回條件。可轉債券中的一個重要條件是有關贖回的附加條款。

這是為了避免因金融市場利率下降而使公司承擔較高利率的風險,同

時還迫使投資者行使其轉換權。贖回條件分為兩種類型:(1)無條件

贖回,即直接設定贖回起始時間相應提前,反之則推后。(2)有條件

贖回,即發行公司設定股價水平上限和轉換價值持續超過債券面值的

比例。這是為了減少股權稀釋程度,迫使投資者行使轉換權。

期限在5年左右的可轉債券大多數只設置有條件贖回條款,而長

期的可轉債券則常常是兩種贖回條件并存。

7.轉換調整條件。發行公司在發行可轉債券后,可能對公司(包

括子公司)進行股權融資、重組或并購等重大資本或資產調整行為。

這種行為如果引起公司股票名義價格上升,則有前述“贖回條件”對

投資者進行約束;如果引起公司股票價格下降,就必須對轉換價格進

行調整。否則,在公司股票名義價格不斷下跌的情況下,原定轉換價

格就會極大高出公司當前的股價,這樣將使可轉債券持有者根本無法

上行轉換,公司也會因此蒙受損失。所以,轉換調整條件是可轉債券

設計中至關重要的保護可轉債券投資者利益的條款。

可轉債券的轉換調整條件也稱為“向下修正條款”。在股票價格

表現不佳時,這一條款允許在規定的日期里,將轉換價格向下修正到

原來轉換價格的80%。這種做法在瑞士市場上廣為使用。在某些特定情

況下,也可以對匯率作某些特定的調整。在某一特定的時間,也就是

被定為調整轉換價格的同時,發行公司可以同時調整轉換價格的匯率。

當然,這時股票的平均價格等于或高于轉換價格,只對固定的匯率按

照特定的公式做出調整即可。如果匯率沒有變動或變動的方向有,利

于發行公司,可能只對轉換價格做向下的調整。如果平均股價低于轉

換價格,而且匯率發生了不利于發行人的變化,則轉換價格和匯率可

同時按特定的公式做出調整。

九、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投資價值與風險

(一)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價值

可轉債券的價值是由兩個部分構成的:債券價值與轉換股票的買

入期權價值。債券價值是為投資者提供的固定收益價值。轉換為股票

的期權價值是指投資者擁有的購入股票的權利。轉換期權為投資人提

供了分享公司增長、股票上漲的潛在價值的機會,因此,買入期權是

具有價值的。可轉債券的價值是決定投資者是否購買可轉債券、是否

出讓可轉債券、是否轉換為股票等投資決策的重要判斷依據。

1、價值因素構成。影響可轉債券價值的因素一般有:債券的期限、

票面利率、市場平均利率、贖回條款等。買入期權價值也可以看做是

認股權證價值,其影響因素包括:可轉債券的期限、贖回條款、轉換

溢價、股息收益、股票變動程度等。

2、評價可轉債券價值的靜態指標。投資者在分析可轉債券是否值

得購買時,需要了解如下的基本指標:(1)在當前股票價格和可轉債

券價格的條件下,投資者愿意支付的或可以接受的轉股溢價水平。(2)

應估計股票的升值潛力,即估計股票買入期權的價值,這是投資回報

的重要因素。(3)下限保證,是指發行公司提供的固定利率和回購條

款提供的最低收益水平的保障。(4)購買可轉債券的利益損失。因為

存在轉股溢價,投資者購買可轉債券和同時購買股票存在利益損失;

投資者必須支付這個成本才能獲得可轉債券。(5)投資可轉債券固定

利息收入和投資股票的股息收益的差別,投資者也需要考慮。(6)盈

虧平衡年限,亦即回收期,指投資者利用可轉債券的固定收益多少年

才能全部回收轉股溢價。

(二)公司可轉債的投資價值及投資特征

1、直接價值和轉換價值。投資者購買了公司的可轉債券,如果按

可轉債券的票面收益率計算未來期限內的現金流入總量的市場利率貼

現值,稱之為可轉債券的直接價值。計算可轉債券的直接價值通常以

本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的價值或者以相似經營業績、資信等級的公司

債券的價值作為參考。

直接價值是與市場貼現率和債券利息直接相關的,如果貼現率不

變,則對確定的可轉債券來說,其直接價值就是確定的。應當明確的

是,不管可轉債券的市場價格如何波動,到期收回的票面價格和每年

的利息是固定的,這樣,該可轉債券就存在一個相對固定的直接價值。

直接價值進而影響可轉債券的市場價格。

轉換價值很容易理解,是指以當前股票價格轉換時所能得到的價

值。如果該公司的轉股比率是10,市場股票價格為5元,則轉換價值

為50元。轉換價值是一個固定數,因此,轉換價值是由股票價格決定

的。在市場上,有一個股票價格,就有一個對應的轉換價值。

2、投資特征。當股票價格走低,直接價值大大超過轉換價值時,

投資者更愿意把可轉債券視為純粹的債券,并依照債券的屬性進行流

通交易。當股票價格上漲,轉換價值大大高于直接價值時,投資者會

將可轉債券看做股票。股票價格的波動,密切關聯著可轉債券價格的

波動。或者直接轉換股票,按照股票的特征實現股價帶來的上漲收益。

當然,當股價處于二者之間時,投資者是選擇持倉可轉債券靜等轉股

時機,還是出讓可轉債券,就取決于投資者的綜合判斷和投資偏好了。

顯然,隨著股票價格的變動,轉換公司債券的投資特征是偏向債權方

向還是股權方向,是由可轉債券所具有的股權和債權的混合特征決定

的。

(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風險評述

1、與股票的比較。與股票相比,可轉債券的收益與風險小。

2、可轉債券的風險下限。投資者經常使用直接價值作為衡量可轉

債券風險的下限標準,這是由于如前所述的可轉債券的市場價格不會

跌破直接價值。因此,我們用“跌價風險”來計算可轉債券的最大風

險。

可見,直接價值是可轉債券的市場價格的最低價格。當可轉債券

價格等于直接價值時,其投資風險為0;價格越高,風險就越大。如果

以105元的價格購買可轉債券,顯然比以95元購買的風險要大得多。

3、可轉債券的贖回風險。贖回條件生效時,投資者可能得到的利

益將會蒙受損失。贖回條件不同時,投資者的風險也不同。

(1)贖回時間。發行后到第一次贖回,以及兩次贖回之間的時間

長短決定了風險程度的大小。有的公司規定,發行后即可贖回,這種

明顯不利于投資者的贖回條件規定的贖回價格一般遠高于可轉債券的

市場價格。

(2)特定情況下的贖回。特定情況下的贖回主要是在股票持續上

漲超過轉股價格一定幅度時,發行人以較低的價格贖回可轉債券。發

行人為提高公司凈資產和降低負債比率,當達到贖回條件時(股票價

格達到一定水平),希望加速投資者轉換,以避免未來股票下跌造成

還本付息的壓力。

(3)收購風險。收購風險包含兩種情況:一是如果發行公司被其

他公司收購(中國的標準是30%),收購者即開始發出收購要約,可轉

債券的發行公司股票停牌;如果收購成功,股票將不再上市流通,可

轉債券將不能轉換為股票,投資者只能獲得可轉債券的票面利率收益,

可轉債券投資者的轉股利益將無法得到應有的保障。二是經常發生在

西方國家的一種收購風險,是發行公司的管理層通過發行可轉債券杠

桿收購發行公司。在這種情況下,該公司的股票不會為投資者所看好,

可轉債券的風險就會很大。

(4):債券本身固有的風險。任何投資決策都是有代價的,可轉

債券也是如此。在股票上漲的強勁期,購買可轉債券的利益沒有購買

股票大,不能充分分享公司股票的上漲行情,因為事先支付了溢價成

本。在風險規避方面,如果在相當高的價格上購買可轉債券,原有抗

跌的風險下限就沒有意義了。

十、正確處理“新三會”與“老三會”的關系

我國的《公司法》針對我國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革的現實情況,

對公司的組織機構還作了一些特殊的規定,明確了工會、職工代表大

會和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在公司中的地位。

新《公司法》第18條規定: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

法》組織職工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公司應當

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

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

集體合同。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

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

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

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與原《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對工會和職代會的組織依據

和權利范圍的規定,要明確多了。特別是提出了職代會只是實行民主

管理的一種方式,而并不是一些企業必須設立的組織形式,這點應值

得注意。

新《公司法》第19條規定:在公司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

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

動提供必要條件。

這樣,就出現了如何處理好“新三會”與“老三會”的關系問題。

所謂“新三會”是指股東會、董事會和執委會(或經理),這是世界

各國的公司制度中都具有的公司治理機關;而“老三會”指的是黨委

會、工會、職代會,除了工會是國外企業所共有的外,黨委會和職代

會則是中國特有的組織。新、老“三會”的關系處理不好,不僅會造

成機構臃腫,還會造成互相扯皮、影響效率。

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

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堅持黨的領導,發揮國有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

心作用,是一項重大原則,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企業黨組織的政治

核心作用主要體現在:保證、監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參

與企業重大決策,支持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廠長)依法

行使職權;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領導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

明工作;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決定》還指出,要發揮工會和職工,

代表大會在民主決策、民主管埋、民主監督中的作用。

由此可見,“老三會”的職責主要是起政治核心、民主管理和監

督的作用,這與“新三會”的職能是明顯不同的,因而可以將它們很

好地結合起來。《決定》中特別規定:“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公司的

黨委負責人可以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都要有職工代表參加;董事會、監事會、經理階層及工會中的黨員負

責人,可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進入黨委會;黨委書記和董事長可由一

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原則上分設。充分發揮董事會對重大問題統

決策、監事會有效監督的作用。黨組織按照黨章、工會和職代會按照

有關法律法規履行職責。”這樣,就可以較好地解決“老三會”與

“新三會”,特別是董事會與黨委會之間的矛盾,變“分力”為“合

力”,理順勞動關系,依法平等協商,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建立

起有中國特色的、高效有序的現代企業制度。

十一、公司的組織機構實行“三權分立”原則

公司的組織機構,是指體現公司的組織意志,從事經營和管理職

能的機構。按照公司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三權分立的原則,公司

的組織機構一般由權力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三部分組成。這里

所說的公司組織機構,同公司的機關或部門不同,后者是公司對內管

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業務活動的機構,如公司的財務部、

公關部、技術開發部、人事部等。

公司機構采取三權分立的原則,是由公司的“公眾公司”的性質

所決定的。由于公司(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眾多的投資者,因此,

公司的組織設置必須遵循如下宗旨:(1)充分反映全體股東的意志,

體現民主管理原則;(2)提高資本的經營效益,實行兩權分離原則,

提高資本的經營效益;(3)最大限度地保護股東的權益,加強對經營

者的監督。依照上述宗旨,股份公司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逐步構建

起三權分立的組織機構。這種權力機構的設置,同民主的政治制度的

三權分立體制,在原則上和制度安排上都有相似之處。

L公司的權力機構一股東會。公司的權力機構是決定公司重大事

務的決策機構,一般是股東會。《公司法》第37條規定,有限責任公

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第66條規定,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雙的部

門,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職權。第10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

司由股東組成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根據《公司法》,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務,如公司重大經營決策、

通過和修改公司章程、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審批公司報告、公

司的改組和終止清算等等,都要由股東會表決通過。股東會表決時,

實行“一股一票”的原則。

2.公司的執行機構一董事會。公司的執行機構是負責貫徹執行公

司權力機構通過的決議,具體管理公司的日常活動的機構,包括董事

會和經理。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須

設立董事會,董事會要對股東會負責。《公司法》還規定,有限責任

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經理一職,因此,經理不僅是一種職務,

也是一個機構。經理由董事會聘任,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

3.公司的監督機構一一監事會。公司的監督機構是監事會或監察

人,是代表股東對公司執行機構的活動進行監督的機構。有些國家的

公司法沒有規定必須設立監事會,如美國的標準公司法,這樣的公司

結構稱為“一元結構”,公司法規定必須設立監事會的稱為“二元結

構”。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一般要設監事會,小的公

司可以不設監事會,但要有監事人;股份有限公司則必須設立監事會。

十二、董事會的地位與職權

(一)董事會的性質與地位

董事會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的全體董事組成,是以公司的名義進

行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的常設機構。各國公司法都規定,股東大會是

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但股東大會的決議只有通過董事會才能執行。

同時,董事會要代表股東的利益,聘任公司的經理,并監督其奐責公

司FJ常經營管理活動的行為。董事會的性質和地位的確立,是公司法

人制度的具體體現,它有效地解決了資本社會化與經營管理集灰化的

矛盾,提高了資本的運營效率。

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出現了董事會職權擴大的傾向。西方許

多國家公司法都出現了削弱股東大會或經理人員的權限,加強董事會

權限的趨勢,這是加強公司管理,追求更高利潤的需要。例如,美國

《標準公司法》第35條規定:除本法令或公司法另有規定外,公司的

一切權力都應由董事會行使或由董事會授權行使,公司的一切業務活

動和事務都應在董事會的指示下進行。德國法律授予董事會以“專屬

權限”,無論是公司章程還是股東大會決議,都不能限制董事會的專

屬權限。英國公司法規定:凡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屬于董事會灰限范

圍的事宜,董事會可不受股東大會決議的約束,股東大會的決議不能

推翻董事會在其權限范圍內作出的決定。

(二)董事會的組成與職權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應由5?19人組成,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全體董事出席的董事會以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外可代表公司開展業務活動,對

內是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主席。董事長的職權是:(1)主持股東大會

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

事會提出報告;(3)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和職權范圍內的文件。

公司可設副董事長1名?2名,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在董事長不

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行其職權。

我國《公司法》第47條和第110條規定,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行使下列職權:(1)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2)

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

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

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

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9)決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

顰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10)制定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的其他職權。

(三)董事會的召集與決議

董事會的召集人原則上是董事長,但每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應由

股東大會中得票最多的董事召集。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

召集董事會,應在會議召開前10日以前向各董事發出通知,通知中應

載明召集事由。但遇到緊急情況,可不經上述程序,隨時召集。通知

方式可由公司章程規定。

所有董事都應參加董事會會議,如果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以明確

責任。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原則,董事會決議不再分普通決議和

特別決議。我國《公司法》第112條規定,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

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

過。

董事會會議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

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

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

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示異議并記

載于會議記錄中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四)我國《公司法》中董事會設置的特點

在我國的公司權力機構的設置中,董事長實際上處于權力金字塔

的頂端。這是因為,按《公司法》規定,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是唯一對外代表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任何人或機構必須得到董

事長授權后才能代表公司。在公司的現實運行過程中,董事會在閉會

期間,一般還由董事長代行公司董事會的部分職權。所以,在我國的

公司管理制度中,董事長擁有凌駕于其他董事之上的極高地位。

在西方國家,普通董事與董事長之間只有職責分工上的差別,而

無地位高低之分。在英美公司法中,董事長更像是董事會主席或會議

召集人,除德國在個別情況下賦予董事長以兩票表決權外,其他國家

都規定,每個董事都只有同等的表決權,都擁有同等的對外代表權。

實際上,董事會總是以集體的名義作出決策的,以董事或董事長個人

身份參與對外活動的情況是極為罕見的。這就是說,西方國家的董事

會的運作,特別強調了這樣一個理念,即內部民主與對外集權的統一。

這是我國在公司理論研究中特別應當注意的一個問題。

十三、董事的法律地位與責任

(一)董事的法律地位

董事是公司董事會的成員,是擔負公司業務決策和行使管理權的

人員。董事通常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董事可由公司內部

職員擔任,稱內部董事,也可由公司外部人員擔任,稱外部董事;董

事如果兼任公司要職,稱執行董事,其他董事為非執行董事。現實中,

由于內部董事絕大部分都擔任公司要職,所以,內部董事與執行董事

的概念相當。近些年來,美英等國又盛行“獨立董事”,他們由與公

司沒有任何重要關系的金融、法律、商界的資深人士擔任。設立獨立

董事的目的,是使董事會能更好地代表全體股東的利益。

對董事的法律地位主要有兩種看法:(1)董事及董事會是公司的

代理人。因為公司作為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法人,其本身不能進行經營

活動,只能通過董事代理進行。董事與公司的關系,適合于委托代理

關系的一般規定:由股東大會做出公司的重大決策,然后交給董事會

具體落實。董事對在自己職權范圍內代表公司簽訂的各種合同或協議

負責實施,而不必對其后果承擔個人責任。(2)董事是公司財產的受

托人。受托人是指被授予一項有合法所有權的財產、并為他人利益而

管理該項財產的人。董事及董事會實際上擔負著公司的資產運作和經

營管理的責任,股東大會只是對董事會擬好的決議草案進行表決通過

而已。這同一般的代理合同關系有著本質的區別,所以,董事及董事

會是所有股東的受托人,即公司的受托人。

以上兩種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都有一定的缺陷。一般說來,

對于股權比較集中、股東會對公司經營活動控制力較強的公司,如我

國的國家控股公司,可以理解為代理關系;而對于像美國的一些股權

非常分散的股份公司而言,股東大會的控制力比較弱,董事會和經理

的權力較大,就可以理解為一種受托關系。但是,無論是代理關系還

是受托關系,都沒有法律上要求的代理或受托協議書,只能說實際上

類似于這種關系。在經濟學著作中,人們大多將董事會同公司的關,

系理解為一種受托代理關系,這基本上已經成為共識。

(二)設立獨立董事的制度

關于董事的資格,在其身份、年齡、國籍等方面一般沒有過多的

限制。例如,股東和泰股東都可以擔任董事,因為股東擔任董事固然

可以使他與公司的利益息息相關,但股東并不一定具備管理者的才能。

又如,董事可以是公司內部人,也可以是外部人,內部董事固然熟知

公司的經營狀況,但對金融、法律及經濟政策又并不一定熟悉。因此,

公司在聘任董事時,可以廣招人才,以提高決策水平。

在歷史上,公司的董事主要由公司內部人士組成,這些人通常在

公司各管理部門擔任要職。但最近20年來,美國上市公司開始更多地

借助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參與公司決策,這種做法被許多學者視為現

代公司制度的新特點之一。據世界經濟合作組織(0ECD)1999年的調

查,外部董事占董事會成員的比例,美國為62%,英國為34%,法國為

29%o獨立董事主要是來自銀行、法律、財務和商務等方面的專家。獨

立董事是與公司無任何實質性聯系、不受經營者控制的外部董事。獨

立董事的任職條件相當苛刻。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定,獨立董事不

得與公司有任何“重要關系”,這種重要關系甚至包括他與過去兩年

內擔任過公司法律顧問的律師事務所的職業關系。獨立董事除履行董

事的一般職責外,還應確保董事會的決定能維護所有股東的利益,而

非特定部分股東的利揀。

在我國的絕大多數上市公司中,存在著嚴重的控股股東控制公司

的現象。大股東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居于絕對的控制地位,公司決策權

完全掌握在控股股東手里,董事會實際上聽命于控股股東,不能代表

全體股東的利益。這也正是我國上市公司中屢次出現激烈的控股權之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