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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海南省物業管理管控法律法規匯編

海南省住宅區物業管理管控條例----------------------------------

—3

海南省物業管理管控區域主任工作考核管理管控辦法(試行)-------

-------21

海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管控辦法--------------------------------

—30

我省物業管理管控等級收費標準----------------------------------

—37

海南省物業小區公共水電費分攤辦法---------------------------44

海南省物價局關于物業服務管理管控收費備案辦理程序的復函-------

—46

海南省物價局關于各類停車場車輛停放管理管控收費標準的通知

——47

海口市區電動自行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52

海口市物價局關于調整自來水價格的批復54

海口市物價局關于調整污水處理費標準的通知

海口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監督管理管控辦法

——57

海南省發展與改革廳關于物業小區電價有關相關問題的通知----------

一60

海南省物價局關于物業小區公共電費分攤相關問題的復函------------

—62

海口關于規范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63

海南省建設廳海南省財政廳關于轉發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管理管控辦法》的通知》----------------------------------------

一67

海南省建設廳關于公布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標準的通知-----73

海南省住宅區物業管理管控條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4號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海南省住宅區物業管

理管控條例〉的決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

一次會議于2004年8月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

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8月26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海南省住宅區物業管理

管控條例》的決定

(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

會議通過)

海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海南

省住宅區物業管理管控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條修改為:“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

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物業管理管控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業主委員會章程;

“(二)籌備業主委員會和召開業主大會的有關原始資料;

“(三)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委員名單。”

二、第二十條修改為:“物業管理管控公司必須依法取得資質證書,

并按照資質等級管理管控的規定從事物業管理管控經營。”

本決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住宅區物業管理管控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

公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物業管理管控,提高物業管理管控的服務水平,規范

物業管理管控行為,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管控公司的合法權益,

提供整潔、文明、舒適、安全的居住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住宅區的物業管理管控。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及其附屬的設施、

設備和場地。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管控,是指業主組成業主委員會對其物業的共

有部分和共同事務委托物業管理管控公司進行專業管理管控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

本條例所稱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業主之外的其他實際使用

物業的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管控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物業管理管控

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物業管理管控實行業主自治管理管控與物業管理管控公司

專業管理管控相結合的管理管控模式。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的物業管理管控進行

管理管控、監督和指導。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物業管理管控行政主管部門對本

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管控進行管理管控、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業主自治管理管控

第五條業主通過業主大會及其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對所屬住宅

區物業實行自治管理管控。

市、縣、自治縣物業管理管控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住宅與其附屬

的共用設施、設備和場地的相關情況具體劃定物業管理管控區域的范圍。

第六條業主享有對住宅區物業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務進行管理管控

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業主享有下列權利:

(―)參加業主大會;

(二)選舉和被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表決通過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和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管

控的重大事項;

(四)監督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管控公司的工作。

業主履行下列義務:

(-)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遵守業主公約和有關住宅區物業管理管控的規定;

(三)按照合同約定繳納物業管理管控費、水電費和維修基金等費

用。

第七條房屋已交付使用且出售房屋建筑面積達到50%以上的,售房

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所在地物業管理管控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在物業

管理管控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

員會。

具備成立業主委員會條件而3個月內沒有成立的,物業管理管控行

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具備條件的6個月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

生業主委員會。

第八條業主大會是住宅區物業管理管控的最高決策機構。業主大會

行使下列職權:

(-)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成員;

(二)制定或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三)批準或終止物業管理管控委托合同;

(四)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聽取和審議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與業主利益相關的物業管理管控方面的重大事項;

(六)改變或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第九條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組成。

業主大會必須有持過半數投票權的業主(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才能舉行。

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和通過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及決定其他

重大事項,必須經過全體業主所持票數過半數通過;決定其他事項必須

經過出席大會的業主所持票數過半數通過。

業主所持票數按其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計算。建筑面積每10平方米

為1票,5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的計算為1票,不足5平方米的不

計票。

第十條業主大會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業主大會召開7日前,業

主委員會應當將會議合適的內容及有關事項書面通知業主和使用人。

業主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

業主大會閉會期間,持有30%以上投票權的部分業主聯名提議可以召

開臨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接到該項提議后15日內召開臨時業

主大會。逾期不召開的,由物業管理管控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召開。

第十一條業主大會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結合所屬物

業的實際,制訂業主公約。

業主公約是由業主共同制定的有關物業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務管理

管控的協議,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由業主大會從業主中選舉產生。業主委員

會主任、副主任從委員中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兩年,可

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能模范遵守物業

管理管控規章制度和有一定工作相關能力的人員擔任。

業主委員會成員一般不領取報酬。但擔任專職工作的業主委員會成

員或聘請的專職工作人員可以領取報酬,具體標準由業主大會決定。

第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

向所在地物業管理管控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業主委員會章程;

(二)籌備業主委員會和召開業主大會的有關原始資料;

(三)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委員名單。

第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是代表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遵照業主大會的

決議、決定和業主委員會的章程,對所屬物業區域實施自治管理管控的

組織。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二)提出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的草案或修訂草案;

(三)選聘或解聘物業管理管控公司,簽訂、變更或解除物業管理

管控委托合同;

(四)審議物業管理管控公司提出的本住宅區物業管理管控年度計

劃和財務收支情況;

(五)審議住宅區配套工程、重大維修工程本次項目及其他物業管

理管控服務的重大措施;

(六)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檢查物業管理管控

公司的工作;

(七)教育、督促業主和使用人遵守物業管理管控法律法規和業主

公約;

(八)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前款(二)至(五)項規定的事項必須經業主大會批準。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必須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及業主

委員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接受全體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管控行

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主任根據工作需要或者1/3

以上委員的提議召開,但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

席,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并以書面的形式由業主委

員會委員簽字認可,存檔備查。

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經費最高不得超過同期物業管理管控

費總額的1%,從物業管理管控費中支出,具體數額和使用計劃由業主大

會審議決定。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經費包括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會議的

費用、必要的辦公費用和業主委員會專職人員的報酬。

第十八條住宅交付使用后至業主委員會成立前,對物業的管理管控

由售房單位負責,售房單位可以聘請物業管理管控公司進行管理管控,

也可以自行管理管控。

第三章物業專業管理管控

第十九條物業專業管理管控由業主委員會聘請具有資質的物業管

理管控公司進行管理管控。

物業管理管控公司經業主委員會的聘用,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

本條例以及物業管理管控委托合同的約定,對業主所屬物業區域內的房

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公共場所進行日常維護、修繕,對環境衛生、社

會治安、公共秩序及其他事務進行日常管理管控,并為業主、使用人提

供相關的服務。

第二十條物業管理管控公司必須依法取得資質證書,并按照資質等

級管理管控的規定從事物業管理管控經營。

第二十一條物業管理管控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具體辦法由省物業管

理管控行政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物業管理管控公司接受業主委員會的委托從事物業管

理管控服務,應當參照國家制定的物業管理管控委托合同示范文本與委

托方簽訂物業管理管控委托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物業管理

管控委托合同應當自生效之日起30日內由物業管理管控公司報所在地物

業管理管控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普通住宅物業管理管控收費,應當遵循公平、合理、公

開的原則。物業管理管控收費應當與物業管理管控服務水平相適應。

普通住宅及普通住宅中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業管理管控費,實行政

府指導價,以業主的房屋建筑面積計算,具體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

同省物業管理管控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物業的類型、服務本次項目和服務

標準分類制定。

政府制定物業管理管控費指導價應當實行聽證會制度。

高檔住宅的物業管理管控服務收費標準通過招標投標確定。

為業主、使用人個別相關需求提供特約服務的服務收費,由物業管

理管控公司與業主、使用人協商議定。

第二十四條物業管理管控的服務本次項目主要包括綠化、清潔、保

安、公共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和保養等。物業管理管控公司和業主委員

會可以就以上本次項目的部分或全部以及其他雙方約定的服務本次項目

簽訂物業管理管控委托合同。

普通住宅物業管理管控費收取的具體標準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

管控公司根據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在物業管理管控委托合同中約定,

并報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區,普通住宅

物業管理管控收費不得超過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標準。

第二十五條住宅物業管理管控費的費用構成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

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物業管理管控費由物業管理管控公司按照物業管理管

控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業主逐月收取。

物業管理管控公司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物業管理管控費的收支賬目,

接受業主、使用人的監督。

物業管理管控費的收費本次項目、收費標準等應當向業主、使用人

公開并加以說明,業主和使用人有權查詢。

第二十七條已按照本條例規定向業主收取物業管理管控費的,任何

單位和個人不得再向業主收取性質和合適的內容相同的費用。

物業管理管控公司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收費本次項目,擴

大收費范圍。

未經業主、使用人的同意,物業管理管控公司自行提供服務的,業

主、使用人有權拒絕支付服務費用。

第二十八條業主共有的公用設施、設備、場地以及房屋,可以由業

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管控公司經營,其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并入維

修基金。

第二十九條物業管理管控公司應當在物業管理管控委托合同終止

或解除后的10日內,向業主委員會辦理以下移交手續:

-)移交維修基金、預交的物業管理管控費和結余的維修養護費;

(二)移交維修基金賬冊、財務賬目清單及其他物業檔案資料;

(三)移交業主共有的物業管理管控用房、經營用房、場地和其他

財物。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終止或解除物業管理管控委托合同后的10日內報

所在地物業管理管控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物業必須經綜合驗收合格后,方可將物業管理管控權移交

給業主委員會。分期建設的,配套設施滿足使用功能要求時,經分期驗

收合格的,可以移交物業管理管控權。綜合驗收或分期驗收不合格的,

業主委員會有權拒絕接受物業管理管控權,售房單位必須繼續承擔物業

管理管控費用。

第三十一條售房單位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管理管控權時,業主委

員會和物業管理管控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物業的接管驗收工

作。售房單位及有關單位對接管驗收中所提意見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二條售房單位在物業綜合驗收或分期驗收時,應當向業主委

員會提供物業管理管控用房,其產權屬全體業主共有。尚未成立業主委

員會的,由所在地物業管理管控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接收。未提供房屋的,

售房單位應當提供與管理管控用房等價的房款。物業管理管控用房的面

積按驗收的總建筑面積的1%。計算,但最小不得少于30平方米。

第三十三條售房單位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管理管控權時,應當將

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房屋及其他財產以及下列所涉及的物業文件資料同

時移交:

(一)物業建設本次項目的各項批準文件;

(二)本次項目工程規劃圖、總平面圖、單位工程竣工圖和公用設

施設備竣工圖;

(三)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和物業綜合驗收或分期驗收資料;

(四)其他必要資料。

第四章物業的使用

第三十四條業主、使用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的規定,

愛護和正確使用住宅區物業,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

維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三十五條業主對自有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

定和業主公約,對可能影響他人生活,危及他人安全、損害他人利益的,

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管控公司。物業管理管控公司應當將國家有關規

定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使用人。

凡涉及拆改房屋主體結構或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裝飾裝修工程,業

主或使用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因違反國家

規定,裝飾裝修不當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業主或使用人應當依法

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物業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

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的使用性質,不得占用物業區域內的

道路、場地。

第三十七條物業管理管控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物業區域治安管理管

控制度。因物業管理管控公司沒有建立健全治安管理管控制度或保安人

員違反保安崗位責任制度,造成業主或使用人損失的,物業管理管控公

司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由物業管理管控公司管理管控的停車場,物業管理管控

公司應當與區域內的車主簽訂車輛停放管理管控協議,明確車輛停放管

理管控的責任關系和收費關系。

車輛停放管理管控的收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三十九條業主轉讓或出租房屋時,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

內,將雙方在物業管理管控方面的約定書面告知物業管理管控公司o

第四十條住宅區內業主或使用人的用水、用電,應當分戶裝表,供

水、供電企業收費應當直接抄表到戶。

水、電收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法定計量器具計量收費。住宅區實

行二次供水或停電時自行發電的,水費和電費相應增加該部分的成本費

用,并向業主和使用人公開,接受業主、使用人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第五章物業的維修

第四十一條住宅區依法設立維修基金。維修基金專項用于物業共用

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四十二條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

修基金繳交約定。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在售房時向購房者一次性代為收

取。多層樓房、別墅一般按照購房款2%的比例收取;高層樓房及多層帶

電梯樓房一般按照購房款3%的比例收取。所收維修基金不計入銷售成本。

公有住房、職工集資建房和政府安居工程的維修基金的籌集、使用

和管理管控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售房單位應當在為業主辦理房屋產權證書之前,將代收

的維修基金移交給所在地物業管理管控行政主管部門代管。條件具備的

小區,經業主委員會提交業主大會決定,可以將維修基金交給業主委員

會或物業管理管控公司代管。

維修基金由物業管理管控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物業管理管控行政

主管部門不得干涉維修基金的正常使用。

第四十四條維修基金歸全體業主共有,設立專帳管理管控,專款專

用,定期接受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檢查與監督。

維修基金明細戶一般按照單幢房屋設置。

第四十五條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管控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計

劃,經業主委員會審核、業主大會批準后實施。

維修基金不足時,應當按照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和所擁有的房屋建筑

面積比例,繳納物業維修基金。

第四十六條物業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承擔:

(-)業主自用部位、自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

由業主自行承擔;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更新、改造費用,由

各幢房屋的業主按照其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分攤;依照本條例設立

維修基金的,在維修基金中列支;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人為

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三)住宅區的水、電、煤氣、通訊及有線電視等管線的維修養護,

由有關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負責,維修養護費用

由有關業務單位承擔。

第四十七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時,相關業主或

使用人應當提供便利,予以配合。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物業管理管控公司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取得物

業管理管控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管控經營的,或者所經營物業與其資

質等級不相符合的,由物業管理管控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

違法所得,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物業管理管控公司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二款規

定及物業管理管控委托合同,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或者擅自增加收費

本次項目、擴大收費范圍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依照有關

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物業管理管控公司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售房單位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拒不移交有關財產或資料的,由物業管理

管控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交出,經責令仍拒不交出的,物業管理管控行

政主管部門可以追繳,并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售房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不提交物業管理

管控用房,也不交納等價房款的,由物業管理管控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

提交,并可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業主違反本條例和物業管理管控委托合同,不按照約定

繳納物業管理管控費的,物業管理管控公司可以依照合同約定收取違約

金或滯納金;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在追繳期限屆滿后每日加收1%。的滯

納金。物業管理管控公司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起訴。

第五十三條業主、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業主公約規定的,物業管理

管控公司有權予以制止,要求其限期改正或提請有關部門處理;造成損

失的,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售房單位、物業管理管控公司或業主委員會挪用維修基

金的,由物業管理管控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款項,沒收違法所得;售

房單位、物業管理管控公司挪用造成損失的,必須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物業管理管控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挪用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業主、使用人、業主委員會、售房單位及物業管理管控

公司之間因物業管理管控發生糾紛的,可以向物業管理管控行政主管部

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

定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中有關專業用語的含義為:

(一)自用部位,是指業主所購房屋內部,由業主自用的臥室、客廳、

廚房、衛生間、陽臺、天井、庭園及室內墻面、天花板、地面等部位;

(二)自用設施設備,是指業主所購房屋內部,由業主自用的門窗、

衛生潔具以及通向總管的供水、排水、燃氣管道、電線等設施設備;

(三)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內由該幢房屋的業主共同使用的門

廳、樓梯間、走廊通道、天井、房屋承重結構(包括基礎、承重墻體、

梁、柱、屋頂等)、室外墻面等部位;

(四)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區域內或單幢房屋內,建設費用已

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

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

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

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十七條寫字樓及工業、商業用房等實行物業管理管控的,可參

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八條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具體應用的相關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解釋。

第六十條本條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經濟特區城鎮

住宅區物業管理管控規定》同時廢止。

海南省建設廳關于印發《海南省物業管理管控區域主任工作考

核管理管控辦法(試行)》的通知

(瓊建住房[2006]164號)

各市、縣(區)、自治縣房產局、建設局,省物業管理管控協會,各物

業管理管控企業:

為加強對物業管理管控區域管理管控工作的考核,進一步提高物

業管理管控企業的服務水平,我廳根據《物業管理管控條例》和《海南

省住宅區物業管理管控條例》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海

南省物業管理管控區域主任工作考核管理管控辦法(試行)》(以下簡

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同時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市縣(區)物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規范物業管理管控企業的

管理管控和服務行為,依照《辦法》做好本轄區范圍內的物業管理管控

區域主任的考核工作,督促其提高管理管控水平和服務質量,保護業主

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穩定。

二、各物業管理管控企業應當做好《辦法》的貫徹學習工作,對

照《辦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相關問題和不足,并積極予以整改,進一

步規范企業經營管理管控行為。同時應當積極配合各級物業主管部門做

好物業管理管控區域主任的考核工作。

附件:海南省物管主任年度評分考核表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海南省物業管理管控區域主任工作考核管理管控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對物業管理管控區域管理管控工作的考核,進一步提高物

業管理管控企業的服務水平,根據《物業管理管控條例》和《海南省住

宅區物業管理管控條例》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物業管理管控區域主任(以下簡稱物管主任),是

指取得建設部《物業管理管控企業經理崗位合格證書》,或《物業管理

管控企業部門經理崗位合格證書》,或者物業管理管控師執業注冊證,

被物業管理管控企業派駐物業管理管控區域負責經營管理管控的人員。

第三條省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管控全省范圍內物管主任考

核工作。

市縣(區)物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管控本轄區內物管主任考核工作,

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我省實行物業管理管控區域主任責任制。

物管主任對所任職的物業管理管控區域負有依照物業管理管控相關法律、

法規及物業管理管控服務合同的約定,以及物業管理管控企業的授權實

施管理管控和服務的責任。

第五條物業管理管控企業應向受托管理管控服務的物業管理管控區域

委派一名物管主任。

對于在地理位置上相毗鄰的若干個居住物業管理管控區域,每一名物管

主任管理管控物業管理管控區域建筑面積的總和一般不應超過10萬平方

米。

第六條物業管理管控企業應在委派物管主任后的15個工作日內,向負

責其資質管理管控的物業主管部門提交下列物管主任執業備案材料。

(-)經理崗位證書或執業注冊證書復印件;

(二)物管主任委派(任命)書復印件。

第七條物業管理管控企業應賦予物管主任下列主要職責:

(-)依照物業管理管控服務合同的約定,組織人員做好物業管理管控

區域內樓宇管理管控、日常維修、清掃保潔、綠化養護、門衛保安、衛

生消毒、車輛管理管控、依法制止違規裝修和違章搭建等具體管理管控

服務工作;

(二)制訂物業管理管控區域管理管控服務的詳細計劃和解決方案,保

障物業使用的方便、安全,保持物業及其設施完好、環境優美、公共秩

序良好;

(三)制定物業管理管控區域內部管理管控制度,規范物業管理管控服

務人員的行為,及時處理管理管控服務人員的違規行為;

(四)向業主委員會報送物業維修、更新費用的收支帳目,接受審核;

(五)定期聽取業主委員會、業主和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改進和完善

管理管控服務;

(六)對物業管理管控區域內的違法行為或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應立

即依法勸阻、制止,并向業主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管理管控部門報告;

(七)對業主之間、使用人之間及業主與使用人之間在物業使用中發生

的爭議進行協調;

(A)物業管理管控企業賦予物管主任的其他職責。

物管主任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所賦予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市縣(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日常監督檢查及業主反映情況,

根據“屬地原則”牽頭負責物管主任的考核工作。

物業管理管控行業協會、街道辦事處或者居民委員會、業主代表應當參

與考核工作。

省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物業主任考核工作的監督,并對考核經過進

行抽查。

第九條評分采取扣分制。依據管理管控服務效果和違規、違約行為的嚴

重程度,扣分類型分為T分、-2分、-3分、-5分、TO分5種分值。

以每年年檢期限的12個月作為一個評分周期。

第十條在一個評分周期內,根據物管主任的評分情況,依照以下方式處

理:

(-)扣分達T5分(含)的,物管主任應當參加省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組

織的物業管理管控崗位資格繼續教育培訓;

(二)扣分達-20分(含)的,物管主任應當參加省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組

織的物業管理管控崗位資格繼續教育培訓;考核合格后,其崗位證書或

執業注冊證書方可作為年檢材料申報;未參加繼續教育培訓或經考核不

合格的,其證書不能作為年檢材料申報;

(三)扣分達-24分(含)的,經省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物管主任考

核為年度不稱職,并在其崗位證書或執業注冊證書上予以記載;物管主

任應當參加省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物業管理管控崗位資格繼續教育

培訓I;考核合格后,其崗位證書或執業注冊證書方可作為年檢材料申報;

未參加繼續教育培訓或經考核不合格的,其證書不能作為年檢材料申報;

(四)物業管理管控企業的物管主任扣分達-24分(含),且物管主任管

理管控的物業區域面積占企業所管理管控總面積35%的以上的,給予企

業年檢限期整改處罰。

離任物管主任的扣分情況仍累計于當年該物業管理管控區域和物業企業。

第十一條對同一個違規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扣分處理。

扣分存在競合的,按照較高扣分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物管主任主動消除違法、違規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應當核

減其扣分等級。

因物業管理管控企業的法人行為,導致物業管理管控區域內發生違法、

違規行為的,物管主任個人可以免責。但扣分情況仍累計于當年該物業

管理管控區域和物業企業。

第十三條物管主任可查詢自己的評分情況。物管主任對評分有異議的,

可向市縣(區)物業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經復核改變評分結果的,應予

變更或消除。

各級物業主管部門應當為物管主任提供評分的查詢方式方法。

第十四條各級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管主任執業信用檔案,并將物管

主任的日常工作和管理管控服務實績在執業信用檔案中予以記錄。

物管主任評分考核表作為物業管理管控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檔案的組成

部分。

第十五條對考核評分無扣分的物管主任,經將其年度評分考核表在所管

理管控的物業管理管控區域公示20日無異議后,由省物業行政主管部門

核定為年度優秀物管主任,并在其崗位證書或執業注冊證書上予以記載,

同時在媒體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海南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物管主任年度評分考核表

單位:(章)年月日

物業管理管控區域名稱

物業管理管控區域地址

物管主任姓名證件名稱及編號

序號物管主任評分考核事項(共計5大類51小項)扣分標準考核分

1-1保安、維修人員服裝不統一、未掛牌上崗的-1

1-2未按合同約定對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提供保潔服務的-1

1-3一般報修本次項目72小時內未修理的-1

1-4小區綠化未按規定或者合同約定進行養護的-1

1-5小區公共照明設備損壞后,在48小時內未修復,影響物業正常使用

的T

1-6停車區域車輛亂停亂放現象嚴重的,業主屢次投訴,拒不改正的-1

1-7生活垃圾未日產日清,嚴重影響業主生活的-1

1-8工作人員日常服務態度生硬的,業主屢次投訴,拒不改正的-1

1-9其他違約行為,情節輕微的-1

2-1未按消防部門的規定管理管控消防設施、器材的-2

2-2小區管理管控處等處未向業主、使用人公開報修電話、企業監督電

話和市縣(區)物業主管部門投訴電話的-2

2-3未按合同約定實行保安服務的-2

2-4未公開辦事制度、辦事程序、辦事期限的-2

2-5物業公司自用水電,或者業主公攤水電未獨立計量,收費不明確的

-2

2-6未建立日常維護養護費用管理管控、使用制度的-2

2-7未按規定在服務窗口醒目位置公布服務本次項目、收費標準的-2

2-8未建立業主問詢、質疑、投訴等各類信息的反饋和處理制度的-2

2-9危及人身安全位置未有明顯標識和具體的防范措施的-2

2-1036小時內不能保證至少有一臺電梯正常運行的(不可抗力除外)

-2

2-11其他違約行為,情節較輕的-2

3-1因電梯故障引起人員被關時,物業公司未能在20分鐘內趕到現場進

行處理的-3

3-2未進行一年兩次水箱清潔消毒并對水箱蓋加鎖的-3

3-3公共部位經營管理管控未單獨計費的-3

3-4收取物業管理管控費、水電費不出具收費憑證的-3

3-5電梯未通過年檢或者呼叫報警裝置失效的-3

3-6隨意改變共用配套設施用途的-3

3-7公共區域內污水或者糞便滿溢,24小時內未處理的-3

3-8提供特約服務不出具收費憑證的-3

3-9其他違約行為,情節較重的-3

4-1違反規定或約定,被物價主管部門認定為亂收費的-5

4-2未按規定或約定公布日常養護費收支帳目或其他按實結算收支帳目

的-5

4-3經查實,業主或使用人對物業管理管控區域內3次以上有效投訴得

不到解決的-5

4-4未發放住宅裝修須知或未將裝修住宅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或使用人的-5

4-5發現業主或使用人有法規明文禁止的行為,未予勸阻制止并督促改

正,其拒不改正,未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并報有關主管部門的-5

4-6未經業主大會同意,將物業管理管控用房挪作他用,業主投訴,未

整改的-5

4-7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擅自使用公共區域牟利,業主投訴,未整改的

-5

4-8有證據證明,物業從業人員“吃、拿、卡、要”的-5

4-9有證據證明,物業企業工作人員威脅、恐嚇業主的-5

4-10物管主任多次謊報、瞞報物業管理管控違法、違規事實及相關處理

情況的,-5

4-11因管理管控不善,發生入室盜竊、搶劫,小區內搶奪,經公安部門

依法立案的-5

4-12其他違約行為,情節嚴重的-5

5-1被物價部門認定亂收費或者收費不規范,又不整改的T0

5-2利用管理管控職權擅自搭建,占用綠地、改變公共設施用途的T0

5-3對業主投訴置之不理,又不服從物業主管部門監督的-10

5-4經人民法院認定因管理管控失職,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事

故的TO

5-5采取暴力手段阻礙業主大會召開、業主委員會成立,經公安機關調

查確認的TO

5-6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70

5-7不依法向業主委員會、新委托物業管理管控企業移交有關資料,經

物業主管部門督促后,拒不整改的TO

5-8挪用專項維修基金的70

5-9經依法解除物業委托合同,不服從物業主管部門監管,拒不撤出小

區的(公司責任可適當予以免責)TO

5-10其他違約行為,情節非常嚴重的TO

評分合計

備注:

海南省建設廳制表

省發改廳關于《海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管控辦法》的通知

發文時間:2006-7-10瓊發改收費[2006]1052號

各市縣物價局、房產局,洋浦經濟發展局,相關物業管理管控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管控和物業管理管控行業的收費行為,促進

物業服務管理管控行業的健康發展,依據國務院《物業管理管控條例》、《海南省

住宅區物業管理管控條例》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

理管控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海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管控辦

法》,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有什么相關問題,請及時報告我

們。

附:海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管控辦法

海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管控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物業服務管理管控收費行為,保障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

管控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物業管理管控條

例》和《海南省住宅區物業管理管控條例》以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管控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

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范圍內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管控。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管控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

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管控,維護相關區域

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政府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管控

企業;鼓勵物業管理管控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壟斷、價格欺詐和

牟取暴利行為,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管控的主管機關。物業

服務收費管理管控實行分級管理管控。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管

控工作,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省物業服務收費的政策,指導、協調全省物

業服務收費管理管控工作。并具體負責在省工商行政管理管控部門注冊登記的物

業管理管控企業的物業服務收費監督管理管控工作。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

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價格管理管控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

的監督管理管控工作。

第五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根據不同物業的類型、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

市場調節價。

普通住宅區物業的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高檔住宅區、寫字樓、別墅和其他商業物業的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普通住宅區物業與高檔住宅區物業的具體標準,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省價

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建設行政主

管部門根據物業的類型、服務合適的內容及服務質量等因素,制定物業服務收費

等級標準和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并向社會公布。基準價要根據社會平均

成本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八條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會同物業管理管控企業依據省價

格、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公布的物業服務合適的內容與標準,結合本物業管理管控

區域的實際情況,測評小區的物業收費等級,按相應的等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

商定具體收費標準。

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普通住宅區物業服務收費不得超過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標

準。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管控企業在物業服務

合同中約定。

第九條因特殊原因,要求向上或向下突破物業收費等級標準的,由物業管理管

控企業和業主委員會雙方協商一致,報經具有管轄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核準,可另

定收費標準。

第十條業主與物業管理管控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形式約定物業

服務費用。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管理管控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贏余或者虧損

均由物業管理管控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

物業管理管控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

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一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

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管控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

理管控企業的酬金。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管控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管控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管控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管控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管控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

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二條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第2項費用作為物業日常維修養護費應單

獨列支。物業管理管控企業不得挪作他用。

物業管理管控企業應當按時將物業日常維修養護費使用情況向業主公示通報。

物業管理管控企業依法撤銷或退出后,物業日常維修養護費結余部分歸全體業主

共同所有,物業管理管控企業應依法及時轉交新的物業管理管控企業或業主委員

會。

第十三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于代管性質,為

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管控企業不得將其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

出。

物業管理管控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決算并

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

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管控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第十四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中的日常維修養護費,單獨列帳管理

管控,專款專用,并每半年向業主、使用人公布,結余的轉下年度使用。

第十五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備案制。物業管理管控服務雙方

自商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之日起,十日內應當向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手續,備案有效期為三年,備案期滿后應當重新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物業管理管控企業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應提交下列材

料:

(一)物業服務收費備案登記表一式三份;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資質證書復印件;

(四)物業服務委托管理管控合同復印件;

(五)物業管理管控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關于商議物業服務收費

標準的會議紀要;

(六)批準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價格主管部門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核,在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結備案手

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主管部門不予備案。

(一)備案材料不全的;

(二)備案材料有虛假的;

(三)收費標準與相應的服務等級標準不符,且無正當理由的;

(四)其他條件不符合的。

第十八條物業服務收費備案期間,發生物業管理管控企業變更、物管企業資質

等級降低、管理管控面積減少、服務管理管控質量相對下降等情況,經服務雙方

商定需對物業服務收費本次項目和收費標準做相應調整的,應當重新辦理物業收

費標準變更備案手續。不變動收費標準的,待備案期滿后重新報備。

第十九條物業管理管控企業必須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

明碼標價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管控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合適

的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本次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經核準備案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相應的價格主管部門匯總在海南價格網(網

址:)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和群眾查詢。

第二十條經價格主管部門核準備案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是業主(使用人)繳

費、物業管理管控企業執收和價格主管部門執法監督的依據,必須嚴格執行。

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不按規定備案的,不得作為收費依據。

第二十一條納入物業管理管控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

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建設

單位全額交納。

經物業管理管控企業登記確認,物業管理管控區域內房屋售出后從未入住使用,

或者連續三個月以上間斷入住使用的,按照物業管理管控費收費標準的70%計收。

第二十二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

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

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

資金。

第二十三條物業管理管控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

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管控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

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物業小區公共水電費用應由業主(使用人)分攤,分攤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

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管控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

利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五條物業管理管控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相應收取服務費用

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合適的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六條物業管理管控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和

政策,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物業管理管控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有

關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罰。

業主、使用人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

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管控企業可以依法

追繳。

第二十七條當服務雙方發生收費糾紛時一,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出面調解或由價格

主管部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出面調解處理。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海南省發展與改革廳會同海南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06年8月1日起實施。《海南省物價局關于印發〈海南

省物業管理管控服務收費規定〉的通知》(瓊價營字[1999]404號)同時廢止。

海南省物價局、省建設廳關于公布我省物業管理管控等級收費標準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瓊價營字[1999M13號

各市、縣物價局(辦)、建設局(委)、洋浦經濟發展局,省屬各物業管理管控公司:

為規范我省物業管理管控行業的價格行為,促進物業管理管控的健康發展,根據《海南省住宅區物業管

理管控條例》和《海南省物業管理管控服務收費規定》等文件精神,海南省物價局會同海南省建設廳制定了

海南省物業管理管控等級收費標準,現予公布,并就有關相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物業管理管控公司與業主委員會必須依據《海南省物業管理管控費中準價標準表》(見附件一)和

《海南省物業收費等級標準表》(見附件二),綜合測評本小區物業收費等級,在中準價標準基礎上,按上

下浮動20%的幅度內確定本小區的物業管理管控收費標準。測評物業收費等級是確定物業管理管控收費標準的

基礎,測評中如等級條件多數達不到的,應低定一級;如部分達不到的,按本級確定,收費標準一般不應超

過同等級的中準價標準;如達不到最低一級(四級)條件的,收費標準按最低一級標準下浮20%的幅度內由雙

方議定。

二、物業管理管控公司必須按照《海南省物業管理管控服務收費規定》的要求,持有關資料向同級價格

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經備案后,方可收費。

三、本《通知》附件一所列多層、高層住宅物業管理管控費標準系指純生活用房標準,住宅小區內的營

業性用房、辦公商住兩用房,分別按該標準上浮40%、20%約定。

四、本《通知》附件一所列寫字樓物業管理管控費標準系指辦公商住兩用房標準,寫字樓內的營業性用

房,按該標準上浮30%約定;純生活用房,按該標準下浮30%約定。

五、各類物業管理管控費中的日常維修養護費應單獨列帳,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六、為體現“優質優價”原測,獲得全國城市物業管理管控優秀示范稱號、全國城市物業管理管控優秀

稱號、本省城市物業管理管控優秀稱號的物業,其收費水平允許在本標準基礎上分別上浮10%、5%,3%?

七、海府地區、三亞地區按本收費標準執行,其他地區按低于本標準的30%的幅度內確定本地的中準價標

準。

八、管理管控費中準價標準,根據我省經濟發展狀況,居民承受相關能力及價格總水平等因素的變化適

時調整。

九、新的物業收費標準從2000年1月1日起執行。本文下達后,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各物業小區要依照

新規定、新標準抓緊對各小區收費標準全面進行一次復核調整,并辦理備案手續。未調整備案前,暫按原標

準收費。

附件一:海南省物業管理管控費中準價標準表

附表二:海南省物業收費等級標準表

附件一

海南省物業管理管控費中準價標準表

蛇。層A下劭層)高層崢(十層以D寫字樓

其中其中t中

物業類型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費

費tat艘綢管理管控費綱締費艘綢繳費

收費耀定平

1.000.750.252.001.500.507.505.502.00

物級林月)

業^攵費1■灘柯平

0.800.600.201.501.100.405.004.001.00

收級方米月)

費收市平

wm0.600.450.151.200.900.303.002.400.60

等級方米月)

四收藏碓伏/平

級0.500.400.101.000.750.252.001.500.50

級方米月)

備1、帶電梯的多層住宅樓的管理管控費標準,參照高層住宅樓標準低一個等級議定,服務標準不變。

2、別墅區的管理管控費標準,參照高層住宅的三級標準議定。

3、工業用房的管理管控費標準,參照多層住宅的三級標準議定。

4、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職工集資建房的物業管理管控費標準,按同等級物業管理管控費中準價標準下浮30%的幅

度內議定。

5、高檔住宅的物業管理管控服務收費標準,通過招標投標確定。

附件二

海南省物業收費等級標準表(一)

物業等級具備條件

1、小區建筑規模達到4000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環境優美舒適,綠化覆蓋率達35%以上,有一定規模的園林小景,

綠化物修剪整齊、美觀,管理管控維護良好。

2、小區公共配套設施、設備完善,供電、供水、消防設備運行正常,保障及時有效。有配套的停車場、商業網點、

文化娛樂場所,道路平整順暢,維護完好。

3、物業管理管控公司各項管理管控制度、服務質量標準、各工作崗位考核標準、獎罰辦法完善。

4、物業管理管控公司持二級以上資質證書。

5、小區房屋及配套設施維護狀態良好,圖紙、檔案、資料齊全,管理管控完好。

6、管理管控人員整體素質高,服務周到,言行規范,著裝統一。

、有良好的社區文化活動場所,常年開展各種文體活動項以上。

級78

8、配備先進的保安設備,保安人員24小時值班、巡邏,區內治安秩序良好。

9、區內環境整潔衛生,公共場地全天候保持潔凈,無衛生死角、無積存垃圾、無亂堆亂放,下水道、沙井、化糞池

通暢,公用水池定期清洗。

備注此表適用于多層普通住宅物業(九層以下含九層)

海南省物業收費等級標準表(二)

物業等級具備條件

1、小區建筑規模達到30000平方米以上,綠化履蓋率達30%以上,有園林小景,綠化物修剪整齊、美觀,管理管控維護

良好。

2、小區公共配套設施、設備完善,供電、供水、消防設備使用正常。有相應的停車場、商業網點、文化娛樂場所,

道路平整順暢,維護完好。

3、物業管理管控公司各項管理管控制度、服務質量標準、各工作崗位考核標準、獎罰辦法完善。

4、物業管理管控公司持三級以上資質證書。

5、小區房屋及配套設施維護狀態良好,圖紙、檔案、資料齊全,管理管控完好。

6、管理管控人員整體素質高,服務意識強,言行規范,著裝統-o

7、有較好的社區文化活動場所,常年開展各種文體活動6項以上。

、保安人員小時值班、巡邏,區內治安秩序良好。

級824

9、區內環境整潔衛生,公共場地全天候保持潔凈,無衛生死角、垃圾及時清運,下水道、沙井、化糞池通暢,公用

水池定期清洗。

備注此表適用于多層普通住宅物業(九層以下含九層)

海南省物業收費等級標準表(三)

物業等級具備條件

1、小區建筑規模達到25000平方米以上,綠化覆蓋率達25%以上,綠化物生長良好,修剪整齊。

2、小區公共配套設施、設備較完善,供電、供水、消防設備使用正常,有相應的停車場地。

3,物業管理管控公司各項管理管控制度、服務質量標準、各工作崗位考核標準、獎罰辦法基本完善。

4、物業管理管控公司持三級以上資質證書。

5、小區房屋及配套設施維護狀態良好,圖紙、檔案、資料齊全,管理管控基本完好。

6、管理管控人員整體素質較高,服務意識強,言行規范。

7、有社區文化活動場所,常年開展多種文體活動4項以上。

級8、保安人員24小時值班,定時巡邏,區內治安良好。

9、區內環境清潔衛生,公共場地保持清潔,下水道、沙井、化糞池通暢,公用水池定期清洗。

備注此表適用于多層普通住宅物業(九層以下含九層)

海南省物業收費等級標準表(四)

物業等級具備條件

1、小區建筑規模達到20000平方米以上,綠化覆蓋率達15%以上,綠化物生長良好,修剪整齊。

2、小區公共配套設施、設備較完善,供電、供水、消防設備使用正常,有相應的停車場地。

3、物業管理管控公司各項管理管控制度健全。

四4、物業管理管控公司持有資質證書。

5、管理管控人員服務意識強,言行較規范。

級6、常年開展社區文體活動2項以上。

7、保安人員24小時值班,維護小區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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