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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19HF-2024-合同編號: 黑龍江省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使用說明1、本合同文本為示范文本,由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與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制定,在黑龍江省內推行。供開發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人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時參照使用。雙方當事人在采用本合同示范文本訂立合同時,應當刪除“示范文本”字樣。2、本合同文本中所稱前期物業服務,是指建設單位承擔前期物業服務責任,通過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人,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人按照合同約定,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等,并由業主支付費用的服務活動。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3、本合同文本[]中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當事人應當協商確定。[]中選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于實際情況未發生或雙方當事人不做約定的,應當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4.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內容另行約定,但另行約定的內容不得排除或限制物業使用人權利、加重物業使用人責任、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物業服務人承擔的責任。5、雙方當事人簽訂本合同時,應當出示身份證明、信用證明、資質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訂立合同前雙方當事人應認真核對、充分理解合同內容,合同一經簽署,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文本制定機關不負責對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進行解釋。黑龍江省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甲方(建設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號: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委托代理人:聯系電話:通訊地址:郵政編碼:乙方(物業服務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委托代理人:聯系電話:通訊地址:郵政編碼:甲方以[公開招標方式][邀請招標方式][協議方式]選聘乙方提供前期物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及《黑龍江省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物業服務有關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本合同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人和全體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第一章物業項目基本情況第一條本物業項目(以下簡稱“本物業”)基本情況如下:名稱:[地名核準名稱][暫定名];類型:[住宅][辦公][商業][其他];坐落位置:市區(縣)街道(鄉、鎮)路(街、巷)號;總建筑面積:平方米。第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四至:東至;南至;西至;北至。規劃平面圖見附件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構成明細見附件二。第三條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用房包括物業辦公用房,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辦公用房,維修、保潔等輔助用房。主要用于物業服務企業辦公、客服接待、項目檔案資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員值班備勤、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辦公用房等。物業服務用房建筑總面積為平方米。其中包括:1.物業服務辦公用房建筑面積為平方米,位于[號樓][幢][座]單元層室;2.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建筑面積為平方米,位于[號樓][幢][座]單元層室;3.物業服務輔助用房建筑面積為平方米,位于[號樓][幢][座]單元層室。(注:物業服務用房為多處時,雙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內容)第二章物業服務期限、內容和標準第四條本合同期限為年(最長不超過三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五條乙方指定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為:,聯系電話:。乙方更換項目負責人的,應當于更換后7日內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第六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乙方提供的物業服務包括以下內容:(一)物業綜合性管理服務,包括黨建、服務場所設置、從業人員配備和管理、制定有關制度和計劃并組織實施、物業使用禁止性行為的管理、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業主服務等;(二)房屋屋面、外墻等物業共用部位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物業共用部位明細(見附件三);(三)電梯、消防等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明細(見附件四);(四)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區域的清潔衛生、排水和排污管道的疏通、垃圾清運和清冰雪的管理;(五)公共綠化的養護和管理;(六)公共秩序維護和協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七)車輛停放的秩序維護和管理;(八)房屋裝飾裝修管理;(九)物業檔案資料管理;(十)協調供電、供排水、供熱、供燃氣、電信等專業單位在物業服務區域內對相關管線、設施維修養護,并進行必要的管理;(十一)其他服務事項:。第七條乙方按以下第種方式提供住宅的前期物業服務:1.選擇標準(規范)中的級物業服務標準;2.選擇標準(規范)中不同等級中的物業服務事項和對應的服務標準,組成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標準。3.其他。乙方應當參照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物業服務標準或規范,結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管理服務方案》(見附件五),按照確定的服務標準提供物業服務,并將物業服務標準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公示。第三章物業服務費用第八條本物業管理區域的住宅(不含別墅和公寓)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別墅、公寓以及商服等非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選擇以下第種方式。(一)包干制1.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納,具體標準如下:[多層住宅]:元/月·平方米(含電梯費);[多層住宅]:元/月·平方米(不含電梯費);[高層住宅]:元/月·平方米(含電梯費);[高層住宅]:元/月·平方米(不含電梯費);[別墅]:元/月·平方米;[辦公樓]:元/月·平方米;[商業物業]:元/月·平方米;[會所]:元/月·平方米;[其他]:元/月·平方米。2.物業服務費用主要用于以下開支:(1)乙方員工的工資、培訓、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垃圾清運等相關費用;(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的相關費用;(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的相關費用;(6)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7)乙方辦公費用;(8)乙方固定資產折舊;(9)法定稅費;(10)乙方的利潤;(11)。3.實行包干制的,乙方按照上述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后,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標準提供服務,盈余或虧損由乙方享有或承擔;乙方不得以虧損為由要求增加費用、降低服務標準或減少服務內容。4.乙方應當[每年][每季][每月]定期向業主公布公共服務收支情況。(二)酬金制1.物業服務費由甲方或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預先交納,具體標準如下:[多層住宅]:元/月·平方米(不含電梯費);[高層住宅]:元/月·平方米(不含電梯費);[別墅]:元/月·平方米;[辦公樓]:元/月·平方米;[商業物業]:元/月·平方米;[會所]:元/月·平方米;[物業]:元/月·平方米。2.預收的物業服務費由物業服務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構成,歸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所有,乙方不得將其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該費用由[甲方][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開支:(1)乙方員工的工資、培訓、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垃圾清運等相關費用;(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的相關費用;(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的相關費用;(6)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7)乙方辦公費用;(8)乙方固定資產折舊;(9)法定稅費;(10)。3.物業服務支出應當全部用于本合同約定的支出,年度結算后結余部分,轉入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年度結算后不足部分,由全體業主承擔,按[業主補繳][業主共有資金補充][其它]方式處理。因不可預計的突發原因導致物業服務無法正常開展,需要實施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算以外項目的,乙方應根據本項目《(臨時)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有關約定執行或經業主大會同意后實施。4.乙方采取以下第種方式提取酬金:(1)[每季][每半年][每年],按元的標準從預收的物業服務費中提取;(2)[每季][每半年][每年],從預收的物業服務費中按%的比例提取。5.乙方應當每年向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年度計劃和支出年度預決算,并按[季][半年]向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費的收支情況。(三)其他約定物業服務費中電梯管理費、機動車停車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單獨收取的,甲乙雙方可另行簽訂協議書(見附件六),對相關事項作出約定。乙方對業主物業專有部分提供維修養護或其他特約服務的,服務事項、標準及費用由雙方另行約定。第九條經業主同意,甲乙雙方共同約定對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產生的水電用量執行分攤工作的,應當按水電收費周期及時向業主公開公共水電用量、單價、金額等情況,向業主合理分攤實際費用。分攤約定不明確的,可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占專有部分總面積的比例分攤。但法律、法規、政府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條乙方不得將下列費用列入分攤:乙方辦公、生活的自用水電費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地下停車場、綠化養護、園林水池噴泉、值班室、保安亭的水電費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喜慶、宣傳、裝飾等公共活動的水電費用;利用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開展經營活動的水電費用。業主對分攤情況提出異議時,乙方應當及時答復或協助供水單位、供電單位及時答復。第十一條乙方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公用事業服務單位委托代收使用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不得限制或變相限制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購買或使用。第十二條在物業服務期間,業主轉讓或出租其物業時,應當將本合同、《(臨時)管理規約》以及有關費用交納情況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承租人,并自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買賣或租賃情況告知乙方。業主轉讓物業前,應當與乙方結清相關費用。第十三條本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發生的物業費用,由甲方承擔;出售房屋交付之日至本合同終止之日發生的物業費用,由業主承擔。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甲方或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費按[每年][每季][每月]支付。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在每一繳費周期前(每次繳費的具體時間)履行支付義務。第四章物業的甲、乙雙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物業服務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和驗收,確認現場查驗結果,形成查驗記錄,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承接查驗協議應當對物業承接查驗的基本情況、存在問題、解決方法及時限、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作出約定。對于承接查驗發現的問題,甲方應當按照約定期限予以整改落實或者委托乙方整改。甲方委托乙方整改的,服務內容和費用由雙方約定。物業承接查驗的相關費用,由[甲方][乙方][甲乙共同]承擔。第十五條對物業服務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現場查驗二十日前,甲方應當向乙方移交下列資料:(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二)共用設施設備清單及其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三)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準許使用文件;(四)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五)承接查驗所必需的其他資料。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資料的,甲方應當列出未移交資料的詳細清單并書面承諾補交的具體時限。甲方應當將上述資料復印件或者電子文檔交所在地縣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存檔。第十六條甲方應當在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后天內向乙方移交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甲方與乙方應當對交接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簽署書面物業交接記錄。物業交接記錄應當包括移交資料明細、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明細、交接時間、交接方式等內容。第十七條分期開發建設的物業項目,甲方與乙方可以根據開發進度,對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物業分期承接查驗;雙方應當在承接最后一期物業時,辦理物業項目整體交接手續。第十八條甲方可以邀請居(村)民委員會、業主代表、專業機構參與承接查驗,進行見證和監督,并在承接查驗記錄上簽字確認。第十九條甲方應當按約定向乙方提供物業服務用房。物業服務用房的所有權屬于全體業主,專用于物業管理服務工作,供乙方在合同期限內無償使用,乙方不得將物業用房挪作他用。第五章權利與義務第二十條甲方的權利義務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與乙方完成物業管理區域的承接查驗工作,移交有關資料。2、審定乙方制定的物業服務方案,并監督實施。3、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提供物業服務用房。4、配合乙方做好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工作。5、按時交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房屋物業費、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時交付買受人的物業及自有物業的服務費用。6、甲方應及時履行質保責任,妥善解決乙方反饋的房屋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質量問題。7、有關法律規定和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第二十一條業主的權利義務1、有權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物業服務標準和內容提供物業服務;2、對乙方提供的物業服務有建議、督促的權利;3、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及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收益及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4、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以及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5、按照國家和本省、市(地)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6、應當配合乙方實施物業管理;7、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8、有關法律、法規和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第二十二條乙方的權利義務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服務,并收取物業服務費;2.及時向業主、物業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業的注意事項;3.定期聽取甲方和業主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甲方和業主監督,改進和完善服務,履行《物業服務承諾書》(見附件八)承諾;4.發現存有重大安全風險隱患的設施、設備,應及時設置警示標志,并采取措施排除隱患,必要時要向有關部門和專業機構報告;5.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本物業的檔案資料,及時記載有關變更信息,并對業主的個人信息資料保密;6.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并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7.按照相關規定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提示、引導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8.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示欄,公示服務事項及收費標準、服務方式、聯系方式以及物業管理區域內設備設施的維修保養、業主裝修、車位租售、費用使用等相關情況。9.乙方應當選擇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鍋爐、電梯、電氣、制冷以及有限空間、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業,且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10.可將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全部物業服務一并或分解后委托給其他企業或個人。乙方與受托企業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服務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約定,委托事項及受托企業的信息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乙方應當對受托企業的服務行為進行監督,并對受托企業的服務行為承擔責任;11.乙方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12.乙方不得擅自占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分或擅自改變其使用用途。確需臨時占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同意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制定施工方案,開工前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施工過程中盡可能減少對業主的影響,并及時恢復原狀;13.乙方應當每年定期向業主公開業主共有資金的收支情況。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對共有資金收支情況提出異議的,乙方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七日內給予書面答復。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可以聘請專業機構對共有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乙方應當依法配合。14.乙方不得與通訊、互聯網、廣播電視等業務經營者簽署排他性、壟斷性協議,或者以其他方式實施排他性、壟斷性行為;除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等原因外,不得阻撓快遞企業進入物業管理區域按址投遞。15.業主入住時的交房、驗房及相關書面告知材料等手續的簽字辦理;16.配合屬地政府和有關行政部門做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17.有關法律規定和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第六章物業的經營管理第二十三條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用于出售的,應當出售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不能出售或者尚未售出的,應當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使用。滿足業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其他人,每次期限不超過六個月。第二十四條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委托乙方代為經營管理的,應簽訂停車管理委托協議進行約定。乙方提供機動車停車服務時,應當與車位使用人(臨時停車除外)簽訂書面的車位租賃使用服務協議,明確雙方在車位使用及停車管理服務等方面的權利義務。第二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實行停車收費管理的,乙方應當將本物業管理區域內臨時停車的收費標準等信息在小區門前或小區停車場入口處的顯著位置公示。第二十六條業主裝飾裝修房屋前,應當事先告知乙方,乙方應當告知業主相關的管理要求及注意事項,并將裝飾裝修的時間、地點等信息在業主所在樓內公示。第二十七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屬于業主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等資產,業主委托乙方代為經營管理的,業主應與乙方簽訂委托經營協議(見附件七),協議內容應當包括經營項目、收費標準、經營收益收支及使用分配、經營性活動的禁止性要求等事項,且不得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第二十八條業主委托乙方管理業主共有資金的,乙方應當開立專戶管理業主共有資金,與乙方其他資金分開管理,賬戶名稱為(共有資金管理單位名稱),帳號。乙方應當將全部業主共有資金存入該賬戶,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相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九條業主共同決定由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管理業主共有資金的,乙方應當自決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屬于業主所有的共有資金轉入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開立的業主共有資金專用賬戶。甲乙雙方均不得以個人名義開立業主共有資金專戶。第三十條乙方利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所得收入,在按照約定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結余部分應屬于業主共有。結余部分經業主大會同意后,可以用于物業管理的其他支出。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處分業主共有部分資產,不得擅自挪用、侵占業主共有資金。乙方可以制定共有資金使用規則或者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共同決定后方可使用。合同終止第三十一條業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乙方的或乙方決定在本合同期限屆滿后不再續約的,均應當提前[90日][60日]書面通知對方。解除合同造成物業服務人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業主的事由外,乙方有權要求業主賠償損失。第三十二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前,業主依法共同決定繼續聘用乙方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在本合同期滿前30日內與乙方續訂物業服務合同。第三十三條本合同期限屆滿,業主未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人,或與新物業服務人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尚未生效的,乙方應當繼續按本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在此期間的物業服務費用仍由業主按本合同約定標準交納。第三十四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前,業主已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人,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新物業服務人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本合同終止;乙方應當在本合同依法解除后十五日內,或在接到解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交接義務,并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按照約定將物業服務用房、共用設施設備、共用部位以及和物業服務相關的檔案和財務等資料及結清預收、代收的有關費用交還給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業服務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狀況。第三十五條在辦理交接至撤出物業管理區域期間,乙方應當負責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并協助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做好物業服務的交接和善后工作。乙方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費、對業主共同決定有異議等為由拒絕辦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干擾、妨礙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人進行服務。第八章違約責任第三十六條業主與乙方對物業服務標準、服務質量等服務內容發生爭議的,雙方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物業服務評估監理機構就乙方的物業服務標準、服務質量等服務內容進行評估,委托評估費用由[業主][乙方][雙方共同]承擔;經評估確認乙方管理服務未達到本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和標準的,乙方應當立即整改并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第三十七條因甲方、業主原因,導致乙方未能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標準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業主限期解決;逾期未解決的,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損失。因乙方自身原因,導致乙方未能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標準的,業主有權要求乙方在限期內進行整改;乙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業主有權要求乙方退還物業費并賠償損失。第三十八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擅自提高物業服務費標準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就超額部分有權拒絕繳納,同時乙方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乙方在服務期限內擅自撤出的或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后拒不撤出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前述行為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除不可預見的情況外,乙方擅自停水、停電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有權要求乙方限期解決,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給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十九條業主無正當理由違反本合同約定,逾期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的,乙方可以催告業主在期限內支付;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自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業主按欠費總額的萬分之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的方式,也不得采取限制業主進出小區、入戶、使用電梯以及車輛進出車位等其他方式催交物業費。第四十條除合同依法終止和依約解除情形外,甲、乙雙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則解約方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提前解約,除不可歸責事由外,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解約方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第四十一條由于甲方開發建設遺留問題導致乙方未能完成服務內容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解決,甲方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四十二條有確切證據證明屬于以下情況的,乙方可不承擔違約責任:1.因不可抗力導致物業管理服務中斷,或者發生可能對業主利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損失的緊急情形時采取緊急避險措施造成損失的;2.由于甲方、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自身責任導致乙方的服務無法達到合同約定的。3.事先已告知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因維修養護本物業區域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臨時停水、停電、停止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等而造成損失的。4.非乙方責任導致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及其它共用設施設備運行障礙,乙方雖已采取相應應急措施但仍給業主、物業使用人造成損失的;5.其他經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同決策不當從而造成損失的。6.。第九章爭議解決第四十三條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可以通過友好協商或者調解的方式解決;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選擇以第種方式解決:1、向申請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章附則第四十四條對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及任何修改、補充須經雙方商議,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書面確認,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補充協議內容不得與《管理規約》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相抵觸。第四十五條其他約定:第四十六條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一式份,甲方、乙方各執份。本合同須提交物業所在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備案。(注: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附件:一、物業項目規劃平面圖二、物業構成明細三、物業共用部位明細四、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明細五、物業管理服務方案六、協議書七、委托經營協議八、物業服務承諾書甲方:乙方: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訂日期: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一:附件二:物業構成明細類型幢數套(單元)數建筑面積(平方米)高層住宅多層住宅別墅商業用房工業用房辦公樓自行車庫機動車車庫會所學校幼兒園文化活動場所______用房合計備注PAGEPAGE22附件三:物業共用部位明細1、房屋承重結構;2、房屋主體結構;3、公共門廳;4、公共走廊;5、公共樓梯間;6、內天井;7、戶外墻面;8、屋面;9、傳達室;10、。
附件四: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明細1、電梯:垂直梯;扶梯;。2、綠化率:%;樓間、集中綠地;磚石鋪裝;。3、區域內市政:[道路][樓間甬路];[室外下水管道];[溝渠];[化糞池];[污水井];[雨水井];變配電系統包括;公共照明設施[路燈]個;[草坪燈]個;[]個;[物業區域的外圍護攔及圍墻];[污水泵];4、[燃氣調節站];5、消防設施包括;6、監控設施包括;7、避雷設施包括;8、空調設備:[中央空調系統]使用范圍;9、電視共用天線;10、電腦網絡線;11、地下機動車庫平方米;12、地上機動車停車場平方米;13、非機動車庫平方米;14、垃圾中轉站;15、信報箱;17、共用設施設備用房平方米;18、物業服務用房平方米;19、。PAGEPAGE26附件五:物業管理服務方案附件六:附件七:附件八:物業服務承諾書PAGE19HF-2024-合同編號: 黑龍江省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使用說明1、本合同文本為示范文本,由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與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制定,在黑龍江省內推行,供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等其他產權人與物業服務人簽約時參照使用,參照本合同示范文本訂立合同的,應當刪除“示范文本”字樣。2、本合同文本中所稱物業服務,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人,由物業服務人按照合同約定,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等,并由業主支付費用的服務活動。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3、本合同文本[]中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當事人應當協商確定。[]中選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于實際情況未發生或雙方當事人不作約定的,應當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4.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內容另行約定,但另行約定的內容不得排除或限制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權利、加重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責任、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物業服務人承擔的責任。5、雙方當事人簽訂本合同時,應當出示身份證明、信用證明、資質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訂立合同前雙方當事人應認真核對、充分理解合同內容,合同一經簽署,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文本制定機關不負責對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進行解釋。黑龍江省物業服務合同甲方([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其他]):甲方代表:身份證號:聯系電話:通訊地址:乙方(物業服務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委托代理人:聯系電話:通訊地址:甲方以[公開招標方式][邀請招標方式][協議方式]選聘乙方提供物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黑龍江省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物業服務有關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本合同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人和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第一章物業項目基本情況第一條本物業項目(以下簡稱“本物業”)基本情況如下:名稱:[地名核準名稱][暫定名];類型:[普通住宅][辦公][商業][其他];坐落位置:市(地)縣(區)鄉鎮(街道)號;總建筑面積:平方米。第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四至:東至;南至;西至;北至。規劃平面圖(見附件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構成明細(見附件二)。第三條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用房包括物業辦公用房,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辦公用房,維修、保潔等輔助用房。主要用于物業服務企業辦公、客服接待、項目檔案資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員值班備勤、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辦公用房等。物業服務用房建筑總面積為平方米。其中包括:1.物業服務辦公用房建筑面積為平方米,位于[號樓][幢][座]單元層室;2.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建筑面積為平方米,位于[號樓][幢][座]單元層室;3.物業服務輔助用房建筑面積為平方米,位于[號樓][幢][座]單元層室。(注:物業服務用房為多處時,雙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內容)第二章物業服務期限、內容和標準第四條本合同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五條乙方指定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為:,聯系電話:。乙方更換項目負責人的,應當提前5日告知甲方,并于更換后7日內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第六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乙方提供的物業服務包括以下內容:(一)物業綜合性管理服務,包括黨建、服務場所設置、從業人員配備和管理、制定有關制度和計劃并組織實施、物業使用禁止性行為的管理、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業主服務等;(二)房屋屋面、外墻等物業共用部位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物業共用部位明細(見附件三);(三)電梯、消防等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明細(見附件四);(四)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區域的清潔衛生、排水和排污管道的疏通、垃圾清運和清冰雪的管理;(五)公共綠化的養護和管理;(六)公共秩序維護和協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七)車輛停放的秩序維護和管理;(八)房屋裝飾裝修管理;(九)物業檔案資料管理;(十)協助甲方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十一)協調供電、供排水、供熱、供燃氣、電信等專業單位在物業服務區域內對相關管線、設施維修養護,并進行必要的管理;(十二)其他服務事項:。第七條乙方按以下第種方式提供物業服務:1.選擇標準(規范)中的級物業服務標準;2.選擇標準(規范)中不同等級中的物業服務事項和對應的服務標準,組成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標準。3.其他:。乙方應當參照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物業服務標準或規范,結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管理服務方案。乙方按照雙方約定的《物業管理服務方案》(見附件五)中確定的服務標準提供物業服務,并將物業服務標準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公示。第三章物業服務費用第八條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收費選擇以下第種方式。(一)包干制1.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納,具體標準如下:[多層住宅]:元/月·平方米(含電梯費);[多層住宅]:元/月·平方米(不含電梯費);[高層住宅]:元/月·平方米(含電梯費);[高層住宅]:元/月·平方米(不含電梯費);[別墅]:元/月·平方米;[辦公樓]:元/月·平方米;[商業物業]:元/月·平方米;[會所]:元/月·平方米;[物業]:元/月·平方米。2.物業服務費用主要用于以下開支:(1)乙方員工的工資、培訓、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垃圾清運等相關費用;(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的相關費用;(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的相關費用;(6)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7)乙方辦公費用;(8)乙方固定資產折舊;(9)法定稅費;(10)乙方的利潤;(11)。3.實行包干制的,乙方按照上述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后,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標準提供服務,盈余或虧損由乙方享有或承擔;乙方不得以虧損為由要求增加費用、降低服務標準或減少服務內容。4.乙方應當[每年][每季][每月]定期向業主公布公共服務收支情況。(二)酬金制1.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預先交納,具體標準如下:[多層住宅]:元/月·平方米(含電梯費);[高層住宅]:元/月·平方米(含電梯費);[別墅]:元/月·平方米;[辦公樓]:元/月·平方米;[商業物業]:元/月·平方米;[會所]:元/月·平方米;[物業]:元/月·平方米。2.預收的物業服務費由物業服務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構成,歸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所有,乙方不得將其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該費用由[甲方][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開支:(1)乙方員工的工資、培訓、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費用;(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垃圾清運等相關費用;(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的相關費用;(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的相關費用;(6)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7)乙方辦公費用;(8)乙方固定資產折舊;(9)法定稅費;(10)。3.物業服務支出應當全部用于本合同約定的支出,年度結算后結余部分,轉入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年度結算后不足部分,由全體業主承擔,按[業主補繳][業主共有資金補充][其它]方式處理。因不可預計的突發原因導致物業服務無法正常開展,需要實施物業服務費年度預算以外項目的,甲方應根據本項目《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有關約定執行或經業主大會同意后實施。4.乙方采取以下第種方式提取酬金:(1)[每季][每半年][每年],按元的標準從預收的物業服務費中提取;(2)[每季][每半年][每年],從預收的物業服務費中按%的比例提取。5.乙方應當每年向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年度計劃和支出年度預決算,并按[季][半年]向甲方報告并向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費的收支情況。(三)其它約定物業服務費中電梯管理費、機動車停車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單獨收取的,甲乙雙方可另行簽訂協議書(見附件六),對相關事項作出約定。乙方對業主物業專有部分提供維修養護或其他特約服務的,服務事項、標準及費用由雙方另行約定。第九條如甲乙雙方共同約定對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產生的水電用量執行分攤工作的,應當按水電收費周期及時向業主公開公共水電用量、單價、金額等情況,向業主合理分攤實際費用。分攤約定不明確的,可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占專有部分總面積的比例分攤。但法律、法規、政府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條乙方不得將下列費用列入甲方分攤:乙方辦公、生活的自用水電費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地下停車場、綠化養護、園林水池噴泉、值班室、保安亭的水電費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喜慶、宣傳、裝飾等公共活動的水電費用;利用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開展經營活動的水電費用等。甲方對分攤情況提出異議時,乙方應當及時答復或協助有關單位及時答復。第十一條乙方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公用事業服務單位委托代收使用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不得限制或變相限制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購買或使用。第十二條在物業服務期間,業主轉讓或出租其物業時,應當將本合同、管理規約以及有關費用交納情況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承租人,并自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買賣或出租情況告知乙方。業主轉讓物業前,應當與乙方結清相關費用。第十三條業主應當自本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起向乙方支付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費按[每年][每季][每月]支付。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在每一繳費周期前(每次繳費的具體時間)履行支付義務。第四章物業的交接第十四條甲方應當做好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物業相關資料以及相關財物的接收和移交工作,協調原物業服務人配合乙方做好查驗和交接工作,協助解決本合同生效前發生的遺留問題。甲乙雙方應當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共同確認查驗結果,簽訂物業驗收協議。物業驗收協議應當對物業驗收基本情況、存在問題、解決方法及時限、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作出約定。第十五條合同生效后,甲方應當向乙方移交下列資料、財物:(一)前期物業服務人承接查驗時建設單位移交的資料;(二)業主清冊;(三)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四)物業檔案資料;(五)物業服務期間配置的屬于業主所有的固定設施設備;(六)實行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和服務期間的財務資料;(七)物業服務期間改造、維修、保養的技術資料和維修資金使用情況;(八)其他應當移交的財物、資料。第十六條甲方應當按約定向乙方提供物業服務用房。物業服務用房的所有權屬于全體業主,專用于物業管理服務工作,供乙方在合同期限內無償使用,乙方不得將物業用房挪作他用。第五章權利與義務第十七條甲方的權利義務1.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標準和內容提供物業服務;2.對乙方提供的物業服務有建議、督促的權利;3.審定乙方制定的物業服務方案,并監督實施;4.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5.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和收益權;6.遵守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7.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以及應對突發事件等方面的制度要求;8.按照國家和本省、市(地)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9.應當配合乙方實施物業管理;10.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11.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責任;12.有關法律、法規和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第十八條乙方的權利義務1.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服務,并收取物業服務費;2.及時向業主、物業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業的注意事項;3.定期聽取甲方和業主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甲方和業主監督,改進和完善服務,履行《物業服務承諾書》(見附件八)承諾;4.發現存有重大安全風險隱患的設施、設備,應及時設置警示標志,并采取措施排除隱患,必要時要向有關部門和專業機構報告;5.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本物業的檔案資料,及時記載有關變更信息,并為業主的個人資料信息保密;6.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并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7.按照相關規定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提示、引導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8.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示欄,公示服務事項及收費標準、服務方式、聯系方式以及物業管理區域內設備設施的維修保養、業主裝修、車位租售、費用使用等相關情況。9.乙方應當選擇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鍋爐、電梯、電氣、制冷以及有限空間、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業,且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10.可將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全部物業服務一并或分解后委托給其他企業或個人。乙方與受托企業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服務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約定,委托事項及受托企業的信息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乙方應當對受托企業的服務行為進行監督,并對受托企業的服務行為承擔責任;11.乙方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12.乙方不得擅自占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分或擅自改變其使用用途。確需臨時占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甲方同意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制定施工方案,開工前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施工過程中盡可能減少對業主的影響,并及時恢復原狀;13.乙方應當每年定期向業主公開業主共有資金的收支情況。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對共有資金收支情況提出異議的,乙方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七日內給予書面答復。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可以聘請專業機構對共有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乙方應當依法配合。14.乙方不得與通訊、互聯網、廣播電視等業務經營者簽署排他性、壟斷性協議,或者以其他方式實施排他性、壟斷性行為;除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等原因外,不得阻撓快遞企業進入物業管理區域按址投遞。15.配合屬地政府和有關行政部門做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16.有關法律、法規和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第六章物業的經營管理第十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用于出售的,應當出售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不能出售或者尚未售出的,應當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使用。滿足業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其他人,每次期限不超過六個月。第二十條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甲方委托乙方代為經營管理的,甲乙雙方應簽訂停車管理委托協議進行約定。乙方提供機動車停車服務時,應當與車位使用人(臨時停車除外)簽訂書面的車位租賃使用服務協議,明確雙方在車位使用及停車管理服務等方面的權利義務。第二十一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實行停車收費管理的,乙方應當將本物業管理區域內臨時停車的收費標準等信息在小區門前或小區停車場入口處的顯著位置公示。第二十二條業主裝飾裝修房屋前,應當事先告知乙方,乙方應當告知業主相關的管理要求及注意事項,并將裝飾裝修的時間、地點等信息在業主所在樓內公示。第二十三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屬于業主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等資產,經業主大會決定或業主共同決定委托乙方經營管理的,甲方應與乙方簽訂委托經營協議(見附件七),協議內容應當包括經營項目、收費標準、經營收益收支及使用分配、經營性活動的禁止性要求等事項,且不得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第二十四條甲方經業主大會決定或業主共同決定委托乙方管理業主共有資金的,乙方應當開立專戶管理業主共有資金,與乙方其他資金分開管理,賬戶名稱為(共有資金管理單位名稱),帳號。乙方應當將全部業主共有資金存入該賬戶,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相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五條業主共同決定由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管理業主共有資金的,乙方應當自決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屬于業主所有的共有資金轉入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開立的業主共有資金專用賬戶。甲乙雙方均不得以個人名義開立業主共有資金專戶。第二十六條乙方利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共有的部位、共有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所得收入,按照約定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結余部分應屬于業主所共有。結余部分經業主大會同意后,可以用于物業管理的其他支出。乙雙方均不得擅自處分業主共有部分資產,不得擅自挪用、侵占業主共有資金。乙方可以制定共有資金使用規則或者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大會決定后方可使用。乙方拓展收費服務事項的,應征得甲方同意,并公示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第七章合同終止第二十七條業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乙方的或任何一方決定在本合同期限屆滿后不再續約的,均應當提前[90日][60日]書面通知對方。本合同期限屆滿前,業主依法共同決定繼續聘用乙方的,甲方應在本合同期滿前30日內與乙方續訂物業服務合同。第二十八條本合同終止后尚未有新的物業服務人承接的,乙方應當繼續按本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服務期限為不定期,在此期間的物業服務費按本合同約定的標準交納。第二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或解除的,乙方應當在本合同終止、解除后十五日內,或在接到解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交接義務,并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按照約定將物業服務用房、共用設施設備、共用部位以及和物業服務相關的檔案和財務等資料及結清預收、代收的有關費用交還給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業服務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狀況。第三十條在辦理交接至撤出物業管理區域期間,乙方應當負責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乙方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費、對業主共同決定有異議等為由拒絕辦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干擾、妨礙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人進行服務。第八章違約責任第三十一條甲乙雙方對物業服務標準、服務質量等服務內容發生爭議的,雙方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物業服務評估監理機構就乙方的物業服務標準、服務質量等服務內容進行評估,委托評估費用由[甲方][乙方][甲乙雙方共同]承擔;經評估確認乙方管理服務未達到本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和標準的,乙方應當立即整改并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第三十二條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未能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標準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合理限期內解決;逾期未解決,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損失。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標準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合理限期內進行整改;乙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物業費并賠償損失。第三十三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擅自提高物業服務費標準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就超額部分有權拒絕繳納,同時乙方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乙方在服務期限內擅自撤出的或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后拒不撤出本物業管理區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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