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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1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夏商西周本章內容1.1

中國法的起源1.2夏商時代的法制1.3西周的法律制度1.1中國法的起源1、法產生的一般規律生產力剩余產品階級和階級斗爭灋私有制廌:獬豸2、中國法產生的特征(1)氏族血緣關系的延續和強化

延續與比較基本社會組織

組織特征

維系手段

原始社會

氏族

血緣關系

習慣

階級社會

國家

地域關系

法律

(2)法源于禮禮的產生:禮來源于人們的日常生活,并與祭祀有密切聯系。

禮禮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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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的綜合性l

禮的習俗性l

禮的等級性l

禮的保障手段的非確定性

禮的性質:中國古代早期的綜合性社會規范。(3)刑起于兵“刑”字的來歷據研究,“刑”字是由“井”字衍生而來的。“井”字的最原始意義是“型”,即制作器物的模型。引申為典范、規范的意思。后來,在“井”旁加上“刂”部,才有了刑殺的含義。

。(3)刑起于兵“刑起于兵”的含義與根據兵——戰爭l

《易經》:“師出以律”l

肉刑的形態與戰爭密切相關l

司法官員的名稱與軍事職務相聯系刑的性質——刑罰1.2夏商時代的法制1、夏朝法制概況關于“禹刑”、“夏刑三千條”與法律淵源“不用命”、“昏墨賊殺”與“不孝”“圜土”、“夏臺”與監獄“《左傳·襄公二十六年》引《夏書》:“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商代的立法《史記·殷本紀》:“帝太甲既立三年,不明,暴虐,不遵湯法,亂德,于是伊尹放之于桐宮?!薄吨駮o年》又載:“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湯刑?!倍继岬搅藴袒驕ā袒驕☉斦J為是商代法律的總稱。應當還是以習慣法為主,可能會有成文的,但不會是主體,更不會公開。3、商代的刑事法律罪名違命、亂政、疑眾等《禮記·王制》:“析言破律、亂名改作、執左道以亂政,殺。作淫聲、異服、奇技、奇器以疑眾,殺。”3、商代的刑事法律刑名(1)五刑墨,或黥:在面部刺字并涂墨;劓:割鼻;剕,或刖、臏,秦漢時稱斬趾:砍去一足;宮,或腐、淫、椓:破壞人的生殖機能;大辟:辟,甲骨文中指災禍。大辟是最大的災禍,即死刑。(2)其他刑罰:炮烙(páogé)、醢(hǎi)、脯(fǔ)、剖心、斫(zhuó)脛等。。4、司法制度的特色神判:托名神意進行司法活動。甲骨文:“貞:王聞惟辟?”,“貞:刖宰八十人不死?”等。監獄:圜土械具:梏(手)、枷(頸)、桎(足)

1.3西周的法律制度1、法制指導思想敬天保民、明德慎罰敬天保民:周初統治者認識到,天命不是固定不變的。“皇天無親,惟德是輔”,如果統治者喪失了德,天就會改變成命。而天又是根據什么考察統治者的德性的呢?“天聰明自我民聰明”,對統治者的評價取決于民眾的評價。因而,要長久保持統治地位,就必須“懷保小民”。明德慎罰:“明德”,就是倡導德政;“慎罰”,就是謹慎用刑。

《尚書·康誥》:“若有疾,惟民其畢其咎;若保赤子,惟民其康乂”《尚書·無逸》:“厥或告之曰:‘小人怨汝詈汝’,則皇自敬德,厥愆,曰朕之愆?!薄渡袝涡獭罚骸巴踉唬簡韬?!敬之哉!官伯族姓,朕言多俱。朕敬于刑,有德惟刑。”《尚書·康誥》:“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時,丕蔽要囚。”《尚書·無逸》:“不永念厥辟,不寬綽厥心,亂罰無罪,殺無辜,怨有同,是叢于厥身?!庇H親、尊尊親親,即親其所親,父子、兄弟等親屬之間應當嚴守倫理要求,各安其位,和睦相處;尊尊,即尊其所尊,天子、諸侯、卿大夫、士和平民等也要各安其位,尊敬長上。親親側重于家庭關系,尊尊側重于政治關系,由親親而尊尊,形成符合禮的要求的社會秩序。2、宗法制以血緣關系為基礎而形成的一種家國一體的政治體制,用以規范貴族的權位繼承和保障貴族世襲統治。西周時期正式成型?;驹瓌t有兩條:一是大宗率小宗,二是嫡長子繼承制。

金字塔式政治結構天子卿大夫諸侯士3、周公制禮與禮的系統化以周公為代表的西周統治集團,在總結夏、商兩代禮制的基礎上,對禮進行了系統化,使禮成為有“本”有“文”,上可以經國家、定社稷,下可以約束人們日常言行的綜合性規范體系?;槎Y喪禮祭禮冠禮相見禮鄉飲酒禮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禮記·曲禮上》4、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九刑”、“呂刑”與西周刑事立法(1)九刑:《左傳·昭公九年》:“周有亂政而作九刑”。關于“九刑”的性質,主要觀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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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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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2)呂刑:史書記載,西周穆王時期,司寇呂侯(甫侯)為“訓夏贖刑”而作“呂刑”。關于“呂刑”的性質,也有兩種認識:

l刑法

l用刑之道西周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1)以德為本,慎刑、中刑《尚書·呂刑》:“德威惟威,徳明惟明”;“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2)重視主觀心理《尚書·康誥》:“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終,自作不典,式爾,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乃有大罪,非終,乃惟眚災,適爾,既道極厥辜,時乃不可殺。”

《周禮·秋官·司刺》有“三宥之法”:不識、過失、遺忘

(3)衿老恤幼《禮記·曲禮上》載:“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焉。”《周禮·秋官·司刺》有“三赦之法”:幼弱、老耄、蠢愚

(4)疑罪從輕

《尚書·呂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其審克之?!薄抖Y記·王制》:“附從輕,赦從重?!弊锩c刑名(1)罪名違反王命侵犯財產聚眾飲酒殺人不孝不友

(2)刑名除五刑外,史書提到的還有:鞭、撲、流、圜土之制和嘉石之制等。

l圜土之制:對犯罪者適用的一種勞役刑。《周禮·秋官·司圜》:“凡害人者,弗使冠飾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l嘉石之制:對未構成犯罪的一般過錯適用的一種勞役制度?!吨芏Y·秋官·大司寇》:“凡萬民之有罪過,而未麗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捁而坐諸嘉石,役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西周的民事法律所有權制度土地:周天子所有——井田制動產:私有制動產包括奴隸:文王“有亡荒閱”。契約制度(1)買賣契約:質劑。質:買賣大宗貨物適用的較長的契約。劑:買賣小宗貨物適用的較短的契約。(2)借貸契約:傅別婚姻制度(1)婚姻原則一夫一妻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

(2)婚姻成立“六禮”程序: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

男家委托媒妁,向女家求婚問得女方姓名生辰卜問吉兇男家將卜得的吉兆通告女家男家向女家送交聘財,訂婚男家擇取吉日,確定婚期成婚之日男方親往女家迎娶(3)婚姻解除七去(出)三不去

七去: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多言、竊盜

三不去:有所取無所歸、有更三年喪、前貧賤后富貴繼承制度(1)商前期:兄終弟及;后期開始:父死子繼(2)西周:進一步明確嫡長子繼承制6、西周的司法制度司法機構(1)周天子擁有最高司法權(2)大司寇(3)士(4)司徒等其他官員訴訟制度(1)起訴:獄訟有別?!吨芏Y·秋官·大司寇》有:“以兩劑禁民獄”、“以兩造禁民訟”的記載。據漢鄭玄解釋:“獄謂相告以罪名者”,“訟謂以財貨相告者”(2)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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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權制度: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和八辟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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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制度:契約證據和五聽

。五聽:辭聽:觀察受審者的言辭,有無言語錯亂。色聽:觀察受審者的表情,是否驚惶失措。氣聽:觀察受審者是否緊張喘息。耳聽:觀察受審者的聽覺是否遲鈍。目聽:觀察受審者有無目光失神。

本章內容2.1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律思想2.2春秋戰國時期法律制度的變革

2.1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律思想1、春秋戰國時期法律思想概況儒家:亂的根源在于禮樂制度的廢馳,應當在繼承“周禮”的基礎上,重新確立一套新的禮樂制度;法家:則把注意力集中在法律本身的變革上,主張以法治國,用嚴刑峻罰推行改革;墨家:當務之急是用“兼相愛,交相利”的原則改造社會;道家:天下之亂其實正是所謂禮、法或利造成的禍害,要想天下太平,就應當依據“道”無為而治。.2、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內容孔丘(公元前551年—前479年),字仲尼,魯人。曾任中都宰,后為司寇。記載其言論的是《論語》,為研究孔子思想的主要依據。孟軻(約公元前372年—前289年),鄒國人,留有《孟子》一書傳世。

(1)

“和”——儒家的法律價值目標“和”的含義?!稜栄拧罚骸埃希┬≌咧^之和?!焙笠鞛檎{和樂器之音,更引伸為調和、和諧之意。與“和“密切聯系的名詞是“中”?!爸小笔恰昂汀钡牡牟僮鳂藴剩盐蘸弥?,也就實現了“和”?!爸小被颉爸杏埂笔侵袊軐W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名詞。強調“中”是貫穿《周易》始終的核心思想之一。“中”是指事物發展過程當中最適當的位置或狀態。“和”與等級制孔子重視禮,主張以禮治國??鬃幼羁粗氐挠质嵌Y所要求的尊卑有序的等級秩序。這種等級秩序應當是什么樣的呢?儒家禮樂并提,人們也將儒家主張的制度稱之為禮樂制度,樂最能體現儒家心目中理想的禮的狀態。樂是由高低不同的音符組成的,音符之間諧和一致,構成美妙的樂章。所以理想的社會必須是具有和諧的等級制的社會。荀況:“或祿天下而不自以為多,或監門、御旅、抱關、擊柝,而不自以為寡。故曰:‘斬而齊,枉而順’?!钡燃壍臉藴室皇堑虏?,二是倫理??鬃樱骸跋冗M于禮樂,野人也;后進于禮樂,君子也。如用之,則吾從先進?!避鳑r:“雖王公士大夫之子孫也,不能屬于禮義,則歸之庶人;雖庶人之子孫也,積文學,正身行,能屬于禮義,則歸之卿相士大夫?!眰惱順藴适菍⑻烊坏膫惱黻P系移植到一切社會關系,尤其是政治關系當中來,使其設計的等級制度也變得“天然”和諧起來。(2)

“仁”——等級制的倫理基礎和教化手段“仁”的含義。

孔子對仁所做的最重要的解釋是“愛人”,《論語·顏淵》記云:“樊遲問仁,子曰‘愛人’?!彼^仁,也就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就是以仁愛的精神處理親屬之間的關系。而且,仁的精神不應當只局限在親屬關系的范圍內,“泛愛眾,而親仁”,要把仁愛的精神推而廣之,由父母、兄弟、夫婦,推廣到一切人,乃至于一切社會關系,包括政治關系。有子:“孝弟也者,其為人之本,其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鮮;不好犯上而好作亂者,未之有也?!?/p>

仁的基本要求儒家認為,為仁并不難,因為,仁實際是人的天性。孟子說:“仁義禮智,非由外鑠我也,我固有之也。”又說:“君子所性,仁義禮智根于心?!倍酥詴胁蝗实南敕ê托袨閯t是后天環境影響的結果。正所謂:“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習相遠。”

“克己復禮”就是仁的基本要求。

孟子對“仁”的發展孟子將孔子的仁的規范發展為“仁政”,認為仁應當建立在一定的物質基礎之上,即首先應當“制民之產”。孟子提出“明君制民之產,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樂歲終身飽,兇年免于死亡。然后驅而之善,故民之從之也輕?!薄敖褚仓泼裰a,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樂歲終年苦,兇年不免于死亡。此惟救死而恐不瞻,奚暇治禮義哉?”

(3)

“德主刑輔”——法律的最終定位《論語·憲問》說:“君子而不仁者有矣夫,未有小人而仁者也?!边@樣,有時就需要刑的力量予以強制性的糾正,正所謂“政寬則民慢,慢則糾之以猛;猛則民殘,殘則施之以寬。寬以濟猛,猛以濟寬,政是以和”。儒家認為,“德主刑輔”首先是說二者在地位上不一樣;同時,在具體適用上也還應當有先后之分,即所謂“先教后誅”。儒家還認為,在強調德教作用時,尤其應當強調在上者的德。子曰:“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孟子、荀子等人繼承了孔子的上述思想,形成了儒家標志性的“人治”理論。荀子:“法不能獨立,類不能自行,得其人則存,失其人則亡”

“有治人,無治法”

.3、法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內容商鞅(約公元前390年—前338年),衛國人,名公孫鞅,因在秦變法有功,被封于商,故稱商鞅。韓非(約公元前280年—前233年),韓國人,《史記·老子韓非列傳》稱“非為人口吃,不能道說,而善著書”。

(1)法的含義

法家認為,立法的內容應當根據形勢的變化和國家的需要來確定,即“當時而立法,因事而制禮”。法家宣布,國家的需要就是立法的根據。法家沒有把法律的權威寄托于神或祖先,他們認為,法律之所以有權威,就是因為它是君主的命令。概括起來,法家認為,法就是君主根據國家需要所發布的命令。(2)法的效力觀只要是君主以法的形式頒布的東西,就一定具有效力,而且必定要實現它百分之百的效力,即所謂“信賞必罰”。法律的效力只取決于立法者的意愿,沒有必要努力去使義務者感到法律是合理的。

維持法律效力的唯一辦法就是法律制裁,而且,這種制裁必須是高強度的,即法家一貫主張的重刑。只承認法律是唯一一種控制社會的形式,拒絕用道德等控制形式來彌補法律的不足。(3)法與道德法家認為,法律和道德一樣,都是在不斷變化的。法家不承認有什么先驗的、永恒的道德。在道德與法律的關系上,法家認為,法律是國家的根本所在,道德是從屬于法律的第二層次的范疇?!渡叹龝ぎ嫴摺罚骸八^義者,為人臣忠,為人子孝,少長有禮,男女有別,非其義也;餓不茍食,死不茍生,此乃法之常也。圣王者不貴義而貴法,法必明,令必行,則已矣?!?/p>

“力生強,強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力?!?/p>

結論:法家并不擯棄一切道德,但又堅決反對道德教化。道德只能是第二性的,是一個消極的、被動的存在,也就是作為法律作用的后果而存在。(4)法與犯罪預防法家認為,人性天生是惡的,具體表現就是“欲”,就是求利之心。而且,這種不顧一切求利的本性是不可能改變的。法家積極評價了人性惡,認為求利之心正是立法的基礎。法家對人性的認識,實際上已經排除了儒家所主張的兩種預防犯罪的方法:一是道德教化。二是富民。

基于上述結論,在法家的心目中,犯罪動機人人都有,人人都是壞蛋,都有犯罪的可能性。至于可能會否變為現實,就看外在環境了。要想杜絕犯罪,辦法只有一個,即造成一個“不能為奸”的“勢”(外在環境)。法家的結論是,杜絕犯罪的“勢”,就是“重而必”的懲罰。其邏輯是,“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生,則重者無從至矣?!保?)法、術、勢相結合的治國理論術。韓非的所謂術,就是君主任用百官、駕馭百官的權術。用術應

“大不可量,深不可測”。勢。勢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指勢力,即整個國家的政治、經濟、軍事勢力;二是指權勢,即君主所擁有的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的絕對權力。勢只能由君主“獨制”,“權勢不可以借人”。法、術、勢的關系。相互依存、相互作用。2.2春秋戰國時期法律制度的變革1、利崩樂壞與公布成文法禮崩樂壞據《春秋》記載,當時,“弒君三十六,亡國五十二,諸侯奔走不保其社稷者不可勝數”。在這種形勢下,一些諸侯國為了生存或稱霸,紛紛改革阻礙社會發展的落后制度,以期富國強兵。改革的重點主要集中在土地制度、賦稅制度和戶籍制度上。這些改革標志著周禮所確立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崩潰。

公布成文法

人物介紹子產,春秋時期著名的政治家,長期任鄭國執政。他在鄭國進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左傳·襄公三十年》記云:“子產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廬井有伍?!弊赢a十分重視法律的作用,堅持依法辦事。鄧析,鄭國大夫,他精研法律,并經常助人進行訴訟?!秴问洗呵铩るx謂》記云,鄧析“與民之有獄者約:大獄一衣,小獄襦袴。民之獻衣襦袴而學頌者不可勝數。以非為是,以是為非,是非無度,而可與不可日變。所欲勝,因勝;所欲罪,因罪”。

公布成文法的主要事件(1)公元前536年,鄭國執政子產“鑄刑書于鼎,以為國之常法”,即將法律鑄在金屬鼎上,向全社會公布,史稱“鑄刑書”。

(2)公元前530年,鄭國的鄧析“欲改鄭所鑄刑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書之于竹簡,故言“竹刑”。

(3)公元前513年,晉國的趙鞅、荀寅把前任執政范宣子制作的刑書全文鑄在鐵鼎上,公諸于眾,史稱“鑄刑鼎”。鑄刑書(鼎)公布成文法的歷史意義(1)公布成文法對中國古代法制模式發展的形式意義。第一次使“法”在形式上完整了。(2)公布成文法對推動制度變革的社會意義。成文法的公布,鞏固了改革成果,標志著新興地主階級奪權斗爭取得了重大勝利,為新的生產關系的產生與發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條件。2、《法經》的主要內容和意義

魏文侯在位時,任用早期法家的代表人物李悝為相,推行變法。在政治上,進一步廢除奴隸制的世卿世祿制度;在經濟上主張“盡地力之教”,鼓勵墾荒,實行土地私有制。李悝主張“賞必行,罰必當”,重視法律的作用,他總結了春秋以來各諸侯國的立法經驗,制定了《法經》。

《法經》的主要內容(1)《法經》的篇章體系:《法經》分為六篇,即盜法、賊法、囚法(或網法)、捕法、雜法和具法。

(2)《法經》的內容:明朝董說《七國考》援引漢代桓譚所著《新論》中的一些記載,可以幫助了解其大概內容。

“秦魏二國,深文峻法相近。正律略曰:殺人者誅,籍其家,及其妻氏;殺二人及其母氏;大盜戌為守卒,重則誅;窺宮者臏,拾遺者刖。曰:為盜心焉。其雜律略曰:夫有一妻二妾其刑馘;夫有二妻則誅;夫有外夫則宮。曰淫禁。盜符者誅,籍其家;盜璽者誅;議國法令者誅,籍其家,及其妻氏。曰狡禁。越城一人則誅,自十人以上夷其鄉及族。曰城禁。博戲罰金三幣,太子博戲則笞,笞不止則特笞,不止則更立。曰嬉禁。群相居一日則問,三日四日五日則誅,曰徒禁。丞相受金,左右伏誅;犀首以下受金則誅;金自鎰以下罰,不誅也。曰金禁。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族。其減律略曰: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減,罪卑一減;年六十以上,小罪情減,大罪理減。武侯以下守為法矣?!?/p>

《法經》的特點(1)《整個法典體現了鮮明的法家思想的特色。

(2)《法經》的內容重點突出。

(3)《法經》反映了戰國時期的立法水平已經達到了相當的高度

《法經》的意義(1)《法經》在推動戰國時期政治經濟的變革和發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2)《法經》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較為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為后世立法樹立了楷模。

3、商鞅變法

公元前361年,秦孝公發布招賢令,商鞅因而攜李俚的《法經》來到秦國,很快得到秦孝公的重用。于是,商鞅以法家思想為指針,在秦國進行了一次戰國時期最有成效的變法活動。

運用法律手段,實現富國強兵。

(1)農業方面:先后頒布《墾草令》、《為田開阡陌令》和《分戶令》,確立新的生產關系;提高糧價,獎勵耕織;限制商人的利益,打擊游手好閑的人。(2)軍事方面:商鞅頒布了《軍爵律》。商鞅設置了從公士到徹侯的二十等級爵位,規定按軍功行賞,即“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

廢除世卿世祿制度,剝奪舊貴族的特權商鞅實行按軍功授爵的辦法,就是打破舊傳統的有力措施。這一辦法造就了一批新的軍功地主,壯大了新興地主階級的力量。同時,商鞅還規定:“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沒有軍功即取消其爵祿和貴族身份,“子弟為匹夫”成為秦國普遍的現象。同時,商鞅還取消分封制,推行郡縣制,改變世襲貴族壟斷地方政權的局面,舊貴族的勢力遭到根本性的打擊,從而使變法得以順利開展。變革法律制度,推行法治

(1)改“法”為“律”。

(2)公開法律。使法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知之”。

(3)“重刑輕罪”,“以刑去刑”。為此,商鞅采取了族刑連坐、獎勵告奸等措施,嚴格法制。

(4)法律實施的平等性,也即商鞅所說的“壹刑”?!渡叹龝べp刑》:“所謂壹刑者,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功于前,有敗于后,不為損刑;有善于前,有過于后,不為虧法。雖忠臣孝子,有過必以其數斷?!?/p>

本章內容3.1秦朝的立法概況

3.2秦朝的刑事立法3.3秦朝的民事立法

3.4秦朝的經濟管理立法

3.5秦朝的行政管理立法

3.6秦朝的司法制度

3.1秦朝的立法概況1、秦簡與秦朝立法(1)秦朝立法史簡介商鞅入秦之前,秦國已進行了一些變革。商鞅變法使秦真正進入“以法治國”的時代,進行了大規模的立法活動。秦始皇統一中國后,頒布了一些以統一為目的的法令。.(2)秦簡1975年,湖北省云夢縣睡虎地發現,一千多支,涉及到的律名有近三十種。另外,還有法律答問、封診式、為吏之道等幾部分。(3)秦朝的法律形式律:中國古代以刑事法律為主的系統的、規范的法律文件。制、詔:命為制、令為詔。封建君主針對具體的事件而發布的法律文件。式:關于國家機關工作程序和有關公文格式的法律文件。法律答問:法律解釋。廷行事:判例。另有課(勞動定額)、程(工作人員考核標準)等。3.2秦朝的刑事立法1、罪名秦朝的罪名體系龐雜,見于史料的有幾十種,其中較有特點的有:謀反誹謗妖言以古非今妄言與非所宜言投書2、刑名

(1)死刑戮:《法律答問》:“生戮,戮之已乃斬之謂也?!毕刃倘枋颈?,然后再斬殺。磔:裂其肢體而殺之。即車裂棄市:當眾執行死刑。腰斬:攔腰斬斷梟首:砍頭并將首級懸于高竿示眾定殺:生埋具五刑:五刑并用(2)肉刑黥、劓、斬左趾、宮笞:秦簡常稱“治”,即以竹板責打髡、耐髡:剃光頭發耐:剃去鬢須(3)

“徒刑城旦舂:城旦,為早起筑城;舂,為舂米。男犯服筑城等苦役,而女犯服舂米等苦役的一種刑罰。鬼薪白粲:鬼薪,為宗廟祭祀所用之薪柴;白粲,為宗廟擇米。男犯為宗廟砍柴,而女犯為宗廟擇米的一種刑罰。司寇、作如司寇:強迫犯人到邊地服勞役,兼作防御。候:《說文》:“候,伺望也?!睆娖确溉巳ミ叺厮磐麛城?。隸臣妾:強迫犯人為官奴婢的刑罰。(4)遷、謫:將犯人遷至指定地區,禁止擅自返回原籍的一種刑罰。多適用于官吏,也適用于百姓。(5)貲:罰金。(6)廢:限定官吏終生不得再為官的刑罰。適用于官吏的一種身份刑。3、刑罰適用通則刑事責任能力秦以身高為刑事責任年齡的標準。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例:(1)甲小未盈六尺,有馬一匹自牧之,今馬為人敗,食人稼一石,問當論不當論?不當論及償稼。(2)甲盜牛,盜牛時高六尺,系一歲,復丈,高六尺七寸,問甲何論?當完為城旦。以犯罪意識的有無作為定罪與否的標準例:(1)甲盜,臟值千錢,乙知其盜,受分臟不盈一錢。問乙何論?同論。(2)甲盜錢以買絲,寄乙,乙受,弗知盜,乙論何也?毋論。區分故意和過失例:(1)甲告乙盜牛若賊傷人,今乙不盜牛、不傷人,問甲何論?

端為,為誣人;不端,為告不審。(2)甲告乙盜牛,今乙盜羊,不盜牛,問何論?為告不審。數罪合并重論例:(1)誣人盜值廿,未斷,又有它盜,值百,乃后覺,當并臟以論。(2)當黥城旦而以完城旦誣人,何論?當黥劓。共同犯罪加重例:(1)五人盜,臟一錢以上,斬左趾,又黥以為城旦。(2)士伍甲盜……臟值過六百六十……甲當黥為城旦。自首減刑誣告反坐連坐:親屬連坐、鄰伍連坐、職務連坐3.3秦朝的民事立法

1、所有權制度在秦,土地私有和國有并存。秦自商鞅變法以后,承認土地私有,尤其是通過獎勵軍功,促進了土地私有化。秦法律嚴格保護土地私有,盜徙封就是有關罪名。2、債權關系

秦簡中只見有關對債權擔保及實現方式的限制。例:《法律答問》:“百姓有責,勿敢擅強質。擅強質及和受質者,貲二甲。”也有以勞務抵債的規定:

“有責于公,以其令日問之,其弗能入及賞,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錢?!?、婚姻制度婚姻關系的確立和解除,都必須經過官府。例:《法律答問》:“有女子甲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當論不當?已官,當論;未官,不當論。”“棄妻不書,貲二甲?!狈蚱薜匚幌鄬ζ降?,但贅婿社會地位低下。例:《法律答問》:“妻悍,夫毆治之,決其耳,若折肢指膚體,問夫何論?當耐。”在家庭財產的處理上也較平等。3.4秦朝的經濟管理立法

1、農業立法

主要的法律:田律、廄苑律、倉律、效律、牛羊課等。農田管理:下級官府要及時向上級報告谷物生長過程中降雨情況、抽穗情況等。發生災害,也要及時報告災情。對種子的管理使用甚至播種數量都有規定。畜牧管理:每年對耕牛進行數次考核,正月進行大考核,成績優異者,主管官員要受獎,成績差者,要受罰。倉儲管理:專有倉律調整。谷物、芻稿入倉,要進行登記,倉門標明:某倉貯有谷物若干石,倉嗇夫某、佐某、史某、廩人某。2、手工業立法

均工、工人程有規定:對不同的工人,新工人和熟練工人、男工和女工的勞動定額有不同的規定。對“工師”培養學徒的時間也有限制,對提前出徒而且學得好的,還有獎賞。對產品的規格有嚴格限制。如《工律》: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長、廣亦必等。權、斗、升等衡器至少每年應校正一次。對誤差超過標準的,要進行處罰。對產品質量要定期考評,比如,被評為下等的,罰工師一甲,丞和曹長一盾。3、賦役立法田賦:按照土地的數量征收賦稅。不如實報告構成“匿田”戶賦:按戶征收的賦稅。如隱匿不報的,構成“匿戶”。為擴大稅源,規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徭役:秦律規定,男子十七為“傅籍”年齡,六十歲免老。不報或虛報者要受到處罰。征發徭役時,凡地方官已下令征調而逃亡不報到的,構成“逋事”;已報到登記中途逃亡或已到服役地點而逃亡的,構成“乏徭”。3.5秦朝的行政管理立法

皇帝三公九卿1.行政機構的設置

(1)中央機構丞相:皇帝之下的最高行政長官,總理政務。太尉:最高軍事長官。御史大夫:轉呈奏章、下達詔令;監察。

三公奉常:祭宗廟、司禮儀。郎中令:負責宮廷警衛。衛尉:負責皇城警衛。太仆:掌管皇家車馬和全國的馬政。廷尉:掌刑獄,負責審判。典客:掌管少數民族事務。宗正:掌管皇族事務。治粟內史:掌管全國農田谷物和財政收支。少府:掌管山海池澤的稅收。

九卿(2)地方郡,設郡守,為長官;郡尉為武官,掌地方武裝;監御史,掌地方監察??h,設縣令(萬戶以上)或縣長(萬戶以下),為長官;縣丞、縣尉為副官,分掌文武??h以下設鄉、亭、里等基層組織。2、官吏的任用制度

(1)任官的標準具備任官的實際能力。道德上達到“五善”:中(忠)信敬上,精(清)廉毋謗,舉事審當,喜為善行,龔(恭)敬多讓。年齡達到標準?!吨美袈伞罚骸俺舢攭岩陨??!薄抖Y記·曲禮上》:“三十曰壯,有室?!辈坏萌斡脧U官。(2)任官的程序

經現職官吏保舉。上級可以保舉下級,反之亦可。分別批準??たh長官都由皇帝親自批準。其他屬官本官府自行批準。經過正式任命?!吨美袈伞罚骸俺簟⑽?,已除之,乃令視事及遣之;所不當除而敢先見事,及相聽以遣之,以律論之?!倍ㄆ谌喂?、隨時補缺。《置吏律》:“縣、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屬,以十二月朔日免除,盡三月而止之。”即從十二月初一到來年三月底四個月為任免屬吏時間。但“其有死亡及故有缺者,為補之,毋需時?!保?)級別劃分六百石以上,為顯大夫,高級官吏??h令、郡以上。一百石以上,有秩吏,中級??h長、丞等。百石以下,斗食之吏,低級。1、司法機構

(1)中央司法機關

一是廷尉,為中央最高司法機關。二是御史大夫,參與訴訟,尤其是皇帝交辦的詔獄。

3.6秦朝的司法制度(2)地方司法機關

郡縣行政司法合一??は略O各曹分掌事務,其中,辭曹掾史、決曹掾史輔佐審理??h設辭曹掾史、獄掾輔助審理案件

2、訴訟制度(1)訴訟的提出形式:一是當事人或其他百姓向司法機關告發;二是官吏履行職責糾舉,如御史、游徼、求盜等。對起訴的限制表現為三方面:(1)限制非公室告賊殺傷、盜他人為公室告;子盜父母,父母擅殺、刑、髡子及奴妾為非公室告。公室告的案件必須告發,而非公室告的案件不得告發,否則要追究責任。

(2)“州告”不理《法律答問》:“何謂州告?州告者,告罪人,其所告且不審,又以它事告之。勿聽,而論其不審?!保?)獎勵告奸與誣告反坐并用。(2)訊問、勘驗與查封秦簡中多處見到訊問證人的記載。如在《賊死·爰書》中記錄司法官吏在勘驗現場后,主動訊問甲同亭人員、鄰居丙,是否知道該男子死于哪一天,有沒有聽到呼喊聲等。《穴盜·爰書》有訊問同里的證人關于涉案人員乙穿過什么衣服的記載。秦簡中記載有賊死、穴盜、經死等幾起案件的現場勘驗筆錄。極其詳盡。查封在秦簡中稱為封守?!斗庠\式》中保留一爰書。

(3)審訊基本方式是由主審官員進行糾問:首先由被告人自行陳述,有矛盾或不實之處進行反復詰問。如被告人反復無常,不講實情,則可以刑訊。但是認為“笞掠為下,有恐為敗?!?,而且,“笞掠之必書曰:爰書:以某數更言,無解辭,笞訊某?!?/p>

本章內容4.1漢朝法制的指導思想4.2漢朝的立法概況4.3漢朝法律的主要內容4.4漢朝的司法制度

4.1漢朝法制的指導思想1、漢初的黃老思想

黃老思想,是戰國中期產生的一個思想派別。1973年長沙馬王堆3號漢墓出土的《黃老帛書》,比較集中地反映了黃老思想的主要內容,其中包括《經法》、《十六經》、《稱》、《道原》等四篇。陸賈的《新語》也是反映黃老思想的著作。被認為是集漢初黃老思想之大成的著作是《淮南子》,但其產生較晚,未對漢初的政治法律實踐起實際的指導作用。(1)黃老思想的主要內容“清靜無為”——道家“進退循法”、依法辦事,“循守成法”、“法立而弗敢廢”——法家“省法令”,“不苛細小”——儒家(2)漢初黃老思想盛行的原因漢初統治者對秦二世而亡歷史教訓總結的結果。中國古代政治法律思想發展的必然結果。漢初政治、經濟形勢的客觀要求2、“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與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確立(1)新儒學的產生與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確立的歷史背景西漢初年政治經濟的發展。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發展的必然產物。黃老思想的鋪墊。(2)漢朝確立的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主要內容基礎理論:天人關系董仲舒繼承了商周以來的天命觀,仿效道家哲學,也在其思想體系中樹立了一個創造一切、支配一切的人格神——“天”?!叭酥误w,化天數而成”“人之性情,有由天者矣”?!叭柿x制度之數,盡取之天”。“天道之大者在陰陽”“天數右陽不右陰”。(3)董仲舒提出的思想觀點

君權天授

“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王道之三綱,可求于天”“君臣、父子、夫婦之義,皆取之陰陽之道。君為陽,臣為陰;父為陽,子為陰;夫為陽,妻為陰?!薄暗轮餍梯o”“德教之于刑罰,猶此也。故圣人多其愛而少其嚴,厚其德而簡其刑,以此配天?!薄靶陶叩轮o,陰者陽之助也?!薄皳犜A,無有所阿”。董仲舒堅持“大德而小刑”、“先德而后刑”。但在“刑”的應用問題上,董仲舒提出了自己的觀點,他主張以事實為根據,依據法律嚴明賞罰。他說:“名責實不得虛言,有功者賞,有罪者罰,功盛者賞顯,罪多者罰重。不能致功,雖有賢名不予之賞;官職不廢,雖有愚名不予之罰。”司法官員審理案件應當“據法聽訟,無有所阿”。4.2漢朝的立法概況

1、立法活動

(1)《九章律》與西漢初期的立法“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薄毒耪侣伞罚菏捄卧谇芈傻幕A上制成。其前六篇的篇名與《法經》相同,另增戶、興、廄三篇,共九篇,故稱《九章律》。其中戶律主要規定戶籍、賦稅及婚姻之事;興律主要規定征發徭役、城防守備之事;廄律主要規定牛馬畜牧和驛傳之事?!毒耪侣伞繁徽J為是漢律的核心部分。《傍章律》:叔孫通制《傍章律》十八篇,集中規定各種官廷禮制。(2)《越宮律》、《朝律》和西漢中后期的立法《越宮律》:漢武帝在位時期廷尉張湯制定的有關宮廷警衛方面的法律,共計27篇。《朝律》:御史趙禹制定的有關朝賀制度的法律,共6篇。

以上,《九章律》、《傍章律》、《越宮律》和《朝律》共計60篇,一般將這60篇統稱為漢律。此外,《左官律》、《酌金律》、《沈命法》等也是西漢為加強中央集權而制定的一些法律。(3)東漢時期的修律活動東漢時期基本上沿用了西漢立法,其間也進行過幾次修律活動,但整體上沒有大的變革。

總結:漢朝的立法活動是在《九章律》的基礎上,根據需要逐漸進行的,延續的時間很長。其立法沒有一個的統一的綱目體系,甚至也沒有貫徹一致的原則為指導,導致漢律規模龐大,體系雜亂?!稌x書·刑法志》稱其“盜律有賊傷之例,賊律有盜章之文,興律有上獄之法,廄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錯糅無?!薄_@說明漢朝在立法技術上尚處于比較低級的階段。2、法律形式

(1)律自從商鞅改法為律以后,律就成為秦漢時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從漢律的篇名和內容上看,律既是綜合性法典的名稱,如《九章律》,也是某一方面單行法律的名稱,如《越宮律》。漢朝與秦朝一樣,律在內容上沒有什么規范,尤其是和令沒有什么區別,比如,《置吏律》就是典型的行政法令。(2)令令是皇帝針對特定事件臨時發布的詔令。所謂“天子詔所增損,不在律上者為令”。由于令的發布具有隨意性,其內容比律更為龐雜,宣帝時,不得不把令按時間順序編成“令甲”、“令乙”、“令丙”等。(3)科根據劉熙《釋名》解釋:“科,課也,課其不如法者罪責之也。”即運用法律定罪量刑謂之科,科為司法行為?!掇o海》解“科”云:“原意為判處刑罰。漢代為擴大某些法律條文的適用范圍,或改變原來規定的刑罰,常在一些法律條文下增加有關處刑的規定,這種規定亦稱科,成為一種獨立的法律形式?!笨梢姡瑵h朝的科應當是專門規定有關刑律適用問題的法律形式。(4)比比,又稱決事比,是指當發生法律無明文規定的案件或其他疑難案件時,或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條文,或比照同類典型判例處理。據《漢書·刑法志》記載,西漢武帝時僅死罪決事比就有13472事,說明漢朝的比確是一種法律形式,而且適用非常廣泛。1、刑事立法(1)漢朝刑事立法的基本制度上請制度:上請制度是規定一定級別的貴族、官僚犯罪后,可以在上報皇帝后得到寬免的一種制度。上請制度的適用范圍不斷擴大,到東漢時,不滿600石的官吏也都可享受這種特權待遇。恤刑制度:恤刑制度是指法律對老幼弱者等特殊主體寬免法律責任或給予其他優待的一種法律制度。另外,漢朝還有照顧婦女的“女徒顧山”制度,即女犯可以不親自服苦役,而是出錢代役。4.3漢朝法律的主要內容親親得相首匿制度,也稱親屬相隱制度。它是漢宣帝時期確立的,根據這一制度,親屬間首謀藏匿罪犯可以減免刑事責任;而對親屬之間互相舉告的行為則加以嚴格限制,尤其是限制卑幼舉告尊長,舉告者要受到法律制裁。這一做法是孔子首先倡導的。(2)漢文帝、景帝時期的刑罰改革

漢文帝、景帝時期刑罰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廢除肉刑。這次刑罰改革是漢朝刑事法律的最重要的一次變革,也是整個中國封建法制史上的一次重要的法制變革。

改革的歷史背景:中國古代輕刑思想的一貫發展。漢初社會秩序穩定,社會文明程度達到空前的高度。為廢除酷刑創造了良好的社會環境條件。改革的過程與內容:據《漢書·刑法志》記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齊太倉令淳于公有罪當刑,其小女緹縈上書文帝,指出肉刑的弊端:“雖后欲改過自新,其道亡由也。”請求將自己沒官為奴,替父贖罪,使其有自新的機會。漢文帝深受感動,以此為契機,下令廢除肉刑。文帝時期:黥刑(墨刑)改為髡鉗城旦舂(去發后戴刑具服苦役五年);劓刑改為笞三百;斬左趾改為笞五百;斬右趾改為棄市。

景帝時期:景帝元年(公元前156年)再次改革,將笞三百,改為笞二百;笞五百,改為笞三百。中元六年(公元前144年)又下詔減少笞數,最終劓刑改為笞一百;斬左趾改為笞二百。同年,景帝又下令規范笞刑刑具和行刑方式,定垂令:“笞者,所以垂長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當笞者笞臀。毋得更人,畢一罪乃更人?!?/p>

改革的意義:在中國法制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宣布基本廢除傷殘人肢體的肉刑,是刑罰制度由野蠻走向文明的重要步驟。。這次刑罰改革為中國古代刑罰制度的進一步改革指明了方向。魏晉南北朝時期成型的封建制“五刑”,就是沿著這次改革的路子繼續完善而形成的。總之,這次刑罰改革順應了時代的要求,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3)主要犯罪種類

侵犯皇帝權力、人身安全和尊嚴方面的犯罪:矯制矯詔;廢格詔令;闌入宮門、失闌;祝詛巫盅。危害封建中央集權方面的犯罪:左官;阿黨附益;出界;酌金。反抗封建統治的犯罪和官吏鎮壓反抗時瀆職的犯罪:首匿;通行飲食;沈命;見知故縱。

破壞封建家庭倫理等級制度的犯罪:不孝;略人妻;禽獸行。

(4)刑罰體系死刑。漢朝死刑的執行方法主要有三種:梟首、腰斬和棄市。徒刑:一是髡鉗城旦舂,去發戴鐵鉗服苦役五年。二是完城旦舂,完發服苦役四年。三是鬼薪白粲,為神廟打柴擇米服役三年。四是司寇,戍邊御寇二年。五是罰作、復作,或守邊或作雜役一年。笞刑:文景帝改革刑制后,笞刑分兩等,即笞一百和笞二百。徙邊禁錮2、民事立法(1)民事主體成年年齡按照漢初規定的標準,“未二十三為弱,過五十六為老”,男子“二十三傅之疇官”,即23歲就被視為成年人,應當到官府登記,準備承擔賦稅徭役。景帝二年(公元前155年),“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又把成年的年齡提前到20歲。這些關于年齡的規定,類似于現代民法關于民事行為能力的含義。

身份限制在漢朝,民事主體的地位不同,享有的權利也有較大的差異。商人、贅婿等的民事權利是受到限制的,而且還要承擔比一般人更多的義務。婦女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其民事主體的身份在很大程度上被替代。

(2)所有權漢朝的土地所有權分兩種形式,一是屬于國家所有的“官田”,二是屬于私人所有的“私田”。土地所有權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漢朝頒布了“田律”、“田令”等,用以保護土地所有權關系。

“官田”禁止買賣,盜賣或買“官田”者要受到嚴厲制裁?!八教铩钡馁I賣也受到限制,國家屢次打擊兼并,頒布“限田”令。奴婢在漢朝被當成一種財產看待,成為所有權的客體。(3)債權漢朝的債權主要由買賣和借貸構成。漢朝的買賣契約稱為“券書”,無論是土地買賣,還是一般的買賣關系,都要訂立契約。漢朝法律還維護買賣的公平,對暴利加以制止。在借貸關系中,漢律維護債權人的利益,凡是不能按期履行債務的,要承擔法律責任,即使是王侯,也不能得免。

(4)婚姻與家庭

秦簡中漢朝的婚姻家庭關系開始表現為明顯的儒家化色彩,“三綱”成為婚姻家庭關系的核心原則,父權、夫權占據支配地位。漢朝繼續實行妻妾有別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傲Y”、“七出”、“三不去”等繼續沿用。另外,從漢初開始,為了增殖人口,統治者鼓勵早婚,用增加口賦的辦法強制女子結婚。(5)繼承

漢朝對財產的繼承,基本上采取的是諸子均分制。女兒可以享有繼承權,遺囑繼承的方式也得到法律的認可。3、經濟立法(1)農業立法漢朝繼承了秦朝的傳統,十分重視農業生產。漢朝在中央設立了大司農,作為主管農業生產的中央機構。漢朝還通過制定考課令,將地方官員在農業生產方面的政績,列為重點考核內容,鼓勵各級官員搞好農業生產。由于牛馬仍然是當時的主要生產工具,漢初在蕭何制定《九章律》時就把《廄律》作為專門一章,對發展畜牧業進行管理。(2)工商業立法

手工業立法和鹽鐵酒專賣法武帝時下令將鹽鐵酒等產品的經營權收歸國家控制,實行鹽鐵酒的國家專營,通過立法手段嚴禁民間經營,“敢私鑄鐵器鬻鹽者,鈦左趾,沒入其器物。”

漢朝的大司農除了主管農業生產以外,也負責采礦、冶鐵、鹽酒等的生產管理。大司農下設斡官、鐵市兩長丞,各郡縣也廣設鐵官,具體負責對手工業的管理。

市場管理法漢朝的都市中有專門從事商業活動的區域,稱之為“市”。在市中設有專門的官吏,他們負責市的開關,維持市內秩序,征收市租。固定在市中經商的人,需要取得市籍,由市吏劃給固定的經營場所。有市籍者需定期向市吏繳納市租。無市籍者不得在市中經營。貨幣管理法漢初對貨幣管理時松時緊。元鼎四年(公元前113年),漢武帝頒布法令,實行幣制改革。改革的內容主要是兩項:一是將鑄幣權收歸中央,禁止各郡國鑄錢,由中央水衡都尉所屬的三官(鐘官、辨銅令、技巧令)統一鑄造錢幣,“令天下非三官錢不得行”。二是確定五銖錢為銅錢的法定重量,并與面值一致。改變過去幣值不一、實際重量與幣值不符的狀況。均輸平準法漢武帝時,在各地設置均輸官,統一處理準備上繳的貢物。除了一部分仍然運到中央以外,對有些貢物就地折價,或令地方貢輸當地價廉特產,由均輸官運到價貴之地銷售。這樣,既合理解決了貢物的運輸和上繳中存在的問題,又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對商人倒賣牟利行為也是有效的抑制手段。這就是漢朝的均輸法。

平準法是與均輸法有聯系的另一項財政措施。漢朝在京師設置專門的平準機構和平準官,將地方上繳的貢物或官營工場制造的產品儲存起來,當某種物品的市場價格上漲時進行拋售,而價格下降時進行收購,以此平抑物價,限制商人的投機活動,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其他抑商立法

首先,是對商人征收重稅,規定“賈人與奴婢倍算”,還向富商大賈征收財產稅。漢武帝時“初算緡錢”,“緡錢”就是根據商人財產數量征收的財產稅。依據當時的法律,商人每兩千錢征收一算(一百二十錢)的“緡錢”。商人必須如實向官府申報自己的財產,否則要受到嚴厲的處罰。針對一些商人申報不實的情況,漢朝還專門頒布“告緡令”,鼓勵人們舉報?!案婢嚵睢币幎?,凡舉報商人隱匿財產不報的,一經查實,可以獲得被告者財產的一半。其次,貶低商人的社會地位。漢朝的法律規定,商人不得任官,不得“衣絲乘車”,甚至隨意征發商人到邊疆地區戍守。

(3)賦稅立法田租立法:漢初的田租采用十五稅一。漢朝大部分時間采用的都是三十稅一的田租標準。三十稅一,并不是實際產量的三十分之一,而是根據國家確定的單位土地的一般產量納稅,不論豐歉,都要按固定稅額納稅。口賦和算賦立法

口賦是對七歲到十四歲的兒童征收的一種人頭稅,每人每年納二十三錢。漢朝的口賦自漢武帝時開征,原來的起征年齡為三歲,結果導致百姓“生子輒殺”的殘劇。元帝時,改為七歲起征。

算賦是對十五歲到五十六歲的人征收的一種人頭稅。每人每年繳納一百二十錢為一算。對一些特殊對象,還要加倍征收。根據漢朝法律,商人和奴婢倍算,即比一般人多一倍。女子年十五到三十不嫁者,為一般人的五倍。4、行政立法(1)漢朝的行政體制尚書臺的出現自漢武帝起,為了加強皇權,“三公”的權力逐漸被削弱和替代,主要表現是皇帝開始將一些政務交給內廷保管文書的“尚書署”處理。到漢成帝時,“尚書署”逐漸被稱為“尚書臺”,并設立由“士人”而非宦官擔當的尚書令作為長官,正式介入國家大事的決策。而與此同時,“三公”逐漸成為虛職。尚書臺已經實際上“出納王命,敷奏萬機,成為樞機之任”。六曹的形成在尚書臺成為中樞機構以后,為了適應處理日益繁多的政務的需要,尚書臺之下設“六曹”,分管不同的政務。具體是:三公曹,主斷獄事;吏曹,主公卿事,即負責各級官吏的任免和考核;民曹,主吏民上書事;二千石曹,主郡國二千石事,即負責處理郡國上報的各類事務;南主客曹、北主客曹,主國外夷狄事。

地方行政機構封國與郡縣并存。王國擁有很大的獨立性,機構和官員的設置均與中央類似,即所謂“宮室百官,同制京師”。州郡縣三級體制的形成。漢朝除封國外,也設郡縣兩級地方機構,但到東漢后期,在郡縣之上又增加了一級行政機構——州。州本來是漢武帝時設立的對地方進行監察的機構,由于其權力不斷膨脹,到東漢時,演變成高于郡的一級行政機關。(2)漢朝的官吏選任制度

察舉制度。所謂察舉制度,就是根據皇帝的詔令,由郡國每年向中央推薦一定數量的人才,經過一定形式的考察后擇優錄用,授予官職的制度。察舉人才的科目由皇帝詔定。常用的科目有孝廉(能盡孝悌之義、正直廉明)、明經(精通儒家經典)、明法(通曉律令)、賢良方正、直言極諫、秀才(才華出眾)、文學(通曉文理、詞章)等科目。孝廉、秀才兩科幾乎每年都有,稱為“常科”。其他科目的察舉則多由皇帝的特別詔命才能舉行,稱為“特科”。征辟制度“征”,即征召,主要是指皇帝對有特殊才能或德高望重之人,直接召到朝廷,任用為官?!氨佟?,即辟舉,又稱辟除,主要是指中央高級主管官吏和地方郡守以上長官征聘有名望的人才,任命為屬吏?;实壅髡偕鐣髻t達,往往派特使厚禮相聘,一旦入朝,一般即授以要職。其他任官制度。(3)官吏的考課制度漢朝的考課主要是兩個系列:一是自上而下的逐級考核。即中央考核郡國,郡國考核縣。二是各官府內部的考核。即長官考核屬吏。

逐級考核逐級考核采用的是上計的方式。各郡都設有專門的“上計吏”,負責對本郡的各方面情況進行調查、記錄、整理,上計的主要內容包括戶口、賦稅、盜賊、獄訟、選舉、農桑、災害、道義等方面。

秋收以后到年底,上計吏赴京匯報。中央的丞相、御史大夫二府為考課的主管機關(東漢時漸由尚書臺主管)。丞相在聽取和考核上計吏的匯報后,寫出評語,確定考績,向皇帝提出獎懲的建議。御史負責對上計的虛實進行核實。各官府內部考核各官府內部的考核均由主管官員依照下屬的職務等級進行。經過考核后,也要評定出考績,作出獎懲決定。漢朝將每年年終的考課稱為“常課”,每三年還有一次“大課”,對三年的考課成績做綜合評定。考績優秀者,予以升遷的獎勵;考績差的,予以降職或免官的懲罰。

(4)監察制度監察機構的設置中央監察機構漢初中央監察機構的設置沿用秦制,在中央設御史府,以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為主要官員,負責監察中央百官。在漢武帝時,又設立司隸校尉一職,職掌為“察舉百官以下及京師近郡犯法者”,其職權很重,地位與御史中丞不相上下,可以直接監察包括丞相在內的百官。地方監察機構漢武帝時,適應中央集權的需要,加強了對地方的監察,將全國劃分為十三個監察區——州,除京師地區由司隸校尉兼掌以外,在每個州都設置了刺史之職,直接由御史中丞統轄,專職監察郡國的官吏。監察機構的職權漢朝的中央監察機構除履行監察職責以外,還可以參與議政、監督審判以及監督官吏考課。為了規范和加強地方監察工作,漢武帝親自制定了“刺察六條”,作為刺史的職權范圍。所謂“刺察六條”主要是列舉了地方官違法的六種表現。

(5)官吏的致仕制度致仕制度,即中國古代的官吏退休制度。根據漢朝的法令,官吏的致仕年齡一般為70歲。官吏致仕后,仍然享有一定的待遇,一般是“三分故祿,所一與之,終其身”。即官吏致仕后可享受在職時俸祿的三分之一,直到死為止。朝廷高官在致仕后還可以得到皇帝的優厚賞賜。

4.4漢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機構

(1)中央司法機構與秦朝相同,廷尉仍然是漢朝中央最高司法官。職責主要是兩方面:一是受理平決地方移送中央的重大疑難案件;二是審理皇帝直接交辦的詔獄。在廷尉之下設正、監、左監和右監;宣帝時又增置廷尉左平、右平四人,并別設吏員一百四十人,組織機構不斷擴大,廷尉作為中央專門審判機構的地位日漸突出。丞相、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等也參與司法。

(2)地方司法機構州牧、郡守、縣令分別為州、郡、縣的行政長官,同時又是司法長官??な叵略O決曹椽史,縣令下設縣丞佐理司法。一般案件均由地方守令自行審理判決,審判權限亦無明確分工。如遇重大疑難案件,則須逐級上報廷尉,直至由皇帝裁決。

2、訴訟制度告劾告劾就是起訴。在漢朝,起訴既可以是由當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訴,也可以是由監察官員及其他主管官員依據職權或根據皇帝的意旨提起。關于起訴的限制性規定主要是:第一,必須按照司法管轄逐級告劾,越級告劾受到嚴格限制,只有確實有冤難伸者,才可越級上訴,直至“詣闕告訴”,即直接上訴皇帝。二是依據“親親得相首匿”的原則,除個別犯罪外,嚴格禁止卑幼告發尊長。

審理漢朝對案件的審理稱之為“鞠獄”。審訊的基本方法,依然是西周以來的“五聽”。審訊取得供詞以后,過三天還要再審一次,稱為“傳復”。審訊結束后,主審人員要將審理結果制作成文書,并向受審者宣讀,稱之為“讀鞠”。申請重審的期限為判決以后三個月。讀鞠之后,如果被告或其家屬不服,可以要求重審,稱為“乞鞠”?!扒锒行獭敝贫群汀颁浨簟敝贫惹锒行?,也就是將執行死刑的時間安排在秋冬兩季執行的制度。漢律規定,除謀反大逆等“決不待時”者外,死刑都應當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執行。

錄囚,是皇帝或上級司法機關對已經審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復核,以監督下級審判,平反冤獄的制度。

3、春秋決獄和引經注律

(1)春秋決獄春秋決獄,又稱“引經決獄”、“經義斷獄”。是指以《春秋》等儒家經典指導案件的審判。根據其倡導者董仲舒本人的解釋:“《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意思是,依據《春秋》的精神審理案件,應當以犯罪事實為基本根據,在此基礎上考察行為人的主觀動機。如果動機不純,即使尚未作為或犯罪未遂,也要予以處罰,對首犯,更要從重處罰;而如果行為人的動機純正,則應從輕刑罰。(2)引經注律所謂引經注律,就是運用儒家經典所體現的基本精神和原則來研究和解釋法律。從西漢后期開始,尤其是東漢時期,引經注律十分風行,許多經學大師均積極參與了說經解律。這些經學大師的解釋對司法實踐產生了很大的影響,但由于各門各派解釋不同,使一些司法官員無所適從,以至于不得不由皇帝出面干預,規定以鄭玄一家的解釋為標準,其余各家的解釋不得適用于司法實踐。本章內容5.1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立法概況

5.2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法制變革

5.1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立法概況1、三國的立法概況早在東漢末年曹操(魏武帝)就制定有《甲子科》,可算曹魏制定的第一部法典。魏明帝時,命司空陳群等人,“刪約舊科,傍采漢律,定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蜀國的法制,主要承用漢律。劉備在成都稱帝后,曾制定有名為《蜀科》的法典。吳國的立法,亦有“科”、“令”。與蜀國一樣,吳國在法制上亦多依漢制,并無重大改革。蜀、吳兩國的科令,均早已失傳而不可詳考。2、兩晉的立法概況晉武帝泰始3年(267年)完成,第二年頒布《泰始律》。張斐和杜預分別為晉律所作的注釋,經皇帝批準詔頒于天下,亦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歷史上也有“張杜律”之稱。

以《泰始律》為代表的晉律,是魏晉南北朝時期適用時間最長、影響范圍最大的一部法典。3、南北朝的立法概況

南朝基本沿用晉律,在立法上無大作為,北朝則十分重視封建法制建設,立法成就很大。北魏有《北魏律》,東魏制定有《麟趾格》,西魏制定有《大統式》,北齊立《北齊律》。北齊律是南北朝時期最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封建法典。

北周,于武帝保定三年(563年)頒布《大律》二十五篇。5.2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法制變革1、法的體例和法的形式的變革(1)體例革新篇章分類漸趨合理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立法者不斷探索法典結構的完善。至北齊律終于形成了包括名例、禁衛、戶婚、擅興、違制、詐偽、斗訟、賊盜、捕斷、毀損、廄牧、雜律等十二篇的結構體系。

名例律的產生名例律,法典之總則。張斐:“經略罪法之輕重,正加減之等差,明發眾篇之多義,補其章條之不足,較舉上下綱領?!薄侗饼R律》名例律(首)《晉律》刑名律法例律(首)《漢律》具律(中)《魏律》刑名律(首)《法經》具律(尾)(2)法的形式的變化

區別法律形式之間的界限晉律開始在制度上區別律令。令逐漸在內容上與律有所不同,較多地傾向于制度性、行政性的內容。新的法律形式的出現東魏的《麟趾格》標志著“格”這種新的法律形式的出現。而西魏的《大統式》以“式”命名法典,也是這一時期的創新。晉朝還有所謂“故事”的法律形式。故事是規范官府行政行為的規章制度。

2、以禮入律和法的內容上的創新(1)“八議”入律八議制度一般認為源于《周禮》的“八辟”。所謂“八議”,就是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即對親(皇親)、故(皇帝故舊)、賢(德高望重者)、能(有大才干者)、功(有大功勛者)、貴(上層官僚)、勤(有大勤勞者)、賓(前朝皇族)八種人犯罪,給予寬宥減免的特權。

八議制度一直沿用至清末。(2)確立“重罪十條”北齊律的重罪十條,“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內亂。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北齊之“重罪十條”,被隋唐律確定為“十惡”罪名后,一直沿用至清。(3)五服親等與“準五服以制罪”五服親等五服也就是“服制”,是以喪服為標志,來規范親屬的范圍、等級,即親屬關系親疏遠近的制度。服制分五個等級:斬衰(cui,生粗麻布制成,不縫衣邊的喪服)親;齊衰(以生粗麻布制成的縫衣邊的喪服)親;大功(以熟粗麻布制成的喪服)親;小功(以較細麻布制成的喪服)親;緦(si)麻(以細麻布制成的喪服)親。準五服以制罪自南北朝始,服制被認為是是親屬相犯確定刑罰的依據。晉律“準五服以制罪”即服制愈近,以尊犯卑,處置愈輕;以卑犯尊,處置愈重。服制愈遠,以尊犯卑相對變重,以卑犯尊相對減輕。

(4)官當制度的出現

所謂官當,就是以官職抵罪。官當制度正式確立于北魏律和陳律。北魏律規定,五等列爵及從五品以上官職,均可折抵兩年勞役刑。南陳的官當制度最為詳備,《陳律》規定,五歲、四歲刑可以官當二年,余并居作;三歲刑,有官,準當二年,余一年贖;二歲刑,有官者贖論。官當制度為隋、唐、宋所沿襲,而為元、明、清所不取。(5)改革刑罰封建制“五刑”逐漸成型曹魏律的制定,改革刑罰制度,開始了我國古代刑罰向封建“五刑”的過渡,其刑罰分為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贖刑、罰金、雜抵罪七種刑名。晉《泰始律》更簡化為死刑、髡刑、贖刑、罰金、雜抵罪五種刑名?!侗饼R律》確立的“五刑”為:杖刑、鞭刑、刑罪、流刑、死刑。北周將流刑分為兩千五百里到四千五百里五等(每五百里一等)。隋唐流刑,主要源于北周。

族誅刑的改良曹魏律規定的族誅已開始“不及祖父母、孫”,女子出嫁后也不再因父家之死罪而受到牽連。其后,北魏律、梁律進一步形成了婦女不受族誅處死的制度。

宮刑被正式廢除魏晉和南朝的法律均無宮刑的記載。北朝的北魏、東魏尚有宮刑,西魏文帝大統十三年詔“:自今應宮刑者,直沒官,勿刑。”北齊后主天統五年亦詔:“應宮刑者,普免刑為官口。”

3、律學興盛與法律解釋的規范化到晉律,由張斐、杜預兩大律學家作注,使法律的解釋更加規范,標志著中國古代律學發展取得空前的成就。在律典結構研究、罪刑構成理論和一些基本概念的提煉上,均比前代有重大的進步。而且,法律解釋被賦予法律效力,開創了中國古代律疏附律的立法體例,直接影響了唐代的立法。4、中央機構的變遷與司法制度的變革(1)三省制的形成中書省

門下省

尚書省

三省制(2)大理寺的設置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司法機關,承襲漢制,中央仍為廷尉。曹魏時,在廷尉下增設律博士一人。北齊時,廷尉擴充為大理寺,設卿、少卿、正、監、平等屬吏,律博士增至四人,并新置明法椽二十四人,檻(jiàn)車督二人,椽、司直和明法各十人,司法機關顯著擴大。本章內容6.1隋朝的法律制度6.2唐朝的立法概況6.3唐律十二篇的主要內容6.4唐律的基本特點和歷史地位6.5唐朝的行政法律6.6隋、唐時期的司法監察制度

6.1隋朝的法律制度1、隋朝的立法概況

隋文帝繼位之初,即制頒了開皇元年律。開皇三年,更定新律,即歷史上所謂的《開皇律》。隋煬帝登極后,以開皇律猶重為由,于大業三年頒布新律,即《大業律》。

2、隋朝立法的內容與特點(1)確立封建五刑定五刑為笞、杖、徒、流、死,最終確立了封建社會的五刑制度

。

(2)設定十惡重罪

由北齊律的重罪十條,正式確立十惡,包括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3)完善律典結構

開皇律五百條,十二篇,條數和篇目,均被后來之唐律所承襲。

6.2唐朝的立法概況

1、唐初立法的指導思想唐初統治者的立法指導思想,是在總結前朝歷史經驗,特別是隋朝速亡教訓的基礎上形成的。主要包括:

立法寬簡法求穩定依律論罪恤刑慎殺2、唐朝的立法活動

唐朝的立法活動《武德律》

《貞觀律》

《永徽律》

《開元律》

《唐六典》

《唐律疏議》《永徽律》頒行后,為了對律文進行統一解釋、闡述、引申,由長孫無忌等人對律條逐條逐句進行注解,叫做“疏”?!笆琛苯浕实叟鷾?,于永徽四年頒行。由于“疏”附于律文之后,與律具有同等效力,故統稱為《律疏》,后世稱為《永徽律疏》或者《唐律疏議》?!短坡墒枳h》是我國歷史上保留最完整、影響最大的封建法典,為中華法系的代表作?!短屏洹贰短屏洹肥翘菩谀觊g制定的一部關于唐朝中央與地方官制的法典。所謂“六典”,即仿效《周禮》的理、教、禮、政、刑、事六典。但實際上,《唐六典》是以職官分篇的,主要記述唐朝各部門官吏的設置及其職掌。一般認為,《唐六典》是我國現存最早的一部封建行政法典。

3、唐朝的法律形式“律”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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