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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4年春季全國自考刑法學預測考題一、單項選擇題1、下列關于平等適用刑法原則的基本內容,說法錯誤的是______。A.平等地保護法益B.平等地認定犯罪C.平等地裁量刑罰D.平等地享受特權2、下列不屬于我國刑法中的附加刑的是______。A.剝奪政治權利B.罰金C.拘留D.沒收財產3、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______。A.國有資產B.公私財物C.國有公司、企業的財產D.公共財物4、下列關于我國刑法的任務說法正確的是______。A.禁止犯罪B.保護法益C.預防犯罪D.懲罰犯罪5、故意殺人的客觀行為方式______。A.只能是作為B.只能是直接的行為C.包括作為與不作為D.可以是間接的行為6、犯罪客觀要件中的必要要件是______。A.危害行為B.危害結果C.犯罪目的D.犯罪對象7、為了當場取得財物,當場使用暴力將被害人殺死的行為______。A.應以搶劫罪論處B.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C.應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并罰D.應以故意殺人罪加重處罰8、刑訊逼供罪的犯罪對象是指______。A.依法被關押的人員B.罪犯C.犯罪嫌疑人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9、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犯罪主體是______。A.一般主體B.特殊主體C.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D.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10、對單位行賄罪中的單位是指______。A.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B.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C.司法機關D.國有公司、企業11、走私淫穢物品罪的主觀方面是犯罪故意,并且具有______。A.販賣的目的B.牟利的目的C.牟利或者傳播的目的D.傳播的目的12、招搖撞騙罪中行為人所冒充的人員是______。A.司法工作人員分B.國家機關工作人員C.國家工作人員D.領導干部13、刑法分則中規定的“猥褻”屬于______。A.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B.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C.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D.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14、傳播性病罪中的性病是指______。A.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B.梅毒、淋病C.梅毒、淋病、艾滋病D.所有性病15、下列情形中,不屬于從結果的發生與犯罪終了的關系對犯罪所作分類的是______。A.行為犯B.即成犯C.狀態犯D.繼續犯16、下列關于刑罰目的的說法正確的是______。A.消滅犯罪B.懲罰犯罪C.改造罪犯D.預防犯罪17、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中的童工是指______。A.不滿12周歲的兒童B.不滿14周歲的兒童C.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D.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18、我國刑法規定的對累犯應從重處罰貫徹的刑法原則是______。A.罪刑法定原則B.平等適用刑法原則C.罪責自負原則D.罪刑相適應原則19、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主體是______。A.司法工作人員B.行政執法人員C.人民警察D.國家工作人員20、生產、銷售假藥罪中的假藥是______。A.一切假藥B.只限于人用藥品與非藥品C.限于非藥品冒充藥品D.不合格的藥品二、多項選擇題21、關于刑法的性質,下列說法正確的有______。A.嚴厲性B.補充性C.保護范圍的廣泛性D.保護范圍的不完整性E.對其他部門法的保障性22、投放危險物質罪中的危險物質包括______。A.毒害性物質B.放射性物質C.傳染病病原體D.其他危險物質E.毒品23、犯罪客觀要件的內容包括______。A.危害行為B.行為對象C.危害結果D.因果關系E.犯罪目的24、下列屬于賴以實現特殊預防的刑罰功能有______。A.限制再犯條件的功能B.消除再犯條件的功能C.個別威懾功能D.教育感化功能E.安撫功能25、單位刑事責任的特點有______。A.整體性B.個體性C.雙重性D.確定性E.局限性三、名詞解釋題26、想象競合犯27、罰金28、職務侵占罪29、集資詐騙罪四、判斷說明題30、丟失槍支不報罪的犯罪主體是依法持有槍支的人員。31、如果行為人由于不知法而不能認識行為的危害性,則不成立犯罪故意。32、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表明行為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六、簡答題33、貪污罪客觀方面的特征。七、論述題34、論述被害人承諾排除犯罪性的原因與條件。八、案例分析題35、閱讀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問題。2015年陳某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2017年刑滿釋放后,某日到某商場金店,見其柜臺里存放有一條重14.09克,價值人民幣4103元的金項鏈,與自己原有的一條假金項鏈的式樣完全相同,遂產生以假換真的邪念。她隨后到家中取出假的金項鏈帶在身上。然后返回該柜臺,向售貨員謊稱購買金項鏈,要售貨員將金項鏈拿出供其挑選。陳某在“挑選”過程中,趁售貨員不備,用假項鏈換了上述的真項鏈,然后借口不買了,離開了現場。數日后,當陳某再次到金店準備以同樣手段調換項鏈時被發現,并被當場抓獲。對于陳某的行為應如何定罪處罰?為什么?

參考答案一、單項選擇題1、D[解析]《刑法》第4條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平等適用刑法,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刑法中的具體化。平等適用刑法原則的基本內容主要有:①平等地保護法益;②平等地認定犯罪;③平等地裁量刑罰;④平等地執行刑罰。2、C[解析]附加刑(從刑),是指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與驅逐出境。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管理國家和政治活動的權利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是將犯罪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驅逐出境是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3、D[解析]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本罪對象必須是公共財物,但不限于國有財物。因為貪污罪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這些主體完全可能貪污國有財物以外的公共財物。4、B[解析]刑法的任務為保護法益,保護的方法是禁止和懲罰侵犯法益的犯罪行為。懲罰與保護密切聯系:不使用懲罰手段抑止犯罪行為,就不可能保護法益;為了保護法益,必須有效地懲罰各種犯罪;懲罰是手段,保護是目的。5、C[解析]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本罪的成立必須具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即殺人行為,其特點是直接或者間接作用于人的肌體,使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時期之前終結。剝奪他人生命的方式,既可以是作為(如刀砍、斧劈、拳擊、槍殺等),也可以是不作為(如母親故意不給嬰兒哺乳致其死亡等);既可以是物理的方式(如刺殺,毒殺),也可以是心理的方法(如以精神沖擊方法致人休克死亡)。6、A[解析]犯罪客觀要件的內容首先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危害行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須有刑法規定的危害行為。除了危害行為以外,行為對象、危害結果、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也是客觀方面的重要內容,但一般認為它們不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素,只是某些犯罪的構成要件要素。7、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指出,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因此,為了當場取得財物,當場使用暴力將被害人殺死的,成立搶劫罪。8、D[解析]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9、D[解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行為。因此犯罪主體為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10、A[解析]單位行賄罪是指個人或者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11、C[解析]走私淫穢物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行為。本罪主觀上不僅要求故意,而且要求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12、B[解析]招搖撞騙罪是指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進行招搖撞騙。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13、C[解析]在解釋構成要件要素和認定是否存在符合構成要件要素的事實時,如果需要法官的規范的、評價的價值判斷才能認定,這種構成要件要素就是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237條規定的強制猥褻、侮辱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猥褻”“侮辱”,則需要司法者的規范的、評價的行為才能認定(如男性撫摸女性腰部的行為是否屬于“猥褻”,就需要評價,不同的人會得出不同的結論)。因此,“猥褻”“侮辱”屬于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14、A[解析]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行為。本罪主體必須是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自然人。性別不影響本罪的成立。15、A[解析]從結果的發生與犯罪的終了的關系,可以將犯罪分為即成犯、狀態犯與繼續犯。即成犯,是指一旦發生法益侵害結果,犯罪便同時終了,犯罪一終了法益就同時消滅的情況。狀態犯,是指一旦發生法益侵害結果,犯罪便同時終了,但法益受侵害的狀態仍在持續的情況。繼續犯,是指在法益侵害的持續期間,實行行為在持續或者犯罪構成符合性在持續的情況。危險駕駛罪與非法拘禁罪是其適例。以行為終了與結果發生之間是否存在時間間隔,可以分為行為犯與結果犯。行為犯是指行為終了與結果發生之間沒有時間間隔的犯罪。16、D[解析]我國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刑罰通過制定、適用與執行,對犯罪人本人及其周圍的一般人產生影響,從而達到預防犯罪的結果,是一種符合社會心態的普通的歷史事實。17、C[解析]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是指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18、D[解析]累犯,是指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人,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情況。罪刑相適應原則是指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的處罰方式,體現了罪行相適原則。19、B[解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主體必須是行政執法人員,即依法具有執行行政法職權的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20、B[解析]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本罪屬于抽象的危險犯。生產、銷售假藥罪中的假藥只限于人用藥品與非藥品。如果生產、銷售假農藥、假獸藥則不構成本罪。二、多項選擇題21、ABCDE[解析]刑法具有區別于其他法律的特有屬性,包括:①刑法保護的范圍很廣泛,保護人身的、經濟的、財產的、婚姻家庭的、社會秩序等許多方面的法益(法所保護的利益)。②刑法保護的范圍雖然很廣泛,但它同時具有不完整性。③刑法具有補充性,即只有當一般部門法不能充分保護某種法益時,才由刑法保護。④刑法具有嚴厲性。其規定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罰,刑罰是國家最嚴厲的強制方法。⑤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22、ABCD[解析]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行為人投放的危險物質包括必須是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包括危險氣體、液體、固體。23、ABCD[解析]犯罪客觀要件,是刑法規定的,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法益的侵犯性,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特征。犯罪客觀要件的內容包括:①危害行為;②行為對象;③危害結果;④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24、ABCD[解析]賴以實現特殊預防的刑罰功能包括以下內容:①限制、消除再犯條件的功能;②個別威懾功能;③教育感化功能。上述三個方面的功能,有著緊密的內在聯系。限制、消除行為人再犯條件的措施本身,就是個別威懾的力量所在和促使其接受教育改造的前提。25、ACE[解析]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經單位集體研究或者由負責人決定,由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實施的犯罪。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的特點包括:①整體性;②雙重性;③局限性。三、名詞解釋題26、想象競合犯,又稱想象的數罪、觀念的競合,是指一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的情況。想象競合犯具有兩個基本特征:①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行為。一般認為,所謂一個行為,不是從構成要件的評價上看是一個行為,而是基于自然的觀察,在社會的一般觀念上被認為是一個行為。②一個行為必須觸犯數個罪名,即在構成要件的評價上,該行為符合數個犯罪的構成要件。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往往是因為該行為具有多重屬性或者造成多種結果。27、罰金,是指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的適用對象主要是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貪污賄賂罪。罰金的處罰方式包括以下幾種:①選處罰金;②單處罰金;③并處罰金;④并處或者單處罰金。28、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數額較大的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本罪的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本罪主觀上必須出于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或不法所有目的。29、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其特征有:①本罪客觀方面必須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并且數額較大。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資金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或者其他騙取集資款的手段。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法規有關集資的實體規定或者程序規定,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集資以承諾回報為前提,但所承諾的回報不必具有確定性。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才成立本罪。②本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③本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四、判斷說明題30、錯誤。理由:丟失槍支不報罪是指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主體只能是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31、正確。理由:根據《刑法》的規定,成立故意必須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此,在特殊情況下,行為人由于不知法而不能認識自己行為的危害性,不成立犯罪故意。32、錯誤。理由:認定因果關系不等于認定刑事責任。認定某種行為與某種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只是確立了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特定危害結果。一方面,行為人的行為與所造成的結果在客觀上是什么性質、在刑法上屬于何種類型,這不是因果關系所能解決的問題,需要根據刑法的規定判斷行為與結果的性質。另一方面,應否負刑事責任不僅取決于客觀事實,還取決于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及所造成的結果的心理狀態;在具有因果關系的情況下,行為人可能沒有刑法所要求的故意與過失,因而不可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所以,有因果關系不等于有刑事責任。六、簡答題33、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其客觀方面具有以下特征:(1)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權力與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經營、經手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2)必須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①侵吞,即將自己因為職務而占有、管理的公共財物據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包括對公共財物進行事實上的處分與法律上的處分。②竊取,是指違反占有者的意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他人占有的公共財物轉移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③騙取,是指假借職務上的合法形式,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辦法取得公共財物。(3)必須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本罪對象必須是公共財物,但不限于國有財物。但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成立貪污罪,必須是非法占有了國有財物。七、論述題34、被害人的承諾,符合一定條件,便可以排除損害被害人法益的行為的犯罪性。(1)被害人承諾排除犯罪性的原因:被害人請求或者許可行為人侵害其法益,表明其放棄了該法益。既然如此,法律就沒有必要予以保護;損害被放棄的法益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2)經被害人承諾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時,才能排除行為的犯罪性:①被害人對被侵害的法益具有處分權限。對于國家、公共利益與他人利益,不存在被害人承諾的問題,故只有被害人承諾侵害自己的法益時,才有可能排除行為的犯罪性。但即使是承諾侵害自己的法益時,也有一定限度。如經被害人承諾而殺害他人的行為,仍然成立故意殺人罪。②承諾者必須對所承諾的事項的意義、范圍具有理解能力。③承諾必須是被害人的真實意志,故戲言性的承諾、基于強制或者威壓作出的承諾無效。但如果僅僅是關于承諾動機的錯誤,應認為該承諾具有效力,成為排除犯罪的事由。④承諾至遲必須存在于結果發生時,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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