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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PAGE2水害預測預報制度為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把安全工作的重點預測、防治工作落到實處,加大對煤礦防治水工作監察治理力度,提升煤礦防治水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提高礦井防災能力,有效遏制水害事故,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水害預測預報制度如下:地測部門是礦井防治水業務保安部門,必須按照業務保安責任制度和有關規程規定有計劃地開展水文地質工作,為礦井防治水預防重大水患事故提供詳實可靠的基礎成果資料,并提出預測預報,地測部門對預防重大水患事故負業務保安責任。地測部門應根據本單位年、季、月采掘生產計劃,分析預測各采掘工作面及周圍受水害威脅情況,及時提供相關水文地質資料,下發年度、季度和月度水文地質預報,.年報應于2月10日前簽發;季報應于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簽發;月報應于每月5日前提出報,在采掘施工過程中,當井下水文地質條件發生變化、出現突(涌)水征兆、接近可疑水區和可疑老空區時,地測部門必須及時發出臨時水文地質預報,提出處理措施,并且必須有文字和圖紙.預報內容應包括地點、范圍、對生產的影響應采取的措施等,預報結果應保證煤礦正常安全生產,無因預報錯誤造成工程事故.水情水害預報應包括周分析、月預報、季預報、年預報。年、季、月底總結,并按年裝訂成冊,水害預報,圖表相符,內容齊全,描述準確,定性,定量,措施有針對性,簽字齊全.若當月生產計劃變更,存在水害隱患,要提前5-6天發水害通知單。預報結果應保證煤礦正常生產,不出現因預報錯誤而造成透水事故現象.凡受水害影響的采掘工作面,應開展水害因素分析和水害預測工作。其基本要求如下:每年初,根據年采掘接續計劃,結合水文地質資料,全面分析水害因素,提出水害分析預測表及水害預測圖.在采掘過程中,對預測圖、表要逐月進行檢查、補充和修改。發現險情,應及時發出水害通知單,并報告調度室,通知可能受水害威脅地點的人員撤到安全地點.采掘工作面年度水害預測資料,應納入礦井災害預防計劃,月預測資料應按時報送總工程師及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每年雨季前由礦礦總工程師組織生產技術科地質技術人員,對礦井井田及周邊范圍內存在的斷層、陷落柱、滑坡等可能導致井下水害及水災事故的各種危險源,進行詳細勘察和分析,并標繪在井上、下工程對照圖上.根據審批的年度采掘計劃,月采掘計劃進行對照分析,對存在水害威脅的要提前制定防治措施。根據責任范圍在雨季來臨前,必須對礦區河流、溝渠、井口范圍的排水渠進行徹底的疏通維修,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筑物的高穩層,低于歷年最高洪水位時,必須有防、疏、排水措施.在認真搞好防治水總體預測及各項防治水工作布置的同時,還應加強礦井日常水文地質調查,做好探放水工作.要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工作原則,杜絕冒險蠻干行為。利用好現有的水文地質資料、技術力量認真搞好防治水預測工作,不斷完善和使用好各種防治水安全設施,同時還應大力推廣和使用先進成熟的礦井防治水技術,提高礦井水害預測、預報水平,進而提高礦井抵御水害能力。水害防治管理制度為更好地防止我礦生產建設中水災事故的發生,對礦井水患進行科學管理,建立健全我礦防治水有關制度,保證我礦安全有序地發展,掌握礦井水害規律,研究解決礦井生產建設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根據《煤礦安全規程》、《防治水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制度.每一受水害威脅的采掘工作面都要制定相應的“探、放、堵、截、排”綜合防水措施。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受水害威脅的礦井必須配備有效的探放水設備.培訓探放水設備操作人員。地測科負責對本礦區內有水災威脅區域進行各類防水煤柱設計、防治水措施的編制和修訂工作。每年雨季前要組織一次防治水全面檢查工作.重點對受水患威脅區域進行檢查。礦井必須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設備、防洪搶險物資.收集礦井水文地質資料建立相關檔案。組織水文地質調查工作。查明礦區內報廢小井充水情況與礦區開采關系,查明地表水體、含水層與隔水層、小井老窖、各類導水構造等對礦井影響情況,并制定措施。礦井應進行水文地質觀測工作,建立觀測臺帳.對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水文情況不清的采區,要進行補充水文地質勘探工作,并按地質規程要求報批工程設計。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頂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斷層水、沖積層水、鉆孔水等,必須根據該本礦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探、放水措施,報總工程師和相關部門批準。凡在煤層露頭風化帶,含水、導水、與富水層相接觸的斷層,礦井水淹區,受保護的地表水體、井田技術邊界等地段必須留設防水煤柱,各類防水煤柱必須經有資質單位進行設計、計算,確定尺寸大小和留設方法,報有關部門批準.建立水害預報上報制度,每月向總工和上級部門匯報一次,重點區域的水患情況隨時上報。如本制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按上級規定執行.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為加強我礦防治水工作,杜絕水害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生命安全,根據《礦山安全法》、《防治水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和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地測防治水專業考核評級辦法》第八條規定,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一、成立水害隱患治理領導小組:組
長:副組長:成員: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地測科,由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日常工作安排。二、具體要求1、每月下旬必須完成對礦井防治水隱患排查。排查地點:全礦井地面、井下所有出水地點及排水設備、排水管路、水倉、水溝等。排查內容:影響生產的水害,探放水方案及措施制定、實施過程、探放水結果、排水設備及排水管路完好狀況、水倉容積及水溝暢通狀況等。2、每月下旬組織的防治水隱患排查和質量標準化合并進行,由總工程師根據礦井當期防治水重點工作進行分工安排排查項目和重點環節,每個地點安排一名專業負責人,針對重點問題進行排查。4、防治水隱患排查時,需要按照地測部門制定的檢查內容和標準去逐項檢查,檢查完后及時將現場檢查原始表報領導小組辦公室,由辦公室主任負責進行歸類匯總,并提出處理意見,經總工程師批復后,以書面形式下發有關區隊進行限期整改,領導小組安排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5、防治水隱患排查執行“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制,由于檢查不認真出現影響防治水安全工作,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6、地測防治水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做好每月防治水隱患排查的工作安排和內業資料管理,對整個過程要建立完整的記錄,要求內容齊全、規范(包括檢查人員簽字、人員分工情況、存在問題、整改情況、復查情況等做詳細記錄)。7、各基層區隊必須高度重視防治水工作,尤其是綜采隊要嚴格按照專項防治水方案要求做好日常隱患排查工作,確保排水系統暢通,排水設施完好。8、地測科要超前做好水患的預測預報工作,對井下各出水點要定期進行水量觀測,及時分析水患危害程度,對影響生產的區域要制定可靠方案,及時處理,確保防治水工作安全。9、相關科(隊)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重點防治水區域防治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嚴格按照防治水隱患排查要求,限期進行整改,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落實的,給予相關部門負責人1000元處罰,相關責任人1500元處罰。10、小組成員要認真對待防治水隱患排查工作,確保礦井防治水工作安全,季度防治水工作開展有效,無水害事故發生,給予領導小組成員適當獎勵。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為加強我礦防治水工作,杜絕水害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生命安全,深入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根據《礦山安全法》、《防治水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和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地測防治水專業考核評級辦法》第八條規定,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水害預防制度:加強礦井排水系統的管理,確保礦井排水系統暢通,排水設備運行可靠。必須杜絕由于排水系統故障造成采空區積水無法排出而導致礦井水災的情況。每年在洪水季節來臨前進行一次中央水泵房水泵并聯運行試驗,在礦井水量突然增大時具備較強的排放能力,以延緩礦井水災,為災變時人員安全撤離提供盡可能多的時間。加強對周邊小煤礦的監測,取得準確的資料,為礦井后期開采的礦井水防治提供依據.加強對礦井周邊及井田范圍內已經關閉的老窯采空區的提防.特別是2205運輸巷、2205回風順槽巷臨近的孟子峪東礦界區域,在接近時必須制訂專門的措施在掘進工作面提前進行探放水.情況不明時,嚴禁采掘作業.在本礦井下山掘進巷道貫穿相鄰采空區時,必須制訂專門的探放水措施,或在貫穿措施內編制專門的探放水內容。本井田內的勘探鉆孔孔口大部分位于溝壑內,采掘工作面過鉆孔時,必須進行探放,在采掘工作面揭露出鉆孔后必須及時進行封堵.每年汛期前的地面“三防”檢查,對礦井四個井筒井口周圍地表的穩固情況、井口附近防洪溝渠的設置及其是否暢通等均要作系統的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杜絕地表水形成的礦井災害。對井下職工進行礦井水災避災技術培訓,使每一個職工都知道本工作地點的避災路線,以及本區域或礦井受水災后自己的行動要求。對掘進工進行探放水技術培訓,提高對老窯水危害的認識,在接近老窯采空區和本礦井采空區時提高警覺,遇到異常情況(煤、巖松軟、濕潤,或鉆孔內有水滲出)不能慌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將鉆桿固定在孔內,將人員撤退到大巷內,向調度站匯報并聽從調度站安排。如果水沿鉆孔潰出,無法控制,則立即啟動救災程序,按發生礦井水災處理。工程技術人員必須提高警惕,在預計可能出現礦井水害的區域,必須認真調查研究,及時制訂可靠的技術措施,確保礦井安全生產。“雨季三防”辦公室要定期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參加礦井防洪設施的檢查,檢查資料報礦有關領導和部門,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限期整改.每年雨季前對各水泵房水倉進行一次全面清掏,確保水倉有足夠的儲水容積。對水泵房的供電線路、供電設備要在雷雨季節前停電檢修一次。所有零、配件均應補充齊全,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加強水文地質勘探工作,掌握較為準確的水文地質資料,要按期對礦井涌水量進行測定,并將資料報生產技術部。針對孟子峪煤礦:因其積水量和積水位置不明,在上山巷道掘進時,必須制訂專門的技術安全措施,結合2009年底《xx煤業有限公司水文地質勘探報告》相關資料,謹慎制定采掘布置,報總工程師批準后,才能施工。探放水制度為嚴格貫徹執行“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十六字方針,確保不發生水患,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所有掘進工作面必須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即每個掘進工作面,在掘進施工前必須有探放水作業規程,相關人員認真貫徹學習,并嚴格按設計標準進行探放水.制定相應的“探、放、堵、截、排”綜合防水措施,并認真貫徹學習.工作面回采前,必須采用物探、鉆探或巷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內斷層、陷落柱等情況。寫出專門水文地質情況報告,經煤礦技術負責人組織審查后報縣煤炭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回采。發現充水時,必須立即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留設防水煤柱,否則,不得開采。沿斷層防水煤柱邊緣布置工作面,在煤柱附近開切割眼時,要嚴格執行“有掘邊探",確定超前探水線,隨時對防水煤柱進行探查,探查防水煤柱尺寸是否符合設計規定,如不符合規定,按煤柱尺寸要求重新開切割眼。探查后,所有鉆孔必須封孔。對小窯老空充水區、充水巷道、導水斷層、強含水層、陷落柱、老鉆孔等需要探放水的地區,都必須確定探放水警戒線,并準確地繪制在采掘平面圖上。開拓掘進工程到達警戒時,必須先探后掘,嚴格掌握鉆孔的超前距離。鉆進時發現煤巖松軟、片幫、來壓或鉆眼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頂鉆等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鉆進,但不得撥出鉆桿。要立即向礦部報告,并派人監測水情.如果發現情況緊急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區的人員,然后采取措施,進行處理。探放水鉆孔的布置必須遵循以下原則: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鉆孔水時,探水鉆孔成組布設,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豎直面內呈扇形。鉆孔終孔位置以滿足平距3m為準,厚煤層內各孔終孔的垂距不得超過1.5m;探放斷裂構造水和巖溶水等時,探水鉆孔沿掘進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鉆孔不得少于2個;煤層內,原則上禁止探放水壓高于1MPa的充水斷層水、含水層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確實需要的,可以先建筑防水閘墻,并在閘墻外向內探放水;上山探水時,一般進行雙巷掘進,其中一條超前探水和匯水,另一條用來安全撤人。雙巷間每隔30—50m掘1個聯絡巷,并設擋水墻.在安裝鉆機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加強鉆孔附近的巷道支護,并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鉆孔位于巷道低洼處時,配備與探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設備;在打鉆地點或其附近安設專用電話;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時,由測量人員進行標定。負責探放水工作的人員親臨現場,共同確定鉆孔的方位、傾角、深度和鉆孔數量;在預計水壓大于0。1MPa的地點探水時,預先固結套管。套管口安裝閘閥,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設計中規定。預先開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災路線等安全措施,并使每個作業人員了解和掌握;鉆孔內水壓大于1.5MPa時,采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鉆進,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巖)壁突然鼓出的措施.在預計水壓大于1kg/cm2的地點探水時,應預先固結套管。套管口應安裝閘閥,套管深度必須在探放水設計中規定。特別危險的地區,還應預先開掘安全躲避洞,規定撤人的避災路線等安全措施,要使施工人員人人皆知.煤層內原則上不得探高壓充水斷層、含水層及陷落柱水。如確實需要,可先建防水閘墻并在閘墻外向內探水,或根據水壓等情況,按前款的規定要求進行。井下探放水應當使用專用的探放水鉆機.嚴禁使用煤電鉆探放水。探水鉆孔超前距離和止水套管長度符合以下要求:
探放小窯老空積水和本礦老空積水的超前鉆孔,一般超前距離不得小于60米,可根據水壓情況具體規定超前距.
沿巖層探巖層水或斷層水時可按下表要求進行.水壓(kgf/cm2)鉆孔超前距(米)止水套管長(米)水平垂直<1020103010-2030153020-30602060〉30〉60>20〉15持“有掘必探,先治后采"原則的同時,凡遇下列情況,必須確定探水線。掘進工作面接近溶洞含水層時。掘進工作面接近被淹井巷或有積水的小窯、老空時。上伏巖層若有積水,在下層進行采掘工作而層間垂直距離小于回采工作面采高的40倍或小于掘進巷道高度的10倍時.掘進長度達到探水超前距離時。采掘工作面發生出水征兆時.當采掘工作面接近各類防水煤柱時,也必須提前探明情況,確保煤柱的準確尺寸。接近可能同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時。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區時。經探水確認無突水危險時,方可前進。物資保障相關部門必須嚴格按照相關規定標準,及時供應探放水所需的設施、設備,所有設備的備用量不小于1/3.水文地質工作制度水文地質工作由地測科負責。水文地質工作必須以防止重大水患事故為目的,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及有關水文地質工作標準。地測科科要不間斷的搞好水文地質的觀察調查和資料收集,并要作好記錄.地測科必須根據生產計劃安排的需要,不間斷的提供水情資料和年(每月2月底前)、季(季第一個月份的10日前)、月(每月10日前)水害情況預報.水情資料和水患預報必須詳實、具體、要有超前性,探放要有針對性、可操作性要強,并經技術副礦長審查批準后,發至設計、施工、安全單位和有關領導,同時上報公司總工程師、技術處、安監處。地測科必須認真分析研究水患預測資料和有關水文地質資料,在編制采掘工程計劃時充分考慮水害因素,從設計開拓上,為防止重大水患和探放水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并將探放水工程納入采掘工作面工程設計和工作面銜接計劃時間表內。必須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則,在受水害威脅地區進采掘施工前,必須首先查清水文地質條件,地測部門寫出水文地質情況分析意見,并提出防范措施,防范措施經技術副礦長批準后實施,采掘工程待確認水患排除后方可施工。在存在老空區積水威脅的地區施工探放水工程前,都必須確定水位線,并準確的將積水范圍、積水標高、積水深度、積水量、動水量及探水線填繪在專用礦圖上.各類井巷工程貫通前,被貫通巷道有積水淤泥或水文情況不清時,必須在距貫通點60米(煤巷)或30米(巖巷)前,發放水害通知單,查清條件,待排除積水或淤泥后方可貫通。由于受巖溶陷落柱影響所造成高水位異常區和巖溶陷落柱懷疑區,必須進行專門的水文地質綜合勘探、查清巖溶陷落柱的分布位置,含導水性能及高水位異常原因、范圍,探查原則“先物探、后鉆探”,探查結束后提出成果報告及防范措施。不進行專門勘探,水文地質條件不清,在上述區域不得設計采掘工作面,更不得施工。對于經探查確定的巖溶陷落柱無論是否導水,均要按規定留設煤柱.礦井之間的隔離煤柱必須按有關要求留設.所有防水煤柱內不得進行任何采掘活動,以保證煤柱的完整性及隔水的可靠性。如因工程需要不得不開掘巷道時必須提出專門報告和相應的有效措施,經公司總工程師審查后上報當地煤炭局審批,不經正式批準不得施工.堅持水害隱患定期排查制度,由技術副礦長組織每半月進行一次對重點水害問題組織會商,每次會商結果均要有正規記錄,內容要齊全、規范。各級水害隱患(分A、B、C三級)排查結果及防治措施,分別填寫水害隱患統計表,發至主管領導及安全監察部門。經排查確認的B級水害隱患及其防治措施經技術副礦長批準后,發主管領導及安全監察等部門,并抄報公司技術處備案.對B級水害要重點監測,并執行技術管理人員盯崗制度,直至水害排除。當井下工作面出水或出現水文地質異常情況時,要求主管領導和有關技術人員立即趕到現場,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并對井上下鉆孔流水位及涌水量、水質進行監測,對收集到的數據及時的進行分析、整理,拿出結論性意見。堅持質量標準化與安全生產一體化管理,杜絕防治水工作中的隨意性和僥幸思想,規范礦井防治水安全技術工作,以高質量的礦井防治水工作來保證礦井的安全生產。為加強礦井防治水工作、預防重大水患事故發生,必須堅持防治水管理工作十不準:各類防隔水煤柱內不準隨意布設巷道.當采掘工程施工中出現突水征兆時,不準繼續施工.探放水鉆孔正式探水鉆進前,未安好孔口裝置時,不準繼續鉆進.被貫通巷道有積水、淤泥或水文地質情況不清時,不準貫通。所有下山掘進巷道無特殊原因未到位不準停止掘進。上方或上覆巷道、老塘有積水威脅或情況不清時不準施工.在高水位異常區和陷落柱懷疑區內的工作面上未經探查,不準回采。回采工作面波及范圍內的水文孔或封閉不良鉆孔,未經處理前,不準回采。探放水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未經總工程師批準時,不準施工.受底板奧灰高壓水威脅的礦井,深部水平的井巷不準布置在灰巖及以下層位.礦井內周邊煤礦監測管理制度地測科必須對本礦井田鄰近的煤礦開采情況調查清楚,包括礦井位置、范圍、開采層位、充水情況、地質構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離煤柱以及與相鄰礦井的空間關系,以往發生水害的觀測研究資料,并收集系統完整、反映實際情況的采掘工程平面圖及有關資料;建立專門檔案永久保存,并必須按季度定期組織對其開采范圍的地表觀察檢查,并建立檢查觀察臺帳。對周邊礦井必須定期交換實測的采掘工程平面圖,并進行交叉檢查,必要時申請有關部門協調,每次檢查情況必須記入檢查情況臺帳。對未能實現定期檢查的周邊礦井,要通過有關部門幫助獲得有關開采信息,并建立信息登記臺帳.發現周邊礦井有越層越界開采影響本礦安全生產時,必須及時向總工程師礦長匯報,申請上級部門處理.水害防治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管理、培訓、裝備”并重原則,加強礦井職工水害防治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提高職工水害防治安全素質,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全礦職工必須定期接受防治水安全教育與培訓,堅持“先培訓、后上崗”的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xx煤業有限公司科(隊)室、基層單位及所有干部職工。
第四條
各單位必須深入開展安全教育,扎實推進安全培訓工作,普及防治水安全知識,倡導安全文化,使這項工作制度化、經常化、科學化.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安全科負責編制防治水安全宣傳教育計劃,統籌安排基層單位,對基層單位的安全活動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進行材料匯總,考核基層單位落實兌現情況并負責定期通報.第六條
安全科負責對防治水的安全活動情況進行檢查、指導、督促。第七條
各科(隊)室負責對本單位職工的安全教育組織實施,有針對性開展好職工喜聞樂見的安全活動,同時按要求做好相關記錄,內容翔實、規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檢查、考核工作。第八條
把防治水安全教育列入班前十分鐘安全教育,由本單位干部及班組長組織實施,并由當班班組長認真填寫班組安全活動記錄,做好保管、存檔。第九條
安全科負責制訂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安全教育與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礦財務科負責制訂全礦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學員的抽調、培訓、復訓合格的辦證、發放、建檔管理。第十條
地測科負責題庫編寫、對培訓教學計劃的審定,根據教學計劃制卷、出卷,負責防治水要害工種、特種作業人員的儲備。第十一條
安全科負責外出培訓的防治水相關專業人員管理工作,并制定年度資質培訓單位。
第三章
安全培訓對象、時間和內容
第十二條
職工每月必須接受一次專門的水害防治安全培訓。
(一)礦長、總工程師、礦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和機電副礦長每有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4學時;
(二)礦水害防治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除按照有關要求,取得崗位合格證書并持證上崗外,每月還必須接受安全專業技術業務培訓,時間不得少于5學時.
(三)礦其他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每月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
(四)特種作業人員在通過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崗位操作證后,每年仍須接受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0學時。
(五)礦其他職工每月接受防治水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0學時。
(六)礦待崗、轉崗、換崗的職工,在重新上崗前,必須接受一次防治水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第十三條
新進礦的工人,必須接受礦、區隊、班組的三級防治水安全教育與培訓,經礦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一)礦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國家、省及有關部門制訂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規范、規程和企業的防治水安全規章制度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二)區隊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煤礦技術作業規程、探放水作業規程、操作規程、施工現場環境、工種特點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三)班組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水害事故案例剖析、勞動紀律和崗位講評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四章
安全教育的實施與管理
第十四條
安全教育以職工周五安全活動、班前十分鐘教育和上級部署的以及針對礦井工作實際開展的各類安全活動為主要載體,宣傳貫徹上級安全指令、精神,突出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問題。第十五條
每月五日為職工防治水安全教育的時間,分上、下午兩次或者分早、中、夜班三次進行。第十六條
安全活動必須由礦委辦公室負責人主持,無特殊情況不得由其他人員代替主持。第十七條
安全教育主持人必須提前備課,有活動課案和授課計劃,課案字跡工整。第十八條
安全教育活動的時間一般為40分鐘,出勤率要達到95%以上,補課率達到100%。第十九條
安全活動實行實名考勤,對于因假、因休班未參加安全活動的,必須在下周安全活動日之前或上崗前進行補課,并做好相關記錄,同時參加補課的人員要簽名備案.
第五章
安全培訓的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條
防治水安全教育與培訓實行登記制度。礦必須建立職工防治水安全教育與培訓檔案,沒有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定期參加安全教育與培訓的職工,不得在工作現場從事作業或者管理活動,否則按“三違”論處。
第六章
獎
懲
第二十一條
安全活動時間不夠或每月五日安全活動每少一次罰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各30元。如無特殊情況行政主管不主持會議的,每次罰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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