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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我國特種設備法規標準體系我國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制度立法背景簡介立法思路、特點和結構主要內容解讀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一、我國特種設備法規標準體系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安全技術規范相關標準《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安全技術規范相關標準法律專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法律的立法程序根據“立法法”,按照我國“憲法”的規定,由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公布法律。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習近平主席第四號令)是我國第一部特種設備專業法,將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法規是法律效力低于憲法和法律的一種法的形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指最高行政機關,即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決定,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頒布的有關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549號令))地方性法規,是指法定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的權限,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的規范性文件。(《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條例》)
規章通常稱行政規章,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職權所制定、發布的針對某事件或某一類人的一般性規定。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其作為法律、法規的補充形式,使法律、法規進一步細化或具體化,以利于更好地貫徹實施。《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質檢總局第92號令,2007年)《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質檢總局140號令,2011年)《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質檢總局第115號令,2009年)《建設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66號令,2008年)
安全技術規范泛指經過規定的立項、編制、審定程序,由質檢總局領導簽署或授權簽署、以質檢總局名義公布的管理性和技術性安全技術規范(如規程,規則等)。
安全技術規范號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名稱TSGZ6001-201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TSGZ0006-2009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導則TSGQ7016-2008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規則TSGQ5001-2009起重機械使用管理規則TSGQ7015-2008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TSGZ0004-2007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質量保證體系基本要求TSGZ0005-2007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鑒定評審細則國質檢鍋[2003]174號機電類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規則(試行)國質檢鍋[2003]251號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試行)標準是為在一定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對活動或其結果規定共同的和重復使用的規則、導則或特性的文件,該文件經協商一致并經一個公認的機構批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規定,我國的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四級。各級標準的對象、適用范圍、內容特性要求和審批權限,由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做出規定。按照法律地位劃分,標準可以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二、我國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制度我國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制度的主要特點是全過程和目錄管理。生產單位經營單位使用單位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評審/檢驗機構檢驗機構國家或省級監管部門地級市或縣級監管部門三、立法背景簡介(一)立法的必要性(二)重要意義(三)立法過程(一)立法的必要性特種設備安全形勢依然嚴峻作為基本依據的安全技術規范缺乏相應的法律地位企業安全主體責任落實不夠相關民事關系需要規范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還需加嚴
綜上,迫切需要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特種設備安全法。從法律上明確調整范圍,理順監管體制,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從制度上提升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效果;從源頭上有效預防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保障人身和財產的安全。為什么要出臺《特種設備安全法》
1、“四高”的特點。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具有“高溫、高壓、高空、高速”下運行特點,一旦發生事故,極易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甚至影響社會穩定。
2、事故的教訓。
1955年4月天津國棉一廠鍋爐爆炸,造成8人死亡、69人受傷,同年6月成立鍋爐安全檢查總局。
1979年全國三起特大事故,各省成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
1998年機構劃轉,設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3、國際慣例。
(二)重要意義第一,是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迫切需要。第二,是促進安全生產的重要保障。第三,是推動節能環保的有力舉措。第四,是推進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三)立法過程
這部法律的特別之處在于:立法計劃的申報、起草調研、草案的提出都是由全國人大直接進行的。歷時十幾年,經歷了第十屆、第十一屆全國人大跨界工作銜接,到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包括醞釀、準備、起草、立項審議、通過頒布5個階段
1、醞釀階段(2001年-2006年)
八屆全國人大以來,每年都有全國人大代表提出議案和建議,要求制定特種設備安全法。議案一共35份,參與的人大代表有1204人。
2、準備階段(2006年-2008年)
成立起草組(三次全體會議)、境內外調研、法規研究。
3、起草階段(從2008年-2012年)
起草、征求意見、財經委全體會議通過。
4、立項審議階段(2012年-2013年)
2012年一次審議、2013年二次三次審議,其中召開多次討論會、座談會、交流會協調會、匯報會。
5、通過頒布(2013年)
2013年6月29日下午,十二日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閉幕會表決通過,國家主席習近平當天以主席令第四號公布,自2014年1月1日開始實施。
2、《特種設備安全法》主要特點:
安全監察理論的研究成果在《法》中得到了充分體現。主要成果是:外部效應理論(某些行為影響了其他人必須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事故致因理論(工程技術Engineering、教育Education、強制措施Enforcement,即“3E”理論);系統安全理論(系統壽命周期內識別、控制導致危險的因素,使之達到最佳安全程度)。為此,《法》突出了以下內容:四、立法思路、特點和結構一是突出強調企業的安全責任。
特別是《法》第七條: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確保安全”的規定,與此同時,在相關條款中明確了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主體責任,加大了違法處罰力度。作為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要做到“四主動、四有證、四落實”。
四主動:主動申請設備登記、主動申報定期檢驗并主動辦理設備注銷、主動排查治理隱患、主動報告事故發生并采取相應措施。四有證:使用的設備有許可證、使用登記證、安全檢驗合格證、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有證。四落實:機構和人員落實、經費落實、安全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職責落實、管理制度落實。《特種設備安全法》主要特點
二是突出強調本質安全性、管理有效性和操作可靠性。
在本質安全性方面,強調企業日常檢查、維護保養和申報定期檢驗的規定。需要說明的是《法》首次將檢驗、檢測分別描述,明確了檢驗與檢測的不同性質和作用,這既有利于做強政府實施的監督檢驗,又有利于培育、發展第三方檢驗檢測體系,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體制改革留下了空間;在管理有效性方面,強調企業日常安全管理的規定,不僅要建立執行制度,而且要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在操作可靠性方面,在行政許可大幅度取消的情況下,明確管理人員、作業人員資格、日常培訓教育及日常巡查等規定。
《特種設備安全法》主要特點
三是突出強調系統安全。
如:第六條政府加強領導,督促相關部門履行監管職責;增加了“經營”,使特種設備安全監管涵蓋了“設計、制造、安裝、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的各個方面;電梯制造企業終身負責制;缺陷召回制度等等。《特種設備安全法》主要特點1、突出了“以人為本、立法為民”的根本原則。2、體現了安全性與經濟性的統一。3、體現了齊抓共管、多元共治工作格局的指導思想。4、堅持并發展了安全生產方針。5、確立了安全技術規范的法律地位。6、監管鏈條更加完整。7、體現了法律對技術進步技術創新支持和鼓勵。8、突出了增強法律可操作性、可執行性的特點。9、突出了民事法律責任的規范,實行民事賠償優先的原則10、為進一步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奠定法律基礎。11、強調了加強安全宣傳教育,普及安全知識,增強安全意識。12、為職能轉變和改革創新留下空間。《特種設備安全法》主要特點3、《特種設備安全法》總體構架。
在章節條款上,共七章、101條;在內容上,按照能細則細的原則,增強了可操作性。考慮到特種設備的特別危險性,在單位、人員資格、許可方面,提出了原則規定。有的還明確由行政機關實施,但是沒有明確具體的審批、核準等機關,其本意是國家總局不要承擔具體的微觀審批工作;有的沒有明確由誰實施,為審批制度改革留下了空間,設想逐步交給中介組織實施。《特種設備安全法》總體構架
4、《特種設備安全法》安全技術體系。
總體思路:建立“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以安全技術規范為主要內容、以技術標準為基礎”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法規標準體系。《特種設備安全法》安全技術體系
實際效果: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安全技術規范—相關標準”五個層次的法規體系結構。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相關標準
安全技術規范
四、主要內容解讀(一)主要結構(二)進一步明確了適用范圍(三)進一步明確了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四)進一步鞏固了安全監察基本制度(五)關于檢驗檢測(六)關于事故應急與處理(七)關于法律責任(一)主要結構
這部法律共7章101條,分別對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監督管理、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明確了適用范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原則和基本制度;明確了各方責任尤其是強化了企業主體責任;確立了安全技術規范的法律地位。第一章總則十二條,立法宗旨、調整范圍、監管體制。第二章
生產、經營、適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五條,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共有的義務、人員要求等。
第二節
生產
九條,規定生產單位義務。
第三節
經營
五條,規定經營單位義務。
第四節
使用
十八條,規定使用單位義務。(一)主要結構第三章
檢驗、檢測
七條,規定檢驗、檢測機構作用、義務和職責。第四章
監督管理
十二條,規定了監督管理部門的職權和執法工作的職責。第五章
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五條,規定應急預案的制定、啟動,事故報告、調查及處理等。第六章
法律責任
二十五條,規定本法涉及的各方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等。第七條
附則
三條,規定收費、對其他特殊范圍使用的特種設備的適用情況、施行日期等。(二)進一步明確了適用范圍
適用范圍增加經營環節,參照條例范圍,保持基本一致,并且兼顧立法本意和原則要求。適用范圍: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法。特種設備定義: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設備和設施的總稱。列舉法明確八類設備,并且提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釋義】:本條是關于特種設備安全法立法宗旨的規定。【要點】: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釋義】:本條是關于特種設備安全法適用范圍、特種設備的定義及特種設備目錄的規定。【要點】:1.全過程監管,首次將經營納入(合法經營,不需要許可);2.“維修”改為“修理”,為了區別維護,修理是指對損壞的修復。今后應當嚴格界定修理和維護保養界限。;3.特種設備適用范圍增加了“法律法規、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4.明確了“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按照設備危險性、與國際慣例接軌、遵循社會共識原則,由質檢總局制定后報國務院批準。第一章總則質檢總局關于修訂《特種設備目錄》的公告(2014年第114號)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額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機,或生產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裝卸橋),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層數大于或者等于2層的機械式停車設備。備注原定義: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第四條
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實施分類的、全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釋義】:本條是國家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環節安全監管模式的規定。【要點】:1.分類監管是針對按照特種設備本身的特性和使用風險不同,采取不同監管制度和措施。例如對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實施涉及單位許可制度,對鍋爐等采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等。
2.全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作為特種設備監督管理工作基本原則,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對此作了較好的闡述。2013年7月10日,《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寫到,政府部門對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管,不應是“保姆”式包攬企業的安全責任,對事故造成的損害“買單”,而應該是“警察”式的監管,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職責、權限依法督促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維修、檢測等單位認真落實法律規定的各項要求和義務。第一章總則
第八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應當遵守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釋義】:本條是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規定。【要點】:1.安全技術規范是對特種設備安全技術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準則,違反其規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本法規定授權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安全技術規范,各省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不得制定。3.有的安全技術規范已向世界貿易組織通報,以便與世界接軌。第一章總則(三)進一步明確了企業安全主體責任
確立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安全主體責任,是從屢屢發生的特種設備安全事故血的教訓中得出的重要經驗。換句話說,法律的條文是用生命的代價、血的教訓寫出來的。(摘自審議說明)
責任不落實,特種設備的安全無從談起。從以往發生的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看,大多是由于企業安全管理不善、安全責任不落實導致的。因此,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由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承擔安全主體責任。強調企業的安全主體責任,就是要求企業牢固樹立“安全至上”的責任意識,構建起有效的責任約束體系,在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經營等環節嚴格落實崗位責任,真正把安全放在重要位置來抓。(摘自人民日報7月10日評論員文章)(三)進一步明確了企業安全主體責任本法進一步強化了生產、使用單位的責任,明確了企業的安全義務和相應的法律責任。1、總的要求(第二章第一節一般規定)。本法在生產、經營、使用一章中,利用一般規定這一節,將共性的問題放在一起。(1)強調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安全責任是第一位的。規定了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總體責任,即對安全負責。并且包括人員的配置、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責任(第十三條)。(三)進一步明確了企業安全主體責任(2)人員資格和義務要求(第十四條)人員包括生產安全管理人員和使用安全管理人員,無損檢測人員,生產活動中的特殊工種(焊工)和使用活動中的設備操作、維護保養人員。要求取得資格,沒有明確具體的實施機構。這為進一步改革許可方式留有余地。(3)自行檢測、維護保養和申報并接受檢驗的義務(第十五條)(4)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的應用評審要求(第十六條)(5)鼓勵投安全責任保險(第十七條)。
第十三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負責。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并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釋義】:本條是關于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在特種設備安全方面的責任的規定,同時要求各單位按規定配備和培訓安全管理、檢驗檢測和作業人員。【要點】:1.明確企業主體責任,特別是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對安全負責;2.有關單位應當配備足夠的持證管理和作業人員,并加強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法律責任】:適用本法第八十六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檢測和作業的;
(三)未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的。第二章生產、經營、使用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四條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釋義】:本條是關于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驗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規定。
第十五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應當進行自行檢測和維護保養,對國家規定實行檢驗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釋義】:本條是關于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履行自行檢驗檢測、維護保養和申報接受檢驗義務的規定。【法律責任】:適用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的;第二章生產、經營、使用第一節一般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安監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特種作業目錄:1電工作業(不含電力系統進網作業)
;2焊接與熱切割作業;3高處作業;4制冷與空調作業;5煤礦安全作業;6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7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8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9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10煙花爆竹安全作業;11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電工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取證(不含電力系統進網作業)
。特種設備(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機械安裝維修、電氣安裝維修、起重指揮、司機)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取證,不合法。安監局取證,電建最常用的特種作業人員類別和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質量技術監督局)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40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作業種類與項目目錄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發布。《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4年復審一次;國質檢特〔2011〕年95號關于公布《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作業種類與項目》目錄的公告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安全管理、機械安裝維修、電氣安裝維修、起重指揮、司機)應從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取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作業種類與項目
適用于《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作業種類與項目》(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1年第95號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規定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考核。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是指使用單位從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專職或者兼職人員。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是指起重機械生產單位、使用單位從事起重機械的機械安裝修理、電氣安裝修理人員和指揮、司機等操作人員。
起重機械司索作業人員、起重機械地面操作人員和遙控操作人員,不需要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由使用單位進行培訓和管理。
第五條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五)有3個月以上(含3個月)所申請項目的實習經歷(注1)。
注1:是指在已經持有相應項目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2年以上(含2年)的相應作業人員指導下,進行3個月以上(含3個月)的操作技能學習并經其簽字確認;或者經過專業培訓機構64學時以上(含64學時)培訓并取得證明。
關于印發《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考核大綱》的通知(國質檢特〔2013〕680號)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城鄉建委)建設部建質[2008]75號《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動中,從事可能對本人、他人及周圍設備設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業的人員。建筑施工特種作業包括:
(一)建筑電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機械司機;
(五)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
(六)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七)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特種作業。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從事相應作業。用人單位對于首次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在其正式上崗前安排不少于3個月的實習操作。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有效期為兩年。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三)進一步明確了企業安全主體責任2、全面的規定了生產者的主體責任(第二章第二節)。(1)生產許可制度和條件(第十八條)沒有具體規定各類設備生產各環節的許可項目,按照分類要求實施。生產許可由監督管理部門實施,但是沒有規定那一級部門,為改革留下空間。(2)強調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是保證特種設備本質安全的主體(第十九條)(3)明確設計文件鑒定、型式試驗由經核準的檢驗機構進行(第二十條)。(4)規范出廠資料和文件的表述,新規定了銘牌、警示標志及其說明要求(第二十一條)(三)進一步明確了企業安全主體責任(5)提出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特殊要求,并且規定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第二十二條)(6)關于施工告知(第二十三條)(7)關于生產過程中的監督檢驗,對機電類設備的制造監督檢驗沒有給予明確規定。(第二十五條)。(8)建立缺陷召回制度,要求主動召回,否則責令回(第二十六條)
第十八條國家按照分類監督管理的原則對特種設備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生產活動:
(一)有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與生產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工作場所;
(三)有健全的質量保證、安全管理和崗位責任等制度。【釋義】:本條是關于對特種設備生產實施行政許可及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條件的原則規定。【要點】:1.特種設備生產許可制度;2.
生產許可條件:《機電類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規則(試行)》(國質檢鍋[2003]174號)、《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試行)》(國質檢鍋[2003]251號)、《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質量保證體系基本要求》(TSGZ0004-2007)、《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鑒定評審細則》(TSGZ0005-2007)【法律責任】:適用本法第七十四條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制造的特種設備,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實施安裝、改造、修理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修理。
第二章生產、經營、使用第二節生產起重機械安裝拆卸資質管理
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必須持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或者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頒發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1)對于持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承包工程范圍:(2)對于持城鄉建設部頒發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承包工程范圍: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企業:可承擔各類起重設備的安裝與拆卸。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二級資質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100噸·米及以下塔吊等起重設備、120噸及以下起重機和龍門吊的安裝與拆卸。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三級資質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80噸·米及以下塔吊等起重設備、60噸及以下起重機和龍門吊的安裝與拆卸。
第二十條
鍋爐、氣瓶、氧艙、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設計文件,應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準的檢驗機構鑒定,方可用于制造。
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的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以及特種設備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需要通過型式試驗進行安全性驗證的,應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準的檢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釋義】:本條是關于特種設備設計文件鑒定和型式試驗的規定。【要點】:1.鍋爐設計文件應當經過鑒定;2.
型式試驗。【法律責任】:第一款適用本法第七十五條,設計文件未經鑒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制造的特種設備,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第二款適用本法第七十六條,未進行型式試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第二章生產、經營、使用第二節生產
第二十一條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隨附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并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釋義】:本條是關于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相關資料和文件,并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的規定。第二章生產、經營、使用第二節生產
第二十三條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三十日內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釋義】:這兩條主要對施工單位開工前告知和竣工后資料移交作了規定。【要點】:1.特種設備施工告知不屬于行政許可,告知后即可開工;2.使用單位要督促施工單位在竣工驗收后移交資料文件。【法律責任】:適用本法第七十八條,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書面告知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后三十日內未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第二章生產、經營、使用第二節生產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告知工作的通知(質檢辦特函〔2013〕684號)
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簡化<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告知書>的通知》(質檢辦特函〔2009〕1186號)
第二十五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等特種設備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釋義】:本條是相關特種設備制造和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監督檢驗的規定。【要點】:特種設備的制造過程,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要監督檢驗。【法律責任】: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經監督檢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第二章生產、經營、使用第二節生產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規則(TSGQ7016-2008)發電廠鍋爐和壓力容器統計匯總
第二十六條國家建立缺陷特種設備召回制度。因生產原因造成特種設備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發現特種設備存在應當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時,應當責令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召回。【釋義】:本條確立了特種設備缺陷召回制度,明確了召回的條件,規定了生產企業主動召回的義務,以及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召回的權力。【要點】:新增條款,加大對特種設備制造企業的約束。【法律責任】:適用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二)明知特種設備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產并召回的。第二章生產、經營、使用第二節生產61(三)進一步明確了企業安全主體責任3.增加經營環節的要求(第二章第三節)經營包括銷售、出租、進口。(1)銷售的設備符合要求、隨機資料齊全,建立驗收和銷售記錄(見第二十七條)(2)明確了出租和承租的各方責任,其中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原則由出租方負責(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3)進口設備的具體要求(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符合我國規范、檢驗合格、進口許可文件資料符合要求進出口遵守商品檢驗法律、法規要求;進口告知。
第二十九條
特種設備在出租期間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義務由特種設備出租人承擔,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釋義】:本條是關于特種設備出租期間,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責任的規定。本法首先規定由出租人承擔。【要點】:一般情況下,短期租賃或者臨時租賃,一般由出租單位負責;對于長期租賃,也可以由承租單位負責。租賃期間這些責任的要求應當在大型游樂設施租賃合同中做出明確規定。【法律責任】:適用本法對于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有關罰則。第二章生產、經營、使用第三節經營(三)進一步明確了企業安全主體責任4.進一步明確了使用單位的責任(第二章第四節)特種設備的使用環節是事故發生的最重要的環節,該法全面的規定了使用者的安全責任。本法進一步明確使用單位依法履行使用登記(第三十三條)、建立制度(第三十四條)、建立檔案(第三十五條)、設立管理機構和配備人員(第三十六條)、進行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查(第三十九條)、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第四十條)、及時對問題處理(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等安全使用的責任,這些表述基本上和條例一致。另外有針對性地增加和強調了一些要求。
第三十二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
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釋義】:本條是關于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合法特種設備的規定。【法律責任】:適用本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第二章生產、經營、使用第三節使用
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釋義】:本條是關于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的規定。【要點】:1.辦理主體,必須是使用單位;2.時限要求,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法律責任】:適用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一、二項,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
(二)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設置使用登記標志、定期檢驗標志的;第二章生產、經營、使用第三節使用《起重機械使用管理規則》(TSGQ5001-2009)第二十五條申請辦理使用登記時,應當向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供以下資料,并且對其真實性負責:(一)《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一式二份);(二)使用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四)首次檢驗報告;(五)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名錄(列出姓名、身份證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件編號及其持證種類、類別和項目);(六)安全管理制度目錄。第二十九條使用單位應當將《使用登記證》置存于以下位置:(一)有司機室的置于司機室內的顯著位置;(二)無司機室的存入使用單位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三十四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釋義】:本條是關于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的要求。【法律責任】:適用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六項,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六)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第二章生產、經營、使用第三節使用
第三十五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四)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記錄;(五)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釋義】:本條是關于建立特種設備檔案的規定。【法律責任】:適用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設置使用登記標志、定期檢驗標志的;第二章生產、經營、使用第三節使用
第三十九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釋義】:本條是關于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維護保養的規定。【要點】: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要求詳見《起重機械使用管理規則》(TSGQ5001-2009)。【法律責任】:適用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或者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的;第二章生產、經營、使用第三節使用《起重機械使用管理規則》(TSGQ5001-2009)第三十四條
在用起重機械至少每月進行一次日常維護保養和自行檢查,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保持起重機械的正常狀態。日常維護保養和自行檢查、全面檢查應當按照本規則和產品安裝使用維護說明的要求進行,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進行處理,并且記錄,記錄存入安全技術檔案。第三十五條在用起重機械的日常維護保養,重點是對主要受力結構件、安全保護裝置、工作機構、操縱機構、電氣(液壓、氣動)控制系統等進行清潔、潤滑、檢查、調整、更換易損件和失效的零部件。《起重機械使用管理規則》(TSGQ5001-2009)第三十六條在用起重機械的自行檢查至少包括以下內容:(一)整機工作性能;(二)安全保護、防護裝置;(三)電氣(液壓、氣動)等控制系統的有關部件;(四)液壓(氣動)等系統的潤滑、冷卻系統;(五)制動裝置;(六)吊鉤及其閉鎖裝置、吊鉤螺母及其放松裝置;(七)聯軸器;(八)鋼絲繩磨損和繩端的固定;(九)鏈條和吊輔具的損傷。《起重機械使用管理規則》(TSGQ5001-2009)第三十七條起重機械的全面檢查,除包括第三十七條要求的自行檢查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以及其焊縫、鉚釘、螺栓等連接;(二)主要零部件的變形、裂紋、磨損;(三)指示裝置的可靠性和精度;(四)電氣和控制系統的可靠性。必要時還需要進行相關的載荷試驗。《起重機械使用管理規則》(TSGQ5001-2009)第三十八條使用單位可以根據起重機械工作的繁重程度和環境條件的惡劣狀況,確定高于本規則規定的日常維護保養、自行檢查和全面檢查的周期和內容。第三十九條起重機械的日常維護保養、自行檢查,應當由使用單位的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實施;全面檢查,應當由使用單位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實施。使用單位無能力進行日常維護保養、自行檢查和全面檢查時,應當委托具有起重機械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資格的單位實施,但是必須簽訂相應工作合同,明確責任。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定期檢驗標志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釋義】:本條是關于定期檢驗的規定。【法律責任】:適用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的;第二章生產、經營、使用第三節使用《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TSGQ7015-2008)
第四十一條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特種設備運行不正常時,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操作規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
【釋義】:本條是關于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經常性檢查的義務和與作業人員處理緊急事務的規定。【要點】:明確了安全管理人員的權力和義務,以及作業人員的職責。【法律責任】:適用本法第九十二條,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不履行崗位職責,違反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銷相關人員的資格。第二章生產、經營、使用第三節使用
第四十二條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方可繼續使用。【釋義】:本條是關于特種設備發現故障和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消除的義務。【法律責任】:適用本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第二章生產、經營、使用第三節使用
第四十七條特種設備進行改造、修理,按照規定需要變更使用登記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方可繼續使用。【釋義】:本條是關于特種設備改造、修理后變更使用登記的規定。【要點】:施工導致登記信息變化,使用單位應及時提供相關材料向原設備登記部門提出變更申請,變更后設備方可繼續使用。【法律責任】:適用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第二章生產、經營、使用第三節使用
第四十八條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記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
前款規定報廢條件以外的特種設備,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更,方可繼續使用。允許繼續使用的,應當采取加強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等措施,確保使用安全。【釋義】:本條是關于特種設備報廢的規定。【要點】:1.使用單位是報廢責任主體;2.報廢必須去功能化處理,并辦理注銷手續。【法律責任】:適用本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的。第二章生產、經營、使用第三節使用(三)進一步明確了企業安全主體責任(1)提出使用的安全距離和建筑物、附屬設施的要求(第三十七條新增規定)。①安全距離;②特種設備的使用應當具有規定的安全防護措施;③與特種設備安全相關的建筑物、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2)特種設備共有情況的責任主體(第三十八條新增規定)。①特種設備產權共有人是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②共有人可以委托物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③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履行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總則第一部分(GB6067.1-2010)通用橋式起重機(GB/T14405-2011)(三)進一步明確了企業安全主體責任(3)針對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服務的特種設備,規定其運營使用單位的一些特殊要求(第四十三條)。內容相對09條例有較大變化①使用前的安全檢查②將相關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等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③乘客應當遵守相關安全事項要求,服從管理和指揮。(4)電梯的維護保養承擔單位及其應急救援工作(見第四十五條)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內容的整合。第三十六條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負責,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釋義】:本條是關于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備使用單位配備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的規定。【要點】:根據單位規模大小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持證。【法律責任】:適用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的;第二章生產、經營、使用第三節使用(三)進一步明確了企業安全主體責任(5)電梯制造單位對其制造的電梯運行狀況跟蹤和了解情況(第四十六條)。(6)關于改造、修理變更使用登記(第四十七條新增)要求使用登記數據發送變化,需要變更登記表和使用登記證的才辦理變更手續。(7)使用單位的報廢義務,并提出設計使用年限概念(第四十八條)。①特種設備因存在嚴重的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②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③使用單位是履行特種設備報廢的責任主體。④特種設備報廢必須進行去功能化處理,并辦理注銷。(三)進一步明確了企業安全主體責任(8)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的充裝單位義務(第四十九條)。①取得充裝許可。②履行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等義務,禁止充裝不符合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③氣瓶充裝單位的特殊義務。氣瓶作為氣體的包裝物,氣瓶充裝單位是氣瓶的主要使用單位,氣瓶的安全必須由充裝單位負責。氣瓶充裝單位應履行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對氣體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及時申報定期檢驗的義務。四、主要內容解讀(一)主要結構及特點(二)進一步明確了適用范圍(三)進一步明確了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四)進一步鞏固了安全監察基本制度(五)關于檢驗檢測(六)關于事故應急與處理(七)關于法律責任(四)進一步鞏固了安全監察基本制度本法強調,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實施分類的、全過程安全監督管理(第四條)。進一步鞏固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基本制度。1、分類監管:按設備分類,根據設備的特點;按企業分類,根據企業的情況;按地區分類,根據地區的發展,分別采取針對性的監督管理方式。(四)進一步鞏固了安全監察基本制度2、全過程監管:對設備全生命周期的監管,從設計、制造、經營、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到報廢的全過程,形成完整監管鏈條。注意,全過程監管,應當是按照確定的職責,對涉及特種設備安全的各個環節實施安全監察。不能簡單理解為全過程負責任。各環節都有其責任主體,該誰負責就誰負責。2013年7月10日,《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寫到,政府部門對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管,不應是“保姆”式包攬企業的安全責任,對事故造成的損害“買單”,而應該是“警察”式的監管,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職責、權限依法督促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維修、檢測等單位認真落實法律規定的各項要求和義務。我想,這才是“安全監察”的本意。(四)進一步鞏固了安全監察基本制度3、安全監察基本制度本法保持條例規定的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使用等的監管職責,包括監督檢查(第五十七條)、許可工作(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違法行為處理和報告(第六十三條)、執法工作(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公布安全狀況等,還增加了一些新的規定。這就要求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自身建設,認真履行職責,保一方平安。基本制度包括行政許可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安全監察基本制度特點:①堅持“預防為主”的安全方針②反映“從嚴管理”的客觀需求③體現“統一高效”的管理原則④強化“技術檢驗”的法定作用(四)進一步鞏固了安全監察基本制度4、體制我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實行的是分級監督管理的行政體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條: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截至2012年底,全國質檢系統共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3189個,其中國家級1個、省級32個、市級477個、縣級2679個,全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共11936人。全國共有特種設備綜合性檢驗機構530個,其中質檢部門所屬檢驗機構333個,行業檢驗機構及企業自檢機構197個。另外還有型式試驗機構32個,無損檢測機構304個,氣瓶檢驗機構1818個。各類檢驗機構共有人員67185人。(四)進一步鞏固了安全監察基本制度5、關于重點檢查、許可工作實施和監督檢查職權的行使(1)對重點場所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第五十七條)(2)許可工作許可工作應當按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審查(第五十八條)。(3)監督檢查的職權,包括行政調查權、行政強制權和行政處罰權(第六十一條)進入現場檢查、調查、了解有關情況。有條件的查閱和復制資料。有條件實施查封和扣押。行政處罰。(四)進一步鞏固了安全監察基本制度(4)關于安全狀況公布(第六十八條)①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狀況的作用。②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狀況的責任主體有兩個。③公布的方式。④公布的期限。⑤公布的內容。(四)進一步鞏固了安全監察基本制度6、新的要求一是加強宣傳、普及知識增強公眾安全意識(第十一條)。本法明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特種設備安全宣傳教育,普及特種設備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特種設備安全意識的職責,宣傳教育、普及安全知識職責。二是建立檔案和信息查詢系統,督促報廢(第六十條)。本法提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法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應當建立設備檔案和信息化查詢系統,對達到報廢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督促使用單位依法履行報廢義務(見第六十條)。三是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推薦、監制、監銷特種設備,履職過程的保密義務(第六十七條)。四、主要內容解讀(一)主要結構及特點(二)進一步明確了適用范圍(三)進一步明確了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四)進一步鞏固了安全監察基本制度(五)關于檢驗檢測(六)關于事故應急與處理(七)關于法律責任(五)關于檢驗檢測體現部門監管效果的一個輔助功能是依靠技術支撐。換言之,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需要依托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技術支撐。1、檢驗、檢測工作的基本作用和做法2、我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的歷史和現狀3、存在的問題4、優化法定檢驗、發揮社會檢測力量的作用(1)區分了檢驗、檢測不同性質(第五十條),進一步發揮檢測力量的作用。①檢驗活動的強制性和法定性。②檢測活動的自愿性和委托關系。(五)關于檢驗檢測(2)進一步加強行為約束,加強職業道德建設。本法對包括取得核準(第五十條),遵守規定和要求、誠信服務(第五十二條),檢驗、檢測結論負責和隱患報告(第五十三條),保密義務(第五十五條)等提出了要求,還規定了一些禁止性要求,并且規定了監督管理部門對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要求(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①關于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第五十五條)。②關于故意刁難的投訴(第五十六條)。5、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提供檢驗便利的義務(第五十四條,新增加項)本條是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為配合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開展相關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活動的規定。四、主要內容解讀(一)主要結構及特點(二)進一步明確了適用范圍(三)進一步明確了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四)進一步鞏固了安全監察基本制度(五)關于檢驗檢測(六)關于事故應急與處理(七)關于法律責任(六)關于事故應急與處理本法將條例第六章事故預防改為事故應急救援更為合理,因為本法前面和法律責任的內容都是為了事故預防,也強調了事故應急救援的重要性。本法有關事故報告和調查基本上保持了條例有關規定,但是也有一些不同點。1、關于事故應急救援(1)預案的制定(第六十九條),包括國家、地方政府和使用單位國家監管理部門組織制定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國務院批準后納入國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地方各地人民政府和其監管部門組織制定本地區應急預案,建立或者納入地方應急處置和救援體系。使用單位制定本單位的預案,并且定期組織演練。(六)關于事故應急與處理(2)預案實施和報告(第七十條)事故發生單位,按照預案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和證據、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和監管部門核實情況,按規定報告;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隱蔽、毀滅證據和故意破壞現場。(3)預案啟動和應急救援由當地政府負責(第七十一條)。(六)關于事故應急與處理2、關于事故調查組織(第七十二條)各級事故的調查職權與條例一致,增加提出調查組的工作準則要求,即依法、獨立、公正。關于事故處理級別,09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與《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493號令)存在不一致的問題,特種設備局和我本人一直努力試圖解決,但未能如愿。3、關于事故處理(第七十三條)調查報告的上報程序和對處理要求基本和條例一致,增加了一款,明確了事故責任單位的整改和賠償責任,這也是加大企業責任的一個要求。
第七十條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和有關證據,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與事故相關的單位和人員不得遲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情況,不得隱匿、毀滅有關證據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釋義】:本條是關于特種設備事故搶險和事故報告的規定。【法律責任】:適用本法第八十九條,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主要負責人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二)對特種設備事故遲報、謊報或者瞞報的。本法第九十、九十一條對事故責任單位和相關負責人的賠償、罰款的規定。第五章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四、主要內容解讀(一)主要結構及特點(二)進一步明確了適用范圍(三)進一步明確了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四)進一步鞏固了安全監察基本制度(五)關于檢驗檢測(六)關于事故應急與處理(七)關于法律責任(七)關于法律責任1、總的情況共二十五條,占四分之一。對生產、經營、使用環節的義務和檢驗、檢測和監管部門的職責等都基本對應的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增加民事賠償責任,并且規定了民事賠償優先的原則(第九十七條)。處罰上限有所增加,并且幅度也相應增加,有的達到10倍。增加了治安處罰的規定(第九十八條)。(七)關于法律責任2、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法律責任一般要求的法律責任:(1)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人員(第八十六條);(2)據不接受監督檢查、動用查封、扣押(第九十五條);(3)吊銷許可證,三年不受理(第九十六條)。有關生產法律責任:(1)未經許可(第七十四條)。(2)設計文件未經鑒定(第七十五條)。(3)未進行型式試驗(第七十六條)。(4)未按規定附資料(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七)關于法律責任(5)未經監督檢驗(兩種情況:過程中-按第七十九條,已經交付-按第八十二條)。(6)不再具備生產條件、對缺陷設備未召回、交付淘汰設備、違規使用許可證(第八十一條)。(7)未施工告知(第七十八條)。(8)電梯制造單位特殊法律責任,校驗、調試,跟蹤調查、了解,問題告知和報告。有關經營單位法律責任:銷售、出租不符合規定的設備、未建立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進口未告知(第八十二條)。(七)關于法律責任有關使用單位法律責任:(1)未辦理使用登記、未建立檔案或者不符合要求、未依法設置有關標志、未進行維護保養和定期校驗、未申報檢驗、未進行水(介質)處理、未制定應急專項議案(第八十三條)。(2)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設備、使用有隱患的設備、未按規定履行報廢義務(第八十四條)。(3)運營使用單位責任,未設置專業管理機構、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檢查及檢查確認、未將安全說明和標志置于規定位置(第八十七條)(4)擅自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保養(第八十八條)。有關充裝單位法律責任: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檢查和記錄、充裝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設備、未經許可(第八十五條)。(七)關于法律責任3、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法律責任(第九十三條)1)超檢驗范圍、使用未取到資格的人員從事工作。2)未按要求進行檢驗檢測。3)檢驗、檢測結果不符合要求,包括虛假和嚴重失真。4)發現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和立即報告。5)泄漏商業秘密。6)從事生產、經營活動。7)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8)利用檢驗工作刁難相關單位(只適用檢驗單位)。9)據不接受監督檢查(第九十五條)。另外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執業的檢驗、檢測人員,也要受到處罰。(七)關于法律責任4、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人員法律責任(第九十四條)濫用職權、營私舞弊:(1)未按規定實施許可(第一項)。(2)要求重復許可、重復檢驗(第七項)。(3)推薦、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第八項)。(4)泄漏商業秘密(第九項)。(5)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第十一項)。(6)妨礙事故救援和調查(第十二項)。(7)其他濫用職權、營私舞弊行為(第十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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