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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淺析中國刑法對于“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的引入摘要:我國近年來低于刑事責任年齡十四歲的嚴重違法案件頻繁發生,作案手法層出不窮,極其殘忍,即使犯罪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但其殺人、故意傷害等等惡性作案手段已經超出了其所處年齡段的心智成熟度,已經對社會造成了嚴重的危害。一方面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意味著即使其作案手段多么的殘忍也不能被處以刑罰;另一方面我國的刑法對于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罪犯僅能起到教育、矯正的作用,并不能對其處以刑罰。因此,筆者想要借鑒被英美法系國家使用的“惡意補足年齡”規則,我國刑法不改變的情形下,引入該規則用來彌補我國未成年罪犯現有規定的漏洞。關鍵詞:惡意補足年齡規則,刑事責任年齡,未成年人犯罪Abriefanalysisontheintroductionof"maliciouslymakeuptheage"ruleinChinesecriminallawAbstract:Inrecentyears,seriousillegalcasesundertheageof14haveoccurredfrequentlyinourcountry,andthemethodsareendless,extremelycruel,eventhecrimehasnotreachedtheageofcriminalresponsibility,butmurder,chaos,andothermalignantmeaningisbeyondtheirageofpsychologicalmaturity,causingseriousharmtothesociety.Ontheonehand,notreachingtheageofcriminalresponsibilitymeansthatnoonecanbepunishedevenifthemeansofcommittingthecrimeiscruel.Ontheotherhand,thecriminallawofourcountrycanonlyplaytheroleofeducationandcorrectionforthejuvenilecriminalswhohavenotreachedtheageofcriminalresponsibility,butcannotimposepunishmentonthem.Therefore,theauthorwantstolearnfromthe"maliciousagesupplement"ruleusedbyAnglo-Americanlawsystemcountries,andintroducetheruletomakeupfortheloopholesintheexistingprovisionsofjuvenilecriminalsinChinaundertheconditionthatthecriminallawofourcountrydoesnotchange.Keywords:MalevolentAgeSupplementRule,AgeOfCriminalResponsibility,JuvenileDelinquency目錄TOC\o"1-3"\h\u16457第1章緒論 120621.1研究背景和意義 120061.1.1中國刑法引入“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的背景分析 1160371.1.2本課題的研究意義 113931.2文獻綜述 216191.2.1國內研究 2325251.3課題研究方法和內容 2289731.3.1研究方法 2231901.3.2研究內容 38435第2章“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的概念以及應用發展情況 4164502.1“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的概念 4236992.2“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的發展狀況 4257462.2.1“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的在英國的發展情況 447822.2.2“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的在美國的發展情況 5243832.3“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的適用現狀 614665第3章中國刑法引入“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的必要性分析 7242293.1與我國未成年犯罪特征相適應,更有針對性的處理未成年犯罪 7153813.2彌補我國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僵化 8172563.3有利于實現保護未成年人利益與懲罰犯罪的平衡 9301973.4促進于刑罰預防功能的完善 9200743.5符合罪行相適應原則的要求 10224403.6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需要 106988第4章對于中國刑法引入“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的建議 11114514.1設立獨立完善的司法體系 11133224.2明確“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的適用范圍 11146514.3明確“惡意補足年齡”規則“惡意”的判斷標準 12118984.4依舊將保護未成年人作為核心 1232186結語 132736參考文獻: 147326致謝 15PAGE15第1章緒論1.1研究背景和意義1.1.1中國刑法引入“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的背景分析近幾年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用殘忍手段實施殺人、傷害等相關案件在我國頻繁發生。由于上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尚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故無法對其處以任何刑法,刑法對于該類罪犯僅能起到教養、教化作用,并不能使嚴重刑事案件的未成年罪犯得到應有的處罰。司法實務屆、理論界以及社會公眾對于中國刑法的刑事責任年齡是否應當調整或者降低進行了激烈的討論。2016年兩會期間,多位全國人大代表對此問題展開熱烈討論。相關討論內容參見黨小學,2016,《遏制校園暴力刑事責任年齡該不該降》,《檢察日報》3月10日。在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辦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30年”主題新聞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辦公室的副主任史衛忠先生曾明確表示,“我國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應當經過大量的實務論證理論研究。”相關討論內容參見黨小學,2016,《遏制校園暴力刑事責任年齡該不該降》,《檢察日報》3月10日。關于史衛忠副主任的講話內容,參見戴佳,2016,《努力營造關愛保護未成年人的保護環境》,《檢查日報》5月28日。1.1.2本課題的研究意義14周歲是中國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下限,這個制度中透漏出來的信息是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用殘忍手段殺害他人或者致使他人重傷等嚴重犯罪行為,給受害人造成了嚴重后果以及社會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也并不能對其處以刑罰。我國刑法將14周歲作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作為分界點,雖然規則固定化有利于司法實踐的操作,但過于僵化缺少靈活性,股面對犯罪低齡化所帶來的后果遠遠超出刑法的處罰,此時便突出了制度僵化的壞處,故中國刑法引入“惡意補足年齡”規則對于刑法的發展具有重大意義。1.2文獻綜述1.2.1國內研究郭大磊(2016)研究指出,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時,我們不應當對于刑事司法處罰的普遍做法過于強調,未成年人,我們應當留有余地給個體化差異給刑事責任年齡制度,這樣可以靈活的處理超出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因此適用“惡意補足年齡”,有利于我們針對特定犯罪來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靈活處理案件。王雷(2017)研究指出,我國的刑事責任年齡制度已經不能滿足社會的現實需要,在未成年犯罪日益低齡化、暴力化的當下,我們應當繼續改革。國外的“惡意補足年齡原則”衡量刑事責任能力的標準采用了生理年齡和心理年齡的結合,其理論合理性與實踐合理性均有,我國引入該規則有利于彌補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不足,新時期我國應對犯罪低齡化現象的能力能夠得到提高。張穎鴻、李振林(2018)研究發現,我國現階段的社會治理一大難題是未成年犯罪案件的低齡化。運用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的英美法系國家,形成了較為完善的體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對于處理該類案件有顯著的效果,我們國家的刑法值得借鑒他們的經驗。1.3課題研究方法和內容1.3.1研究方法本論文在撰寫過程中主要運用了以下兩種研究方法:文獻研究法。根據論文的研究目的以及課題需要,通過查閱與論文相關的文獻來獲得相關資料,從而全面、客觀、正確地了解所要研究的問題,找出事物的本質屬性,從中發現問題。實證分析法。一方面明確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的釋義,另一方面說明我國刑法引入“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的必要性。1.3.2研究內容本論文一共分為四個部分,具體內容安排如下:本文第一章為緒論,主要論述中國刑法引入“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的背景以及研究意義。本文第二章主要明確“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的概念以及闡述該規則的發展情況以及適用現狀。第三章主要闡述引入“惡意補足年齡”規則對于我國刑法的必要性。結合我國未成年犯罪的成因以及多種因素,突出中國刑法引入“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的必要性。第四章主要闡述引入“惡意補足年齡”規則后的制度設計建議。第2章“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的概念以及應用發展情況2.1“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的概念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的含義在中國的法律研究中并未有明確的解釋,但該規則最早是由英國的著名律師布雷克司頓(1723-1780)在其所著的《英國法釋義》一書中提出的,意在說明若有足夠證據證明未成年人主觀惡意已經能夠清楚的區分其行為的錯誤與否且執意作案,隨年齡未達到14周歲(當時英國刑事責任年齡為14周歲)也可根據其主觀惡意追求其責任。William·Braxton.《英國法釋義》.[M].要明確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的概念首先我們要明確“惡意”的概念,英美國家在司法實踐中對“惡意”存在多種定義,并未有達成一致的概念表述,英美國家對于“惡意”的定義有行為人認識到自己實施的行為并非屬于惡作劇而是嚴重的危害行為、對錯誤行為的可譴責性認識以及對于自己所實施行為的錯誤性性質的認識等等,即使英美國家對于“惡意”的定義具有多種,但多種定義并未出現明顯的分歧,這幾種定義的普遍性特征都是指處于行為人能清楚的認識到自己所實施的是何種行為以及該行為的錯誤性。故筆者根據文獻資料以及個人理解明確“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的含義,即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罪犯,在其犯下嚴重刑事案件時,若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在作案時能夠明辨是非,清楚知道其行為所帶來的社會影響以及法律后果,則刑事責任應當由此名未成年罪犯承擔。William·Braxton.《英國法釋義》.[M].2.2“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的發展狀況2.2.1“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的在英國的發展情況英國的《兒童和少年法案》(1993年)第50條中規定,根據其自身辨別力發展情況決定其是否能夠承擔刑事責任的的兒童,年齡范圍從12-14歲調整至8-14歲,但是,在1963年該法案又將該年齡范圍調整至10歲,到了20世紀60年代英國出現要求兒童自10周歲起便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即使如此,對于支持廢除“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的人越來越多,最終,導致“惡意補足年齡”規則最終廢止的重要因素之一是1992年發生的Cv.DirectorofPublicProsecutions一案。該案中的未成年罪犯以損壞摩托車并意圖盜竊的罪名被控方起訴,法官在一審中認為該未成年罪犯已經清楚地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錯誤性,因此該法官便據此認定該名未成年罪犯有罪并處以罰金,此后該名未成年罪犯上訴,上訴被駁回后,法官同時認為“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的不應作為法律的一部分,然而上議院推翻了上訴法院的裁定,認為“惡意補足年齡”的缺陷雖然存在,但仍舊是普遍有效的一項規則,該項規則的效力曾經由政府以刑事法律的形式著重表明過。若需要對此項規則進行廢除,只能以議會立法的形式廢除,不能以司法判決的形式進行廢除。英國議會便于1998年通過法案廢除了該項規則,惡意補足年齡規則在英國宣布退出法律舞臺。究其因果,該項規則的廢除最重要的因素是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由14歲被英國降低至10歲,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由于這項調整而失去了適用的年齡空間,該規則并非是因自身存在重大缺陷而被廢除。2.2.2“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的在美國的發展情況適用普通法規則20世紀前的美國各司法區的相對辯護事由是7~14周歲,雖然這樣年齡的人在法律上被推定為缺乏刑事責任能力,但控方的反證是被允許的,惡意補足年齡規則在美國各司法區的適用范圍有所不同,如10歲到14周歲是南達科州的范圍,8歲到14周歲內是華達州的適用范圍等等。,由于國家親權理念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美國興起,由于進步的改革者目睹了未成年人在刑事處罰中,獲得了與成年人同等對待以及嚴酷的刑罰,于是掀起了一股青少年本身具有天生的善良和可教育、可教化的思想熱潮,因此少年司法體制被推動進行改革,美國的民眾都呼吁未成年人需要的是救助以及教化并不是殘酷的刑罰。美國于20世紀40年代在所有的州都設立了少年法庭,少年法庭審理所有關于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案件。民眾當時認為少年法庭是幫助未成年人的,讓未成年罪犯得到教育以及教化,因此少年庭的審理程序是民事的,而刑事程序的劍拔弩張、控告雙方的對峙在此庭中不適用,該廳最后成為分類處理未成年人犯下嚴重刑事案件的主要方式。美國大部分州所擯棄惡意補足年齡規則是因為其主張有證據證明未成年罪犯具有惡意,即對自己的行為具有錯誤性的主觀認識就可推定其具有刑事犯罪能力的宗旨與少年法庭的宗旨相悖。,由于20世紀60年代的美國未成年犯罪率居高不下,少年司法體制無法應對該狀況,人們開始以意識到對未成年罪犯進行救助以及教化是不能夠降低犯罪的概率。對于未成年罪犯不應一味寬容照顧的呼聲越來越高,犯罪性質以及犯罪時的所表現出來的主觀想法應當綜合考慮從而予以適當處罰。1978年,刑事責任年齡被《青少年犯罪法》調整為13周歲,該法律中同時規定了13~18周歲犯下特定嚴重罪行的案件由少年法院移轉到成人法院,未成年罪犯被轉移到成人法院后,進行辯護時或者尋求由少年法院審判的理由可以是“欠缺刑事責任能力”。這意味著“惡意補足年齡”規則存在的意義與價值。2.3“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的適用現狀英美國家的以及我國的香港地區是實施“惡意補足年齡”規則較典型的地區。特殊的刑法規則被英國與美國的普通法適用,10周歲以及10周歲至14周歲年齡段的人是被專門針對的人群,該年齡段的人群的年齡由于在刑事責任年齡之下,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在法律上推定為不具有刑事犯罪能力的人,如果實施了嚴重違法犯罪行為也不會承擔刑事責任;14歲以下的人在香港被稱為未成年人,稱14周歲到16周歲的人為少年人,法律規定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是少年人,在香港犯罪的人如果是未成年人則被推定為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如果該年齡段的未成年罪犯能夠被足夠的證據證明其犯罪時具有“惡意”,意思就是未成年人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錯誤的以及所帶來的法律后果,仍然實施犯罪行為的,則可以推定為該未成年罪犯具有刑事犯罪能力,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第3章中國刑法引入“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的必要性分析3.1與我國未成年犯罪特征相適應,更有針對性的處理未成年犯罪當前,少年兒童的教育以及接受信息的渠道不斷增加,除了日常在學校以及生活中獲取學習的信息,也可能從網絡獲取到信息并且中國與外部世界交流越來越頻繁,各種思想在社會各個領域相互交織,科學技術得到普及。因為現在信息的快速發展,未成年人獲取信息的門檻越來越低,一臺手機便可以讓孩子們從各個方面得到無數信息好壞兼而有之。況且社會上的不良信息對未成年影響的方式眾多,例如:許多短視頻平臺所謂的“網紅”多次說出誤導未成年人社會價值觀的內容、推薦未成年人懷孕生子、整容等不良信息,更可怕得是這樣的人擁有數百萬的粉絲,誤導沒有辨別能力的未成年人認為生活就是他們所描述的情況。而且整個社會風氣享樂主義、拜金主義、腐敗的人無處不在,未成年人難免在不知不覺中迷失自我。這導致了少年兒童的心理得到飛快的成熟,生理與心理的成人化特征也越來越早出現。2001年的調查顯示,14歲的未成年犯占總的未成年犯的12.1%,15歲的占26.8%,16歲的占36.6%,17-18歲的占24.4%。2010年全國調查結果顯示,14歲未成年占總的未成年犯的14.5%,15歲的占27.8%,16歲的占35.6%,17-18歲的占22%。操學誠.劉桂明.路琦.牛凱.中國青少年研究會.《我國未成年犯抽樣調查分析報告》.北京.操學誠.劉桂明.路琦.牛凱.中國青少年研究會.《我國未成年犯抽樣調查分析報告》.北京.未成年犯罪還呈現出犯罪手段具有明顯的成人化特征的,顯著的特點是殘忍、暴力。比如杭州的5名花季少年殺人分尸獲刑案、永州新田縣的少年搶劫團伙劫車傷人案等等。未成年罪犯作案前不僅具有充分的準備,更甚者在作案中使用毀滅證據、破壞現場以及擾亂警察視線等反偵查手段。由此可以看出未成年犯罪具有手段成人化、暴力的特征未成年犯罪雖然年齡小,但是由于獲取消息的渠道日益豐富,學習方式多樣,促使眾多未成年罪犯具有十分豐富的法律知識以及法律意識,比如他們清楚地知道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犯重罪也無法被判處刑罰,因此,他們作案時有恃無恐,即使被抓捕也僅僅是被教育、教化。低于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罪犯由于清楚的了解法律對他們的處遇,所以惡劣性的未成年犯罪時間日益增多,給社會帶來了十分惡劣的影響。社會的民眾以及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學者大部分呼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彌補我國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僵化不能僅僅是通過單純的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如果引入“惡意補足年齡規則”,在年齡的基礎之上輔以“惡意”的判斷,在處理未成年犯罪案件中不僅放寬了自由裁量權,而且更加有利于靈活處理未成年犯罪案件。相比之下,引入“惡意補足年齡規則”比單純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更有必要。3.2彌補我國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僵化已滿16周歲的人在中國刑法的規定中應當對故意殺人等八大罪負刑事責任。年齡在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的人即使犯了故意殺人等八大罪也不追究刑事責任;14周以下的人不負任何刑事責任,也就是說不管犯何種罪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不滿十八周歲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我國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雖然如此規定對于中國司法具有重大的指導作用,但是無可避免的是,經過長時間的實踐,這樣的規定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廣西13歲少女肢解同窗好友案。廣西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判決,僅是讓被告賠償原告10.8萬元。被告人因未滿十四周歲,而不被追究法律責任,僅能夠對他進行收容教育。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在我國現行刑法中推定為無論是何種犯罪行為,均不負刑事責任。這些規定過于僵化、剛性,導致法律上出現漏洞,以至于未成年人利用這些法律上的漏洞肆意妄為,有恃無恐。因此中國刑法有必要引入“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用以靈活處理未成年犯罪的案件,有利于加大對未成年犯罪的打擊力度,維護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促進社會公平正義,避免過于僵化導致司法不公。3.3有利于實現保護未成年人利益與懲罰犯罪的平衡當前的刑事責任年齡劃分,很容易作為一部分犯下嚴重罪行的未成年人的擋箭牌,這無疑是與刑法的立法宗旨“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最嚴厲的強制懲罰、我國公平和正義的追求相悖。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犯罪人與被害人通常都是未成年人,被害人處于比較弱勢的地位,更應受到保護。我國14歲以下的年惡性暴力事件后所受到的懲罰大部分為被訓誡、收容或者釋放在家中加強教育,大多數這樣的懲罰不會讓受害者和他們的家人感到公平和正義,不可避免地導致受害者以及家屬對于國家法律的失望,這會導致受害者以及親屬的私人報復,甚至損害法律的權威,給社會造成惡劣影響。相比我國不考慮心理年齡的刑事責任年齡制度,英美法系國家廣泛使用的“惡意”補足年齡規則更具有合理性和靈活性,年滿十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群被英國規定為缺乏刑事責任年齡的人群,但是能夠有證據證明這一年齡段的人群知道該行為的錯誤性和給社會帶來的危害后果的,仍舊實施,則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美國在決定是否對14歲或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時,強調應當綜合未成年人的心理年齡進行考慮,而生理年齡不是唯一的標準。“惡意”補足年齡規則不是簡單的以年齡作為標準判斷未成年罪犯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是結合心理成熟、主觀惡意的大小等因素進行判斷;這樣不僅可以有針對性的處理未成年人犯罪,也可以更好地發揮刑法一般預防的功能,能夠讓未成年清楚的認識到犯罪是會受到嚴厲的懲罰,能夠有效的預防犯罪,實現保護未成年人利益和懲罰犯罪的平衡,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3.4促進于刑罰預防功能的完善刑罰功能是否有效實現主要是根據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未成年犯罪率,從上文可知我國的未成年犯罪率居高不下,另一方面是輕緩化的處罰對其他未成年人的影響,我國采取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處罰方式,這種輕緩化的處罰方式,對于正處在價值觀構建階段的未成年人來說并不能讓他們認識到違法犯罪行為的嚴重性以及帶來的后后果,反而會促使他們以為即使犯罪了,由于年齡的原因,處罰也不會太重。從而降低了刑法的震懾力,削弱了刑罰預防功能。如果中國刑法引入了“惡補足年齡”規則,不僅有利于完善刑法預防功能,而且能夠促使未成年人清楚的意識到違法犯罪行為的嚴重性,人意識到即使年齡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如果犯罪了也會一樣受到嚴厲的懲罰。能夠刑法的威嚴,提高刑法的震懾力,從而促進刑罰預防功能的完善。3.5符合罪行相適應原則的要求罪行相適應原則是刑法的一項重要原則。“罪行相適應”是指犯何種罪名、何種程度的犯罪就應當匹配相應的刑罰也就是說犯罪與承擔的責任相當。罪行相適應原則的適用,應注意犯罪行為與刑法適用,犯罪的個人情況與刑罰的匹配應當得到重視。既要考慮各類犯罪的社會客觀危害性,還要結合行為人的主觀惡意。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后量刑,而不是簡化刑罰。我國現行刑事責任年齡制度規定的不承擔刑事責任的是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免除責任與免罪意思并不一樣。既然犯罪是明確的,行為者的主觀惡意程度已經達到了可以彌補年齡的程度,對犯罪人進行刑罰也是合理的。“惡意補足年齡”規則完全符合罪行相適應原則的客觀要求。3.6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需要目前,實現社會公平正義需要我們解決青少年犯罪這個嚴重的社會問題,不利于。一個健康社會的重要標志就是公平正義,需要社會對弱勢群體進行關注和關懷。最需要我們幫助的弱勢群體是刑事案件的受害者,實現公平正義要求我們必須保護他們的訴求。司法實踐中有許多被害人的權利是被未成年人罪犯極大侵害的,但是由于我國刑罰并不能給予相應的處罰,而致使他們沒有得到安慰。無法實現公正義的他們申訴無門,這不是一個健康的社會現象,提高刑法的適用性,可以引入“惡意補足年齡”規則,對未成年人起到教育作用,使未成年人意識到犯罪是需要承擔后果,在根本上杜絕犯罪率,從而促進社會風氣的改變,有利于和諧社會的建設,促進這社會公平和正義。第4章對于中國刑法引入“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的建議對于“惡意補足年齡”規則不僅僅是引入,還要制定完善的制度,還要豐富其內涵,從中加入中國特色的司法理論,并結合現行刑法的對于未成年犯罪規定實踐中突出的問題,從而使“惡意補足年齡”規則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發揮其最大作用。以下是關于中國刑法引入“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的一些建議。4.1設立獨立完善的司法體系在使用任何規則時,設立一個獨立完善的司法體系是十分有必要的。我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在處理未成年犯罪中僅是輔助性存在,已經無法應對未成年犯罪低齡化的趨勢。由于青少年犯罪的特殊性,在中國刑法引入“惡意補足年齡”規則時,必須結合我國現有中國刑法對于未成年犯罪的規定建立一個獨立的處理未成年犯罪司法體系,在起訴、審判和懲罰方面融入“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用以靈活處理未成年犯罪,以便使我們的司法系統對于未成年犯罪的處理更加有針對性、更科學靈活。4.2明確“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的適用范圍惡意補充年齡的適用,厘清起點是必要的,待制度成熟后再逐步擴大適用范圍。適用“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的國家中,7歲或10歲通常是該規則適用的起點。當然,世界各國法律文化的差異以及不同的社會背景決定了這些規則應該根據當地的情況來實施。我們國家一向尊老愛幼,筆者認為,“惡意補足年齡”規則在我國的適用范圍可以定位12到14周歲之間,筆者在對嚴重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檢索中發現,大多數犯嚴重的刑事案件的未成年罪犯多為12歲至14周歲,其次根據我國的教育水平,12周歲基本已經完成了九年義務教育的小學課程,有了基本的辨別能力以及控制能力,對于社會的認知已經有了一定的基礎,具備了初步的作案條件。“惡意補足年齡”規則僅是對于中國現行刑法對于未成年犯罪規定的補充與完善,我國刑法規定14~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八大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筆者建議在“惡意補足年齡”規則適用范圍也應當是此八大罪,因為考慮到12至14周歲的未成年人對于財產概念比較模糊且容易受到外界影響,因此當發現有犯財產性犯罪的未成年罪犯時可以適用相關的民法規定。明確“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的適用范圍有利于防止規則的濫用。4.3明確“惡意補足年齡”規則“惡意”的判斷標準“惡意補足年齡”規則,顧名思義是“惡意”補足“年齡”,首先我們就需要明確“惡意”的判斷標準。“惡意”是一種主觀的表現形式,用來體現一個人的刑事責任能力。但是目前沒有任何儀器可以直接或間接地測量未成年人在成長過程中的辨別以及控制能力,因此需要結合各種因素進行判斷是否具有“惡意”,這要求我們建立統一的判斷標準。判斷“惡意”首先要判斷未成年罪犯是否具有理解能力,理解能力即是指未成年人是否具有辨別能力,理解能力的判斷需要我們從其客觀行為判斷主觀是否具有惡意,比如未成年罪犯在殺人之后毀滅證據、將尸體隱藏起來、擾亂警察視線等等行為,均可以認定其具有理解能力,初步判斷其具有“惡意”,其次在判斷其客觀行為的方式,未成年罪犯犯罪之后的犯罪方式是否殘忍即是否違背社會公理道德的方式,比如殺人之后肢解、焚燒尸體等等行為,從這些客觀行為中便可以感受到其中的“惡意”,已經基本可以判斷該未成年罪犯具有“惡意”,最后再判斷其是否人身危險性,人身危險性是指實施嚴重違法行為的未成年罪犯是否具有再犯的可能,如果判斷出其對人身危險性極大,則可以肯定該未成年罪犯的“惡意”極大,即使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也可以根據該規則處以刑罰。探索建立公開、科學、合理的評估機制,準確評估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成熟度,明確判斷標準,既能夠不姑息犯罪,也能夠防止司法人員根據個人喜好做出錯誤判斷。4.4依舊將保護未成年人作為核心即使未成年犯罪惡劣,我們在適用“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的同時也應當堅持以保護未成年人為核心。繼續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在無法溫和的解決未成年犯罪案件時,我們再用“惡意補足年齡”規則對其進行處罰。結語我國現行的刑事責任年齡規則顯然已經不能有效的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暴力化、反復化問題,不能滿足未成年人犯罪案中受害人對于公平正義的期待。隨著社會的進步,未成年人早熟已經成為一種趨勢,單純的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并不是長久之計,無論是維持還是降低,都避免不了剛性、僵化、不能保證個案正義的缺點。惡意補年齡規定是普通法的規則,當判斷未成年人是否需要負刑事責任時不僅要考慮生理年齡,更要對未成年人的心理狀態和社會評價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可以適用于每一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既可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也可以避免一些主觀惡性大且早熟的未成年人以不足刑事責任年齡作為擋箭牌,逃脫法律制裁。筆者目前的主張是基于我國現階段未成年犯罪低齡化趨勢以及作案手段暴力、殘忍的傾向提出“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然而在引入“惡意”補足年齡規則同時,應當注意本土特色,結合本土特色設立獨立完善的司法體系,明確判斷標準與適用范圍。引入“惡意”補足年齡規則是中國司法實踐的重要選擇,有利于貫徹刑法“懲治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參考文獻:[1]郭大磊.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問題之應對—以“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為借鑒[J].青年研究,2007(6).[2]劉芳真,論“惡意補足年齡”對我國“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補充適用[J].寶雞文理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02).[3]王姣.論我國刑法中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的確立[D].貴州:貴州大學,2017.[4]王雷.遏制犯罪低齡化的新途徑—惡意補足年齡原則的引入[J].南方論刊,2017(01).[5]張穎鴻;李振林.惡意補足年齡規則本土化適用論[J].青年研究,2018(10).[6]邢前.論我國刑法確立惡意補足年齡原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現代商貿工業,2017(16).[7]李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立法建議[D].重慶:西南政法大學,2011.[8]王田.論我國引入“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的可行性[D].廣州:廣州大學,2018.[9]崔磊.我國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D].河南:河南大學,2010.[10]山茂峰.關于惡意補足年齡適用的探討[J].法制博覽,2016(07).[11]楊昆.我國引入惡意補足年齡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J].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會.致謝四年的學習生活即將結束,四年的每一個日日夜夜,老師的教誨與指導,師兄師姐和同學的幫助歷歷在目,父母的支持與鼓勵總使我的步伐不斷向前邁進。我是幸運的,能結識這么多的良師益友,順利、愉快地完成學業。

畢業設計(論文)開題報告怎么寫開題報告是畢業設計(論文)選題后進行文獻資料檢索、歸納與利用、可行性評估、方案制定、進度安排等工作的一個階段性考核,是中期篩選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對畢業設計(論文)質量進行管理和監控的重要環節,是監督和保證學生畢業設計(論文)質量的重要措施。下面我們就為大家介紹一下開題報告怎么寫?1、畢業設計(論文)開題報告目的與作用開題報告是畢業設計(論文)選題確定后,學生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撰寫的報請指導教師批準的任務實施計劃。開題報告的作用是學生向指導教師匯報畢業設計(論文)課題的先期準備情況,指導教師對開題報告中所陳述的研究內容、思路、方案等給予評價;在文獻和研究方法等方面。給予指導和幫助;在實施過程、實施細節等提出建議,從而達到進一步明確研究目標,理清研究思路。2、畢業設計(論文)開題報告內容與要求開題報告根據畢業設計(論文)選題,簡明扼要地說明該選題的目的、目前相關課題研究的現狀、課題的研究背景、研究方法、必要的數據等。由于開題報告是用文字體現的課題總構想,因而篇幅不宜過長,但需把課題研究的主要內容、研究方法、研究思路等主要問題說清楚。開題報告的撰寫提綱主要包含內容與要求、前言、方案比較與評價、開展預期效果及指標、實施進度安排、參考文獻等六個方面。(1)開題報告內容與要求根據畢業設計(論文)任務書的具體要求,學生在指導教師的引導下查閱資料,進行材料收集、歸納、總結、提煉和運用,完成課題開題報告。①明確內容及要求開題報告中要簡要介紹畢業設計(論文)研究的主要內容,包括主要研究對象、主要方法和最終實現形式等,突出研究的核心或重點,強調研究的新意或亮點。開題報告中要提出畢業設計(論文)研究的具體要求,包括課題整體要求、技術參數要求、評價指標要求、課題研究成果形式要求、撰寫格式要求、學生知識能力與素質提升要求等,突出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的科學性、正確性、規范性與全面性特點。②提出研究方案根據任務書要求,靈活運用檢索的文獻資料,根據選題研究現狀及階段性成果,充分利用現有實驗實訓設備及條件,提出初步方案,通過分析、對比和論證,確定課題的研究方案。③確定實施步驟根據畢業設計(論文)的要求及內容,確定課題開展的關鍵步驟,如電氣自動化技術專業的畢業設計課題,一般按照總體方案設計、硬件系統設計及實現、軟件系統設計及實現、系統綜合調試四個步驟來完成課題的主體工作。④制定進度安排根據畢業設計(論文)課題難易程度,以選題、調研、收集資料為第一階段,論證、開題為第二階段,設計、實施與畢業設計(論文)撰寫為第三階段,畢業設計(論文)修改、定稿、提交紙質文本、答辯為第四階段,制定合理的進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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