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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59.140.99

C78

備案號:AQ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行業標準

AQ4215—2011

代替LD35-92

制革職業安全衛生規程

Occupationalsafetyandhealthregulationfortheleathermanufacture

(送審稿)

2011-7-12發布2011-12-1實施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布

AQ4215—2011

II

AQ4215—2011

制革職業安全衛生規程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制革職業安全衛生的要求和技術措施。

本標準適用于將原料皮經準備、鞣制、整理,加工成成品革的制革企業、車間和場所。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

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2893安全色

GB2894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4387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程

GB5083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GB6067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GB12348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15603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GB18218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52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

GB50054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GB50058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50187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GBZ1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2.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2.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AQ/T900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QB/T3918皮革機械噪聲聲功率級的測定

3術語和定義

3.1

制革leathermanufacture

把從動物體上剝下來的皮(即生皮),進行系統的化學和物理處理,制作成適合各種用

途的半成品革或成品革的過程。從半成品革經過整飾加工成成品革也屬于制革的范疇。

3.2

鞣制tanning

指皮蛋白質與鞣劑相結合,性質發生改變的過程,即由皮變成革。

3.3

涂飾finishing

指在干燥和整理后的皮革表面施涂一層有色的或無色的天然或合成的高分子薄膜的操

作過程。

4總則

4.1工業企業單位的選址與總體布局應符合GB50016、GB50187和GBZ1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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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應對單位廠房、工作場所、工藝、機器設備及化工材料的使用等安

全衛生狀況進行綜合治理。

4.3在組織生產的同時,應加強安全生產、職業病預防以及防火、防爆等工作的管理。

4.4企業宜采用先進的設備、設施,先進的技術措施,有效地進行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

4.5采用新設備、新工藝時,應同時采用相應安全防護裝置、設施。

4.6引進技術、機器設備時,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引進的機器設備應具備先進的安全衛生防護裝置和設施。

5廠房和工作場所

5.1廠房建筑應堅固,建筑材料應具有較強耐腐蝕和防潮濕的性能。

5.2濕作業車間廠房應優先選用單層建筑,干作業車間可根據生產工藝和規模選用多層建筑。

5.3廠房應具備良好的采光、采暖設施。高溫、高濕和散發有害氣體的廠房應適當加高,留足

開窗面積。

5.4濕作業車間的地面應符合耐腐蝕和導熱性小的要求。根據水和其它流體的用量,地面應設

計建造相應的排水設施,留足排水坡度并做防滑處理。

5.5皮革及化工材料應合理存放,并設置適當寬度的安全通道。

5.6建筑防火應符合GB50016的規定。

5.7所有電氣設備的安裝、使用均應符合GB50052、GB50054及GB50058的有關規定。

5.8總平面布置應在滿足主體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將作業場所和非作業場所分開設置;污

染危害嚴重的設施應與其它設施保留足夠的安全距離;存在粉塵危害的工序與存在毒物的危

害的工序應置于不同車間;在產生職業危害的車間及生活區之間應設置衛生防護綠化帶。

5.9作業場所地面應整潔,不得有油污,機器上的皮屑和毛屑應及時清理。

5.10作業場所不得采用循環空氣作熱風采暖和空氣調節。

6機器設備安全要求

6.1安全防護裝置和安全技術措施

6.1.1使用的生產設備應符合GB5083的相關規定,設備應牢固安裝在鋼筋混凝土基礎上,

并保持運轉時無振動。對于危及操作者人身安全的機器設備、危險工作區,應安裝安全防護

裝置。

6.1.2多臺普通轉鼓或傾斜轉鼓可靠墻安裝或在廠房中央安裝。鼓與墻之間的距離應不小

于1m,鼓與鼓之間的距離應不小于1.2m。

6.1.3機器設備中可能對人造成傷害的轉動零部件,如傳動帶、轉軸、傳動鏈、鏈輪、帶

輪、齒輪等,應設置防護罩。

6.1.4可能發生斷裂、松動、脫落或機械能釋放而對人造成傷害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如電

動機、離合器、砂輪、聯接件、緊固件等,應設置防護罩(套)或防松裝置。

6.1.5工作危險區應按GB2894的規定設置警戒標志,如運轉中的轉鼓、轉籠、劃槽、大

型運轉設備、電氣設備等,應選擇欄、網、罩、箅等適宜的防護裝置,必要時應設置工作平

臺和扶梯。

6.1.6刀軸類機器、剖層機及軸式送料機構,應在供料、傳送輥前設置安全防護裝置。

a)刀軸類機器,應在操作者易觸及的刀輥、供料輥前設置可調式安全活動擋板;

b)安全活動擋板涂色要按GB2893的規定執行;

c)推薦采用氣動式、光線式、感應式等具有聯鎖裝置的安全控制裝置。

6.1.7刀軸類機器裝換新刀片時應保證嵌裝質量,經檢查運轉安全后方可使用。

6.1.8具有液壓系統的機器設備:

a)應有過載保護裝置,安全閥、溢流閥及管路等應定期校驗或清洗;

b)液壓油應按機器設備和季節的要求定期過濾、更換,保持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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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最大油壓不得超過系統內使用元件的安全工作壓力;

d)所使用的壓力表及顯示裝置應清晰、靈敏、準確、可靠,并定期檢驗。

6.1.9電氣設備和供配電線路應定期測定其主要安全參數。發現異常,及時維修。

6.1.10電器、機械設備的金屬外殼和行車軌道,應保護接零并按規程要求加裝重復接地裝

置。移動電具應安裝漏電保護開關或隔離變壓器。

6.1.11企業應采用安全性能較高的通過式、連續化的聯合機組。機器設備的安全防護裝置、

控制和操縱裝置應廣泛采用液壓、氣動、真空、光電、微機等新技術。

6.1.12安全防護裝置和設施應定期檢修,保持良好狀況。不得任意拆除或挪作它用。

6.1.13起重機械應符合GB6067的規定;廠內運輸裝卸應符合GB4387的規定。所用壓力

容器應符合相關規定。

6.2安全操作規范

6.2.1機器設備投入使用前,應制訂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6.2.2機器設備應指定專人操作、管理和日常維護;操作去肉機、剖層機、削勻機、平展

機、擠水機、磨革機、熨平機、真空干燥機、臂式刮軟機、重革打光機等機器設備的人員,

應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并經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6.2.3開啟機器設備前,操作者應做以下準備工作:

a)清除機器設備上的一切雜物,使其整潔,并保證工作場所清潔暢通;

b)操作者應按崗位要求正確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c)應檢查確認安全防護裝置有效可靠,緊固連接件完好,并按要求給各潤滑點及磨擦部位

加注潤滑材料。

6.2.4需要試空車的機器設備,應確認緊急停車、操縱器、傳動控制裝置等靈敏可靠,一

切正常后,方可正式運轉操作。

6.2.5機器設備運轉時不應修理和拆卸附屬裝置,不得超載運行。出現異常現象時應立即

停機檢查,排除故障;二人以上共同作業者,應密切配合、協調一致、由一人統一指揮。

6.2.6嚴防電機和電氣裝置進水。

6.2.7工作完畢,應關閉機器,切斷電源,嚴格做好交接班工作。

6.3重點機器設備

6.3.1普通轉鼓

a)轉鼓基礎應與廠房基礎分開。

b)轉鼓安裝應保證水平,并對準兩端軸頸中心,鼓體的徑向跳支應不大于鼓體直徑的0.3%,大

齒輪的偏心度應盡可能小。

c)轉鼓傳動裝置應設防護罩,鼓體周圍應設防護欄(柵)。

d)轉鼓裝卸料應采用機械化操作。裝皮,可采用行車、電瓶鏟車提升的加料斗和帶式輸送機;

也可在設有簡易提升裝置的樓板、平臺上使用斗車。卸皮,可采用刮板式、斜槽式和帶式運輸機

等。

e)轉鼓啟動前,應確認設備周圍無雜物,并設置防護欄(柵)。

f)轉鼓運轉期間,任何人不得進入轉鼓防護區內。

g)轉鼓剎車應靈敏,保證轉鼓能在需要位置停車。

h)不應進入鼓內操作。如維修確需進入,應先切斷電源,掛出“鼓內有人作業”警告牌,并設

專人在鼓外監護。

i)植鞣轉鼓的排氣閥應定期檢查清洗。

6.3.2傾斜轉鼓

a)總重量不超過10t的整體底架傾斜轉鼓,可直接安放在混凝土基礎上。重量超過10t或非整

體底架的,則要有單獨的混凝土基礎,地基輪廓尺寸應比底架尺寸大25~100mm,深度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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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000mm,高出地面50~100mm。

b)傾斜轉鼓裝料可采用有特制料斗的電瓶鏟車和管道添加輔料。卸料時,應先排液。

c)應定期檢查傾斜轉鼓的滾圈和托輪的磨損、腐蝕情況,以及傾動系統和機架的情況,及時做

好維修工作。

d)控制箱和油箱應安裝在轉鼓出水管1m以外且便于操作處。

6.3.3去肉機

a)工作場地應整潔,地面不得有油污;皮張堆放應有序,不得影響道路的暢通。

b)機器空轉時,應將供料膠輥退離刀輥。

c)供料──傳動機構動作應正常協調,踏板應靈活可靠。

d)磨刀時,磨石進給應緩慢,進給量不應過大。不應手工磨刀。

e)調節使用機器時,應保持各工作輥相互平行,應保持供料、傳送膠輥的彈性,并定期用熱水

洗滌,干后用硫磺粉擦拭表面。

f)定期檢查、調節各連接件的松緊度;機器使用六個月,應清洗所有潤滑部分并更換新油;一

年應中修一次,并對機器重新油漆。

6.3.4剖層機

a)帶刀的張力調節機構應靈敏精確,張緊度調節應適中。

b)帶刀應裝設清潔器。清潔器中的氈墊應經常清洗。被剖層的裸皮或濕革不得帶砂粒。

c)帶刀磨到寬度只剩25~30mm時,須另換新刀。帶刀更換前應先將舊刀磨鈍。

d)帶刀局部產生小裂紋時,可在裂紋尾端打一小孔。裂紋過大,則應及時更換。

e)供料機構的升降裝置應靈敏可靠。

f)壓刀板、頂刀板調節機構應有效可靠。

g)磨刀時,砂輪進給應緩慢,進給量不得過大。

h)砂輪上不得有油脂及粘性物質。

i)砂輪應定期檢查和整形。應保證其圓度和圓柱度,使之保持良好的磨削性能。

j)砂輪因磨損不能使用時,應及時更換。調換的新砂輪應做靜平衡校驗,不得有擺動和跳動。

k)帶刀張緊油缸壓力控制,應隨帶刀寬度的變化而作適當的調整。

l)整機正常運轉時,應無碰擦及異常噪聲;零部件應無松緊和變形。

m)緊急安全停車裝置應靈敏可靠。變速器、磨刀機構、刀輪等的防護裝置均應保持完好齊全。

n)不得人工續皮。不得觸摸運轉的帶刀。不得正對火花觀看磨刀情況。

6.3.5削勻機

a)削勻機應設置安全防護裝置。

b)窄工作面削勻機防護擋板的間隙不得大于10mm;液壓寬工作面削勻機的油路過載保護安全閥、

活動護板、微動開關、電磁閥、液控閥都應靈敏可靠;當觸及活動護板時,送料輥應能及時退開。

c)調節使用機器時,應保持各工作輥間的平行度。刀輥、供料──傳送輥、砂輪不得有振動或

跳動。

d)裝換新刀片應保證嵌裝質量:刀片應深入槽底;嵌條應打緊;刀片應嵌牢。經檢查試用后,

方可正式使用。

e)磨刀時,砂輪應緩慢進給。

f)削皮(革)操作時,不應戴手套。

6.3.6擠水機、平展機

a)擠水機傳動機構應設置安全防護罩,壓輥前應設防護裝置。

b)不應戴手套操作擠水機。換纏氈套(麻布)時,應兩人以上進行。操作者應位于機器的正前

方;不應觸摸轉動的軸輥。

c)操作前應確保安全活動擋板靈敏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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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真空干燥機

a)安全閥、調壓閥及油霧器的調整控制應可靠。

b)罩蓋的升降和往復移動應平穩;行程控制裝置應有效可靠,運行和定位應準確。

c)罩蓋上的安全裝置應可靠。需要緊急剎車時應能立即停車。

d)加熱工作臺面的溫度應按工藝規定調整,最高溫度不得超過90℃。出氣管道和回氣管道應暢

通。

6.3.8拉軟機、刮(鏟)軟機、搓軟機

a)振蕩式拉軟機應安裝在有防震層的穩定基礎上。整臺機器應落在四個緩沖器上。使用前應校

正機器的水平。

b)振蕩式拉軟機的傳動裝置、液壓系統、控制系統及顯示裝置應動作協調、靈敏可靠。

c)振蕩式拉軟機油路系統裝設的安全閥應靈敏可靠。

d)振蕩式拉軟機的頂伸齒樁應完整無缺。若發現彎曲、斷裂,則應更換新樁。

e)手不應從操作搓軟機刀板上方伸入。

6.3.9磨革機

a)磨革輥、傳動機構的防護罩應安裝完好。電氣開關應安全可靠。

b)操作時手不得靠近防護罩口處。當革被帶進機器或堆積于傳送帶上時,應停車取革。

c)調換砂紙(布)應在斷電停車后進行。不應在設備運轉中調換。

6.3.10打光機

a)打光機應單獨安裝在堅固的基礎上。

b)打光機運轉部分各緊固件不得有松動。防護裝置應可靠。

c)操作者應側立于機器旁,手、頭應和運動機構保持一定距離,移動坯革應在打光輥回程空轉

時進行。

d)打光機應采用氣動或液壓控制升降的工作臺板。

6.3.11滾壓機

a)滾壓機應設置安全防護罩。腳踏剎車應靈敏可靠。

b)操作移革時手不得伸到壓滾下。

c)宜優先采用通過式重革滾壓機。

6.3.12壓花機

a)熱壓輥防護罩上的緊急停車裝置應靈敏有效,應保證防護罩在5o左右擺動靈活,觸動時能立

即停車,下壓輥下降并停止轉動。

b)應定期檢查電磁閥的電磁鐵,清除灰塵雜物,保證接觸良好。

c)機器應嚴格接地。應定期用兆歐表對電動機、壓花輥加熱部分等進行電氣絕緣檢查。

6.3.13熨平機

a)熨平機的安全操作柵板、安全聯銷防護門等裝置應靈敏有效,并定期檢驗其可靠性;

b)試車時應嚴格檢查安全閥,確保其靈敏可靠;

c)操作前應先檢查油位,一切正常時,打開進油閥和充油閥,再開啟主機電機;

d)液壓元件和電氣元件,應定期檢修;

e)滾筒式熨平機的毛氈套和傳送帶上不應放置任何雜物;

f)滾筒式熨平機工作完畢,應切斷熱源,讓機器空轉,使筒體冷卻后再停車。

6.4檢修與保養

6.4.1企業應建立定期檢修與保養制度。

6.4.2企業應建立操作工、保全工和機修工制度。

6.4.3大、中修應制訂拆、裝和修理以及檢修后的驗收標準。

6.4.4檢修與保養技術資料應完整并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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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物理性職業危害的預防

7.1降噪聲、防振動的管理和技術措施

7.1.1工作地點的噪聲聲級與振動強度應符合GBZ1的規定,廠界噪聲應符合GB12348的規定。

7.1.2企業設備的噪聲指標應符合國內皮革機械廠家同類產品標準中的噪聲衛生標準。測

試方法應符合QB/T3918的規定。

7.1.3應定期測定安裝轉鼓、振蕩拉軟機、擺式重革打光機的車間以及空壓機房、真空泵房等

操作人員工作地點的噪聲,每年不應少于一次,并將檢測結果歸檔、向作業人員公布。

7.1.4噪聲強度差異大的設備應分區、隔離設置。

7.1.5設置振蕩拉軟機、擺式重革打光機等高噪聲機械的工作場所,應選取合理機臺設置密度,

并應采取吸聲、減振以及佩戴個體防護用品等綜合降噪措施。

7.1.6設置轉鼓、轉籠的車間應采取吸聲、隔聲等綜合降噪措施,并定期檢查轉鼓(籠)齒輪

的嚙合以及潤滑情況,發現磨損須及時維修更換。

7.1.7空壓機、真空泵應設置在專用的隔聲機房內,并應采取消聲、吸聲等措施降低噪聲。

7.1.8引進的國外各類生產設備,噪聲指標不得超過我國安全衛生標準的規定。

7.1.9應定期對在噪聲環境中作業的人員進行職業性健康體檢,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并將檢查

結果納入企業職工職業健康檔案。

7.2防高溫、防低溫、防潮管理和技術措施

7.2.1作業地點夏季、冬季的空氣溫度應符合GBZ1的規定。

7.2.2患風濕性疾病者,不得分配從事低溫或高溫作業。

7.2.3設置熨平、超聲波噴漿及其它形式的噴涂烘干、真空干燥、貼板干燥、繃板干燥等生產

性熱源(以下簡稱生產性熱源)設備的廠房應設計足夠的高度,并合理設置側窗和天窗。生產性

熱源設備宜安置在天窗下面以形成熱壓為主的自然通風,同時采用風壓為輔的自然通風。

7.2.4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在新建多層建筑內設置生產性熱源時,宜設置在頂層。

7.2.5生產性熱源設備安裝場所進行充分自然通風后仍達不到要求時,應利用機械通風設備進

行整體通風或局部送風,也可采用天然冰降溫等辦法局部降溫。

7.2.6高溫作業場所的非采暖用供熱管道及生產性熱源應采取合理隔熱措施。

7.2.7露天固定作業場所在夏季應搭設遮陽棚。

7.2.8濕加工車間應及時疏通積水,同時采取有效的防潮、排潮措施,降低作業場所濕度。

8化學性職業危害的預防

8.1防毒技術措施

8.1.1在保證產品質量的前提下,應采用無毒或低毒的工藝代替有毒或高毒的工藝。

8.1.2對產生或存在毒物危害的作業場所,都應采取防毒措施,空氣中有(毒)物質的濃

度應符合GBZ2.1的規定(附錄A)。

8.1.3采用鉻鞣法的企業應用低鉻高效的鞣制方法代替用鉻多的方法,使用固體鉻鞣劑或

其它利于鉻吸收、減少污染的助鞣劑或采用鉻鞣劑與合成鞣劑相結合的方式鞣制。

8.1.4鉻鞣液應循環使用,采取技術或工藝手段延長循環時間和次數。

8.1.5牛羊皮采用鹽堿法或灰堿法脫毛時,應回收或處理二價硫;采用氧化法脫毛時,應

在嚴密的轉鼓中進行。豬皮宜采用酶法脫毛。

8.1.6企業應采用無液或小液比鞣制法。

8.1.7使用聚氨酯進行涂飾時,宜使用聚氨酯水乳液。

8.1.8企業應采用先進設備和工藝取代手工進行的褪色(漂白)、染色、刷涂、揩涂以及噴

染噴涂等手工作業。

8.1.9存在毒物危害的作業場所應采取通風排毒措施。堆置酶脫毛時,如使用苯酚作防腐

劑,涂飾車間或場所應設全面通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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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0采用全面通風換氣法時,送風應當接近工作地點,設在有毒氣體濃度較低的區域;

排風口應當接近有毒氣體發生源,設在有毒氣體濃度較高的區域。

8.1.11下列工序的作業場所應設局部排風系統,并采取有效措施對排出氣體進行凈化或回

收:

a)氧化脫毛的作業場所;

b)采用有機溶劑進行脫脂的作業場所;

c)光面皮革的涂飾;

d)使用氨水的工序;

e)噴漿和干燥工序;

f)其它需要采取局部通風措施的作業場所。

8.1.12手工涂刷褪色(漂白)、染色、刷涂、揩涂以及噴染噴涂等手工作業應在通風柜中

進行,同時應對排氣進行凈化處理。

8.1.13采用氧化法脫毛,還應采取隔離操作措施。操作人員應減少在轉鼓旁作業和停留的

時間。

8.1.14在進行涂飾時,宜使用水溶性涂料,以減少溶劑型涂料的危害。

8.2防塵技術措施

8.2.1對有粉塵危害的生產工序應采取防塵措施,定期測定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測定方

法應符合GBZ/T192.1的規定,并將檢測結果歸檔。空氣中生產性粉塵的濃度應符合GBZ2.1。

8.2.2磨革、氣流除塵、刷輥除塵、干削勻、多刀鏟軟等伴隨有粉塵產生的工序,其所用

的機器設備應配備有效的通風除塵集塵系統,不得使粉塵外逸或排空。

8.2.3收放、分類、搬運原料干皮的作業場所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條件。作業人員工作時

應穿戴個體防護用品,選擇上風向作業。固定作業點,應設除塵集塵裝置。

8.2.4操作配備有除塵裝置的機器設備,在作業開始時,應先啟動除塵裝置、后啟動主機;

作業結束時,應先關閉主機、后關閉除塵裝置。

8.2.5應定期檢查并清理除塵設施的風道、集塵裝置,嚴防堵塞。

8.2.6應定期檢查集塵裝置的密閉狀況,嚴防泄露。

8.2.7工作結束應及時清掃作業場所,以免積塵飛揚,產生二次污染。

8.3化學品操作

8.3.1密閉生產設備加液和排液,應采用機械或高位槽、管道,不應采用人工傾注的方法。

8.3.2氧化脫毛時,應緩慢向轉鼓內加亞氯酸鈉,并分兩次加入。第一次加三分之二,間

隔2.5小時,再加三分之一。加入時,應嚴格監視和控制溫度不超過33℃。

8.3.3化學品操作及使用應遵守以下幾點:

a)不應將硫化鈉與酸直接接觸;

b)不應將硫代硫酸鈉與鹽酸、硫酸等強酸直接接觸;

c)固體乙萘酚應密封放置,嚴防受熱;

d)稀釋硫酸時,應將濃硫酸倒入水中,不應將水倒入濃硫酸中;

e)稱取重鉻酸鈉(鉀)時,應兩人以上配合操作。

8.3.4使用有毒、有腐蝕性物品時,不應用手直接接觸。

8.3.5搬運或添加液體物料時應嚴防液體外濺。

8.3.6抽吸腐蝕性液體之前應檢查抽吸系統的嚴密性。

8.3.7盛放易揮發物料的容器應密封,使用后應立即重新密封。

8.3.8重鉻酸鈉(鉀)、乙酸鉛、甲醛、苯、苯酚、萘胺、五氯酚鈉、濃硫酸、雙氧水等危

害較大的毒物,應存放在專用倉庫(柜)內,存儲應符合GB15603規定。

8.3.9有毒化學物品的領取應嚴格執行專人批準、專人領用的制度。用剩的化學品應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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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庫,作業班組之間不得進行交接,不得存留在生產現場。

8.3.10不應攜帶有毒化學品離開工作崗位。

8.4個體防護

8.4.1接觸化工材料的工作人員應熟悉所用物料的性質、可能產生的危害以及相應的防護

知識;在領取、稱量、運輸和配料時,應穿戴防護工作服并使用其它必要防護用品。

8.4.2下列作業的操作人員應戴橡膠手套、防護眼鏡和口罩,必要時還應使用防毒面具:

a)向浸皮水中加防腐劑時;

b)配制鉻鞣液時;

c)配制染液、涂飾漿液以及進行手工染色或涂飾時;

d)使用甲醛、氨水等刺激性物料時;

e)使用苯、甲苯、二甲苯等物料時;

f)其它存在粉塵、有害氣體的作業。

8.4.3使用亞氯酸鈉進行氧化脫毛,操作人員應戴防止氯氣和二氧化硫中毒的面具。

8.4.4在緊急搶修含毒的生產設備和搶救泄毒事故時,作業人員應戴防毒面具,必要時應

使用氧氣呼吸器。

9生物性職業危害的預防

9.1基本要求

9.1.1預防生物性職業危害應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企業應設立專職防疫機構,并配備專職防

疫人員定期檢查,做好衛生防疫工作。

9.1.2生產用房、加工設施、運輸工具及包裝材料的消毒方法和程序,原料皮的檢疫、鑒定方

法,都必須符合衛生防疫的有關規定。

9.1.3購進原料皮時,必須具有結論為合格的檢疫證明。

9.1.4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原料皮加工場所和原料皮倉庫。

9.2原料皮作業場所

9.2.1原料皮倉庫和作業場所用地范圍的選擇必須符合衛生防疫的有關規定。

9.2.2原料皮倉庫和作業場所用地應選擇在干燥的不會被水淹沒的地段,并設置地面水排水溝

和污水排出設施。排出的生產廢水和地面水應首先通過污水處理裝置進行消毒。

9.2.3原料皮倉庫和原料皮加工作業場所應單獨設立,并與其它作業場所隔離;不應在周圍挖

掘水井。

9.2.4原料皮倉庫的天花板和墻壁應平整、光滑、無縫隙。周圍地面及各種溝、槽應不滲水、

不漏水,地面應設計有利于排水的坡度,還應配備清除臟物和排泄洗滌用水的帶蓋的密閉裝置。

9.2.5在貯存原料皮的庫房內不宜進行原料皮的分級,清洗、修邊等初加工。原料皮初加工應

在專設的加工間內進行。

9.2.6原料皮倉庫內應設有隔離室,對經檢疫確定為帶菌的原料進行隔離存放。

9.3生產設施和原料皮的防疫檢疫

9.3.1原料皮加工、貯存、運輸的有關設備及場所,每年應進行兩次預防性消毒,發現疫情應

立即進行全面消毒。

9.3.2經檢疫,確定為攜有傳染性病菌的原料皮應在衛生防疫人員的監督下及時消毒。

9.3.3與帶菌原料皮接觸過的正常皮,應進行消毒處理后再存入原料皮倉庫。

9.3.4生產中的廢料和各種下腳料(皮渣、皮邊、毛、肉渣、尾巴等)應妥善保管。如進行綜

合利用,應嚴格消毒。

9.3.5不能進行綜合利用的廢料,應在指定地點用專用爐焚燒。如果沒有這種設施,則應在指

定的動物掩埋場,埋入2m深的地下。

9.3.6搬運廢料應使用特制的密封設備或裝置,并保持設備或裝置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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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運輸原料皮的車輛、繩索及包裝材料等,使用后應認真消毒。

9.3.8原料皮的消毒宜采用環氧乙烷熏蒸法,室內和器具的消毒可采用石炭酸溶液進行噴撒或

浸泡。

9.3.9在密封條件下采用環氧乙烷熏蒸法消毒,應遵守有關的安全操作規定。原料皮消毒后,

需經24小時散氣后方可入庫。

9.4生物性職業危害預防

9.4.1從事原料皮加工、貯存、運輸的工作人員作業時應穿防護服,并配戴相應防護口罩。從

事消毒工作的人員還應配戴防毒面具、眼鏡、橡膠手套等防護用品。

9.4.2原料皮加工、貯存、運輸部門的工作人員應有單獨的更衣室和個人專用的存衣柜,不得

將防護用品隨意帶出生產區域。

9.4.3從事原料皮加工、貯存、運輸的人員應有專用的日常用品;班后應在指定地點洗澡,不

得進入公共浴室;防護用品的洗滌應在指定地點進行,并定期消毒。

9.4.4從事原料皮加工、貯存、運輸的人員,工作前應穿戴好防護用品;不得穿戴防護用品進

入公共場所。

9.4.5原料皮加工、貯存、運輸人員的手腳如有創傷時,應調換工作;傷愈后,才能從事原工

作。上述人員如發生原因不明的局部痛癢、紅腫、丘疹及斑疹時,應立即就醫檢查。

9.4.6企業如發現有炭疽病等傳染性疾病癥狀者,應盡快報衛生防疫部門進行檢疫,查出病源,

及時消毒,積極治療,避免傳染病的蔓延和傳播。

9.4.7企業職工每年應進行一次體檢,并接種炭疽菌苗和布魯氏桿菌疫苗各一次。

10防火、防爆、防靜電

10.1油料庫、化工倉庫、用環氧乙烷進行原料皮熏蒸消毒的倉庫、氧化脫毛車間、磨革車間、

配料室、噴涂干燥車間等有燃爆風險的場所,應禁止一切火源及可提供點火能量的危險源,并配

備有效的消防設備和器材。

10.2做好工作場所及存儲區的通風除塵,防止由于其它粉塵引起的爆炸;通風設備應選用防爆

類產品。

10.3危險化學品存儲應滿足GB15603的要求,使用或儲存量達到GB18218規定的臨界量

時,應按重大危險源的相關規定處理。

10.4危險化學品入庫、貯存和發放,應建立嚴格的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10.5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

10.6制革工藝中,使用下列化工材料時應注意:

a)用漂白粉進行原料皮消毒滅菌,漂白粉不得和有機藥劑或易燃物相混;

b)用石灰時,應注意生石灰不得和易燃物品存放在一起,消化石灰應在專用設備中進行;

c)鞣制場所暫存的重鉻酸鈉(鉀)不得和有機物或酸類混放;

d)用于植鞣的保險粉使用前應避免受潮。

10.7下列工藝過程中應注意:

a)用環氧乙烷對原料皮熏蒸消毒時,應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密閉倉庫內進行,熏蒸期間應

禁止一切火源;

b)用溶劑法脫脂時應嚴禁明火,并嚴格控制所用溶劑的數量;

c)氧化脫毛應嚴防脫毛設備漏氣漏液;車間內應保持通風良好,嚴格控制物料數量和反應速度;

d)使用高頻干燥、紅外干燥等烘干設備時,應嚴防電器火災。

10.8不得使用易燃易爆溶劑在沒有回收裝置、非密閉轉鼓中進行脫脂。

10.9配料室應通風良好,嚴禁煙火,并嚴格限制存放數量;配料完畢,容器應嚴密封口并妥善

保管。

10.10噴漿機和干燥通道的排氣管應伸出屋頂,周圍30m以內不得有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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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防靜電危害的管理和技術措施:

a)普及防靜電危害知識,增進職工對靜電現象和靜電危害的識別能力。

b)設置消除靜電裝置,操作人員應穿戴具有防靜電功能的個體防護用品。

11安全管理及預防

11.1基本要求

針對制革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職業危害,企業應按AQ/T9002的要求制定專項應急預

案,建立和落實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演練。

11.2設備、設施要求

11.2.1企業應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應急物資,經常維護、及時更新。

11.2.2在使用酸、堿和對人有刺激性化學品的作業場所,應設置沖淋器、洗眼器等應急設

施。

11.2.3在有急性中毒危險的作業場所,應設置中毒急救站(或急救藥箱),配備具有中毒

急救知識和技能的人員,并備好醫藥器材和沖洗設備。

11.2.4化工倉庫應設置自來水、急救藥箱,應備有毛巾、肥皂等。

11.2.5對存放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應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志、技術說明及疏散線

路圖。

11.3職業健康管理及要求

11.3.1企業應每年組織在崗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患有職業病或有職業病癥狀

者,應按相關規定處理。

11.3.2企業應委托有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機構對職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前的職

業健康檢查,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從事與該禁忌癥

相關的有害作業。

11.3.3接觸塵毒人員的工作服和防護用品應與其它服裝和物品隔開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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