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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西方國家社會福利制度對中國的啟示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社會政策的理論和實踐模式發生了深刻的變化,集中表現在發展型社會政策理論的形成和實踐上.這種理論同剩余型模式與制度型模式的區別在于,它促進了"生產性的"、有助于經濟發展的社會福利干預.發展型社會政策結合經濟議題,力圖通過協調社會政策和經濟政策來改善所有人的福利.達到這一目標的手段,是若干實際的社會投資策略和資產建設策略,實現社會政策從以消費和再分配為導向的服務轉向提高受助者能力、擴大經濟參與和促進經濟發展的干預方法,這使發展型社會政策明顯有別于福利領域的其他方法.中國正力圖實現構建和諧社會的戰略目標,同時也處于對20世紀80年代以來社會保障和福利制度改革的反思時期,社會政策的作用凸現.怎樣在"社會轉型"與"全球化"雙重疊加的背景下,發揮社會政策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公正的功能,是當今中國面臨的重點政策議題.發展型社會政策對中國的啟示意義是:(1)要重新重視和確立政府在社會福利中的主導角色;(2)在社會保障和福利制度的安排上要具備長遠性、戰略性眼光.社會保障在西方的興起與發展并不是一件由來已久的事情,但它在西方國家所釋放出的能量卻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如果把整個社會經濟比做一艘乘風破浪的艦船,社會保障就是遭遇風暴時的避風港,它消除了人們處于不確定社會中的恐懼,減少了社會成員面臨的種種風險。可以認為,西方國家發達成熟的社會保障制度是保證最近幾十年以來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有力武器。市場經濟的補充與法治精神的體現社會保障制度最早形成于十九世紀末的德國,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才在英、法、瑞典、加拿大等國家中得到正式確立與發展。各國相繼以社會保障形式干預國民收入再分配,主要是為了擺脫經濟危機的困擾,緩和隨工業化的發展而日益尖銳的社會矛盾,通過政府干預解決市場所不能解決的問題——社會保障一貫扮演的角色,其實就是對市場配置資源結果的合理修正,也就是市場經濟的必要補充。西方各國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具體歷程雖然各不相同,但都存在著一個共同特點:即都是以法律形式確立并推進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1881年德國首次以“皇帝詔書”形式頒布了《社會保障法》,開了世界各國通過法律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先河。隨后頒布了《事故保險法》、《傷殘及養老保險法》、《職業介紹及失業保險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構建了德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同樣,瑞典、法、英、美、加、日等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在構建過程中,無不伴隨著大量詳細的社會保障法規的頒布與實施,這成了西方國家社會保障體制建設的一大特色。“從搖籃到墳墓”的關懷各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具體內容因國情不同而異。但不外忽三個主要組成部分:社會保險、社會救濟與社會福利。社會保險是在國民遭遇疾病、受傷、生育、死亡、年老、殘廢、失業等情況,造成收入中斷或喪失時,給予一定的補助及幫助以保障其生活來源的制度。它是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內容。社會保險是一種社會互助式的保障制度,它是在個人與雇主繳費的基礎上,由國家財政支持運作的,帶有國家強制性。其中社會保險的四大支柱——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事故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最基本部分。以瑞典為例,它的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1994年支出能夠占到當年整個社會保障支出的86%,其核心地位可見一斑。社會救濟是國家為保障公民的最低生活水平提供的保障制度,一般由財政撥款。具體的救濟標準隨各國的生活水平不同而異。各國對于社會救濟的項目及領受的條件都作了詳細規定。如日本規定大城市一個4口之家的救濟標準是每月14.3345萬日元,這樣受救濟家庭的生活標準可以達到普通家庭消費支出的60%。而且領受社會救濟的人和服刑者一般不能參加社會保險。社會福利是保證社會成員能享受政府提供的福利設施與服務的制度,主要體現在住房、醫療與教育等方面。也包括國家公務員的福利補助與休假制度等。社會保障制度比較完善的國家大多是高福利國家。社會保障制度建立之初,其服務對象相對較窄。例如農民最初就沒有被列入社會保險范圍內,長期以來,人們認為這一職業不需要國家的保障。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保障體系逐步走向完善,所服務的范圍也日益擴大,目前多數國家的社會保障對象已擴大到全體國民。以日本為例,1961年日本實行“國民皆年金與國民皆保險“制度”(即全體國民都參加年金和保險),奠定了以全體國民為對象的綜合性社會保障基礎。這也是繼北歐諸國之后,世界上第12個建立“全民皆年金”的國家。又如法國,其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既有覆蓋80%人群的“共同制度”,又有農業人口、國營鐵路工人、銀行職員、海員、礦工、神職人員、自由職業者、國有企業和國家公務員等20多個特殊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西方各國主要是西北歐國家,相繼宣布自己已經建成了針對本國國民“從搖籃到墳墓”的一整套社會保障體系。雖然這種說法不免含有夸大之處,但足以表明了現代社會保障制度已經廣泛地滲透到整個社會經濟中去,涉及到的項目也幾乎是無所不包。權利、責任和義務的統一從總體來看,各國社會保障資金基本來自雇主、雇員、財政三方。各個具體項目的資金來源又依各國具體情況而異。例如法國社會保障資金主要來源于:雇主和雇員交納的保險費,財政補貼,其他特種稅和利息收入。而美國的社會保障項目的資金來源主要是由雇員和雇主共同交納的社會保障稅。社會保障稅已成為美國財政收入中僅次于個人所得稅的第二大稅源。此外,聯邦、州和地方政府還從一般稅收中劃出一塊用于社會保障項目。一般情況下,社會福利、社會救濟方面的開支主要從政府的一般稅收中安排。這種繳費方式,調動了勞動者、企業和國家三方面的積極性,各國財政部門在社會保障體系中普遍承擔以下職責:1、提供社會保障方面的資金支持。一般情況下,國家財政負責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的撥款。例如1997年德國財政用于社會保障方面的開支約占整個社會保障支出地25%。2、參與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制定,如德國養老保險采用現收現付制,全國實行統一的收費比例,該比例一年一定,費率的制定經測算后須提交由財政部和勞工部專家組成的聯合委員會審定后方可執行。3、采用靈活的財稅政策促進社會保障制度良性發展,并對社會保障資金的運作進行調控監督。例如瑞典把社會保障基金納入財政預算,實行專項管理,充分發揮財政部門宏觀調控的職能作用;同時把社會保障收入納入社會和議會監督范圍,這些措施的推行,既全面、準確體現政府對社會保障所做的貢獻,又能保證基金專款專用,避免被擠占和挪用。“福利社會”帶來的煩惱西方各國社會保障體系經過近百年的發展,在很多方面取得了成功經驗,但也并非盡善盡美,尤其在一些社會保障水平較高的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首先,社會保障支出過于龐大,加重了財政負擔。高福利政策造成政府開支過大,出現了巨額財政赤字,成為政府的沉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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