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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期社會矛盾原因探析摘要:我國正處于體制轉軌和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我國的社會結構和利益分配格局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也帶來了各種各樣的社會矛盾,對社會矛盾的產生原因進行深刻的分析。關鍵詞:轉型期;社會矛盾;原因探析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轉軌、社會轉型的特殊時期,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這種空前的社會變革,在給我國社會的發展進步帶來巨大活力的同時,也必然帶來各種各樣的社會矛盾。我們要構建和諧社會就不能不重視各類矛盾,對各類矛盾的產生原因進行深刻的分析,這對于有效化解和調處各類社會矛盾,實現社會控制以及和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一、利益沖突是引發社會矛盾的直接原因在計劃經濟時期,個人利益的實現主要由集體和國家直接調控,收入差距也不大,加之意識形態的宣傳教育和集中精力搞階級斗爭,使得社會矛盾多集中在政治思想領域,淡化了利益矛盾或者說使利益矛盾處于隱形狀態。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我國社會階層出現了一些新變化,產生了新的社會群體和社會組織。人們在資源分配、市場占有、生產經營、勞務關系、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利益矛盾凸現,經濟利益矛盾由隱性轉為顯性。特別是在分配領域,打破了平均主義的大鍋飯,激發了各種利益主體的競爭活力。由于社會中不同利益主體所掌握的博弈權勢不同,強勢群體在自利競爭中占有優勢,弱勢群體難以與之抗衡,利益分配上的失衡便難以避免。導致社會矛盾的利益沖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利益分配機制的不合理性在轉軌期,由經濟體制轉軌和政治體制改革所引起的社會矛盾主要在于不合理的利益差距,體現在嚴重的社會分配不公問題上,這已經引起社會各界的不滿。面對嚴重的社會分配不公以及所產生的利益差別過分懸殊,絕大多數社會成員尤其是普通勞動者階層有一種強烈的被剝奪感,容易釀成不穩定的社會心理基礎。一個社會能否穩定,不患不均而患不公,不公則社會不穩。雖然搞非法致富和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的屬少數人行為,但是由于它損害了社會公正原則,損害了人民的整體利益,所以最容易激化矛盾,導致社會沖突。這突出體現在:(1)收入分配的個人地位不平等問題;從宏觀層面來看,我國社會居民特別是城鄉居民在就業、教育、醫療等方面存在著待遇不公和生活成本分配不均。這導致了諸如農民看病難問題,農民工子弟入學難問題等。從微觀層面來看,在勞資關系的處理上往往是普通職工處于劣勢,領導層較普通員工占有更多的收入資源。(2)收入分配的行業機會不均等問題:由于缺乏對價格的管制和行業機會的非均等化,壟斷行業的收入不正常地高于普通行業。這也折射出收益價值的不合理性。(3)利益分配的外部性問題凸現。由于法律、法規不健全,依靠犧牲公共利益而獲取非公共收入的現象屢禁不止。(二)利益補償機制的有限性在市場經濟規則演變的過程中,部分人優先獲取了較多的收益,而部分低收益群體承受了規則演變的代價,卻未得到應有的補償,導致貧富分化擴大。近年來,在中國進行城市化發展與規劃建設中,傾向于大規模的造城運動,偏重于占用土地。大量農用地轉為非農用地,為工業和城市發展提供了土地資源,而且通過土地征用和出讓,為城市建設籌集了大量資金。但這也是以犧牲大批良田、對農民補償偏低為代價的。農民對土地問題的上訪主要由于征用補償標準低,失地農民所獲得的土地補償費不足創業,又沒有建立合理安置和社會保障制度,導致這些失地農民大都成了無地可種、無工作崗位、無社會保障的社會流民。這折射出我國利益補償機制對于彌補利益受損群體作用有限,利益補償方式有待改進。(三)利益訴求渠道不暢通利益表達是社會各利益主體向政治系統提出不同的政治要求并力圖使之納入決策過程的活動。完善的利益表達制度對于社會的穩定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雖然我國的制度設計中提供了信訪、司法等途徑給農民提供了利益表達的途徑。但是這些利益表達機制還嚴重滯后于洶涌而至的社會多樣化的利益訴求。許多利益群體,尤其是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渠道不夠暢通,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保護而引發社會矛盾,有的還釀成群體性事件,這些群體性事件的發生不是偶然的,參與群體性事件的群眾他們的利益訴求大多是合法合理的,涉及到他們最基本的生活條件和生存環境,涉及到他們最根本利益。但是,這些利益訴求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之后,并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反饋和解決,群眾利益訴求渠道不暢,最終導致了群體性事件的發展,可見,只有讓不同利益主體的要求得到順暢的表達,才能減緩其對社會的沖擊;也只有通過一定的渠道了解各利益主體的要求,才能做到決策的科學化和利益整合的有效性。二、調處機制的不完善是產生社會矛盾的主要原因為了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我國已初步形成了一套與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矛盾糾紛解決體制、工作機制、政策措施和化解資源的體系。在調解類型上,可以分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等。從矛盾糾紛當事人訴諸渠道的角度,包括司法部門、各級政府職能部門、信訪、社區、協會組織等。但是由于我國目前處于社會轉型時期,一方面大量新的社會矛盾產生;另一方面,新舊體制交替,一些體制、機制存在不完善的問題,社會矛盾的調處機制狀況也是如此。目前我國在社會矛盾的預警、調控、處置等方面缺乏健全的機制保證,以致對一些矛盾的發生、發展缺乏預見,矛盾發生后缺乏有效調控。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矛盾調處主體的不適應調處社會矛盾,黨的各級組織及其成員都是矛盾調處主體,但是,面對大量的社會矛盾,一些干部的素質和社會調處矛盾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存在素質不適應的問題。這不但影響社會矛盾的調處,而且影響人民群眾對黨的執政能力的認同。從一些地方發生的群體性事件看,至少存在三方面的問題。首先,解決社會矛盾的意識不強。一些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對矛盾的危害性認識不足,滿足于已經取得的政績,認為相對于取得的成績新出現的社會矛盾微不足道,只要發展好了,什么問題都解決了;一些干部缺乏責任心,遇到矛盾和問題,躲避、推脫,將矛盾留給下一屆。其次,調處社會矛盾的能力不強。一些干部平時對社會矛盾缺乏研究,不善于做群眾工作,態度僵硬,缺乏靈活性,一味指責群眾的態度和要求,結果把小矛盾變成大矛盾,把一般性矛盾變成群體性事件,擴大了事態,放大了社會矛盾的負面效應;一些干部缺乏統籌兼顧的全局思想,在解決一個矛盾時,忽視并引發其他矛盾,導致群眾的不滿。再次,作風不實,激化社會矛盾。社會矛盾的增多,迫切需要領導干部對人民群眾多一份感情,更加重視和關注基層群眾的生活,及時解決弱勢群體存在的問題。但是,一些領導干部缺乏社會責任心,忽視群眾利益,甚至以權謀私,與民爭利,激化了社會矛盾。(二)調解機制的有限性目前我國已形成以人民調解為基礎、行政調解為主導、司法調解為保障、社會調解為補充的大調解格局,切實緩解社會矛盾,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穩定。但是調處機制仍難以適應社會矛盾的發展形勢。行政調解是國家解決矛盾糾紛的重要形式,是行政主體管理社會事務,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不可缺少的行政手段。但是,長期以來,行政調解的工作基礎和實踐經驗相對薄弱:其一,立法現狀保守滯后。傳統思想中“公權力不能自由處分”的觀念,對行政調解方面的立法形成嚴重束縛。其二,調解機構弱化乏力。現行的行政體制中,除法定意義上的行政仲裁機構外,其他行政組織沒有明確的調解義務和職能。其三,行政理念僵化單一。傳統理念中把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不平等的行政法律關系絕對化,認為代表國家行使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自身的職權時法律程序賦予的,具有特定性國家性,行政主體對特定的行政職權不得自由處分,從而導致行政調解工作步履維艱。民間調解組織為調處、化解矛盾糾紛在組織上提供了保障,發揮了人民調解“第一道防線”的作用。但從實踐上看,民間調解作用有限,表現在,民間調解的不穩定性,接受調解后反悔,人民法院不認可其調解效力,致使調解的權威大打折扣,民間調解的社會化、制度化、自治化程度較低,調解人員的法律意識不強,調解不規范、不嚴謹導致了民間調解的功能急待完善與優化,這是當前很多人不愿意選擇民間調解而直接訴訟的重要原因。此外,人民調解組織發展不平衡,缺乏有效的銜接、保障機制,經費不到位,調解人員的法律素質不高、調解積極性不強也是影響矛盾糾紛得到有效化解的重要因素。(三)危機處置機制不夠完善在我國目前危機預警機制、快速處理機制建設不是很完善,不能積極應對社會事件,在處理過程中普遍存在以下一些現象:一是情報信息工作不靈敏。職能部門對群體性事件的發生、發展缺乏規律性的認識,對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缺乏敏感性,沒有積極主動地搜集掌握當地的不安定因素。情報工作的網絡或者是未建立,或者是流于形式,導致情報信息和陣地控制工作薄弱,難以及時獲取深層次、內幕性、高質量的情報信息,造成對各種矛盾糾紛發現、預防與處置工作的被動。二是處置方案在科學性、可操作性方面有欠缺。職能部門確定的處置方案比較籠統、原則,缺乏實戰演練,不易把握。比如何時出警,在群體性事件的各個階段如何使用警力,強制手段使用的時機如何判斷等等,都是比較敏感和難于把握的問題。職能部門無法根據現場情況變化,采取有針對性措施難,處置方案在預見性、準備性、前瞻性上的作用沒有充分體現。由于有的對社會不穩定因素排查不深入、有的對群體性事件處置經驗不足,有的對一些政策法規吃不準,顯得經驗不足。有時對已看準了的違法違紀行為也心慈手軟、處置不力,反而潛在地導致事態擴大。三、觀念變化是引起社會矛盾的思想原因在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變中,市場經濟所要求的新觀念與傳統觀念之間的沖撞會引起社會矛盾。一方面,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大大促進了人們思想的解放,人們作為社會主體在經濟建設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他們的自主意識、競爭意識、民主法制精神和創新精神不斷增強,但政治體制改革滯后。機關干部中存在的官僚主義、工作作風粗暴與群眾日益增長的民主參與意識、民主監督意識不相適應,由此引發社會矛盾。另一方面由于市場經濟本身具有的自發性和競爭性已及各市場主體追逐微觀利益最大化,必然在客觀上模糊和動搖一些人的社會主義、集體主義和愛國主義的信念,滋生和助長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的資產階級價值觀和人生觀,由于主流價值觀在一部分群眾中淡化和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多元化,結果造成思想意識形態的矛盾。這些矛盾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群眾社會心態不穩容易產生矛盾社會心態是指一個國家、一個社會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心理特征和心理傾向。改革開放前,由于中國經濟成分的單一性以及就業方式、利益分配格局相對穩定性,社會成員的心理壓力相對較小。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利益的日益多元化,造成部分社會成員心理壓力增大,產生不良的心態。體現為“仇官”、仇富”心態,弱勢心態等。這些心態的存在導致群眾情緒的易波動性。心理承受能力較差的群眾,當出現利益摩察或者糾紛時,誤以為聚眾鬧事、集體上訪可以對領導造成壓力,可以較快的解決問題,使本來可以通過法律程序或者其他方式解決的矛盾演化為群體性事件。(二)公民權利意識的提升公民權利意識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公民自身對其所應該擁有的權利與義務的認識;二是公民對參與國家社會事務管理以及監督國家權力運行的權利意識和責任意識。隨著經濟的發展,現代化的推進、以及教育的普及、科學知識的推廣、信息網絡的發展,社會的開放程度和流動程度的不斷加深,使得個人的權利意識、主體意識得到空前啟蒙和強化。公民社會的不斷成熟是社會進步的重要體現,公民社會更加強調公民所具有的各種權利,并強調運用法律法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社會矛盾的發生也是公民權利意識不斷提升所導致的一種結果。隨著公民權利意識的發展,他們越來越多地關注自己權利的維護和實現。一旦公民的權利遭受侵犯,他們就會積極抗爭,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此,公民對自身權利的需求與社會不能滿足其需求之間的矛盾導致了社會矛盾的產生。(三)價值觀念的轉變市場經濟遵循的是一種平等交換的市場法則,它通過人們對自身利益的關注與追求的內在機制使社會充滿活力,并以一種難于抗拒的力量將人們的視野引向自身的現實利益。在這種情況下,人們開始關注市場經濟的一種社會精神——實利精神。實利精神將價值合理性基礎安頓與現實的實際利益之中,并以此善惡判斷與行為選擇的依據。人只有通過自己的現實行為,通過對現實世界的創造性活動,才能證實自己的存在與自身的價值,而這種價值存在于創造性活動所帶來的實際利益之中。實利精神導致了人們價值觀念的轉變。當社會收入差距擴大而造成社會不公平時,人們會因受到的不公平待遇而承受各種痛苦。參考文獻:[1]陳仁濤劉彥朝當前中國社會利益矛盾的特點及解決途徑學習與探索[J]2010年第6期[2]劉洪彪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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