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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29.260.20
CCSK3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7957—XXXX
代替GB/T7957-2017,MT1162.1-2011
煤礦用礦燈安全技術要求
Safetytechnicalrequirementsforcaplampsincoalmines
(IEC60079-35-1:2011,Explosiveatmospheres—Part35-1:Caplightsfor
useinminessusceptibletofiredamp—Generalrequirements—
Constructionandtestinginrelationtotheriskofexplosion,
IEC60079-35-2:2011,Explosiveatmospheres—Part35-2:Caplightsfor
useinminessusceptibletofiredamp—performanceandother
safety-relatedmatters,NEQ)
(征求意見稿)
(本稿完成日期:2021.3.29)
××××-××-××發布××××-××-××實施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發布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I
GB7957—XXXX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
草。
本文件代替GB/T7957-2017《瓦斯環境用礦燈結構、性能和防爆試驗通用要求》和MT1162.1-2011
《礦燈第1部分:通用要求》,與GB/T7957-2017和MT1162.1-2011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
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a)刪除了產品型號編制(見MT1162.1-2011的4.3)
b)刪除了礦燈額定參數中額定電壓、工作電流、額定功率的要求(見GB/T7957-2017的5.1.3、
MT1162.1-2011的5.2);
c)增加了熱點燃符合性的要求(見5.1.4);
d)修改了火花點燃符合性的要求和試驗方法(見5.1.5和6.19);
e)刪除了外殼的阻燃要求和試驗方法(見GB/T7957-2017的5.3.1.4和6.5);
f)刪除了裝配后的電氣連接電壓的要求(見GB/T7957-2017的5.3.10);
g)刪除了透光罩熱劇變要求和試驗方法(見GB/T7957-2017的5.3.14和6.16);
h)修改了過流保護裝置總則的要求(見5.4.1,GB/T7957-2017的5.4.1);
i)刪除了溫度斷路器的要求和試驗方法(見GB/T7957-2017的5.4.3.2和6.20);
j)刪除了光源中燈絲型燈泡的要求和光源壽命的要求(見MT1162.1-2011的5.16);
k)刪除了電纜護套耐脂肪酸性能的要求試驗方法(見MT1162.1-2011的5.19.2和6.18);
l)刪除了電容的要求和試驗方法(見GB/T7957-2017的5.11和6.32);
m)修改了質量的要求(見5.11.1,GB/T7957-2017的5.12.1);
n)修改了限流電阻器試驗方法(見6.18.3,GB/T7957-2017的6.21.3);
本文件參考IEC60079-35-1:2011《爆炸性環境第35-1部分:瓦斯環境用礦燈通用要求結構
和防爆試驗》和IEC60079-35-2:2011《爆炸性環境第35-2部分:瓦斯環境用礦燈性能和其它相關
安全試驗》編制,一致性程度為非等效。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這些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提出并歸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1987年首次發布為GB7957-1987,2003年第一次修訂;
——2017年第二次修訂時,并入了GB/T7957.2-2009《瓦斯環境用礦燈第2部分:性能和其它相
關安全事項》的內容(GB/T7957.2-2009《瓦斯環境用礦燈第2部分:性能和其它相關安全事項》歷
次發布情況為:2009年首次發布);
——2011年首次發布MT1162.1-2011;
——本次為第三次修訂。
II
GB7957—XXXX
煤礦用礦燈安全技術要求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煤礦用礦燈的使用性能和安全要求,描述了試驗方法,規定了標志、包裝、運輸和貯
存等方面內容。同時給出了便于技術規定的產品分類。
本文件適用于煤礦用礦燈,包括為其它設備供電的煤礦用礦燈。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
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
件。
GB/T191—2008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2423.4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第2部分:試驗方法試驗Db:交變濕熱(12h+12h循環)
GB3836.1-2010爆炸性環境第1部分:設備通用要求
GB3836.3-2010爆炸性環境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護的設備
GB3836.4-2010爆炸性環境第4部分:由本質安全型“i”保護的設備
GB/T4208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GB/T16935.3低壓系統內設備的絕緣配合第3部分:利用涂層、罐封和模壓進行防污保護
MT/T395礦燈保護器
MT818.10煤礦用電纜第10部分:煤礦用礦工帽燈線
MT/T1051礦燈用鋰離子蓄電池
MT/T1092礦燈用LED及LED光源組技術條件
3術語和定義
GB3836.1-2010和GB3836.4-2010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蓄電池槽batterycontainer
裝電池的外殼。
注:槽蓋是蓄電池槽的一部分。
3.2
有效工作時間usefulworkingperiod
在制造商規定的工作電流下,礦燈以符合本文件規定的最小發光強度持續工作的時間。
4產品分類
4.1按產品結構分
產品為攜帶型,由光源、燈頭外殼組成的燈頭部分,電纜和蓄電池槽、礦燈保護裝置、蓄電池等組
1
GB7957—XXXX
成的蓄電池部分構成,或者是光源、蓄電池等部分封裝在一個殼體內的整體式礦燈。燈頭或整體式礦燈
可固定在礦用安全帽上。
4.2按保護級別分
產品保護級別分為Ma級和Mb級,除“ia”保護等級為Ma保護級別外,防爆特殊型“s”、“ib”保
護等級以及包含多種防爆型式的產品均為Mb保護級別。
5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制造
產品應符合本文件的要求,并按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
5.1.2使用環境條件
礦燈應在以下條件下由正常使用:
a)溫度:0℃~+40℃;
b)壓力:80kPa~110kPa;
c)宜在無淋水的場所使用;
d)周圍介質無腐蝕性氣體;
e)超出上述條件的,如井下救援,用戶應進行風險評估。
5.1.3有效工作時間
礦燈的有效工作時間不小于11h。
5.1.4熱點燃符合性
礦燈在制造、評估和測試時都應至少滿足GB3836.1-2010中設備保護級別Mb的規定,所有與爆炸
性氣體環境接觸的元件、外殼和導線不應成為熱點燃源。
5.1.5火花點燃符合性
本質安全型礦燈為有效限制可能引起爆炸性環境點燃的火花能量,在每一個可能出現斷開或連接的
點上對電路進行評定和/或試驗。
5.2外觀及標志
外觀應平整、光潔、無缺陷,所有零部件應定位安裝、牢固可靠,不應有松動現象;轉動件應能靈
活轉動、接觸良好。標志應符合8.1的規定。
5.3結構
5.3.1外殼
5.3.1.1外殼宜采用耐腐蝕、耐磨損且有足夠強度的材料制成,外殼及外部零部件不應采用輕合金制
成。
5.3.1.2外殼按5.3.13的要求進行沖擊試驗后,不應發生影響安全性能的損傷。
5.3.1.3由非金屬材料制成的外殼和外殼的非金屬部件應符合GB3836.1-2010中7.4.2的規定。
2
GB7957—XXXX
5.3.2燈頭外殼
5.3.2.1光源外面應有透光保護罩,并且有燈頭圈使透光罩保持在固定安裝位置。當透光罩不能承受
5.3.13規定的沖擊試驗時,透光罩需要有保護網保護,保護網孔應不超過625cm2。
5.3.2.2燈頭外殼的防護等級應不低于IP55。
5.3.3蓄電池槽
5.3.3.1蓄電池槽內部和單體電池內的壓力應不高于大氣壓30kPa。在密封電池內,允許有較高的壓
力,但是每個電池都需要配有泄壓裝置,或者可以通過某種方法把壓力限制在電池可以承受的范圍內。
5.3.3.2除非礦燈制造商可以確保蓄電池槽自由空間內的氫氣體積不超出電池槽凈容積的2%,否則
所有電池要設置排氣孔,使逸出的氣體不排放到含有電氣或者電子元件、電氣連接的殼體內。
5.3.3.3蓄電池槽的防護等級應不低于IP54。
5.3.4電纜
5.3.4.1電纜應符合MT818.10的要求。
5.3.4.2電纜的單根絞合線按6.8進行試驗時,應滿足下列任一要求:
a)不會點燃甲烷和空氣混合物;
b)表面溫度應不超過450℃。
5.3.4.3在電纜進口處應設有電纜保護套和防止電纜轉動和拔脫的固定裝置,經6.9的拉伸試驗后,
不應發生電纜拔脫、斷線、機械變形和接頭松動現象。
5.3.5外部充電觸點
通過外部觸點再次充電的礦燈,應有防止引出電流的機械裝置或電氣裝置。如果電氣裝置不是可靠
元件,則Mb保護級別應安裝兩個元件,Ma保護級別應安裝三個元件,且每個元件的額定電流應不低于蓄
電池最大充電電流的1.5倍。
5.3.6內部電路連接
5.3.6.1永久性連接件
永久性連接件應通過下列方式進行連接:
a)擠壓連接;
b)熔焊;
c)導線用機械方式連接后再軟釬焊。
5.3.6.2插入式連接
插入式連接應符合如下要求:
a)每個連接件至少設置兩個連接點,每個連接點均獨立于另一個接觸點;
b)每個連接件或一組連接件應安裝機械保持裝置,保持適當的接觸壓力,使導體不會從指定位
置滑出。
5.3.7固體電氣絕緣材料
由模制塑料、層壓材料、絕緣清漆等制成的固體絕緣材料在80℃條件下不應發生影響絕緣性能的
變形。
3
GB7957—XXXX
5.3.8內部布線
內部導線布置應符合GB3836.3-2010中4.8的要求。
5.3.9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
對礦燈保護級別有影響的所有電路連接和印制線路板,如果符合下列任一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的要
求,則應認為具有可靠隔離:
a)GB3836.3-2010中4.3規定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
b)通過固體絕緣材料時不小于0.5mm;
c)通過敷型涂層下時不小于0.5mm。若用噴涂辦法涂覆,應單獨噴涂兩次。
僅有一層焊料涂層不算作一層敷型涂層,但是如果在焊接過程中焊料涂層沒有被破壞,而另一層非
焊料涂層用噴涂涂覆,可認為是二層涂層的一層。若用其它方法,例如,用浸漬、刷、真空浸漬進行涂
覆時,可只涂一次。符合GB/T16935.3的涂層認為是敷型涂層,不需要另加涂層。符合GB/T16935.3
對1型涂層要求的焊料涂層認為是敷形涂層,不需要另加涂層。
5.3.10裝配后的電氣連接
裝配好的礦燈任何兩個接觸點之間,電流不應超過50mA。
5.3.11緊固件和連接件
5.3.11.1礦燈的緊固件和連接件應在正常使用時不會松動。
5.3.11.2對保證專用防爆型式或用于防止觸及裸露帶電零件所必須的緊固件應采用特殊緊固件,只準
許用專用工具才能松開或拆除。
注:螺絲刀、鑷子、扳手或類似的工具不應使特殊緊固件失效。
5.3.12給其它設備供電
5.3.12.1當礦燈還被用來給內部或是外部的其它設備供電時,該設備不應影響礦燈對本文件的符合
性,并且應遵守一種合適的防爆型式和設備保護級別(EPL)。
5.3.12.2當其它設備是外部設備時,與該設備的連接裝置應符合GB3836.1-2010第14章或第20章
的要求。
5.3.12.3當其它設備包含電磁能和超聲波能輻射時,能量等級應符合GB3836.1-2010中6.6的規定。
5.3.13沖擊強度
礦燈外部零部件應承受表1規定的沖擊能量。
表1沖擊試驗參數
沖擊能量試驗溫度
零部件試驗次數和試樣數量驗收標準
J℃
50±51件試樣,試驗一次沖擊后不破碎、無裂紋,
蓄電池槽7不可產生引起可燃氣體起火
-5±2或-10±31件試樣,試驗一次
風險的損害
50±51件試樣,試驗一次沖擊后不破碎、無裂紋,
防護網(如果有)7不可引起可燃氣體起火風險
-5±2或-10±31件試樣,試驗一次
的損害
透光罩,自由外表面≤35450±520件試樣,每件試驗一次每種試驗溫度下,破碎的
4
GB7957—XXXX
cm2-5±2或-10±320件試樣,每件試驗一次數量不超過兩個
透光罩,自由外表面>3550±520件試樣,每件試驗一次每種試驗溫度下,破碎的
4
cm2帶防護網-5±2或-10±320件試樣,每件試驗一次數量不超過兩個
透光罩,自由外表面>3550±520件試樣,每件試驗一次每種試驗溫度下,破碎的
7
cm2且不帶防護網-5±2或-10±320件試樣,每件試驗一次數量不超過兩個
50±51件試樣,試驗一次沖擊后不破碎、無裂紋,
燈頭所有外部零部件
7不可產生引起可燃氣體起火
(透光罩除外)-5±2或-10±31件試樣,試驗一次
風險的損害
注:若礦燈的使用環境溫度符合5.1的要求,低溫沖擊按-5℃±2℃試驗;若礦燈的使用環境溫度低于5.1的要求,
低溫沖擊按-10℃±3℃試驗。
5.3.14跌落影響
礦燈經跌落試驗后不能產生危及安全的損傷,不能發生電路中斷,至少應有一個光源能正常點亮。
5.4過流保護裝置
5.4.1總則
5.4.1.1過流保護裝置應有效限制礦燈放電電流或能量不會在可燃環境中引起點燃。特殊型礦燈應安
裝礦燈保護器,本質安全型礦燈可采取5.4.3、5.4.4規定的方式來實現過流保護。
5.4.1.2所有過流保護裝置應保證在通過礦燈正常充電或放電的最大電流時不動作,并盡量安裝在靠
近電池電極端。
5.4.2礦燈保護器
5.4.2.1礦燈保護器應根據蓄電池類型選擇,礦燈短路時應能迅速切斷電路。
5.4.2.2礦燈保護器應符合MT/T395的要求。
5.4.3串聯限流器
在“ia”保護等級電路中,允許使用三只串聯阻塞二極管,其它半導體和可控半導體也可以用作串
聯限流器,但僅限用于“ib”保護等級。
為限制功率,“ia”保護等級也可以使用由可控和不可控半導體器件組成的串聯限流器。
5.4.4限流電阻器
如果過流保護包含電阻器,電阻器應為金屬型或金屬氧化膜型,或是帶有機械保護以防斷裂時繞線
松開的單層繞線型,或任何具備增強電阻故障模式的類似構造的電阻器。電阻器應符合以下任一要求:
a)應在小于額定功率三分之二的條件下運行,并應符合GB3836.4-2010中可靠限流電阻器的要求;
b)按6.18進行試驗,溫度應不超過450℃,阻值下降不超過初始值的10%,不起火,不發生形變
導致短路,溫度對保護類型不產生有害影響。
注:采用保險絲保護限流電阻器時,保險絲在最低環境溫度條件下的冷態電阻,可以看作是可靠限流電阻。冷態阻
值按GB3836.4-2010中10.4的規定測得。
5.5電池和電池組
5.5.1電池可以串聯或并聯使用,電池和電池組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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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957—XXXX
5.5.2電池應與蓄電池槽絕緣,如果電池外殼是金屬的,電池彼此間也要絕緣。
5.5.3當電池組按6.21進行試驗時,不應有電解液泄漏。
5.5.4本質安全型礦燈電池或電池組應和過流保護裝置采用澆封化合物澆封在一起,除引出電極外,
所有帶電元部件均應澆封,任何裸露帶電部件不應從澆封化合物中凸出,澆封厚度不低于3mm。電池
泄壓閥不澆封,無泄壓閥的密封電池也應保留泄壓部位不澆封。
澆封化合物的連續工作溫度至少應等于任何被澆封的元件能達到的最高溫度,或者被澆封的元件能
達到的最高溫度不會對澆封化合物造成任何使防爆型式失效的損壞。
5.6光輸出
5.6.1光源
礦燈應采用LED光源,宜具有主、輔光源,主光源應聚焦并符合MT/T1092的要求。
5.6.2發光強度和照度
5.6.2.1安裝在安全帽上的礦燈主光束在正常照射方向應指向水平方向向下10°±5°。
注:該要求試驗時不需要驗證,由制造商設計確定。
5.6.2.2在有效工作時間結束時,裝配完整的礦燈主光源發光強度在正常照射方向應發射出最小1cd
(1m處1lx)的錐形光。該錐形光垂直向上不小于30°,垂直向下不小于60°,水平方向每邊不小
于60°,最大發光強度應不小于1500cd(1m處1500lx)。
5.7表面溫度
礦燈正常工作時的最高表面溫度應不超過150℃。
5.8電氣安全性能
5.8.1絕緣電阻
礦燈帶電電路與外殼之間常態下的絕緣電阻不小于10MΩ,濕熱試驗后不小于1MΩ。
5.8.2工頻耐壓
礦燈帶電電路與外殼之間常態和交變濕熱試驗后能承受交流50Hz、500V、歷時1min的耐壓試驗,
無擊穿和閃絡現象,漏電流不大于5mA。
5.9交變濕熱
礦燈交變濕熱試驗后,應正常工作,絕緣電阻和工頻耐壓應符合5.8的規定。
5.10人機工程學
5.10.1質量
蓄電池部分的質量應不超過2750g,燈頭部分或整體式礦燈的質量應不超過300g,整套礦燈的
總質量應不超過3250g。
5.10.2操作的簡易性
在正常佩帶礦燈的位置使用人員應容易接觸和操作開關,開關應靈活,戴防護手套時也應能進行開
關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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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可維護性
礦燈的結構應在拆除特殊緊固件后,使用戶容易接觸到可更換的零件。
6試驗方法
6.1試驗環境條件
除非另有規定,試驗應在以下環境條件下進行:
a)溫度:15℃~35℃;
b)相對濕度:45%~85%;
c)大氣壓力:86kPa~106kPa。
6.2試驗儀器及要求
試驗儀器應符合下列要求:
a)測量電壓的儀表準確度應不低于±0.5%。
b)測量電流的儀表準確度應不低于±0.5%。
c)測量時間的儀表準確度應不低于±0.5%。
d)測量溫度的儀表準確度應不低于±1℃。
e)恒流源的電流應可調,在恒流充電或放電過程中,其電流變化應在±1%范圍內。
6.3外觀及標志檢查
用手感及目視檢查。
6.4非金屬外殼和外殼非金屬部件試驗
按GB3836.1-2010中26.13、26.14、26.15的規定進行。
6.5外殼防護性能試驗
按GB/T4208的規定進行。除2類外殼,進行防護試驗時,泄壓裝置等要按正常使用狀態安裝,并保
持正常使用狀態。
6.6蓄電池槽內部壓力試驗
向裝配完整的蓄電池槽內通入空氣,并逐漸增加壓力直至出現排氣,記錄排氣時的最大壓力。
6.7電纜性能試驗
按MT818.10的規定進行。
6.8電纜單根絞合線試驗
將橫截面積最小的長50mm的單根電纜絞合線置于甲烷體積含量(6.5±0.3)%的甲烷和空氣混合
物中,將充足電且帶有保護裝置的礦燈蓄電池短路。或者給單根電纜絞合線通入礦燈蓄電池計算或評估
的最大輸出不保護電流,測試單根絞合線最高表面溫度。共試驗10根單根絞合線。
6.9電纜固定裝置拉伸試驗
試驗在由電纜、蓄電池槽零件和裝有鉚固裝置的燈頭所組成的試樣組件上進行,也可在裝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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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957—XXXX
礦燈上進行。使試樣承受150N~151.5N的拉力10s~11s。
6.10外部充電觸點檢查
用手感及目視檢查。若采用了電氣裝置且未采用可靠元件的,對照元件規格書檢查和或測量,每個
元件的額定電流應不低于蓄電池最大充電電流的1.5倍。
6.11固體電氣絕緣材料試驗
將裝配完整的礦燈置于80℃高溫環境,保持2h,然后取出礦燈在5.1條件下恢復1h后進行檢查。
6.12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檢查
用合適的量具或儀器測量。
6.13裝配后的電氣連接檢查
用電流表測量。
6.14沖擊試驗
按表1規定的試驗溫度、試驗數量和沖擊能量進行試驗,試驗裝置參見GB3836.1-2010中附錄G。
6.15跌落試驗
6.15.1試驗在裝配完整且通電點亮的礦燈上進行,試驗前先將礦燈在(-10±5)℃的環境下保持1h。
6.15.2從低溫環境取出礦燈后,立即以任何姿勢使燈頭從(2±0.02)m、蓄電池從(1±0.01)m的
高度跌落到水泥地面上。每只樣品試驗4次。
6.16礦燈保護裝置檢查
將礦燈電池組件(包括電池及保護裝置等)輸出端短路,應無電流輸出。排除短路后,應無電流
輸出。
6.17礦燈保護器性能試驗
按MT/T395的規定進行。
6.18限流電阻器試驗
6.18.1未被不可更換的自恢復保險絲保護的限流電阻器,在電阻器達到最大故障電壓1.5倍的電壓下
測量限流電阻器,以確定電阻器電阻的下降是否會超過10%。在進行之后的測試時,監測電壓和電流
以計算電阻值的變化。
6.18.2被不可更換的自恢復保險絲保護的限流電阻器,能承受下列兩個試驗:
(a)保險絲與電阻器串聯,施加最大故障電壓1.5倍的電壓;
(b)電路內無保險絲,通過2倍的保險絲額定電流。
6.18.3在上述試驗中,如果電阻和保險絲開路,逐步增加電阻兩端的電壓到1.5倍的最大電壓,從而
得出電阻值的最大減少值。以上試驗應該持續到電阻溫度穩定后,或者是阻值不再發生變化。
在每個試驗中,電阻都不發生:
a)阻值下降超過試驗前的10%;
b)著火;
c)變形導致相鄰導體使電阻器發生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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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957—XXXX
d)發生變形使相鄰元器件損壞。
6.19熱點燃和火花點燃試驗
本質安全型礦燈按GB3836.4的規定進行火花試驗。
也可按照GB3836.4-2010中附錄A的參考曲線和評定表進行評估。
6.20電池和電池組性能試驗
按相關標準的規定進行。鋰離子蓄電池按MT/T1051的規定進行試驗,其他類型電池按相關電池標
準進行試驗。
6.21電解液泄漏試驗
10個試驗樣品承受下列最不利條件:
a)將電池或電池組按相關標準規定的方法充足電,用電阻不超過3mΩ的導體將電池或電池組正
負極短路,短路到放電完為止;
b)按相關標準規定的方法在制造商的建議范圍內施加充電電流;
c)在制造商建議范圍內對電池組充電,其中有一個電池組完全放電或極性反接。
不包括使用超過電池制造商建議的充電速率的外部充電電路的情況。
在進行完上述試驗之后,試驗樣品及其任何不連續斷面,(例如,密封面)朝下或電池制造商規定
的方向放置在吸水紙之上至少12h。在吸水紙上或在試驗樣品外表面上沒有明顯的電解液。
6.22本安電池組檢查
對照樣品對電池組進行檢查。
6.23光源性能試驗
按MT/T1092的規定進行。
6.24有效工作時間和發光強度試驗
6.24.1試驗在不受任何反射光影響的暗室或封閉空間內進行,試驗環境溫度應在(23±2)℃。
6.24.2將完成容量試驗后的礦燈充足電,開啟主光源和所有附加裝置(包括需要礦燈電池供電的內外
部設備),模擬礦燈的總消耗電流,使礦燈按有效工作時間運行。記錄有效工作時間結束時蓄電池端電
壓。
注:如果有影響蓄電池輸出的有源裝置,例如開關調節器,應在該裝置輸入端測量電壓。
6.24.3拆下蓄電池,用直流穩壓電源代替礦燈蓄電池。電源紋波不大于3mV,并能在試驗過程中使
電壓波動保持在±0.01V范圍內。將電源輸出電壓調整至有效工作時間結束時測量的蓄電池電壓,
固定燈頭,使透明罩距離光度計(1000±5)mm遠。
6.24.4按5.3規定的角度移動燈頭或光度計并保持以上規定的距離,記錄光度計每間隔5o的讀數。
6.25最高表面溫度試驗
在進行有效工作時間試驗時,用溫度測試儀器測量礦燈最高表面溫度。
6.26絕緣電阻測試
將500V兆歐表接到被測部位的兩端,待顯示穩定時讀取絕緣電阻數值。對于不能承受兆歐表電壓
的元件(如半導體元件、電容等),試驗時應將其短路或拆除。
9
GB7957—XXXX
6.27工頻耐壓試驗
按GB3836.4-2010中10.3的規定進行。
6.28交變濕熱試驗
按GB/T2423.4的規定進行試驗,嚴酷程度:高溫40℃,相對濕度95%,循環次數6。試驗過程中
礦燈不工作。試驗結束后1h內進行絕緣電阻和工頻耐壓試驗,并檢查礦燈能否正常工作。
6.29結構檢查
按5.3.1.1、5.3.2.1、5.3.3.2、5.3.6、5.3.8、5.3.11、5.4.1、5.5.2、5.10.2、5.10.3的要求
對照樣品進行目視或手動檢查。
6.30由礦燈供電的其他設備的試驗
根據設備的防爆型式和設備保護級別(EPL),按相關標準進行試驗。
6.31礦燈質量測量
用天平或電子秤稱量礦燈各部分及整套礦燈的質量。
7檢驗規則
7.1檢驗程序
檢驗程序見附錄A。
7.2檢驗項目
礦燈應按表2中的項目逐項進行,若檢驗單位認為某項試驗不必進行,應記錄取消這些項目的理由。
根據產品的防爆型式按表2規定的項目進行試驗。
表2檢驗項目
序防爆型式
檢驗項目要求試驗方法檢驗數量
號特殊型本質安全型a
1外觀及標志檢查5.26.3√√5
2非金屬外殼和外殼的非金屬部件試5.3.1.36.4
√√1
驗
3外殼防護性能試驗5.3.2.26.5
√√1
5.3.3.3
4蓄電池槽內部壓力試驗5.3.3.16.6√√5
5電纜性能試驗5.3.4.16.7√√★
6電纜單根絞合線試驗5.3.4.26.8√√10
7電纜固定裝置拉伸試驗5.3.4.36.9√√3
8外部充電觸點檢查5.3.56.10√√1
9固體電氣絕緣材料試驗5.3.76.11√√2
10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檢查5.3.96.12√√1
11裝配后的電氣連接檢查5.3.106.13√√1
10
GB7957—XXXX
12沖擊試驗5.3.136.14√√見5.3.13
13跌落試驗5.3.146.15√√3
14礦燈保護裝置檢查5.4.2.16.16√-5
15礦燈保護器性能試驗5.4.2.26.17√-★
16限流電阻器試驗5.4.46.18-√10
17火花點燃試驗5.1.56.19-√1
18電池和電池組性能試驗5.56.20√√★
19電解液泄漏試驗5.5.36.21-√10
20本安電池組檢查5.5.46.22-√1
21光源性能試驗5.6.16.23√√★
22有效工作時間和發光強度試驗5.1.3、6.24
√√5
5.6.2.2
23最高表面溫度試驗5.76.25√√5
24絕緣電阻測試5.8.16.26√√1
25工頻耐壓試驗5.8.26.27√√1
26交變濕熱試驗5.96.28√√1
27結構檢查5.3.1.1、6.29
5.3.2.1、
5.3.3.2、
5.3.6、
5.3.8、
√√5
5.3.11、
5.4.1、
5.5.2、
5.10.2、
5.10.3
28由礦燈供電的其他設備的試驗5.3.126.30√√★
29礦燈質量測量5.10.16.31√√1
注:“√”表示需要進行的項目,“-”表示不需要進行的項目,“★”表示需要根據專用標準進行
a非本質安全型礦燈,但包含本質安全電路的礦燈根據樣品確定檢驗項目。
7.3判定規則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進行某一項試驗時,如有一只樣品不合格,則應對該項目加倍復檢;如復
檢合格,則判定該項目合格;如仍有不合格者,即判該項試驗不合格。
——如有某一項試驗不合格,即判該產品不合格。
8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8.1標志
8.1.1考慮到化學腐蝕的可能性,礦燈標志的材質應耐腐蝕,字跡應清晰持久。
8.1.2礦燈標志應位于明顯部位,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1
GB7957—XXXX
a)礦燈制造商的名稱、商標;
b)礦燈的型號;
c)礦燈的主要技術參數:額定電壓、主光源額定電流、有效工作時間;
d)礦燈的執行標準;
e)符合GB3836.1-2010的規定的防爆標識;
f)防爆檢驗合格證號;
g)制造日期或代碼。
8.2包裝
8.2.1礦燈的包裝應能保證自發貨之日起1年時間內,在正常貯存條件下,不致因包裝不善而導致受
潮與損壞。
8.2.2礦燈包裝箱外壁文字和標志應清晰整齊,內容如下:
a)產品型號、名稱及數量;
b)出廠年月;
c)包裝箱外形尺寸;
d)毛重(kg);
e)“怕雨”、“禁止翻滾”等字樣或標志,其圖形應符合GB/T191的規定;
f)制造商名稱和地址。
8.2.3隨同每箱產品提供的文件資料如下:
a)產品合格證、裝箱單;
b)產品使用說明書。
8.3運輸
礦燈在運輸過程中不應受劇烈機械沖擊、曝曬雨淋,不可倒置,嚴防摔擲、翻滾、重壓。
8.4貯存
礦燈應貯存在環境溫度0℃~40℃,干燥、清潔及通風良好、無腐蝕性介質的庫房內,應遠離火
源和熱源,存放期間應根據供應商提出的周期進行充放電維護。
12
GB7957—XXXX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取得防爆合格證的檢驗程序
A.1制造商按本標準制造的礦燈,均須送國家認可的檢驗機構進行防爆檢驗,取得防爆合格證。
對已取得“防爆合格證”的產品,其它制造商生產時仍須重新履行檢驗程序。
A.2檢驗工作包括技術文件審查和樣機檢驗兩項內容。
A.3技術文件審查須送下列資料:
a)產品企業標準;
b)簽字完整,并裝訂成冊的產品圖樣;
c)產品使用說明書。
以上資料各一式二份,審查合格后由檢驗機構蓋章,一份存檢驗機構,一份存送檢單位。
A.4有關檢驗報告等質量保證文件資料。樣機檢驗須送下列樣機及資料:
a)提供符合合格圖樣的完整礦燈10盞,透明罩45片,電纜5根,蓄電池槽4套,電池或電池組10
只(適用時),限流電阻器10只(適用時)。檢驗機構認為必要時,有權留存樣機;
b)提供檢驗需要的零、部件和必要的拆卸工具;
c)有關檢驗報告。
A.5樣機檢驗合格后,由檢驗機構發給“防爆合格證”,有效期為五年。
取得“防爆合格證”后的產品,當進行局部更改且涉及相應標準的有關規定時,須將更改的技術文
件和有關說明一式兩份送原檢驗機構重新審查,必要時進行送樣檢驗,若更改內容不涉及相應標準的有
關規定時,應將更改的技術文件和說明送原檢驗機構備案。
A.6檢驗機構有權對已發給“防爆合格證”的產品進行復查,如發現與原檢驗的產品質量不符且
影響防爆性能時,應向制造單位提出意見,必要時撤銷“防爆合格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GB7957—XXXX
目次
前言................................................................................II
1范圍..............................................................................1
2規范性引用文件....................................................................1
3術語和定義........................................................................1
4產品分類..........................................................................1
5要求..............................................................................2
6試驗方法..........................................................................7
7檢驗規則.........................................................................10
8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11
附錄A(規范性附錄)取得防爆合格證的檢驗程序.......................................13
I
GB7957—XXXX
煤礦用礦燈安全技術要求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煤礦用礦燈的使用性能和安全要求,描述了試驗方法,規定了標志、包裝、運輸和貯
存等方面內容。同時給出了便于技術規定的產品分類。
本文件適用于煤礦用礦燈,包括為其它設備供電的煤礦用礦燈。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
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
件。
GB/T191—2008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2423.4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第2部分:試驗方法試驗Db:交變濕熱(12h+12h循環)
GB3836.1-2010爆炸性環境第1部分:設備通用要求
GB3836.3-2010爆炸性環境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護的設備
GB3836.4-2010爆炸性環境第4部分:由本質安全型“i”保護的設備
GB/T4208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GB/T16935.3低壓系統內設備的絕緣配合第3部分:利用涂層、罐封和模壓進行防污保護
MT/T395礦燈保護器
MT818.10煤礦用電纜第10部分:煤礦用礦工帽燈線
MT/T1051礦燈用鋰離子蓄電池
MT/T1092礦燈用LED及LED光源組技術條件
3術語和定義
GB3836.1-2010和GB3836.4-2010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蓄電池槽batterycontainer
裝電池的外殼。
注:槽蓋是蓄電池槽的一部分。
3.2
有效工作時間usefulworkingperiod
在制造商規定的工作電流下,礦燈以符合本文件規定的最小發光強度持續工作的時間。
4產品分類
4.1按產品結構分
產品為攜帶型,由光源、燈頭外殼組成的燈頭部分,電纜和蓄電池槽、礦燈保護裝置、蓄電池等組
1
GB7957—XXXX
成的蓄電池部分構成,或者是光源、蓄電池等部分封裝在一個殼體內的整體式礦燈。燈頭或整體式礦燈
可固定在礦用安全帽上。
4.2按保護級別分
產品保護級別分為Ma級和Mb級,除“ia”保護等級為Ma保護級別外,防爆特殊型“s”、“ib”保
護等級以及包含多種防爆型式的產品均為Mb保護級別。
5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制造
產品應符合本文件的要求,并按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
5.1.2使用環境條件
礦燈應在以下條件下由正常使用:
a)溫度:0℃~+40℃;
b)壓力:80kPa~110kPa;
c)宜在無淋水的場所使用;
d)周圍介質無腐蝕性氣體;
e)超出上述條件的,如井下救援,用戶應進行風險評估。
5.1.3有效工作時間
礦燈的有效工作時間不小于11h。
5.1.4熱點燃符合性
礦燈在制造、評估和測試時都應至少滿足GB3836.1-2010中設備保護級別Mb的規定,所有與爆炸
性氣體環境接觸的元件、外殼和導線不應成為熱點燃源。
5.1.5火花點燃符合性
本質安全型礦燈為有效限制可能引起爆炸性環境點燃的火花能量,在每一個可能出現斷開或連接的
點上對電路進行評定和/或試驗。
5.2外觀及標志
外觀應平整、光潔、無缺陷,所有零部件應定位安裝、牢固可靠,不應有松動現象;轉動件應能靈
活轉動、接觸良好。標志應符合8.1的規定。
5.3結構
5.3.1外殼
5.3.1.1外殼宜采用耐腐蝕、耐磨損且有足夠強度的材料制成,外殼及外部零部件不應采用輕合金制
成。
5.3.1.2外殼按5.3.13的要求進行沖擊試驗后,不應發生影響安全性能的損傷。
5.3.1.3由非金屬材料制成的外殼和外殼的非金屬部件應符合GB3836.1-2010中7.4.2的規定。
2
GB7957—XXXX
5.3.2燈頭外殼
5.3.2.1光源外面應有透光保護罩,并且有燈頭圈使透光罩保持在固定安裝位置。當透光罩不能承受
5.3.13規定的沖擊試驗時,透光罩需要有保護網保護,保護網孔應不超過625cm2。
5.3.2.2燈頭外殼的防護等級應不低于IP55。
5.3.3蓄電池槽
5.3.3.1蓄電池槽內部和單體電池內的壓力應不高于大氣壓30kPa。在密封電池內,允許有較高的壓
力,但是每個電池都需要配有泄壓裝置,或者可以通過某種方法把壓力限制在電池可以承受的范圍內。
5.3.3.2除非礦燈制造商可以確保蓄電池槽自由空間內的氫氣體積不超出電池槽凈容積的2%,否則
所有電池要設置排氣孔,使逸出的氣體不排放到含有電氣或者電子元件、電氣連接的殼體內。
5.3.3.3蓄電池槽的防護等級應不低于IP54。
5.3.4電纜
5.3.4.1電纜應符合MT818.10的要求。
5.3.4.2電纜的單根絞合線按6.8進行試驗時,應滿足下列任一要求:
a)不會點燃甲烷和空氣混合物;
b)表面溫度應不超過450℃。
5.3.4.3在電纜進口處應設有電纜保護套和防止電纜轉動和拔脫的固定裝置,經6.9的拉伸試驗后,
不應發生電纜拔脫、斷線、機械變形和接頭松動現象。
5.3.5外部充電觸點
通過外部觸點再次充電的礦燈,應有防止引出電流的機械裝置或電氣裝置。如果電氣裝置不是可靠
元件,則Mb保護級別應安裝兩個元件,Ma保護級別應安裝三個元件,且每個元件的額定電流應不低于蓄
電池最大充電電流的1.5倍。
5.3.6內部電路連接
5.3.6.1永久性連接件
永久性連接件應通過下列方式進行連接:
a)擠壓連接;
b)熔焊;
c)導線用機械方式連接后再軟釬焊。
5.3.6.2插入式連接
插入式連接應符合如下要求:
a)每個連接件至少設置兩個連接點,每個連接點均獨立于另一個接觸點;
b)每個連接件或一組連接件應安裝機械保持裝置,保持適當的接觸壓力,使導體不會從指定位
置滑出。
5.3.7固體電氣絕緣材料
由模制塑料、層壓材料、絕緣清漆等制成的固體絕緣材料在80℃條件下不應發生影響絕緣性能的
變形。
3
GB7957—XXXX
5.3.8內部布線
內部導線布置應符合GB3836.3-2010中4.8的要求。
5.3.9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
對礦燈保護級別有影響的所有電路連接和印制線路板,如果符合下列任一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的要
求,則應認為具有可靠隔離:
a)GB3836.3-2010中4.3規定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
b)通過固體絕緣材料時不小于0.5mm;
c)通過敷型涂層下時不小于0.5mm。若用噴涂辦法涂覆,應單獨噴涂兩次。
僅有一層焊料涂層不算作一層敷型涂層,但是如果在焊接過程中焊料涂層沒有被破壞,而另一層非
焊料涂層用噴涂涂覆,可認為是二層涂層的一層。若用其它方法,例如,用浸漬、刷、真空浸漬進行涂
覆時,可只涂一次。符合GB/T16935.3的涂層認為是敷型涂層,不需要另加涂層。符合GB/T16935.3
對1型涂層要求的焊料涂層認為是敷形涂層,不需要另加涂層。
5.3.10裝配后的電氣連接
裝配好的礦燈任何兩個接觸點之間,電流不應超過50mA。
5.3.11緊固件和連接件
5.3.11.1礦燈的緊固件和連接件應在正常使用時不會松動。
5.3.11.2對保證專用防爆型式或用于防止觸及裸露帶電零件所必須的緊固件應采用特殊緊固件,只準
許用專用工具才能松開或拆除。
注:螺絲刀、鑷子、扳手或類似的工具不應使特殊緊固件失效。
5.3.12給其它設備供電
5.3.12.1當礦燈還被用來給內部或是外部的其它設備供電時,該設備不應影響礦燈對本文件的符合
性,并且應遵守一種合適的防爆型式和設備保護級別(EPL)。
5.3.12.2當其它設備是外部設備時,與該設備的連接裝置應符合GB3836.1-2010第14章或第20章
的要求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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