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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11物之所在地法的發展趨勢與局限研究摘要物之所在地法是一項重要的涉外物權法律適用的規則,在國際私法中有著極其重要的地位,物之所在地法這一原則一直是最穩定的被公眾認可的沖突法規則。但是隨著社會不斷的進步,物權和財產權這兩大領域矛盾不斷激化,產生了許多新的問題。為了解決這些矛盾和問題,重構傳統的涉外物權規則有必要的,重構的關鍵在于要最大化地克服物之所在地法所固有的弊端也就是其局限性,在傳統物權法基礎上豐富與發展其內容。克服其局限性主要的方式在于引入彈性連接點,即通過引入最密切聯系原則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通過這個方法使傳統的物之所在地法更具開放性和包容性以便于跟上時代的發展,改變面貌,重獲新生。關鍵詞:物之所在地法原則發展趨勢局限性目錄TOC\o"1-2"\h\u8132摘要 I28668引言 IV13601一、物之所在地法的認知理論和法律地位 14346(一)物之所在地法概述 19091(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則的歷史沿革 116858(三)有關物之所在地法的不同學說 219563(四)物之所在地法在國際物權領域的地位 21445二、物權法律適用整體呈多元化趨勢發展 429221(一)多元化發展趨勢的原因 415183(二)多元化發展的具體表現 428222三、物之所在地法的局限性 615069(一)局限之一在于“物”的界定 612975(二)局限之二在于“物之所在地”的確定 718521四、物之所在地法局限的解決路徑 83433(一)利用沖突規范解決局限性 829630(二)通過統一實體規范克服局限性 92336五、中國視角--完善物之所在地法的立法建議 1029964(一)我國現有立法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1023939(二)立法建議 1019993結論 122019參考文獻 14引言本文以傳統的物權所適用的“物之所在地法”原則為基礎,詳細論述了國際私法中物權領域方面的重要原則、新發展以及局限性,通過克服局限性適應新發展來豐富其內涵,又為我國的物權法律領域的立法方面提出了建議。首先是本文討論的出發點,即傳統物權法律適用問題的理論知識和法律地位。主要闡述了物之所在地法的概念,物之所在地法的歷史沿革,有關于物之所在地法的不同學說以及其在國際物權領域中的地位。其次是討論物權法律適用整體的多元化趨勢發展。從多元化趨勢發展的原因入手,然后闡述多元化發展趨勢的具體表現:其一,從管轄權著手,討論了有關不動產專屬管轄權的發展,“物之所在地”作為一個可以確定不動產爭議的管轄權的標準已經縮小了其適用范圍。這一趨勢的確定表現在:英美兩大法系以及布魯塞爾公約的確定。其二,主要討論了物權準據法中的相關具體制度。通過分解,主要分為物權靜態方面與物權動態方面:對物權的所有權保留條款的法律理解;動態物權中的“區分原則”,物權的法律適用以及動態沖突進行了論述。第三,闡述了物之所在地發展的局限。在傳統的國際私法中,物之所在地法原則是主要的理論依據,而一些特殊問題只是作為一些特殊情況簡單提及。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物權領域內的這些棘手的特殊問題也在隨著經濟的發展日益增多,與人們的生活密切相關,越來越成為不可忽視的一部分,這一趨勢的出現導致我們在運用物之所在地法這一原則解決涉外物權的糾紛時愈來愈顯得片面單一,,這正是物之所在地法這一原則所面臨的困境。簡單概括來說,物之所在地法原則所面臨的挑戰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物”的范圍究竟有多大?第二,“物之所在地”即物在哪里怎樣確定。解決這兩大基本問題主要關鍵點在于引入彈性連接點。所謂連接點,連接點的概念是能夠真實反映沖突規范與相應準據法之間聯系的事實因素。引入彈性連接點就是要解決新問題引發的新的法律糾紛,這些新難題里最典型的就是由于國際互聯網的普遍應用而引發的一系列法律問題,下面,以一件著名的互聯網案例來說明問題的重要性。2003年2月,《紅月》玩家李宏晨突然發現,自己的ID內的最喜歡的裝備都不翼而飛,包括最喜愛的三個頭盔、一個戰甲,兩個毒物等物品,事后他與北極冰公司聯系,經查這些裝備已被轉移到另一個玩家。李宏晨向游戲運營商索要盜號者的具體資料遭到拒絕,到公安機關報案又印相關法律欠缺而無法立案,于是以他侵犯其私人財產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北極冰公司賠償他丟失的各種裝備,并賠償今天損失費10000元。屬地性連接點在“物理空間”中是非常合理的,但在國際互聯網這一虛擬空間內,由于國界不再是首要意義來確定一國管轄權,因此,屬地這一因素的意義也就變的微不足道了。由此得出結論,傳統的空間連接點以及靜態連接點都不足以應對當今社會發展產生的新問題,所以我們需要改變思想的固化,轉變思路,尋找更合理更開放的具有彈性的連接點,去解決沖突,與時俱進,適應當今社會的發展。第四,論述了物質所在地法局限的解決路徑。其一是利用沖突規范本身解決局限性,最關鍵在于引入的彈性連接點主要是兩個原則:一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二是最密切聯系原則。其二是通過統一尸體規范克服局限性。最后,是對我國物權法領域法律適用方面的立法提出相關建議。客觀地揭示我國現有立法存在的問題,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然后結合我我國國情和發展現狀,針對我國相關法律存在的問題提出想應的建議,來豐富我國法律理論,填補空白達到適應社會發展的目的。物之所在地法的認知理論和法律地位物之所在地法概述物之所在地法是國際私法中調整涉外物權法律關系的悠久的沖突法規則。目前在國際財產關系中,物之所在地法是最普遍適用的法律。徐冬根.國際私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P222物之所在地法是對物權法律沖突依標的物所在地法解決的概括表述,反映了物權關系與特定地域的法律之間的規律性聯系。周子珺.論徐冬根.國際私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P222周子珺.論“論物之所在地法”[D]大連:大連海事大學,2005(2):P3物之所在地法原則的歷史沿革物之所在地法經過漫長的發展過程,歷史源遠流長,是國際物權領域沖突的一項古老的原則。物之所在地法的產生可以追溯到13、14世紀的意大利,巴托魯斯提出的“法則區別說”,他將法律規則區分開來,分為“人法”和“物法”,其中的物法可以看作是現在的物之所在地法,在當時主要解決的是有關土地以及附著在土地上的權利等不動產物權方面的沖突,這個含義的出現使物之所在地法初具雛形。自法則區別說提出到19世紀末期,受到法則區別說影響,在國際私法涉外物權領域一直遵循的規則就是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動產依據“動產隨人”“動產附骨”“動產無場所”等適用動產所有人住所地法。這一時期,動產的地位沒有不動產高,當時的社會生活主要局限于簡單的生產和生活資料,所以動產、不動產二分法是符合當時社會發展的。然而,隨著社會不斷發展向前,資本主義發展迅速,國際民商事活動往來頻繁,涉外民事關系日趨變化,流動資本不斷增多,動產的地位越來越突出。個人所擁有的動產可能遍及多個國家,并對所在國家的經濟活動產生影響。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不動產和動產二分化已不再適應社會發展,動產和不動產合二為一,統一適用物之所在地法。這是物之所在地法在近現代的發展變化,自此以后,許多國家接受統一適用物之所在地法并應用到實踐。物之所在地法之所以展現出其強大的生命力就在于除了自身所具有的合理性還能與時俱進,不斷更新,適應社會發展潮流。所以總的來說:任何一種法律理論都不是一成不變的,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法學理論要以一定的社會實踐為基礎產生和發展。目前,人類跨入21世紀,現代社會的國際往來、國際關系又和以往大不相同,在法學領域中,很多新興的問題不斷出現。這些新的變化集中體現在與社會基礎關系不可分割的民法領域,隨著民法領域理論的更新,國際私法理論也隨之變革。作為國際私法涉外物權領域解決沖突的重要原則,物之所在地法只有進一步更新,才能重煥新生,在國際私法的舞臺上繼續發揮作用。有關物之所在地法的不同學說對于物權關系適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論依據,不同的學者給出了不同的解釋,主要有以下:薩維尼主張法律關系本座說,他認為物權關系的本座應該是標的物所在地的法律,任何人想要取得、占有、使用或者處分其物,則必須依賴標的物之所在地法,并自愿受制于標的物所在地法的限制,所以又被稱為“自愿受制說”。主張主權論的齊特爾曼和梅蘭,他們認為每個國際都擁有主權,且主權不可分割不可侵犯,適用物之所在地法是一國維護自己主權的需要。任何國家都不希望在本國領域內的動產適用外國法而不是內國法,適用外國法會破壞國家主權,使國家主權分割。巴爾主張的利益需要說認為法律是為了集體利益而制定的,物權關系適用的物之所在地法維護了集體利益和全人類的利益需求,如若不適用物之所在地法,物權的取得和占有將處于不確定的狀態。主張方便說和控制說的戴西和莫里斯認為,物之所在地是第三人可以很容易確定和尋求的客觀連接因素;物之所在地國能夠對自己本國內的財產實施有效控制,與物之所在地法發生沖突的判決不能生效。我國的學者大多數主張應該先從物權的基本性質出發。首先,各國統治者普遍想用自己的內國法調整在本國發生的物權法律關系。其次,物之所在地法決定著實現物權的方式和物權執行的實現。第三,標的物是物權關系的核心所在,而把標的物放置于物之所在地法的管控下,標的物才能得到很好的保護。物之所在地法在國際物權領域的地位1.在有形財產方面的法律適用和理論各國在不動產和動產物權方面普遍適用物之所在地法。無論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有關動產物權一直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在英國普通法中,涉及不動產的利益適用物之所在地法這一原則“久已有之且是毫無爭議的”黛西,莫里斯.黛西和莫里斯沖突法[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P85物之所在地法源于十四世紀意大利的“法則說”首先提出來的,其中的“物法”可以看作就是物之所在地法,這就是其最初含義。直到十九世紀,這一古有的將不動產和動產分別開來適用法律的原則依然被一些國家所繼承。如意大利1865年民法典第7條,西班牙1889年民法典第10條自此以后,對動產和不動產統一使用物之所在地法占據主導地位。主要因為國際民商事貿易日益加強,流動資本增多。也有許多學者在不同方面指出了這一原則的缺點,學者的贊成理由并不一致,主要有薩維尼的法律關系本座說,齊特爾曼和弗蘭根斯坦主張的主權論以及巴爾和畢耶的利益需要說和實際需要說。如意大利1865年民法典第7條,西班牙1889年民法典第10條李雙元,周輝斌,黃錦輝.趨同之中見差異——論進一步豐富我國國際私法物權法律適用問題的研究內容[J].中國法學.2002(6):P140但相對說最好的依據是須從物權的基本性質出發。首先物權所展現的財產所有制致使一國總是適用本國法來確定本國境內財產上的權利與義務。其次,物之所在地法決定物權的方式和執行實現。第三,由于物權的對世的特點使得所有與財產有關聯的人都吧物質所在地當作焦點。最后從技術上,對境內的財產使用外國法有一定的困難。2.適用于船舶、飛行器等物權的理論由于船舶、飛行器等需要經常移動,很難確定其所在地,有時處于公海或者公共領空之中,所以一般主張適用船的旗國法或者注冊國法,戚希爾和諾斯認為商船的所在地一般是船舶注冊港;民用航空器的注冊國則被視為其所在地。但也認為這并不能把所有權人或其債權人把在外國水域內的船只依其所在地處置的權利。戚希爾和諾斯認為商船的所在地一般是船舶注冊港;民用航空器的注冊國則被視為其所在地。3,無形財產方面的法律適用就無形財產而言,主要問題在是否遵循物質所在法以及怎樣確定所在地,各國學者和立法都有著不同的相關規定,這一問題還需要單獨的深刻的討論,本文就不詳細論述。二、物權法律適用整體呈多元化趨勢發展多元化發展趨勢的原因隨著經濟和科技的發展,“物”的內容在不斷變化,僅僅以“有體物”和“無體物”劃分物太過于簡單和僵硬,特別是“債權的物權化”和“物權的債權化”的出現使物權變得復雜,不能單單靠一個簡單的原則就能解決的。另外,還有無形物的出現。多元化發展的具體表現1.英美法系國家適用不動產管轄權的實踐兩大法系的最大區別就是國際法的內容不同:英美法系的國際法理論源于判例法,導致程序的確定決定著實體的權利義務,因此管轄權的確定和判決的承認以及執行時英美國家國際私法中最重要的部分。與法律適用問題相同,傳統的物之所在地也是確定涉及不動產爭議案件的管轄權的原則,這就是“不動產管轄權禁忌”。但是隨著跨國民商事活動的增多,涉及不動產利益的法律關系也呈現出多樣化,復雜化,這時再過多的關注不動產所在地的利益就會得出不公正且不合理的判決,因此英美兩決定突破這種禁忌。比如,在英國,戴西和莫里斯的書中寫到:如果英格蘭法院有權受理一項對人訴訟,則法院就有權受理這個人提起的涉及位于英格蘭以外的不動產的訴訟。但限于訴訟當事人之間對該不動產有契約;或者訴訟當事人之間對該不動產享有衡平法上的權利關系。黛西和莫里斯.戴西和莫里斯論沖突法.李雙元等譯,[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P8072.2000年布魯塞爾公約對其的限制性規定布魯塞爾公約是歐盟各國為了實現在歐盟內管轄權的統一及判決的便利執行所制定的區域性公約。在物權方面,公約第16條規定,以不動產物權或其他租賃權為標的的訴訟,管轄權專屬于財產所在地成員國法院。同時該公約的規定使得只要依據該公約所進行的管轄權判決都能共在成員國得到承認和執行。綜上所述,物質所在地法這一傳統沖突規則的普遍適用范圍正在縮小,在國際審判實踐中,主張結合案件當事人利益來確定管轄權和準據法的呼聲越來越多。3.物權準據法的確定實體法中物權的內容按照其性質大致可以分為靜態和動態兩個方面:靜態的內容涉及物權的客體,物權的內容和行使;動態的內容包括物權的取得,變更和消滅。(1)研究分析物權靜態中的所有權保留內容物權的靜態內容主要包括物權的客體,物權的內容和行使。國際貨物貿易中的賣房為了保證在發貨后收到錢款,一般通過兩種途徑去對抗未支付的買家:一是比較傳統的所有權保留條款以及賣方行使的停運權;二是提單的廣泛應用對所有權產生影響。所有權保留條款是指:買賣雙方在合同中明文規定,貨物權只在特定事件發生轉移時,例如支付貨款。所有權保留條款涉及如何識別的問題,更為重要的是牽涉到動態沖突和對當事人既得權的保護。(2)動態物權的幾個問題動態物權的“區分原則”所關系到的是物權變動,也就是物權的設立,轉移,變更與廢止。這一原則的含義是:在發生物權變動時,物權變動的原因與物權變動的效果作為兩個法律事實,其成立與生效依據不同的法律的原則。物權法律行為的法律適用。涉外法律行為是使涉外法律關系產生變更的行為,其法律沖突,大多表現為其成立要件的法律沖突。成立要件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在確定涉外法律行為的準據法時,通常是將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分別確定準據法。動態沖突理論,是針對動產易變更其所在地的特點所提出的。三、物之所在地法的局限性物質所在地法原則所面臨的困境主要變現為兩個相互聯系的基礎性問題:第一,怎樣去界定“物”的范圍究竟有多大?第二,怎樣知道物在哪里?這倆大問題是這一原則的支柱,當今社會發展速度太快,社會上出現的一些新問題、發生的新變化對主流原則發起了挑戰,接下來展開論述。(一)局限之一在于“物”的界定物質所在地法是用來解決涉外物權有關的法律糾紛問題,對于“物”的界定問題就顯得尤為重要,這是這一原則邏輯的起點和重要內容。從“物”的概念的淵源來分析,早在羅馬法時期蓋尤即提出了“有體物”與“無體物”的劃分,他認為:“有體物是以實體存在,并且可以憑人們感官觸覺的物如動產和不動產;無體物則僅指沒有實體的存在,為人們擬制的物,如債權、用益權、地役權等權利。”自此以后,以《德國民法典》為標志,大陸法系確定了物權與債權并立的二元財產法體系。這一體系也為后來的日本、瑞士、荷蘭以及中國等國家的民事立法所繼承。但是,隨著社會的飛速發展,這一模式的局限性和弊端也逐漸顯現出來,更為嚴重的是,由這種立法模式所造成的法律思維上的非此即彼的一分為二的思維定式,使得物之所在地法原則固定在一個框架內遲遲未獲得更新在理論上也一直未見有相應的創新,從而造成了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出現的諸多新問題在二元論的框架內根本無法得到合理的解決。有學者研究指出,當代財產權制度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為四個方面:“一是財產權的形式和種類驟然增長;二是財產權的非物質化;三是財產權的專門化;四是財產權公私界限的模糊”。而這四個方面的具體表現都對傳統的物權一債權二元體系提出了挑戰具體而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隨著物權債權的相互交融,介于物權與債權之間的權利日漸增多,各種票據、有價證券充斥流通領域,這些法律關系很難完全納入傳統大陸法系的二元系統,而具有其自身的特點和獨立性2.當代無形財產大量涌現,隨著生產要素中科技含量的提高和特殊資源的獨立性逐漸加強無形財產日漸成為一種主要的財富形式例如商業信譽、特許權等等3.一些特殊財產權的出現例如信托法中的信托財產權和公司法中的股權;4.隨著國際互聯網的廣泛應用和網絡技術的發展,網絡設計運營和運用過程中所產生的新的財產性權利,例如近年來大量涌現的網絡財產糾紛以及電子簽名的法律問題等等。因此,我認為在在解釋物之所在地法原則中的“物”是應適當對其擴大化解釋,來涵蓋不斷出現的新問題。(二)局限之二在于“物之所在地”的確定無論是傳統的國際私法理論還是傳統的民法理論都有一種突出的愛物傾向,我所謂的愛物傾向是指無論是法律人還是非法律人在認識社會生活中的財產關系的時候,均傾向于將所有的財產等同于物,將所有的財產關系、物權關系等同于人與物的關系。
就不動產及有體動產來說,其所在地為其物理上的所在地,處于運動或運輸中的有體動產,如船舶、航空器等可以其注冊國(港)為其所在地,而如貨物等則有采發運地或到達地為其所在地的,也有采對它進行處分時的實際所在地為其所在地的;無體動產的所在地,則通常應是可對其進行有效追索的地方。四、物之所在地法局限的解決路徑針對上述物之所在地法原則的局限性,我認為,在涉外財產法的適用領域大膽引入一些彈性規則以解決日趨增多的新問題,具體來講在國際私法中有關涉外財產的法律適用方面應當以傳統的物之所在地法原則為主,同時以意思自治原則和最密切聯系原則為輔。其中,物之所在地法原則仍然可用來解決傳統物權領域的大多數問題,而涉及一些諸如無形財產、網絡虛擬財產、票據權利、股權等特殊財產法問題則可以允許當事人通過意思自治原則自由選擇法律而在司法活動中,如果法院認為有具他的法律加以適用更為合適,亦可以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加以變更和修正,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起到類似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作用。利用沖突規范解決局限性1.“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物權法律適用領域的運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開始成為動產物權的法律適用的原則之一。在合同當事人之間,國際私法和實踐都傾向于賦予當事人以廣泛的意思自治當事人可以通過合意選擇適用于合同法律關系的準據法以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這也是國際貿易商事性質決定的,只要當事人認為合理、公平,這樣的選擇應當為法院所遵循。我以為只要在合同當事人之間,這樣的選擇自由是應當尊重的當事人意思目治原則擴張于物權領域有著多方面深刻的原因。物權領域根本上而言,一方面屬于民商法傳統所謂的私法的范疇,因而也應當體現私法自治的要求滲透私法自治的精神;另一方面,物權本身是一種私權,因而也應當通過權利人的治而予以體現,保障和實現。2.“最密切聯系原則”是兩大法系最廣為接受靈活制度最密切聯系原則作為美國國際私法革命的碩果,其影響不僅擴張到物權領域的法律適用,也為大陸法系國家所接受,可為促進兩大法系具體制度融合的最有力的工具。當然這也證明了一方面這一制度本身就是兩大法系共同努力的結果,另一萬面也最有利于得到公正合理的判決結果。最密切聯系原則由于其自身的靈活,對當事人權益的維護和對爭議解決公正的關注,已經擴展到物權的法律適用領域。雖然,該原則在用上尚有確完的缺陷,也容易給法官濫用以適用法院地法以充足理由。但不能否認的是,它的確促成了物權法律適用的豐富和靈活,使得當事人屬人法,行為地法等成為物之所在地法原則適用中的補充具有了正當依據。(二)通過統一實體規范克服局限性這種解決方法主要是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中的實體規范直接確定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這種解決方式不像沖突法只能解決具體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中現實的法律沖突,而是起著避免或預防法律沖突的作用。五、中國視角--完善物之所在地法的立法建議(一)我國現有立法存在的問題與不足由于我國在民商事領域的立法已經日漸完善,但是仍然不過《民法通則》《擔保法》《民事訴訟法》等幾部重要的法典,還依靠大量的司法解釋為支撐,因此存在著立法中的不規范,矛盾,重復等現象,制度和學說仍然滯后。1.就沖突規范的完善而言,現有立法僅僅就不動產的物權法律適用做出了規定,這是相當貧乏的。從上文的比較研究和介紹看出,動產物權的法適用更為復雜和豐富:動產所在地的難以確定,導致權利的變更設定動產擔保的效果;以及國際貿易中動產物權與物權憑證的法律適用的關系當初立法時對動產物權法律適用的疏漏,只能推測是由于實體法的不完善以及實踐的缺乏,而無法對復雜的動產法律適用問題做出規定。2.對不動產物權法適用規定的不恰當。《意見》第186條的規定依筆者看來是有不當之處的。將這條規范視為個產物權法律適用的規定首先淆了買賣,租賃,抵押這些原因行為與物權的界限。原因行為的法律適用與權法律適用是應當有所區分的其次不動產的使用與不動產的所有權,買賣,租賃,抵押并非同一位次的概念,將其并列,實為不當。3.原有的立法落后于實踐。隨著中國涉外民商事實踐的發展,越來越多的物權問題已經云產。而我們現有的立法決不能適應這一趨勢的需要。除了上述動產物權的豐富的內容以外,信托,物權憑證,無形動產的法律適用都有待立法予以規范和指引否則,在涉外審判實踐中將出現無法可依的窘境。4.沖突法規的研究脫離了對物權實體法的研究。雖然沖突法規范是針對涉外民商事爭議,但是它仍然具有國內法的性質,國內實體法的規定和研究必將影響沖突規范的完善和發展。例如,我法對物權行為的承認,這一重大改變就可能對物權沖突規范的研究和立法以一定的指導作用。同時還應當以比較法的方法,對其他國家的相關實體法以研究,除了對立法有指導意義,更對司法實踐有著積極的作用。(二)立法建議首先,就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來說,雖然它比較全面、系統地明確了關于物權的種種問題,但它卻缺少了關于涉外物權方面的立法,這需要我們的立法工作者對其進一步的確立和完善。其次,就沖突規范的完善而言,現有立法僅僅就不動產的物權法律適用做出了規定,是相當貧乏的。其實動產物權的法律適用更為復雜和豐富:動產所在地的難以確定,導致權利的變更;設定動產擔保的效果;以及國際貿易中動產物權與物權憑證的法律適用的關系等等,都需要法律以明確的規定作為其解決問題的方法和途徑,需要我們對物權的法律問題做出進一步的全方位的研究。再次,隨著中國涉外民商事實踐的發展,尤其是中國加入WTO之后,越來越多的物權問題已經產生,而我們現有的立法卻不能適應這一趨勢的需要。動產物權需要豐富和發展,尤其是信托、物權憑證,無體財產的法律適用都有待立法予以規范和指引,否則,在涉外審判實踐中將會出現很難解決的問題。最后,我們還應當以比較法的方法,對其他國家的相關實體法進行研究,借鑒別國的立法經驗,更好地將“物之所在地法”作為準據法,來不斷完善我國的現行立法,因為這樣除了對立法有較好的指導意義,更對司法實踐有著積極的作用。因此,我們要深入了解“物之所在地法”的產生發展、適用范圍及適用例外等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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