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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TSGT7001-202X

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

RegulationforLiftSupervisoryInspection

andPeriodicalInspection

(征求意見稿)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

202X年X月X日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TSGT7001-202X

目錄

1總則.................................................................(1)

2通用要求.............................................................(1)

3監督檢驗.............................................................(3)

4定期檢驗.............................................................(4)

5附則..................................................................(6)

附件A電梯檢驗基本項目、內容和要求.....................................(7)

附件B電梯檢驗意見通知書..............................................(66)

附件C電梯監督檢驗報告................................................(68)

附件D電梯定期檢驗報告................................................(73)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TSGT7001-202X

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

1總貝I]

1.1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工作,促進電梯安全水平提升,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則。

1.2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納入《特種設備目錄》范圍內電梯的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

經核準從事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以下統稱檢驗機構),

以及前款所述電梯的生產(含制造、安裝、改造、修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和使用單

位,應當遵守本規則規定。

1.3有關術語的含義

1.3.1監督檢驗

由檢驗機構對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中的電梯進行的審查、檢查和試驗,驗

證擬交付使用電梯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本規則要求的活動。

1.3.2定期檢驗

由檢驗機構對在用電梯定期進行的審查、檢查和試驗,驗證其安全性能是否符合

本規則要求的活動。

1.4特殊情況

對于采用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使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

工藝生產的電梯,應當按照相關要求,開展檢驗工作。

2通用要求

2.1檢驗項目、內容、要求和方法

各類電梯的檢驗包括技術資料審查、設施設備檢查(含目視檢查、測量、功能驗證

等)和試驗三部分,檢驗項目、內容、要求和方法見附件A。

對于改造、重大修理監督檢驗,檢驗機構應當根據本規則、相關標準、檢驗作業

指導書(見第2.2條)和改造、重大修理施工方案,設置相應的檢驗項目。檢驗項目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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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包括:改造、重大修理涉及的附件A中所列的監督檢驗項目,以及附件A中所列的

其他相關定期檢驗項目。

2.2檢驗作業指導書

檢驗機構應當依據本規則及《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準規則》中有關檢驗作業指導

書和檢驗方法控制的規定,制定包括檢驗程序、項目、內容和要求以及檢驗方法的檢

驗作業指導書,用于指導具體的檢驗工作。

2.3檢驗儀器設備

檢驗機構應當配備與本規則要求相適應的檢驗儀器設備。

檢驗人員進行現場檢驗前,應當確認檢驗儀器設備狀態良好。

2.4檢驗記錄

檢驗機構應當依據本規則及《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準規則》中有關記錄控制的規

定,制定檢驗記錄格式和填寫要求。

檢驗人員應當采用滿足前款規定的記錄格式,如實、規范地記錄檢驗情況。

2.5檢驗條件

檢驗人員應當確認現場符合以下要求:

(1)現場有檢驗所需的技術資料。

(2)對電梯整機進行檢驗時,溫度、濕度、電壓、環境條件等符合相關規定。

(3)各區域清潔,沒有與電梯運行無關的物品和設備。

(4)對相關區域進行了必要的封閉和防護,放置了表明正在進行檢驗的警示標識。

(5)實施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的施工單位(以下統稱施工單位)或者維護保養

單位安排了專業技術人員,配合檢驗人員實施現場檢驗。

2.6檢驗安全

檢驗人員應當配備和穿戴必要的防護用品,遵守使用單位明示的和本檢驗機構制

定的安全管理和作業規定。

2.7檢驗中止

如果現場檢驗條件(見第2.5條)不滿足,或者實施檢驗可能造成危險以及電梯不

能正常運行,檢驗人員應當中止檢驗,并且向施工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書面說明原因。

2.8檢驗信息

檢驗機構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傳遞、報告或者公示

電梯檢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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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檢驗資料

檢驗機構應當及時將檢驗過程中形成的記錄(見第2.4條)、《電梯檢驗意見通知

書》(見第3.3、4.4條)、《電梯監督檢驗報告》(見第3.5條)、《電梯定期檢驗報

告》(見第4.8條)等存入檢驗檔案。監督檢驗檔案[含相關音像記錄(見第3.2條)]應

當長期保存;定期檢驗檔案應當至少保存6年,定期檢驗中的音像記錄(見第4.3條)

應當至少保存至形成檢驗結論后1年。

3監督檢驗

3.1檢驗申請和受理

施工單位應當在履行施工告知后,向承擔電梯監督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以下簡

稱監檢機構)提出監督檢驗申請,同時按照附件A中的規定提交相關技術資料。監檢

機構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受理申請。

3.2檢驗實施

(1)應當至少由2名具有相應檢驗資格的人員進行現場檢驗。

(2)檢驗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則和本監檢機構的檢驗作業指導書,對適用于受檢電梯

的各檢驗項目實施檢驗,判定其是否符合附件A中的相應要求。

(3)檢驗人員應當在收到第3.1條所述技術資料(施工單位提交的建筑工程符合性

聲明、變更設計證明文件除外)后的2個工作日內,完成該資料的初步審查。對于資

料缺少、內容缺失或者錯誤以及不適用于受檢的電梯等情況,應當一次性告知施工單

位。

(4)檢驗人員應當按照附件A中的規定,對施工單位提交的建筑工程符合性聲明、

變更設計證明文件等技術資料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不應當

進行后續檢驗。

(5)檢驗人員應當按照附件A中的規定,對相關試驗過程進行音像記錄。

3.3檢驗意見和不符合處置

(1)對于經檢驗發現的不符合項目,檢驗人員應當及時按照附件B的規定向施工

單位出具《電梯檢驗意見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提出檢驗意見。

(2)施工單位應當對不符合項目進行整改,并且向監檢機構提交填寫了處理結果

的《通知書》以及整改見證資料。檢驗人員應當通過查看整改見證資料或者現場驗證

的方式,確認整改情況;發現存在不符合的,按照本條第(1)項的規定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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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檢驗結論

各檢驗項目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合格”。

3.5檢驗報告和使用標志

監檢機構應當在形成檢驗結論后5個工作日內,按照附件C的規定向施工單位和

使用單位出具《電梯監督檢驗報告》。改造、重大修理監督檢驗結論為“合格”時,

還應當同時出具《特種設備使用標志》。

注1:《特種設備使用標志》中的“下次檢驗日期”欄,按照《電梯自行檢測規則》(TSG

T7008—202X)填寫下一年度實施自行檢測的日期,并且在其后標注“(自行檢測)”字樣。

4定期檢驗

4.1檢驗周期

應當按照以下檢驗周期和要求實施定期檢驗:

(1)電梯安裝監督檢驗合格后6年以內,每3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使用6年以

上、15年以內的電梯,每2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使用15年以上的電梯,每年進行

一次定期檢驗。

(2)對于使用10年及以上的經改造、重大修理的電梯,監督檢驗后視同新安裝電

梯實施定期檢驗;對于其他經改造、重大修理的電梯,監督檢驗后的定期檢驗周期不

變。

(3)停用1年以上重新啟用的電梯,或者停用未超過1年但重新啟用時超過原檢

驗有效期的電梯,應當進行定期檢驗,其后的定期檢驗周期不變。

電梯每次檢驗的時間以最近一次檢驗合格日期所在月份為基準確定,可以根據使

用單位的申請提前,但不應當跨年度。

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防災、防疫等政策,以

及災后勘察、事故調查等情況,提出提前或者延期進行定期檢驗的要求。

4.2檢驗申請和受理

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承擔定期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定檢機

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定檢機構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受理,并且與使用單位商定檢

驗時間,按時開展檢驗工作。

4.3檢驗實施

(1)應當至少由2名具有相應檢驗資格的人員進行現場檢驗。

(2)檢驗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則和本定檢機構的檢驗作業指導書,對適用于受檢電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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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檢驗項目實施檢驗,判定其是否符合附件A中的相應要求。

(3)檢驗人員應當按照附件A中的規定,對相關試驗過程進行音像記錄。

4.4檢驗意見和不符合處置

(1)所有檢驗項目經檢驗后,檢驗人員應當按照附件B的規定向使用單位出具

《通知書》,提出檢驗意見。

(2)對于經檢驗發現的不符合項目,使用單位應當及時進行整改,并且在商定的期

限內向定檢機構提交填寫了處理結果的《通知書》以及整改見證資料。檢驗人員應當

通過查看整改見證資料或者現場檢查驗證的方式,確認整改情況。

(3)如果使用單位擬實施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或者擬做停用、報廢處理,使用單位

應當在《通知書》上予以說明并且及時反饋給定檢機構,同時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對應

手續。

4.5合格判定條件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電梯,判定為“合格”:

(1)檢驗項目全部符合要求;

(2)關鍵檢驗項目(本規則附件A所列定期檢驗項目表中標有“*”的項目)全部合

格,不符合要求的一般檢驗項目(附件A所列定期檢驗項目表中未標有“*”的項目)不

超過3項,并且經檢驗人員確認:使用單位按照第4.4條第(2)項的要求提交了《通

知書》以及整改見證資料,整改符合要求,或者使用單位已經采取了相應的安全措

施,在《通知書》上簽署了監護使用的意見。

不滿足本條第一款條件的電梯,判定為“不合格”。

4.6復檢

對于第4.5條第(2)項所述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向定檢機構提出復檢要求。定

檢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則有關規定,結合前次檢驗和整改情況,針對不符合及可能受到

影響的檢驗項目,開展復檢工作。

4.7檢驗結論

檢驗結論分為四種:“合格”“不合格”“復檢合格”“復檢不合格”。

(1)按照第4.5條判定為“合格”的電梯,檢驗結論為“合格”。

(2)按照第4.5條判定為“不合格”的電梯,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3)復檢后按照第4.5條判定為“合格”的電梯,檢驗結論為“復檢合格”。

(4)復檢后按照第4.5條判定為“不合格”的電梯,檢驗結論為“復檢不合格”。

4.8檢驗報告和使用標志

定檢機構應當在形成檢驗結論后3個工作日內,按照附件D的規定向使用單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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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電梯定期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合格”或者“復檢合格”時,還應當同時出

具《特種設備使用標志》。

注2:《特種設備使用標志》中的“下次檢驗日期”欄,按照《電梯自行檢測規則》(TSG

T7008-202X)或者本規則填寫下一年度實施自行檢測或者定期檢驗的日期,其中自行檢測日期后應

當標注“(自行檢測)"字樣.

4.9不合格情況報告

對于定期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或者“復檢不合格”的電梯,定檢機構應當及時

向負責受檢電梯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5附則

5.1解釋權

本規則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5.2施行日期

本規則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

5.3文件廢止

以下文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廢止:

(1)《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一一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T7001-2009)

及其第1、2、3號修改單;

(2)《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一一消防員電梯》(TSGT7002-2011)及其

第1、2、3號修改單;

(3)《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防爆電梯》(TSGT7003-20U)及其第

1、2、3號修改單;

(4)《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一一液壓電梯》(TSGT7004-2012)及其第

1、2、3號修改單;

(5)《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一一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TSGT7005-

2012)及其第1、2、3號修改單;

(6)《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雜物電梯》(TSGT7006-2012)及其第

1、2、3號修改單;

本規則施行前發布的其他與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有關的文件等,與本規則不

一致的要求以本規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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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

電梯檢驗項目、內容、要求和方法

A1乘客與載貨電梯

本部分適用于曳引驅動乘客與載貨電梯、強制驅動載貨電梯、液壓乘客與載貨電

梯、消防員電梯、防爆電梯(以下統稱受檢電梯)。

A1.1技術資料審查

A1.1.1制造資料

審查制造單位是否提供以下適用于受檢電梯的資料。其中第⑴?⑹項所述資料

應當在申請安裝監督檢驗時提交監檢機構;第(7)項所述資料應當在安裝竣工后提交監

檢機構。

(1)配置說明。包括:電梯的產品編號、型號、主要技術參數[包括提升高度、轎

廂有效面積、轎廂自重、額定載重量、額定速度、層站數、傾斜角(斜行電梯)、平衡

系數范圍(曳引驅動電梯)],所配置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的產品名稱、型號、編

號[繩頭組合、層門、玻璃轎門、前置轎門(斜行電梯)、玻璃轎壁、門鎖裝置、含有電

子元件的安全電路、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可以不標注編號而代之以制造批次號,

非線性蓄能型緩沖器除編號外還需標注制造批次號]、制造單位名稱、型式試驗證書編

號、制造日期,懸掛裝置的名稱、型號、主要參數(如直徑、數量),其他制動裝置的

型式(曳引驅動非斜行電梯的驅動主機機電式工作制動器作為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

減速部件或者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制停部件時),并且有整機制造單位的公章或者

檢驗專用章以及簽發日期。

注A1-1:本部分所稱主要部件包括繩頭組合、控制柜、層門、玻璃轎門、前置轎門(斜行電

梯)、玻璃轎壁、驅動主機(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安全保護裝置包括限速器、安全鉗、緩沖器、

門鎖裝置、轎廂(運載裝置)上行超速保護裝置(曳引驅動電梯)(ACOP)、含有電子元件的安全電路、

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限速切斷閥(液壓驅動電梯)、轎廂(運載裝置)意外移動保護裝置(曳引

與強制驅動非防爆電梯)(UCMP)。“運教裝置”指斜行電梯用于運送人員和其他載荷的部件,包括

轎廂、懸掛架(承載架)和工作區(如果有)的組合。

(2)境內制造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3)型式試驗證書。包括整機型式試驗證書、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的型式試驗

證書。

(4)限速器、漸進式安全鉗、破裂閥的調試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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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關聲明。包括:采用非金屬材質非線性蓄能型緩沖器的,其壽命(從監督檢

驗合格日期開始計算不少于10年)及未達到壽命年限而達到報廢條件時免費更換的聲

明;采用非金屬材質對重(平衡重)塊、非金屬材質反繩輪的,其達到報廢條件時免費

更換的聲明;采用包覆帶或者包覆鋼絲繩(以下統稱包覆帶)作為懸掛裝置的,包覆帶

壽命(在安裝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中給出的條件下從監督檢驗合格日期開始計算不少于

15年或者電梯驅動主機啟動次數不少于300萬次)及未達到壽命年限或者驅動主機啟動

次數而達到報廢條件時進行免費更換的聲明;未配置人為通過操作權限設置限制電梯

正常運行時間或者次數的技術障礙類功能或者類似功能的聲明。

(6)安裝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

(7)整機質量證明文件。包括:境內制造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編號,電

梯的產品編號、型號、主要技術參數,安裝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編號,安

裝竣工日期,安裝使用地點,電梯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聲明,并且有整機制造單

位的公章或者檢驗專用章以及簽發日期。

注A1-2:上述資料為復印件時,應當經整機制造單位加蓋公章或者檢驗專用章;對于進口電

梯,應當加蓋國內代理商的公章或者檢驗專用章。

A1.1.2安裝資料

審查安裝單位是否提供以下適用于受檢電梯的資料。其中第(1)、(2)項所述資料

應當在申請監督檢驗時提交監檢機構;第(3)項所述資料應當在對第A1.2.1,A1.2.2

條進行檢驗前提交檢驗人員;第⑸項所述資料應當在安裝竣工后提交監檢機構。如果

在安裝過程中發生設計變更,應當在實施變更前向檢驗人員提交第(4)項所述資料。

(1)安裝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2)安裝告知證明材料。

(3)建筑工程符合性聲明。表明經安裝單位確認,與所安裝電梯相關的建筑工程符

合第A1.2.1.1-A1.2.1.6,A1.2.2.1-A1.2.2.14條的要求,并且注明相關實測尺

寸,有安裝單位公章或者檢驗專用章。

(4)變更設計證明文件。有由使用單位提出、經整機制造單位同意的見證。

(5)制造單位出具或者蓋章確認的安裝自檢報告。

注A1-3:上述文件為復印件時,應當經安裝單位加蓋公章或者檢驗專用章。

A1.1.3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資料

審查改造或者修理單位是否提供以下適用于受檢電梯的資料。其中第⑴?⑼項

所述資料應當在申請監督檢驗時提交監檢機構;第(10)、(11)項所述資料應當在改造

或者重大修理竣工后提交監檢機構。

(1)擬改造或者重大修理電梯的使用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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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改造或者修理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3)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告知證明材料。

(4)改造或者重大修理項目清單。

(5)型式試驗證書。包括擬加裝或者更換的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的型式試驗

證書。

(6)限速器、漸進式安全鉗、破裂閥的調試證書(發生更換時)。

(7)其他裝置資料。包括擬加裝的自動救援操作裝置、能量回饋節能裝置、IC卡系

統(屬于重大修理時)的加裝方案(含電氣原理圖和接線圖)、產品質量證明文件(標明產

品型號、產品編號、主要技術參數,并且有產品制造單位的公章或者檢驗專用章以及

制造日期)、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包括安裝、使用、日常維護保養以及與應急救援操

作方面有關的說明)。

(8)有關聲明。包括: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時采用非金屬材質非線性蓄能型緩沖器

的,其壽命(從監督檢驗合格日期開始計算不少于10年)及未達到壽命年限而達到報廢

條件時免費更換的聲明;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時采用非金屬材質對重(平衡重)塊、非金

屬材質反繩輪的,其達到報廢條件時免費更換的聲明;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時采用包覆

帶作為懸掛裝置的,包覆帶壽命(在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中給出的條件下從監督檢驗合

格日期開始計算不少于15年或者電梯驅動主機啟動次數不少于300萬次)及未達到壽

命年限或者驅動主機啟動次數而達到報廢條件時進行免費更換的聲明;未配置人為通

過操作權限設置限制電梯正常運行時間或者次數的技術障礙類功能或者類似功能的聲

明。

(9)使用和維護保養說明(補充件)。根據改造和重大修理情況,增補的使用和維護

保養說明。

(10)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自檢報告。

(11)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質量證明文件。包括:電梯的使用登記編號、型號、主要

技術參數,改造或者修理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編號,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竣

工日期,電梯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聲明,并且有改造或者修理單位的公章或者檢

驗專用章以及簽發日期。

注AI-4:上述文件為復印件時,應當經改造或者修理單位加蓋公章或者檢驗專用章。

A1.1.4使用資料

審查使用單位是否提供以下適用于受檢電梯的資料:

(1)使用登記證。其內容與實物相符。

(2)日常維護保養合同。由使用單位與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簽訂。

(3)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包括應急救援管理制度、專用鑰匙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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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5技術資料與銘牌的一致性

(1)審查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銘牌(繩頭組合、玻璃轎門和玻璃轎壁可以不設

銘牌)上標注的產品型號、編號(制造批次號)、制造單位名稱、型式試驗證書編號(含

有電子元件的安全電路、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層門、前置轎門的銘牌上可以不

標注型式試驗證書編號)、制造日期是否與配置說明[見第Al.1.1條第(1)項]一致。

(2)審查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銘牌上標注的內容與相應的型式試驗證書內容是

否相符。

改造、重大修理監督檢驗時,應當對加裝或者更換的上述主要部件、安全保護裝

置的銘牌與相應型式試驗證書的一致性進行審查。

A1.2設施設備檢查

A1.2.1機器空間

A1.2.1.1通道及照明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通往機器空間的通道保持通暢,相關人員能夠安全、方便、無阻礙地使用;如

果通往機器空間的通道高出樓梯所到平面不超過4.0m,可以采用固定的梯子作為通

道。

(2)進入機器空間的門或者活板門附近的通道設有永久性電氣照明。

A1.2.1.2機房通道門及警示標志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機房通道門不能向機房內開啟,其高度不小于1.80m,寬度不小于0.60m;H

上裝有用鑰匙開啟的鎖,門開啟后不用鑰匙能夠將其關閉和鎖住,門鎖住后不用鑰匙

能夠從機房內將門打開。

(2)機房通道門外側設有包含“電梯機器一一危險,未經允許禁止入內”文字的警

不標志0

A1.2.1.3活板門

對于斜行電梯,檢查供人員進出的活板門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尺寸不小于0.80mX0.80m。

(2)開門后能夠保持在開啟位置,并且當其處于開啟位置時,有防止人員墜落的措

施。

(3)設置用鑰匙開啟的鎖,從內部不用鑰匙也能夠打開。

A1.2.1.4機器空間專用

檢查機器空間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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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空間不用于電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A1.2.1.5活動區域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活動區域的凈高度不小于L80m。

(2)機房地面高度不一且相差大于0.50m時,設有樓梯或者高度不大于4.0m的固

定的梯子,并且設有護欄。

A1.2.1.6工作區域尺寸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在控制柜、緊急操作和動態測試屏前有一塊凈空間,其深度不小于0.70m,寬

度不小于0.50m與控制柜、緊急操作和動態測試屏全寬的較大者,凈高度不小于

2.00m。

(2)對運動部件進行維護和檢查以及緊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塊不小于0.50mX0.60m

的水平凈空間,其凈高度不小于2.00m。

A1.2.1.7轎廂工作區域

對于設在轎廂內或者轎頂上的工作區域,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防止轎廂(運載裝置)意外移動的機械鎖定裝置功能有效。

(2)設置檢查機械鎖定裝置工作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當該機械鎖定裝置處于非停

放位置時,能防止轎廂(運載裝置)的所有運行。

(3)轎廂壁上設置的檢修門不能向轎廂外打開,并且裝有用鑰匙開啟的鎖,不用鑰

匙能夠關閉和鎖住;檢查該門鎖定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功能有效。

A1.2.1.8底坑工作區域

對于設在底坑內的工作區域,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設置停止轎廂(運載裝置)運動的機械制停裝置,使工作區域可站人平面與轎廂

最低部件或者運載裝置最前端部件之間的距離不小于2.00m。

(2)設置檢查機械制停裝置工作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當機械制停裝置處于非停放

位置且未進入工作位置時,能夠防止轎廂(運載裝置)的所有運行,當機械制停裝置進

入工作位置后,僅能通過檢修運行控制裝置來控制轎廂(運載裝置)的電動移動。

(3)在井道外設置電氣復位裝置,只有通過操縱該裝置才能使電梯恢復到正常工作

狀態,該裝置只能由被授權人員接近和操作。

A1.2.1.9平臺工作區域

對于設在平臺上的工作區域,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該平臺是具有足夠機械強度的永久性裝置,并且設有護欄。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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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轎廂(運載裝置)或者對重運行通道中的平臺符合以下要求:

(1)設有可以使平臺進入(退出)工作位置的裝置,該裝置只能由被授權人員在底坑

或者在井道外接近和操作,由一個電氣安全裝置確認平臺完全縮回后電梯才能運行。

(2)維護和檢查不需要移動轎廂(運載裝置)時,設置防止轎廂(運載裝置)移動的機

械鎖定裝置和檢查該裝置工作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當該裝置處于非停放位置時,能

夠防止轎廂(運載裝置)的所有運行。

(3)維護和檢查需要移動轎廂(運載裝置)時,設置活動式機械止擋裝置來限制轎廂

(運載裝置)的運行區間,當轎廂(運載裝置)位于平臺上方時,該裝置能夠使轎廂(運載

裝置)停在上方距平臺至少2.00m處,當轎廂(運載裝置)位于平臺下方時,該裝置能夠

使轎廂(運載裝置)停在平臺下方符合第A1.2.2.11條井道頂部空間要求的位置。

(4)設置檢查機械止擋裝置工作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只有機械止擋裝置處于完全

縮回位置時才允許轎廂(運載裝置)移動,只有機械止擋裝置處于完全伸出位置時才允

許轎廂(運載裝置)在第(3)項所限定的區域內移動。

A1.2.1.10頂層工作區域

對于設在頂層的斜行電梯工作區域,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設置停止運載裝置運動的機械制停裝置,使工作區域可站人平面與運載裝置最

前端部件之間的距離不小于2.00m。

(2)設置檢查機械制停裝置工作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當機械制停裝置處于非停放

位置且未進入工作位置時,能防止運載裝置的所有運行,當機械制停裝置進入工作位

置后,僅能通過檢修運行控制裝置來控制運載裝置的電動移動。

(3)在井道外設置電氣復位裝置,只有通過操縱該裝置才能使電梯恢復到正常工作

狀態,該裝置只能被由授權人員接近和操作。

A1.2.2井道

A1.2.2.1井道照明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井道內設有永久性電氣照明;部分封閉的井道附近有足夠的電氣照明時,井道內

可以不設照明。

斜行電梯的井道內設有永久性人行通道時,沿著人行通道設有應急照明,在停電

狀況下該照明能夠符合人員安全撤離的條件。

A1.2.2.2井道封閉措施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除必要的開口外,井道已完全封閉。

(2)對于部分封閉井道,在人員可正常接近電梯處設有無孔、高度符合圖A-1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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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并且距離地板、樓梯或者平臺邊緣不大于0.15m的圍壁。

C一一轎廂;H——圍壁高度(對于斜行電梯,指垂直測量值);

D——與電梯運動部件之間的距離;單位為米(m)

圖AT部分封閉井道的最小圍壁高度

A1.2.2.3轎廂(運載裝置)與井道壁的間距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轎廂(運載裝置)與面對轎廂(運載裝置)入口的井道壁的間距不大于0.15m,對于采

用垂直滑動門的載貨電梯或者局部高度不大于0.50m時,該間距可以增加到0.20m。

轎廂裝有機械鎖緊的門并且門只能在開鎖區域內打開時,上述間距不受限制。

A1.2.2.4層門地坎下的井道壁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每個層門地坎下的井道壁是一個與層門地坎直接連接的、由光滑而堅硬的材料

構成的連續垂直表面。

(2)對于非斜行電梯,層門地坎下井道壁的高度不小于開鎖區域的一半加上50mm,

寬度不小于門入口的凈寬度兩邊各加25mm;對于斜行電梯,其尺寸能夠覆蓋地坎下面

整個入口寬度兩邊各加上50mm和開鎖區域下面加上50mm。

A1.2.2.5到達和離開轎頂的安全措施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相鄰兩層門地坎間的距離大于11m(對于消防員電梯,為7m)時,采取了下列措施

之一[消防員電梯僅允許采取第(D項所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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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有符合以下要求的中間安全門,使安全門與層門(或者安全門)地坎間的距離

均不大于11m(對于消防員電梯,為7m):

高度不小于1.80m,寬度不小于0.35m;不能向井道內開啟;門能夠可靠地關閉和

鎖住;驗證門關閉狀態的電氣安全裝置功能有效;在井道外,安全門近旁有包含''電

梯井道一一危險,未經允許禁止入內”文字的警示標志。

(2)相鄰層門(或者安全門)地坎間的距離不大于18m時,具有在現場可獲得的消防

用防墜落裝備,并且在上部層門(或者安全門)附近的井道外建筑結構上設有安全固定

點,其上標明的承載能力值不小于22kN。

(3)在井道內設有固定式鋼斜梯或者具有安全護籠的固定式鋼直梯,并且具有在緊

鄰的上部層門(或者安全門)、所設置的鋼斜梯(或者鋼直梯)以及轎頂之間安全進出的

措施。

注A1-5:緊鄰的轎廂正對側均設置了符合第A1.2.6.4條要求的轎廂安全門時,可以不設置上

述措施。

A1.2.2.6緊急和檢修通道

檢查通往斜行電梯井道的緊急通道或者檢修通道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設有符合第A1.2.2.5條第(1)項所述要求的井道安全門,使安全門與相鄰層門

地坎間的距離與所采用的裝置相符,如果采用梯子,沿斜面測量不大于Um。

(2)井道內設有可以安全使用的、貫穿井道兩端的永久性人行通道或者固定的梯

子。

(3)緊鄰的運載裝置正對側均設有符合第A1.2.6.4條要求的轎廂安全門。

(4)具有從外部無風險地直接進入轎廂的措施(如可移動的提升平臺)。

A1.2.2.7運行路徑下方防護措施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對重(平衡重)運行路徑下端部的下方存在人員能夠到達的空間時,對重(平衡重)

上設有安全鉗。

A1.2.2.8對重(平衡重)運行區域防護措施

檢查對重(平衡重)的運行區域是否設有剛性隔障,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從底坑地面到隔障的最低部分不大于0.30m。

(2)從對重完全壓縮緩沖器的位置起或者平衡重位于最低位置起延伸到底坑地面以

上至少2.00m處。

(3)寬度至少等于對重(平衡重)寬度或者危險區域寬度。

對于斜行電梯,如果通往井道的門開啟時,驗證其關閉狀態的電氣安全裝置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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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電梯自動停止,并且僅由被授權人員手動復位后才能啟動,則可以不設置本條所述

的隔障。

A1.2.2.9運動部件防護措施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在裝有多臺電梯的井道中,不同電梯的運動部件之間設有符合以下要求的剛性隔

障:

從底坑地面不大于0.30m處向上延伸至底層端站樓面以上至少2.50m高度,并且

有足夠的寬度防止人員從一個底坑通往另一個底坑。

注A1-6:如果電梯正常運行中轎廂、對重(平衡重)的最低部分(隨行電纜、補償裝置及其附

件、限速器張緊輪和類似裝置除外)與底坑地面之間的凈垂直距離不小于2.00m,轎廂行程的最低

點以下無需設置隔障。

任一電梯的護欄內側邊緣和相鄰電梯的運動部件之間的水平距離小于0.50m時,

設置貫穿整個井道的隔障,并且其寬度不小于運動部件的寬度每邊各加0.10m。

對于井道內允許人員行走的斜行電梯,還須沿著井道在相鄰的電梯間設置隔障,

隔障高度H符合以下要求:

H22.50-D(m)且H21.80m

上述要求中,D指人行道最外側到相鄰斜行電梯的運載裝置[或對重(平衡重)]之間

的最小水平距離;在井道的傾斜位置,H指與斜面垂直的距離。

對于斜行電梯,如果通往井道的門開啟時,驗證其關閉狀態的電氣安全裝置使所

有電梯自動停止,并且僅由被授權人員手動復位后才能啟動,則可以不設置本條所述

的隔障。

A1.2.2,10制導行程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曳引驅動電梯:當轎廂(運載裝置)或者對重位于表A1-1規定的最高位置時,

其導軌長度能夠提供不小于0.10m的進一步的制導行程,或者斜行電梯的運載裝置和

對重能夠被導向至對應緩沖器完全壓縮的位置。

(2)強制驅動電梯:轎廂(運載裝置)從頂層向上直到撞擊上緩沖器時的制導行程不

小于0.50m,轎廂(運載裝置)繼續上行至緩沖器行程的極限位置一直具有導向;當平衡

重位于表A1-1規定的最高位置時,其導軌長度能夠提供不小于0.30m的進一步的制導

行程。

(3)液壓驅動電梯:當轎廂、平衡重位于表A1-1規定的最高位置,以及平衡重位

于表A1-1規定的最低位置時,其導軌長度能夠提供不小于0.10m的進一步的制導行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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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1轎廂(運載裝置)、對重和平衡重的極限位置

位置曳引驅動強制驅動液壓驅動

非斜行電梯:對重完全壓縮

轎廂(運載裝緩沖器+0.035v2;轎廂(運載裝置)完全柱塞達到其行程限位裝置所限

置)最高位置斜行電梯:對重完全壓縮緩壓縮上部緩沖器定的極限位置+0.035u/

沖器+0.035u2/sin。

轎廂(運載裝轎廂(運載裝置)完全壓縮緩轎廂(運載裝置)完全

轎廂完全壓縮緩沖器

置)最低位置沖器壓縮下部緩沖器

非斜行電梯:轎廂完全壓縮

對重(平衡重)緩沖器+0.035V2轎廂(運載裝置)完全轎廂完全壓縮緩沖器+0.035

最高位置斜行電梯:運載裝置完全壓壓縮下部緩沖器Ud2

縮緩沖器+0.035u2/sin0

對重(平衡重)轎廂(運載裝置)完柱塞達到其行程限位裝置所

對重完全壓縮緩沖器

最低位置全壓縮上部緩沖器限定的極限位置+0.035%2

注1:額定速度,m/s;v,?:上行額定速度,m/s;vd:下行額定速度,m/s;0:行程極限

位置運行方向與水平面的夾角,下同。

注2:對于設置前置轎門的斜行電梯,運載裝置的最高位置是指運載裝置完全壓縮上部緩沖器時

的位置。

注3:當曳引驅動電梯驅動主機的減速是按照規定被監控時,對于非斜行電梯,0.035u2可以用

2

0.026u/代替(口。指轎廂或對重與緩沖器剛接觸時的速度);對于斜行電梯,0.035v/sin0的

值可以減小到一半,但應當不小于0.25m。

注4:對于具有補償繩及補償繩張緊輪和防跳裝置的曳引驅動電梯,0.035u2的值可以用張緊輪

可能的移動量再加上轎廂行程的1/500或者0.20m(取二者中的較大者)來代替。

注5:對于直接作用式液壓驅動電梯,不需要考慮0.035u7和0.035%,2

A1.2.2.11頂部空間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當轎廂(運載裝置)位于表A1-1中規定的最高位置時:

⑴對于通過轎頂進入井道頂部的電梯,符合以下要求(見圖A-2):

221.00m,420.10m,220.30m。

轎頂上方有一個不小于0.50mX0.60mX0.80m的空間(任意平面朝下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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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一導靴或滾輪、懸掛裝置端接裝置、垂直滑動門的橫梁或者部件以及液壓驅動電梯上行柱

塞頂部組件的最高部件;2——不小于0.50mX0.60mXO.80m的長方體;3——安裝在轎頂的最高部

件;4——轎頂最高可站人面積水平面;

一一位于轎廂投影部分的井道頂最低部件的水平面與轎頂最高可站人面積水平面之間的垂直

距離;

4——井道頂最低部件與導靴或滾輪、懸掛裝置附件、垂直滑動門的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間

的自由垂直距離.

A一一井道而最低部件與固定在轎頂部件最高部分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

圖A-2頂部空間示意圖

(2)對于通過井道進入頂層的斜形電梯,符合以下要求:

運載裝置的最前端部件與井道末端間的水平距離不小于0.50m,安全空間的高度不

小于2.00m。

A1.2.2.12底坑空間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當轎廂(運載裝置)位于表A1T中規定的最低位置時:

(1)對于非斜行電梯,符合以下要求:

底坑中有一個不小于0.50mX0.60mX1.0m的空間(任一面朝下均可)。

底坑地面與轎廂最低部件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小于0.50m,當夾緊裝置鉗塊、棘

爪裝置、垂直滑動門的部件、護腳板和相鄰井道壁之間,轎廂最低部件和導軌之間的

水平距離在0.15m之內時,此垂直距離允許減少到0.10m;當轎廂最低部件和導軌之間

的水平距離大于0.15m但不大于0.50m時,此垂直距離可按線性關系增加至0.50m。

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和轎廂最低部件(夾緊裝置鉗塊、棘爪裝置、垂直滑動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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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件、護腳板)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小于0.30mo

(2)對于斜行電梯,符合以下要求:

底坑中有一個不小于0.50mX0.60mXI.0m的空間(任一?面朝下均可)。

底坑后壁(正對運載裝置最后端部件的底坑墻壁)與運載裝置最后端部件之間的自

由距離不小于0.50m,當運載裝置最后端部件與導軌之間的水平距離不大于0.15m時,

該自由距離可減小至0.10m。

在運行路徑方向,運載裝置最后端部件與固定的最先可能撞擊點之間的距離不小

于0.30m□

A1.2.2.13底坑設施及裝置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供人員從層門進入底坑的梯子為永久設置,并且不凸入電梯的運行空間。

底坑深度不大于2.50m時,可以采用非永久設置的梯子;如果該梯子在展開位置

可能與運動部件發生碰撞,則當其不在存放位置時,能夠通過電氣安全裝置防止電梯

運行。

(2)進出底坑的通道門符合以下要求:

門的高度不小于1.80m,寬度不小于0.60m;不向底坑內開啟;門上裝有帶鑰匙的

鎖,門鎖住后不用鑰匙能夠從底坑內將門打開;在井道外,通道門近旁有包含“電梯

井道一一危險,未經允許禁止入內”文字的警示標志。

(3)底坑地面平整,無滲水、積水;消防員電梯的底坑內水位限制措施功能有效。

(4)底坑內設有在進入底坑時以及底坑地面上均能夠方便操作的停止裝置和進入底

坑時方便操作的井道照明操作裝置,并且功能有效。

A1.2.2.14導軌支架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每根導軌至少有2個導軌支架,安裝于井道上、下端部的非標準長度導軌的支

架數量符合設計要求。

(2)導軌支架安裝牢固,錨栓(如膨脹螺栓)固定只能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構件上使

用。

A1.2.2.15軌道下方防護措施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人員可以進入斜行電梯運行軌道的下方時,設有無孔的防護隔障,以擋住和收納

可能掉落的碎片或者零件。

A1.2.2.16緩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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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緩沖器固定可靠、無明顯傾斜,并且無斷裂、塑性變形、剝落、破損、銹蝕等

現象。

(2)耗能型緩沖器液位正確,驗證柱塞復位的電氣安全裝置功能正常。

(3)對重緩沖器附近設有清晰的對重越程距離標識。

(4)當轎廂位于頂層端站平層位置時,對重裝置撞板與其緩沖器頂面間的距離不超

過對重越程距離標識上標注的最大允許值。

(5)防爆電梯的緩沖器與轎廂、緩沖器與對重的撞擊面采取的無火花措施保持完

好。

注A1-7:本條第(3)、(4)項不適用于設置前置轎門的斜行電梯。

A1.2.2.17極限位置限制裝置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極限位置限制裝置能夠在轎廂(運載裝置)、對重接觸緩沖器之前或者柱塞接觸緩

沖停止裝置之前起作用,并且在緩沖器被壓縮期間或柱塞在緩沖停止期間保持其作用

狀態。

注A1-8:本條不適用于設置前置轎門的斜行電梯。

A1.2.3電氣設備(裝置)及控制

A1.2.3.1主開關

檢查每臺電梯是否單獨設置符合以下要求的主開關:

(1)從機器空間入口處易于操作,并且在斷開位置上提供能夠鎖住的機構或者“隔

離”裝置。

(2)具有機房時設置在機房內,沒有機房時設置在控制柜內(控制柜未設置在井道

內時)或者緊急操作和動態測試屏上(控制柜設置在井道內時),如果緊急操作屏和動態

測試屏是分立的,設置在緊急操作屏上。

(3)如果從控制柜、驅動主機處不易直接接近主開關,則在該處設有有效的電氣設

備和部件的斷開(隔離)裝置。

(4)不能切斷轎廂照明和通風、機器空間照明、電梯井道照明以及轎頂、滑輪間和

底坑電源插座的電源。

(5)機房為多臺電梯共用時,主開關的操作機構易于識別。

A1.2.3.2斷相、錯相保護功能

檢查斷相、錯相保護功能是否有效。電梯運行與相序無關時,可以不設錯相保

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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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3.3接地保護措施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供電電源自進入機器空間起,中性導體(N,零線)與保護導體(PE,地線)始終

分開。

(2)所有電氣設備及線管、線槽的外露可以導電部分與保護導體(PE,地線)可靠連

接。

(3)含有電氣安全裝置的電路發生接地故障時,驅動主機立即停止運轉;或者在第

一次正常停止運轉后,能夠防止驅動主機再啟動。恢復電梯運行只能通過手動復位。

A1.2.3.4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

檢查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是否功能有效。

A1.2.3.5門旁路裝置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層門和轎門旁路裝置上或者附近標明“旁路”字樣以及該裝置的“旁路”或者

“關”狀態。

(2)處于旁路狀態時,能夠旁路層門關閉觸點、層門門鎖觸點、轎門關閉觸點、轎

門門鎖觸點,但不能同時旁路層門和轎門的觸點;對于手動層門,不能同時旁路層門

關閉觸點和層門門鎖觸點。

(3)處于旁路狀態時,取消正常運行(包括動力操作的自動門的任何運行),并且只

有在檢修運行或者緊急電動運行模式下電梯能夠運行;運行期間,轎廂上的聽覺信號

和轎底的閃爍燈起作用。

(4)提供獨立的監控信號證實轎門處于關閉位置。

A1.2.3.6門回路監測功能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當轎廂停在開鎖區域內、轎門開啟且層門鎖釋放時,對檢查轎門關閉位置的電氣

安全裝置、檢查層門鎖緊裝置鎖緊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和監控信號的正確動作進行監

測;監測到故障時能夠防止電梯的正常運行。

A1.2.3.7制動器狀態監測功能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能夠監測制動器每次動作時每組制動器機械部件的正確動作(松開或者制動),或

者監測每組制動力;當監測到制動器失效時,能夠防止電梯的正常運行。

A1.2.3.8自動救援操作裝置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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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裝置上設有銘牌,標明產品名稱、產品型號、產品編號、制造單位名稱、技術

參數。加裝的自動救援操作裝置的銘牌和該裝置的產品質量證明文件相符。

(2)當電網電源中斷或者故障時,至少等待3s該裝置才能自動投入救援運行;完

成自動救援運行后,維持動力驅動自動門的開門狀態不小于10s再退出自動救援狀

態,關閉層門和轎門,恢復主電源回路。

(3)處在檢修運行、緊急電動運行、對接操作狀態,以及主開關斷開、電氣安全裝

置動作時,不能投入救援運行。

A1.2.3.9檢修運行控制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轎頂設有一個檢修控制裝置,并且功能有效。

(2)如果多個檢修控制裝置切換到“檢修”狀態,則操作任一檢修控制裝置時均不

能使轎廂運行,除非同時操作所有切換到“檢修”狀態的檢修控制裝置上的相同方向

按鈕。

(3)電梯運行仍依靠電氣安全裝置;但當轎廂內的檢修裝置切換到“檢修”狀態

時,能夠使第AL2.1.7條第(3)項所述的電氣安全裝置失效。

A1.2.3.10緊急電動運行控制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緊急電動運行控制功能有效。

(2)操作緊急電動運行開關后,依靠持續按壓的按鈕來控制轎廂運行,按鈕上或者

其近旁清楚地標明運行方向。

(3)進行緊急電動運行操作時,易于觀察轎廂是否在開鎖區域。

A1.2.3.11緊急和測試操作屏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設有顯示裝置或者直接觀察驅動主機的觀察窗,以獲得轎廂運行方向、速度以

及是否到達開鎖區域的信息。

(2)設有停止裝置,除非在其附近1.0m之內有可以直接接近的主開關或者其他停

止裝置。

(3)緊急操作和動態測試功能有效。

A1.2.3.12緊急報警裝置(對講系統)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轎廂內的緊急報警裝置采用由應急電源供電的雙向對講系統與救援服務持續聯

系。如果電梯行程大于30m或轎廂內與進行緊急操作處之間無法直接對話,則在轎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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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和進行緊急操作處設置由應急電源供電的對講系統或類似裝置。

對于消防員電梯,還設有在優先召回和消防員使用階段用于轎廂和消防服務通道

層之間、轎廂和機房或者緊急和測試操作屏之間的雙向對講系統或者類似裝置,并且

在消防員入口層的裝置無需按壓控制按鈕。

A1.2.3.13防爆電氣部件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部件銘牌上標明型號、制造日期、防爆標志、防爆合格證號、制造單位名稱和

相關技術參數,其防爆合格證號在有效期內。

(2)本質安全型電氣部件的本質安全標志、無電氣聯鎖隔爆型電氣部件的“斷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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