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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一般規定1.1說明1.1.1工程概況(簡述本工程所在地理位置、工程規模、庫容和調節性能、綜合利用要求、樞紐布置、主要工程建筑結構型式、施工進度計劃要求等。)1.1.2水文氣象和工程地質(1)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4.8款的規定,列出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水文氣象資料,包括壩址以上控制流域面積、流域洪水特性、各種代表性流量、庫容特性以及降水量、氣溫、水溫、地溫、泥沙、水質和冰凌等各項特征值。(2)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4.8款的規定,列出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地質勘探資料,包括工程區的地質平面圖和工程建筑物有關的地質剖面圖以及料場的主要地質資料等。1.1.3對外交通條件(1)說明工程區附近可資利用的交通運輸條件,如轉運站(碼頭)的站址和儲運能力,線路的標準及橋涵的承載量等。(2)說明發包人修建的永久和臨時主干線交通線路及其橋涵碼頭等設施的狀況和移交使用日期。(3)說明本合同工程超大件和超理件的狀況和數據。1.2合同項目和工作范圍1.2.1本合同承包人承包的工程項目和工作內容(簡述本工程由發包人承擔的工程項目的名稱、型式、主要尺寸和高程,說明各工程項目及其相關的工作內容。)1.2.2發包人承擔的工程項目和工作內容(簡述本工程由發包人承擔的工程項目的名稱、型式、主要尺寸和高程,說明各工程的工作內容。)1.2.3其他承包人承擔的工程項目和工作內容(簡述本工程由其他承包人承擔的工程項目的名稱、型式、主要尺寸和高程,說明各工程項目及其相關的工作內容和控制性工期。1.3發包人提供的圖紙1.3.1施工圖紙的提供期限(1)用于本合同工程項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結構布置圖、體型圖等施工圖紙,應在該項目工程建筑物施工前14天提供給承包人。(2)用于工程施工的開挖圖、配筋圖、細部設計圖和澆筑圖等施工圖紙,應在該部位施工前28天提供給承包人。(3)用于壓力鋼管、鋼結構的制造和安裝以及用于閘門和啟閉安裝的施工圖紙應在該項目制造或安裝前84天提供給承包人。1.3.2設計修改(1)承包人在收到監理人按上述第1.3.1條提供的圖紙和文件后,應進行詳細閱讀和檢查,若發現錯誤或表達不清楚,應在收到圖紙和文件后的7~14天內書面通知監理人。若監理人確認需要作出修改或補充時,亦應在接件后7~14天內將個性和補充后的圖紙和文件提供給承包人。(2)監理人發出施工圖紙后,需要對某些工程設計進行局部修改和補充時,應在該部位開始施工7~14天前及時簽發設計修改圖,其中涉及變更的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39第的規定辦理,對不屬于變更范疇的設計修改,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額外付款。(3)由于受永久設備供貨或其它不可預見因素的影響,發包人無法按預定計劃提供施工圖紙時,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研究臨時措施,適當調整部分工程的施工進度,其增加的費用或造成的工期延誤,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20條的規定辦理。1.3.3圖紙的份數監理人應向承包人提供8份各類施工圖紙(包括設計修改圖)。承包人可根據施工需要向監理人提出增加圖紙的份數,并為此支付費用。監理人發出的圖紙均應蓋有現場監理機構的公章,無監理人蓋章的圖紙,均為無效圖紙。1.4承包人提交的圖紙和文件1.4.1圖紙和文件的提交計劃承包人應在簽署協議書后天內將承包人項目經理簽署的承包人圖紙和文件的提交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收到該提交計劃后28天內批復承包人。提交計劃應說明圖紙文件名稱和提交時間,圖紙和文件提交計劃的項目應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第1.4.2條~第1.4.5條規定的各項提交件,以及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9.2款(2)項規定由承包人負責的施工圖紙和本技術條款各章規定應由承包人負責的施工圖紙和文件。承包人提供給監理人的所有圖紙、文件、影像資料等費用,均應包括在承包人的各項目報價中。1.4.2施工總進度計劃(1)承包人應在收到開工通知后的天內,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17.1款的規定,采用關鍵線路網絡圖編制本工程施工總進度計劃(包括網絡圖電子計算軟件)報送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簽收后28~42天內批復承包人。經監理人批準的施工總進度計劃是控制本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2)承包人編制的施工總進度應滿足本合同《專用合同條款》第18條關于工程開工日及全部工程單位工程和部分工程完工日期的規定。網絡圖的編制應以下列各項數據和內容來表述全部工程的施工作業與各單位工程的相互關系。1)作業和相應節點編號;2)持續時間;3)最早開工及最早完工日期;4)最遲開工及最遲完工日期;5)附需要資源和說明。1.4.3施工總布置設計(1)承包人應在收到通知后的▁天內,將本合同工程的施工總布置設計文件,報送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簽收后28~42天內批復承包人。(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總布置設計文件,應包括施工總平面布置圖、主要剖面圖和設計說明書,上述設計文件應詳細表述本章第1.9節所列全部臨時設施的平面位置和占地范圍,其占地范圍不得超過發包人征地規定的界限。(3)承包人應按本合同規定做好防洪安全和環境保護規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臨時設施周圍開挖后的河道、沖溝和邊坡。1.4.4臨時設施設計(1)承包人應在收到開工通知后的▁天,將本章第1.9節所列的臨時設施的設計報送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每項設計文件簽收后14~28天內批復承包人。(2)承包人提交的臨時設施設計應包括臨時設施的平面置圖、主要剖面圖和設計說明書。上述各項設計應詳細表述以下內容1)場內交通工程的設計標準、運輸強度,場內施工交通工程的規劃布置及定線以及道路、橋涵、隧道和停車場等的布置圖和工程量。2)施工供電設計標準和施工有電負荷,輸電線路、配電所和功率補償裝置以及應急備用電源等的布置圖、工程量和全部輸配電設備配置一覽表。3)施工供水系統各施工區和生活區的用水量,施工供水系統的蓄水池、泵站和供水管路的布置圖、工程量和設備配置一覽表。4)各施工作業區和生活區的用水量,以及照明線路和照明設施的布置圖和工程量。5)施工通信和功能設計,以及通信設施布置圖和設備配置一覽表。6)砂石料、土料開采加工系統,各種料物的生產量以及開采加工系統布置圖、工程量和設備、設施配置一覽表。7)混凝土生產系統的設計標準和生產量,混凝土拌和、制冷(熱)、運輸和澆筑的設備容量選擇,以及混凝土生產系統和制冷(熱)系統的布置圖、工程量和設備配置一覽表。8)各附屬加工廠的設計功能,及其各加工廠的布置圖、工程量和設備配置一覽表。9)各種倉庫(包括炸藥、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倉庫)和堆料場的儲料場的儲存容量選擇及其布置圖、工程量和設備配置一覽表。10)各項臨時房屋建筑和公用設施的設計標準及其布置圖、工程量和設備、設施配置一覽表。11)大型施工機械設備停放場。1.4.5施工方法和措施(1)承包人應在收到開工通知后的▁天內,按本合同規定的內容提交主要工程建筑物的施工方法和措施。1.4.6施工圖紙(1)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9.2款規定由承包人負責設計的工程項目,應按監理人指示,在該工程項目開始施工前▁天,由承包人提交該項目的結構總圖、設計依據、計算和試驗成果以及監理人認為需要提交審查的其它圖紙和文件,報送監理人審批。(2)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9.2款規定,由發包人負責設計的工程項目,應由監理人按本章第1.3.1條的規定提供施工圖紙給承包人,承包人則應按發包人提供的施工圖紙繪制細部設計圖、澆筑圖、車間加工圖和安裝圖等施工圖紙,承包人的上述施工圖紙以及按本技術條款其它各章規定由承包人提交的圖紙和文件,均應在每項工程開始施工或制造安裝前▁天報送監理人審批。(3)若承包人根據其施工的需要,要求對發包人提供的施工圖紙作局部修改時,須經監理人批準。1.4.7圖紙和文件的審批(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凡須經監理人審批的圖紙和文件,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各項圖紙的文件后▁天內批復承包人,逾期不批復,則視為已經監理人批準。其審批意見包括:1)同意按此執行;或2)按修改意見執行;或3)修改后重新遞交;或4)不予批準。(2)凡標有“按修改意見執行”或“修改后重新遞交”的圖紙和文件,應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復件后14天內作出相應修改,并重新提交監理人批復。所有修改都應在修改的圖紙和文件上標明編號、日期以及說明修改范圍和內容,承包人應在圖紙的標題附近留有一塊空白框供監理人批注及建立檔案編目用。(3)凡合同規定須經監理人批準的圖紙和文件,必須由承包人項目經理簽署。1.5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1.5.1工程設備的交貨計劃(1)合同進度計劃批準后,承包人應按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14.2款(2)項的規定,提交一份工程設備安裝要求的交貨日期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確定合同交貨日期,并應在收到承包人交貨日期計劃后28天批復承包人。(2)承包人允許提前交貨的期限:1)由發包人提供而由承包人安裝的工程設備,應按照本條(1)項批準的交貨日期交貨,承包人應允許發包人可比計劃提前56天內到貨。提前超過56天應由發包人支付保管費用。2)監理人或發包人應提前14天,將工程設備預計到貨日期通知承包人,并在設備到達卸貨地點的24h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在接到監理人通知后h以內卸貨,否則,應由承包人支付逾期保管的費用。3)交貨日期的變更。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17.2款修訂的合同進度計劃,經監理人批準后,承包人可根據修訂后的進度計劃,要求變更工程設備的交貨日期,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進度計劃延誤而變更交貨日期時,承包人應免費保管按原定交貨日期到達的工程設備。由于發包人原因,要求變更交貨日期而影響承包人的安裝工作進度時,承包人有權要求延長工期或獲得費用補償。1.5.2工程設備的交貨驗收(1)由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23.1款(2)項的規定,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共同進行交貨驗收。(2)若合同規定由承包人直接在制造廠提貨,則應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參加出廠檢驗后,由雙方辦理正式移交手續,并經承包人驗點接收后自行發運至工地。發包人不對工程設備在運輸中造成的損失的損壞承擔任何責任。(3)若合同規定由制造廠或發包人發運至工地交貨,則應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進行現場開箱檢驗,并經承包人驗點后辦理正式移交手續。承包人將不對工程設備在運輸中造成的損失和損壞承擔任何責任。1.6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設備1.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1)材料采購計劃承包人應按合同進度計劃和本技術條款的要求制訂材料采購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并應在每年10月份提交下一年度的材料采購計劃,對有季節性要求的產品,需規定采購的具體期限。若施工過程中發生變更或需要修訂合同過度時,則應相應調整材料的采購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2)材料交貨驗收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23.1款規定進行檢查和驗收,其材料交貨驗收的內容包括:1)查驗證件:承包人應按供貨合同的要求查驗每批標的發貨單、計量單、裝箱單、材料合格證書、化驗單、圖紙或其它有關證件,并應將這些證件的復印件提交監理人。2)抽樣檢驗:承包人應會同監理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22.3款和本技術條款各章的有關規定進行材料抽樣檢驗,并將檢驗結果報送監理人。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22.3款規定進行隨機抽樣檢驗。3)承包人應對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鑒定,并將鑒定意見書提交監理人復查。4)材料驗收:經鑒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驗收入庫,承包人應派專人負責核對材料品名、規格、數量、包裝以及封記的完整性,并好記錄。(3)不合格材料的處理嚴禁將不合格的材料運往現場,經監理人查庫發現的不合格材料,應禁止使用。承包人違約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26條的規定處理。(4)材料的代用承包人申請代用材料,應提出代用材料的技術標準、質量證明書和試驗報告。只有在證明其材料不降低工程質量和不影響施工進度的前提下,經監理人批準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1.6.3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1)承包人應在協議書簽訂后▁天內提交一份為完成本合同各項工作所需要的施工設備清單,報送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收到施工設備清單后的28天內批復承包人。(2)承包人報送的施工設備清單的內容應包括:1)設備的生產廠家、品名、型號、規格、主要性能、數量和預計進場時間;2)新購置主要設備訂貨協議的復印件;3)舊施工設備的購置時間、殘值、運行和檢修記錄以及維修保養證書等。4)租賃設備的購置時間、租賃期限、租賃價格、運行檢修記錄以及維修保養證書等;(3)承包人配置的舊施工設備(包括租賃的舊設備),應由監理人進行檢查,并經試運行,確認其符合技術要求后方可使用。監理人有權向承包人索取必要的設備訂貨及租賃設備資料和有關圖紙。(4)不論承包人采用何種方式取得的施工設備,都應對施工設備運輸和使用過程中造成的損失和損壞負全部責任,監理人一旦發現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影響工程進度和質量時,承包人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15.5款規定進行更換。(5)施工設備的保險由承包人辦理,保險單副本應提交監理人。1.7進度計劃的實施1.7.1年進度計劃承包人在每年開始前的28天向監理人報送年度計劃,其內容和要求包括;(1)按合同計劃要求,列出計劃完成的年工程數量及其施工面貌、材料用量和勞動力安排。(2)列出該年施工所需的機具、設備、材料的數量和需要采購的計劃。(3)提出發包人提供施工圖紙的計劃要求。(4)提出發包人和其他承包人提供工程設備預埋件的計劃要求。(5)列出該年施工的各工程項目的試驗檢驗和驗收計劃,并說明工程試驗和驗收應完成的各項準備工作。1.7.2季、月進度計劃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要求承包人提供季、月進度計劃報送監理人,其內容和要求包括:(1)按合同進度計劃,列出計劃完成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材料和勞動力安排;(2)列出該季、月所需施工設備數量及材料計劃;(3)提出該季、月發包人應提供的施工圖紙目錄等。1.7.3月進度報告(1)承包人應在每月底按批準的格式,向監理人提交月進度實施報告,其內容包括: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計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簡圖;3)材料實際進貨、消耗和庫存量;4)現場施工設備的投運數量和運行狀;5)工程設備的到貨情況;6)勞動力數量(本月及預計未來三個勞動力的數量);7)當前影響施工進度計劃的因素和采取的改進措施;8)進度計劃及其說明;9)質量事故和質量缺陷紀錄,以及處理結果;10)安全事故以及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2)月進度報告應附有一組充分顯示工程施工面貌與實際進度相對應的定點攝影照片。1.7.4進度會議(1)監理人應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開周、月進度會議,檢查承包人的合同進度計劃招待情況和工程質量狀況,協調解決工程施工中發生的工程變更、質量缺陷處理、支付結算等總是以及與其他承包人的相互干擾和矛盾。(2)承包人應在周、月進度會議上按規定的格式提交周、月進度報表,進度報表的內容包括:1)上周(或上月)之前合同進度計劃要求和實際完成的累計工程量統計;2)本周(或本月)實際完成工程量統計;3)下周(或下月)計劃完成的工程量;4)工程質量情況;5)要求監理人協調解決的主要問題。1.7.5進度計劃的調整和修訂在工程實施過程中,不論何種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誤,承包人均應及時作出調整,并在月進度報告中提出調整后的進度計劃及其說明。若進度計劃的調整需要修改關鍵線路或改變關鍵工程的完工日期時,承包人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17.2款的規定,提交修訂的進度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1.8工程質量的檢查和檢驗1.8.1承包人的質量自檢(1)承包人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22.1款的規定,建立完善質量管理體制,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質量檢查職責。承包人應賦予質檢人員對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過程進行全面質量檢查和隨機抽樣檢驗的權力。當發現工程質量不合格時,承包人質檢人員應有責任及時糾正。(2)承包人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22.2款的規定,詳細作好質量檢查記錄,編寫質量檢查報表,承包人應定期向監理人提交質量自檢報告。1.8.2監理人的質量檢查(1)監理人有權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22.3款的規定,對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2)監理人檢驗工程材料的性能指標和檢查工程質量時,有權要求承包人按合同規定的數量,提供試驗用的材料樣品和現場鉆取試件,承包人還應按監理人指示為質量檢查進行需補充的試驗檢驗工作。檢查和檢驗的時間、地點和費用,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23.2款規定辦理。(3)監理人為檢查工程設備質量需要檢測設備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材料質量證明書和設備出廠合格證、材料試驗和設備檢測成果、施工和安裝記錄、質量自檢報表等作為工程和工程設備驗收的依據。1.9臨時設施1.9.1施工交通(1)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負責修建從指定的場外分共道路至施工區的施工干線公路以及至各施工點的全部臨時道路、橋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和停車場,并在合同實施期間負責管理、維修和養護道路,以及為滿足超大件和超重件運輸而必須采取和臨時加固和加擴措施。(2)承包人修建道路應做好路基和路面的排水設施,進行灑水除塵,將施工作業產生的揚塵公害減少至最低程度。(3)承包人修建道路不應危害鄰近道路兩側的農田和民舍,維護好道路兩側的開挖和填筑邊坡。(4)本合同承包人負責修建的施工道路、橋梁、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和停車場,應免費提供發包人和監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時,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5.12款的規定辦理。1.9.2施工供電(1)承包人應負責設計、施工、采購、安裝、調試、維修由發包人指定的主降壓變電站輸出端至所有施工區和生活區的輸電線路、配電所及其全部配電裝置和功率補償裝置。(2)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5.12款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為進入現場的其他承包人提供用電方便。(3)承包人按其自身需要,為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電,配備一定容量的事故備用電源,除發包人指定的降壓變電站發生的電網停電事故外,承包人應自行負責其電力設備或備用電源出現故障所引起的損失。1.9.3施工供水(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負責提供本工程施工和生活用水,水質應符合《混凝土拌和用水標準》JGJ63-89的規定,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負責設計、施工、采購、安裝、管理和維修施工區和生活區的供水系統,包括修建為保證正常供水的引水、儲水、水處理和抽排水設施等。(2)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5.12款的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為進入現場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3)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供現場辦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辦公地點和生活區的引水管路架設及其設備的提供、安裝和維修等。1.9.4施工照明(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負責設計、施工、采購、安裝、管理和維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業區、辦公區和生活區以及道路、橋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內的施工區照明線路和照明設施。各區的最低照明度應符合本章第1.10.3條的規定。(2)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5.12款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為進入現場工作的其他承包人架設施工和生活區的室外照明線路提供方便。1.9.5施工通信(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前與當地郵電部門協商解決通向施工現場的通信線路和現場的郵電服務設施,并由承包人與郵電部門簽訂協議。(2)承包人應負責設計、施工、采購、安裝、管理和維修施工現場的內部通信服務設施。發包人和監理人有權使用承包人的內部通信設施。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內部通信設施時,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5.12款規定辦理。1.9.6砂石料和土料開采加工系統(1)承包人應負責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和土料,并負責砂石料和土料加工系統的設計和施工以及開采加工設備的采購、安裝、調試、運行、管理和維修。(2)砂石料和土料開采加工系統的生產能力和規模應根據施工總進度計劃對各種砂石料和土料的需要,進行料場的開采、加工、儲存和供料平衡后選定,配置的開采加工設備應滿足砂石料和土料的高峰用量要求。(3)承包人提供的各種砂石料和土料應滿足本合同施工圖紙的要求和符合各專項技術條款規定的質量標準。(4)應按批準的施工總布置規劃進行砂石料和土料開采加工系統的布置和設計,并應做好場地排水、防洪保護和棄渣處理及防止污染環境等措施。1.9.7施工機械修配和加工廠(1)承包人應按施工圖紙和本工程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施工要求修建機械修配和加工廠,包括:1)機械修配廠(站);2)預制混凝構件加工廠;3)鋼筋加工廠;4)木材加工廠;5)壓力鋼管和鋼結構加工廠(包括預裝配場地)。(2)承包人應負責上達加工廠的設計、施工及其各項設備和設施的采購、安裝、調試、運行管理和維修。1.9.9倉庫和堆料場(1)承包人應負責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項材料、設備倉庫的設計、修建、管理和維護。(2)儲存炸藥、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倉庫應嚴格按監理人批準的地點進行布置和修建,并應遵守國家有關安全規程的規定。(3)各種露天堆放的砂石骨料、主料、棄渣料及其它材料應按施工總布置規劃的場地進行布置設計,場地周圍及場地內應做防洪、排水等保護措施以防止沖刷和水土流失。1.9.10臨時房屋建筑和公用設施(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負責設計和修建其施工所需的全部臨時房屋建筑和公用設施,其內容包括。1)職工宿舍、食堂、醫院、急救站和公共衛生等房屋建筑及設施;2)文化娛樂和體育場地及設施;3)銀行、郵政和治安等房屋建筑;4)消防車間的房屋建筑及設施。(2)承包人應按施.工圖紙和監理人的指示,負責上述臨時房屋和公用設施的設備和設施的采購、安裝、管理和維護。1.10施工安全保護1.10.1承包人的安全保護責任(1)承包人必須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29.2款規定履行其安全保護職責。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后天內編制一份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文件報送監理人審批,其內容應包括安全機構的設置、專職人員的配備以及防火、防毒、防噪聲、防洪、救護、警報、治安、爆破和炸藥管理等的安全措施。(2)承包人應加強對職工進行施工安全教育,應按本節第1.10.11條的規定編印安全防護手冊發給全體職工。工人上崗前應進行安全操作的考試和考核。合格者才準上崗。(3)承包人必須遵守國家頒布的有關安全規程。若承包.人責任區內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時,承包人應立即通報發包人,并在事故發生后24h內向發包人提交事故情況的書面報告。(4)承包人應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檢查,建立專門檢查機構,配備專職的安檢人員。1.10.2勞動保護承包人應按照國家勞動保護法的規定,定期發給在現場施工的工作人員必需的勞動保護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燈、防護面具和安全帶等。承包人還應按照勞動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發給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營養補助。1.10.3照明安全(1)承包人應在施工作業區、施.工道路、臨時設施、辦公區和生活區設置足夠的照明,其照明度應不低于表1-1的規定。表1-1最低照明度的規定數值序號作業內容和地區照度度序號作業內容和地區照明度1一般施工區、開挖和棄渣區、場內交通道路、堆料場、運輸裝載平臺、臨時生活區道路4地弄和一般地下作業區5安裝間、地下作業裳子面2混凝土澆筑區、加油站、現場保養場6一般施工輔助工廠3室內、倉庫、走廊、門廳、出口過道7特殊的維修車間(2)在不便于使用電器照明的工作面應采用特殊照明設施。地下工程照明用電應遵守《水工建筑物地下開挖工程施工技術規范》DL/T5099-1999第13.3節的規定。在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供電電壓不應大于V。1.10.4接地及避雷裝置凡可能漏電傷人或易受雷擊的電器及建筑物均應設置接地或避雷裝置。承包人應負責避雷裝置的采購、安裝、管理和維修,并建立定期檢查制度。1.10.5有害氣體的控制在地下工程施工中,承包人應配備對有害氣體的監測和報警裝置以及工人使用的防護面具。一旦發現有毒氣體,承包人應立即停止施工和疏散人員,并及時報告監理人。承包人應在經過慎重處理,確認不存在危險,并取得監理人同意后,方可復工。1.10.6炸藥、雷管和油料的存放和運輸承包人應將炸藥、雷管和油料存放在按本章第1.9.9條規定設置的特殊材料倉庫內,并應與施工現場和生活區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得在施工現場設庫存放炸藥。炸藥庫的設計和運輸方式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1.10.7爆破(1)承包人應按本章第1.10.1條(l)項批準的爆破作業安全措施文件的規定進行爆破作業,并應嚴格遵照國家有關爆破的管理規定。(2)對實施電引爆的作業區,承包人應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裝置,以防止暴風雨時的大氣或鄰近電氣設備放電的影響。特殊安全裝置應經過試驗證明其確保安全可靠時方可使用,試驗報告應經監理人審批。1.10.8消防(1)若發包人按本合同《專用合同條款》第29.2款規定,需要委托承包人組建消防隊伍時,承包人應在合同規定的管轄范圍內履行其防火安全職責,配備必要的消防車和消防設備器材,確保消防水源充足和供水系統工作正常。消防設備的型號和功率應滿足消防任務的需要,消防設備器材應經常檢查和保養,使其處于良好的待命狀態。(2)若發包人或發包人委托其它單位組建消防隊伍時,承包人仍應負責做好其自己轄區內的消防工作,配備一定數量的常規消防器材,并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訓練。承包人還應對其轄區內發生的火災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負責。1.10.9洪水和氣象災害的防護承包人應根據發包人提供的水情和氣象預報,做好洪水和氣象災害的防護工作。一旦發現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洪水和氣象災害的預兆時,承包人應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洪和防災措施,以確保工程和人員、財產的安全。1.10.10信號(1)承包人應在施工區內設置一切必需的信號裝置,包括:1)標準道路信號;2)報警信號;3)危險信號;4)控制信號;5)安全信號;6)指示信號。(2)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和保護施工區內自設或發包人設置的所有信號裝置,并按監理人的指示,經常補充或更換失效的信號裝置。1.10.11安全防護手冊承包人應編制適合本工程需要的安全防護手冊,其內容應遵守國家頒布的各種安全規程。承包人應在收到開工通知后組天內將手冊的復制清樣提交監理人。安全防護手冊除發給承包人全體職工外,還應發給發包人、監理人,安全防護手冊的基本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1)防護衣、安全帽、防護鞋襪及防護用品的使用;(2)升降機和起重機的使用;(3)各種施工機械的使用;(4)炸藥的儲存、運輸和使用;(5)汽車駕駛安全;(6)用電安全;(7)地下開挖作業的安全;(8)高邊坡開挖作業的安全;(9)灌漿作業的安全;(10)模板、腳手架作業的安全;(11)皮帶運輸機使用的安全;(12)混凝土澆筑作業的安全;(13)壓力鋼管制造和安裝作業的安全;(14)鋼結構制造和安裝作業的安全;(15)閘門和啟閉機安裝作業的安全;(16)機修作業的安全;(17)對壓縮空氣作業的安全;(18)高空作業的安全;(19)焊接作業的安全和防護;(20)油漆作業的安全和防護;(21)意外事故和火災的救護程序;(22)防洪和防氣象災害措施;(23)信號和告警知識;(24)其它有關規定。1.11環境保護1.11.2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承包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30條的有關規定,做好施工區的環境保護工作,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區附近地區的環境污染和破壞。1.11.2環境保護措施計劃承包人應在編報施工總布置設計文件的同時,編制一份施工區和生活區的環境保護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其內容應包括:(1)施工棄渣的利用和堆放;(2)施工場地開挖的邊坡保護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3)防止飲用水污染措施;(4)施工活動中的噪聲、粉塵、廢氣、廢水和廢油等的治理措施;(5)施工區和生活區的衛生設施以及糞便、垃圾的治理措施;(6)完工后的場地清理。1.11.3施工棄渣的治理承包人應按本合同技術條款的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做好施工棄渣的治理措施,保護施工開挖邊坡的穩定,防止料場、永久建筑物基礎和施工場地的開挖棄渣沖蝕河床或淤積河道。1.11.4環境污染的治理(1)承包人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控制地下工程施工的噪聲、粉塵和有毒氣體,保障工人的勞動衛生條件。(2)承包人應保護施工區和生活區的環境衛生,應定時清除垃圾,并將其運至批準的地點掩埋或焚燒處理。承包人應在現場和生活區設置足夠的臨時衛生設施,定期清掃處理。1.11.5場地清理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在工程完工后的規定期限內,拆除施工臨時設施,清除施工區和生活區及其附近的施工廢棄物,并按監理人批準的環境保護措施計劃完成環境恢復。1.12現場施工測量1.12.1測量基準(1)監理人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27條的規定,在發出開工通知前天,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基本資料和數據。(2)承包人接收監理人提供的測量基準后,應與監理人共同校測其基準點(線)的測量精度,并復核其資料和數據的準確性。(3)承包人應以監理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線)為基準,按國家測繪標準和本工程施工精度要求,測設用于工程施工的控制網,并應在收到開工通知后42天內,將施工控制網資料報送監理人審批。1.12.2施工測量(1)承包人應負責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工作。(2)承包人應按本技術條款的規定,提交計量測量資料報送監理人審核。監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控制網自行進行檢查放樣測量,亦可要求承包人在監理人直接監督下進行復核對照測量。若經雙方協商同意,承包人可邀請監理人的測量人員聯合進行計量測量,經雙方核簽的測量成果,可直接用于計量付款。(3)承包人應負責保護好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自行增設的控制網點,并提供通向網點的道路和防護欄桿。測量網點的缺失和損壞應由承包人負責修復。1.13現場試驗1.13.1材料試驗(1)承包人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24條規定,自建現場材料試驗室,配備足夠的人員和設備。承包人應在收到開工通知后的56天內提交一份現場試驗室的設置和材料試驗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2)承包人應按本技術條款有關的規定,對工程使用的材料(如水泥、骨料、粉煤灰、外加劑、鋼板、鋼筋、錨桿、涂料以及工程指定的其它材料等)進行取樣試驗,承包人應將材料試驗報告報送監理人。(3)若監理人建有材料試驗室,可以根據監理工作的需要進行上述各項材料的抽樣試驗,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向監理人提供試驗材料的各種試件。未建有試驗室的監理人,承包人應免費將其自建的現場材料試驗室提供給監理人使用,提供抽樣復檢試件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1.13.2現場工藝試驗(1)承包人應按本技術條款的規定和監理人指示,進行現場工藝試驗(如碾壓混凝土、噴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土石壩筑壩料的碾壓試驗和焊接試驗以及鋼筋機械連接試驗等人承包人應在每項現場工藝試驗開始前56天,將現場工藝試驗的工藝設計和試驗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收到該項工藝設計和試驗計劃后的28天內批復承包人。(2)承包人通過現場工藝試驗選定的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施工參數和質量控制標準等,均應編制現場工藝試驗報告,報送監理人審批,并經監理人批準后才能用于施工。1.14保險1.14.1投保險種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48、49和50條的規定投保以下險種;(1)工程險(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2)第三者責任險;(3)施工設備險;(4)人身意外傷害險。1.14.2保險責任(1)工程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若合同規定由承包人負責投保工程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承包人應按本《合同條件》的規定和《工程量清單》所列項目專項列報。若合同規定由發包人負責投保工程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則承包人不需列報。(2)施工設備險施工設備險由承包人負責投保,其保險費用應計入施工設備的運行費內,發包人不另行支付。(3)人身意外傷害險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分別為各自的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承包人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的費用應攤入各項目的人工費內,發包人不另行支付。1.15工程其計量方法1.15.1說明(l)本合同的工程項目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31條規定進行計量。(2)所有工程項目的計量方法均應符合本技術條款各章的規定,承包人應自供一切計量設備和用具,并保證計量設備和用具符合國家度量衡標準的精度要求。(3)凡超出施工圖紙和本技術條款規定的計量范圍以外的長度、面積或體積,均不予計量或計算。(4)實物工程量的計量,應由承包人應用標準的計量設備進行稱量或計算,并經監理人簽認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工程量報表。1.15.2重量計量的計算(1)凡以重量計量的材料,應由承包人合格的稱量人員使用經國家計量監督部門檢驗合格的稱量器,在規定的地點進行稱量。(2)鋼材的計量應按施工圖紙所示的凈值計量鋼筋應按監理人批準的鋼筋下料表,以直徑和長度計算,不計入鋼筋損耗和架設定位的附加鋼筋量;預應力鋼絞線、預應力鋼筋和預應力鋼絲的工程量,按錨固長度與工作長度之和計算重量;鋼板和型鋼鋼材按制成件的成型凈尺寸和使用鋼材規格的標準單位重量計算其工程量,不計其下料損耗量和施工安裝等所需的附加鋼材用量。施工附加量均不單獨計量,而應包括在有關鋼筋、鋼材和預應力鋼材等各自的單價中。1.15.3面積計量的計算結構面積的計算,應按施工圖紙所示結構物尺寸線或監理人指示在現場實際量測的結構物凈尺寸線進行計算。1.15.4體積計量的計算(1)結構物體積計量的計算,應按施工圖紙所示輪廓線內的實際工程量或按監理人指示在現場量測的凈尺寸線進行計算。經監理人批準,大體積混凝土中所設體積小于0.1m3的孔洞、排水管、預埋管和凹槽等工程量不予扣除,按施工圖紙和指示要求對臨時孔洞進行回填的工程量不重復計量。(2)混凝土工程量的計量,應接監理人簽認的已完工程的凈尺寸計算;土石方填筑工程量的計量,應按完工驗收時實測的工程量進行最終計量。1.15.5長度計量的計算所有以延米計量的結構物,除施工圖紙另有規定,應按平行于結構物位置的縱向軸線或基礎方向的長度計算。1.16計量和支付1.16.1進場費承包人為進行施工準備所需的人員和施工設備的調遣費和進場開辦費,應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單》所列的總價項目專項列報,發包人在開工通知發出后28天內予以支付。1.16.2臨時設施建設費本章第1.9節所列的各項臨時設施,應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單》所列的總價項目分項列報。各項目總價中應包括各項臨時設施自設計和施工所需人工、材料和試驗檢驗以及臨時設施設備的安裝和調試等全部費用(不包括臨時設施設備的購置費)1.16.3保險費由發包人按本章第1.14.2條規定和《工程量清單》所列項目,按承包人提交的保險費付款憑證按實支付。1.16.4退場費工程完工驗收后,承包人進行完工清場、撤退人員和設備撤離臨時工程、場地平整和環境恢復等所需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按合同規定的工作內容在《工程量清單》所列總價項目進行專項列報,發包人應在監理人檢查確認承包人完成全部清場撤退工作后予以支付。1.16.5其它費用除《工程量清單》所列的全部總價和單價項目所包含的工程項目及其工作內容外,承包人按本章規定進行的各項工作,其所需費用均應分攤在各項目的報價中,發包人不再另行支付。1.17技術標準和規程規范(1)除本技術條款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施工所用的材料、設備、施工工藝和工程質量的檢驗和驗收應符合本技術條款中引用的國家和行業頒布的技術標準和規程規范規定的技術要求。(2)當本技術條款的內容與所引用的標準和規程規范的規定有矛盾時,應以本技術條款的規定或監理人指示為準。(3)技術條款中有關工程等級、防洪標準和工程安全鑒定標準等涉及工程安全的規定,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行業的標準,遇有矛盾時應由監理單位按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規定進行修正,涉及變更的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39條的規定辦理。(4)在施工過程中,監理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的要求,有權指示承包人或批準承包人采用新技術和新工藝,并增補和修改技術條款的內容。其增補和修改的內容涉及變更時,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39條的規定辦理。(5)本合同引用的技術標準和規程規范,分別列在各章的技術條款內。(6)本合同技術條款中引用的標準和規程規范在本合同出版時均為有效,所有標準和規程規范都會被修訂,故使用本合同范本編制工程技術條款時,應執行其最新版本。
2施工導流和水流控制2.1說明2.1.1范圍本章規定適用于本合同施工圖紙所示的施工導流和水流控制工程(以下簡稱導流工程),其工程項目包括(但不限于);(1)壩址區的導流和截流;(2)壩址區上下游橫向圍堰和分期縱向圍堰;(3)導流隧洞、導流明渠、底孔及其進出口圍堰;(4)引水式水電站岸邊廠房圍堰;(5)壩址區或廠址區安全度汛、排冰凌和防護工程;(6)建筑物的基坑排水;(7)施工期通航;(8)施工期下游供水;(9)導流建筑物拆除;(10)導流建筑物下閘和封堵;(11)臨時閘門、啟閉機、金屬結構預埋件及其輔助設施。上述工程項目的工作內容包括建筑物的設計和施工;材料、設備的供應和試驗檢驗;設備的安裝、運行和維護;臨時建筑物及其設施和設備的拆除以及本合同規定的質量檢查和驗收等工作。2.1.2發包人負責的工作內容本章由發包人或由發包人委托其他人負責的部分導流建筑物設計,并提供施工圖紙的工程項目有:;;。上述工程項目由本合同承包人承擔建筑物的施工、材料和設備的提供,以及試驗、安裝、維護、運行、拆除及質量檢查和驗收等工作。2.1.3承包人的責任(1)承包人應按本技術條款的要求,負責排干基坑和其它建筑物部位的積水,保證主體工程在旱地施工;負責提供其所需要的人工、材料和設備,以及質量檢查和檢驗等工作。(2)除本章第2.1.2條規定外,承包人應負責復核合同圖紙提供的施工導流布置,向監理人提交本合同承包的導流工程建筑物詳細設計和施工文件,其中包括導流布置圖、導流建筑物的結構計算和有關圖紙、截流設計和截流施工措施、基坑排水措施、防護措施和安全度汛、下閘蓄水和封堵措施等。上述文件均應經承包人項目經理簽字后,報送監理人審批。監理人的批準,并不免除承包人應對上述導流和截流工程及其建筑物的設計和施工應負的責任。(3)對有通航和下游洪水的河流,承包人應在施工中協助發包人妥善安排好施工期的通航和下游供水。(4)當河流通過天然流量小于或等于本合同規定的導流工程設計洪水標準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永久建筑物或臨時建筑物的損失或損壞,應由承包人承擔修復及應急搶救的費用。(5)施工期內遭遇不可預測的自然災害或發生超標準洪水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采取緊急措施,進行防洪防災的搶險工作。由于自然災害或超標準洪水造成永久建筑物和導流建筑物的損失和損壞,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47.l款和第48.2款的規定辦理。2.1.4主要提交件2.1.4.1施工導流工程布置和建筑物設計在導流工程開工前天,提交一份施工導流布置以及導流工程建筑物結構設計成果及其說明,報送監理人審批,其內容應包括:(1)施工導流布置圖;(2)導流工程建筑物結構布置圖(包括防滲結構);(3)導流工程建筑物結構設計計算成果和設計報告;(4)截流方式、截流布置圖;(5)導流建筑物的封堵設計;(6)監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2.1.4.2施工措施計劃在導流工程開工前天,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批準的施工導流布置和本章第2.2.l條至第2.2.4條規定的內容和要求,提交一份施工導流工程的施工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2.1.4.3導流建筑物施工圖紙承包人應在每項導流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天,向監理人提交按本合同規定由承包人負責的導流工程建筑物施工圖紙(包括布置圖、結構圖、體形圖、配筋圖和細部設計圖等),報送監理人審批。2.1.4.4安全度汛措施計劃在合同實施期間,承包人應在每年汛期前56天,按本章第2.6節的規定,提交該年度安全度汛措施計劃及分階段工程度汛形象面貌圖,報送監理人審批。2.1.4.5施工期臨時通航措施計劃承包人應在施工期通航開始前56天,按本章第2.8節的規定,提交一份施工期臨時通航措施計劃,報進監理人審批。2.1.4.6主河床截流和下閘蓄水措施計劃承包人應在主河床截流前或水庫開始蓄水前平天,按本章第2.3節和第2.7節規定的內容和要求,提交主河床截流和下閘蓄水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2.1.5引用標準和規程規范(1)《防洪標準》GB50201—94;(2)《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一96;(3)《水利水電工程混凝土防滲墻施工技術規范》SLI74-96;(4)《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漿施工技術規范》SL62-94;(5)《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組織設計規范》SDJ338—89;.(6)《水電站基本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DJ275-88;(7)《水工混凝土施工規范》SDJ207一82;(8)本章各專項施工技術涉及助其它章節引用的場準和規經規范。2.2施工導流建筑物設計標準2.2.1設計洪水標準承包人應按本合同規定的臨時建筑物設計洪水標準進行導流工程建筑物的設計和施工。2.2.2利用永久工程建筑物進行施工導流的設計承包人設計的施工導流工程需要利用永久工程建筑物兼作導流建筑物或需要在永久建筑物中設置臨時性孔槽時,應將其論證的設計方案報送監理人審批。未經監理人批準,承包人不得改變永久建筑物的布置和尺寸。2.2.3施工臨時通航、下游洪水和排冰凌要求(1)施工期臨時通航要求:。(2)下游供水要求:。(3)排冰凌要求:。2.2.4導流工程的進度控制期限(但不限于下列內容)(1)自年月至年月修建導流建筑物(如明渠、隧洞、涵洞,圍堰和臨時通航設施等)(2)自年月至年月主河床截流和導流建筑物過水。(3)自年月至年月完成圍堰及其防滲設施、基坑閉氣和排水;(4)自年月至年月永久工程擋水(或過水);(5)自年月至年月圍堰拆除和泄水建筑物過水;(6)自年月至年月完成壩體(或堰體)高程不低于m,實現本年度安全度汛的要求。(7)自年月至年月導流建筑物封堵和下閘畜水。2.2.5施工導流布置的復核(1)承包人應對施工導流工程建筑物的地形和地質進行復測和夏勘,并對合同圖紙提供的施工導流布置進行復核。承包人可根據其現場復測和復勘成果以及其自身施工的需要修改和完善施工導流布置,但承包人對施工導流布置的任何修改均應經監理人批準。(2)承包人對施工導流布置的修改必須遵守以下原則:l)不降低合同規定的施工導流洪水標準和建筑物安全度汛的標準;2)不改變永久建筑物布置型式和主要尺寸及高程;3)不降低圍堰和導流泄水建筑物的設計標準;4)按合同規定滿足各施工期通航、排冰凌和下游洪水要求。2.3主河床截流2.3.1截流設計截流設計應充分分析水文資料和水力計算參數、施工條件,進行技術經濟比較,其設計內容應包括選定的截流方式〔如立堵、平堵或兩者兼有、截流時段,截流水力學參數、拋投材料的品種和數量、截流供料的料源、備料場地儲量、施工主要設備,運輸道路等。2.3.2截流模型試驗對大型或重要性工程,承包人應進行截流水工模型試驗,并將其試驗成果報送監理人審批。真試驗項目內容包括;選擇截流流量、龍口尺寸和位置,落差和流速、護底方式、拋投強度、各品種投料數量和龍口合攏時間,以及配備的測試儀器設備等。2.4圍堰和導流建筑物2.4.1圍堰和導流建筑物設計(l)承包人應根據本章第2.1.4.1款規定提交的、并已經監理人批準的導流建筑物布置和結構設計,對圍堰和導流建筑物的軸線位置和結構型式,以及圍堰的防滲設施和導流建筑物等進行詳細設計或復核,并應負責提交施工圖紙和設計文件,報送監理人審批。(2)不論是臨時導流建筑物泄流或利用永久工程建筑物泄流,承包人應保證導流建筑物在設計洪水工況下的泄流安全,保護泄水建筑物不受泄水、排冰凌和推移質的損害。2.4.2圍堰和導流建筑物的施工(1)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批準的施工圖紙進行圍堰和導流建筑物的施工。各種圍堰和泄水建筑物的施工技術要求,應執行本技術條款各有關章節的規定。(2)圍堰施工的上升速度應滿足安全度汛標準及擋水的施工斷面要求,并應保證圍堰的施工斷面在各種運行工況下處于穩定和安全狀態。(3)本合同承包人負責承包的導流建筑物,若使用永久工程建筑物的閘門和啟閉機時,其閘門和啟閉機(包括預埋件)應由發包人負責供貨,并應由本合同承包人負責閘門和啟閉機(包括預埋件)的安裝、調試,維修和保護。由本合同承包人負責承包的導流建筑物,使用臨時性的閘門和啟閉機時,應由本合同承包人負責其閘門和啟閉機(包括預埋件)的供貨、安裝、調試、維修和保護。2.4.3圍堰拆除(1)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以不妨礙永久或臨時建筑物的安全運行為前提。提交圍堰拆推除措施報送監理人審批。(2)承包人應按本章第2.2.4條規定的期限,及時拆除圍堰至監理人認為合格為止。2.4.4導流建筑物的封堵(1)承包人應負責設置在永久工程建筑物上的導流底孔和臨時性導流建筑物的封堵工作。承包人應在封堵工程施工前56天,提交一份封堵施工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2)永久工程建筑物底孔封堵堵頭應按批準的施工圖紙施工,其混凝土強度應與相應部位的混凝土強度相一致。(3)不論是永久工程建筑物底孔的封堵堵頭或臨時性導流建筑物的封堵堵頭,均應對其周邊接縫進行防滲灌漿。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制定包括防滲灌漿材料的選擇和灌漿方法的接縫灌漿措施,報送監理人審批。2.5施工排水2.5.1施工排水措施承包人按本章第2.1.4.2款的規定提交的施工措施計劃,應對本合同工程施工場地的臨時排水作出詳細規劃,針對施工區域的以下范圍和內容編制施工排水措施,并報送監理人審批。(1)施工區內沖溝、山洪和地下水的引排措施。(2)永久邊坡開挖的施工排水和保護措施;(3)施工排水系統的布置圖。(4)施工排水設備配置計劃。2.5.2基坑排水(1)承包人應負責圍堰截流閉氣后基坑水的排除(包括圍堰過水后基坑水的重新排除)以及基坑內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所需的經常性排水(包括排除降雨、堰體和基坑滲漏水、地下水和施工廢水等)。(2)承包人應負責提供施工排水所需的全部排水設施和設備,并負責這些設備和設施的安裝、運行和維修,應保證排水設備的持續運行,必要時應配置應急的各用設備和設施(包括備用電源),以避免施工場地造成積水而影響工程正常施工。2.6安全度汛和排冰凌2.6.1安全度汛措施承包人應按本章第2.1.4.4款的規定,編制安全度汛措施,報送監理人審批。其內容包括:(1)截至汛前的工程施工面貌;(2)按合同規定施水庫洪水調度和下泄流量的要求,編制施工期度汛措施;(3)永久和臨時工程建筑物的保護措施;(4)防汛器材設備和勞動力配置;(5)施工區和生活區安全防護措施;(6)臨時通航安全度汛措施;(7)發生超標準洪水時的應急度汛措施。2.6.2防汛準備承包人應在每年汛前根據批準的安全度汛措施,備足防汛所需的材料和設備,并在緊急情況下,作好防汛勞動力安排。除超標準洪水度汛所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外,在設計洪水標準以內的度汛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2.6.3排冰凌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對可能發生有冰凌凌汛的河流采取有效的排冰凌措施,在每年度汛前備足必要的排冰凌材料和設備。2.7施工期下閘水和下游供水2.7.1下閘畜水措施承包人應按本章第2.1.4.6款規定,提交下閘蓄水措施報送監理人審批。其內容應包括;(1)下閘蓄水前主體工程應完成的工程面貌;(2)主體工程蓄水前的檢查驗收和缺陷修復記錄;(3)下閘蓄水閘門和啟閉機的試運行檢查記錄;(4)水庫畜水前的庫區施工場地清理工作及驗收記錄;(5)下閘蓄水后,后續工程計劃和度汛形象面貌;(6)觀測設備的埋設及下閘蓄水前的觀測初始值;(7)下閘蓄水的施工措施(包括導流隧洞、導流底孔等封堵措施)(8)下游供水措施。2.7.2閘門和啟閉機的檢查下閘蓄水前,承包人應對各種永久泄水和擋水建筑物的閘門、門槽、啟閉機和攔污柵進行全面檢查,并將檢查記錄報送監理人。發現有不合格的部件應及時進行修復或更換,并應按監理人的指示,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閘門和啟閉機的試運行,并向監理人提交試運行記錄。2.7.3施工區內的水庫清理在下閘蓄水前,承包人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對施工區域內的水庫淹沒范圍進行清理,拆除淹沒區內的臨時工程建筑物,清除一切有礙水電站運行安全的施工廢棄物和建筑物垃圾,采取措施保護水下邊坡的穩定,防止岸坡坍方。2.7.4下游供水在導流建筑物進口閘門下閘后,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批準的下游供水措施,供給下游的供水量不得小于m3/s。如果出現蓄水與供水的矛盾時,應按監理人指示辦理。2.7.5下閘蓄水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批準的下閘蓄水措施,在規定的期限進行下閘蓄水。未經監理人批準,承包人不得擅自下閘蓄水或推遲下閘蓄水時間。2.8施工期通航2.8.1施工期通航的工作內容除發包人對施工期通航另作安排外,承包人應按本合同規定或監理人批示進行各施工導流期的航運過壩工作,其工作內容包括:(1)從上、下游停泊區接引船只通過臨時導流建筑物的導航工作。(2)導流建筑物至永久通航建筑物通航期間,上、下游停泊區之間的船運、客運和陸路轉運工作。2.8.2施工期短暫斷航在下列條件下允許施工期短暫斷航:(1)主河流截流期:允許主河床在截流過程中短暫斷航天。(2)水庫初期蓄水期:當臨時通航設施已被封堵,而永久通航設施因庫水位尚未達到航運水位時,可允許短暫斷航天(3)斷航期限內的補償費用,由發包人負責支付。2.9質量檢查和驗收2.9.1導流工程建筑物的質量檢查和驗收本工程的圍堰、隧洞、明渠、導流底孔等導流工程建筑物以及通航和下游供水建筑物等土石方開挖和支付工程、土石方填筑工程、地基防滲工程、砌體工程、混凝土工程以及鉆孔灌漿工程的質量檢查,應按本技術條款中有關章節規定的內容和要求進行質量檢查和驗收。2.9.2主河床截流前驗收主河床截流前應按SL223—1999第3.2節的規定進行工程驗收,并應具備以下條件:(1)用于工程導流的各項工程建筑物(如明渠、隧洞、涵洞等)已全部完工,符合監理人和本技術條款的要求,通水后不影響未完工程的繼續施工。(2)永久工程與截流有關的隱蔽工程部位已完工,并驗收合格。(3)導流工程泄水建筑物進出口引渠的圍堰,或預留的巖埂等已挖除和清理至監理人指示的高程,泄水建筑物已具備過水條件。(4)監理人批準的截流措施報告中的各項截流前準備工作已完成。(5)施工期通航方式已與航運部門協調,并達成協議。(6)截流后的度汛方案已經審批,措施已落實。2.9.3水庫蓄水前驗收水庫蓄水前的工程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1)按監理人指示,整編好蓄水前的工程驗收資料。(2)大壩等主體工程建筑物的穩定性和結構安全已達到水庫蓄水和安全度汛的要求,永久擋水建筑物蓄水位以下部位已驗收完畢,永久泄水建筑物已建成和驗收合格。(3)工程施工面貌應達到水庫蓄水后不影響未完工程建筑物的后續施工。(4)水庫蓄水后需要使用的擋水和導流建筑物各項閘門和啟閉機及其控制系統已安裝調試完畢,并達到安全操作的要求。(5)永久建筑物的觀測儀器、設備已按本合同技術條款要求埋設和調試完畢,并已取得初始值和施工期的觀測數據。2.10計量和支付本章工程項目分總價和單價兩部分進行計量和支付。(1)除另有規定外,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圍堰及其基礎防滲處理、截流(包括截流模型試驗)、施工期的基坑排水、施工期通航、安全度汛和防護工程、防冰凌、下閘蓄水和下游供水、導流建筑物拆除和清理等,按《工程量清單》所列項目的總價進行支付。總價支付應包括上述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試驗、工程運行和維護以及質量檢查、導流工程驗收等所需的人工、材料和使用設備等一切費用。(2)大型或重要的水利水電樞紐工程,需要進行主河床截流模型試驗時,其試驗費用應按《工程量清單》所列項月的總價進行支付。(3)主河床截流或下閘蓄水前,屬水庫淹沒范圍內的施工場地,承包人應清除一切有礙水電站安全運行的施工廢棄物和施工垃圾,其費用應單獨列項,并按《工程量清單》所列項目的總價進行支付。(4)本工程導流建筑物(如隧洞、底孔、明渠、涵洞和墻頭等),或與永久工程相結合的部位,應按《工程量清單》中所列項目和按施工圖紙所示結構尺寸計算的工程量,以立方米(m3)為單位計量,并按每立方米單價進行支付。(5)列入本合同的導流工程擋水和泄水建筑物的永久或臨時閘門及其啟閉機,不論是由發包人負責供貨、由承包人負責安裝,或由承包人負責制造和安裝,均應按《工程量清單》所列項目的工程量以噸(t)為單位計量,并按每噸單價進行支付。
3土方明挖3.1說明3.1.1范圍(1)本章規定適用于本合同施工圖紙所示的土方明挖工程,包括本合同各項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的基礎開挖、主料場、砂礫料場、公路、房屋基礎以及其他監理人指明的土方明挖工程。其開挖工作內容包括:準備工作、場地清理、施工期排水、邊坡觀測、完工驗收前的維護,以及將開挖可利用或廢棄的土方運至監理人指定的堆放區并加以保護、處理等工作。(2)本章不包括膨脹性土、多年凍土等特殊地質特性的土方工程。3.1.2承包人的責任(1)承包人應根據本技術條款、施工圖紙的要求和監理人的指示,按土方明挖工程的開挖線進行施工,若在實施開挖中偏離指定開挖線,應重新修整直到監理人認可為止。因承包人自身施工失誤所增加的工程量以及由此增加的額外費用均由承包人承擔。(2)承包人為其施工需要,在本合同施工圖紙開挖線以外進行的開挖,應在該開挖工作開始前,以書面方式報監理人審批。承包人必須注意保持永久開挖邊坡穩定,規定開挖線以外增加的開挖費用由承包人計人報價,發包人不予另行支付。(3)在施工前,承包人應詳細了解工程地質結構、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質情況。對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體應及時采取有效的預防性保護措施;在陡坡下施工,應仔細檢查邊坡的穩定性,如遇有孤石、崩塌體等,應事先作好妥善的清理和支護。(4)修建施工區內專用鐵路和專用公路的土方明挖工程,除遵守本技術條款外,還應按監理人指定的有關行業規范執行。(5)在已有建筑物附近進行開挖時,承包人的施工措施必須保證其原有建筑物的穩定和安全,并盡可能做到不影響其正常使用。(6)承包人應妥善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危險地帶應設置明顯的標志。夜間施工時,應根據本技術條款第1.10.3條規定安設足夠的照明。3.1.3主要提交件3.1.3.1施工措施計劃承包人應在本工程或每項單位工程開工前56天,接監理人的指示和施工圖紙的規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內容的施工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1)開挖施工平面布置圖(含施工交通線路布置);(2)開挖方法和程序;(3)施工設備的配置和勞動力安排;(4)排水或降低水位措施;(5)開挖邊坡保護措施;(6)主料利用和棄渣措施;(7)質量與安全保證措施;(8)施工進度計劃等。3.1.3.2開挖放樣資料每項單位工程開工前28天,承包人應將開挖前實測地形和開挖放樣剖面圖報送監理人復核,經監理人批準后,方可進行開挖。監理人的復核,并不減輕承包人對其放線準確性應負的責任。承包人不能因監理人指示糾正其放線錯誤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向發包人要求額外支付。3.1.3.3料場規劃報告承包人應在主料場開工前天,按本章第3.5.2條規定的內容,編制一份主料場規劃報告,報送監理人審批。3.1.3.4完工驗收資料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52條的規定提交以下完工驗收資料;(1)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圖;(2)質量檢查和驗收報告;(3)監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3.1.4引用標準和規程規范(1)《建筑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GBJ301—88;(2)《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02—83;(3)《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01—83;(4)《碾壓式.土石壩施工技術規范》SDJ213—83;(5)《混凝土面板堆石壩施工規范》SL49—94。3.2場地清理場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上清挖。其范圍包括永久和臨時工程、料場、存棄渣場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全部區域的地表。3.2.1植被清理(1)承包人應負責清理開挖工程區域內的樹根、雜草、垃圾、廢渣及監理人指明的其它有礙物。(2)除監理人另有指示外,主體工程施工場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須延伸至離施工圖所示最大開挖邊線或建筑物基礎邊線(或填筑坡腳線)外側至少5m的距離。(3)主體工程的植被清理,須予挖除樹根的范圍應延伸到離施工圖所示最大開挖邊線、填筑線或建筑物基礎外側3m的距離。(4)承包人應注意保護清理區城附近的天然植被,因施工不當造成清理區域附近林業資源的毀壞,以及對環境保護造.成不良影響,承包人應負責賠償。(5)場地清理范圍內,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獲得具有商業價值的材料應歸發包人所有,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將其運到指定地點堆放。(6)凡屬無價值可燃物,承包人應盡快將其焚毀。在焚毀期間,承包人應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對燃燒后果負責。(7)凡屬無法燒盡或嚴重影響環境的清除物,承包人必須按監理人指定的地區進行掩埋。掩埋物不得妨礙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8)場地清理中發現的文物古跡,承包人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57條的規定辦理。3.2.2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機土壤的使用(1)表土系指含細根須、草本植物及覆蓋草等植物的表層有機土壤,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的表土開挖深度進行開挖,并將開挖的有機土壤運到指定地區堆放。防止土壤被沖刷流失。(2)堆存的有機土壤應利用于工程的環境保護。承包人應按合同要求或發包人的環境整體規劃,合理使用有機土壤。3.3土方開挖3.3.1土方定義(1)本章所指土方系指人工填土、表土、黃土、砂土、淤泥、根土、礫質上、砂礫石、松散坍塌體及軟弱的全風化巖石,以及小于或等于0.7m3的孤石或巖塊等,無需采用爆破技術而可直接使用手工工具或立方機械開挖的全部材料。(2)土方明挖分為一般明挖和溝槽開挖。一般明控系指在一般工作條件下,不需設臨時支撐,進行的上述土方材料的大斷面地面開挖;溝槽開挖系措施工圖紙標明的、并需運用小型土方開挖器具或人工進行的小斷面局部開挖。3.3.2開挖區域的臨時道路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根據本技術條款第1.4.3條規定批準的施工總布置設計進行場內交通道路布置,進結合施工開挖區的開挖方法和開挖運輸機械的運行路線,規劃好開挖區域的施工道路。3.3.3旱地施工除另有規定外,所有主體工程建筑物的基礎開挖均應在旱地進行施工。3.3.5雨季施工在雨季施工中,承包人應有保證基礎工程質量和安全施工的技術措施,有效防止雨水沖刷邊坡和侵蝕地基土壤。3.3.5校核測量開挖過程中,承包人應經常校核測量開挖平面位置、水平標高、控制樁號、水準點和邊坡坡度等是否符合施工圖紙的要求。監理人有權隨時抽驗承包人的上述校核測量成果,或與承包人聯合進行核測。3.3.6臨時邊坡的穩定主體工程的臨時開挖邊坡,應按施工圖紙所示或監理人的指示進行開挖。對承包人自行確定邊坡坡度、且時間保留較長的臨時邊坡,經監理人檢查認為存在不安全因素時,承包人應進行補充開挖和采取保護措施。但承包人不得因此要求增加額外費用。3.3.7壩基和岸坡開挖(1)立方明挖應從上至下分層分段依次進行,嚴禁自下而上或采取倒懸的開挖方法,施工中隨時作成一定的坡勢,以利排水,開挖過程中應避免邊坡穩定范圍形成積水。(2)土石壩基和岸坡易風化崩解的土層,開挖后不能及時回填的,應保留保護層。(3)土石壩肩岸坡的風化巖塊、坡積物、殘積物和滑坡體應按施工圖紙要求開挖清理,并應在填筑前完成,禁止邊填筑邊開挖。清除出的廢料,應全部運出壩基范圍以外,堆放在監理人指定的場地。(4)堆石壩壩體底部保留的砂礫石層,應布置方格網點進行取樣檢驗,或挖深井檢查,根據其密度與級配接監理人指示確定保留的范圍和厚度,不合格的部位應予挖除。3.3.8棄土的堆量不允許在開挖范圍的上側棄土,必須在邊坡上部堆置棄土時應確保開挖邊坡的穩定,并經監理人批準。在沖溝內或沿河岸岸邊棄土時,應防止山洪造成泥石流或引起河道堵塞。3.3.9機械開挖的邊坡修整使用機械開挖土方時,實際施工的邊坡坡度應適當留有修坡余量,再用人工修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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