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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PAGE1(必練)廣東法律職業資格(卷一)考前強化練習題庫(含解析)一、單選題1.附加刑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下列各項中,屬于附加刑的是()。A、罰款B、取保候審C、沒收財產D、監視居住答案:C解析:本題考核刑罰、行政處罰、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區別。附加刑包括: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罰金和沒收財產。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都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2.關于刑事訴訟中的拒絕辯護,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被告人無權拒絕人民法院為其指定的律師B、律師發現委托人隱瞞事實的,有權拒絕辯護C、被告人無權拒絕人民團體為其推薦的辯護人D、律師發現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有權拒絕辯護答案:D解析:《刑事訴訟法》第43條,《律師法》第32條。3.下列哪一行為成立正當防衛?()A、架設電網等“防盜”致人死亡B、兩人斗毆過程中甲求饒,乙繼續侵害將甲打成重傷C、甲挑釁乙不敢打自己,乙遂毆打甲,甲反抗將乙打成重傷D、甲凌晨闖入女工宿舍,并毆打女工乙,乙遂用水果刀劃傷甲答案:D解析:架設電網等“防盜”致人死亡的,不論被電擊死者是否是不法侵害人,通常都要認定為犯罪。互相斗毆可以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成立正當防衛:一是一方求饒或者逃走,另一方繼續侵害:二是在一般的輕微斗毆中,一方突然使用殺傷力很強的兇器,另一方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后者可以進行正當防衛。C項甲的行為屬于防衛挑撥。4.關于強制措施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犯罪嫌疑人張三通知保證人李四去繳納保證金B、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王二麻子,認為通知家屬有礙偵查的,可以不通知家屬C、拘留之后應當立即送往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D、逮捕之后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答案:C解析:【考點】強制措施。詳解:在取保候審中,保證人和保證金兩者只能選擇其一;拘留后認為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僅有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活動犯罪;法律明確規定,逮捕后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沒有24小時的延期。5.下列有關唐宋訴訟制度的說法中,正確的是、()A、根據《唐律疏議》,除了老幼廢疾之人,都可以使用刑訊B、唐律規定刑訊只能使用常行杖,且拷囚次數不得超過三次,總數不得超過二百C、首次以法典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的是《宋刑統》D、宋代訴訟中,人犯否認口供稱為“別勘”,由另一法官或司法機關重審的稱為“翻異”答案:B解析:(1)唐律規定對兩類人禁止使用刑訊,只能根據證據來定罪。一是具有特權身份的應議、請、減之人;二是老幼廢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廢、腰脊折、癡啞、侏儒等,對上述兩種人,居律規定:“不合拷訊,皆據眾證定罪”,即必須有三人以上證實其犯罪事實,才能定罪,故A項不正確。(2)唐代刑訊必須使用符合標準規格的常行杖,以杖外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因死亡者,承審官要負刑事責任。其次,拷囚次數不得超過三次,每次應間隔20天,總數不得超過200,權罪以下不得超過所犯之數。若拷訊數滿仍不招供者,必須取保釋放。凡有違犯,承審官要負刑事責任。其三,拷訊數滿,被拷者仍不承認的,應當反拷告狀之人,以查明有無誣告等情形,同時規定了反拷的限制。因此,B項說法正確。(3)《唐六典》首次以法典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即所謂“鞫獄,官與被鞫人有親屬仇嫌者,皆聽更之”,故C項說法錯誤。(4)宋代,在訴訟中人犯否認口供稱“翻異”,事關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別一司法機關重審,稱“別勘”。因此,D項也不正確。6.鄧丁與鄉政府簽訂一份海灣養殖承包合同,將月亮灣承包給鄧丁經營5年。后某市政府發出通知,要求鄧丁等人依法辦理確權手續,并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鄧丁以自己與鄉政府簽有承包合同為由拒不辦理,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通知鄉政府處理此事。鄉政府得知后轉交鄉治安聯防隊處理,鄉治安聯防隊帶民工20余人將鄧丁的海灣養殖設施全部拆除。鄧丁對拆除行為不服起訴應以下列哪個組織為被告?()A、市政府B、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C、鄉政府D、鄉治安聯防隊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組織法、行政訴訟被告。被委托組織的行為應由委托機關承擔責任。市政府發出通知但并沒有具體實施行政權力,因此不能以市政府作為被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雖然通知鄉政府處理此事,但其并未委托,而只是通知而已。鄉治安聯防隊不是一個行政主體,不能單獨行使行政職權,必須以鄉政府的名義,受鄉政府委托行使行政職權。7.甲給機場打電話謊稱“3架飛機上有炸彈”,機場立即緊急疏散乘客,對飛機進行地毯式安檢,3小時后才恢復正常航班秩序。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3年)A、為維護社會穩定,無論甲的行為是否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都應追究甲的刑事責任B、為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為的發生,保護人民群眾,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相關犯罪判處甲死刑C、從事實和法律出發,甲的行為符合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構成,應追究其刑事責任D、對于散布虛假信息,危及航空安全,造成國內國際重大影響的案件,可突破司法程序規定,以高效辦案取信社會答案:C解析:本題考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A項,根據《刑法》第291條之一的規定,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成立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故A項錯誤。B項,行為在客觀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體危險之時,即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時,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的相關犯罪。謊稱“3架飛機上有炸彈”這一行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體危險,不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相關犯罪。故B項錯誤。C項,甲謊稱飛機上有炸彈(爆炸信息)而迫使機場緊急疏散乘客的,嚴重擾亂了機場的秩序,成立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故C項正確。D項,對于造成國內國際重大影響的案件,也不能突破司法程序規定來辦案,這是對社會主義法治的公然破壞。故D項錯誤。8.蘇某和熊某毗鄰而居。熊某在其居住樓頂為50只鴿子搭建了一座鴿舍。蘇某以養鴿行為嚴重影響居住環境為由,將熊某訴至法院,要求熊某拆除鴿棚,賠禮道歉。法院判定原告訴求不成立。關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斷是錯誤的?()A、本案涉及的是安居權與養鴿權之間的沖突B、從案情看,蘇某的安居權屬于憲法所規定的文化生活權利C、從判決看,解決權利沖突首先看一個人在行使權利的同時是否造成對他人權利的實際侵害D、本案表明,權利的行使與義務的承擔相關聯答案:B解析:本題為選非題。根據題干,蘇某主張其安居權,熊某主張養鴿權,故A項正確。從邏輯上講,安居權,包括擁有住宅權、住宅不受侵擾權、不受強迫遷離權。蘇某主張的安居權,強調的是住宅不受侵擾權。我國《憲法》第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很顯然,B項錯誤。我國《憲法》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故C項正確。行使權利時負有不得濫用權利的義務,即須正當行使權利,以避免侵害他人權益。熊某養鴿是其權利,但同時負有正當行使權利的義務,其搭建鴿舍養鴿屬于正當行使權利。故D項正確。9.葉某向某自治州司法局申請律師執業許可。該自治州司法局初審后將葉某申請材料和不予許可的初審意見上報某自治區司法廳。司法廳作出不予許可決定。葉某不服起訴。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被告是自治區司法廳B、被告是自治州司法局C、被告是自治區司法廳和自治州司法局D、被告是自治區司法廳,自治州司法局為第三人答案:A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下級初審后上級決定的行政許可案件,若下級初步審查并上報的,應當以上級行政機關為被告起訴;若下級不予初步審查或者不予上報的,應當以下級行政機關為被告。本題中下級行政機關該自治州司法局初步審查并上報了,故應當以上級行政機關自治區司法廳為被告起訴其不予許可決定。A項正確,B項錯誤。自治區司法廳和自治州司法局沒有共同作出決定,故不存在共同被告,排除C項。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9條,同提起訴訟的行政行為或案件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才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訴訟。司法廳的不予許可決定不會影響自治州司法局的權利義務,故自治州司法局不可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訴訟。排除D項。10.關于因果關系的判斷,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4年)A、甲傷害乙后,警察趕到。在警察將乙送醫途中,車輛出現故障,致乙長時間得不到救助而亡。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具有因果關系B、甲違規將行人丙撞成輕傷,丙昏倒在路中央,甲駕車逃竄。1分鐘后,超速駕駛的乙發現丙時已來不及剎車,將丙軋死。甲的行為與丙的死亡沒有因果關系C、甲以殺人故意向乙開槍,但由于不可預見的原因導致丙中彈身亡。甲的行為與丙的死亡沒有因果關系D、甲向乙的茶水投毒,重病的乙喝了茶水后感覺更加難受,自殺身亡。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沒有因果關系答案:D解析:本題考查因果關系的判斷。A項,依照客觀歸責理論,甲對乙進行傷害,警察出現之時乙并沒有死亡,可以確定甲是傷害行為不是殺人行為,且受傷的乙被警察送往醫院的途中,屬于進入特殊第三人責任領域,甲對于乙后續的治療過程已經沒有支配力,不能將乙長期得不到治療的死亡結果歸責于甲。故A項錯誤。B項,前行為必然或者通常(高概率)導致介入因素出現的,前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仍然有因果力。此處的“必然或者通常”是指一般人的認識或者行為人的特別認識。在公路上,車輛往來屬于正常現象,倒在路中央的丙被過路車輛輾軋的可能性極高。而丙昏倒在路中央是甲造成的,因此是甲的行為導致丙處于高度危險中,即使乙車超速,此介入因素也不具有異常性。因此,甲的行為與丙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故B項錯誤。C項,因果關系是對犯罪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客觀上是否存在引起與被引起關系的判斷,與行為人主觀上是否預見、能否預見沒有關系。以殺人故意開槍,客觀上導致丙中彈身亡,即使是由于不可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也應當認為存在因果關系。故C項錯誤。D項,甲向乙的茶水投毒,具有致使乙死亡的高度危險,但是中毒之后一般人都不會選擇自殺,被害人選擇自殺這一介入因素過于異常,阻斷了甲的行為與乙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此,甲的投毒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故D項正確。11.下列關于法的規范作用的說法中,哪一項是錯誤的?()A、張某與李某有仇,一直想要殺死李某,但是看到刑法關于故意殺人應判處死刑的規定之后,打消了殺死李某的念頭。這主要體現了法的教育作用B、王某多次利用所畫人民幣刻制印版制造假幣,并在自己使用的同時,將人民幣散發給其他村民蓋房修路,村民們對王某十分感激。其后,王某制造假幣一案被偵破。雖然村民屢次請愿,但王某依然被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全部財產。這體現了法的強制作用C、趙某欠孫某人民幣100萬元,并以某處房產作為抵押,到登記機關登記抵押權。一年后,趙某經營生意虧損。孫某經咨詢律師,發現自己可以就抵押房產之價值優先受償,故毫不擔心。這體現了法的預測作用D、吳某因故意傷害他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在監獄接受改造期間,他意識到自己行為的不正當性。在獄中表現積極,獲得減刑。這體現了法的評價作用答案:D解析:考查法的規范作用。D選項錯誤,吳某因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意識到自己行為的不正當性,并積極表現,這體現了法的教育作用。12.關于刑事責任能力,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6年)A、甲第一次吸毒產生幻覺,誤以為伍某在追殺自己,用木棒將伍某打成重傷。甲的行為成立過失致人重傷罪B、乙以殺人故意刀砍陸某時突發精神病,繼續猛砍致陸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種學說,乙都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C、丙因實施爆炸被抓,相關證據足以證明丙已滿15周歲,但無法查明具體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責任D、丁在14周歲生日當晚故意砍殺張某,后心生悔意將其送往醫院搶救,張某仍于次日死亡。應追究丁的刑事責任答案:A解析:本題考查刑事責任能力。A項,甲誤以為他人追殺自己而反抗的行為,屬于假想防衛,假想防衛人并沒有破壞法秩序的故意,在有預見可能性的情況下,成立過失犯罪。吸毒導致的幻覺只是行為人成立過失犯罪的前提,并不是行為人喪失刑事責任能力的條件。故A項正確。B項,行為人殺人時突發精神病,陷入無刑事責任能力狀態,繼續實施殺人行為致人死亡。對此應如何處理,理論上有不同看法。有觀點認為,行為人對之后的砍殺行為和死亡結果不負刑事責任,對此應按故意殺人未遂處理。但是,也有學說將這種情況視為不顯著的因果偏移,或者適用原因自由行為的法理,或者將前后行為一體化考慮,因而不阻卻犯罪既遂。按照這種觀點,乙成立故意殺人既遂。故B項錯誤。C項,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對于爆炸罪,年滿14周歲即可承擔刑事責任,丙已經滿15周歲,即使具體的出生月和日不能查清,也不影響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要求。故C項錯誤。D項,行為時不滿14周歲的,不承擔刑事責任。此處的刑事責任判斷點是“行為出現的時間”,而不是結果出現的時間。故D項錯誤。13.關于貫徹依法治國理念的基本要求,下列哪一說法是不正確的?()A、要構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位一體的解決社會糾紛的大調解格局和體系B、依法治國需要與我國不同發展階段的主要實踐結合起來C、實現依法治國的首要目的是充分運用法律手段,進一步明確基層組織的法律地位D、要全面發揮各種社會規范的調整作用,綜合協調地運用多元化的手段和方式來實現對國家的治理和管理答案:C解析:本題為選非題。執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執法為民要求把人的生命和自由,推動人的發展與進步視為法治的終極追求。因此,實現依法治國的首要目的是充分運用法律手段保障和維護人的權利與自由,故C項錯誤。14.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宣判后,被告人及其家屬均表示服判,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未提出抗訴,于是該中級人民法院將被告人移交監獄執行。該中級法院的這一做法是否正確?A、不正確,因為死刑案件還必須經過死刑復核程序才能生效B、不正確,因為沒有問明辯護律師是否上訴的態度C、正確,根據兩審終審的原則,只要沒有上訴、抗訴案件就應當生效執行D、正確,因為該判決沒有錯誤答案:A解析:作為兩審終審制的例外,死刑案件不論只是經過一審,還是經過兩審,都必須經過死刑復核程序,即使第一審宣判以后沒有上訴和抗訴,也應當進行死刑復核程序,而不能直接生效執行。選項B雖然是正確的,但理由不正確。因為辯護人不能獨立行使上訴權,如果被告人明確表示不上訴,無須征求辯護人的意見。15.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A、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向社會公開B、要求稅務機關公開本人繳納個人所得稅情況的信息時,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文件C、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職責包括監督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D、相對人認為政府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答案:C解析:《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0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故選項A表述正確,不選。該條例第25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故選項B表述正確,不選。該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第30條規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故監督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是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的職責,而不是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職責。故選項C表述錯誤,應選。該條例第33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故選項D表述正確,不應選。16.關于法與政策的關系,下列說法中哪一項是錯誤的?()A、法與政策是完全對立的關系B、政策可能轉化為法律C、法律具有較高的穩定性和嚴格的修改程序D、黨的政策以黨的紀律保障實施答案:A解析:A選項錯誤,法與政策既有聯系又有區別。17.下列關于兩漢時期法律儒家化的表述正確的是、()A、上請制度始于漢高祖劉邦,到東漢時期已成為官貴的一項普遍特權,但死刑不能適用該制度B、恤刑只針對老幼C、親親得相首匿原則主張親屬間首謀藏匿罪犯都應該不負刑事責任D、春秋決獄實行論心定罪的原則答案:D解析:(1)漢高祖劉邦七年下詔:“郎中有罪耐以上,請之。”即通過請示皇帝給有罪貴族官僚某些優待。其后,宣帝、平帝相繼規定上請制度,凡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孫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請”優待。東漢時“上請”適用面越來越寬,遂成為官貴的一項普遍特權,從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適用。因此,A項不正確。(2)漢代統治者以“為政以仁”相標榜,強調貫徹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年80歲以上的老人,8歲以下的幼童,以及懷孕未產的婦女、老師、侏儒等,在有罪監禁期間,給予不戴刑具的優待,老人幼童及連坐婦女,除犯大逆不道詔書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監禁。因此,B項不正確。(3)“親親得相首匿”原則是漢宣帝時期確立的。主張親屬間首謀藏匿犯罪可以不負刑事責任。來源于儒家“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的理論,對卑幼親屬首匿尊長親屬的犯罪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尊長親屬首匿卑幼親屬,罪應處死的,可以上請皇帝寬待。C項表述用詞太絕對,不夠嚴謹,親屬間首謀藏匿犯罪的行為不是必然免除刑事責任的。(4)漢代中期以后,儒家正統思想已經確立,實行春秋決獄、“論心定罪”的原則,如犯罪人主觀動機符合儒家“忠”、“孝”精神的,即使其行為造成社會危害的,也可以減免刑事處罰;相反,犯罪人的主觀動機嚴重違背儒家倡導的精神,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也要給予嚴懲,故D項表述正確。18.關于監外執行的條件,下列說法錯誤的是:()A、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B、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C、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D、管制的懷孕婦女答案:D解析:【考點】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詳解: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4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2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所以D選項正確。19.符合一定條件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關于被授權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說法中,不正確的是()。A、被授權的組織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B、被授權的組織必須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C、需要有法律、法規、規章的明文規定D、被授權組織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答案:C解析:選項C:只有法律、法規可以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規章沒有這個權限。20.關于法條關系,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不考慮數額)?()A、即使認為盜竊與詐騙是對立關系,一行為針對同一具體對象(同一具體結果)也完全可能同時觸犯盜竊罪與詐騙罪B、即使認為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是對立關系,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也存在法條競合關系C、如認為法條競合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體的情形,冒充警察騙取數額巨大的財物時,就會形成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法條元合D、即便認為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對立關系,若行為人使用公款賭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歸還公款的意思時,也能認定構成挪用公款罪答案:D解析:本題考查法條競合。A項,成立想象競合的條件是一個行為造成了兩個不同的結果,分別對應不同的犯罪構成。當同一個行為針對同一個對象,制造了同一個結果的時候,不存在成立想象競合的空間。故A項錯誤。B項,法條競合,指的是一個行為制造了一個危害結果,卻因為立法的原因同時滿足兩個罪的成立條件。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不是對立關系,因而二者之間才有法條競合;如果認為二罪是對立關系,即故意殺人罪成立的同時排斥了故意傷害罪的成立,那么就不會同時出現兩個罪,也就不會有法條競合的情況。故B項錯誤。C項,法條競合原則上只侵犯一個客體,但是冒充警察騙取錢財的,卻侵犯了不同的客體:國家工作人員的公信力和他人財產,因而是想象競合,不是法條競合。故C項錯誤。D項,對同一筆款項,成立貪污罪就排除了挪用公款罪。但是在二罪必有一個成立,卻又無法確證時,如無法查明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時,存疑做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認定為挪用公款罪。故D項正確。21.根據我國憲法和港、澳基本法規定,關于港、澳基本法的修改,下列哪一選項是不正確的?()(2011年)A、在不同港、澳基本法基本原則相抵觸的前提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有權修改港、澳基本法B、港、澳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和港、澳特別行政區C、港、澳特別行政區對基本法的修改議案,由港、澳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大會議的代表團向全國人大會議提出D、港、澳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不得同我國對港、澳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答案:A解析:本題為選非題。《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第6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59條規定:“本法的修改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本法的修改議案在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程前,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并提出意見。”“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44條規定:“本法的修改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后,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本法的修改議案在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程前,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并提出意見。”“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根據《憲法》第31條、第62條第(14)項,特別行政區制度,必須由全國人大以法律規定。因此,港澳基本法規定,基本法的修改權專屬于全國人大,故選項A“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修改港、澳基本法”的說法錯誤。有種觀點認為,選項A的說法正確,理由如下:全國人大制定的港澳基本法也屬于法律,而《憲法》第6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上述觀點及其理由是不正確的。《憲法》第67條第(3)項的適用,應當受到《憲法》第31條、第62條第(14)項的限制。換言之,一般情形下,在不同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的前提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有權修改該法律;但是,有關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法律,只能由全國人大制定,也只能由全國人大修改。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59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44條,選項B、C、D說法均正確。22.村民陳某申請建房,村委會經研究批給他一處6間房的宅基地。但陳某在該處建房6間后,以住房緊張為由在附近打了建2間房的地基,并動工建房。村委會以陳某未經審批和建房過多為由出面制止,陳某不聽勸阻。村委會報告鄉政府并經其同意,限陳某1個月內拆除2間新房,陳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有關本案被告的確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村委會為被告B、鄉政府為被告C、村委會和鄉政府是共同被告D、縣政府為被告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組織法、行政訴訟被告。村委會本身并非行政機關,在拆除未經批準建房的事項方面也未獲得法律、法規授權。限陳某在1個月內拆除房屋的決定實際由鄉政府作出,應以鄉政府為被告。23.關于國際法院,依《國際法院規約》,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6年.單選)A、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對法官選舉擁有一票否決權B、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司法機關,有訴訟管轄和咨詢管轄兩項職權C、聯合國秘書長可就執行其職務中的任何法律問題請求國際法院發表咨詢意見D、國際法院做出判決后,如當事國不服,可向聯合國大會上訴答案:B解析:本題考查國際法院。A項,國際法院的法官在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中分別獨立進行選舉,只有在兩個機關同時獲得絕對多數票方可當選,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對法官選舉沒有否決權,A項錯誤。B項,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司法機關,具有訴訟管轄(受理有關國家提起的訴訟)和咨詢管轄(向某些主體提供法律咨詢)兩項職權,B項正確。C項,對于咨詢管轄,聯合國大會、大會臨時委員會、安理會、經社理事會、托管理事會等以及經大會授權的聯合國專門機構或其他機構,可以請求國際法院發表咨詢意見,而任何國家、團體、個人包括聯合國秘書長,都無權請求法院發表咨詢意見,C項錯誤。D項,國際法院的判決具有終局性,一經作出即對當事國產生拘束力,當事國必須履行,如一方拒不履行判決,他方可向安理會提出申訴,安理會可以作出建議或決定采取措施執行判決,D項錯誤。24.甲系外貿公司總經理,在公司會議上拍板:為物盡其用,將公司以來料加工方式申報進口的原材料剩料在境內銷售。該行為未經海關許可,應繳稅款90萬元,公司亦未補繳。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7年)A、雖未經海關許可,但外貿公司擅自銷售原材料剩料的行為發生在我國境內,不屬于走私行為B、外貿公司的銷售行為有利于物盡其用,從利益衡量出發,應認定存在超法規的犯罪排除事由C、外貿公司采取隱瞞手段不進行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且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構成逃稅罪D、如海關下達補繳通知后,外貿公司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接受行政處罰,則不再追究外貿公司的刑事責任答案:C解析:本題考查逃稅罪。外貿公司的行為滿足《刑法》第154條“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的規定,成立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同時也滿足《刑法》第201條關于逃稅罪的規定,屬于一個行為觸犯了兩個法規的法條競合關系,即使逃稅罪因為及時補繳而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也必須追究刑事責任。另外,不存在如B項所言的“物盡其用”的超法規違法阻卻事由。故C項正確,ABD項錯誤。25.甲、乙兩大集團爆發戰爭,丙國為中立國,依戰爭法。下列關于戰爭開始后引起的后果的表述哪一項是正確的?()A、丙國商船如果破壞封鎖或違反中立義務,不能拿捕,但可令其離開B、對參加戰爭的漁船可以拿捕C、對因不知已經開戰而駛入敵港的商船可以沒收D、可拿捕沿岸漁業用的敵國船只答案:B解析:本題考查戰爭與武裝沖突法——戰爭法律狀態的開始、結束與后果。對因不知道戰爭已經開始而進入敵國港口的商船,應準其立即或在合理的寬容期限內自由離去:專供沿岸漁業用的船只、從事地方貿易的小船以及他們所備的漁具等,都免予拿捕:對參加戰爭的漁船,因其已經取得了戰爭船只的地位,可以拿捕。因此,應選B。26.下列有關法的淵源的說法,哪項是正確的?()A、在現代各國,憲法、法律、法規等各種制定法均為法的正式淵源B、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6條的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因此國家政策是我國法的正式淵源C、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案例在實際上對下級法院的案件審判具有指導作用,因此它屬于我國法的正式淵源D、規章在我國只是行政性法律規范文件,對法院審判案件只起參考作用,因此規章雖屬于我國法的淵源,但不是法的正式淵源答案:A解析:根據是否表現為國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確的條文形式,法的淵源可以分為正式淵源和非正式淵源。在現代各國,憲法、法律、法規等各種制定法均為法的正式淵源,選項A正確。在我國,規章屬于法的正式淵源,選項D錯誤;而國家政策、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案例雖屬于法的淵源,但不屬于正式淵源,選項B、C錯誤。故本題選A項。27.依據《法官法》有關法官的任職回避,下列說法錯誤的是、()A、甲作為某人民法院的副庭長,則其表兄弟不得同為該人民法院的副庭長B、乙作為某人民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委員,則其配偶的父母可以同為該人民法院的審判員C、丙作為某人民法院的審判員,則其父母不得為該法院的審判員D、丁作為某人民法院的副院長,則其侄子不得為下級人民法院的副院長答案:C解析:對于法官的任職回避,不僅要記住職務的區別,重要的是要理解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可參照上面的考點中列表記憶。就本題而言,對于A選項,甲與其表兄弟為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故二人要適用任職回避的條款,即不得為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二人同時為副庭長則不被允許。對于B選項,乙與其配偶的父母是近姻親關系,故適用任職回避的條款即不得為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但是該選項中審判員與審判委員會委員無回避情形。故可同時擔任。對于C選項,丙與其父母為直系血親關系,適用任職回避,但審判員與審判員之間被禁止在同一審判庭內,對于同一人民法院非同一審判庭則不在禁止之列,故丙與其父母可以同為該人民法院的審判員。對于D選項,丁與其侄子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適用任職回避,故不得同為上下相鄰的兩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要注意這里強調的是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法院,如果不是相鄰的兩級的法院,則不在禁止之列。28.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處理有特殊規定,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A、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B、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緩期執行C、不滿18周歲的人不能成為累犯的犯罪主體D、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答案:A解析:【考點】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詳解:未成年人犯罪,正確的表述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既包括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也包括不適用死刑緩期2年執行。29.甲因犯搶劫罪被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經一審法院審理,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甲上訴,省高級法院核準死緩判決。根據審判監督程序規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錯誤的?()A、最高法院自行對該案重新審理,依法改判B、最高法院指令省高級法院再審C、最高檢察院對該案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D、省檢察院對該案向省高院提出抗訴答案:D解析:本題考查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對象是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所以,處理該類題目的關鍵在于確定生效裁判。本題中生效裁判為省高級法院作出的核準裁定,而非中院的一審判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據此,A、B選項正確,不能選。根據該條第3款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本題中生效的裁定是高級法院作出的死緩裁定,應當由其上級檢察院即最高檢察院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省檢察院沒有權利對省高院的生效判決抗訴。據此,C選項表述正確,不能選;D項表述錯誤,當選。本題選D。30.下列不屬于對檢察官予以辭退的情形的是、()A、曠工1年內累計達到32天的B、無正當理由逾假不歸持續7天的C、不履行檢察官義務,經教育仍不改正的D、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答案:B解析:《檢察官法》第43條規定了辭退檢察官的法定情形,第42條規定了檢察官辭職的情形,注意兩者都需要經過法定的程序。《法官法》第39-41條也做了相似的規定,宜綜合記憶。《檢察官法》第43條第4款規定: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假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累計超過三十天的,應予以辭退,故選項B錯誤。3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制度。下列關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說法中,哪一項是正確的?()A、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涵之一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是行使國家一切權力的機關B、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C、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要求其他國家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并與人民代表大會相互監督D、由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最高的權力機關,因此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所有權力答案:B解析:B。考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我國的政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同時也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它全面表現了我國的階級本質,是我國國家機構得以建立、健全和國家政治生活全面開展的基礎。因此,B項為正確答案。A選項中,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涵之一是各級人大接受人民的委托和授權,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具有最高性:它是其他一般國家權力的來源,但并不能說人民代表大會行使所有國家權力。因此,A選項錯誤。C選項中,其他國家機關由人大產生,接受人大的監督,它們的關系不是相互監督的關系,故C選項錯誤。D選項中,人民代表大會是一切國家權力之源,但并非是行使一切國家權力的機關,國家權力的行使也存在立法、行政、司法方面的分工。因此,D選項錯誤。32.寬嚴相濟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法院對于危害國家安全、恐怖組織犯罪、“黑惡”勢力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對于極端仇視國家和社會,以不特定人為侵害對象,所犯罪行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該依法重判的堅決重判,該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絕不手軟。對于解決公共秩序、社會安全、犯罪分子生命之間存在的法律價值沖突,該政策遵循下列哪一原則?()(2011年)A、個案平衡原則B、比例原則C、價值位階原則D、自由裁量原則答案:C解析:個案平衡原則,是指在處于同一位階上的法的價值之間發生沖突時,必須綜合考慮主體之間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個案的解決能夠適當兼顧雙方的利益。在適用個案平衡原則處理案件時,并不以“公共利益”作為高于“個人利益”的價值標準來看待,而是結合具體情形來尋找兩者之間的平衡點。“該依法重判的堅決重判,該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絕不手軟”中“堅決重判”、“絕不手軟”的表述表明:不采個案平衡原則。故排除選項A。價值沖突中的“比例原則”,是指“為保護某種較為優越的法價值須侵及一種法益時,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換句話說,即使某種價值的實現必然會以其他價值的損害為代價,也應當使被損害的價值減低到最小限度。比例原則要求為維護更高利益時,對較低利益的侵害必須合理。“該依法重判的堅決重判,該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絕不手軟”的表述表明:即使判處死刑也是依法進行的。故排除選項B。價值位階原則,是指在不同位階的法的價值發生沖突時,在先的價值優于在后的價值,即在價值之間發生沖突時,可以按照位階順序來予以確定何者應優先適用。在本題中,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全代表著不特定多數人的自由價值,而犯罪分子生命是特定少數人的自由價值,公共利益優于個人利益,屬于典型的價值位階原則的體現,故選項C應選。自由裁量,意味著法院在處理案件具有很大的自由選擇權。而“該依法重判的堅決重判,該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絕不手軟”的表述表明,在處理此種重刑案件時,法院并無自由選擇權,必須“依法判處”。故排除選項D。33.15周歲的甲意圖盜竊,17周歲的乙對此知情,仍應甲的要求為其配置萬能鑰匙。甲用乙配置的鑰匙,盜竊他人財物3萬元。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A、如認為責任年齡、責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則甲、乙成立共犯B、如認為甲、乙成立共犯,則乙成立盜竊罪的從犯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認為乙成立盜竊罪的間接正犯D、由于甲不負刑事責任,對乙應按盜竊罪的片面共犯論處答案:D解析:成立盜竊罪,要求行為主體年滿16周歲。甲實施盜竊時只有15周歲,無責任能力。如認為責任年齡、責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則甲實施盜竊,乙對此提供幫助,二人相互協作完成犯罪,故應認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據此,A選項表述正確。在甲、乙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由于乙的幫助行為在共同犯罪中僅起次要作用,因此,乙成立盜竊罪的從犯。B選項表述正確。如果甲、乙成立共同犯罪,則乙的行為屬于幫助行為,而不是實行行為,故乙不成立間接正犯(間接正犯的行為是實行行為)。如果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即便要追究17周歲的乙的刑事責任,也不能認定乙成立盜竊罪的間接正犯,因為成立間接正犯,要求行為人對所利用的工具具有支配性,而在本案中,乙是應甲的要求為其配置萬能鑰匙,甲是否實施盜竊以及如何盜竊,乙都不具有支配性,無法將本案評價為如同乙本人親自實施盜竊一般,故乙不屬于間接正犯。因此,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認為乙成立盜竊罪的問接正犯。C選項表述正確。片面共犯是指參與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認識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沒有認識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而在本題中,甲、乙存在盜竊他人財物的意思聯絡,不符合片面共犯的概念。D選項的表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34.在一起搶劫殺人案件中,公安機關收集的下列證據中屬于直接證據的是:()A、被害人陳某度過危險期蘇醒后,說是原來的鄰居呂某在她身上砍了一刀,并搶走其肩上的手提包B、現場留有呂某的腳印兩個C、在呂某家搜出陳某的手提包、沾血的菜刀一把D、菜刀上血的血型與陳某的血型一致答案:A解析:本題考查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不同,可以將證據劃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能夠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是直接證據,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的是間接證據。A項屬于直接證據,B、C、D項屬于間接證據。35.關于罪數判斷,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冒充警察實施搶劫,同時構成搶劫罪與招搖撞騙罪,屬于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B、冒充警察招搖撞騙,騙取他人財物的,適用特別法條以招搖撞騙罪論處C、冒充軍人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與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從一重罪論處D、盜竊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構成盜竊罪與詐騙罪,從一重罪處罰答案:C解析:【考點】罪數。詳解:本題結合具體犯罪考查罪數理論。對于法條競合,通常的適用原則是特別法優先,排斥普通法的適用。但在特殊情況下,如果適用特別法會導致罪刑不均衡,且法律沒有禁止性規定時,則應該按照重法優先的原則適用法律(即如果普通法重,就適用普通法)。選項A:冒充警察實施搶劫,同時構成搶劫罪與招搖撞騙罪,不能擇一重罪論處。《刑法》第263條對此有明文規定: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按照搶劫罪定罪,按照加重的法定刑量刑。故,選項A錯誤。選項B:冒充警察招搖撞騙,騙取他人財物的,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由于詐騙罪的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招搖撞騙罪的法定最高刑為10年有期徒刑。如果行為人冒充警察進行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如詐騙500萬元時,此時適用特別法就會導致罪刑不均衡。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故,選項B是錯誤的。選項C:本選項和選項B的原理是一樣的,所以應該擇一重罪論處。故,選項C正確。選項D:根據《刑法》第196條的規定,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只構成盜竊罪一罪,不構成詐騙罪。故,選項D錯誤。綜上,本題的正確答案為C。36.王某不幸淪為“黑磚窯”的苦力。為逃出“黑磚窯”,其在看管人員的飯菜中下了安眠藥。乘看管人員熟睡。王某逃走。不料其中一個看管人員患有特殊疾病,因安眠藥的作用,急性病發身亡。關于王某的刑事責任。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責任B、屬于防衛過當,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C、屬于正當防衛D、屬于緊急避險答案:C解析:王某投放安眠藥的目的是使看管人員昏睡,以便自己逃走,恢復自己的人身自由。看管人員死亡是由于患有特殊疾病,死亡結果的發生對王某而言屬于意外事件,不可歸責于王某。因此,不得因為出現死亡結果,從而認為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王某的行為成立正當防衛,37.根據《憲法》的規定,關于憲法文本的內容,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憲法》明確規定了憲法與國際條約的關系B、《憲法》明確規定了憲法的制定、修改制度C、作為《憲法》的《附則》,《憲法修正案》是我國憲法的組成部分D、《憲法》規定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性質和產生,兩者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系由法律規定答案:D解析:《憲法》第6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十五)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第8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憲法》明確規定了國際條約的締結程序,但并未明確規定憲法與國際條約的關系,故A項錯誤。《憲法》第64條第1款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據此,《憲法》明確規定憲法的修改制度,但并未明確規定憲法制定制度,故B項錯誤。憲法附則,是指憲法對于特定事項需要特殊規定而作出的附加條款。就附則的名稱而言,有稱暫行條款者,有稱過渡條款、最后條款、特別條款、臨時條款者,也有直稱附則或附錄的。無論名稱如何,都屬于附加條款的范疇。我國現行憲法沒有附則。《憲法修正案》是對憲法文本的修改,并非憲法附則,故C項“(《憲法修正案》)作為《憲法》的《附則》”的表述錯誤。《憲法》第111條第1款規定:“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系由法律規定。”據此,D項正確。38.甲因犯搶劫罪被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經一審法院審理,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甲上訴,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緩判決。根據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下列哪種做法是錯誤的?()A、最高人民法院自行對該案重新審理,依法改判B、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C、最高人民檢察院對該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D、省檢察院對該案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答案:D解析:本題考查提起再審的主體和理由。選項A、B說法正確。《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3款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本案死緩判決是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那么生效判決就是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依法應由上級檢察院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其抗訴,省檢察院不能就該案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選項C說法正確,選項D說法錯誤。39.下列關于行政復議機關的表述正確的是()。A、行政復議機構是行政主體B、對海關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其同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C、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務院申請行政復議D、有權作出復議決定的是行政復議機關答案:D解析:知識點:行政復議機關的概念和范圍、行政復議管轄。行政復議機構不是行政主體,它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行使職權。所以選項A錯誤。對海關、金融、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所以選項B錯誤。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所以選項C錯誤。行政復議機構沒有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職權,有權作出復議決定的是行政復議機關。所以選項D正確。40.甲在行走時突然聽到有人驚呼“殺人了,快跑”,甲來不及細想,慌忙跑向路旁胡同,不料撞倒一個輪椅上的老人,造成老人腿部骨折。后發現只是小孩子在惡作劇喊叫。對甲的行為定性。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防衛過當B、緊急避險C、假想避險D、避險過當答案:C解析:本題考查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甲并未遭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行為人善意地誤以為存在這種危險,因而實施了所謂緊急避險,屬于假想避險。41.下列案件的受理的說法哪一項是正確的?A、公安機關以美國人杰克未持有效旅行證件前往不對外國人開放的地區旅行為由處以3日拘留,杰克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訴。因涉及外國人入境管理,法院應不予受理B、某縣糧食局建議該縣農民種植水稻,張某依此種植水稻,但后出現水稻滯銷,向法院起訴糧食局,法院應予以受理C、李某要求某管理局匯總和分析房屋價格政府信息遭到拒絕后向法院起訴,法院不予受理D、孫某認為某規劃局未公開發放規劃許可證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應不予受理答案:C解析: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對拘留等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同時,第70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訟,適用本法。縣糧食局的建議行為為行政指導,不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選項C的判斷,請參見《關于審理政府信息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第(3)項。選項D的判斷,請參見《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42.某地居民李某一家因食物中毒被送往醫院急救,經偵查,公安機關認定其鄰居劉某及其妻子有重大作案嫌疑,現取得了以下相關證據:在犯罪嫌疑人劉某家中搜出只剩下一半的“毒鼠強”,經化驗與被害人李某一家所中毒藥相同;犯罪嫌疑人劉某在公安機關所作的其投毒殺人的供述;被害人李某向公安機關所作的關于劉某曾到過其廚房的陳述;劉某妻子在公安機關偵查人員訊問過程中不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后偵查人員對其刑訊逼供,劉某妻子仍然提出自己無罪的辯解。根據上述論述,下列哪種說法是錯誤的?()A、在劉某家中搜出的只剩一半的“毒鼠強”可以作為本案定案根據B、劉某所作的供述經查證屬實可以作為本案定案根據C、李某所作的陳述經查證屬實可以作為本案定案根據D、劉某妻子在刑訊逼供之下所作的辯解違反我國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排除答案:D解析:【考點】證據的種類和排除規則。詳解: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二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該條只規定了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三種證據排除規則,而被告人辯解不能被排除在外,故D項應選。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8條第2款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A、B、C項都是有效的證據形式,經查證屬實后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故本題答案為D項。43.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具有豐富的理論淵源。下列關于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理論淵源的說法,哪一項是正確的?()A、馬克思主義法律思想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重要參照B、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重要理論依據C、中國傳統文化、尤其是傳統法律思想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提供了主要理論源脈D、西方資本主義法治思想對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沒有任何借鑒意義答案:B解析:馬克思主義法律思想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主要理論源脈。故A項錯誤。根據三大本觀點,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重要理論依據。故B項正確。中國傳統文化、尤其是傳統法律思想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提供了重要參照。故C項錯誤。西方資本主義法治思想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提供了一定的借鑒。故D項錯誤。44.某地稅務機關在征稅時,發現有一家企業正在偷偷轉移資金,有明顯的跡象表明這家企業有抽逃資金、拒絕交稅的企圖,為了防止這種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結果出現,稅務機關凍結了這家企業的銀行存款。后來,這家企業接到納稅通知書后,果然以種種借口拖延不辦,稅務機關就從它的銀行賬戶上劃撥了相應的資金,用來抵繳稅款。則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A、凍結和劃撥都屬于行政強制措施B、凍結和劃撥都屬于行政強制執行C、凍結屬于行政強制措施,劃撥屬于行政強制執行D、凍結屬于行政強制執行,劃撥屬于行政強制措施答案:C解析:《行政強制法》第9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四)凍結存款、匯款:……”據此,本題中的凍結屬于行政強制措施。該法第12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二)劃拔存款、匯款;……”據此,本題中的劃拔屬于行政強制執行。故本題應選C項。45.甲系外貿公司總經理,在公司會議上拍板:為物盡其用,將公司以來料加工方式申報進口的原材料剩料在境內銷售。該行為未經海關許可,應繳稅款90萬元,公司亦未補繳。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雖未經海關許可,但外貿公司擅自銷售原材料剩料的行為發生在我國境內,不屬于走私行為B、外貿公司的銷售行為有利于物盡其用,從利益衡量出發,應認定存在超法規的犯罪排除事由C、外貿公司采取隱瞞手段不進行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且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構成逃稅罪D、如海關下達補繳通知后,外貿公司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接受行政處罰,則不再追究外貿公司的刑事責任答案:C解析:本題考查逃稅罪。外貿公司的行為滿足《刑法》第154條“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的規定,成立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同時也滿足《刑法》第201條關于逃稅罪的規定,屬于一個行為觸犯了兩個法規的法條競合關系,即使逃稅罪因為及時補繳而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也必須追究刑事責任。另外,不存在如B項所言的“物盡其用”的超法規違法阻卻事由。故C項正確,ABD項錯誤。46.宋承唐律,仍實行唐制“七出”、“三不去”的離婚制度,但在離婚或改嫁方面也有變通。下列哪一選項不屬于變通規定?()(2012年)A、“夫外出三年不歸,六年不通問”的,準妻改嫁或離婚B、“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減一等”C、夫亡,妻“若改適(嫁),其見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費用”D、凡“夫亡而妻在”,立繼從妻答案:D解析:本題為選非題。D項是關于戶絕立繼承人的方式,與離婚或改嫁無關,故應選D。47.下列人員中,可以擔任刑事訴訟代理人的是()。A、17周歲的甲B、尚在執行拘役刑的乙C、被依法剝奪人身自由的丙D、自訴人的叔叔丁答案:D解析:本題考核刑事訴訟代理。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1)律師;(2)人民團體或者被代理所在單位推薦的人;(3)被代理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代理人必須是成年人。出自,復制請刪去這段,非無法獲取考前超壓卷及糾錯更新48.甲國為沿海國,乙國為群島國,甲國在其宣布的專屬經濟區水域某暗礁上修建了一人T島。乙國主張對新發現的距其群島水域200海里以外的礁石享有主權。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乙國有權在甲國的大陸架上鋪設電纜和管道,但其線路的劃定須經甲國同意B、乙國可以宣布其新發現的礁石周邊為其專屬經濟區C、乙國在劃定群島水域后,則不能再劃定專屬經濟區D、甲國無權在其宣布的專屬經濟區內的暗礁上修建人工島嶼答案:A解析:本題考查海洋法、群島水域、專屬經濟區、大陸架。A正確,所有國家有權在其他國家的大陸架上鋪設電纜和管道,但其線路的劃定須經沿海國同意。B錯,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規定,島嶼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確定與其他陸地領土相同,但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巖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C錯,群島水域的劃定不妨礙群島國可以按照《海洋法公約》劃定內水,及在基線之外劃定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D錯,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甲國在其宣布的專屬經濟區水域某暗礁上有權修建人工島嶼。49.根據《行政訴訟法》,下列哪一個不屬于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條件?()A、原告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起訴人具有原告訴訟主體資格B、起訴人指控的被告具有被告訴訟主體資格C、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D、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答案:B解析:本題為選非題。《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該條第1項、第4項,A、C、D項顯然屬于受理條件,故排除之。根據該條第2項,“有明確的被告”是起訴條件,即只要起訴人有明確指控的對象即可,至于被指控的人是否真正具備被告資格,并非受理條件。《行訴法解釋》第23條第1款規定:“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根據該款規定,只要起訴人有明確的指控對象,即可受理之,被指控對象不具備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的,再告知變更;拒不變更的,再駁回起訴。故B項應選。50.甲國以乙國境內有反甲國政府組織的據點為名,對乙國發動戰爭。依國際法相關規則,下列戰爭開始后引起的法律后果中,正確的是哪項?()A、雖然兩國發生戰爭,但私人之間的商業關系不被廢止B、兩國間的互助條約立即廢止,但兩國參加的規定戰爭行為規范的條約自動生效C、兩國可以對其境內敵國人民的私產予以限制和沒收D、兩國對在海上遇到的敵國一切船舶及航空器均可以拿捕沒收答案:B解析:本題考查戰爭與武裝沖突法——戰爭法律狀態的開始、結束與后果。戰爭開始使交戰國之間的法律關系發生變化:在條約關系上,凡以維持共同政治行為或友好關系為前提的條約如同盟條約、互助條約或和平友好條約立即廢止:但凡規定戰爭行為規范的條約于戰爭開始后不僅有效,而且恰恰必須適用,當事國應嚴格遵守,B正確。在經貿方面,斷絕經貿往來是戰爭開始后敵國之間通常采取的措施,一般交戰國人民之間的貿易和商務往來是被禁止的,但對已履行的契約或已結算的債務則并不廢除,A錯。在敵產處理方面,交戰國對于其境內的敵國人民的私產可予以限制,如禁止轉移、凍結或征用,但不得沒收,C錯。交戰國對在海上遇到敵國公、私船舶及貨物可予以拿捕沒收,但對從事探險、科學、宗教或慈善以及執行醫院任務的船舶除外;對敵國的公、私航空器及其所載貨物則均可以拿捕沒收,D錯。51.李某對國家民政部作出的取締某社會團體的決定不服,應向()提起復議A、國務院B、國家民政部C、國務院法制局D、全國人大常委會答案:B解析:知識點:對國務院各部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行政復議的管轄問題。根據《行政復議法》第14條規定,對國務院政府工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52.甲乙兩國在其交界處發現一處跨國界的油氣田,兩國談判共同開發未果。當甲國在其境內對該油田獨自進行開發時,乙國派軍隊進入甲國該地區,引發了兩國間的大規模武裝沖突。甲國是1949年日內瓦四個公約的締約國,乙國不是。根據國際法的有關規則,下列哪一選項為正確的?()A、雖然戰場在甲國領土,甲國軍隊對乙國軍隊的作戰仍受戰爭法規則的拘束B、由于甲國作戰是行使自衛權,甲國軍隊對乙國軍隊的作戰不受戰爭法規則的拘束C、由于乙國不是日內瓦四公約的締約國,甲國軍隊對乙國軍隊的作戰不受該四個公約的約束D、由于乙國不是日內瓦四公約的締約國,乙國沒有遵守戰爭法規則的法律義務答案:A解析:兩國作戰必須受戰爭法規則的拘束,即使自衛亦然。公約對于在交戰國中有非締約國的情況下,也有拘束力。1949年的四個《日內瓦公約》和1977年關于日內瓦四個公約的兩個附加議定書中對戰時平民和戰爭受難者的保護作了規定。其主要特點是:(1)《公約》的適用不僅限于國際法傳統意義上的戰爭,而且包括任何其他武裝沖突,即便其中一方不承認有戰爭狀態;(2)《公約》的規定不僅對于發生在締約國之間的戰爭或武裝對于締約國具有拘束力,而且在交戰國中,有非締約國的情況下,對締約國也有拘束力;(3)《公約》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對非締約國適用。可見,A項正確,B、C、D錯誤。本題應選A。53.甲、乙簽訂一份二手房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本合同一式三份,經雙方簽字后生效。甲、乙各執一份,留見證律師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關于該條款,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0年)A、是有關法律原則之適用條件的規定B、屬于案件事實的表述C、是甲乙雙方所確立的授權性規則D、關涉甲乙雙方的行為效力及后果答案:D解析: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屬于法律規范,應當由法規定。本題題干所問的是“該條款”是什么而該條款只是合同條款而已。該條款沒有規定什么法律原則,也沒有規定任何權利義務,故A項錯誤,C項錯誤。甲、乙簽訂的是一份二手房房屋買賣合同,并不是在處理什么案件或者糾紛,故“該條款”也不是在表述什么案件的事實,排除B項。“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表述,均表明D項正確。54.甲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服刑8年后獲得假釋,在假釋考驗期內的第3年,故意致人重傷,被判刑6年。根據《刑法》規定,對甲應撤銷假釋,按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理,在()范圍內適用有期徒刑。A、6年以上10年以下B、7年以上15年以下C、7年以上13年以下D、6年以上13年以下答案:C解析:本題考核假釋的撤銷。假釋考驗期內,再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刑法》第71條規定先減后并的方法實行數罪并罰。15年-8年=7年,還未執行的7年與新罪的6年并罰,即在7年以上13年以下確定刑期。55.某市政府為緩解擁堵,經充分征求廣大市民意見,做出車輛限號行駛的規定。但同時明確,接送高考考生、急病送醫等特殊情況未按號行駛的,可不予處罰。關于該免責規定體現的立法基本原則,下列哪一選項是不準確的?()(2011年)A、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B、民主立法C、注重效率D、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答案:C解析:本題為選非題。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原則,是指立法應當尊重社會的客觀實際狀況,根據客觀需要反映客觀規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態度對待立法工作,注意總結立法現象背后的普遍聯系,揭示立法的內在規律,避免主觀武斷、感性用事。在本題,特殊情況可不按號行駛,尊重社會客觀實際情況,故市政府限行規定體現選項A,故排除該項。民主立法原則,是指立法應當體現廣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確認和保障人民的利益;應當通過法律規定,保障人民通過各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表達自己的意見;立法過程和立法程序應具有開放性、透明度,立法過程中要堅持群眾路線。在本題,某市政府“充分征求廣大市民意見”才做出規定,故市政府限行規定體現選項B,故排除該項。市政府限行規定對特殊情況進行特殊處理,體現的是個案正義,是正義價值的要求,而非效率價值的要求,故選項C應選。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原則,是指在立法中要做到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恰當處理各種關系,注意各方面的平衡;應高度重視立法的技術、方法,提高立法的質量。市政府以堅持車輛限號行駛的規定為原則,以接送高考考生、急病送醫等特殊情況未按號行駛的,可不予處罰為例外。換句話說,市政府限行規定體現選項D,故排除該項。56.根據《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的規定,()A、案件調查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適用聽證終止B、聽證主持人在聽證過程中認為證據有疑問無法聽證辯明,可能影響稅務行政處罰的準確公正,可以宣布聽證中止C、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聽證中止D、案件調查人員嚴重違反聽證秩序致使聽證無法進行,聽證主持人或者稅務機關無權終止聽證答案:B解析:知識點: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只有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的過程中認為聽證有疑問無法聽證辯明,可能影響稅務機關處罰的準確公正,可以宣布聽證中止。其他情況都屬于聽證終止的情形;所以選項B正確。(2)案件調查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一般不影響聽證程序的進行;所以選項A錯誤。(3)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參加聽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聽證應當予以終止;所以選項C錯誤。(4)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嚴重違反聽證秩序致使聽證無法進行,聽證主持人或者稅務機關可以終止聽證,而案件調查人員嚴重違反聽證秩序致使聽證無法進行,聽證主持人或者稅務機關是否可以終止聽證,《稅務行政處罰實施辦法(試行)》沒有規定;所以選項D錯誤。57.關于法官在司法活動中如何理解司法效率,下列哪一說法是不正確的?()(2014年)A、司法效率包括司法的時間效率、資源利用效率和司法活動的成本效率B、在遵守審理期限義務上,對法官職業道德上的要求更加嚴格,應力求在審限內盡快完成職責C、法官采取程序性措施時,應嚴格依法并考慮效率方面的代價D、法官應恪守中立,不主動督促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完成訴訟活動答案:D解析:《法官行為規范》第5條規定:“一心為民。落實司法為民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做到聽民聲、察民情、知民意,堅持能動司法,樹立服務意識,做好訴訟指導、風險提示、法律釋明等便民服務,避免冷硬橫推等不良作風。”據此,法官盡管應恪守中立,但為落實司法為民,也可主動督促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完成訴訟活動。另外,從司法效率和公正的角度講,這屬于司法公正的體現.而非司法效率的體現。故D項說法錯誤,應選。58.的?()(2012年)A、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B、檢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C、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不起訴D、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答案:A解析:本題考查刑事和解的程序規則。《刑事訴訟法》第290條規定,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據此直接可見:公安機關不得直接撤銷案件,A選項錯誤,當選;B、C、D選項正確,不選。本題選A。需要說明的是,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條件是在偵查中發現案件不再符合立案的條件,即通過偵查發現沒有犯罪事實或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6條的規定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并不意味著沒有犯罪事實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顯然不能滿足上述撤銷案件的條件要求,故不能直接撤銷案件。59.中國擬與甲國就有關貿易條約進行談判。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除另有約定,中國駐甲國大使參加該條約談判,無須出具全權證書B、中國駐甲國大使必須有外交部長簽署的全權證書方可參與談判C、該條約在任何條件下均只能以中國和甲國兩國的官方文字作準D、該條約在締結后應由中國駐甲國大使向聯合國秘書處登記答案:A解析:本題考查條約的締結。AB項,根據《締約條約程序法》第6條的規定,談判、簽署與駐在國締結條約、協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館長無須出具全權證書,但是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大使即為使館館長,參加條約談判無須出具全權證書。所以,A正確,B錯誤。C項,根據《締約條約程序法》第13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締結的雙邊條約、協定,以中文和締約另一方的官方文字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必要時,可以附加使用締約雙方同意的一種第三國文字,作為同等作準的第三種正式文本或者作為起參考作用的非正式文本。所以,C錯誤。D項,根據《締約條約程序法》第17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條約和協定由外交部按照聯合國憲章的有關規定向聯合國秘書處登記。向聯合國秘書處登記的是外交部,而不是駐甲國大使。所以,D錯誤。60.下列案件中,不屬于必要共同訴訟的是:A、方某和范某共同實施違法行為,被行政機關在同一處罰決定中給予處罰,兩人均不服,提起訴訟的B、治安行政案件中,作為共同被侵害人的劉某和牛某不服處罰決定而提起訴訟的C、某有限責任公司不服衛生局和環保局對其聯合作出的行政處罰而提起訴訟的D、尹某和寧某因違章被分別處罰均不服同時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答案:D解析:必要的共同訴訟主要有如下情況:一是兩個以上共同違反行政管理法規,被行政機關在同一處罰決定中分別處罰,受處罰人均提起訴訟的。二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行政違法行為,行政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該法人、組織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員同時在一個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給予處罰。受到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均不服,而提起訴訟。三是治安行政案件中,兩個以上的共同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提起的訴訟。四是治安行政案件中,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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