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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設法規》全冊配套完整教學課件1

建設法規

引言:我國建筑業的發展一些經驗教訓深圳廢棄大運會中標方案,國務院要求住建部調查協調處理1、從以上案例,得到什么樣的經驗教訓2、建設活動應該怎么進行思考: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建設活動依法進行法律明確各方關系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級(即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意志的規范系統,這一意志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它通過規定人們在相互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通過本課程的學習,掌握工程建設法規構成,了解建設法規的立法現狀與發展;掌握工程建設程序法規、建設項目招投標法規、城市規劃法規、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管理法規、工程勘察設計法規等建設法規知識。

在工程建設中牢固樹立法律意識;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具備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工程建設相關法律問題的能力。

本課程的學習目的:本課程的學習內容:建設法律城鄉規劃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工程設計法住房法建筑法村鎮建設法市政公用事業法風景名勝區法教材及參考采用教材:顧永才,《建筑法規》(第二版)[M],武漢.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08.07

參考教材:何佰洲,工程建設法規[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11.07參考資料: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各省市相關網站上課要求:1、2、3、第1章建設法規概論1.1建設法規的概念

1.1.1建設法規的定義和調整對象(1)定義

建設法規指調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建設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建設法規是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體現國家組織、管理、協調城市建設、鄉村建設、工程建設、建筑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等各項建設活動的方針、政策和基本原則

(2)特征

建設法律關系是建設法規特定的調整對象

建設法是特定的立法機關制定的強制性規范

調整主體是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自然人E建筑業(全部) 47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業48建筑安裝業49建筑裝飾業50其他建筑業(工程準備、提供施工設備服務)K房地產業(全部) 721房地產開發經營722物業管理723房地產中介服務729其他房地產活動M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 767工程技術與規劃管理(工程管理服務、勘察設計)N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802環境治理(城市市容管理、環境衛生管理等)81公共設施管理業(市政公共設施管理、城市綠化)建設活動與國民經濟產業摘自《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45-2002)

1.1.2建設法規的法律屬性(1)法律屬性

建設法規調整社會關系的手段是綜合的,就其法律規范的性質來看,主要屬于行政法和經濟法的范疇。(2)建設法規作為法律的一般屬性

權威性

普遍性

規范性

強制性

(3)建設法的特性

綜合性

既包括公法,又包括私法既包括實體法,又包括程序法既有強制性規范,又有任意性規范

技術性1.3建設法規立法原則

1.3.1立法原則

(1)市場經濟規律原則

1)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反映在建設法規立法中,就是要建立健全市場主體體系,建設法規要規定各建設市場主體的法律地位,對其在建設活動中的責、權、利作出明確規定。

2)遵循市場經濟規律,要求建設法規的立法要確立市場體系的統一性和開放性。

3)遵循市場經濟規律,要求建設法規立法要確立以間接手段為主的宏觀調控體系,減少直接干預,以市場調節為主。

4)遵循市場經濟規律,要求建設法規立法本身具備完備性,減少法規中的漏洞,有效規范建設市場主體行為,維護建設市場秩序。(2)法制統一原則法規體系內縱向指導性與制約性,橫向應相互協調,不應出現相互矛盾。(3)責權利一致原則建設法規的立法要體現建設行為主體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承擔的責任是一致的。1.3.2調整對象

建設活動中的行政管理關系國家建設行政主管機關與規劃單位、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建筑施工企業、建筑監理單位、公民等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

建設活動中的民事關系如發包人和承包人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等。

調整建設活動中有關主體內部的民事關系如勞動合同、規范勞動紀律等。1.3.3建設法規的表現形式(層次)

憲法

法律

行政法規

部門規章

地方性法規與規章

司法解釋

技術法規

政策、規范性文件

國際公約、標準1.2建設法規體系1.2.1建設法規體系的概念(1)定義

是指把已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設法律,建設行政法規和建設部門規章銜接起來,形成一個相互聯系、相互補充、相互協調的完整統一的框架結構。廣義的建設法規體系還應包括地方性建設法規和地方性建設規章。(2)基本要求

(a)協調性注意縱向不同層次法規間相互銜接和橫向同層次法規間相互配套和協調,防止相互矛盾、抵觸。(b)覆蓋面覆蓋建設活動各行業、領域及工程建設全過程,使建設活動各方面都有法可依。1.2.2建設法規體系的構成立法層次及現狀(8部專項法律,38部行政法規)1)建設法律(已出臺法律)建筑法1998年3月1日施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5年1月1日施行,2007年8月30日局修城鄉規劃法2008.1.1.施行2)建設行政法規(已出臺法規)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30日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11月1日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4年2月1日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2008年10月1日施行其它,略3)建設部門規章指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與國務院其他相關部門聯合制定頒行的法規(由部門首長簽署,以部門令形式頒行)。

如《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由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產部、水利部民航總局聯合頒發)。4)地方性建設法規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頒行的或經其批準頒行的由下級人大或常委會制定的建設方面的法規。

如《鄭州市違反城市規劃建設工程查處條例》(經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于2003年4月30日通過,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03年8月2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5)地方性建設規章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頒行的或經其批準頒行的,由其所轄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設方面的規章。

如《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北京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市政府令形式頒行)。建設法規現狀1.2.3建設法規的發展歷程

起步階段(1949年~1952年)

著手完善階段(1953年~1957年)

第一次曲折階段(1958年~1960年)

進一步恢復修訂與完善階段(1961年~1965年)

第二次曲折階段(1966年~1979年)

恢復、完善階段(1979年~1983年)

體系化、規范化發展階段(1984年~)1.3建設法規實施1.3.1建設法規實施(1)定義指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社會團體、公民實現建設法律規范的活動,包括建設法規的執法、司法(行政司法、專門機關司法)和守法三部分。(2)實施

1)建設行政執法建設行政執法主體的法定性

建設行政執法的單方性和強制性

建設行政執法的裁量性2)建設行政執法的種類

建設行政許可

建設行為許可、建設資格許可、建設產品許可

建設行政征收和征用

建設行政獎勵

建設行政處罰

警告、罰款、沒收、責令停業、降低資質、吊銷執照等

建設行政強制

查封和扣押、停止建設和限期拆除

建設行政強制執行

強制拆除、強制拆遷等建質罰字[2008]第0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08年03月24日被處罰人:XXX

工作單位:XXXXXXXXXX工程建設監理公司

2007年2月12日15時30分左右,由你擔任項目總監的廣西醫科大學圖書館二期工程發生一起模板支撐系統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7人受傷。

事故發生后,由XXXXX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組成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提出了事故調查報告。根據XXXXX自治區人民政府批示,XXXXX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此事故予以結案,在《關于XXX醫科大學圖書館二期工程“2.12”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結案的通知》(安監管二[2007]51號)中,認定這是一起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你作為項目總監,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履行監理職責,對施工現場存在的隱患未能及時督促施工企業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我部于2008年1月31日向你發出了《建設部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建質罰聽告字[2008]8號),并于2月13日收到你的送達回證,你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聽證要求。

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我部決定給予你吊銷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終身不予注冊的處罰。請你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通過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廳到建設部辦理證書吊銷手續。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建質罰字[2008]第0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08年01月24日被處罰人:XXXXX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址:山西省XXXXXXX郵編:XXXXXX

XXXXX集團有限公司:

2007年3月28日9時30分左右,你公司承建的XX地鐵XX線02標XX街站工程發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

事故發生后,由XX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組成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提出了事故調查報告。XX市人民政府在《關于“3.28”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結案的通知》(京政辦函[2007]17號)中,認定這是一起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你公司將工程發包給無資質的勞務隊伍施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部于2007年12月25日向你單位發出了《建設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建質罰告字[2007]35號),并于12月27日收到你單位的送達回證,你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陳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我部決定給予你單位降低資質等級的處罰,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等級由一級降為二級。請你單位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通過XX省建設廳到建設部辦理資質降級手續。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二OO八年一月八日2)建設行政司法

a.建設行政調解指在行政機關的主持下,以法律為依據,以自愿為原則,通過說服教育等方式,促使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達成協議。

b.建設行政復議指在相對人不服行政執法決定時,依法向指定的部門提出重新處理申請。復議的范圍:《行政復議法》第6條規定

復議的申請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

復議的審理、決定

復議的執行

c.建設行政仲裁指國家行政機關以第三者身份對特定的民事、經濟勞動爭議進行仲裁,作出判斷和裁決。第2章基本法律知識

2.1民法基礎2.1.1概述

1、民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2、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遵守法律、禁止民事權利濫用的原則2.1.2民事法律關系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法律關系三大要素法律關系主體法律關系客體法律關系內容法律關系構成要素的內涵不同,組成的法律關系也不同,諸如民事法律關系、勞動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經濟法律關系等等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法律關系主體自然人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指參加或管理、監督建設活動的受建設工程法律規范調整、在法律上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法人注解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表現為財的客體法律關系客體表現為非物質財富的客體表現為行為的客體表現為物的客體法律關系客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共同指向的事物。注解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法律關系的內容義務權利法律關系主體在法定范圍內有權進行各種活動。法律關系主體必須按法律規定或約定承擔應負的責任。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終止法律關系的變更內容變更客體變更主體變更法律關系主體數目增多或減少,也可以是主體改變。在合同中,客體不變,相應權利義務也不變,此時主體改變也稱為合同轉讓。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所指向的事物發生變化。客體變更可以是其范圍變更,也可以是其性質變更。法律關系中具體權利義務的增加或減少。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終止法律關系的終止違約終止自然終止協議終止法律關系的終止,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復存在,彼此喪失了約束力。注解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終止自然終止協議終止違約終止某類法律關系所規范的權利義務順利得到履行,取得各自的利益,從而使該法律關系達到完結。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協商解除某類工程建設法律關系規范的權利義務,致使該法律關系歸于終止。法律關系主體一方違約,或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某類法律關系規范的權利不能實現。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終止法律事實行為事件民事法律關系只有在一定的情況下才能產生,同樣這種法律關系的變更和消滅也由一定情況決定的。這種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情況,即是人們通常稱之為的法律事實。法律事實即是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實按是否包含當事人的意志為依據分為兩類。不以當事人意志為轉移而產生的自然現象人的有意識的活動。包括積極的作為或消極的不作為注解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法律行為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行為內容合法行為形式合法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法律行為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指能夠參加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民事行為能力是指通過自己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法律行為主體只有取得了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以后作出的民事行為法律才能認可。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行為人表現與外部的表示與其內在的真實意志相一致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行為內容合法首先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范相抵觸。表現為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其次,行為內容合法還包括行為人實施的民事行為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行為形式合法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要式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也就是行為人進行意思表示的形式要式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采用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才為合法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在法律允許范圍選擇口頭形式、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皆為合法代理法律規定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關系第三人代理人被代理人注解代理的法律規定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而產生的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代理根據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代理的種類

指定代理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代理的法律規定委托代理

形式

應注意的問題

口頭形式

書面形式

如果法律明確規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委托的,則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如代簽工程建設合同就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被代理人應慎重選擇代理人委托授權的范圍要明確委托代理的事項必須合法連帶責任代理的法律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應注意幾個問題不得濫用代理權代理人應認真履行職責代理人應親自進行代理活動代理人應在代理權限范圍內進行代理活動以被代理人名義同自己實施法律行為

代理雙方當事人實施同一個法律行為

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連帶責任代理的法律規定

無權代理

被代理人的拒絕權被代理人的追認權表見代理

代理的法律規定代理關系的終止

委托代理終止

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組織終止代理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事務完成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取消指定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法定/指定代理終止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物權民事主體依法對特定的物進行管理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注解物權的分類是否為財產所有人設立目的客體是動產/不動產自物權他物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所有權●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營權●國有土地使用權●采礦權物權物權的保護請求確認物權請求排除妨礙請求恢復原狀請求返還原物請求賠償損失債權債的發生根據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體之間關于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

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或人身權的行為。

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或合同根據,有損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負有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是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得利人財產增加,致使他人不應減少財產減少;——得利人應支付費用沒有支付,致使他人應當增加財產沒有增加返還事務被管理者負有賠償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費用及直接損失的義務債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債權債的消滅債因履行而消滅債因免除而消滅債因當事人死亡而解除債因混同而消滅債因提存而消滅債因抵銷而消滅債權債因抵銷而消滅抵銷,是指同類已到履行期限的對等債務,因當事人相互抵充其債務而同時消滅。同類的對等之債都已到履行期限必須是同一種類的給付之債必須是對等債務債因提存而消滅提存,是指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經公證機關證明或人民法院的裁決,債務人可以將履行的標的物提交有關部門保存的行為。如果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債權人仍不領取提存標的物的,應收歸國庫所有。債權債因混同而消滅債因免除而消滅債因當事人死亡而解除混同,是指某一具體之債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體免除,是指債權人放棄債權,從而免除債務人所承擔的義務債因當事人死亡而解除僅指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之債,因為人身關系是不可繼承和轉讓的。債權與物權區別債權與物權的區別債與物權的客體不同債與物權的內容不同債與物權的主體不同債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是對人權;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則為不特定的,是對世權。債權的實現需要義務主體的積極行為的協助,是相對權;物權的實現則不需要他人的協助,是絕對權。債權的客體可以是物、行為和智力成果;物權的客體則只能是物。知識產權我國承認并以法律形式加以保護的主要知識產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其他有關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的基本特征時間性地域性專有性(獨占性或排他性)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性質知識產權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知識產權著作權的內容著作財產權著作人身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編輯權注釋權和整理權翻譯權改編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權發行權展覽權播放權表演權復制權知識產權專利權的客體專利權的主體發明人或設計人社會組織合法受讓人外國人與外國組織實用新型發明外觀設計知識產權專利權的取得取得的條件取得的程序取得的原則發明、實用新型取得專利權的條件外觀設計取得專利權的條件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專利局對申請的審批申請人遞交申請文件優先權原則先申請原則單一性原則知識產權專利糾紛的解決專利權的保護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專利侵權行為的確定請求地方專利管理機關調解或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知識產權商標的構成要素商標的類型商標指生產經營者在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上采用的,區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由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成的,具有顯著特征的標志。商標的名稱商標圖案商標的顏色馳名商標、證明商標、集體商標和服務商標文字商標、圖形商標或文字與圖形組合的商標生產商標、商業商標及報刊商標聯合商標和防護商標知識產權商標權的客體商標權的主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業者一般自然人不得為商標權主體商標權的客體,是指注冊商標知識產權商標侵權行為商標權的取得取得的程序注冊的原則取得的條件取得商標所有權的條件是向商標局申請注冊自愿注冊原則先申請原則單一性原則申請審核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非法使用他人注冊商標訴訟時效訴訟時效

特殊訴訟時效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20年普通訴訟時效,通常為2年短期訴訟時效,1年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保護其權利時,法律規定消滅其勝訴權的制度。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短期訴訟時效,1年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國際技術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和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期限為4年注解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的起算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它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從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日開始算起。權利最長保護期限從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訴訟時效

屆滿日2012.1.12013.1.12013.7.1

中止事由發生起算日50天延長50天屆滿《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注解訴訟時效中止在時效進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現,阻礙權利人提起訴訟,法律規定暫時中止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待阻礙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后,訴訟時效繼續進行,累計計算。訴訟時效2012.1.1起算日2013.12.31

屆滿日2012.11.1(重新計算時效)新起算日(主張權利日)《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注解訴訟時效中斷在時效進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發生,阻礙時效的進行,致使以前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中斷事由消除后,其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2.2合同法基礎2.2.1概述

1、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如買賣關系、租賃關系等。2、合同的特征合同的行為特征

合同是一種民事行為,是雙方民事行為。主體特征

合同是地位平等的法律主體之間的法律行為.目的特征

以產生、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3、合同的分類(一)以法律是否設有規范并賦予一個特定的名稱為標準:有名合同(典型合同)15種

無名合同(非典型合同)如賓館服務合同有名合同

1、買賣合同

2、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3、贈與合同

4、借款合同

5、租賃合同

6、融資租賃合同

7、承攬合同

8、建設工程合同

9、運輸合同10、技術合同11、保管合同12、倉儲合同13、委托合同14、行紀合同15、居間合同(二)根據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雙務合同單務合同(三)根據當事人取得權益是否須支付相應代價為標準有償合同無償合同(四)根據合同成立是否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諾成合同實踐合同

(五)根據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和手續來劃分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六)以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系為標準,將合同分為主合同從合同(七)以訂立合同的目的是否為自己謀利益訂立的合同為自己訂立的合同為第三人訂立的合同涉他合同(如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合同)三、合同立法概況(一)我國合同制度的初創階段(1950年——1965年)(二)我國合同制度的停滯階段(1966年——1976年)(三)我國合同制度的發展成熟階段(1978年----現在)(1)198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2)198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3)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4)1993年,《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決定》---1999年3月15日,九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共23章,428條。199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意思自治原則

1、合同當事人有依法締結合同的自由;

2、合同當事人有選擇合同相對人、合同內容和履約方式的自由。平等、公平原則

1、平等原則

地位平等

權利義務的分配平等合同主體受法律平等保護

2、公平原則正當行使權利,兼顧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誠實信用原則

1、合同訂立時,當事人負有先合同義務;

2、合同履行時,當事人應同時履行附隨義務;

3、合同履行后,應負后合同義務。

公序良俗原則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如訂立以犯罪或幫助犯罪行為為內容的合同;

2、尊重社會公德如以非法同居為條件進行財產轉讓;

五、合同法的功能

(一)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三)為合同當事人提供行為規則。4、合同的訂立程序要約1、要約的概念和有效條件概念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發出的希望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人-------受要約人有效條件

1、要約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向受要約人作出;

3、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和明確;

要約的形式口頭:對話或電話書面:信件、電報、傳真等2、要約邀請(要約引誘)

又稱為要約引誘,是指當事人一方發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要約邀請寄送價目表

拍賣公告

招標公告

招股說明書

商業廣告

要約的法律效力生效時間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對要約人的效力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拘束,不得隨意撤回、撤銷或對要約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效力受要約人在要約發生效力時取得承諾的資格。4、要約的撤回與撤銷要約的撤回要約人在發出要約后,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約的意思表示。

——未生效的要約

要約的撤銷

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要約人將該要約取消,從而消滅要約效力的意思表示。

——已生效的要約要約不得撤消的兩種情況: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承諾1、承諾的概念和條件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2、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3、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4、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

5、承諾的方式符合要約規定

承諾的構成要件2、承諾的方式

通知(意思表示)

行為(意思實現)3、承諾的撤回在承諾沒有發生法律效力前,承諾人宣告取消承諾的意思表示。

承諾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合同訂立的特殊程序招標、投標程序

1、招標

2、投標

3、開標、驗標

4、定標

5、簽訂合同——要約——承諾拍賣程序

1、委托拍賣合同

2、拍賣公告

3、竟買

4、拍定——要約——承諾1、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辦法合同的內容(二)合同的形式

口頭形式普通的書面形式書面形式特殊書面形式

其他形式(行為默示等)

數據電文公證形式鑒證形式登記形式審批形式合同的成立條件

一般成立要件

1、兩個以上的訂約人;

2、雙方達成合意;

3、經過要約和承諾;

4、內容明確。特殊成立要件依法規定依交易慣例依特別約定(二)合同成立的時間

1、口頭合同

承諾人表示承諾的時間

2、書面合同(1)普通的書面合同

合同上簽字、蓋章。(2)信件、數據電文形式

要約人收到承諾的時間。

3、有特別規定或特別約定的合同完成規定或約定程序的時間。(三)合同成立的地點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1、以對話方式締約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2、以非對話方式締約即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簽字或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應以最后簽字或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3、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

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特征1、合同的要約具有廣泛性、持久性和細節性2、合同條款單方事先擬訂3、合同條款具有不變性4、合同雙方經濟地位的不平等性格式合同(二)格式合同的限制

1、公平擬約

2、提醒義務

3、說明義務(一)概念及構成要件概念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因締結合同之際具有過失,從而導致合同不成立,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時,使對方造成損失而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合同前的責任,即締約人由于過錯違反先合同義務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協助、保密、保護、通知等締約過失責任構成要件

1、締約人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

2、相對方受到損失

3、違反先合同義務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4、違反先合同義務者有過錯

締約過失責任的具體表現形式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者提供虛假情況;

3、泄露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對方的商業秘密;

4、不正當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對方商業秘密;

5、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責任承擔賠償信賴利益的損失(1)締約費用;(2)準備履約所支出的費用;(3)上述費用的利息;(4)喪失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的損失。一、合同的生效條件(一)合同效力的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賦予的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二)合同的生效條件

1、當事人締約時有相應的締約能力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特殊行業當事人締約能力如外貿經營資格

2、意思表示真實

3、內容合法(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

4、合同形式合法合同欠缺生效要件的法律后果(一)無效合同概念及特征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自始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合同。無效合同的種類

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被確認無效的法律后果1、返還財產2、賠償損失3、追繳財產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概念及特征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條件,其有效與否取決于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特征

1、意思表示不真實

2、由撤銷權人行使

3、既可以變更,也可以撤銷,在撤銷之前是完全有效的可撤銷合同的類型

1、重大誤解的合同

2、顯失公平的合同

3、乘人之危的合同

4、欺詐、脅迫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需經有權人承認才能生效。類型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相對人

追認權催告權撤銷權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被代理人追認,合同有效被代理人不追認,合同無效3、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

合同履行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一)全面履行原則(二)誠實信用原則例外:

1)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實際履行

2)特定物滅失使實際履行成為不可能

3)當事人一方違約,使合同實際履行成為不再必要

4)法律、法規的直接規定。(四)條款約定不明的履行規則

1、質量約定不明

2、價格不明

3、地點不明

4、期限不明

5、方式不明(五)第三人履行規則

1、由第三人履行

2、向第三人履行雙務合同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抗辯權——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對方的權利主張的一種權利,又稱異議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概念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拒絕自己的給付。適用條件

1、須在同一雙務合同中,當事人雙方互負對等債務

2、雙方的債務均已到了清償期

3、對方未履行債務

4、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的2、先履行抗辯權概念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要求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條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有先后履行順序

3、先履行一方違約3、不安抗辯權概念又稱為拒絕權,指在雙務合同中,先履行義務一方在后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發生惡化而有難以對待給付之虞時,有權要求對方先為對待履行或提供擔保,在對方未為對待履行或未提供擔保時,有權中止合同而拒絕自己的履行。適用情形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③喪失商業信譽;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適用條件

1、有先后的履行順序

2、后履行人的財產或信譽狀況惡化,可能危及己方的利益。

3、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

4、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屆清償期合同變更的條件

1、原合同關系的有效存在

2、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不損害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

3、合同內容發生變更

4、須遵循法定形式。合同的轉讓

合同轉讓的概述即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是指在合同關系內容的前提下,合同關系的一方當事人依法將其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地轉讓該給第三人的法律行為。

全部轉讓債權轉讓部分轉讓合同的轉讓全部轉讓債務轉讓部分轉讓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債權轉讓又稱為債權讓與,指不改變合同的內容,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方式將債權移轉于第三人。1、債權轉讓的原因依法轉讓依法律行為轉讓2、不得轉讓的情形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

2)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3、債權轉讓的效力以通知債務人為生效要件。債務轉讓又稱為債務的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債務人將合同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債務承擔的條件

1、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2、轉讓人與受讓人達成合法有效的協議

3、須經債權人同意

4、債務具有可移轉性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合同承受企業合并、分立的概括轉移一、概述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又稱合同的消滅,合同關系不復存在,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消滅,當事人不再受合同關系的約束。合同終止合同終止的原因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清償)2、合同的解除(協議解除法定解除)3、債務相互抵銷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5、債權人免除債務6、履行債務同歸于一人(混同)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的解除(一)概述

廣義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沒有履行或沒有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雙方通過協議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權的方式,使合同關系提前消滅.

包括:雙方協議解除單方行使解除權解除狹義解除:

單方行使解除權解除(二)合同的解除方式約定解除權(單方解除)1、合意解除協議解除(雙方解除)2、法定解除(單方解除)(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2)債務人預期違約.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訴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合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它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三)合同解除的效力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2、合同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3、合同解除不影響合同中有關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三、抵銷(一)抵銷的概念指兩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其債務的清償方式,而使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的數額內消滅。

法定抵銷抵銷約定抵銷四、提存(一)概念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提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使債權債務關系終止的制度。(二)提存的原因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2、債權人下落不明3、債權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又未確定繼承人或者監護人;4、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三)提存的主體與標的

1、提存主體提存人提存受領人提存部門(公證部門)2、提存標的貨幣、有價證券、票據、提單、權利證書;貴重物品;替代物等。(四)提存的效力1、在提存人與提存機關之間的效力(1)在提存人與提存機關之間產生向第三人履行的保管合同關系。(2)提存物交付提存后,原則上提存人不得取回提存物。

2、在提存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效力

(1)自提存之日,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關系消滅。(2)債務人應及時通知債權人或其繼承人、監護人。(3)標的物提存后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3、在債權人與提存機關之間的效力債權人從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領取提存物的,失去提存物的所有權。五、免除(一)概念是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的單方行為。

1、單方行為

2、無因行為

3、無償行為

4、非要式行為(二)免除的成立要件

1、免除人應對債權有處分權

2、免除人應向債務人或其代理人為意思表示3、不得撤回

4、免除不得損害債務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六、混同混同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同歸一人,致使合同關系及其他債的關系消滅的事實。違約責任概述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違約責任的概念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約定或法律規定時,依法或依約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的法律特征

1、違約責任以違反合同義務為前提;(1)違約責任產生的基礎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2)違約責任以違反合同義務為前提.

2、違約責任具有任意性可由當事人在法律范圍內約定違約形態、違約金的數額、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免責或限責事由等。

3、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4、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只能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歸責原則的概念歸責原則是確定行為人的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準則,是貫穿于整個民事責任制度并對責任規范起著統帥作用的立法指導方針。歸責原則的種類

1、過錯責任原則

2、推定過錯責任

3、無過錯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

我國:主要為無過錯責任原則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1、違約行為2、違約后果3、違約行為與違約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特殊情況下為過錯責任原則

1、無償合同2、運輸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一)繼續履行

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要求履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繼續履行的限制

1、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沒有要求(二)賠償損失概念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時,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賠償對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行為。賠償的范圍

包括直接的物質損失和伴隨物質損失而產生的間接的物質損失;直接損失指現有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失指可得利益的減少。

損害賠償的限制規則

1、合理預見規則

2、減輕損害規則

3、責任相抵規則

4、損益同銷規則

(四)支付違約金概念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

(五)定金制裁不能與違約金同時適用,同時有約定的,選擇其中一種。

種類

1、懲罰性違約金其作用全在懲罰,如果對方因違約而遭受財產損失,則違約一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另行賠償對方的損失。

2、補償性違約金是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預先估計,給付了違約金,即免除了違約一方賠償對方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的責任;即使損失大于違約金,亦不再補償。我國《合同法》中違約金的性質主要是補償性的,有限度地體現懲罰性。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或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或適當減少

”(四)采取補救措施(質量不符合約定的)

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擔保法基礎擔保的概念合同的擔保是促使合同債務人履行義務,保障合同債權人的合同權利得以實現的法律措施。擔保的法律性質1、從屬性2、補充性3、保障性合同擔保的分類根據擔保所用的標的性質

1、人的擔保

2、物的擔保

3、金錢擔保

我國擔保的五種形式

保證定金抵押質押留置保證保證是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所做的一種擔保。

(主合同)債權人債務人(保證合同)(委托合同)保證人

(二)保證人保證人是具有代償能力的人除外規定

1、國家機關

2、公益性事業單位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抵押(一)抵押的概念和特征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特定財產的占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

特征:

1、是一種擔保物權

2、抵押權具有從屬性

3、抵押權具有不可分性

4、抵押權具有特定性

5、不轉移占有(二)抵押的種類

1、不動產抵押

2、動產抵押

3、權利抵押

4、最高額抵押

5、財團抵押(企業抵押)

6、共同抵押(三)抵押的設定形式抵押合同——書面形式抵押物可以抵押的財產

1、抵押人享有所有權的財產;

2、抵押人享有處分權的財產;

3、抵押人承包的特定財產;

4、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不得抵押的財產1、土地所有權2、集體土地使用權3、以公益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6、其他不得抵押的財產。質押(一)質押的概念及特征概念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或權利交與債權人占有,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特征:1、質押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動產和適于質押的權利,且動產與權利均具有讓與性;2、質權的設定因轉移占有而生效;3、質權的實現僅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條件。種類動產質押權利質押(二)動產質押設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自質押物移交質權人占有時生效。效力

1、對標的物的效力質權人收取孳息的權利

2、質權人的權利留置質押物優先清償

(三)權利質押

1、可供質押的權利范圍

1)債權: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提單、倉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4)依法可以轉讓的其他權利

——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的收益權留置(一)留置的概念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扣留該動產,經過一定的寬限期債權仍得不到實現的,債權人依法從該動產變價中優先受償的一種債權的擔保方式。(二)留置權的成立成立條件

1、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2、占有的財產與債權有牽連關系

3、債權須已屆清償期。主要適用合同

1、保管合同

2、運輸合同

3、加工承攬合同(三)留置權的效力

1、留置權人的權利占有權利變價權及優先清償權孳息取得權必要費用的償還請求權2、義務保管義務不得擅自處分義務

(四)留置權的實現依法扣留物品規定相應期間(2個月以上的寬限期)變賣留置物優先清償定金(一)概念定金是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在合同履行前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量的金錢,以保障合同債權實現的一種擔保方式。(二)定金的性質定金罰則:給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的:雙倍返還定金。

——證約與違約定金的功能。

——實踐性:書面形式訂立并實際交付定金定金與預付款的區別

1、擔保作用不同2、懲罰性不同3、數額限制不同

4、性質不同——定金為從合同,而預付款則是履行的一部分。(三)定金的限制不超過主合同標的20%;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可選擇一項。2.3民事訴訟法基礎民事訴訟法概述訴訟,是指合同當時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生的糾紛,作出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糾紛的最終方法。訴訟特點:(1)程序和實體判決嚴格依法。(2)當事人在訴訟中對抗的平等性。(3)兩審終審制。(4)執行的強制性。訴訟管轄級別管轄地域管轄證據證據的種類證據的保全證據的應用訴訟程序2.4仲裁法基礎概述仲裁的特點(1)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2)專業性(3)保密性(4)仲裁的終局性(5)執行的強制性仲裁的基本原則(1)獨立原則(2)自愿原則(3)或裁或審的原則(4)一裁終局原則(5)先行調節原則仲裁委員會仲裁協議仲裁程序法院對仲裁的協助和監督第3章建筑法

3.1建筑法概述建筑法制定前中國建筑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主席令第91號,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3.2建筑許可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主席令第91號,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編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制建設單位名稱所有制性質建設單位地址電話法定代表人領證人工程名稱建設地點合同價格萬元;其中外幣(幣種)萬元建設規模結構類型合同開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施工總包單位施工分包單位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章)單位(蓋章)年月日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91號,2001年7月4日施行。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91號,2001年7月4日施行。第三條本辦法規定必須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該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91號,2001年7月4日施行。

第四條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該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該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以及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進行了審查。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91號,2001年7月4日施行。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進行了審查。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建筑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編制了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按照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七)按照規定應該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

(八)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30%。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91號,2001年7月4日施行。第五條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向發證機關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二)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鑒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并附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向發征機關提出申請。

(三)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證明文件后,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于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限期要求建設單位補正,審批時間可以自證明文件補正齊全后作相應順延;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91號,2001年7月4日施行。

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六條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名稱、地點、規模,應當與依法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施工許可證應當放置在施工現場備查。

第七條施工許可證不得偽造和涂改。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并說明理由;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次數、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91號,2001年7月4日施行。第十條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改正,對于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并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處以罰款。

注:此欄中應填寫文件或證明材料的編號。沒有編號的,應由經辦人審查文件或資料是否完備。表二建設單位提供的文件或證明材料情況審查意見:(發證機關蓋章)經辦人:審查人:年月日其它資料資金保函或證明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監理合同或建設單位工程技術人員情況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中標通知書及施工合同拆遷許可證或施工現場是否具備施工條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用地許可證不需申請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類型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作為文物保護的建筑工程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工程軍用房屋建筑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3.3資質管理3.3.1企業資質管理

1、建筑業

2、勘察設計業

3、工程監理企業3.3.2建筑業專業人員資質管理3.4

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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