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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申論100申論給定資料1.有關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6月,全國版權執法部們及公安、電信等部們共查處網絡侵權盜版案件1148起,自2005年以來,這是查處此類侵權案件最多的一年,相關部門已對466起案件作出行政處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有66起。雖然打擊力度很大,但此類侵權浴版問題仍很嚴重,而且執法難度也很大。相當多的影視網站代理的影視作品都是經過權利人層層授權的,關系很復雜,公安機關取證時比較困難。有些非法網站的服務器設在境外,進一步增加了公安機關調查取證的難度。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統計,2011年全國各級法院受理一審知識產權案件共58745件,其中著作權案件35185件,占59.8%,涉及互聯網糾紛的案件超過半數。客觀地講,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設備老化”,不但與技術進步、社會發展不相適適應,落后于發達國家,甚至不如印度、南非、巴西等發展中國家,囿于法體制的落后,多年來常常要靠行政機構制定行政規章和司法機關的“司法解釋”、“意見”,乃至個案判決來規范各種新型的利益關系和行為。這種情況延續太久,不利于法制的規范和統一,必須通過修改法律加以解決和完善。2001年底我國臺灣與大陸地區先后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隨后臺灣地區先后6次修改《著作權法》。而我們只是在2010年因執行世界貿易紺織裁決對《著作權法》第4條作了修改。1990年我國制定了《著作權法》,然而并未參家國際著作權保護體系。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深入,雙邊、多邊著作權沖突時有發生?;?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于保護知識產權的諒解備忘錄》,我國在來不及修改《著作權法》的情況下頒布《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以保護外國作品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此后的兩次著作權法修改均與世界貿易組織有關。在過去的20多年間,我國著作權法的制定及修改以《知識產權協定》等同際公約為標準,其動因主要來自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和國際社會的壓力。面對國內外的變化大局,面對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歷史任務,我們有必要適時對著作權法做出新的修改。2.我國刑法第217條侵犯著作權罪和第218條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主觀方面都要求“以營利為目的”,因此,如果行為人缺乏該主觀要件,即使行為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依然不能構成犯罪。然而,進入網絡時代后,著作權侵權行為呈現出泛濫化的趨勢,行為人侵犯著作權的目的也趨向多樣化,與傳統的侵權行為不同,網絡用戶可以在網上任意瀏覽、下載,甚至復制著作權人的作品,著作權人對其作品的復制權、發行權、網絡信息傳播權等網絡專有行為更雌以控制,而侵權違法行為覆蓋面之廣、影響面之深、傳播速度之快遠非傳統紙質傳播模式所能比擬的,造成的損害也不在可計算之列。在這個過程中,行為人除了追求經濟利益之外,還有許多嚴承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并不以營利為目的。探討網絡著作權犯罪的主觀要件,有必要對“以營利為目的”的刑法規定進行重新的審視和研究?!皬U止論”觀點認為,著作權犯罪必須要以營利為目的這一規定應予取消。首先,這一觀點與《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六十一條規定的成員義務不一致。該協議未規定入罪要以營利為目的,因而我國的這一規定違反了國際義務。其次,行為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并非一定是為了營利,也可以是出于其他目的,比如為了毀損他人的名譽等,同樣會給權利人造成危害后果。再次,同屬知識產權范疇,商標權、專利權、商業秘密權犯罪卻并沒有作出此項要求。最后,著作權犯罪不要求具備以營利為目的的主觀要件,已經成為刑事立法的發展趨勢。“存置論”則認為,首先,以營利為目的,不僅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破壞了國家對義化市場的管理秩序,通常比不以營利為日的的有關行為危害性更大。其次,將一些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宜作為犯罪處理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排除在犯罪之外,可以限制刑法打擊的重點。其次,在我國刑法中,著作權犯罪是重罪重罰,如果取消這一規定,不符合犯罪的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原則。還有,雖然同屬于知識產權范疇,但著作權與先天易于商業化的專利權、商標權和商業秘密權等相比,前者擁有更多思想方面的內容,與人類知識的傳播有著更多的關聯。因此,刑法對著作權區別對待。某專家認為,從社會規劃論的角度來看,著作權立法的最終目標是建立一個文化繁榮的理想社會,其基本手段就是賦予創作者著作權。但如果對這一權利保護過強,作品的傳播勢必會受到嚴格限制,構建文化繁榮的理想社會的目標就無法實現。所以,只有規定著作權犯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才能保護創作者的合法權益,達到實現文化繁榮的理想社會的目的。如果取消以營利為日的這一要件,就會擴大打擊著作權犯罪的范圍,打破著作權人、傳播者、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而這種利益平衡是構建文化繁榮的理想社會的必備條件。而法律教育網有論義指出上述廢止論和存置論都對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進行了詳細的論證,本文認為,這兩種觀點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網絡信息時代,對于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必須進行辯證的分析。首先,廢止論觀點立足于社會的發展實踐,認識到信息時代中許多嚴重的社會現象并不以營利為目的,考慮到網絡著作權犯罪與傳統著作權犯罪以及與其他知識產權犯罪在主觀要件的不同規定,質疑刑事立法中的法條之間以及刑法與其他部門法之間法律規定存在的不協調性等都是值得肯定的地方,但與此同時,網絡著作權犯罪由于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其探討和研究必須根植于我國的國情,如果僅僅以符合同際立法趨勢作為必須取消網絡著作權犯罪中“以營利為目的”的理由,則其依據并不充分。其次,存置論觀點彌補了廢止論觀點的部分不足,其出發點充分考慮我國現階段網絡著作權保護的實際情況,強調刑法作為最后保障發的手段和功能。但與此同時,該觀點忽視了網絡時代下不以營利為目的普遍存在的侵犯網絡著作權的現象以及由此所產生的嚴重危害后果,同時也同避了刑法條文之間以及刑法與其他部門法之間的協調性問題,因此,該觀點仍有待進一步的商榷。事實上,不管是存置論還是廢止論的觀點,都沒有清楚地認識到信息時代下網絡著作權犯罪的新特點、新方式,如果說在前網絡時代,由于“以營利為目的”嚴重地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僅僅是少數,該主觀要件的設置有充分的理由及其必要性,那么,在網絡信息時代,則不能脫離時代的特點否認這類犯罪行為的多發性,廢止“以營利為目的”是信息時代網絡著作權犯罪的必然選擇。3.當下啟動修改《著作權法》是必要和緊迫的。與20多年前新中國初建著作權法律制度時相比,我國的國情以及同際環境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人類進入數字技術時代,全球化已成為不可逆轉的潮流。作品的創作、傳播和使用技術不斷創新,著作權的內容和實現方式日新月異,與著作權相關的產業推陳出新、迅猛發展,由此引發的經濟關系日趨復雜,傳統的原則、法與非法的界限與尺度不斷遇到挑戰。比如,信息網絡傳播與傳統廣播的關系,網絡條件下作為私權的著作權與公共利益的界限,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搜索、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商在侵權行為中的責任界限,網絡環境下的侵權賠償問題等,都要重新思考。這次修改根本的動力來自我國自身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的發展,來自國情的巨大變遷,來自社會實踐和司法實踐的迫切要求。同時,應當看到國情的另一面,計劃經濟體制和傳統思維方式還深刻地影響著知識產權這個基本財產制度,影響著著作權制度充分有效的實現它的宗旨和功能。這既不利于對著作權人、作品傳播人和正當使用人的保護,也不利于相關產業的壯大和經濟、社會發展,還影響到社會的穩定與國家的安全。近年來,我國知識產權糾紛,特別是著作權司法糾紛案件大幅上升,受到社會前所未有的關注,這意味著知識產權在當代社會生活中的地位、作用越來越重要。今天,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已經須臾不可分。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已成為國際知識產權制度體系的組成部分,其優劣牽動著全球利益。如果知識產權制度長期落后于技術經濟的發展,不但影響自身的利益,也會影響我國經濟賴以發展的國際經濟環境。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供的數據,我國版權產業的貢獻率已經占國內生產總值的近7%。可以說,版權產業正逐步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并成為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重要途徑。同時,全球化程度的深化和發達同家文化影響力的擴張,使得外來文化產品的輸入對我國的文化市場造成了極大沖擊。為維護本圍文化安全,增強文化軟實力,促進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必須為文化創新活動、文化產品貿易和文化產業成長提供有力且完善的法律機制。因此,本次著作權法修改必須立足中國國情、體現中國特色、解決中國問題。4.《著作權法》的修改是一項龐大的工程,時間緊迫,因此不能面面俱到,也不能爭執不下,應當突出修改的重點,尤其要從我國國情出發,從促進產業發展考慮,從有效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出發,著重解決著作權意識不強、權利行使較差、權利保護力度不夠等問題。從《著作權法》實施情況看,《著作權法》整體上是科學的、合理的,適應了我國經濟社會和科學文化事業發展的要求,但從今后的發展趨勢看,特別是從版權產業和文化強國考慮。還有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因此,《著作權法》修改要特別從制度框架、基本制度和原則、重點內容方面進行謀劃,要對著作權法的章節進行認真設計、科學論證,而不能局限于對個別條文的修修補補?!吨鳈喾ā返膶I性非常強,權利內容區分很細,我國還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均衡,著作權意識參差不齊,著作權法治觀念淡薄,著作權工作基礎比較薄弱,都影響了《著作權法》實施的效果。著作權法律意識的缺乏不僅影響作品的創造和運用,而且影響著作權的管理和保護。加強著作權法制的宣傳教育,要從精神文明建設高度考慮,并納人文化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總體規劃中。著作權是重要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利,包含十分豐富的權利內涵。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賦予了權利人行使權利、創造財富的各項權能,著作權財產權利不應當到打官司時才行使,應當作為財產充分發揮其價值,并更多地在法律上規定有利于權利行使的方式和手段。特別是在網絡時代,對一些不便管理不好行使的權利更多通過委托集體管理組織有效行使,包括完善質押制度,充分發揮其價值作用。沒有保護和救濟,權利往往無法實現。要從法律制度上進一步完善。針對侵權盜版比較嚴重的狀況,應當對惡意侵權規定懲罰性賠償,還可以規定民事與刑事程序對接。對于權利救濟,司法程序上簡便及時,實體保護要有力和有效。要注重多種糾紛解決方式的綜合運用,包括當事人和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和仲裁等方式,更方便有效地解決糾紛?!吨鳈喾ā返男薷氖侵袊厣鐣髁x法律體系形成后進一步完善我國法律制度的重要舉措,與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文化強國建設密切相關,意義重大,應當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重視。5.著作權限制是各圍相關立法的基本內容,也是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難題。自1841年美國斯托雷法官提出著名的“合理使用三要素”以來,經過一個多世紀司法實踐的深化和總結,這一“合理性”界定規則已為許多國家的立法所接受。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制度雖然立法模式不盡相同,但都經過了從判例法到成文法的漫長過程,其基本判定標準在長期錘煉后能夠在實踐中滿足社會對合理使用進行“合理性”界定的需求。相比之下,我國著作權法缺乏本土法律文化的支撐,在借鑒過程中并未重視對相關判定標準的消化吸收,這導致我國的合理使用制度缺乏傳統和判例的支撐,既無法實現以羅列的方式避免實踐中的分歧,也無法有效解決新技術帶來的新問題。因此,我國著作權法應在列舉式立法的基礎上,加入抽象性的判定要件,使司法上對著作權法所列舉的行為能有統一的標準?!缎薷牟莅浮冯m然已經將“三步檢驗法”作為考量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但仍有必要將傳統著作財產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限制制度加以調整、合并,使合理使用條款適用于所有的著作財產權,以減少因重復規定所增加的立法成本,促進合理使用司法裁判標準的建立和統一。著作權法對著作權的保護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基礎上,對網絡服務者、網絡用戶的侵權責任作出的規定,同時排除了提供純技術服務的網絡服務商的審查義務。此外,《修改草案》調整了損害賠償額度,將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法定賠償最高額提高為100萬元人民幣,對于兩次以上故意侵權的增加了1至3倍的懲罰性賠償規定,表現了采取從嚴的法律責任機制、遏制侵權行為的市法取向。從國外立法例來看,南非、巴西、俄羅斯、美國等國的著作權法在侵權民事賠償額的確定上都采取了損失之外的額外損害賠償。例如,南非著作權法規定了合適的額外損害賠償,即法院在綜合考察侵權人對版權的知悉程度、注意義務,以及客觀行為的惡劣程度和獲利情況等因素之后,確信權利人不能得到有效救濟時才能基于對侵權損害的評估判決額外損害賠償;《巴兩著作權法》規定“侵權版本的復制品數量不能確定的,侵權人應當按照已被扣押的復制品數量加上3000件所得的總數的價值賠償損失”,從而確立了著作權侵權懲罰性賠償的條件和懲罰性賠償尺度范圍;《俄羅斯聯邦民法典(著作權部分)》規定了侵犯鄰接權民事責任的計算方式和限額,權利人享有選擇權,通過賠償費代替損害賠償的做法達到了懲罰的效果。這些都對我國著作權法修改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6.《修改草案》第四十六條: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缎薷牟莅浮返谒氖藯l:根據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在使用前向同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備案;(二)在使用時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作品出處;(三)在使用后一個月內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同時報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稱、作者姓名和作品出處等相關信息。使用者申請法定許可備案的,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其官方網站公告備案信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將第一款所述使用費及時轉付給相關權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況查詢系統供權利人免費查詢作品使用情況和使用費支付情況。有音樂界人士認為,修改草案中的第四十六條不妥,該條規定:“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彼麄冋J為,這是“給侵權者打開了方便之門”。歌曲作家李廣平:這些所有前提都是建立在不尊重版權人的條件下!我花錢制作出版的歌曲,你重新翻唱制作還不經過我的同意,有這樣的說法嗎?內地音樂人小柯:音樂制作公司或社會版權代理公司的全部核心內容就是“版權”,四十八條等于拿走了音樂制作公司或社會版權代理公司的核心資源,既然“草案”拿出來征求意見,這就是我的意見。尊重勞動者,腦力勞動者也是勞動者,請尊重并且單純地保護版權吧!知名音樂人高曉松:一首新歌在三個月內是難以家喻戶曉的,這時就可以不經版權人許可翻唱翻錄,和一首歌紅了幾年你再去翻唱翻錄性質完全不同,嚴重損害創作者的個人權益。法律工作者徐明軒:法律鼓勵作品的傳播,從受益者的角度看,翻唱者多了,歌曲的作者理論上會有更多的收益;不過,歌曲的表演者(他們不具有歌曲本身的著作權,而是表演權)會因為有更多的翻唱者,而利益受損。為了全面完整理解第46條的內容精神,我們恐怕必須充分厘清這樣兩個問題。其一,著作權實際上并不是一種單一權利,而是涉及多方面權利內涵的復合權利,“許可使用權”只是其中的一部分,遠非權利的全部。按照上述著作權法(草案),著作權共涉及14項具體權利,既包括“發表署名權”等人身權利,也包括“發行復制”等財產權。因此,在特定條件下允許“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便不能視為是所有著作權的喪失。其二.更為重要和關鍵的是,對于著作權法來說,保護著作權雖然是其核心內容,但同樣也并不是其全部、唯一的內容,“促進作品的廣泛流通自由傳播”、“維護作品使用者消費者的權益”同樣也是其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這誠如社科院知識產權中心教授李明德指出的,“著作權法不是僅僅保護著作權人的法律,還要考慮傳播者、使用者和社會公眾的共同利益”。這意味著對著作權的保護本身其實也并不是絕對、完全不受約束的。在某些情況下,還須兼顧和平衡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權益,對著作權作出一些必要的限制。如草案的第40條便開列了12種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他人作品。7.《修改草案》第六十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權利人授權并能在全國范圍代表權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代表全體權利人行使著作權或者相關權,權利人書面聲明不得集體管理的除外?!缎薷牟莅浮返谄呤畻l:使用者依照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的合同或法律規定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報酬的,對權利人就同一權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訴訟,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停止使用,并按照相應的集體管理使用費標準支付報酬?;谶@兩條規定,一些權利人表示,他們很擔心自己“被代表了”而又“難保權益受到保護”。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唱片公司負責人說,按照這樣的規定,權利人即使被侵權了也不可能發起商業訴訟,因為使用者只要向集體管理組織交了錢就不必承擔責任。出版人彭倫對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延伸性集體管理”表示了質疑,“這一延伸,所有作者都被組織強制代表了!”“原來作者還不能自由指定一家機構來代理其版權呢。”對于網上有個別人擔心自己的作品“被代表”,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干事張洪波表示可以理解,但要相信集體管理組織會依法運作,不會簡單地大包大攬?!皞€別人擔心的集體管理組織放開量授權和收錢,不允許作者自己、經紀人、代理人的存在,其實是誤解。實際上,草案鼓勵多種渠道授權,比如作者自己、經紀人、代理,也要相信政府管理和監管作用?!薄霸谘由旒w管理過程中,集體管理組織通過與權利人、經紀人、代理機構聯系發放版權費,會逐漸將作者和有關權利人納入為會員,會員隊伍壯大了,代表性更強了,延伸的范圍也就會更小。當然,這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8.《修改草案》第六十九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網絡用戶提供存儲、搜索或者鏈接等單純網絡技術服務時,不承擔與著作權或相關權有關的信息審查義務。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犯著作權或者相關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書面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著作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近年來,百度等網站因曾提供盜版音樂鏈接,多次遭到音樂家的控訴和抗議;看到修改草案中第六十幾條的內容,不少音樂人表示不能接受。盡管這一條文中隨后提到,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被告知的前提下,有刪除等義務,如不執行將承擔連帶責任,但音樂界人士還是擔心,該條文給侵權者開了方便之門?!斑@明顯是向互聯網企業權益傾斜。”音樂人劉思齊苦笑著說,“以前互聯網企業提供音樂作品非法鏈接、下載可能還心有余悸,還會找一些所謂‘網友自己上傳的,與我們無關’的借口,如果修改草案中的相關規定正式實施,他們連借口都不用找了”。最令他擔心的是,剛剛形成氣候的數字音樂產業將可能因此遭到打擊,“數字音樂是音樂產業的未來,而這種未來應是建立在有效的版權保護基礎上的”。對于草案第69條,吉林良智律師事務所的陳平平律師稱:“針對本條,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被告知的前提下有刪除等義務,如不執行,將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等內容,外界對‘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承擔信息審查義務’這一句的表述,還是有強烈爭議。也就是說,任何網站在上傳音像作品后,只要不是以商業利益為前提,則不屬于侵權。這條我認為有一定道理。網站不承擔侵權責任是指網站只是提供了一個平臺,給用戶上傳、存儲音樂作品,網站只是起到一個平臺的作用,真正侵權的是上傳這些作品的用戶,版權方應該向上傳這些作品的人追究版權,而不是把責任指向僅僅提供平臺的網站。但如果網站獲得了直接體現的利益,假設這些作品是網站自己上傳的,那該網站也同樣存在侵權行為?!弊鞔鹨蟮?題、請概括“給定資料1”中提到的我國著作權方面存在的問題。要求:準確,簡明。不超過200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我的答案:我的答案:參考答案:第一,著作權案件多發,涉及網絡糾紛的案件占多數;第二,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與技術進步、社會發展不相適應,在眾多國家中處于落后水平;第三,由于立法體制的落后,多年來常常要靠行政機構制定行政規章和司法機關的“司法解釋”、“意見”,乃至個案判決來規范各種新型的利益關系和行為,不利于法制的規范和統一;第四,《著作權法》修改進程慢,次數少;第五,《著作權法》修改動因相對被動。答案解析:第2題、“給定資料2”中對于網絡著作權犯罪中“以營利為目的”這一規定陳列了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請分別闡述這兩種觀點的理由。要求:全面,準確。不超過350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我的答案:我的答案:參考答案:網絡著作權犯罪中的鑒定過程中都要求“以營利為目的”,而隨著時代的發展,這一規定引來了存廢之爭?!皬U止論”觀點認為著作權犯罪必須要以營利為目的這一規定應予取消。理由在于:一是該規定與國際義務不符;二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不一定是為了營利;三是同屬知識產權范疇的其它權利沒有這項規定;四是該規定不適應時代發展?!按嬷谜摗眲t認為該規定應予以保留。原因如下:一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侵權行為危害更大;二是保留該規定可以限制刑法打擊的重點;三是該規定符合犯罪的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原則,將其廢止則會使打擊面過大;四是著作權與同屬知識產權范疇的其他權利相比擁有更多思想方面的內容,應區別對待;五是廢止該規定會影響作品的傳播,不利于文化繁榮。答案解析:第3題、請結合“給定資料”,分析我國修改《著作權法》的必要性。要求:觀點明確,語言精練,條理清楚。不超過400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我的答案:我的答案:參考答案:當下啟動修改《著作權法》是維護我國文化安全、適應生產力進步的需要,也是順應經濟基礎變遷和經濟全球化的需要。第一,修改《著作權法》是維護我國文化安全,增強文化軟實力的需要。外來文化產品的輸入對我國的文化市場造成帶來極大沖擊,需要為文化產業成長提供有力且完善的法律機制。第二,修改《著作權法》是適應生產力進步的需要。如今,我國已進入數字技術時代,作品的創作、傳播和使用技術不斷創新,著作權的內容和實現方式日新月異,著作權的相關法律亦應與之相符。第三,修改《著作權法》是順應經濟基礎變遷的需要。計劃經濟體制和傳統思維方式還在影響著著作權制度能否充分有效地實現它的宗旨和功能,經濟基礎的變遷要求完善《著作權法》。第四,修改《著作權法》是經濟全球化的需要。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已經須臾不可分。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落后會影響我國的經濟環境,經濟的全球化要求適時修改《著作權法》。答案解析:第4題、請根據“給定資料4”,概括我國在修改《著作權法》的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并作簡要說明。要求:準確,簡明,語言流暢。300字以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我的答案:我的答案:參考答案:《著作權法》修改工作應確保四個“注重”:一是注重著作權制度的頂層設計。著作權法修改要從制度框架、基本制度和原則、重點內容方面進行謀劃,要對著作權法的章節進行認真設計、科學論證,而不能局限于對個別條文的修修補補。二是注重全社會著作權意識的培養。加強著作權法制的宣傳教育,要從精神文明建設高度考慮,將其納入文化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總體規劃中。三是注重著作權權利的行使和運用。要在法律上規定更多的有利于著作權人權利行使的方式和手段。四是注重著作權的保護和救濟。對惡意侵權規定懲罰性賠償,規定民事與刑事程序對接。權利救濟的司法程序要簡便及時,實體保護要有力和有效,要注重多種糾紛解決方式的運用。答案解析:第5題、總結“給定資料5”中提到的國外著作權法的相關做法,并談談其對我國《著作權法》修改的啟示。要求:條理清楚,觀點明確。不超過200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我的答案:我的答案:參考答案:國外做法:在社會實踐中不斷完善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制度,不斷調整判定標準,使其日趨合理,以滿足社會需求;國外著作權法在侵權民事賠償額的確定上都采取了損失之外的額外損害賠償。啟示:我國《著作權法》修改應將傳統著作財產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限制制度加以調整、合并,使合理使用條款適用于所有的著作財產權;《修改草案》增加懲罰性賠償規定,對于兩次以上故意侵權的,規定1至3倍的賠償數額。答案解析:第6題、“給定資料6~8”中反映了社會各界對此次《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存在的一些爭議,假定你是國家版權局的一員,請據此草擬一份有關《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爭議的匯報材料,供領導參考。要求:1.內容具體,符合實際;2.用語得體,表達簡明;3.不考慮格式,300字以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我的答案:我的答案:參考答案:對此次《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社會各界反響強烈,有支持也有反對,現將主要爭議整理如下:對于修改草案第46條,權利人擔心法定許可范圍過寬,給侵權者打開了方便之門,不尊重版權人;專家認為要考慮使用者、傳播者和公眾的共同利益。對于修改草案第60條和第70條,權利人擔心自己“被代表”,侵權者只要向集體管理組織交了錢就不必承擔責任,以致權利人的權益難以受到保護;專家表示草案鼓勵多種渠道授權,要相信集體管理組織會依法運作,不會簡單地大包大攬。對于修改草案第69條,權利人認為網站無義務審查盜版內容會為網絡盜版開方便之門;有律師認為,網站不承擔侵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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