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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浙江省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導則
I
前言
為保護生態環境,推動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并規范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應
用,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浙江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浙江省發展新型墻體
材料辦公室、浙江大學建筑工程學院等單位編制了本導則。導則主要內容包括:
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收集和運輸;5處置和利用;6再生產品應用;
7環境保護。
本導則的具體解釋工作由浙江省建筑設計研究院負責,在執行過程中,請各
單位結合工程實踐,深入研究,不斷總結經驗,并將意見和建議寄交:浙江省建
筑設計研究院科技研發中心,《浙江省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導則》編制組(地
址:杭州市安吉路18號,郵編310006,E-mail:2270442033@)
主編單位:浙江省建筑設計研究院
浙江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辦公室
浙江大學建筑工程學院
浙江省建筑科學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杭州市錢江新城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參編單位: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溫州市住房和保障管理中心
浙江理工大學
桐鄉市同德墻體建材有限公司
杭州市路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南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鴻翔環境產業有限公司
浙江方源建材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袁靜于獻青錢曉倩岑如軍周松國張昀
趙羽習馬少俊王軍孟濤張玲駱祎
沈林昌翁大慶鄭智杰周芝平潘黎芳金濤
許曉平吳宗剛
主要審查人:鐘明強叢培江李宏偉葉軍獻趙宇宏蔣智勇
錢國梁詹良通陸錦法束曉前
II
1總則
1.0.1為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建筑垃圾的減量化和無害化,推動建筑垃圾資源化
利用,規范再生產品的工程應用,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制定本
導則。
1.0.2本導則適用于建筑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再生產品加工及其在建設工
程中的應用。
1.0.3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除應符合本導則外,尚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有關標
準的規定。
1
2術語
2.0.1建筑垃圾
新建、改(擴)建、拆除各類建(構)筑物、管網、道橋等以及房屋裝飾裝
修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廢棄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
裝修垃圾等。
2.02工程渣土
各類建(構)筑物、管網、道橋等在建設過程中開挖土石方產生的棄土。
2.0.3廢棄泥漿
各類建(構)筑物樁基礎、基坑圍護結構以及泥水盾構、管網暗挖等施工產
生的廢置和剩余泥漿。
2.0.4工程垃圾
各類建(構)筑物、管網、道橋等在新建、改(擴)建過程中產生的混凝土、
瀝青混合料、砂漿、模板等棄料。
2.0.5拆除垃圾
各類建(構)筑物、管網、道橋等拆除過程中產生的混凝土、砂漿、磚瓦、
陶瓷、石材、金屬、木材等廢棄物。
2.0.6裝修垃圾
房屋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混凝土、砂漿、磚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氣混凝
土砌塊、金屬、木材、玻璃、塑料等廢棄物。
2.0.7建筑垃圾處理
對建筑垃圾進行收集、運輸、消納、處置的全過程。
2.0.8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
將建筑垃圾直接利用或經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等過程,再加以利用的行為。
2.0.9再生填料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等經分選、破碎以及廢棄泥漿經沉淀、固液
分離形成的滿足工程場地回填需求的材料。
2.0.10再生產品
以建筑垃圾為主要原料,經加工制成的建筑材料和制品,包括再生材料和再
生制品。
2
2.0.11再生材料
建筑垃圾處置后加工形成的可再次使用的原料,包括再生粉料、再生骨料等。
2.0.12再生粉料
建筑垃圾處置后加工形成的公稱粒徑小于0.16mm的顆粒。再生粉料分為非
活性再生粉料和活性再生粉料。
2.0.13再生骨料
再生骨料包含再生粗骨料和再生細骨料。
再生粗骨料為由建筑垃圾中的混凝土、砂漿、石或磚瓦等加工而成,粒徑大
于4.75mm的顆粒。
再生細骨料為由建筑垃圾中的混凝土、砂漿、石或磚瓦等加工而成,粒徑不
大于4.75mm的顆粒。
2.0.14再生制品
以再生材料為主要原料,加工生成的各類產品,包括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其構
件、再生骨料砂漿、再生混合料、非燒結再生磚和砌塊(墻板)、燒結再生磚和
砌塊等。
2.0.15再生骨料混凝土
摻加再生骨料配制而成的混凝土。
2.0.16再生骨料砂漿
摻加再生細骨料配制而成的砂漿。
2.0.17再生混合料
含有回收瀝青路面材料的混合料。
2.0.18非燒結再生磚、砌塊、墻板
以再生骨料為主要原料,按一定比例摻加水泥、粉煤灰或其他外加劑、摻合
料等,經攪拌和壓制成型后,采用蒸壓、蒸養或自然養護而成的混凝土磚、混凝
土砌塊和混凝土多孔墻板。
2.0.19燒結再生磚和砌塊
以廢棄泥漿、工程渣土(廢棄的淤泥、粘土或頁巖等)、廢舊磚瓦為主要原
料,經焙燒而成的多孔(空心)磚或砌塊。
2.0.20輕物質
3
再生細骨料中表觀密度小于2000kg/m3的物質。
2.0.21輕質物
建筑垃圾中所含的木材、塑料、防水卷材、紙質物等密度較小的有機物。
4
3基本規定
3.0.1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實行源頭減量化和無害化原則,嚴禁混入污泥、生活
垃圾、工業垃圾和危險廢棄物等。
3.0.2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循環經濟規
劃,舊住宅區、舊廠區、城中村改造,工業園區和城市新區建設等結合,科學規
劃,兼顧近期和遠期銜接,合理利用土地。
3.0.3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的布局遵循“全面覆蓋、運距合理、總量控制”
的原則,根據區域內建筑垃圾存量和預測的增量等統籌確定。其生產規模和處置
能力應滿足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
3.0.4建筑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垃圾處理技術規
范》CJJ-134的有關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并應滿足下列要求:
1編制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專項方案,在源頭對建筑垃圾實施分類收集。
2建立建筑垃圾運輸的各方會簽、終點結算制度,實行運輸過程的流向和總
量管控,嚴禁偷倒、亂倒。
3根據建筑垃圾種類、質量、特性,建立建筑垃圾處置的收、付費制度。廢
棄泥漿、裝修垃圾的排放應付費。
3.0.5建筑垃圾應遵循優先就地利用的原則。其資源化利用的優先次序宜按表
3.0.5確定。
表3.0.5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優先次序
類型資源化利用優先次序
工程渣土回填;作為場地覆蓋或園林種植用土;再生利用
廢棄泥漿固化回填;再生利用
工程垃圾再生利用;回填
拆除垃圾再生利用;回填
裝修垃圾分類回收;再生利用
3.0.6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應采用節能、環保、高效的技術裝備和安全、穩定的
設備保障系統??山Y合建筑垃圾原料特點、再生產品類型和性能指標,選用適宜
的處置工藝。鼓勵采用先進的處置技術,提高資源化利用水平。
3.0.7鼓勵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對建筑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和利用環節
5
進行整合,建立完善的產品質量管控制度,提高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水平。企業
的建設、運營和管理應符合《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暫行)》和《建
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3.0.8已污染的有毒、有害建筑垃圾,應按國家相關規定分類收集,單獨運輸和
處置。
6
4收集和運輸
4.1收集
4.1.1建筑垃圾應根據其種類和資源化利用要求分類收集、分類堆放。
4.1.2工程招投標文件及合同文本應明確建設單位、拆遷單位、施工單位、監理
單位等相關各方關于建筑垃圾分類收集的職責。
4.1.3工程渣土宜根據土層、類別、土性分類收集,并符合下列要求:
1表層耕植土不宜和其他土類、建筑垃圾混合。
2可用作建筑原材料的粉砂(土)、砂土以及卵(礫)石、巖石等,宜分類
收集。
4.1.4廢棄泥漿應通過工程現場設置的泥漿池收集,嚴禁未加處置的泥漿就地或
隨意排放。規模較大的建設工程,泥漿宜預先固化處理。
4.1.5工程垃圾應根據建設工程資源化利用專項方案實施分類收集,并符合下列
要求:
1工程垃圾資源化利用專項方案應在建設工程施工前編制完成。
2樁基工程的工程樁樁頭、基坑工程的臨時支撐可統一收集?,F場破碎、分
離混凝土和鋼筋時,混凝土和鋼筋應分類堆放。
3道路混凝土或瀝青混合料應單獨收集。
4其他工程垃圾不應與工程樁樁頭、支撐或道路混凝土、瀝青混合料混雜。
4.1.6拆除垃圾應根據拆除工程資源化利用專項方案實施分類收集,并符合下列
要求:
1拆除垃圾資源化利用專項方案應在拆除工程施工前編制完成。
2建(構)筑物拆除前應清除、騰空內部可移動設施、設備、家具等物品。
3附屬構件(門、窗等)可先于主體結構拆除,分類堆放。
4拆除的混凝土梁、柱、樓板構件或其他預制件可統一收集。
5磚瓦宜分類堆放,完整的磚瓦可再利用。
4.1.7裝修垃圾不得與生活垃圾混雜,其分類收集應符合下列要求:
1較大的裝修工程應在施工前編制完成裝修垃圾資源化利用專項方案。
2住宅裝修合同應明確業主、施工單位關于裝修垃圾分類收集的職責。
3裝修垃圾應袋裝收集。無機裝修廢料(混凝土、砂漿、磚瓦、陶瓷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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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與有機雜物、金屬等混雜。
4住宅小區應設置專門的裝修垃圾堆放點。
5非住宅裝修工程,裝修垃圾應分類、集中堆放。
4.1.8鼓勵拆遷單位、運輸單位和建筑垃圾資源再利用企業,采集和記錄廢棄混
凝土、砂漿、磚瓦等的原始強度等級、原結構的用途和服役時間等信息。
4.2運輸
4.2.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運輸、傾倒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應由核準的從事
建筑垃圾運輸服務的企業運輸。分類堆放的建筑垃圾應分別運輸。
4.2.2工程場地出入口宜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實時監控運輸車輛,并應設置車輛
沖洗設施,配備專人清洗車輛。
4.2.3建筑垃圾運輸應符合下列要求:
1易產生揚塵污染的建筑垃圾宜采用密封式貨車運輸。當采用非密封式貨
車時,其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輛槽幫上沿,且應遮蓋嚴實。
2廢棄泥漿運輸應采用密閉式罐車。
4.2.4建筑垃圾運輸的起點應由排放單位,終點應由接收單位分別確認、復核車
輛號牌和實際裝載量。鼓勵建立多聯單制度,并符合下列規定:
1多聯單需記錄建筑垃圾數量、車輛或船舶號牌、運輸線路和時間、運輸
終點或建筑垃圾處置企業的地址等信息。
2運輸企業應根據多聯單注明的線路、時間和地點,運送建筑垃圾至指定
場所,并向終點管理單位或建筑垃圾處置企業提交經各方會簽的多聯單。
3終點管理單位或建筑垃圾處置企業核實、確認多聯單信息后,出具經主
管部門統一印制的結算憑證。
4多聯單應記錄完整的會簽信息,運輸結束后由各相關單位備份并存檔。
4.2.5運輸車輛、船舶應配備和使用定位系統。鼓勵建立監控信息系統,管控運
輸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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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處置和利用
5.1一般規定
5.1.1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應根據建筑垃圾種類,因地制宜,分類利用,降低處
置成本。
5.1.2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模式分為就地、分散、集中利用三種,并符合下列要
求:
1建筑垃圾直接或經處置后形成再生填料,可在有填料需求的工程現場就
地利用。維修或改建的瀝青道路,其路面表面層銑刨后可就地采用瀝青路面再生
技術加以利用。舊水泥混凝土路面經原味位破碎后,可就地用作道路基層或底基
層。
2場地條件允許且噪音、揚塵等滿足環境保護要求時,建筑垃圾可在工程
現場或建筑垃圾中轉場采用移動設備,分散處置后加以利用。
3無法就地、分散利用時,建筑垃圾可運輸至固定場所集中處置,生產再
生產品。
5.1.3建筑垃圾應根據來源、種類分類存放,并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垃圾宜采取室內堆放方式。露天堆放時,應及時苫蓋。
2裝修垃圾應采取頂部遮蓋或室內堆放方式。
3堆放高度應滿足堆場地基承載力要求,不宜高于3m。
5.1.4建筑垃圾處置前可預先判別物料的重度、組分、粒徑分布等特性。
5.1.5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應配備充足的建筑垃圾原料和再生產品堆場。其
廠區布置以建筑垃圾處置和再生利用廠房為主體,并符合下列要求:
1根據建筑垃圾日處理量、再生制品產量配置相應的處置及再生利用設備。
2應合理布置生產線,減少物料傳輸距離。再生材料存儲區應靠近再生制
品生產區,不宜二次倒運。
3建筑垃圾處置系統、再生產品制造系統應布置在封閉的廠房內。
4再生材料、再生制品宜采取室內方式,根據產品種類、質量、規格等分
類、分級存放。
5.1.6工程樁樁頭、基坑支撐、臨時設施拆除的混凝土及土石方開挖產生的卵(礫)
石、巖石等可優先用于生產再生骨料,制備再生骨料混凝土和再生骨料砂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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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再生粉料可用于生產再生微粉。非活性再生微粉可作為再生填料,活性再
生微粉宜用于制備礦物摻合料和道路用無機結合料。
5.1.8存在堿骨料反應、受氯鹽腐蝕嚴重的廢棄混凝土、砂漿、磚等不得作為再
生產品的原材料。
5.1.9廢棄的輕骨料混凝土、加氣混凝土砌塊、石膏等不得用于生產再生粗骨料。
5.1.10建筑垃圾處置后遺留的布條、編織帶、塑料袋等有機輕質物應分類存放,
打包后集中處置。
5.2工程渣土
5.2.1工程渣土應根據土層、類別、特性確定用途,可用于工程回填、場地覆蓋、
園林綠化、制備再生產品等。工程場地的表層耕植土優先用于園林綠化。
5.2.2工程渣土應進行重度、含水率等特性分析,分析結果應具備代表性。
5.2.3工程渣土用作回填時,應根據工程項目的回填需求和部位選擇相應類別,
并符合下列要求:
1直接作為填料的工程渣土,應滿足工程項目的填料性能要求。不滿足時,
應采取改良處理措施。
2河堤、海堤土石壩的內側閉氣土可采用滲透性低的淤泥或淤泥質粘土。
3用作壓實填土地基的工程渣土,其類別和特性應滿足國家標準《建筑地
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的規定。
4大型填方工程可選用有利于保持填方邊坡穩定的粉砂土、卵礫石等。
5.2.4工程渣土用作各類廢棄礦山復綠工程的覆蓋用土以及園林工程種植用土時,
應滿足下列要求:
1用作種植用土前應判定其對植物生長的不利影響,必要時可摻入植物營
養土并混合均勻。
2用作覆蓋用土時,渣土的滲透性應大于1×10-4cm/s,且覆蓋層厚度、邊
坡穩定性能應滿足相關標準的要求。
5.2.5工程渣土用作生活垃圾填埋場的封場用土時,應根據封場土層構造選擇相
應類別,并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渣土可用作封場土底部的基礎層?;A層作為排氣層使用時,應采
10
用滲透性大的卵石、圓礫等。
2封場的阻隔層應采用滲透性低、密封性能良好的淤泥、粘土等。
3封場表層土應滿足5.2.4條的要求。
5.2.6工程渣土用作生產再生骨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優質的粉砂、砂土,經篩選、清洗工藝除泥后,其性能滿足現行國家標
準《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GB/T25176的規定時,可用作制備混凝土、
砂漿的細骨料。
2礫石、卵石及巖石等經除泥、破碎、篩選后,其性能滿足現行國家標準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的規定時,可用作制備混凝土的粗骨料。
3非單一土性的工程渣土,經破碎、篩分、分離、清洗工藝處置后,其性
能第1、2款的規定后,可用作制備混凝土、砂漿的粗骨料和細骨料;
5.2.7采用清洗工藝生成的泥漿,應配備泥水分離設備系統。泥水分離系統可采
用壓濾法(圖5.2.7)。經濃縮壓濾系統處理后的物料(泥餅)含水率不宜大于30%。
圖5.2.7泥漿脫水示意圖
5.2.8淤泥、淤泥質土、粘土、頁巖以及濃縮、壓濾后的泥餅等可用于生產陶粒、
燒結再生磚和砌塊。其焙燒優先采用連續化、燒成時間短、熱利用率高的隧道窯
生產工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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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廢棄泥漿
5.3.1廢棄泥漿經固化、脫水處理后,泥餅可用作回填、場地覆蓋或制備再生產
品。
5.3.2不同土層形成的廢棄泥漿,宜分類處置。處置前應獲得泥漿成分、重度、
含水率、黏度、含砂率、膠體率、失水率、酸堿度等指標。
5.3.3廢棄泥漿處置工藝應符合下列要求:
1粉土、粉砂等土層中形成的廢棄泥漿,含渣量較大時,宜預先分離廢棄
泥漿中的土渣。
2根據泥漿的濃度、成分,可添加適量的絮凝劑等化學藥劑。
3應根據場地條件、泥漿種類等選擇適宜的固化、脫水技術,也可采用5.2.7
條的脫水工藝。
5.3.4鼓勵工程現場進行廢棄泥漿資源化利用。工程現場利用時,需布置收集管
網、沉淀池、固化處理站、泥餅堆場等設施。
5.3.5廢棄泥漿集中處置時,應配備成套的泥漿處置設備,處置過程應符合節能
環保要求。
5.3.6廢棄泥漿處置后形成的泥餅,應進行對應用途的有害物質檢測。檢測合格
或無害化處理后予以再生利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1可用于生產燒結再生磚和砌塊。
2可就地回填或外運用作覆蓋用土。用于回填或覆蓋用土時,其含水率不
宜大于30%,且應符合本導則5.2.3、5.2.4和5.2.5條的規定。
5.3.7廢棄泥漿分選后形成的砂、石骨料,其性能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用
再生粗骨料》GB/T25177、《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GB/T25176規定時,
可用作再生粗、細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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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工程垃圾
5.4.1工程垃圾中的廢棄混凝土優先用于生產再生骨料,廢棄瀝青混合料優先用
于生產再生混合料;廢棄模板根據材質分類回收,竹木材質宜用作再生板材、紙
張或生物質燃料等的原材料。
5.4.2廢棄的工程樁樁頭、基坑支撐、道路混凝土宜按強度等級分類利用,道路
混凝土和瀝青混合料宜記錄服役時間。
5.4.3廢棄混凝土的再生利用可參照附錄A,根據再生產品性能要求選用相應的
處置工藝。工程現場具備就地處置條件時,可現場加工成再生骨料,就地利用。
5.4.4廢棄瀝青混合料的再生利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回收的瀝青路面材料應及時處置,避免長期堆放、結塊。
2瀝青混合料的再生分為廠拌熱再生、廠拌溫再生、廠拌冷再生和現場熱
再生、現場冷再生。作為瀝青路面材料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公路瀝青路面再
生技術規范》JTGF41、《城鎮道路瀝青路面再生利用技術規程》CJJT43的規定。
5.4.5道路維修、改建時現場銑刨的舊瀝青混凝土,宜采用瀝青路面再生技術就
地熱再生或冷再生后生成路面瀝青混凝土?,F場無法就地利用時,舊瀝青混凝土
也可分類收集、運輸至瀝青混合料拌合廠,經破碎、篩分后,作為瀝青混合料的
原材料。
5.4.6廢棄混凝土、廢棄瀝青混合料用于回填時,應根據填方工程的填料粒徑、
級配要求,經破碎處置形成再生填料后回填,也可作為樁體填充材料使用。
5.4.7廢模板分為廢棄竹木模板、塑料模板、鋼或鋁合金模板、復合模板等,其
再生利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程施工廢棄物再生利用技術規范》GB/T50743
的規定。
5.4.8廢木材的再生利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廢棄木質材料回收利用管理規
范》GB/T22529、《廢棄木質材料分類》GB/T29408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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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拆除垃圾
5.5.1拆除垃圾中的廢棄混凝土、砂漿、石材、磚瓦、陶瓷可用于生產再生骨料;
廢棄瀝青混合料可用于生產再生瀝青混合料;廢棄金屬、木材、玻璃、塑料等根
據材質分類回收利用。
5.5.2拆除垃圾中廢棄混凝土、磚瓦、石材等的處置可參照附錄A進行。磚瓦、
砂漿、陶瓷等宜采用一級破碎工藝處置。采用粉磨工藝時,前端應設置除鐵、金
屬探測報警裝置。
5.5.3磚瓦粉磨工藝應滿足下列要求:
1粉磨設備應根據設備產能、易磨性、耗能指標以及再生產品細度等要求
確定。
2磨機在進、出料口應設置鎖風裝置。
3磚粉收集應選用收塵效率高的氣箱式脈沖布袋收塵器。
4材料儲存倉的倉頂、倉底以及輸送設備轉運點,均應設收塵裝置。
5.5.4建筑垃圾中磚瓦組分含量大時,應根據再生材料的質量要求設置分選系統。
再生材料用于生產混凝土時,分選分離工藝流程應包含磚混分離或光電分離系
統。磚混分離的效率不宜低于85%。
5.5.5拆除垃圾組分中輕質物含量大時,應設置風選工藝??赏ㄟ^加大分選工藝
的循環次數和破碎物料的風選頻次,提升輕質物的分選效果。
5.5.6拆除垃圾中廢棄混凝土、廢棄瀝青混合料的再生利用,應符合本導則5.4
節的規定。
5.5.7廢磚瓦、陶瓷、砂漿的再生利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可在拆遷現場就地處置,作為工程回填材料、樁體填料及軟土地基處理材
料。
2用作再生填料時,應通過破碎篩分處置工藝,獲得滿足工程項目填料要求
的粒徑和級配。
3可作為非燒結再生磚、砌塊和墻板的原材料。
4廢磚瓦經分選、破碎、粉磨工藝處置后,可作為燒結再生磚、砌塊的原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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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廢木材的再生利用應符合5.4.8條的規定。廢金屬、廢塑料和廢玻璃的再生
利用應分別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廢鋼鐵》GB4223、《廢塑料回收分選技術規范》
SB/T11149、《廢玻璃分類》SB/T10900和《廢玻璃回收分揀技術規范》SB/T11108
的規定。
5.6裝修垃圾
5.6.1裝修垃圾中的廢棄混凝土、砂漿、石材、磚瓦、陶瓷可用于生產再生骨料;
石膏、加氣混凝土砌塊等輕質材料可用于生產摻合料;廢棄金屬、木材、玻璃、
塑料等根據材質分類回收利用。
5.6.2堆放的裝修垃圾應及時處置。袋裝裝修垃圾應預先破袋,且袋內的固體廢
棄物殘留率不應大于5%。
5.6.3裝修垃圾應進行輕質物重量比例組分分析。輕質物分選滿足下列要求:
1裝修垃圾處置前應通過人工和機器人揀選、機械分選等方式揀選雜物。
2裝修垃圾處置過程應設置多級風選和篩分設備,分離輕質物。
5.6.4裝修垃圾處置后形成的再生骨料,當其輕物質含量不滿足再生產品要求時,
可選用風選或浮選等工藝予以分離。
5.6.5裝修垃圾中的廢棄混凝土、石材、磚瓦、陶瓷、砂漿的處置應符合5.5.2條
的規定,其再生利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1裝修垃圾用于生產再生混凝土、再生砂漿時,應采用清洗工藝,其性能應
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2廢棄磚瓦、砂漿、陶瓷的再生利用應符合5.5.7條的規定。
3廢棄石膏、加氣混凝土砌塊等輕質材料經分選、破碎、粉磨后,可作為非
燒結磚、砌塊的摻合料。
5.6.6廢木材、廢金屬、廢塑料和廢玻璃的再生利用應符合5.5.8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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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再生產品應用
6.1一般規定
6.1.1再生產品用于建設項目時應滿足相關標準的規定,并應遵循下列原則:
1產品同等性能條件下,鼓勵優先采用再生產品。
2建設項目范圍內的地面道路和停車場,應優先采用再生產品。
3建設項目的基礎墊層、圍墻、管井、管溝、擋土坡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墊
層等部位,可采用再生產品。
4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應優先采用再生產品。
6.1.2再生材料的使用和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同類別、不同粒徑的再生材料應分開運輸和堆放。
2再生材料和天然材料應分開堆放。
3再生材料的生產原料及使用情況等信息應加以規范記錄。
6.1.3再生制品應具有清晰的產品標識。
6.2再生材料應用
6.2.1被污染或腐蝕的建筑垃圾不得用于制備再生材料,再生材料的放射性應符
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0的規定。
6.2.2用于生產混凝土的再生粗骨料,其顆粒級配、性能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
準《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的規定。
6.2.3用于生產混凝土和砂漿的再生細骨料,其顆粒級配、性能指標應符合現行
國家標準《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GB/T25176的規定。
6.2.4用于生產瀝青混合料和道路用無機混合料的再生骨料,其顆粒級配、性能
指標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再生瀝青混凝土》GB/T25033、《道路用建筑垃圾再
生骨料無機混合料》JC/T2281的規定。
6.2.5用作混凝土摻合料的活性再生粉料,其性能指標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廢
混凝土再生技術規范》SB/T11177的規定。
6.2.6再生骨料可用于生產預拌混凝土、砂漿、砌塊、磚、混凝土預制構件等,
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再生骨料應用技術規程》JGJ/T240的要求。
6.2.7再生骨料用作混凝土梁、板、柱、剪力墻、樓梯的原材料時,其性能指標
16
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
計規范》GB/T50476和《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55、《再生骨料混凝
土耐久性控制技術規程》CECS385等的規定。
6.2.8再生骨料用作城市透水路面、停車場等透水混凝土的原材料時,其性能指
標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再生骨料透水混凝土應用技術規程》CJJ/T253的規定。
6.3再生制品應用
6.3.1再生骨料混凝土應用于工程結構時,應滿足國家現行標準《工程施工廢棄
物再生利用技術規范》GB/T50743、《再生骨料應用技術規程》JGJ/T240的相關
規定。
6.3.2再生混合料應用于城鎮道路時,應滿足現行行業標準《城鎮道路瀝青路面
再生利用技術規程》CJJT43、《城鎮道路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1的規定。
6.3.3非燒結再生制品,包括混凝土實心磚、混凝土多孔磚、混凝土空心磚、普
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透水路面磚和透水路面板等,其工程應用應符合下列規
定:
1用于園林景觀道路、非重載道路或廣場時,其產品性能應分別符合國家現
行標準《混凝土實心磚》GB/T21144、《承重混凝土多孔磚》GB25779、《非承重
混凝土空心磚》GB/T24492、《普通混凝土小型砌塊》GB/T8239、《透水路面磚
和透水路面板》GB/T25993等的規定。
2非燒結再生制品用于墻體時,其產品性能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混凝土
小型空心砌塊建筑技術規程》JGJT14、《混凝土磚建筑技術規范》CECS257、《混
凝土多孔磚建筑技術規程》DB33/1014的規定。
6.3.4燒結再生磚和砌塊可用于非承重墻體,其產品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燒
結多孔磚和多孔砌塊》GB13544、《燒結空心磚和空心砌塊》GB/T13545的規定。
6.3.5再生陶粒和陶砂可用于園林綠化。用于填充墻和建筑墻體、樓(屋)面隔
熱保溫層的原材料時,其質量及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輕集料及其試驗方法》
GB/T17431.1的規定。
6.3.6再生園林種植土可用于通用種植土和草坪土,其質量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
《綠化種植土壤》CJ/T340的規定。
17
7環境保護
7.0.1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環保標準的規定。
7.0.2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應執行環境保護規定,確保安全生產。
7.0.3工程或拆遷現場的建筑垃圾處置需滿足噪音、揚塵等環境保護要求。
7.0.4建筑垃圾堆場應設置雨、污分流設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堆場地表水污
染周邊環境。
7.0.5建筑垃圾處置包含清洗工藝時,應配套建設水循環系統,實現生產用水零
排放。
7.0.6建筑垃圾處置和利用過程應配備大氣污染控制設施,并應滿足下列要求:
1廠區出入口應設置車輛沖洗設施,清洗建筑垃圾運輸車輛。
2廠區內堆場、道路等可采取噴霧或專用機具灑水等措施抑制揚塵。
3生產線應密閉并配套收塵、除塵設施,收集生產過程中的粉塵。
4再生細骨料等易揚塵物料堆場應采取封閉措施。
7.0.7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過程的污染物排放應滿足現行國家、地方相關標準和
環境保護相關法規的要求,揚塵排放應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
的規定。
7.0.8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應按照規定配置作業機械和勞動工具。勞動衛生應按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l和《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GB/T12801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應結
合作業特點采取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作業人員健康的措施。
18
附錄A建筑垃圾處置工藝
(資料性附錄)
A.0.1建筑垃圾處置工藝流程包括預處理、分選分離、破碎篩分、骨料整形、骨
料清洗、泥水分離、回收物處理等,并符合下列要求:
1可根據建筑垃圾物料特點設置預處理、分選分離工藝。
2破碎篩分應遵循“少破碎、多篩分”的原則。
3可根據再生骨料用途設置骨料整形、骨料清洗、泥水分離工藝等。
A.0.2進廠物料雜物較多,塊體尺寸較大時,需進行分類和預破碎。預處理應符
合下列要求:
1應設置預處理作業區,并配備大塊廢棄物破碎處理設施與人工分揀設施。
2大塊廢棄物預破碎后,其尺寸不宜大于1m。
3人工分揀設施應在揀選區設置,并配備人工分選作業平臺、小型物料運
輸車或其他運輸工具。
A.0.3分選分離包含除土、分選廢金屬、分選輕質物、磚混分離、光電分離、瀝
青-骨料分離、粉體回收等。分選工藝應在建筑垃圾處置的全過程設置,宜采用
干法工藝,機械分選為主,人工分選為輔,并符合下列要求:
1除土宜在處置工藝前端設置,宜采用篩分法。
2鋼筋、螺絲、鐵屑等廢金屬應采用磁選工藝去除。
3輕質物分選可采用風選法,也可采用濕法工藝的浮選法。
4物料中粘土磚含量大,且再生產品生產需要時,可采用磚混分離設備、
光電分離設備分離粘土磚及其再生骨料。
5鼓勵采用機器人分選工藝。采用人工分選時,人工分選平臺宜布置于物
料輸送帶兩側。輸送帶宜為平皮帶。
A.0.4破碎篩分應結合分選工藝進行,并遵循下列原則:
1根據物料特性及再生材料性能,選用一級、二級或多級破碎系統;每級
破碎形成的大粒徑物料可通過閉路生產工藝,返回本級破碎設備再次破碎。破碎
設備應具備可調節破碎出料尺寸功能。
2根據破碎后的物料特性、雜物含量,設置風選、磁選、光電分選等工藝,
分選分離物料和去除輕質物、鐵金屬等雜物。
19
3破碎工藝后端宜設置多次循環篩分工藝,實現“多篩分,少破碎”功能。
篩分設備宜采用振動篩,篩網孔徑應與再生骨料粒徑相匹配。
4多級破碎系統宜設置中間料倉,形成各級獨立,也可二級或多級組合的
破碎子系統,提高破碎篩分效率。
A.0.5再生骨料整形工藝應根據再生材料的性能要求確定,包含整形、細度模數
調整和砂粉分離等。骨料整形宜采用立軸沖擊式破碎設備,也可采用其他物理整
形設備。
A.0.6再生細骨料宜采用粉磨設備提升品質。粉磨可選用自磨、球磨、立磨方式,
可添加適量的助磨劑。
A.0.7處置過程產生的粉體應回收利用。粉體回收系統應配備砂粉分離裝置和粉
塵收集系統。
A.0.8處置工藝設計時宜根據資源化利用要求,配置多道均化工藝。
A.0.9處置工藝各環節的物料輸送應縮短距離,減少運輸環節。輸送帶應避免交
叉,無法避免時,交叉角度不宜小于45o。
A.0.10建筑垃圾物料進廠至再生產品出廠的各環節應配備計量裝置,按進廠量和
實際利用量分別計量和統計。
A.0.11建筑垃圾進卸料、堆放、處置及再利用各環節,應采取抑塵、降塵、除塵
和收塵措施。處置工藝應科學設置除塵和粉塵回收系統,輸送設備的轉運點宜設
置收塵裝置。
A.0.12再生材料應分區分類儲存。粉體材料應按粒度及活性狀況分類灌裝儲存,
儲存設施應采取防潮措施。
20
本導則用詞說明
1為便于在執行本規程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
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
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
“應按……執行”。
21
引用標準名錄
1《建筑垃圾處理技術規范》CJJ134
2《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GB/T25176
3《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
4《再生瀝青混凝土》GB/T25033
5《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無機混合料》JC/T2281
6《再生骨料應用技術規程》JGJ/T240
7《再生骨料透水混凝土應用技術規程》CJJ/T253
8《再生骨料混凝土耐久性控制技術規程》CECS385
9《廢混凝土再生技術規范》SB/T11177
10《工程施工廢棄物再生利用技術規范》GB/T50743
11《公路瀝青路面再生技術規范》JTGF41
12《城鎮道路瀝青路面再生利用技術規程》CJJT43
13《混凝土實心磚》GB/T21144
14《承重混凝土多孔磚》GB25779
15《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磚》GB/T24492
16《普通混凝土小型砌塊》GB/T8239
17《透水路面磚和透水路面板》GB/T25993
18《燒結多孔磚和多孔砌塊》GB13544
19《燒結空心磚和空心砌塊》GB/T13545
2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0
21《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
22《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
23《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規范》GB/T50476
24《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建筑技術規程》JGJT14
25《混凝土磚建筑技術規范》CECS257
26《混凝土多孔磚建筑技術規程》DB33/1014
27《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55
28《輕集料及其試驗方法》GB/T17431.1
22
目次
1總則........................................................................................................................................1
2術語........................................................................................................................................2
3基本規定...............................................................................................................................5
4收集和運輸............................................................................................................................7
4.1收集..............................................................................................................................................7
4.2運輸.............................................................................................................................................8
5處置和利用...........................................................................................................................9
5.1一般規定.....................................................................................................................................9
5.2工程渣土....................................................................................................................................10
5.3廢棄泥漿....................................................................................................................................12
5.4工程垃圾....................................................................................................................................13
5.5拆除垃圾....................................................................................................................................14
5.6裝修垃圾....................................................................................................................................15
6再生產品應用.....................................................................................................................16
6.1一般規定...................................................................................................................................16
6.2再生材料應用............................................................................................................................16
6.3再生制品應用............................................................................................................................17
7環境保護.............................................................................................................................18
附錄A建筑垃圾處置工藝..................................................................................................19
本導則用詞說明.....................................................................................................................21
引用標準名錄.........................................................................................................................22
III
1總則
1.0.1為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建筑垃圾的減量化和無害化,推動建筑垃圾資源化
利用,規范再生產品的工程應用,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制定本
導則。
1.0.2本導則適用于建筑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再生產品加工及其在建設工
程中的應用。
1.0.3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除應符合本導則外,尚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有關標
準的規定。
1
2術語
2.0.1建筑垃圾
新建、改(擴)建、拆除各類建(構)筑物、管網、道橋等以及房屋裝飾裝
修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廢棄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
裝修垃圾等。
2.02工程渣土
各類建(構)筑物、管網、道橋等在建設過程中開挖土石方產生的棄土。
2.0.3廢棄泥漿
各類建(構)筑物樁基礎、基坑圍護結構以及泥水盾構、管網暗挖等施工產
生的廢置和剩余泥漿。
2.0.4工程垃圾
各類建(構)筑物、管網、道橋等在新建、改(擴)建過程中產生的混凝土、
瀝青混合料、砂漿、模板等棄料。
2.0.5拆除垃圾
各類建(構)筑物、管網、道橋等拆除過程中產生的混凝土、砂漿、磚瓦、
陶瓷、石材、金屬、木材等廢棄物。
2.0.6裝修垃圾
房屋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混凝土、砂漿、磚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氣混凝
土砌塊、金屬、木材、玻璃、塑料等廢棄物。
2.0.7建筑垃圾處理
對建筑垃圾進行收集、運輸、消納、處置的全過程。
2.0.8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
將建筑垃圾直接利用或經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等過程,再加以利用的行為。
2.0.9再生填料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等經分選、破碎以及廢棄泥漿經沉淀、固液
分離形成的滿足工程場地回填需求的材料。
2.0.10再生產品
以建筑垃圾為主要原料,經加工制成的建筑材料和制品,包括再生材料和再
生制品。
2
2.0.11再生材料
建筑垃圾處置后加工形成的可再次使用的原料,包括再生粉料、再生骨料等。
2.0.12再生粉料
建筑垃圾處置后加工形成的公稱粒徑小于0.16mm的顆粒。再生粉料分為非
活性再生粉料和活性再生粉料。
2.0.13再生骨料
再生骨料包含再生粗骨料和再生細骨料。
再生粗骨料為由建筑垃圾中的混凝土、砂漿、石或磚瓦等加工而成,粒徑大
于4.75mm的顆粒。
再生細骨料為由建筑垃圾中的混凝土、砂漿、石或磚瓦等加工而成,粒徑不
大于4.75mm的顆粒。
2.0.14再生制品
以再生材料為主要原料,加工生成的各類產品,包括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其構
件、再生骨料砂漿、再生混合料、非燒結再生磚和砌塊(墻板)、燒結再生磚和
砌塊等。
2.0.15再生骨料混凝土
摻加再生骨料配制而成的混凝土。
2.0.16再生骨料砂漿
摻加再生細骨料配制而成的砂漿。
2.0.17再生混合料
含有回收瀝青路面材料的混合料。
2.0.18非燒結再生磚、砌塊、墻板
以再生骨料為主要原料,按一定比例摻加水泥、粉煤灰或其他外加劑、摻合
料等,經攪拌和壓制成型后,采用蒸壓、蒸養或自然養護而成的混凝土磚、混凝
土砌塊和混凝土多孔墻板。
2.0.19燒結再生磚和砌塊
以廢棄泥漿、工程渣土(廢棄的淤泥、粘土或頁巖等)、廢舊磚瓦為主要原
料,經焙燒而成的多孔(空心)磚或砌塊。
2.0.20輕物質
3
再生細骨料中表觀密度小于2000kg/m3的物質。
2.0.21輕質物
建筑垃圾中所含的木材、塑料、防水卷材、紙質物等密度較小的有機物。
4
3基本規定
3.0.1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實行源頭減量化和無害化原則,嚴禁混入污泥、生活
垃圾、工業垃圾和危險廢棄物等。
3.0.2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循環經濟規
劃,舊住宅區、舊廠區、城中村改造,工業園區和城市新區建設等結合,科學規
劃,兼顧近期和遠期銜接,合理利用土地。
3.0.3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的布局遵循“全面覆蓋、運距合理、總量控制”
的原則,根據區域內建筑垃圾存量和預測的增量等統籌確定。其生產規模和處置
能力應滿足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
3.0.4建筑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垃圾處理技術規
范》CJJ-134的有關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并應滿足下列要求:
1編制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專項方案,在源頭對建筑垃圾實施分類收集。
2建立建筑垃圾運輸的各方會簽、終點結算制度,實行運輸過程的流向和總
量管控,嚴禁偷倒、亂倒。
3根據建筑垃圾種類、質量、特性,建立建筑垃圾處置的收、付費制度。廢
棄泥漿、裝修垃圾的排放應付費。
3.0.5建筑垃圾應遵循優先就地利用的原則。其資源化利用的優先次序宜按表
3.0.5確定。
表3.0.5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優先次序
類型資源化利用優先次序
工程渣土回填;作為場地覆蓋或園林種植用土;再生利用
廢棄泥漿固化回填;再生利用
工程垃圾再生利用;回填
拆除垃圾再生利用;回填
裝修垃圾分類回收;再生利用
3.0.6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應采用節能、環保、高效的技術裝備和安全、穩定的
設備保障系統??山Y合建筑垃圾原料特點、再生產品類型和性能指標,選用適宜
的處置工藝。鼓勵采用先進的處置技術,提高資源化利用水平。
3.0.7鼓勵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對建筑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和利用環節
5
進行整合,建立完善的產品質量管控制度,提高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水平。企業
的建設、運營和管理應符合《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暫行)》和《建
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3.0.8已污染的有毒、有害建筑垃圾,應按國家相關規定分類收集,單獨運輸和
處置。
6
4收集和運輸
4.1收集
4.1.1建筑垃圾應根據其種類和資源化利用要求分類收集、分類堆放。
4.1.2工程招投標文件及合同文本應明確建設單位、拆遷單位、施工單位、監理
單位等相關各方關于建筑垃圾分類收集的職責。
4.1.3工程渣土宜根據土層、類別、土性分類收集,并符合下列要求:
1表層耕植土不宜和其他土類、建筑垃圾混合。
2可用作建筑原材料的粉砂(土)、砂土以及卵(礫)石、巖石等,宜分類
收集。
4.1.4廢棄泥漿應通過工程現場設置的泥漿池收集,嚴禁未加處置的泥漿就地或
隨意排放。規模較大的建設工程,泥漿宜預先固化處理。
4.1.5工程垃圾應根據建設工程資源化利用專項方案實施分類收集,并符合下列
要求:
1工程垃圾資源化利用專項方案應在建設工程施工前編制完成。
2樁基工程的工程樁樁頭、基坑工程的臨時支撐可統一收集?,F場破碎、分
離混凝土和鋼筋時,混凝土和鋼筋應分類堆放。
3道路混凝土或瀝青混合料應單獨收集。
4其他工程垃圾不應與工程樁樁頭、支撐或道路混凝土、瀝青混合料混雜。
4.1.6拆除垃圾應根據拆除工程資源化利用專項方案實施分類收集,并符合下列
要求:
1拆除垃圾資源化利用專項方案應在拆除工程施工前編制完成。
2建(構)筑物拆除前應清除、騰空內部可移動設施、設備、家具等物品。
3附屬構件(門、窗等)可先于主體結構拆除,分類堆放。
4拆除的混凝土梁、柱、樓板構件或其他預制件可統一收集。
5磚瓦宜分類堆放,完整的磚瓦可再利用。
4.1.7裝修垃圾不得與生活垃圾混雜,其分類收集應符合下列要求:
1較大的裝修工程應在施工前編制完成裝修垃圾資源化利用專項方案。
2住宅裝修合同應明確業主、施工單位關于裝修垃圾分類收集的職責。
3裝修垃圾應袋裝收集。無機裝修廢料(混凝土、砂漿、磚瓦、陶瓷等)不
7
應與有機雜物、金屬等混雜。
4住宅小區應設置專門的裝修垃圾堆放點。
5非住宅裝修工程,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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