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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訴訟時效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一)時效的概念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經過一定的時間即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

時效的構成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一定事實狀態的存在,這種事實狀態是指占有財產或不行使權利的客觀狀況;二是這種事實狀態持續了一定的時間,一定的時間應由法律加以規定。一、訴訟時效的概念和適用范圍

時效有取得實效和消滅時效

——取得時效又稱占有時效,是指善意地、公開地、和平地持續占有他人財產的事實經過法定的時間,即取得該項財產所有權的制度。甲開汽修廠,乙的車修好后便一直沒有取,也聯系不上,于是,甲認為乙放棄了這輛汽車,車以后就歸自己了。此后,甲公開使用汽車,并且就這樣一直經過了很多年。最后,這輛車就歸他了。

甲本是沒有所有權和使用權的人,但是他以自主的意思(車歸他了),和平的(維修而來)、公然的、持續的占有了他人的物,并達到了法定時間,于是,他基于時效取得最終真的就取得了合法的所有權。

——消滅時效又稱訴訟時效,是指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經過法定的時間,即依法產生該項權利不再受法律保護的制度。

我國《民法總則》只規定了訴訟時效(即消滅時效)《民法典(草案)》規定了取得時效,動產2年,不動產5年

訴訟時效的構成要素:權利人不行使權力權利人不行使權力的狀態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間斷持續《民法總則》規定,在一般情況下適用三年期限(二)訴訟時效的種類普通訴訟時效特別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三)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債權請求權,其他民事權利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民法通則》137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民法總則》第196條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確定訴訟時效期間開始的時間點。《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以及義務人時起計算。《民法通則》:訴訟時效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訴訟時效的具體起算包括:(一)定有履行期限的合同債權請求權,從履行期限屆滿時起算。(二)未定有履行期限的請求權,從債權人要求履行之日起計算。(三)附條件、附期限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或期限到來時起算。(四)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從租賃關系終止時起算(五)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生的傷情,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以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六)權利人知道權利被侵害的事實和知道侵害人不同時的,訴訟時效應從知道侵害人之日起算。三、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一)訴訟時效的中止

1、存在著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不可抗力其他障礙2、以上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后果:從導致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起算。(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2)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3)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1)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2)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已消失,則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3)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仍然繼續存在,則應在最后6個月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如何理解“最后6個月”一:甲于2000年3月1日打傷乙,當日花去醫療費1000元人民幣。同年8月1日,乙又被丙重傷成植物人,1年后傷愈蘇醒,問乙至遲應在哪一天起訴甲償還1000元并獲支持?

乙屬于傷害明顯的情況,乙1年的訴訟時效從2000年3月1日起至2001年3月1日終止。如果發生中止,必須在2000年9月1日至2001年3月1日期間,但是它發生在2000年8月1日,并且持續一年。“若中止事由持續到最后六個月之內的,則自最后6個月的第一天開始中止,待將來中止事由消失后再接著計算6個月。”所以,從2001年9月1日開始計算剩下的時效6個月,即2002年2月1日。

二:假設:上例中,在同年10月1日,乙被丙重傷成植物人,一年后傷愈蘇醒。問乙至遲應在哪一天起訴甲償還1000元并獲支持?

中止事由發生在10月1日,在2000年9月1日至2001年3月1日期間,所以符合中止條件,中止,從2001年10月1日開始計算5個月(因為剩余5個月),即2002年3月1日。(二)訴訟時效的中斷

條件權利人起訴權利人主張權利義務人承認訴訟時效期間重新開始計算后果(三)訴訟時效的延長因正當原因未能行使訴訟權利,由法院延長訴訟時效期間這里的正當原因一般是指不可抗力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區別1.履行的事由不同。2.事由發生的時間要求不同。3.效力不同。4.期間計算不同。(法律后果不同)6月30日,張某到某商店買衣服,該商店故意隱瞞實情,將一件有隱蔽質量問題的衣服賣給了張某,張某仔細檢查后未發現此瑕疵。7月6日,張某穿著該衣服上班,單位同事發現該衣服存在質量問題。張某在8月1日向人民法院起訴了該商店。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下述觀點正確的是(

)。

A、張某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B、訴訟時效期間自6月30日開始計算

C、訴訟時效自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中止

D、訴訟時效自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中斷

訴訟時效效力

2.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喪失,義務人主動向權利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人有權受領,權利人受領履行不為不當得利。義務人履行義務后,不得以不知時效屆滿對方喪失勝訴權為由,要求返還。1.訴訟時效屆滿后,權利人喪失勝訴權,同時義務人有時效抗辯權,可以拒絕履行義務。3.訴訟時效完成后,不僅對于主權利產生喪失勝訴權的效果,而且對附屬于主債權的從債權也產生同樣的效果。4.訴訟時效屆滿只喪失了權利人的勝訴權,并未喪失其實體民事權利,當事人仍有權向法院起訴,只是在沒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事由的情況下,難以勝訴。

小楊:我在嘉業房地產公司做銷售經理,2008年我們公司的一個樓盤開盤,地段好,員工有內部價,我就決定貸款買一套,總價是170萬,交首付的時候,我錢沒湊夠,差8萬塊錢。我平時業績不錯,人際關系也好,公司老總很照顧我,他讓我打了張欠條,把房子賣給我了。后來,我在公司工作更賣力了,老總也一直沒提讓我還錢的事。2014年,另一個房地產公司許我高薪讓我跳槽,我還房貸壓力很大,在高薪的誘惑下從嘉業辭職了。不久,嘉業就拿著我6年前寫下的欠條要求我還8萬本金和利息。當時我匆忙寫了張借條,沒寫還款日期,也沒寫要付利息,我想都過了6年了,他們都沒問我要過錢,訴訟時效是不是已經過了?我覺得我在這個公司工作這么多年,幫他們賺的錢少說也有幾百萬,這8萬元我不想還,利息更不想還。根據小楊的講述,如果你是律師,將怎樣為他解答?

小牛:2013年春節前,姨媽家的表弟要買房,錢不夠,向我借了3萬塊錢。我從銀行拿了現金交給表弟。當時他要給我打欠條。我礙于情面,沒好意思讓他寫,因為我們是從小一起玩到大的,借錢的時候我媽媽和姨媽都在,真拿了欠條就顯得沒人情味了。借錢的時候表弟答應年后就還。可是過了快一年他們都沒提過這回事。2014年春節,我媽媽把這事和外婆、舅舅講了,姨媽和表弟知道了非常生氣,說我們在背后亂講話,挑撥關系,為這事我們春節的時候大吵了一架。之后他們干脆不承認借過錢。外婆和舅舅不知道幫哪邊好索性沉默了。現在我沒有借條,什么證據都沒有,怎么能要回這3萬塊錢呢?

如果你是律師,會給小牛什么樣的建議呢?小馬:我有個發小,姓侯,生意做的不錯,我經常把錢借給他周轉,他每次不僅按時還款,還給我很高的利息,大概有10%,比存銀行劃算,所以我有閑錢就放到他的廠里。2013年1月,快過年時,正是廠里用錢多的時候,小侯又向我借錢,正好我單位發了年終獎,我湊上8萬塊錢借給他了,他也給我打了借條,照老規矩,借條上寫了兩個月后還,還承諾給我20%的利息。沒想到,這次小侯廠里出事了,倉庫的貨全被工商沒收了,這8萬塊錢他也遲遲不還,每次一提到這事,小侯就說:“兄弟現在確實沒錢,等有錢了我肯定加倍還你。”我現在對他有點不放心,但又沒撕破臉,畢竟這么多的年的關系在那,我暫時還不想去法院告他,但我聽說有訴訟時效的說法,我怕萬一過幾年他真還不上錢了,我想去打官司也沒的打了。如果你是律師,會給小馬提出何種建議,讓小馬既可以暫時不起訴,又不會經過訴訟時效呢?另外,小馬擔心約定的利息太高法院不支持,請你一并解答。

小龍:2009年3月12日,在干將路中國銀行門前,我過馬路時被朱某駕駛小轎車撞傷了。2009年3月15日,公安機關認定朱某負全部責任并送達交通事故認定書。我受傷后當日前往蘇州第二人民醫院治療,入院診斷:外傷性脾破裂,右腿脛腓骨骨干骨折,行脾切除加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于2009年4月25日出院,出院醫囑一年后取內固定。2010年4月27日,我到二院取內固定,于2010年5月3日出院。我因傷治療共發生醫療費用38448.元。2010年7月20日,司法鑒定所鑒定我構成八級傷殘。我于2010年11月11日訴至法院,要求朱某賠償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合計190455.26元。朱某說我過了訴訟時效了。如果你是律師,請為小龍解釋本案訴訟時效從何時起算?朱某

小龍09.3.12.撞傷住院第一次出院(09.4.25.)(當日)第二次出院公安機關認定負全責09.3.15(10.5.3)返院取內固定10.7.20.司法鑒定所鑒定小龍構成八級傷殘10.11.11.小龍訴至法院(10.4.27)期限一、期限的概念期限,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終止的時間。——期日:指不許分割的特定時間點。——期間:指兩個時間點之間的時間。期限分為:法定期限、指定期間、約定期限期間和期日區別:1.期間有法定期間和指定期間;期日一般是指定的;2.期間有開始期與終止期;期日只有開始期,不規定終止期,終止期由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情況確定。3.期間一般是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或者人民法院單方進行某種行為應遵守的期限;期日通常是各主體共同進行訴訟活動的日期。4.期間開始后,不一定發生某種法律行為,如對判決的上訴期為15日,當事人不一定上訴;期日一開始就必定會發生某種行為,如法院指定的開庭日期一到,就必須開庭審理。5.期間以年、月、日、時計算;期日以日、時計算。二、期限的作用1、確定民事主體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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