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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1.案情:某大學根據學校合并規劃,在某市開發區建設新校址,投資2億元,建設4棟教學樓、6棟學生宿舍樓、2棟食堂、1棟浴室、3棟家屬樓等一攬子工程。建設周期為2年。該項目進行了招標。其中XXX中標。關于工程施工,雙方約定:鑒于該項目是國家投資項目,工程必須保證質量達到優良;其次,必須保證工期,確保工程建設不影響學校的擴大招生并及時投入使用。對于工程施工,承包方可以在自己的下屬分公司中選擇施工隊伍,無須與發包人另行簽訂合同。某大學群樓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后,作為總包單位,XXX遂安排下屬施工能力強、施工工藝水平高的二、三、五、六建設分公司參與工程建設,并分別與這些參建分公司簽訂了《某單體工程內部承包協議書》,對工程工期和施工質量作了約定,并對施工提前獎勵和延期罰款作了說明。在以后的工程建設過程中,XXX為了加快施工進度,將其中一棟單體工程轉交給了某具有三級施工資質的A施工公司,并收取該單體工程預算造價的20%作為管理費。XXX,為爭取提前獎勵,將自己負責的工程部分分包給了臨時組織的B農民施工隊。問題:1)請問上述背景資料中二分公司和五分公司的行為是否合法?2)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應承擔什么法律后果?答案:(1)不合法。二分公司的行為屬于非法轉包行為,XXX把部分工程分包給臨時組織的農夫施工隊的行為也是違法的。2)根據《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2.案情:某商場(以下簡稱甲方)與某服裝廠(以下簡稱乙方)于4月初簽訂了便式西服定作合同.合同規定:甲方提供樣品,由乙方購料制作便式西服500套.每套布料180元,加工費90元,所用布料與甲方所提供的樣品相同,以所封存的樣品為檢驗產品質量的依據.乙方分3次交貨;4月底交200套,5月底交200套,6月初交100套.每次交貨后甲方在6天內付獻.4月底,甲乙雙方如期履行了合同.但5月底,乙方交付的第二批便式西服,經甲方檢驗,發現存在同一規格的西服領頭大小不一,口袋上下左右偏位等質量問題,與樣品完全不相符。甲方要求乙方停止工作,雙方解除合同,乙方賠償甲方錯過銷售旺季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則提出,該批西服已轉給某個體裁縫加工,質量問題也應由個體裁縫獨立承擔責任。雙方協商不成,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方賠償損失。法院受理此案后,進行了調查取證,發現乙方于5月初與某大公司簽訂了出口服裝加工合同,乙方全部設備與勞動力都投入加工出口服裝中,故將制作便式西服的任務在未與甲方協商的情況下,擅自轉給個體裁縫。問題:1)在此糾紛中誰負有違約責任?為什么?2)此案如何處理?答案:1)此案中乙方負有違約責任。因為甲方與乙方簽訂的是便式西服定作合同。從甲方的角度來看,它是基于對乙方的技術條件、工作能力和信譽的信任,才與其訂立合同的;而乙方未同甲方協商,就擅自轉讓定作合同,私自讓某個體裁縫獨立完成加工西服的大部分工作任務,影響了西服的質量,使甲方利益受損。定作合同是一種以行為為標的的合同。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承攬方可能有需要將合同中規定的主要工作轉讓給第三人的情形。在轉讓之前,承攬方應認識到轉讓一事不僅與已相關,而且也與定作人的利益緊密相連,故應與定作人商量,在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則定作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攬人賠償損失。2)本案應如下處理:解除定作合同。第二批西服由乙方收回,其損失乙方自行承擔或與加工者共同承擔。對甲方的間接經濟損失可適當補償。3.案情:某道路工程施工采用了包工包地方材料合同。工程招標文件參考資料中提供的用碎石地點距工地6km。但是開工后,檢查該碎石質量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只得從另一距工地22km的供石地點采購。而在一個關鍵工作面上又發生了幾種原因造成臨時停工。6月20日至6月26日承包人的施工設備出現了從未出現過的故障;應于6月27日交給承包人的后續圖紙直到7月10日才交給承包人;7月11日到7月12日施工現場發生了該季節罕見的特大暴風,造成了7月13日到7月14日的該地區的供電全面中斷。由于供碎石距離增大,比如引起費用的增加,承包人經過仔細計算后,在業主指令下達的第3天,向業主的監理工程師提交了將原用碎石單價每噸提高5元人民幣的索賠要求。由于幾種情況的暫時停工,承包人在7月15日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延長工期25天,成本損失費人民幣2萬元/天(此費率已經監理工程師核準)和利潤損失費人民幣2千元/天的索賠要求,共計索賠款55萬元。若承包人對因業主原因造成窩工損失進行索賠時,要求設備窩工損失按臺班計算,人工的窩工損失按工日計價。問題:作為監理工程師應如何處理?答案:1)因碎石場地點的變化提出的索賠不能被批準。原因:承包人應對自己就招標文件的解釋負責并斟酌相關風險;承包人應對自己報價的正確性與完備性負責;材料供應的情況變化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能夠合理預感的。2)可以批準的工期索賠18天,費用索賠額24萬元人民幣。①6月20日至6月26日承包人的施工設備處理從未有過的故障,屬于承包人應承擔的風險,不應考慮承包人的費用索賠要求。②6月27日至7月6日,是由于業主遲交圖紙引起的,為業主答允擔的風險,可以斟酌工期和費用索賠,但不該該斟酌承包人的利潤要求。索賠額為10天×2萬/天=20萬元。③7月7日至7月12日的特大暴雨屬于雙方共同的風險,可以考慮承包人的工期索賠,但不應該考慮費用索賠要求。④7月13日至7月14日的停電屬于有經驗的承包人無法預見的自然條件變化。業主應承擔風險,可以考慮工期和費用索賠,但不應考慮承包人的利潤要求,索賠額為2天×2萬/天=4萬元。3)窩工閑置的設備應按折舊費或停滯臺班費或租賃費計價,不包括運轉費部分;人工費損失應考慮這部分工作的工人調作其他工作時工效降低的損失費用;一般用工日單價乘以一個測算的降效系數計算這一部分損失,而且只按成本費用計算,不包括利潤。4.案情:2015年4月22日,XXX與XXX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由XXX購買天地造屋公司流星花園3號樓3單元54號房屋一套,建筑面積152.31平方米,雙方約定購房款為元,付款方式為首期款元在2015年9月1日前付清,余款在XXX辦理銀行按揭貸款。2015年4月30日,XXX與XXX和XXX簽訂了一份《個人購房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由XXX向XXX借款人民幣元用于購買這套房屋,月利率為4.425‰,貸款期限為5年,自2015年4月30日至2009年4月29日,合同生效后,XXX授權XXX將貸款一次劃入天地造屋公司帳戶;XXX按等額本息還款法按月歸還貸款本息共60期,逾期還款收萬分之2.1的罰息并計收復利。合同的“抵押條款”中規定:XXX保證以其有權處分的合同所指全部權益抵押給XXX作為該借款合同的擔保,包括貸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XXX在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抵押登記完畢之日,將該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及抵押登記證明交于XXX保管。合同的“保證條款”中規定:天地造屋公司自愿為XXX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在XXX沒有按約還款時,XXX按XXX要求履行還款義務,或對XXX所購房產進行回購:保證范圍為貸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期限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XXX持《房屋所有權證》辦理正式抵押登記手續之日止。若天地造屋公司不按合同履行保證責任,XXX有權直接從其帳戶扣收相關款項,或向XXX行使追索權等。2015年5月22日,XXX按約定持《房屋所有權證》到房產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借款合同簽訂后,XXX按月履行了合同,XXX卻從2015年6月起未能按時還款,XXX便直接從XXX的帳戶上扣劃了XXX2015年6月、7月、9月、10月、11月、12月及2016年1月、2月的應還款共計.38元。問題:1)當事人在乞貸條約相關條款中約定的擔保規模是否合法?為什么?(2)乞貸條約何時生效?3)XXX何時取得所購房屋的所有權?4)XXX從何時起成為抵押權人,就XXX抵押的房屋享有抵押權?5)XXX直接從天地造屋公司的帳戶上扣劃XXX的應還款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答案:1)合法。因為當事人在保證合同和抵押合同中約定的擔保范圍可以不同于法律規定的擔保范圍,而且當事人的約定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2)2015年4月30日,當事人簽訂乞貸條約之日。一般條約在其簽訂之日起成立生效,XXX與XXX之間的乞貸條約屬一般條約,自條約簽訂之日起生效。3)XXX為XXX辦理房屋產權登記過戶手續后,XXX取得所購房屋的所有權。房屋屬于不動產,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包括所有權的轉移)以登記為要件,故在原所有權人天地造屋公司為XXX辦理房屋產權登記過戶手續后,XXX取得所購房屋的所有權。4)根據《擔保法》規定,抵押條約自登記之日起生效,2015年5月22日,XXX持房產證到房產部門管理抵押登記手續后,XXX成為抵押權人,就XXX所抵押的房屋享有抵押權。5)不合法。根據《擔保法》和當事人在借款合同的約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連帶責任保證人天地造屋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2015年5月22日,XXX辦理抵押登記后,XXX的保證責任消滅,不再承擔保證責任,XXX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5.案情:某工程項目分為A、B兩個單項工程,分別以公開招標的形式確定了中標單位并簽定了施工合同。這兩個單項工程在簽定合同及施工過程中發生如下情況:A工程在簽定合同時,施工圖紙設計未完成,業主即通過招標選擇了一家總承包單位。由于設計未完成,承包范圍內待實施的工程雖然性質明確,但工程量還難以確定,雙方商定擬采用總價合同形式簽定施工合同,以減少雙方的風險。條約條款中規定:1)乙方按業主代表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乙方不承擔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誤和費用增加的責任。2)甲方向乙方供給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公開主要管網線路資料,供乙方參考使用。3)乙方不能將工程轉包,但允許分包,也允許分包單位將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B工程條約額為9000萬元,總工期為30個月,工程分兩期進行驗收,第一期為18個月,第二期為12個月。在工程實際實施過程中,呈現了下列情況:1)工程進行到第10個月時,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出通知,指令壓縮國家基建投資,要求某些扶植項目暫停施工。該綜合項目屬于指令停工下馬項目,因此,業主向承包商提出暫時中斷條約實施的通知。為此,承包商要求業主承擔單方面中斷條約給承包商形成的經濟損失賠償責任。2)復工后在工程后期,工地遭到當地百年罕見的臺風的襲擊,工程被迫暫停施工,部分已完工程受損,現場場地遭到破損,終究使工期拖延了2個月。為此,業主要求承包商承擔工期拖延所形成的經濟損失責任和趕工的責任。問題:1)A單項工程合同中業主與施工單位選擇總價合同形式是否妥當?合同條款中有哪些不妥之處?2)施工條約按承包工程計價方式不同分為哪幾類?3)B單項工程條約執行過程中呈現的問題應如何處理?答案:1)A單項工程采用總價合同形式不恰當,因為項目工程量難以確定,雙方風險較大。第2條中供“乙方參考使用”提法不當,應改正為保證資料(數據)真實、準確,作為乙方現場施工的依據。第3條中“允許分包單位將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不妥,不允許分包單位再次分包。2)工程施工合同按計價方式不同分為總價合同、單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種形式。3)由于國家指令性計劃有重大修改或政策上原因強制工程停工,造成合同的執行暫時中止,屬于法律上、事實上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責任,這不屬于業主違約和單方面中止合同,故業主不承擔違約責任和經濟損失賠償責任。承包商因遭遇不可抗力被迫停工,根據合同法規定可以不向業主承擔工期拖延的經濟責任,業主應給予工期順延。6.案情:某廠新建一車間,分別與市設計院和市某建筑公司簽訂設計合同和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廠房北側墻壁發生裂縫。為此該廠向法院起訴建筑公司。經勘驗裂縫是由于地基不勻稱沉降引起,結論是結構設計圖紙所依據的地質資料不準,因而該廠又向法院起訴設計院。設計院答稱,設計院是根據該廠供給的地質資料設計的,不答允擔事故責任。經法院查證:該廠供給的地質資料不是新建車間的地質資料,而是與該車間相鄰的某廠的地質資料,事故前設計院也不知該情況。問題:1)事故的責任者是誰?請分析原因。2)該廠發生的訴訟費應由誰承擔?1)該案例中,設計合同的主體是某廠和市設計院,施工合同的主體是該廠和某建筑公司。根據案情,由于設計圖紙所依據的資料不準,使地基不均勻沉降,最終導致墻壁裂縫事故。所以,事故涉及的是設計合同中的責權關系,而與施工合同無關,即建筑公司沒有責任。在設計合同中,提供準確的資料是委托方的義務之一,而且要對資料的“可靠性負責”,所以委托方提供假地質資料是事故的根源,委托方是事故的責任者之一;市設計院接受對方提供的資料設計,似乎沒有過錯,但是直到事故發生前設計院仍不知道資料虛假,說明在整個設計過程中,設計院并未對地質資料進行認真的審查,使假資料濫竽充數,導致事故。否則,有可能防患于未然。所以,設計院也是責任者之一。由此可知:在此事故中,委托方(某廠)為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承接方(設計院)為間接責任者、次要責任者。2)根據上述結論,該廠發生的訴訟費,主要應由該廠擔負,市設計院也答允擔一小部分。7、案情:某施工單位(乙方)與某扶植單位(甲方)簽訂某項市政道路工程的地基強夯處理工程條約,包括開挖土方、填方、點夯、滿夯等。由于工程量無法準確確定,按照施工條約規定,按施工圖預算方式計價,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圖及施工條約規定的內容及技術要求施工,工程量由造價師負責計量。工程完工前,乙方向業主提交了施工組織設計并獲得批準。施工過程中,當進行到施工圖所規定的處理規模邊緣時,乙方在取得在場的監理工程師認可的情況下,為了使夯擊質量獲得保證,將夯擊規模適當擴大。施工完成后,乙方將擴大規模內的施工工程量向造價工程師提出計量付款的要求。在施工過程中,乙方根據監理工程師指示就部分工程進行了變更施工。在開挖土方過程中,有兩項重大原因使工程發生較大的拖延;一是土方開挖時遇到了一些工程地質勘探沒有探明的孤石,排出孤石拖延了一定的時間;二是施工過程中遇到數天季節性大雨,由于雨后土壤含水量過大不能立即進行強夯施工,從而耽誤了部分工期,隨后乙方按著正常索賠程序提出了延長工期并補償停工期間窩工損失的要求。問題:本案例中,造價工程師應該如何處理索賠事件和變更價款?答案:造價工程師應拒絕計量擴大范圍內的施工工程量。因為該部分的工程量超出了施工圖的要求,一般講,也就超出了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不屬于造價工程師計量的范圍。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均無權處理合同以外的工程內容。監理工程師認可的是承包人的保證的施工質量的技術措施,一般在業主沒有批準追加相應費用的情況下,技術措施費應由乙方自己承擔。部分工程進行了變更施工,造價工程師應按以下原則確定其價格: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2)條約中只有類似于變換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換條約價款;3)條約中沒有適用或類似變換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換價格,造價工程師批準執行,這一批準的變換價格,應與承包人達成一致,否則由造價管理部門裁定。對處理孤石引起的索賠,這是預先無法估計的情況,應予受理;由于陰雨天氣屬正常季節性的,這是有經驗的承包人應該估計的因素,在合同工期內已作考慮,索賠理由不成立,索賠應予駁回。8、案情:某海濱城市為發展旅游業,經批準興建一座五星級大酒店。該項目甲方于2012年10月10日分別與某建筑工程公司(乙方)和某外資裝飾工程公司(丙方)簽訂了主體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主體建筑工程施工于2012年11月10日正式開工,竣工日子為2014年4月25日。因主體工程與裝飾工程分別為兩個獨立的合同,由兩個承包人承建,為保證工期,當事人約定:主體與裝飾施工采取立體交叉作業,即主體完成三層,裝飾工程承包者立即進入裝飾作業。為保證裝飾工程達到五星級水平,業主委托監理公司實施“裝飾工程監理”。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甲方要求乙方將竣工日子提前至2014年3月8日,雙方協商修訂施工方案后達成和談。大旅店于2014年3月10日剪裁開業。2016年8月1日,乙方因甲方少付工程款上訴法院。稱:甲方于2014年3月8日簽發了竣工驗收報告,并已開張營業,至今已達2年有余。但在結算工程款時,甲方本應付工程總價款1600萬人民幣,但只付了1400萬人民幣。特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只付剩余的200萬元及拖期的利息。2016年10月10日庭審中,被告稱:被告主體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有問題,如:大堂、電梯間門洞、大廳墻面、游泳池等主體施工質量不合格。因此,裝修商進行返工,并提出索賠,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報業主代表認可,共只付20萬美元,折合人民幣125萬元。此項費用應由被告承擔。另還有其他質量問題,并形成客房、機房設備、設施損失計人民幣75萬元。共計損失200萬人民幣,應從總工程款中扣除,故支付乙方主體工程款總額為1400萬元。被告稱:被告稱工程主體不合格不屬實,并向法庭呈交了業主及有關方面簽字的合格竣工驗收報告及業主致乙方的感激信等證據。被告稱:竣工驗收報告及感激信,是在被告法定代表人宴請我方時,提出為了企業晉級的情況下,我方代表才簽字的。此外,被告署理人又向法庭呈交業主被某XXX提出的索賠20萬美元(經監理工程師和業主代表簽字)的清單56件。原告稱:被告代表發言純系戲言,怎能以簽署竣工驗收報告為兒戲,請求法庭以文字為證。又指出:被告委托的監理工程師監理的裝飾工程,支付給裝飾公司的費用憑單,并無我方(乙方)代表的簽字認可,因此不承擔責任。被告最后請求法庭關注:自簽發竣工驗收報告后,乙方向甲方多次以書面結算方式提出結算要求。在長達2年多的時間里,甲方從未向乙方提出過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問題:1、該案例中,原、被告之間的條約是否有用?2、主體工程施工質量不合格時,業主應采取哪些正當措施?3、裝飾合同執行中的索賠,是否對乙方具有約束力?4、該項工程竣工結算中,甲方從未向乙方提出質量問題。直至乙方于2016年8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甲方在答辯中才提出質量問題。對此,是否依法保護?答案:1.合同雙方當事人符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資格的要求,并且合同內容合法,所以原、被告之間的合同有效。2.根據《扶植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業主應及時通知承包人進行修理。承包人在接到修理通知2周內達到現場。若未能按期到達的,業主應再次通知承包人,承包人自接到再次通知書1周內仍不能達到的,業主可委托其他單位或人員修理,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3.本案中裝飾工程的索賠對承包人無約束力。因建設工程質量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1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本案業主一直未就質量問題提出異議,直至2016年10月10日庭審,超過了1年,所以,不予保護。4.甲方應支付乙方剩余的200萬工程款及拖期的利息。9、甲廠向乙大學去函表示:“本廠出產的w型電教室耳機,每副單價30元。假如貴校需求,請與我廠接洽。”乙大學回函:“我校愿向貴廠訂購w型耳”機1000副,每副單價30元,但需在耳機上附加一個音量調治器。”2個月后,乙大學收到甲廠發來的1000副耳機,但這批耳機上沒有音量調治器,因而拒收,為此甲廠以乙大學違約為由起訴于法院。試分析:乙大學是否違約?為什么?10、某商場(以下簡稱甲方)與某服裝廠(以下簡稱乙方)于4月初簽訂了便式洋裝定作條約.條約規定:甲方供給樣品,由乙方購料制作便式洋裝500套.每套布料180元,加工費90元,所用布料與甲方所供給的樣品相同,以所封存的樣品為檢修產品質量的依據.乙方分3次交貨;4月底交200套,5月底交200套,6月初交100套.每次交貨后甲方在6天內付獻.4月底,甲乙雙方準期履行了條約.但5月底,乙方交付的第二批便式洋裝,經甲方檢修,發現存在同一規格的洋裝領頭大小不一,口袋上下左右偏位等質量問題,與樣品完全不相符。甲方要求乙方停止事情,雙方解除條約,乙方賠償甲方錯過銷售淡季所形成的經濟損失。乙方則提出,該批洋裝已轉給某個體裁縫加工,質量問題也應由個體裁縫自力承擔責任。雙方協商不成,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方賠償損失。法院受理此案后,進行了調查取證,發現乙方于5月初與某大公司簽訂了出口服裝加工合同,乙方全部設備與勞動力都投入加工出口服裝中,故將制作便式西服的任務在未與甲方協商的情況下,擅自轉給個體裁縫。試分析:1)在此糾紛中誰負有違約責任?為什么?2)此案如何處理?11、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個供貨合同,約定由乙公司在一個月內向甲公司提供一級精鋁錠100噸,價值130萬元,雙方約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貨的,每逾期一天須向甲公司支付貨款價值0.1%的違約金。由于組織貨源的原因,乙公司在兩個月后才給甲公司交付了100噸精鋁錠,甲公司驗貨時發現不是一級精鋁錠,而是二級精鋁錠,就以對方違約為由拒絕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個月的違約金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噸一級精鋁錠。但是乙公司稱逾期供貨不是自己的過錯,而是國家的產業政策調整所然,不應該支付違約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鋁錠是經過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產品,甲公司不應當小題大做,現在精鋁錠供應比較緊張,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鋁錠。甲公司堅持以公司應當支付違約金和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履行合同。雙方為此發生爭議,甲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辯狀中稱,逾期供貨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應當支付違約金,即使支付違約金,也不應當支付元之多,這個請求不公平。試分析:1)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2)乙公司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內交付貨物是客觀原因還是市場原因?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和從頭供給一級品尺度的說法有無依據?4)乙公司主張不能按時供應貨物有無依據?5)乙公司主張違約金的數額太高了,自己不應當承擔這么多的違約金的說法有無依據?12、6月30日,某市服裝廠接受一批外商訂貨,標的為純棉睡衣5000件,8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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