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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學》案例:第一篇:《經濟法學》案例:《經濟法學》案例:1、外方A企業與中方B企業簽訂協議成立合資經營公司C。各出資15萬元,以30元為注冊資本。當年1月29日通過當地人民政府審批。3月9日C公司召開首次董事會形成關于推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決議:承包單位為B公司,約定承包期是九年,平均每年上交兩萬美元給外資方,承包結束之后C公司的外資方的全部股本資產歸中方投資者。合同經當地公證處公證。后來A企業要求B企業履行合同并請當地政府協調未果,于是提起訴訟要求C公司返還合資資產,要求B企業支付承包費,并承擔違約責任。在承包期期間,B企業和C公司因在法定期限內未年檢已經分別于01年和02年被吊銷營業執照,C公司在A企業起訴時尚未進行清算。問:(1)本案中合營企業的發包合同是否有效?(2)法院是否應該支持A企業的訴訟請求,為什么?答:(1)合營企業發包合同無效。按照法律規定,C公司成立后,應該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并按合營合同的約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從C司關于推行承包經營責任制以及與B企業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的內容可以認定,該承包經營合同實質上4、某國有酒廠2003年全年度實現銷售收入6000萬元,銷售成本4000萬元,銷售稅金及附加40萬元。此外,還有其他收入200萬元,其中國庫券利息收入20萬元,企業債券利息收入20萬元。該廠發生的其他費用如下:(1)發生業務招待費30萬元;(2)直接向某革命老區捐贈50萬元,幫助老區建設;(3)支付增值稅滯納金20萬元;(4)向有意進行聯營的單位贊助20萬元。根據以上材料,分析并計算該酒廠2003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答:(1)該酒廠的收入總額:6000+200:6200萬元(2)現在分別計算準予扣除的項目:①銷售成本4000萬元,可以完全扣除;②銷售稅金及附加40萬元,可以完全扣除;③國庫券利息收入20萬元可以扣除,但企業債券利息收入20萬元不可扣除;④業務招待費30萬元不能全部扣除,應計算出扣除限額;根據規定:全年收入在1500萬元以下的,限額為0.5%;6、劉某從百貨商店購買了一臺電扇,回家后高高興興地裝好電扇,剛一打開電扇,不料電扇漏電,將劉某擊倒在地,不省人事。家人立即將劉某送往醫院,經過三個多月治療,劉某才出院。為此,劉某要求商店和電扇生產廠家賠償經濟損失。但商店認為自己只負責賣貨,不負責質量;電扇廠家則認為電扇出廠時有合格證明,出廠后的質量問題應由商店負責。劉某的損害賠償問題,像個皮球被生產者和銷售者踢來踢去,一拖就是一年。無奈之下,劉某訴諸法院。問:(1)本案中,生產者或銷售者應承擔什么責任?(2)劉某可以向誰提出損害賠償請求?(3)本案中,誰應當對該電扇的質量負責?(4)生產者或銷售者應當賠償劉某的哪些損失?答:(1)產品缺陷責任。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6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為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因產品缺陷給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或銷售者應當承擔產品缺陷責任。本案中,電扇明顯存在危及人身的不合理是外方投資者A公司以推行承包經營的名義掩蓋其在合同存續期間收回投資款的目的,承包經營合同違反了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承包經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有關規定,因此,該承包經營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且合同自始無效。(2)依照法律規定,合資企業C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股東僅可以在對C公司資產清算并清償債務后,對剩余的財產方可按照合資雙方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C公司尚未進行清算,A企業作為合資企業的一方投資者沒有要求C公司返還合資資產的權利。承包合同雖約定B企業需向A企業支付承包費,但合同簽訂雙方是合資公司C和中方投資者B,A企業并非承包經營合同的任何一方。在合同雙方當事人C公司和B企業均已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下,A企業對承包方B企業并不享有任何實體權利;而且承包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因此,A企業訴請B企業支付承包費和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損失無法律依據,法院應不予支持。2、王某和劉某為某市農用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994年9月7日,王某、劉某又與其所任職公司以外的兩個陳某、李某合伙開辦一個農機廠,從事小型手扶拖拉機的生產,其產品與某市農用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產品相同。1995年1月6日,農用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現兩人的這一行為,經股東大會表決,公司決定罷免王某、劉某二人的董事職務。同時公司要求二人將其與他人合伙經營農機廠所得的收入合計28萬元人民幣交給公司,二人拒絕。農用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遂以二人為被告,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問:(1)人民法院是否應當支持農用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示?(2)公司的董事、經理應當承提哪些義務?答:(1)王某、劉某二人應當將獲得的28萬元收入交給農用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我國《公司法》第61條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這就是通常所說的“競業禁止”義務。本案中,某市農用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生產制造各種農用機械為主,包括小型手扶拖拉機的生產。而王某與劉某作為該公司董事,還與他人一起經營手扶拖拉機的生產銷售,顯然違反了《公司法》關于“競業禁止”的規定,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2)根據我國公司的規定,公司董事和經理的法定義務主要有:①禁止獲得非法利益。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②禁止越權運用公司財產。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不得以公司名義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其他個人提供擔保。③禁止從事與本公司相競爭的活動。④禁止泄漏公司秘密。3、1994年春夏,湖南省某縣19戶村民在縣農技站買了“威優46雜交稻種”。共插種了71.4畝大田,由于種子內摻有劣質的“威優64”種子,性能不同,成熟時間、分孽多少、栽培技術不同,到8月上旬第一次中耕時,就出現禾苗分孽多少相差懸殊,株莖高矮參差不齊,致使每畝減產150公斤,71.4畝大田共減產10710公斤。受害的19戶村民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并聯名到縣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問:1.種子質量問題是否可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消費者協會是否可受理此案?答:1.種子質量問題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范圍是指:(1)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2)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該法;(3)對于上述具體情況該法未做規定的,應當適用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4)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也應參照該法執行。2.因為此案中農戶所購買的稻種屬于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由消費者協會進行調解處理是正確的。1500萬元以上的但不足5000萬元的部分,限額為0.3%;5000萬元以上但不足1億元的部分,限額0.2%。所以,該酒廠業務招待費限額為:1500×0.5%+(5000-1500)×0.3%+(6200-5000)×0.2%=20.4萬元。⑤直接向受贈人捐贈的50萬元不能扣除;⑥違反稅法規定而支出的滯納金20萬元不能扣除;⑺非廣告性質的20萬元贊助費支出不能扣除。(3)綜上所述,該酒廠應納稅所得額為:6200—4000—40—20-20.4=2119.6萬元應納所得稅=2119..6×33%=699.47萬元。5、某一實力雄厚的B企業將電話機產品投放A市。在A市電話機市場競爭激烈,有三、四家企業在市場上也推出了與該企業在性能、質量、價格相近似的產品,在市場上形成了電話機銷售的鼎立分爭局面。B企業為排擠競爭對手,將銷售產品的價格一降再降,最后降至低于成本銷售。與其競爭的一些中小企業為占領市場的一席領地,也試圖降價銷售,但因實力不足,低于成本銷售意味著虧損,為避免虧損經營,不得不退出市場。該實力雄厚的B企業降價排擠競爭對手的策略成功,在A市市場上形成獨霸局面,在市場競爭中占據絕對有利的競爭地位。隨后,該B企業又以改進型號為名,將價格調高。問:1.B企業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2.哪些低于成本價銷售商品的行為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3.B企業行為是否侵犯了消費者的利益?答:1.該實力雄厚的大企業在商業競爭中,采用的是降價排擠的不正當競爭手段。所謂降價排擠,是指同業競爭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不當地降低價格至低于成本來銷售商品的行為。2.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低于成本價銷售商品的行為有:(1)銷售鮮活商品;(2)處理有效期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3)季節性降價;(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3.B企業的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表面上看來似乎是針對同業競爭對手,并不損害消費者利益,在降價銷售中,甚至消費者暫時還獲得了實惠,但從長遠看,不正當的經營者排擠競爭對手之后,壟斷了市場就排斥了消費者自由選擇的權利,在這種不正當競爭情況下,消費者的權益同樣受到損害。危險,且實際上已經造成劉某人身傷害,因此,屬于產品缺陷責任。(2)商店或者電扇生產廠家。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因此,本案中,劉某既可要求商店賠償,也可要求電扇生產廠家賠償。(3)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我國產品質量法對生產者和銷售者的產品缺陷責任承擔條件作了詳細規定:只要生產者不能證明免責事由存在,則必須承擔責任;銷售者只有在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對于生產者的免責事由我國產品質量法規定了三種:產品未投入流通;產品投入流通時缺陷尚不存在;產品投入流通進科技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具體到案中,商店如果能證明電扇的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并指明生產廠家或供貨方,則在向受害者賠償損失后可向生產者或供貨方追償。對于生產廠家來說,本案中的電扇顯然已投入流通,且該缺陷能被當時科技水平發現,所以只有在其能證明電扇投入流通時缺陷不存在,才可免除責任。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商店和電扇生產廠家之間的責任追償問題。無論劉某向誰主張賠償,誰都不可推諉,應先行賠償然后再來確定最終責任。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商店和電扇生產廠家之間的責任追償問題。無論劉某向誰主張賠償,誰都不可推諉,應先行賠償再來確定最終責任者。(4)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結合本案,商店或生產廠家因電扇缺陷造成劉某人身損害,需要賠償醫療旨、醫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第二篇:經濟法學案例講評經濟法學案例講評一、國有企業募集設立改建股份有限公司國有企業火炬化工廠與另外一國有企業火星化工原料廠決定共同作為發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千萬元。火炬化工廠以廠房、機器設備和土地使用權出資,評估作價400萬元;火星化工原料廠以原料及廠房出資,經評估作價200萬元;另外,火炬化工廠還以本廠的商標及專利技術出資,經評估作價1100萬元,該專利技術并非高新技術。公司將以募集方式設立,除了發起人按規定認購的股份以外,其余股份準備向社會公開募集。試分析:1.發起人是否符合法定人數?2.公司注冊資本是否符合法定最低限額?3.發起人的出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4.股份的公開募集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答題要點: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5人以上為發起人,但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于5人。2.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法定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千萬元。該擬設立股份有限公司5千萬元注冊資本符合規定。3.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金額不得超過公司出資資本的20%,而火炬廠的工業產權作價已超過了注冊資本的20%,不符合法律規定。4.《公司法》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o兩個發起人的出資所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未達到這一要求,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規定。二、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法定條件某國有企業A與某集體企業B、某大學C達成協議,決定共同出資成立一個以生產經營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D。該公司章程規定,公司的注冊資本為60萬元人民幣,其中,A用貨幣出資10萬元,用機器設備作價出資25萬元,B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10萬元,C以貨幣出資10萬元,以專利權作價出資5萬元。在實際出資過程中,分別以實物、土地使用權和專利權出資的A、B、C,都依法辦理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且,C已將其以貨幣形式出資的10萬元存入D公司的臨時賬戶,只有A用貨幣出資的10萬元尚未到位。試分析:1.擬設立的D公司的股東人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2.公司章程中是否可以對注冊資本做出規定?D公司章程中有關注冊資本的規定是否合法?為什么?3.A、B、C的出資形式是否合法?其實際出資過程是否合法?為什么?4.在認繳出資額方面,違法者應承擔什么責任?答題要點:1.擬設立的D公司的股東人數是合法的,因為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設立非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人數為2個以上50個以下。2.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中應當對注冊資本做出規定,D公司章程中有關注冊資本的規定是合法的,因為D公司的注冊資本為60萬元,超過了50萬元的法定最低限額。3.A、B、C的出資形式是合法的,因為《公司法》規定股東既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但其實際出資過程中,B、C是合法的,A是不合法的,因為A沒有足額繳納其認繳的出資額。4.在認繳出資額方面,A是違法者,A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額的股東B、C承擔違約責任。三、公司法人財產與投資者個人財產相區分張某,是一位個體戶。他與另一位個體戶共同發起成立了一家A服裝貿易公司,并由該公司買下了張某全部的產業。不過,公司并沒有給他現款,而只是給他股份和債權(即公司承認欠他的錢)。張某幾乎擁有了公司全部股份(90%)。由于經營不善,該公司最終解散。張某聲稱自己是公司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償還他借給公司的錢。但是,公司其他債權人主張,既然公司成立后的業務與公司成立前完全一樣,而且張某擁有公司幾乎全部的股份,所以,實質上A公司幾乎就是張某的私人企業,張某就是公司。因此,張某與公司之間并不存在什么債權債務關系。張某無權要求公司財產償還所欠債務,而只能由其他債權人共同分配公司財產,以清償債務。為此,發生糾紛,訴至法院。試分析:1.張某對公司的身份究竟是什么?2.張某要求清償債務有無法律依據?3.法院將如何處理該債務清償案件?答題要點: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的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20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2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部門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享有獨立的財產權,并以其獨立的財產承擔責任。公司的財產均來自股東的投資,公司一旦成立,股東就喪失了財產所有權,而取得股權。股東個人無直接處分公司財產的權利,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也不得抽回出資。只有當公司終止時,股東才有可能對剩余財產進行分配。因此,不能將公司財產和公司股東的個人財產混為一談,也不能要求公司股東超出其投資數額而以其他財產來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在本案中,張某具有雙重身份,張某既是公司的股東又是公司的債權人,我們應加以區分。2.張某作為股東持有公司股份所表現出來的財產,在公司解散時,不能與其他債權人共同受償,只有在公司財產滿足全部債權人的債權以后,才能就剩余部分對公司股東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張某又是公司的債權人,他對公司的債權屬于他的個人財產,這一部分財產不屬于公司財產的范圍。在公司法中,由于公司財產與股東出資以外的個人財產是分離的,所以張某對于公司的債權,應當與公司其他債權人一起參與分配。3.法院對本案的處理,首先就公司解散的財產對包括張某在內的債權人的債權進行清償,然后,就剩余部分財產對公司股東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四、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的條件F股份有限公司是1999年4月成立的新企業,其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允許其上市交易。2000年9月,董事會考慮到公司近期不太景氣,在2000年的前六個月處于虧損狀態,公司董事會向股東大會提議發行新股50萬元,每股面值10元,股票以票面金額面值出售。股東大會做出發行新股的決議后,在2000年10月,公司即在報紙上刊登發行新股的公告。試分析:1.公司發行新股的條件是什么?2.F公司發行新股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3.有關部門應如何處理此案?答題要點:1.《公司法》第137條規定了下列新股發行應具備的條件:(1)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間隔1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內連續盈利,并可向股東支付股利。公司以當年利潤轉增股本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而不另收股款,不以新股發行前3年連續向股東分配利潤為必要條件。(3)公司在最近3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財務會計文件”包括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財務會計報告等。“虛假記載”指故意的隱瞞重大事實和不實陳述。(4)公司的預期利潤率可達到同期銀行的存款率。只有具備了上述條件后,公司才有可能發行新股。2.公司發行新股應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的方式通過,股東大會在決議中應當明確新股的種類和數額,新股的發行價格、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股東大會做出新股發行的決議后,董事會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屬于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F公司不經批準擅自募集新股是違法行為。3.《公司法》第210條規定:“未經本法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利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本案中F公司2000上半年虧損,不具備發行新股的條件,而且為規避法律沒有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違法情況嚴重,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應對其實行處罰,根據《公司法》第210條的規定,對F公司處以3萬至30萬元的罰款。此外,還應對違法行為直接負有責任的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要視其違法責任的大小,給予警告或罰款。五、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某市宏發機械公司(以下簡稱宏發公司)于2001年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分立為東方機器設備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公司)和大河構件廠(以下簡稱大河廠)。宏發公司分立時,其財產做了相應的分割,編制了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東方公司與大河廠就宏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達成協議,全額由東方公司承擔。公司于2001年5月5日做出分立決議后,5月15日前通知了債權人,并在5月5日至6月5日連續在報紙上就分立事宜公告了三次。宏發公司的某甲債權人接到通知書后,于5月20日向宏發公司提出了清償債務的要求;某乙債權人接到通知書后,于5月30日向宏發公司提出了提供相應債務擔保的請求。宏發公司對某甲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并對某乙債權人的要求做出了承諾。2001年6月1日,公司正式分立。宏發公司的在外地的債權人某丙未接到分立通知書,于2001年8月2日才知曉宏發公司已分立,于是分別向東方公司和大河廠主張債權,但東方公司和大河廠均以公司早已分立為由拒絕了某丙的要求。某丙遂訴諸法院。試分析:1.公司分立時,應如何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及其他債權人?2.某甲與某乙債權人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3.某丙的債權主張是否有法律依據?答題要點:1.公司分立,其財產應做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做出分立決議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宏發公司在分立過程中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對債權人進行了通知,并進行了公告。其做法是正確的,符合《公司法》要求。2.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天內有權要求分立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某甲債權人要求清償債務,某乙債權人要求分立公司提供相應的擔保,都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宏發公司清償了債務,并提供了相應的擔保,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否則,公司不得分立。3.某丙債權人未接到分立通知書,但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未接到通知書的債權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天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東方公司和大河廠拒絕其債務主張是不合法的。按照東方公司和大河廠達成的債務分擔協議,宏發公司的所有債務均由東方公司承擔,因此,法院將判決由東方公司清償某丙債權人的債務。六、公司董事同業競爭禁止的法律責任某甲和某乙均為某市青松化工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松公司)的董事。2000年9月某甲、某乙又與其所任職公司以外的兩人某丙、某丁合伙開辦了一個化工原料廠,從事聚酯乙烯的生產。其產品與青松化工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產品相同。2001年1月,青松公司發現本公司某甲和某乙的這一行為。經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免去了某甲、某乙公司董事的職務。同時,公司還要求某甲和某乙將其與他人合伙經營化工原料廠期間所得收入共計20萬元人民幣交予公司,被二人拒絕。青松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某甲和某乙將其經營化工原料廠所得收入交給青松公司。試分析:1.某甲和某乙與他人合伙開辦化工原料廠的行為是否合法?。2.青松公司免去某甲和某乙董事的職務的行為及要求二人將經營化工原料廠期間的收入交于公司的主張是否合法?答題要點:1.某甲和某乙同某丙、某丁合伙開辦化工原料廠,其產品又與青松公司產品相同,該行為是違法的。《公司法》第61條第一款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這在法律上稱為“同業競爭禁止”2.《公司法》第61條第一款還規定,“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公司法》第215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本法規定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的,除將其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給予處分”。因此,青松公司免去某甲和某乙董事的職務的行為及要求二人將經營化工原料廠期間的收入交予公司的主張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七、公司股東出資不實需承擔法律責任張甲、張乙兄弟二人用自家臨街房屋經營汽車修理業務,隨著業務的擴大,深感資金不足。該修理鋪對面是某縣機械廠,因經營不善,連年虧損。廠長于某一直想尋找新的投資熱點。1994年5月,張氏兄弟同于廠長一拍即合,擬成立興發汽車配件維修有限責任公司。張氏兄弟與機械廠簽署協議:張甲、張乙用臨街房屋及所有設備、零配件作價出資,共計70萬元(張甲40萬元,張乙30萬元)。機械廠從銀行貸款50萬元作為出資。公司章程規定,汽車配件維修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為120萬元。興發汽車配件維修有限責任公司于1994年6月28日提出申請,不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成立。公司成立后,經營有方,營業收入大幅增長。1994年8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稱張甲、張乙二人實物出資不實,直至公司成立,張氏兄弟并未將房產進行過戶登記,并且對實物作價過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重新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資產進行了評估。經重新評估,張氏兄弟用以出資的房屋、設備及零部件等全部實物作價僅50萬元。機械廠知曉情況后,擬再出資20萬元暫填補公司資本空缺,但未能取得銀行貸款。試分析: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興發公司將給予什么處罰?2.對張氏兄弟將給予什么處罰?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公司的注冊資本一項將做如何處理?答題要點:1.興發公司注冊資金不實,應受到罰款的處罰。另一方面,股東應及時填補出資,否則,必須重新修訂公司章程中注冊資本一項。2.《公司法》第206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辦理公司登記時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208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欺騙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張氏兄弟出資不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上述規定對其做出相應處罰。3理部門將責令興發公司修改公司章程,變更注冊資本,并進行變更登記。.機械廠未能取得銀行貸款,填補公司資本空缺,工商行政管八、公司的股東出資及公司的解散、清償濱海市甲、乙、丙三企業協商決定,共同投資創立一家從事生產經營的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實業公司)。公司注冊資本110萬元,其中甲出資20萬元;乙出資15萬元,另以實物出資折價18萬元;丙出資10萬元,另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折價20萬元及商標使用權出資折價27萬元。甲受委托于1992年8月向當地政府主管部門辦理報批手續,于8月22日獲得批文。同年10月15日,甲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同年12月,實業公司董事長蘇志與一港商和丁公司談妥,擬在濱海市建立一合營企業。1993年1月10日三方正式簽訂合同,2月1日正式登記成立。按三方約定,港方于12月底將出資額50萬元匯入實業公司賬戶。但直至1993年7月,實業公司和丁公司仍未將出資額繳清(只繳20%)。港方催繳未果,于8月上旬提出終止合同,同時要求賠償損失12萬元,退還投資額50萬元。實業公司遲遲未能答復。港方遂訴至法院。結案后,甲乙二企業提出終止實業公司,丙不同意。8月25日在公司董事會投票表決時,7名董事中4名贊成終止,3名反對。公司遂宣布成立清算組。9月5日,蘇志參加外地的訂貨會,以實業公司名義與A簽訂一份購銷合同,A于9月20日將定金11萬元匯入實業公司。后得知實業公司無力交貨,立即提出終止合同,要求賠償損失。試分析:1.港商提出賠償其因終止合同而造成的損失12萬元,應當由誰承擔?2.1993年9月5日蘇志與A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3.如實業公司最終解散,其財產應當按照什么順序清償?4.實業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是否違法?如有,請一一指出。5.實業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時,應當提交哪些文件?答題要點:1.港商的損失應由實業公司和丁公司按比例承擔。2.此合同應為無效。因為實業公司已成立清算組,只有清算組才能有權依法進行民事活動,其他人無權與它簽訂合同。3.應按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保費用、公司所欠稅款和公司債權的順序清償。4.丙商標使用權作價出資比例違法。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20%。5.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九、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法律地位日本某通商株式會社依法在中國武漢設立了一個商務辦事處,指定中國公民張某為該辦事處代理人。1988年3月,經張某聯系,該株式會社與武漢某貿易公司簽訂一批文山產優質“三七”購銷協議。該協議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某貿易公司按約交貨,并辦理了各項手續。該株式會社付給了部分貨款,但尚有部分貨款遲遲沒有清償。后來,由于該株式會社在日本國內有違法行為,被政府強制關閉,遂決定撤銷辦事處,并著手變賣辦事處財產。某貿易公司得知這一情況,以張某為株式會社代理人向法院起訴,要求以辦事處的財產償還株式會社所欠剩余債務。張某認為,所欠貿易公司債務應向株式會社追償,因合同是以株式會社名義簽訂的,辦事處只是從中聯系,不能以辦事處財產清償。此外,張某也反對貿易公司將其列為被告代理人,因為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作為代理人,必須有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這是法定的手續,否則不能認定為代理人。試分析:1.商務辦事處的法律地位是什么?2.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主要特征有哪些?3.本案的被告應如何確定?答題要點:1.本案中,日本某通商株式會社在中國設立的商務辦事處應該是株式會社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它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本身無獨立財產不能獨立承擔經濟責任,只能以外國公司的名義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其業務活動中所產生的權利義務均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外國公司承受。在該商務辦事處撤銷時,如有債務,應按公司法有關清算的規定進行清算,并以該辦事處機構的財產先行清償,不足部分再向通商株式會社索賠。我國《公司法》第199條規定:“外國公司依照本法規定可以在中國境內設置分支機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外國的分支機構,是指依照外國法律登記成立的公司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業務活動的場所或辦事機構。根據上述的分析,本案中的日本某通商株式會社在武漢設立的辦事處是該公司的合法分支機構,具有分支機構的法律地位。因此,由辦事處聯系簽訂的購銷合同所產生的民事法律后果,由其所屬的外國公司即某通商株式會社承擔。但在外國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撤銷時,應首先以分支機構財產予以清償。張某拒絕以辦事處財產清償貿易公司債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該辦事處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貿易公司有權向設置該分支機構的外國公司即日本通商株式會社索賠。2.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主要特征有:(1)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是以外國公司法人的存在為前提。(2)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是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3)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的業務活動,應當以營利為目的。(4)外國公司分支機構主要是外國公司的分公司,它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5)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是一種營業場所或辦事機構。3.我國《公司法》第201條規定: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置分支機構,必須在中國境內指定負責該分支機構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代表人或代理人是該分支機構的法定代表。本案中,張某雖然為辦事處的代理人,但依《公司法》的規定,又屬于辦事處的負責人。在民事訴訟中,雖然要求代理人的確認須以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為依據,并且在委托書中注明委托權限,但由于《公司法》關于分支機構代理人的規定屬于法律的特別規定,應以優先適用為妥。因此,本案中張某應確認為被告。十、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某甲、某乙、某丙三人共同出資舉辦一個從事汽車修理的合伙企業,某甲、某丙各出資人民幣5萬元,而某乙以設備和修理工具出資。某甲、某丙委托某乙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合伙人三人訂立一份合伙協議,協議做出如下規定:1.某甲、某丙的出資以人民幣現款出資,于合伙企業成立后1月內,第1期出資2萬元,6個月內全部繳付。某乙以設備和修理工具出資不經過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三方協商估價為8萬元,設備和修理工具不辦理過戶手續,仍由某乙使用和處置。2.某甲、某丙不參與企業的事務管理,全部委托某乙執行企業事務。某乙在執行事務中所產生的收益與另外兩個合伙人4比6分成,如發生虧損則由某乙承擔。3.某甲個人對趙某負有債務1萬元,合伙企業曾替趙某大修汽車1次,趙某欠合伙企業1萬元的修理費。趙某提出以對某甲的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4.合伙企業起名“萬利得”汽修有限責任公司。某甲和某丙以出資額對合伙企業的債務負責,某乙負無限責任。試分析:1.合伙協議有關出資、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2.合伙協議有關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約定以及虧損分擔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3.合伙企業協議有關企業與合伙人個人債權人關系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4.企業名稱及債務承擔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答題要點:1.有關出資期限的規定符合法律規定。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協議中約定出資期限。以實物出資也可以不經法定機構評估,由合伙人約定,但一經出資即成為合伙企業財產,不得不辦理過戶手續,更不得由合伙人擅自處理。2.合伙企業可以選擇委托一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該約定有效,但執行合伙人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收益的分配比例可以約定,但如發生虧損,應由全體合伙人承擔,因此,虧損由某乙一人承擔的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3.該條款不符合法律規定。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個人的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4.合伙企業的責任形式是合伙人依法承擔無限責任,所有合伙人均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因此,合伙企業起名為有限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某乙一人負無限責任,某甲和某丙以出資額負有限責任的規定也不符合法律規定。十一、中外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爭議的法律適用及合營期限甲方為我國一家旅游公司,乙方是美國一家飯店管理公司。雙方擬成立一家中外合資的酒店,下面是一份待簽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的部分條款:??第二條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規,同意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資經營酒店,其組織形式為合伙企業。第二十五條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4名,乙方委派3名。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不拘任何一方。第三十六條合營公司按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第四十三條對本合同的修改,經董事會一致通過決議后即生效。第四十四條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執行及爭議的解決,可以適用中國法律,也可以適用外國法律。第四十五條合營公司的期限不做約定,由雙方根據經營狀況另行協議。試分析:上述合同條款中的哪些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應如何修改?答題要點:1.所列條款中,第三十六條無錯,不需修改。2.其余各條中有四處不妥,應改正:(1)中外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不是合營企業的法定形式。我國法律規定,只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才可以采取合伙企業的形式。因此,第二條股份有限公司應改為有限責任公司。(2)第二十五條改為董事長由合營一方擔任的,副董事長應由他方擔任。《合營企業法》規定,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3)第四十三條改為對合資經營合同的修改,必須經合營雙方簽署協議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后方能生效。(4)第四十四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應適用中國法律。我國《合同法》第126條第2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5)第四十五條合營企業屬于服務性行業的,按照國務院批準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期限暫行規定》第3條的規定,合營各方舉辦服務性行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合營合同中約定合營期限。第三篇:經濟法學案例分析題11、A、B、C、D四人決定共同出資設立一生產塑料產品的有限責任公司,約定注冊資本為100萬元,其中A出資25萬元,B以勞務作價20萬元出資,C以土地使用權依法評估作價25萬元出資,D以商標權依法評估作價30萬元出資。為了公司未來的經營業績,準備聘請曾因犯有貪污罪被判刑二年,現已刑滿釋放一年,但十分有才華,有經營經驗的E為經理。由于A要出國,沒有時間參與公司章程的制定,因此B、C、D制定了公司章程。請分析回答:(1)在出資方式上存在什么問題?(2)以非貨幣出資要履行什么手續?(3)E是否可以被聘為公司經理,為什么?(4)A未參與公司章程的制定是否可以,為什么?答案:(1)有限公司不可以以勞務作為出資方式(2)要履行評估(3)不可,犯貪污罪刑滿釋放三年及以上才可(4)可以,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不夠三分之二人數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四分之三超過三分之二所以可以.[案情]1997年10月8日,某市勞動監察機構到該市新灣煤礦檢查《勞動法》的執行情況。在檢查過程中發現該煤礦無論是井下職工還是井上職工都普遍實行8小時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于是市勞動監察機構依據《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對該煤礦做出行政處罰,責令該煤礦立即停止延長井下工人工作時間的違法行為,對該煤礦處以罰款5萬元。新灣煤礦認為該煤礦是省礦務局直屬企業,其行為是否妥當,是否合法應由省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做出評定或給予行政處罰,而市勞動監察部門則無權對其處罰,遂不予接受。[問題]市勞動監察機構有無對新灣煤礦處罰的權力,應怎樣處理?答案:本案中,雖然新灣煤礦屬于礦山的范疇,但是新灣煤礦延長工作時間的違法行為屬于普通勞動監察的內容,其處罰應由勞動監察機構作出。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可對礦山安全方面的違法行為直接作出處理決定,對不屬于礦山安全方面的違法行為,礦山安全監察部門應當向勞動監察機構反映,由勞動監察機構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也就是說市勞動監察機構對新灣煤礦有處罰權,而且就新灣煤礦的行為而言該處罰也是正確的,新灣煤礦應接受并改正其違法行為。第四篇:法學案例最高檢歷時七年督辦廣東徐輝申訴案,再審改判無罪2014年9月9日,一起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督辦七年的申訴案,經廣東省檢察院向該省高級法院發出《檢察意見書》,珠海市中級法院經再審改判案件當事人徐輝無罪。1998年8月,廣東省珠海市小林鎮居民、19歲的嚴某娟被強奸殺害。2001年5月,小林鎮居民徐輝被珠海市中級法院以強奸罪、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徐輝不服,向廣東省高級法院提出上訴,被駁回。徐輝交付執行后,又向廣東省高級法院提出申訴。2005年,徐輝申訴再次被駁回。徐輝服刑后堅持申訴。2006年12月,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受理了徐輝的申訴。2007年1月,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審查申訴材料后認為,原審裁判采信的徐輝有罪供述與在案證據存在矛盾、DNA檢驗報告不具排他性等疑點,要求廣東省檢察院依法立案復查。此后,該廳一直跟蹤督辦。2008年6月,廣東省檢察院在調閱案卷、查閱資料、多次往返廣州和珠海核實原案證據、到監獄提審徐輝核實口供以及咨詢相關技術專家的基礎上,發現原審定案主要證據存在重大缺陷,遂向該省高級法院發出《檢察意見書》,建議該省高級法院啟動再審程序,重新審理該案。2008年10月,廣東省高級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此后,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多次與廣東省檢察院溝通,高度關注該申訴案進展情況。2014年9月9日,珠海市中級法院再審改判徐輝無罪。2最高檢就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訴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對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馬樂系廣東省深圳市博時基金管理公司原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經理,在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間,其利用所掌握投資基金交易的未公開信息非法交易股票76只,累計成交金額10.5億余元,從中獲利1883萬余元。馬樂案因涉案金額突破10億元,被稱為國內“最大老鼠倉案”。2014年1月2日,深圳市檢察院就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向深圳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同年3月24日,深圳市中級法院一審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馬樂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1884萬元,同時對其違法所得1883萬余元予以追繳。4月4日,深圳市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法律適用錯誤,量刑明顯不當,提出抗訴。廣東省檢察院支持抗訴。10月20日,廣東省高級法院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廣東省檢察院認為終審裁定確有錯誤,于11月27日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12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研究該案,認為本案終審裁定法律適用錯誤,導致量刑明顯不當,決定按審判監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檢察機關對張海違法減刑系列案24名涉案人員立案偵查截至2014年1月,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違法減刑系列一案中,24人因涉嫌違法被檢察機關立案。其中,司法行政、監獄系統11人,看守所系統3人,法院系統1人,律師2人,社會人員7人。2005年3月24日,張海因涉嫌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被刑事拘留。2007年2月,廣東省佛山市中級法院一審以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判處張海有期徒刑15年。張海不服提出上訴。其女朋友黃鷺及秘書康杰四處活動,先后找到佛山市看守所副所長羅建能、民警陳松柳等疏通關系。黃鷺還向廣東省監獄管理局時任獄政處處長郭子川行賄,請求在調監、減刑等方面對張海予以關照,并委托他人賄賂廣東省司法廳原黨委副書記王承魁。2010年9月,武江監獄根據張海在佛山市看守所獲得的另一份假立功材料為其提請減刑,韶關市中級法院裁定減刑2年。張海在武江監獄服刑期間,指使他人為其虛假申報實用新型專利。2010年7月,武江監獄據此為張海申報重大立功。2011年1月25日,張海因重大立功被韶關市中級法院裁定減刑2年1個月28天,次日刑滿釋放。截至2014年1月,檢察機關對張海違法減刑系列案共立案24人。廣東省司法廳原黨委副書記王承魁涉嫌受賄,已經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廣東省監獄管理局原副巡視員、獄政管理處處長郭子川,犯徇私舞弊減刑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廣東省韶關市中級法院審監庭原副庭長丁飛雄,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廣東省佛山市看守所原副所長羅建能,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4河北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糾正王玉雷冤案2014年10月20日,河北省保定市順平縣白云鄉北朝陽村村民王玉雷來到順平縣檢察院,感謝檢察官幫他洗清了“殺人犯”冤屈。2014年2月18日,北朝陽村村民王玉雷回家路上發現一男子躺在地上,身旁有血跡,懷疑死亡,遂撥打“110”報案。順平縣公安局偵查認定該男子是北朝陽村村民王偉,疑被人用鈍器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公安機關認為報案人王玉雷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對王進行拘留。3月15日,順平縣公安局以王玉雷涉嫌故意殺人罪提請縣檢察院批準逮捕。順平縣檢察院受理此案后,對公安機關報捕材料和證據依法審查,發現王玉雷供述前后矛盾:訊問筆錄共有9次,前5次為無罪供述,后4次為有罪供述。3月18日,檢察人員前往看守所對王玉雷進行提訊,發現王玉雷右臂打著石膏纏著繃帶,且對傷情極力回避。次日,檢察人員再次對王提訊,王玉雷終于說出實情:自己并未殺害王偉,身上的傷是被公安人員打的。于是,該縣檢察院隨即向保定市檢察院作了匯報。3月21日,保定市檢察院就王玉雷一案進行研究認為,王玉雷除口供外無其他證據能證明其有罪,且公安機關可能存在非法收集證據和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嫌疑人的違法行為,按照非法證據排除規定,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3月22日,順平縣檢察院根據保定市檢察院指導意見,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對王玉雷案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并向公安機關發出《不捕理由說明書》《補充偵查提綱》和《糾正違法通知書》。公安機關隨即對王玉雷變更強制措施。7月1日,王玉雷被無罪釋放。在此期間,公安機關重新確定13名重點嫌疑人,對其分別進行DNA鑒定。7月7日,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人王斌提請逮捕。7月14日,檢察機關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王斌批準逮捕。9月15日,王斌被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劉鐵男受賄案并提起公訴,最高檢組織立案查處國家發改委腐敗窩案2014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河北省廊坊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國家發改委原副主任劉鐵男受賄案,經廊坊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作出一審宣判,法庭以受賄罪判處劉鐵男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劉鐵男受賄案,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經依法指定管轄,2014年6月23日由河北省廊坊市檢察院向廊坊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廊坊市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鐵男于2002年至2012年,利用擔任國家計委產業發展司司長、國家發改委工業司司長、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南山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宋作文等人在項目審批、設立汽車4S店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與其子劉德成(另案處理)共同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3558.3592萬元。2014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透露,檢察機關已立案查辦國家發改委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受賄犯罪案件11案11人,其中,發改委國家能源局5人、發改委價格司5人、發改委就業和收入分配司1人。煤炭司原副司長魏鵬遠家中被搜查發現現金折合人民幣2億余元,成為新中國成立以來檢察機關一次起獲贓款現金數額最大的案件。內蒙古檢察機關決定逮捕“呼格吉勒圖案”專案組組長馮志明2014年12月17日,備受社會關注的內蒙古自治區“呼格吉勒圖案”專案組組長、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副局長馮志明,被內蒙古檢察機關以涉嫌玩忽職守、刑訊逼供、受賄等罪名決定逮捕。與此同時,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成立調查組,對檢察系統造成呼格吉勒圖錯案負有責任的人員展開調查。呼和浩特市檢察院宣布,經對1996年“4·9”案進行審查,已就趙志紅的該起犯罪事實向呼和浩特市中級法院追加起訴,指控趙志紅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奸罪.1996年4月9日,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毛紡廠女廁發生一起強奸殺人案,隨后,前往公安機關報案的卷煙廠職工呼格吉勒圖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公安分局認定為兇手。61天后,18歲的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死刑。時任新城區公安分局副局長馮志明是這起“4·9”專案組組長。2005年10月,涉嫌作案21起、身負10條人命的趙志紅被內蒙古警方抓捕。趙志紅落網后,供認自己為“4·9”女尸案的始作俑者。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法院對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審判決,宣布撤銷該院原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級法院一審刑事判決,以原審判決和裁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宣告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7檢察機關對“衡陽破壞選舉案”立案偵查并提起公訴2014年1月,湖南省檢察機關依法對衡陽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左慧玲等50名犯罪嫌疑人,分別以涉嫌玩忽職守罪、破壞選舉罪立案偵查。隨后,又陸續對其他18名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同時,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湖南省政協原副主席童名謙在衡陽破壞選舉案中失職瀆職,涉嫌玩忽職守罪一案依法立案偵查。6月23日,童名謙被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童名謙在擔任中共衡陽市委書記、衡陽市換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等職務期間,嚴重不負責任,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衡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湖南省人大代表發生嚴重賄選,嚴重侵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惡劣的政治和社會影響,依法應當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從6月16日起,湖南省檢察機關對立案偵查的“衡陽破壞選舉案”65件68人陸續提起公訴。8月18日,69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剝奪政治權利等刑罰。童名謙因犯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法院認為,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童名謙在擔任中共湖南省衡陽市委書記、衡陽市換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衡陽市十四屆人大一次會議臨時黨組書記、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期間犯玩忽職守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童名謙玩忽職守,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從重懲處;童名謙主動投案自首,認罪、悔罪態度較好,量刑時酌予考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劉漢、劉維等36人特大涉黑案被湖北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劉漢、劉維等36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等案,經依法指定管轄,湖北省咸寧市檢察院2014年2月20日向當地法院提起公訴。該案涉案人員涉及多個嚴重犯罪,其中劉漢、劉維涉及15個犯罪罪名,情節惡劣、危害嚴重,是近年來國內公訴的特大涉黑犯罪集團。檢察機關指控,1993年以來,被告人劉漢、劉維等36人無視國家法律,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大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攫取巨額經濟利益,稱霸一方,在四川省廣漢、綿陽、什邡等地及部分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其中,故意殺人5起致6人死亡、故意傷害2起致2人死亡、非法拘禁1起致1人死亡。此外,被告人還千方百計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尋求保護,鞏固和擴張其社會影響力。檢察機關認為,劉漢、劉維等人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非法經營罪、串通投標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窩藏罪、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等,應對相關被告人予以數罪并罰。5月23日,劉漢、劉維等36人涉黑案一審宣判。劉漢、劉維等5人被判處死刑,5人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4人被判處無期徒刑,22人被判處有期徒刑。8月7日,湖北省高級法院對劉漢、劉維等上訴案公開宣判,維持一審對劉漢、劉維的死刑判決。二審期間,湖北省檢察院派員出席庭審活動。貴州省金沙縣檢察院狀告該縣環保局,系全國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以行政機關為被告的公益訴訟案2014年10月,貴州省金沙縣環保局因行政不作為“怠于處罰”污染企業,被金沙縣檢察院起訴至法院。此案成為全國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案。金沙縣檢察院訴稱,2013年9月,金沙縣環保局通知佳樂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應繳納噪聲排污費12.152萬元,但企業一直未繳。縣環保局遂于2014年8月又向企業發出限期繳費通知,責令其于2014年8月23日前繳納噪聲排污費,如逾期不繳,將進行處罰。2014年10月13日,佳樂公司繳納了噪聲排污費,但已屬逾期繳費,縣環保局卻不準備對企業進行行政處罰。金沙縣檢察院認為佳樂公司拖延支付噪聲排污費近一年,已對國有財政資金造成損害,其行為應當受到處罰,遂將金沙縣環保局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環保局對企業進行處罰。之后,縣環保局對佳樂公司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縣檢察院認為,既然縣環保局已對相關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檢察機關的行政公益訴訟目的已經達到,于是提出撤訴,法院裁定準予撤訴。最高檢直接組織查辦江蘇昆山“8·2”特大爆炸事故案,15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玩忽職守被立案偵查事故發生后,最高檢第一時間派員趕赴事故現場,直接組織查辦,成立了由最高檢和江蘇省三級檢察機關組成的檢察專案調查組,在國務院事故調查組統一組織協調下,與各個部門密切配合,圍繞中榮公司廠房設計施工、除塵設備安裝驗收、日常監督管理等環節是否存在瀆職犯罪等問題依法獨立、同步開展事故調查,嚴肅查辦事故背后的職務犯罪行為。經調查發現,在江蘇昆山“8·2”爆炸事故中,當地政府主管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保、消防等部門相關責任人存在失職瀆職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截至目前,檢察機關已分別以涉嫌玩忽職守罪依法對昆山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黨工委委員、安委會主任陳藝,昆山開發區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兼安委會副主任黃惠林,昆山市安全監管局副局長陸冠峰,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隊原參謀王劍,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長宋秀堂,昆山市環境保護局副局長丁玉東等15人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在對相關人員瀆職犯罪開展偵查的同時,檢察機關還深挖瀆職犯罪背后的經濟犯罪問題,現已查明昆山市安全監管局副局長陸冠峰,昆山開發區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局安全生產科科長、安委會辦公室主任葉錫君,昆山市環境保護局副局長丁玉東,昆山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仇建軍,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長宋秀堂,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隊原參謀王劍、尹有海等7人涉嫌受賄犯罪。2014年12月31日,昆山市檢察院以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對昆山“8·2”特別重大爆炸事故責任人、昆山市中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長吳基滔、總經理林伯昌、經理吳升憲依法提起公訴。第五篇:法學案例案例:哈圖和父親帶著12歲的兒子巴特進山打獵不幸遇到雪崩,三人全部遇難,聞此訊,哈圖的妻子依瑪當即悲痛而死,哈圖的母親和岳父料理完喪事以后,為爭奪哈圖等人的遺產發生紛爭。哈圖的母親以所有財產均是她家的為由要求繼承所有的財產。而哈圖的岳父要求繼承依瑪的遺產。雙方爭執不下,哈圖的岳父帶人將電視機、大衣以及其他一些家里財產搶走,哈圖的母親起訴到法院。法院受理開案件后經過調查發現:哈圖的父親有遺產價值1.2萬元,哈圖及妻子、兒子有遺產價值2萬元,其中兒子生前接受其干爹贈與2000元。問此案法院該如何處理?答:首先,法院應當認定哈圖岳父帶著兒子等人將電視機、大衣柜以及裘皮大衣搶走的行為是錯誤的。在沒有對遺產進行分割之前,任何人都不能將其據為己有,否則就是對繼承人共有權的侵犯。其次,應把各被繼承人的遺產數額、繼承人范圍確定下來。根據我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本案應推定哈圖父親先死亡。然后是哈圖,最后是巴特。哈圖父親遺產1.2萬元由哈圖和母親繼承,每人6000元。哈圖有遺產1.2萬元(9000元+3000元),由哈圖母親、妻子、兒子繼承,每人4000元。第三,巴特有遺產6000元(2000元+4000元),應由依瑪繼承。第四,依瑪有遺產2.2萬元(9000元+3000元+4000元+6000元),由其父親繼承。綜上所述,法院應當判決:哈圖母親分得價值1萬元遺產;哈圖岳父分得價值2.2萬元遺產分析:。先對哈圖父親的遺產進行分配,共12000元,哈圖的母親與哈圖各分得6000元。哈圖分得的6000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與18000元合計24000元與依瑪平均分配,得12000元,可作為遺產進行分配,依瑪、哈圖的母親、巴特三人各得4000元。巴特的遺產為2000元,加上4000元,由依瑪繼承。由此,哈圖母親應該得的遺產為6000元加4000元,共10000元。依瑪應得的遺產為4000元加6000元,共10000元。2/王某的妻子和女兒早年死亡,2002年王某也死亡,留有房屋四間,遺產未經分割,王某的兒子也死了,為繼承四間房屋王某的女婿、外孫女與王某的兒媳、孫子發生爭執。一審法院判決由外孫女和孫子各繼承2間,當事人均不服上述至二審法院,法院該怎么判?答:法院該判4間房屋應先由王某的兒子和女兒各繼承2間,然后,轉由女婿、外孫女各繼承1間;兒媳和孫子各繼承1間。理由是(1)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王某的女兒早于王某死亡,王某的外孫女因此獲得代位繼承權,代其母親享有繼承權;(2)兒子在王某死亡后、遺產未分割前死亡,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發生轉繼承,王某兒子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即王某的孫子;(3)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如果女婿和兒媳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是享有繼承權的。答這4間房應由外孫女繼承2間,王某的兒媳繼承1。5間,王某的孫子繼承0。5間。王某死亡,其遺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有王某的兒子及王某的女兒,因王某的女兒先于王某的死亡,其應繼承的份額由其外外女代位繼承,為此,王某的兒子與外孫女各繼承2間.王某的兒子所繼承的2間房為王某兒子與王某兒媳的共同財產.現王某的兒子也死亡,其遺產應為1間房,王某的兒媳通過共同財產分割取得1間房.王某兒子的1間房遺產,由王某兒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即王某的兒媳與王某的孫子繼承,王某1兒媳繼承0.5間,孫子繼承0.5間.分析:房子是王某與其妻子共有的財產,即兩個各有兩間房1.當他的的妻子死的事候,即王某與王女及王兒為第一繼承人,三個各得2/3房間,王女的則由王外孫女代位繼承每人的財產為:王某2+2/3間房子,王兒及王外孫女各3/2間房子;2.王某死,其的2+2/間房子的遺產應分為:第一繼承人應為:王某的兒子王某的外孫女王某的兒子2/3+4/3間房子=2間房子王某的外孫女2/3+4/3間房子=2間房子3.王某的兒子死,他與王兒媳共有財產為2間房子,因此王的遺產為1間房子,此一間房,分給王兒媳與王孫子兩位第一繼承人,兩個各得0.5間房子。即4王外孫女得2間房子,王兒媳得1.5間房子,王孫子得0.5間3/吳紅霞,女,1992年7月8日生,現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某區。吳青霞,女,1998年6月23日生,住址同上。吳紅霞和吳青霞是親姐妹,她們的母親孫文華于2003年8月13日因病去世,她們的父親在2002年11月7日的一場交通事故中死亡。吳紅霞的父母去世后,暫時和70多歲的爺爺奶奶在黑龍江生活。除了爺爺奶奶外,吳紅霞的外公孫某已經80多歲,和吳紅霞的姨媽孫麗華在新疆生活。由于爺爺奶奶年紀大,沒有能力照顧吳紅霞姐妹倆,家住北京的吳紅霞的舅舅孫強提出將吳紅霞過繼過來撫養。孫強已經有一個19歲的兒子。吳紅霞的爺爺奶奶也同意將吳紅霞過繼給孫強撫養。吳紅霞的舅舅孫強咨詢:自己已經有一個孩子,過繼吳紅霞是否合法,應該辦理哪些手續,如果過繼了能否將吳紅霞上為北京市戶口。答:1、關于孫強收養吳紅霞是否合法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周歲。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收養法》第八條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第十一條規定: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第十三條規定: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從上述條件來看,孫強有子女,不能再收養子女。但是孫強作為吳紅霞的親舅舅,收養的是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親妹妹的子女,不受“無子女”條件的限制。如果孫強有撫養教育吳紅霞人的能力,且孫強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則孫強可以收養吳紅霞。吳紅霞也可以被收養。除此之外,孫強收養吳紅霞,在孫強同意收養、吳紅霞的監護人即吳紅霞的爺爺奶奶同意送養的情況下,還必須孫強愛人同意收養、吳紅霞的外祖父同意送養、吳紅霞本人同意被收養。上述條件缺一不可。符合上述條件,孫強對吳紅霞的收養才是合法的。2、關于收養手續問題《收養法》第十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民政部于1999年5月25日頒布實施的《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二條規定: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收養子女或者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第三條第四款規定: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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