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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13.220.20

CCSC82

12

天津市地方標準

DB12/T1174—2022

居民社區消防安全管理規范

Firesafetymanagementspecificationofresidentialcommunity

2022-11-22發布2023-01-01實施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

DB12/T1174—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

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消防救援總隊提出并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天津市消防救援總隊、應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趙暉、伍晗、李劍、王瑩、雷蘭蘭、李澤、劉國熠、張志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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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1174—2022

居民社區消防安全管理規范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居民社區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檢查、火災隱患排查與整

改、電動車輛消防安全管理、用火用電用氣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與培訓、安全疏散、滅火

救援設施、消防設施及其他相關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天津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社區居民委員會管轄范圍內的住宅小區及經營服務類小場

所。

本文件不適用于文物建筑和歷史風貌建筑。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文件。

GB25201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GB/T29781電動汽車充電站通用要求

GB/T34004家用和小型餐飲廚房用燃氣報警器及傳感器

CJJ/T146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技術規范

DB12/T950微型消防站建設標準

DB12/T1000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規范

3術語和定義

GB/T34004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社區居民委員會communityneighborhoodcommittee

城市居民的自治組織,即居民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由縣級

市(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街道辦事處)對其工作進行指導、支持和幫

助。

3.2

居民社區community

居住在一定地域范圍內的城市居民(非農業居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以社區居民委員會轄

區為界定單位。

3.3

住宅小區residencecommunity

在城市一定區域內、具有相對獨立居住環境的居民住宅,包括其配套的生活服務設施。

3.4老舊小區oldcommunity

城市建成年代較早、失養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設施不完善、社區服務設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強

烈的住宅小區(含單棟住宅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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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1174—2022

3.5

經營服務類小場所smallbusinessserviceplaces

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每個分隔單元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的購物場所、餐飲場所、住宿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休閑健身場所、醫療養老場所、教育培訓機構、生產加工作坊、便民服務場所(包括洗

染、維修、地產中介、快遞網點等)、易燃易爆危險品銷售儲存場所等經營服務類小場所。

3.6

網格員gridman

在網格中負責具體實施網格管理工作的人員。

3.7

電動車輛electricvehicle

以電池作為能量來源,通過控制器、電機等部件,將電能轉化為機械能運動,以控制電流大小改變

速度的車輛。包括電動汽車(需要辦理上牌及駕駛執照手續,)、電動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

電動四輪車(不需要辦理上牌及駕駛執照手續)等以電源為動力或輔助動力的車輛。不包括有軌及無軌

電車和工業載重電動車等車輛。

3.8

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independentfiredetectionalarm

自帶電源,不需要其他控制設備,可及時探測火災并發出火災報警信號,警告人們逃離火災危險的

獨立工作的火災探測報警裝置。

3.9

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simplifiedsprinklersystem

由灑水噴頭、管道及其輔助設備組成,并能在發生火災時自動噴水的自動滅火系統。

3.10

家用燃氣報警器householdcombustiblegasalarms

具有燃氣泄漏報警功能和(或)具有燃氣不完全燃燒報警功能的設備。通過氣體傳感器探測周圍環

境中的可燃氣體和(或)一氧化碳氣體,通過采樣電路,將探測信號用模擬量或數字量傳遞給控制器或

控制電路,當可燃氣體和(或)一氧化碳氣體濃度超過控制器或控制電路中設定值時,控制器通過執行

器或執行電路發出報警信號和(或)報警輸出信號。

[來源:GB/T34004-2017,3.1]

3.11

小型餐飲廚房small-scalecateringkitchen

使用的燃具為單個燃燒器額定熱負荷不超過46kW、額定熱負荷總量不超過139kW的用于餐飲業提供

烹飪服務的廚房。

[來源:GB/T34004-2017,3.3]

4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4.1一般要求

4.1.1社區居民委員會應嚴格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堅持自防自救,實施綜合治理,落實消防安全自治

管理職責。

4.1.2社區居民委員會應指導、推動本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工作。

4.1.3社區居民委員會應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

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并制定社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1.4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確定本社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由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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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對本社區的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4.1.5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確定本社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本社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

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4.1.6社區居民委員會應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要求,明確網格

員消防安全管理的和具體職責和監管范圍,做到社區消防安全管理無死角。

4.1.7社區居民委員會應明確1至2名消防安全專兼職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社區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結合文明社區、文明樓棟創建,建立防火安全公約,開展經常性防火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組織撲救初

起火災。

4.1.8社區內的每棟高層建筑均應確定一名消防樓長,協助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民委員會做好消防

安全管理工作。

4.2社區居民委員會

4.2.1制定并落實本社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2.2監督和指導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其消防安全職責。

4.2.3制定防火公約,與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4.2.4統籌安排布置轄區內的所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2.5督促區域內有關單位制定、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3物業服務企業

4.3.1配合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等政府有關部門及社區居民委員

會積極開展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落實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務事項。

4.3.2制定并實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員,

制定并落實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3.3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4.3.4開展防火巡查、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4.3.5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暢通有效。

4.3.6規范電動車輛的停放充電;規范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區域的電氣線路敷設,定期開展電氣安全

檢測,消除電氣消防安全隱患。

4.3.7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標志進行維護管理,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

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完整準確,存檔備查。對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物業服務企業應每

年委托符合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檢測,確保完消防設施完好有效,并

將檢測報告提交業主委員會。

4.3.8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組織居民開展一次演練。

4.3.9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并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定期開展消防技能培訓和消防安全知

識學習。

4.3.10應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經營服務類小場所納入消防安全管理的范疇。

4.3.11同一建筑物由兩個(含本數)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在簽訂的合同中依照

有關規定明確物業服務企業與其他使用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并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

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4.3.12住宅物業建設單位與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

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在合同中約定各方消防安全的責任和防范服務

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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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3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4.4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4.4.1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履行其消防安全職責和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4.2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履行其消防安全義務。

4.4.3與社區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等相關工作。

4.4.4積極配合居民委員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

和監督。

4.4.5按照國家和天津市的有關規定,對與消防安全有關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4.4.6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4.5社區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4.5.1社區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a)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社區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社區的消防安全情況;

b)將消防工作與本社區的公共服務及其他方面的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

計劃;

c)做好本社區防安全工作的經費保障和組織保障工作;

d)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e)組織火災隱患排查與整改工作,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f)負責組建多種形式社區消防組織;

g)組織制定符合本社區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實施演練;

h)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4.5.2社區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a)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c)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d)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災隱患排查與整改工作;

e)落實社區微型消防站和多種形式社區消防組織的組建和管理工作;

f)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g)組織電動車輛停放充電場所、消防車道、疏散通道等管理工作;

h)組織開展消防設施的檢測和維護保養工作;

i)組織開展電氣設施的檢測和維護保養工作;

j)建立社區消防安全管理檔案;

k)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6網格員

4.6.1熟悉網格內的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器材的設置點位,熟悉網格內的消防安全基本情

況。

4.6.2對網格內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工作進行指導,督促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4.6.3開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檢查工作。

4.6.4開展火災隱患排查與整改工作。

4.6.5建立本網格的消防安全基本信息臺賬。

4.6.6完成社區居民委員會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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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其它

4.7.1對于已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應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本小區內的住宅和經營服務類小

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7.2對于未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應由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本小區內

的住宅和經營服務類小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網格員負責組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具體開展各項消防

安全管理工作。

4.7.3對于未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但成立了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應協助社區居民委員會

和網格員落實相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7.4經營服務類小場所的第一責任人應按照國家和天津市的有關規定履行其消防安全職責和義務。

5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社區居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并落實以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a)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b)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c)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d)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e)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f)用火、用電、用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g)多種形式消防組織管理制度;

h)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i)燃氣和電氣設備管理制度(包括防雷、防靜電);

j)消防安全工作考評與獎懲制度;

k)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

l)消防檔案管理制度;

m)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內容。

6消防安全檢查

6.1一般要求

6.1.1物業服務企業應至少每日對管理區域內的公共部位開展一次防火巡查、每月開展一次防火檢查,

應至少每月對經營服務類小場所開展一次防火檢查。無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建筑和經營服務類小場所,

應由網格員開展此項工作。

6.1.2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定期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檢查,重點整治電動車輛進樓

入戶和亂接臨時線路充電、消防車道和安全出口堵塞等火災隱患。

6.1.3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在春節、五一、國慶等重大節假日和清明節、寒衣節等祭祀

節日期間加強居民社區的消防安全檢查,重點檢查電氣線路和電器設備的使用,燃放煙花爆竹、室外燒

烤、焚燒祭祀等明火的使用,消防通道的暢通性,消防設施的運行狀態等情況。

6.1.4應將變配電室、電動車輛的停放充電場所等容易發生火災的部位,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

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

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按照相關標準技術實行嚴格管理,并按照要求定期進行防火檢查。

6.1.5應制定防火巡查、檢查及消防安全檢查表,應及時填寫巡查和檢查記錄。記錄應包括巡查、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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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人員,內容,部位和巡查、檢查時間等信息,相關負責人應在記錄上簽字。

6.2防火巡查、檢查

6.2.1防火巡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a)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樓梯是否暢通,避難層(間)是否被占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

照明是否完好;

b)常閉式防火門啟閉狀態是否正確;

c)消防車道和救援場地是否有效;

d)電動車輛停放充電有無違章情況;

e)用火用電用氣有無違章情況;

f)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清晰;

g)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6.2.2防火檢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a)火災隱患整改情況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b)防火巡查情況;

c)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樓梯、避難層(間)、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情況;

d)常閉式防火門啟閉狀態及功能完好性情況;

e)消防車道、救援場地、建筑物外窗有無堵塞、遮擋等影響滅火救援的情況;

f)電動車輛停放充電有無違章情況;

g)用火、用電、用氣有無違章情況;

h)消防設施、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標志有效性情況;

i)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性情況;

j)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持證上崗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k)物業使用性質有無違法改變情況;

l)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情況;

m)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及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情況;

n)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7火災隱患排查與整改

7.1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定期組織人員在轄區內開展火災隱患排查工作。重點排查整改

電動車輛、疏散通道、消防車道、消防救援場地、消防設施等極易導致火災發生或增大火災危害的隱患,

并嚴格落實整改前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7.2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及時予以消除,對不能當場立即整改的火災隱患,應及時報告給消防安全管

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

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整改資金。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7.3對舉報、投訴并經核實的火災隱患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立即采取相應措施制止,并督促及時

整改。對不配合整改的行為,應立即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7.4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

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7.5對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

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消防救援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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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電動車輛消防安全管理

8.1電動汽車

8.1.1電動汽車應在專屬停車位安裝的固定充電樁或小區配套充電站(樁)進行充電,不應私拉亂接

臨時線路充電。

8.1.2住宅小區內專屬停車位安裝的固定充電樁和小區配套充電站(樁)應配備專用滅火器、砂箱等

相應的滅火設施和器材。

8.1.3在專屬停車位安裝了固定充電樁的業主及物業使用人,應定期檢查其充電樁配套的消防設施是

否齊全、功能是否完好有效。

8.1.4小區配套充電站的安全運營應符合GB/T29781及其他國家和天津市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8.2其他電動車輛

8.2.1不應在建筑內的公共走道、樓梯間、前室、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或充電。

8.2.2停放時,應關閉電源鎖,斷電停放;長期停放時,應在切斷電源后,及時卸下蓄電池,并存放

到陰涼處。

8.2.3不應拉接臨時電源線路、插座和開關充電。充電前,應關閉電源鎖并拔出鑰匙,一次充電時間

不應超過產品說明書規定時間。

8.2.4不應使用不合格的電池和充電設備、或混用不同品牌、規格的電池和充電設備。不應使用任何

非原裝快充設備充電。不應私自改裝。

8.2.5在住宅小區內宜設置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場所選址與布局、充電設施的防火性能、消防設施的

配置及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應符合DB12/T1000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8.2.6對于電動自行車,社區居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鼓勵、勸導居民登記上牌,便于集中管理,

主動報廢過渡期滿的超標電動自行車。

9用火用電用氣消防安全管理

9.1用火消防安全管理

9.1.1社區居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因特殊情況需要進

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

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作業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9.1.2社區居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定期對高層住宅建筑的公共排油煙管道進行檢測,并采取防

火措施。

9.1.3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裝飾裝修房屋時,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或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

服務企業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應將消防安全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施工人員,并與施工人員簽署消防安

全責任協議,在裝修期間應對房屋裝修、裝飾的消防安全情況進行檢查。

9.1.4居民社區內的生產經營單位需要動火作業時,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

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

動火安全隱患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9.1.5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日常用火行為應符合以下規定:

a)禁止亂扔未熄滅的煙頭或其他火種;

b)禁止在禁放區域和禁放期內燃放煙花爆竹或焚燒物品;

c)餐飲場所應定期清洗廚房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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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居民室外燒烤時,應做好相關防火措施。

9.2用電消防安全管理

9.2.1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制度定期對公共區域內的電氣消防安全情況

進行檢查,并定期組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對自用房屋和場地的電氣消防安全情況進行自查。

9.2.2居民社區的電氣線路和電器設備的安裝、使用及維護管理應符合國家和天津市現行有關標準的

規定。

9.3用氣消防安全管理

9.3.1使用燃氣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不應擅自拆、改、遷、裝燃氣設施和用具,不應在臥室安裝燃氣

管道設施和使用燃氣,并不應擅自抽取或采用不正當手段使用燃氣。使用燃氣灶具時,不應離開現場。

9.3.2液化石油氣鋼瓶應定期檢驗,不應使用超期未檢、檢驗不合格或已判報廢的鋼瓶;軟管、閥門、

氣瓶等組件老化、損壞的不應繼續使用,應立即維修更換。

9.3.3液化石油氣鋼瓶的用戶應遵守以下規定:

a)不應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風不良的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

b)不應用火源試漏,如發現漏氣,應及時通知供氣單位(或直接送到供氣單位)檢查處理;

c)不應私自修理角閥和調壓閥;

d)不應私自倒出瓶液化石油氣和處理殘液;

e)鋼瓶應放在陰涼處,夏季防止爆曬;

f)不應敲擊、碰撞及在地面上拖拉;

g)不應用火、蒸汽、熱水和其他熱源對鋼瓶加熱;

h)鋼瓶與灶具、燃氣取暖爐等用氣設備的距離不小于1m;

i)禁止將鋼瓶倒置使用,不應鋼瓶互相導氣;

j)鋼瓶應保持清潔完好,所有附件保持完整。

10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與培訓

10.1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結合實際情況,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創建社區消防安全文化。

10.2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在居民社區內設置消防警示牌、消防公益廣告、消防櫥窗等消

防知識宣傳設施,并應結合火災特點和形勢,定期更新一次宣傳內容。

10.3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在居民社區內設置板報公示欄等傳統宣傳陣地,宣傳電動車輛

安全停放充電、電氣線路和電器產品安全使用、占用消防車通道的危害性和違法性等知識,普及初起火

災撲救和逃生自救常識。

10.4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對新入職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對在崗

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專兼職管理員和網格員、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和新入職的員工應參加消防安全培訓。

10.5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至少每年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培訓內

容應重點針對家庭防火、初期火災處置、安全疏散、家用滅火器材的使用、火災避險和老幼孕殘等弱勢

群體自救逃生方面的內容。無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應由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此項工作。

10.6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結合各季度火災特點,至少每季度有針對性的開展一次消防主

題宣傳教育活動。

10.7在居民社區內宜利用微信公眾號、微信群、電子海報網絡平臺建立社區消防安全文化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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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委托符合從業條件的單位對本轄區的居民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

全宣傳教育活動。有條件的社區宜建立消防體驗室,對居民開放,定期組織參觀學習。

11安全疏散

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消防應急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并應

符合下列規定:

a)不應占用疏散通道;

b)不應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c)不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d)常閉式防火門應保持常閉狀態,其閉門器、順序器應完好有效;常開式防火門應在火災時收

到動作信號后能自動關閉;

e)應在建筑內每層醒目位置張貼安全疏散示意圖。

12滅火救援設施

12.1消防車道

12.1.1消防車道不應被占用、堵塞,應保持消防車道暢通有效。

12.1.2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車道進行維護管理,并應落實以下職責:

a)劃設消防車道標志標線,在消防車道附近設置“消防車道,禁止占用”等警示牌,并定期維

護,確保鮮明醒目。

b)在管理區域內道路規劃停車位,應當預留消防車通道寬度。消防車道凈寬和凈高均不應小于

4m,轉彎半徑應滿足消防車轉彎的要求。

c)消防車通道上不應設置停車泊位、構筑物、固定隔離樁等障礙物,消防車道與建筑之間不應

設置妨礙消防車舉高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廣告牌、裝飾物等障礙物。

d)采用封閉式管理的消防車通道出入口,應當落實在緊急情況下立即打開的保障措施,不影響

消防車通行。

e)有條件的居民社區宜采取安裝監控攝像頭、設置違章停放電子提示屏等技防措施,推進消防

車通道智能化管理等措施。

12.2消防電梯

消防電梯的專用按鈕、對講電話、聯動控制、緊急迫降、運行速度等功能應完好有效,并定期對消

防電梯進行功能檢測和維護保養。

13消防設施

13.1一般要求

13.1.1不應損壞、挪用、埋壓、圈占、遮擋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13.1.2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并在高層住宅

建筑的公共區域的顯著位置擺放滅火器材;業主、物業使用人應對自用房屋、場地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

理。

10

DB12/T1174—2022

13.1.3社區內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物業服務企業應與具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資質的機構簽訂自

動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合同,明確維護保養責任。每年至少對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

檢測記錄應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13.1.4物業服務企業應對管理區域內損壞的消防設施及時組織維修、更新和改造,并向業主委員會、

社區居民委員會和城鄉房產管理部門報告。屬于市政消防設施的,應及時向供水部門報告。消防設施的

維修、更新、改造期間,應采取確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應在顯著位置告知。無物業服務企業的住

宅小區應由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此項工作。

13.2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

13.2.1下列場所宜設置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

a)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套內;

b)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套內及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公共部位;

c)經營服務類小場所;

d)老舊小區;

e)其他有必要設置的場所。

13.2.2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在使用、維護保養過程中應符合以下規定:

a)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周圍0.5m范圍內不應有遮擋物;

b)不應擅自移位、改裝、拆卸獨立式火災探測器;

c)應定期檢查獨立式火災探測器的供電情況,確保供電方式有效,不應擅自中斷供電;

d)應定期對獨立式火災探測器進行功能檢測和維護保養;

e)相關技術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13.3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3.3.1經營服務類小場所及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宜安裝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3.3.2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維護管理應符合GB25201及其他相關技術標準的規定。

13.4家用和小型餐飲廚房用燃氣報警器及傳感器

13.4.1使用燃氣的經營服務類小場所應安裝家用和小型餐飲廚房用燃氣報警器及傳感器。

13.4.2使用燃氣的住宅建筑宜安裝家用和小型餐飲廚房用燃氣報警器及傳感器。

13.4.3家用和小型餐飲廚房用燃氣報警器及傳感器的技術要求、安裝、使用和維護應符合GB/T34004、

CJJ/T146及其他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

13.5其它

宜配置滅火器、滅火毯、應急照明、自救呼吸器、逃生繩、救援哨、疏散用手電筒等必要的滅火和

逃生疏散器材;高層住宅建筑的居民家庭宜制定火災疏散逃生計劃。

14其它

14.1社區微型消防站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在社區內建立社區微型消防站,社區微型消防站的建設標準和管理應符合DB12/T

950的規定。

14.2社區消防組織

11

DB12/T1174—2022

14.2.1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組建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社區消防組織。

14.2.2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加強對社區消防組織的管理與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知識

培訓活動。

14.2.3社區消防組織應積極參與社區消防志愿者服務工作,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協助社區居民

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本社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4.3社區智慧消防

有條件的社區宜建設以物聯網為載體的社區智慧消防管理系統,開發手機APP消防安全隱患排查系

統,實現社區消防安全管理模式智能化、信息化和科技化。

14.4消防安全評估

高層住宅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務單位、統一管理人應當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整棟建筑

的消防安全評估。消防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問題、火災隱患以及改進措施等內容。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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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參考文獻

[1]GB/T13869用電安全導則

[2]GB17761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

[3]GB50028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4]GB5011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5]GB51348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

[6]GB55009燃氣工程項目規范

[7]CJJ/T146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技術規范

[8]SY5985液化石油氣安全規程完整

[9]XF1283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12]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

[13]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

[14]關于全面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23號)

[15]關于街道鄉鎮推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的指導意見(公通字〔2012〕28號)

[16]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

[17]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5號)

[18]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

[19]社區微型消防站建設標準(試行)(公消〔2015〕301號)

[20]消防救援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消防車通道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應急消〔2019〕334號)

[21]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

[22]天津市燃氣管理條例

[23]天津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第16號市政府令)

[24]天津市公安局關于加強居民住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13

DB12/T1174—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

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消防救援總隊提出并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天津市消防救援總隊、應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趙暉、伍晗、李劍、王瑩、雷蘭蘭、李澤、劉國熠、張志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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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社區消防安全管理規范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居民社區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檢查、火災隱患排查與整

改、電動車輛消防安全管理、用火用電用氣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與培訓、安全疏散、滅火

救援設施、消防設施及其他相關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天津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社區居民委員會管轄范圍內的住宅小區及經營服務類小場

所。

本文件不適用于文物建筑和歷史風貌建筑。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文件。

GB25201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GB/T29781電動汽車充電站通用要求

GB/T34004家用和小型餐飲廚房用燃氣報警器及傳感器

CJJ/T146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技術規范

DB12/T950微型消防站建設標準

DB12/T1000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規范

3術語和定義

GB/T34004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社區居民委員會communityneighborhoodcommittee

城市居民的自治組織,即居民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由縣級

市(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街道辦事處)對其工作進行指導、支持和幫

助。

3.2

居民社區community

居住在一定地域范圍內的城市居民(非農業居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以社區居民委員會轄

區為界定單位。

3.3

住宅小區residencecommunity

在城市一定區域內、具有相對獨立居住環境的居民住宅,包括其配套的生活服務設施。

3.4老舊小區oldcommunity

城市建成年代較早、失養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設施不完善、社區服務設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強

烈的住宅小區(含單棟住宅樓)。

2

DB12/T1174—2022

3.5

經營服務類小場所smallbusinessserviceplaces

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每個分隔單元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的購物場所、餐飲場所、住宿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休閑健身場所、醫療養老場所、教育培訓機構、生產加工作坊、便民服務場所(包括洗

染、維修、地產中介、快遞網點等)、易燃易爆危險品銷售儲存場所等經營服務類小場所。

3.6

網格員gridman

在網格中負責具體實施網格管理工作的人員。

3.7

電動車輛electricvehicle

以電池作為能量來源,通過控制器、電機等部件,將電能轉化為機械能運動,以控制電流大小改變

速度的車輛。包括電動汽車(需要辦理上牌及駕駛執照手續,)、電動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

電動四輪車(不需要辦理上牌及駕駛執照手續)等以電源為動力或輔助動力的車輛。不包括有軌及無軌

電車和工業載重電動車等車輛。

3.8

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independentfiredetectionalarm

自帶電源,不需要其他控制設備,可及時探測火災并發出火災報警信號,警告人們逃離火災危險的

獨立工作的火災探測報警裝置。

3.9

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simplifiedsprinklersystem

由灑水噴頭、管道及其輔助設備組成,并能在發生火災時自動噴水的自動滅火系統。

3.10

家用燃氣報警器householdcombustiblegasalarms

具有燃氣泄漏報警功能和(或)具有燃氣不完全燃燒報警功能的設備。通過氣體傳感器探測周圍環

境中的可燃氣體和(或)一氧化碳氣體,通過采樣電路,將探測信號用模擬量或數字量傳遞給控制器或

控制電路,當可燃氣體和(或)一氧化碳氣體濃度超過控制器或控制電路中設定值時,控制器通過執行

器或執行電路發出報警信號和(或)報警輸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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