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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鐵二十四局集團公司安質處2024/5/171安全防護標準化管理講座2024/5/17基坑1.基坑工程編制依據⑴《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412—2012);⑵《建筑工程預防坍塌事故若干規定》(建質(2003)82號);⑶《建設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91)2024/5/1722024/5/17

2.基坑工程管理要求(1)基坑施工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當基坑開挖深度超過3m

或開挖深度未超過3m,但周圍地質條件、環境和地下管

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筑(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

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除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外,

還應組織專家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注:深度要求

按項目所在省市要求執行)。(2)基坑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必須嚴格按照編制的專項

方案施工。(3)在基坑的有效影響范圍內,不得堆放積土、料具等荷載。(4)基坑開挖前應設置變形監測點,定期監測邊坡的變形。

對基坑影響范圍內的建(構)筑物,還應設置沉降觀測點。32024/5/17

2.基坑工程管理要求(2)(5)土方機械進場應進行驗收,挖掘機司機持證上崗,挖土

作業時,有專人指揮。(6)垂直上下作業應設置隔離措施,光線不足的場所設置足

夠的照明。高處作業的人員,還應設置可靠的立足點。(7)基坑施工應設置有效的排水措施。(8)基坑開挖過程中出現沉降、裂縫等險情時,應立即向有

關方面報告,并根據險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暫停施工,轉移危險區域內人員和設備;

②對危險區域采取臨時隔離措施,并設置警示標志;

③坡腳被動區壓重或坡頂主動區卸載;

④做好臨時排水、封面處理;

⑤采取應急支護措施。42024/5/172024/5/1753.基坑工程安全防護示例坡頂排水溝

水平隔離內支撐通道防護2024/5/172024/5/1763.基坑工程安全防護示例臨邊防護(形式A)臨邊防護(形式B)2024/5/172024/5/1773.基坑工程安全防護示例上下通道(形式A)

上下通道(形式B)注:按現行規范要求臨邊防護、上下通道應設置密目式安全網及踢腳板2024/5/178基坑臨邊防護欄桿示意圖3.基坑工程安全防護示例2024/5/173.基坑工程安全防護示例9基坑上下通道(鋼管搭設)2024/5/173.基坑工程安全防護示例2024/5/1710混凝土澆筑的臨時通道2024/5/172024/5/1711坑邊防護要求:1.深度超過2m的基坑施工必須有不低于1.2m的臨邊防護欄桿,基坑防護欄桿距

基坑距離應大于1000mm。2.防護欄桿應設置牢固,不得隨意移動,應使防護欄桿上桿能經受任何方向的

1000N外力。3.立桿打入土層深度≥500mm,立桿間距不大于2m。4.基坑臨邊防護除用鋼管作欄桿外宜用密目式安全網、竹排曬做封閉或加擋腳板。5.人員上下基坑應搭設專用通道,通道可采用混凝土澆筑或搭設鋼管,通道的坡

度不小于1:3,踏步的寬度不小于25cm,高度不大于18cm3.基坑工程安全防護示例2024/5/172024/5/1712一.一般規定二.支護結構三.土方開挖四.降排水五.坑邊荷載六.基坑監測七.作業環境2024/5/17一.一般規定1.基坑支護工程施工前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經施工總承包

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基坑支護工程,應按有

關規定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施工單位應按專家

論證意見修改完善,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和總監理工

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2024/5/17132024/5/17一.一般規定2.基坑支護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應根據基坑支護設計文件及周

圍環境,并結合施工單位的施工能力及工程總體施工部署

等有針對性地編制。其主要內容應包括:工程概況、編制

依據、工程地質情況、周圍地上及地下環境情況、基坑支

護設計概況、工程難點和重點、施工組織體系、施工部署

及施工順序、各項資源配置、施工技術措施、安全生產技

術措施、基坑及周圍環境監測措施、危險源辨識及應急預

案、驗收標準、相應的附表及附圖等。2024/5/17142024/5/17一.一般規定3.基坑施工前施工企業應組織專項施工方案技術交底。項目

部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4.施工前應對場地標高、周圍建筑物和構筑物、道路及地下

管線等調查核實,必要時應取證留檔。環境影響評估可能

產生不利影響時,應對周圍建筑物和構筑物、道路及地下

管線等采取保護或其他措施。5.應按基坑支護設計文件、相關標準及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基

坑支護工程施工。施工工況必須符合設計文件要求。6.基坑工程施工過程中,應按基坑設計文件及相關標準規定

對已完成工程進行質量檢測及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后續

工程施工。152024/5/172024/5/17

二.支護結構1.基坑支護設計及施工應綜合考慮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條件、

基礎類型、基坑開挖深度、降排水、周邊環境對基坑側壁位

移的要求、基坑周邊荷載、施工季節、支護結構使用期限等

因素合理設計、精心施工、嚴格監控。2.支護結構設計應考慮空間和時間效應,采用有利支護結構材

料受力性狀的型式。3.支護結構的施工順序、施工技術措施等應符合設計、相關標

準和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4.支護結構采用的原材料及半成品應按照相關標準的規定進行

檢驗。5.支撐結構的安裝與拆除應符合設計工況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必須嚴格遵守先支撐后開挖的原則。2024/5/17162024/5/17二.支護結構6.鋼支撐體系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1)宜采用工具式鋼支撐體系。2)鋼支撐體系的桿件及節點應進行設計;鋼支撐節點應具有

承載力試驗報告;鋼支撐體系應有驗收標準。

3)鋼支撐體系的桿件及節點件進場后應按設計及驗收標準進

行驗收,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4)鋼支撐施加預壓力應符合下列規定:(1)支撐安裝完畢后,應及時檢查各節點的連接狀況,經確認

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加預壓力,預壓力的施加應在支撐的兩

側同步對稱進行;

(2)預壓力應分級施加,重復進行,加至設計值時,應再次檢

查各連接點的情況,必要時應對節點進行加固,待額定壓

力穩定后鎖定。7.支撐拆除前應在主體結構與支護結構之間設置可靠的換撐

傳力構件或回填夯實。2024/5/17172024/5/17三.土方開挖1.應根據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的施工順序及工況進行土方開

挖。不得超工況開挖。2.土方應分區、分塊、分層均衡開挖;土方分區、分塊、分

層開挖后應按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及時支撐、澆筑

墊層。3.進場施工機械應由施工企業安全管理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后

方可作業,并應有驗收記錄。4.機械作業位置應穩定、安全,不得利用基坑支護結構體作

為機械作業的支承體。182024/5/172024/5/17

三.土方開挖5.嚴禁挖土機械和施工人員在同一工作面作業。6.基坑開挖過程中,應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護結構、工程

樁或擾動基底原狀土。7.應根據基坑監測數據及周圍環境情況指導土方開挖施工;

當基坑及周圍環境監測數據超過設計報警值時,應立即

停止施工,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施工。8.地下結構工程施工過程中應及時進行夯實回填土施工。192024/5/172024/5/17四.降排水1.應按專項施工方案要求設置采取有效的排水和降水措施。2.降水控制標準應符合設計要求。當基坑降水可能引起坑外

水位下降時,應采取防止臨近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

沉降的措施。3.基坑周邊地面應設置排水溝,且應避免水滲漏進入坑內;

放坡開挖時,應對坡頂、坡面、坡腳采取坡面保護措施。4.基坑內集水坑距離坑壁不宜小于3m。202024/5/172024/5/17五.坑邊荷載1.基坑周邊荷載不應超過設計要求;現場場布應符合專項施

工方案的要求。2.當基坑周邊荷載超過設計要求時,應采取措施,并征得基

坑支護設計單位同意。212024/5/172024/5/17六.基坑監測1.下列基坑工程應實施監測:1)開挖深度大于或等于5m的基坑工程;2)開挖深度小于5m,但現場地質情況和周圍環境較復雜的基坑

工程;

3)其他需要監測的基坑工程。2.基坑工程實施前監測單位應編制監測方案。監測方案需經建

設單位、基坑支護設計單位、監理單位認可,必要時還需與

基坑周邊環境涉及的有關管理單位協調一致后方可實施。3.基坑工程監測應包括施工企業現場監測和第三方專業單位監

測。專業單位監測應由建設方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對

基坑工程實施現場監測。施工企業現場監測的監測對象和技

術要求應在專項施工方案中明確。4.基坑監測應綜合考慮基坑工程設計方案、建設場地的巖土工

程條件、周邊環境條件、施工方案等因素,制訂合理的監測

方案,精心組織和實施監測。2024/5/17222024/5/17六.基坑監測5.基坑工程現場監測的對象應包括支護結構、地下水狀況、

基坑底部及周邊土體、周邊建筑、周邊管線及設施、周邊

重要的道路及其他應監測的對象;技術要求主要包括監測

項目、測點位置、監測頻率和監測報警值等。6.監測單位應嚴格按監測方案實施監測。當基坑工程設計或

施工有重大變更時,監測單位應與建設單位及相關單位研

究并及時調整監測方案。7.監測單位應及時處理、分析監測數據,并將監測結果和評

價及時反饋建設單位及相關單位。當監測數據達到監測報

警值時必須立即通報建設單位及相關單位。8.基坑工程施工期間不得損壞監測設施。232024/5/172024/5/17六.基坑監測9.基坑工程施工期間施工單位應安排專人進行巡視檢查。基

坑工程巡視檢查宜包括以下內容:

1)支護結構(1)支護結構成型質量;(2)冠梁、圍檁、支撐有無裂縫出現;(3)支撐、立柱有無較大變形;(4)止水帷幕有無開裂、滲漏;(5)墻后土體有無裂縫、沉陷及滑移;(6)基坑有無涌土、流砂、管涌。2)施工工況(1)開挖后暴露的土質情況與巖土勘察報告有無差異;(2)基坑開挖分段長度、分層厚度及支錨設置是否與設計及專

項施工方案一致,有無超長、超深開挖;

(3)場地地表水、地下水排放狀況是否正常,基坑降水、回灌

設施是否運轉正常;

(4)基坑周邊地面有無超載。2024/5/17242024/5/17六.基坑監測3)基坑周邊環境(1)地下管道有無破損、泄露情況;(2)周邊建(構)筑物有無新增裂縫出現;(3)周邊道路(地面)有無裂縫、沉陷;(4)鄰近基坑及建(構)筑物的施工變化情況。4)監測設施(1)基準點、監測點完好狀況;(2)監測元件的完好及保護情況;(3)有無影響觀測工作的障礙物。2024/5/17252024/5/17六.基坑監測10.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加強監測,提高監測頻率,并及時

向建設單位及相關單位報告監測結果:

1)監測數據達到報警值;2)監測數據變化較大或者速率加快;3)存在勘察未發現的不良地質;4)超深、超長開挖或未及時加撐等違反設計工況施工;5)基坑及周邊大量積水、長時間連續降雨、市政管道出現泄漏;6)基坑附近地面荷載突然增大或超過設計限值;7)支護結構出現開裂;8)周邊地面突發較大沉降或出現嚴重開裂;9)鄰近的建(構)筑物突發較大沉降、不均勻沉降或出現嚴重開裂;10)基坑底部、坡體或支護結構出現管涌、滲漏或流沙等現象;11)基坑工程發生事故后重新組織施工;12)出現其他影響基坑及周邊環境安全的異常情況。262024/5/1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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