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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學校學生校內申訴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學生校內申訴行為,保證學校處理、處分行為客觀、公正和適當,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和《*學校學生違紀處分規定》以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校作出的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決定不服,向學校提出意見和要求。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入學新生及在本校正式注冊的全日制學生。旁聽生、繼續教育學生的申訴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第四條學生應按照嚴肅、認真、誠實的原則提出申訴;學校按照公開、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第二章申訴機構第五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主管教學工作的副校長任主任,成員包括未參加對學生的處理、處分工作的教務部、學生工作部、紀檢審計室負責人、關工委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第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成員包括未參加對學生的處理、處分工作的教務部、學生工作部、紀檢審計室負責人。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掛設紀檢審計室,紀檢審計室負責人任辦公室主任。第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是:(一)接收和審查學生提出的申訴;(二)送達文書;(三)向有關部門、人員調查取證;(四)組織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審查申訴案件;(五)擬定申訴復查決定書;(六)申訴案件結案后,將全部材料移交學生工作部;(七)處理與學生申訴有關的其它事務。第三章申訴的受理第八條學生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下列處理、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或公告送達之日起10日內(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一)對學生本人作出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決定;(二)對學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處理決定;(三)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它處理或處分決定。下列情形不能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一)對學校不頒發畢業證書的決定不服的;(二)對學校因管理工作需要而面向全體學生或某一類學生作出集體管理行為不服的;(三)對黨團組織或其它團體所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四)已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已受理的;(五)已經超過申訴期限的。第九條受理申訴的機關是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第十條學生提出中訴時,應當向受理申訴的機關遞交申訴書并附上學校作出的處理、處分決定書(復印件)。學生申訴時未成年的,其申訴書應有其法定監護人的簽名確認。申訴書必須詳細填寫申訴人姓名、學院、專業、學號、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等內容,并留下經申訴人確認的,文書有效送達地址及聯系電話。第十一條對學生提出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5日內,區別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一)符合受案范圍和條件的,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批準予以受理,書面通知申訴人;(二)不符合受案范圍和條件的,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批準,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見,書面通知申訴人并說明理由;(三)申訴材料不齊備,限期補齊。逾期不補齊的,視為沒提起申訴。第四章申訴的處理程序第十二條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受理后5日內,啟動申訴的處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書面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第十三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在決定受理申訴后,應當按第十二條規定的期間組織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會議,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主持審查申訴案件,集體討論,提出具體處理意見。第十四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書面審查或開聽證會的方式處理申訴。開聽證會的方式限于對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處理或開除學籍處分決定不服的申訴。第十五條采取書面審查方式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也應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開展必要的查證。審查的內容包括以下6項:(一)有關事實是否已查清,處理、處分決定書中認定的事實是否存在;(二)定案證據是否充分、確鑿;(三)處理、處分程序是否正當;(四)處理、處分過程中是否存在濫用職權的情況,是否顯失公正;(五)處理、處分依據是否明確,所依據的校規校紀是否適用;(六)處理、處分的定性是否準確,是否合法。第十六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決定采取聽證會方式進行調查的應按照第五章的規定進行。第十七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并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區別不同情況,作出下列復查結論:(一)原處理、處分決定正確、合法的,維持原處理、處分決定。(二)原處理、處分決定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的,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第十八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應將復查結論書按第十二條規定的期間及時直接送達申訴人或按第十條申訴人確認的有效送達地址,郵寄送達申訴人。復查結論書應包括下列內容:(一)申訴人基本情況;(二)原處理、處分單位的名稱及做出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理由以及適用的法律、校紀校規;(三)申訴處理經過概述;(四)復查認定的事實、做出結論依據的法律、校紀校規;(五)復查結論;(六)申訴人對復查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第十九條在申訴期間,原處理、處分決定不停止執行。第二十條在未作出復查結論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學生撤回申訴時未成年的,撤回申訴書還應有其法定監護人的簽名確認。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在接到關于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后,可以停止受理和復查工作。第五章關于聽證的規定和程序第二十一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申訴人或其法定監護人請求,或認為應該實施聽證程序的,可以舉行聽證。對沒有請求的聽證在實施前應征得申訴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同意。第二十二條聽證主持人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擔當。聽證主持人就聽證活動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二)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三)詢問聽證參與人;(四)接收并審核有關證據;(五)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對情節嚴重者可以責令其退場;(六)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對申訴的復查處理意見。第二十三條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當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保證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第二十四條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和其它人員應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秩序,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依法舉證。第二十五條聽證開始前,聽證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并宣讀聽證紀律。第二十六條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二)作出處分或處理的經辦人就有關事實和依據進行陳述;(三)申訴當事人就事實、理由、證據或依據進行申辯,并可以出示相關證據材料;(四)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可以就有關證據進行質問,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發問;(五)有關當事人作最后陳述;(六)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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