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分布式能源建筑應用技術規程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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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總則1.0.1為提高分布式能源綜合利用效率,建立安全的燃氣冷熱電聯供系統(以下簡稱“聯供系統”),規范工程的建設和管理,制定本規程。條文說明: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2005的頒布實施,為提高能源綜合利用率,一次能源梯級利用技術被廣泛重視,重慶地區已有部分燃氣冷熱電聯供項目進入運行階段。目前,國內已經頒布實施了《燃氣冷熱電三聯供工程技術規程》CJJ145-2010,同時《燃氣冷熱電聯供工程技術規范》GB51131-2016已于2016年8月頒布,自2017年4月1日起實施。本規范的制定將使重慶地區燃氣冷熱電聯供項目的建設更加規范、健康發展。1.0.2本規程適用于以燃氣為一次能源,發電機總容量小于或等于6MW且有冷熱負荷需求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采用直接向用戶供應冷、熱、電能的分布式能源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管理。條文說明:可作為冷熱電聯供系統一次能源的燃氣包括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沼氣、煤層氣等。本規范主要適用于建設在用戶附近,供用戶自用的燃氣聯供系統,當發電機總容量為6MW時,可以在并網的情況下保證幾十萬平方米建筑冷、熱、電聯供系統的經濟運行,基本能滿足樓宇式(小型區控)冷熱電聯供系統的規模。1.0.3聯供系統宜采用并網的運行方式。條文說明:根據聯供系統運行經驗,聯供系統只有在并網(或上網)運行的工況下,才能更具有可靠性;并網(或上網)運行,才可以保證聯供系統發電機組選型恰當,運行效率高及保證足夠的滿負荷開機運行時間,系統運行才具有一定的經濟效益。因此,為保證聯供系統運行的可靠性和經濟性,且根據目前我國電力部門規定,推薦聯供系統采用并網的運行方式。1.0.4聯供系統應遵循電能自發自用、余熱利用最大化的原則、系統的設備配置及運行模式應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條文說明:分布式能源燃氣聯供系統不同于小型熱電聯供項目,為保證燃氣這一寶貴清潔能源的最佳利用,實現“分配得當、各得所需、溫度對口、梯級利用”,提高燃氣的綜合利用效率,提出聯供系統“電能自發自用、余熱利用最大化”的原則,并且要求對聯供系統的設備配置及運行模式進行技術經濟比較(一般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1.0.5聯供系統的年平均能源綜合利用率應大于70%,且年運行小時數不應小于2000h,不宜小于3000h。條文說明:燃氣聯供系統的優勢在于其能源綜合利用率高,符合國家的能源戰略和節能目標。一次能源(燃氣)由發電機組產生30%-40%的高品位能源(電能),發電余熱再產生50%左右的低品位能源(熱能),同樣數量電能的做功能力是熱能的(4-5)倍,因此燃氣聯供系統一次能源通過梯級利用,綜合效率高燃氣發電和燃氣供熱系統。為了簡化計算、便于檢測,本規范提出的能效指標采用能源綜合利用率,要求重慶地區所有建設的聯供系統必須確保一定的能源綜合利用率。目前,燃氣冷熱電聯供系統所使用的發電機組發電效率較高,經余熱回收利用后,年平均能源綜合利用率一半在70%-85%。為了保證聯供系統的高效性和經濟性,聯供系統的年平均能源綜合利用率和余熱利用率應盡可能高,一般余熱鍋爐和吸收式冷溫水機可將發電機組的排煙溫度降至120℃、內燃機缸套水溫度降至80℃,這部分余熱回收利用率應大于70%。有條件的項目,還可進一步深度利用低溫余熱,提高余熱利用率。聯供系統年平均能源綜合利用率的計算方法詳見本規范第3.3.5條。燃氣冷熱電三聯供系統的年運行時間直接影響投資回報、節能效益和經濟效益,因此系統年運行時間不應低于2000h。1.0.6聯供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管理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條文說明:燃氣冷熱電聯供系統是一個綜合了燃氣、供配電、供熱、制冷等多專業跨行業的系統,本規范重點內容是發電余熱有效利用及系統搭建和優化。對于與聯供系統有關的配套設施,如燃氣、電力、供熱、制冷等,國家已經制定了完善的標準,工程建設還應遵循相關標準的規定。燃氣冷熱電聯供系統實施過程中可能涉及其他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應嚴格遵守。

2術語2.0.1燃氣分布式能源聯供系統gas-firecombinedcooling,heatingandpowersystem布置在用戶附近,以燃氣為一次能源用于發電,并利用發電余熱制冷、供熱,同時向用戶輸送電能、熱(冷)的能源供應系統。2.0.2孤網運行operatinginisolatedmode燃氣冷熱電三聯供系統,發電機獨立運行的方式。2.0.3并網運行operatingingridparallelmode燃氣冷熱電三聯供系統,發電機與公共電網并列運行,不向公共電網輸送電能的方式。2.0.4上網運行operatingingridconnectedmode燃氣冷熱電三聯供系統,發電機與公共電網并列運行,可向公共電網輸送電能的方式。2.0.5能源站energystation設置冷熱電聯供系統設備及相關附屬設施的區域或場所。2.0.6發電機組generatorset由原動機、發電機、啟動裝置、控制裝置等組成的發電設備。2.0.7余熱exhaustheat原動機冷卻水熱能及原動機排煙熱能。2.0.8余熱鍋爐exhaustheatboiler利用原動機的排煙機冷卻水熱能,產生蒸汽或熱水的設備。2.0.9補燃型余熱鍋爐supplementary-firedexhaustheatboiler除利用余熱外,還帶有燃燒器,可通過直接燃燒燃氣產生蒸汽或熱水的余熱鍋爐。2.0.10余熱吸收式冷(溫)水機組exhaustheatabsorptionchillers(heater)直接利用原動機冷卻水和排煙進行制冷、熱的機組??煞譃闊煔庑图盁煔鉄崴屠洌兀┦菣C組。2.0.11補燃型余熱吸收式冷(溫)水機組supplementary-firedexhaustheatabsorptionchillers(heater)除利用余熱外,還帶有燃燒器,可通過直接燃燒燃氣制冷、熱的余熱吸收式冷(溫)水機組。2.0.12主機間combustionequipmentroom能源站中布置燃氣燃燒設備的房間。2.0.13一體化輸配系統packagedpumpsetsystem泵組、軟接、過濾器、止回閥、自動加藥裝置、軟水器、控制系統高度集成,縮短泵組安裝周期、降低泵組配電功率和運行電耗的輸配系統。

3系統配置3.1系統組成及運行方式3.1.1分布式能源聯供系統(以下簡稱聯供系統)由動力系統、供配電系統、余熱利用系統、燃料供應系統、監控系統組成。條文說明:本規程規定的聯供系統指與發電和余熱利用直接有關的設備及設施,余熱利用設備指余熱鍋爐、余熱冷溫水機、換熱器,不包括利用余熱鍋爐產生的蒸汽或熱水的吸收式制冷機、利用發電機組產生的電能的壓縮式制冷機等常規系統。聯供系統能源站內還可能設有公共電網變配電設施、燃氣鍋爐、直燃機、制冷機、熱泵等常規系統,用于補充用戶的冷、熱、電負荷,常規系統的建設應遵守已有的工程建設標準。3.1.2當熱負荷主要為空調制冷、供熱負荷時,聯供系統余熱利用設備宜采用吸收式冷(溫)水機組;當熱負荷主要為蒸汽或熱水負荷時,聯供系統余熱利用設備宜采用余熱鍋爐。條文說明:針對我國目前情況,為節省能源站建設用地和節約投資,本條規定了聯供系統余熱利用設備的選用原則。當熱負荷以空調負荷為主時,聯供系統宜采用發電機組與吸收式冷(溫)水機組直接對接的系統組成形式,直接利用煙氣和高溫水熱量供應空調系統冷熱水;當熱負荷以蒸汽、熱水為主時,宜采用余熱鍋爐,將發電余熱轉化為蒸汽或熱水提供用戶熱負荷,同時可利用蒸汽或熱水通過吸收式制冷提供空調負荷。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直接對接的系統設備少、占地面積少,但系統控制較復雜;若是醫院、工業用汽等具有蒸汽負荷的項目,采用余熱鍋爐的形式較穩定;當能源站生活熱水負荷較大時,冷卻水系統單獨供應生活熱水的方式較好。應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根據原動機余熱參數和系統冷、熱負荷情況,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采用何種余熱利用形式。3.1.3當沒有公共電網或公共電網接入困難,且聯供系統所帶電負荷比較穩定時,發電機可采用孤網的運行方式,否則應采用并網運行方式。條文說明:實際運行經驗表明,聯供系統只有在并網的情況下才更容易保證安全運行,系統更具有高效性和經濟性,因此聯供系統宜采用并網的運行方式。本條也提出在限定條件下,聯供系統可以采用孤網運行的方式。3.1.4孤網運行的聯供系統,發電機組應自動跟蹤用戶的用電負荷。條文說明:聯供系統的設置原則為電能自發自用,為了保證供電質量穩定,發電機組應帶有自動控制裝置。自動控制裝置應能監測用戶電負荷自動跟蹤調整發電機組發電功率,監測公共電網參數自動同步并網。3.1.5并網運行的聯供系統,發電機組應與公共電網自動同步。3.1.6上網運行的聯供系統,其電氣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管理除執行本規程外,還應執行電力行業的相關標準。條文說明:電力行業對向公共電網輸送電能有嚴格的規定,目前我國尚無向公共電網送電的聯供系統。向公共電網輸送電,首先要考慮電網的安全和調節,電力行業制定了一系列的相關標準,應參照執行。3.1.7發電機應在聯供系統供應冷、熱負荷時運行。供冷、供熱系統應優先利用發電余熱制冷、供熱。條文說明:聯供系統應在同時具有電負荷和冷熱負荷時運行,冷熱供應系統必須采取一定的控制手段,只有在發電余熱得到充分利用后仍不能滿足冷熱負荷需求時,才可進行補燃。以保證系統實際運行時達到預期的能源綜合利用率和余熱利用最大化。3.1.8聯供系統的組成形式、設備容量、工藝流程及運行方式,應根據燃料供應條件和冷、熱、電、氣的價格,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條文說明:聯供系統設備較多、系統組成較復雜且初投資較高,項目一般應經過可行性研究階段,根據用戶冷熱電負荷變化規律、能源價格、供氣條件等,對系統組成形式、設備容量、運行方式等進行技術論證并進行經濟分析,確定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經濟性。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系統最佳方案。當能源價格(燃料價、電價、熱價、冷價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調整運行方式,保證聯供系統的經濟運行。3.2冷、熱、電負荷3.2.1對既有建筑進行聯供系統設計時,應調查實際冷、熱、電負荷數據,并應根據實測運行數據繪制不同季節典型日逐時負荷曲線和年負荷曲線。3.2.2對新建建筑或不能獲得實測運行數據的既有建筑進行聯供系統設計時,應根據本建筑設計負荷資料,參考相似建筑實測負荷數據進行估算,并應繪制不同季節典型日逐時負荷曲線和年負荷曲線。3.2.3繪制不同季節典型日逐時負荷曲線時,應根據各項負荷的種類、性質以及蓄熱(冷)容量分別逐時疊加。3.2.4進行聯供系統技術經濟分析時,應根據逐時負荷曲線計算聯供系統全年供冷量、供熱量、供電量。條文說明:3.2.1~3.2.4冷、熱、電負荷的確定是聯供系統設計的首要條件,只有在正確確定冷、熱、電負荷的前提下,才有可能保證系統配置合理,減少建設投資并節省運行費用。因此本規程對冷、熱、電負荷的分析計算做出特別規定。為避免計算總負荷偏大導致的主機設備偏大、管道輸送系統偏大、末端設備偏大而帶來的投資增加和給節能與環保帶來的潛在問題,《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中已將“應對空調區的冬季熱負荷和夏季逐時冷負荷進行計算”作為強制條文。本規程要求繪制不同季節典型日逐時冷、熱、電負荷曲線,是為了確定聯供系統中發電設備容量和由余熱提供的冷、熱負荷,通過逐時負荷分析,在系統配置選型時使發電余熱能盡量全部利用。利用年負荷曲線,可以計算全年聯供系統發電及余熱的利用情況,對聯供系統運行進行經濟預測。在技術經濟比較的基礎上,才可確定聯供系統是否具有實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3.3設備配置3.3.1聯供系統發電機組應針對不同運行方式確定設備容量,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采用并網運行方式時,發電機組容量應根據基本電負荷曲線確定。單臺發電機組容量應滿足低負荷運行要求;2當采用孤網運行方式時,發電機組容量應滿足所帶電負荷的峰值需求。條文說明:聯供系統發電機的配置原則是電能自發自用,為保證發電機組的高效運行和滿足一定的年運行小時數,發電機組的容量不應選擇過大,且應校核電負荷較低時發電機的運行情況。并網運行時,若無法確定項目基本電負荷,民用建筑發電機容量一般可以取不大于項目的最大設計電力負荷的30%,不足部分由公共電網補充,發電機運行的負荷率較高。孤網運行時,發電機組容量要大于所帶區域內的最大電負荷,長期運行的負荷率較低。3.3.2當用戶的供電可靠性要求高時,發電機組不宜少于2臺。3.3.3余熱利用設備應根據發電機余熱參數確定。溫度高于120℃的煙氣熱量和溫度高于85℃的冷卻水熱量應利用;溫度高于65℃的冷卻水熱量宜利用。條文說明:為了保證聯供系統的高效性和經濟性,余熱利用率要盡可能高。一般余熱鍋爐和吸收式冷溫水機可將發電機組的排煙溫度降至120℃,內燃機缸套水溫度降至85℃時仍可通過吸收式冷溫水機制冷,要保證其回收利用。溫度65℃以上的缸套水,可供應生活熱水和冬季采暖,這部分余熱回收利用的成本較低。有條件的項目,還可利用熱泵等設備進一步深度利用低溫余熱,提高余熱利用率。3.3.4確定聯供系統設備容量時,應計算年平均能源綜合利用率,且應符合本規程第1.0.5條的規定。條文說明:聯供系統設備選型時應綜合考慮冷、熱、電負荷變化規律,對系統運行方式進行技術經濟比較,合理配置發電設備、余熱利用設備和補充設備,確保發電余熱充分利用,一般項目年平均能源綜合利用率可超過70%。3.3.5聯供系統的年平均能源綜合利用率應按下式計算:QUOTEv=3.6W+Q1+Q2B*QL*100%(3.3.5)式中v——年平均能源綜合利用率(%)W——年凈輸出電量(kWh)Q1——年有效余熱供熱總量(MJ)Q2——年有效余熱供冷總量(MJ)B——年燃料總耗量(m3)QL——燃氣低位發熱量(MJ/m3)條文說明:年平均能源綜合利用率為聯供系統全年輸出能量與輸入能量之比,不包括補充冷熱設備輸出的能量和輔助系統消耗的能量。為統一計算標準,公式中輸入能量僅計算燃料低位發熱量,輸出能量中供冷部分直接按制冷量計算,這種計算方法比較直接并便于檢測。計算公式中,年凈輸出電量為發電機組輸出的電量(扣除發電機組內部自耗電);余熱供熱總量為余熱鍋爐等設備利用發電余熱產生的熱量,應扣除補燃產生的熱量;余熱供冷總量為余熱吸收式制冷機等設備利用發電余熱產生的冷量,應扣除補燃產生的冷量。利用自發電驅動壓縮式制冷機或熱泵時,輸出能量按輸出電量計算。3.3.6能源站的供冷熱設備總容量應根據用戶設計冷熱負荷確定。當發電余熱不能滿足設計冷熱負荷時,應設置補充冷熱能供應設備。補充冷熱能供應設備可采用吸收式冷(溫)水機組、壓縮式冷水機組、熱泵、鍋爐等,且宜采用蓄冷、蓄熱裝置。條文說明:能源站冷熱能供應除利用發電余熱外,一般需要設置常規冷熱能供應設備補充高峰負荷。設置蓄冷、蓄熱裝置可平衡冷熱負荷波動,提高余熱利用率。3.3.7當公共建筑補充冷熱能供應設備采用熱泵機組時,應根據能源站周邊可再生能源資源狀況,優先采用地表水水源熱泵機組、污水源熱泵機組、地埋管地源熱泵機組及吸收式熱泵機組。條文說明:本條為了是配合重慶市公共建筑空調冷熱源利用再生能源的相關規定。

4能源站4.1地址選擇4.1.1能源站宜靠近供電區域的主配電室、電負荷中心,熱(冷)負荷中心。條文說明:能源站靠近供電區域的主配電室,可以避免配電線路距離過長影響用戶供電質量。當條件許可時,能源站站址最好同時靠近冷、熱負荷中心設置,避免長距離輸送造成冷、熱介質溫度損失,并節省管網投資。4.1.2能源站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能源站主機間應為丁類廠房,燃氣增壓間、調壓間應為甲類廠房。條文說明:能源站的主機間,主要布置燃氣發電機組和燃氣鍋爐等燃燒燃氣的設備,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3.1.1條規定屬于丁類廠房;根據《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第6.5.18條規定,壓縮機室、調壓室等要符合“甲類生產廠房”設計的規定,因此能源站的燃氣增壓間和調壓間應按甲類廠房要求設計。同一座廠房或廠房內的任一防火分區內有不同火災危險性生產時,應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3.1.2條確定其火災危險性分類。4.1.3能源站宜獨立設置或室外布置;當確有困難時可貼鄰民用建筑布置,但應采用防火墻隔開,且不應貼鄰人員密集場所。條文說明:參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4.12條對燃氣鍋爐設置得規定。民用建筑是供人們進行生活或進行公共活動的建筑物,包括居住建筑(住宅樓)和公共建筑(辦公、商業、旅游、科教文衛、通信、交通運輸等累建筑)。4.1.4當主機間受條件限制布置在民用建筑內時,應布置在建筑的地下一層、首層或屋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采用相對密閉(與空氣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氣作燃料時,不得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內;2建筑物內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首層的主機間應靠外墻布置并設泄爆天井,且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3布置在建筑物地下一層或首層時,單臺發電機容量不應大于3MW;4布置在建筑物屋頂時,單臺發電機容量不應大于2MW,且應對建筑結構進行驗算,并應設置隔震措施。5設置在屋頂上時,主機間距屋頂安全出口的間距應大于6.0m。條文說明:本條1、2款參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4.12條和《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第10.5.6條對燃氣鍋爐的規定。第3~5款對于設置在建筑物內和建筑物屋頂的能源站,規定了發電機組最大單機容量,主要考慮發電機組的荷載和振動、噪聲不要對建筑物產生重大影響,以及發電機組容量大時,所需要的燃氣壓力較高。4.1.5能源站變配電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變配電室宜靠近發電機房及電負荷中心,宜遠離燃氣調壓間、計量間;2變配電室應進、出線方便及設備運輸方便;3變配電室不應設在廁所、浴室、爆炸危險場所的正下方或正上方;4在高層或多層建筑中,裝有可燃性油的電氣設備變配電室應設置在靠外墻部位,且不應設在人員密集場所的正下方、正上方、貼鄰或疏散出口的兩旁;5室外布置的變配電設施不應設置在多塵、水霧、有腐蝕性氣體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條文說明:能源站變配電室的設置原則主要引自現行國家標準《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3-2013、《35~110kV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9-2011、《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16-2008的有關規定。4.1.6能源站應合理布置噪聲源,并應采取降噪、隔噪措施,噪聲排放應符合周邊環境的要求。條文說明:噪聲控制可采取控制噪聲源、阻斷噪聲傳播等綜合治理措施,如選擇低噪聲設備、對高噪聲設備使用隔聲罩、消聲器、采用吸聲建筑材料和隔聲窗等。4.1.7冷卻塔、風冷散熱器和室外布置的能源站等,應與周圍建筑布局、風格相協調。條文說明:能源站制冷機組的冷卻塔、發電機組的散熱水箱等室外設備,應結合周圍建筑布置。4.2工藝布置4.2.1能源站宜設置主機間、輔機間、變配電室、控制室;燃氣調壓計量間、備品備件間等,并可設置值班室及衛生間等生活設施。條文說明:宜設置燃氣計量間,是參考《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第10.3.2條的規定。能源站還需根據需要設置燃氣增壓機間等。條件許可時,能源站要設置衛生間、更衣室、化驗室、維修間、庫房等。主機間宜與其他輔機間分別布置。輔機間、變配電室、控制室可視設備情況獨立或合并設置,現場無人值守的能源站,控制設備也可以布置在主機間。冷卻塔、散熱水箱等設施最好室外布置;調壓箱也可以室外布置。4.2.2能源站宜設集中控制室,控制室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控制室與主機間相鄰時,相鄰隔墻應為防火墻;隔墻上開設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朝主機操作面方向開設的玻璃觀察窗,應采用具有抗爆能力的固定窗;2當控制室上方布置設備間時,控制室的頂板應采用混凝土整體澆筑,設備間樓面應有可靠的防水措施;3控制室室內環境設計應符合噪聲、室溫、新風等勞動保護要求。條文說明:控制室為能源站監控中心,為運行管理人員長期工作場所,控制室要符合勞動保護相關標準要求。控制室與主機間相連布置,為便于觀察和管理,要采用隔聲玻璃觀察窗。4.2.3能源站的布置應符合冷、熱、電生產工藝流程,做到設備布置緊湊合理,節約用地。當室外布置時,應根據環境條件和設備的要求對發電機組及輔助設備設置防雨、防凍、防腐、防雷等設施。條文說明:室外布置的能源站一般為成套撬裝設備,要向設備供應商提出項目地點的環境條件,以保證設備運行安全可靠。4.2.4發電機組及冷、熱供應設備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設有設備安裝、檢修、運輸的空間及場地;2設備與墻之間的凈距不宜小于1.0m;3設備之間的凈距應滿足操作和設備維修要求。主機間內設備的凈距不宜小于1.2m。條文說明:本條提出的距離要求為最小凈距。要根據工藝布置,滿足產品維護保養的要求。4.2.5汽水系統應裝設安全泄壓設施。條文說明:能源站內汽水系統設備及管路較多,安全泄壓等設施要按相關標準規定執行。4.2.6外表面溫度高于50℃的設備和管道應進行保溫隔熱。對不宜保溫,且人可能接觸的部位應設護欄或警示牌。站房內外表面易結露的設備及管道應采取保溫隔熱措施。條文說明:從節能角度,能源站內汽水設備及管道均要保溫或保冷。本條規定主要目的是防止人員燙傷,能源站設備的有些部位需要散熱不宜保溫,在這些位置要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人員接觸。4.3建筑與結構4.3.1獨立建筑的能源站,應采用不低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中規定的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條文說明:參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3.2.5條對鍋爐房建筑耐火等級的規定。4.3.2設置于建筑物內的能源站與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燒體樓板隔開。在隔墻和樓板上不應開設洞口,當必須在隔墻上開設門窗時,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窗。條文說明:參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4.12條對鍋爐房的規定。4.3.3設置于建筑物內的能源站,其外墻上的門、窗等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燒體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檻墻。條文說明:參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4.12條對鍋爐房的規定。4.3.4當燃氣增壓間、調壓間設置在能源站內時,應采取防火墻與主機間、變配電室隔開,且隔墻上不得開設門窗及洞口。條文說明:燃氣增壓間、調壓間屬于甲類廠房,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3.1.2條:同一座廠房或廠房的任一防火分區內有不同火災危險性生產時,該廠房或防火分區內的生產火災危險性分類應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確定。當符合下述條件之一時,可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分確定: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占本層或本防火分區面積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發生火災事故時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本規范為降低整座廠房火災危險性,將甲類廠房防火墻與其他房間隔開。另外,《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41-2008第15.1.1條規定,與鍋爐房貼鄰的調壓間應設置防火墻與鍋爐房隔開。4.3.5燃氣增壓間應布置在主機間附近。條文說明:目的是縮短增壓機間至主機間的燃氣管道。4.3.6主機間和燃氣增壓間、調壓間、計量間應設置泄壓設施。泄壓口應避開人員密集場所和安全出口。條文說明:參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3.6.2條、3.6.3條和5.4.12條的規定。4.3.7主機間的泄壓面積不應小于主機間占地面積的10%。條文說明:參考《鍋爐房設計規范》50041-2008第15.1.2條的規定。4.3.8燃氣增壓間、調壓計量間的泄壓面積宜按下式計算,但當其長徑比大于3時,宜將該建筑劃分為長徑比小于或等于3的多個計算段,各計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為泄壓面積:A=1.1V2/3(4.3.8)式中:A—泄壓面積(㎡);V—廠房的容積(m3)。條文說明:本條為《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3.6.4條的規定。長徑比為建筑平面幾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長尺寸與其橫截面周長的積和4倍的該建筑橫截面積之比。4.3.9獨立設置的能源站,主機間必須設置1個直通室外的出入口;當主機間的面積大于或等于200㎡時,其出入口不應少于2個,且應分別設在機房兩側。4.3.10設置于建筑物內的能源站,主機間出入口不應少于2個,且直通室外或通向安全出口的出入口不少于1個。條文說明:參考《建筑防火設計規范》GB50016-2014第3.7.2條、3.7.3條規定。4.3.11燃氣增壓間、調壓間、計量間直通室外或通向安全出口的出入口不應少于1個。變配電室出入口不應少于2個,且直通室外或通向安全出口的出入口不應少于1個。條文說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3.7.2條規定。甲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100㎡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能源站專用的燃氣增壓間、調壓間、計量間面積一般不會超過100㎡,且平時無人值守。因此要求設不少于1個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的出入口。根據《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3-2013第6.2.6條的規定,變配電室設2個安全出口。4.3.12主機間和燃氣增壓間、調壓計量間的地面應采用撞擊時不會發生火花的材料。條文說明:參考《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第6.6.12條的規定。4.3.13能源站應根據工藝系統情況,設置檢修用起重設備。條文說明:某些檢修量比較大的水泵部件、發電機組氣缸等,為減輕檢修時起吊的勞動強度,條件許可時,應考慮設置檢修用起重設備,如電動葫蘆、桁車等。4.3.14能源站應預留能通過設備最大搬運件的安裝洞,安裝洞可與門窗洞或非承重墻結合。條文說明:參考《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41-2008第15.1.5條的規定。4.3.15能源站的平臺、走道、吊裝孔等有墜落危險處應設欄桿或蓋板。需登高檢查和維修設備處應設置鋼平臺或扶梯,且上下扶梯不宜采用直爬梯。條文說明:本條是為了保護運行和維修人員的人身安全。4.3.16能源站內的疏散樓梯、走道、門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條文說明:能源站房屬于生產廠房,為保證運行和維修人員安全,其安全疏散參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50016-2014的相關規定。4.4消防4.4.1能源站的消防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條文說明:能源站的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的有關規定執行。主機間為丁類廠房,燃氣增壓間、調壓間為甲類廠房。4.4.2固定式滅火器的配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對中危險級場所的規定。條文說明:參考《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2005,其附錄C“工業建筑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舉例”中,將燃油燃氣鍋爐房列為中危險級。4.4.3能源站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裝置?;馂臋z測和自動報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的有關規定。條文說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4.12條規定設置在建筑物中的燃氣鍋爐房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為提高聯供工程的安全保障度,本條規定聯供工程都要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痘馂淖詣訄缶到y設計規范》GB50116-98第3.1.1條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保護對象進行分級,其中包括甲、乙類生產廠房和地下丙、丁類生產車間。4.4.4火災自動報警裝置的主控制器應設置在有人值守處。主控制器應能顯示、儲存、打印出相關報警及動作信號,同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并應具有遠程自動控制和就地手動操作滅火系統的功能。條文說明: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目的,是及時發現火災,以及時采取滅火、疏散等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因火災帶來的損失,因此應具備發出聲光報警信號、遠程自動控制和就地手動操作滅火系統等基本功能。4.4.5建筑物內的站房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接入所在建筑物消防控制室。條文說明:通過火災報警控制器的部位指示,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員可查明發生火災報警信號的探測器部位,及時采取相關消防措施或啟動事故預案。4.4.6當聯供工程發生火災報警時,應關閉所有燃氣設備。條文說明:當發生火災報警時關閉所有燃氣設備的目的是防止發生事故造成損失。4.4.7站房內有燃氣設備和管路附件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自動報警、控制裝置,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技術規程》CJJ/T146和下列規定:1當可燃氣體濃度達到爆炸下限的25%時,必須報警并聯動啟動事故排風機;2當可燃氣體濃度達到爆炸下限的50%時,必須連鎖關閉燃氣緊急自動切斷閥;3自動報警應包括就地和主控制器處的聲光提示。條文說明:按照《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第10.8.1條的規定設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報警濃度按照《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2009第5.3.2條規定:可燃氣體的一級報警(高限)設定值小于或等于25%LEL;可燃氣體的二級報警(高高限)設定值小于或等于50%LEL。4.4.8高層民用建筑物內的站房的燃燒設備間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發電機組宜采用自動氣體滅火系統,其他可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條文說明:參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4.12條對燃氣鍋爐房的規定。發電機組建議采用氣體滅火系統。4.4.9消防控制室或集中控制室應有顯示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工作狀態的裝置,并應能遠程操作燃氣緊急切斷閥。條文說明:消防控制室是整個消防控制系統的監測、控制中心,需監測各種消防設備的工作狀態,保持系統的正常運行,因此及時了解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工作狀態十分必要。4.4.10下列設備和系統應設置備用電源:1火災自動檢測、報警及聯動控制系統;2燃氣泄露檢測、報警及自動聯鎖系統。條文說明:備用電源:當正常電源被切斷時,由于非安全原因用來維持電氣裝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電源。4.4.11所有燃氣管道穿過的房間應采用防爆燈具、防爆電機及防爆開關,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的有關規定。條文說明:參考《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附錄D、E用電場所爆炸危險區域等級劃分的規定,通風良好的壓縮機室、調壓室、計量室內部為2區;無人值守的調壓室內部為1區;在生產過程中使用明火的設備附近區域,如燃氣鍋爐房等,可劃為非爆炸危險區。4.4.12能源站應設置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和火災報警電話。條文說明:應急照明、疏散標志燈是發生火災時人員疏散必備的設備。4.5通風與排煙4.5.1燃氣管道所在的房間,送排風系統應獨立設置,其通風裝置應防爆。條文說明:主機間、輔機間、燃氣增壓機間、燃氣調壓間、計量間內有燃氣,對通風換氣量的要求高,且考慮到有某個房間需要事故通風的情況,因此其送排風系統應獨立設置。4.5.2敷設燃氣管道的地下室、設備層和地上密閉房間應設機械通風設施。條文說明:本條參考《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第10.2.21條的規定。4.5.3主機間的送風量應包括下列部分:1燃燒設備所需要的助燃空氣量;2消除設備散熱所需要的空氣量;3人體環境衛生所需要的新鮮空氣量。條文說明:能源站發電機組、燃氣鍋爐等燃氣設備燃燒需要大量空氣助燃,且燃氣發電機組運行時,需消除機組表面散熱量,保證機組正常工作。因此,主機間應考慮足夠的通風量。4.5.4主機間、燃氣增壓間、調壓間、計量間、敷設燃氣管道房間的通風量,應根據工藝設計要求通過計算確定,且通風換氣次數不應小于表4.5.4的規定。表4.5.4通風換氣次數位置燃氣壓力P(MPa)房間通風換氣次數(次/h)正常通風事故通風不工作時建筑物內P≤0.4燃燒設備間6123燃氣增壓、調壓、計量間3123敷設燃氣管道的房間3630.4<P≤1.6燃燒設備間12203燃氣增壓、調壓、計量間12203敷設燃氣管道的房間12203獨立設置P≤0.8燃燒設備間6123燃氣增壓、調壓、計量間3123敷設燃氣管道的房間3630.8<P≤2.5燃燒設備間12203燃氣增壓、調壓、計量間12203敷設燃氣管道的房間12203條文說明:參考《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736-2012第5.4.3條、《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9.3.16條、《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41-2008第15.3.7條和第15.3.8條、《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第6.6.6條的規定,取以上標準中要求較高的規定,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要設置機械通風裝置。使用燃氣輪機的聯供工程,用氣壓力高于《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的適用范圍,因此本規范對使用高壓燃氣的聯供工程提出了較嚴格的要求,規定燃氣管道穿過的所有房間要加大通風量。表中“不工作時”指燃氣系統長時間不工作并已關閉燃氣總閥門的狀態。4.5.5事故通風用通風機,應分別在室內、外便于操作的地點設置開關。條文說明:本條參考《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736-2012第6.3.9條的規定。4.5.6能源站通風系統的設計及進、排風口位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736-2012的有關規定。條文說明:能源站通風系統同普通冷、熱源機房,無特殊要求。參照《民用建筑供能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736-2012的相關規定執行。4.5.7發電機組送風口宜布置在靠近發電機的位置,當采用室外進風時,宜考慮進氣溫度對發動機效率的影響,有條件的情況下應采用進氣冷卻。條文說明:為保證冷卻效果好,通風應先經過發電機再經過發動機。環境溫度高會導致發電效率降低,因此當采用室外進風時,應考慮進風溫度是否會影響發電效率,必要時可以采取措施對進風進行冷卻。4.5.8能源站的煙道、煙囪的設計應進行水力計算,應滿足機組正常工作的要求。煙道和煙囪應采用鋼制或鋼筋混凝土構筑。條文說明:發電機組排煙背壓一般較高,但需經過消聲裝置、(煙氣)余熱利用設備,甚至加裝煙氣冷凝設施,因此要根據設備參數,詳細計算煙道、煙囪阻力,保證滿足機組正常工作的需要。其他燃氣設備同樣需要進行煙道、煙囪阻力計算。煙道和煙囪材質的要求參考《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41-2008第8.0.5條的規定。4.5.9發電機組應采用單獨煙道,其他用氣設備宜采用單獨煙道。當多臺設備合用一個總煙道時,各設備的排煙不得相互影響,且煙氣不得流向停止運行的設備。條文說明:參考《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第10.7.5條、《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41-2008第8.0.5條的規定,要求用氣設備宜采用獨立煙道。當合用煙道時,因煙氣溫度較高,為防止高溫煙氣對不運行的設備產生不利影響,或造成設備檢修人員燙傷等事故的發生,排煙系統應保證煙氣不會流向不運行的設備?!跺仩t房設計規范》GB50041-2008第8.0.5條規定,當多臺燃氣鍋爐共用1座煙囪時,除每臺鍋爐宜采用單獨煙道接入煙囪外,每條煙道尚應安裝密封可靠的煙道門。發電機組排煙背壓較高,每臺機組設單獨的煙道,避免互相影響。4.5.10每臺用氣設備和余熱利用設備的煙道上以及容易集聚煙氣的地方,均應安裝泄爆裝置。泄爆裝置的泄壓口應設在安全處。條文說明:參考《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第10.7.5條、《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41-2008第8.0.5條的規定。聯供系統的煙氣系統比較復雜,發電機組排煙經過余熱利用機組常設有旁通煙道,容易聚集煙氣,因此要求余熱利用設備的煙道上也應設有泄爆裝置。泄爆裝置的安裝位置要避開人員通道及操作地點,以免危及操作人員的安全。4.5.11煙道、煙囪的低點處應裝設雨水和煙氣凝結水收集和排水設施。條文說明:能源站燃氣設備排煙中含水量較大,且經余熱利用后排煙溫度較低,因此要在低點設排水裝置?!跺仩t房設計規范》GB50041-2008第8.0.5條規定,燃氣鍋爐的煙道和煙囪最低點應設置水封式冷凝水排水管道。4.5.12排煙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值,應符合現行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條文說明:能源站要選用排放濃度低的設備,發電機組可通過調整燃燒狀態或安裝煙氣凈化裝置較少大氣污染物排放。4.5.13防排煙風道、事故通風風道及相關設備應采用抗震支吊架。條文說明:防排煙風道、事故通風風道及其設備應嚴格按照《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50981-2014執行,其支吊架嚴格采用具有抗震功能的支吊架,按技術要求采購及安裝。4.6照明4.6.1聯供工程的照明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的有關規定。不同房間或場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對應照度值不應大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規定的限定值。照明燈具應按照工作場所的環境條件和使用要求進行選擇,選擇光源時,應選擇高效、長壽命光源。條文說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對于不同房間或場所規定了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對應照度值的限定值。照明燈具、光源的要求參考《小型火力發電廠設計規范》GB50049-2011第17.9.5條的規定。4.6.2能源站的照明應設正常照明、備用照明和應急照明。照明電壓宜為220V。正常照明電源應由動力和照明網絡共用的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接引,應急照明電源宜采用蓄電池組供電。條文說明:備用照明和應急照明是指因正常照明的電源失效而啟用的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及備用照明。應急照明要求具有高可靠性,所以采用蓄電池組供電。4.6.3安裝高度低于2.2m的燈具的電壓宜采用24V;當采用220V電壓時,應采取防止觸電的安全措施,并應敷設燈具外殼專用接地線。條文說明:參考《小型火力發電廠設計規范》GB50049-2011第17.9.4條的規定。4.6.4能源站的主機間、天然氣調壓站等有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的照明設備應選用符合相應防爆等級的產品。條文說明:采用具有防爆性能的照明設備可防止因燃氣泄露引發的爆炸事故。4.6.5主機間、輔機間、配電室、控制室的備用照明時間不應小于60min。條文說明:正常照明發生故障時,為保持室內正常活動繼續進行而設置的備用照明,可防止因正常照明熄滅后所引發的事故,如因失去照明不能進行必要的操作處理而可能引起的火災、爆炸、中毒等。參考《小型火力發電廠設計規范》GB50049-2011第17.9.2條的規定。規定的備用照明時間總和考慮了各種類型發電機再啟動后達到正常供電所需要的時間。4.6.6檢修用的移動式燈具的電壓不應大于24V,燃氣發電機保護罩內檢修用的移動式燈具的電壓應采用12V。條文說明:國家相關標準規36V及以下為安全電壓,但根據供熱、給排水等行業的運行維護經驗,36V電壓也有發生人員觸電傷亡的事故,特別已發生在潮濕和空間狹小的地方。參考《小型火力發電廠設計規范》GB50049-2011第17.9.4條的規定。4.7給排水4.7.1可靠性要求高的聯供工程,給水宜采用2根進水管,并應從室外環網的不同管段或不同水源分別接入。條文說明:一般的聯供工程采用1根進水管。對中斷給水會造成重大損失的用戶,聯供工程設2根進水管保證運行可靠性要求。4.7.2能源站應設置獨立的消防給水系統,消防用水量應按能源站一次最大小時用水量計算,設置消火栓、水槍等設施。消防給水管網應布置成環狀,供水干管不得少于2根。4.7.3能源站內的電纜溝應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

5燃氣系統及設備5.1燃氣供應系統及設備5.1.1燃氣成分、流量、壓力等應滿足所有用氣設備的要求。條文說明:燃氣的種類很多,一般包括天然氣和人工制氣。燃氣是為冷熱電聯供系統提供一次能源,采用的燃氣參數,包括成分、流量、壓力等要保證滿足所有用氣設備的要求。在多氣源地區,設備選擇時要預先進行氣源適應性分析,必要時増加相應的技術措施。5.1.2燃氣供應系統應由調壓裝置、過濾器、計量裝置、緊急切斷閥、放散、檢測保護系統、溫度壓力測量儀表等組成。需要增壓的燃氣供應系統還應設置緩沖裝置和增壓機。并應設置進口壓力過低保護裝置。5.1.3燃氣引入管處應設置緊急自動切斷閥和手動快速切斷閥,緊急自動切斷閥應與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聯動。備用電源發電機組的燃氣管道的緊急自動切斷閥應設置不間斷電源。條文說明:參考《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41-2008第13.3.2條、《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第10.5.3條的規定。作為備用電源的發電機組,需要在公共電網停電時啟動供電,要設置不間斷電源保證燃氣供應系統正常運行。5.1.4用氣設備前應設置快速人工手動關閉的閥門。5.1.5原動機與其他設備的調壓裝置應獨立設置。條文說明:考慮到原動機和其他設備(如補燃鍋爐)的燃氣工作壓力不同,為保證安全,要分別設置調壓裝置。5.1.6能源站所有燃氣設備的計量裝置應獨立設置,計量裝置前應設過濾器。5.1.7獨立設置的能源站,當室內燃氣管道設計壓力小于或等于0.8MPa,以及建筑物內的能源站,當室內燃氣管道設計壓力小于或等于0.4MPa時,燃氣供應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的規定。5.1.8主機間、燃氣增壓間、調壓間、計量間的通風應符合下列規定:1燃氣系統正常工作時,通風換氣次數不應小于12次/h;2事故通風時,通風換氣次數不應小于20次/h;3燃氣系統不工作且關閉燃氣總閥門時,通風換氣次數不應低于3次/h。條文說明:參照上海市《分布式供能系統工程技術規程》,將增加通風換氣次數做為加強安全措施。5.1.9屋頂設置的能源站,其燃氣管道可敷設于管道井內或沿有檢修條件的建筑物外墻、柱敷設,管道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的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室外敷設的燃氣管道應計算熱位移,并應采取熱補償措施;2燃氣立管應安裝承受自重和熱伸縮推力的固定支架和活動支架;3管道豎井應靠建筑物外墻設置;管道豎井的墻體應為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燒體,檢查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4管道豎井的外墻上,每樓層均應設置通向室外的百葉窗;5管道豎井內的燃氣立管上不應設置閥門。條文說明:參考《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41-2008第13.3.13條的規定。具體設計時可參考《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第10章的規定。5.1.10燃氣管道應直接引入燃氣增壓間、調壓間或計量間,不得穿過易燃易爆品倉庫、變配電室、電纜溝、煙道和進風道。條文說明:參考《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第10.2.14條、《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41-2008第13.3.6條的規定。5.1.11燃氣管道穿過樓板、樓梯平臺、隔墻時,必須安裝在套管中。5.1.12調壓裝置的壓力波動范圍應滿足用氣設備的要求。計量裝置應設置溫度、壓力修正裝置。5.1.13燃氣增壓機和緩沖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燃氣增壓機前后應設緩沖裝置,緩沖裝置后的燃氣壓力波動范圍應滿足用氣設備的要求;2燃氣增壓機和緩沖裝置宜與原動機一一對應;3燃氣增壓機的吸氣、排氣和泄氣管道應設減振裝置;4燃氣增壓機應設置就地控制裝置,并宜設置遠程控制裝置。條文說明:1天然氣增壓機前設置緩沖裝置,使增壓機前的進口天然氣壓力得到緩沖和穩定,以保證增壓機工作平穩。2如果一臺天然氣增壓機供應多臺原動機的用氣時,天然氣壓力可能會相互影響,故增壓機宜與原動機一一對應配置。3目的是為了避免天然氣增壓機進出口管道的振動引發系統共振。5.1.14燃氣增壓機運行的安全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1燃氣增壓機應設置空轉防護裝置;2當燃氣增壓機設有中間冷卻器和后冷卻器時,應加設介質冷卻異常的報警裝置;3驅動用的電動機應為防爆型結構;4潤滑系統應設低壓報警及停機裝置;5燃氣增壓機應設置與發電機組緊急停車的連鎖裝置;6燃氣增壓機排出的冷凝水應集中處理。條文說明:本規定前5項是對增壓機運行的安全保護措施;第6項是增壓機排出的冷凝液中含有凝析油等污物,故須集中處理,達標后方能排放。5.1.15增壓間的工藝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的規定。5.2輔助設施5.2.1燃氣管道應裝設放散管、取樣口和吹掃口。5.2.2燃氣管道吹掃口的位置應能滿足將管道內燃氣吹掃干凈的要求。5.2.3燃氣管道放散管的管口應高出屋脊(或平屋頂)1m以上,且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于4m,并應采取防止雨雪進入管道和放散物進入房間的措施。條文說明:5.2.1?5.2.3參考《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第10.2.14條的規定。

6供配電系統及設備6.1電力系統6.1.1供配電系統的設計應簡潔、可靠,宜采用放射式供電。發電機接入電網的電壓等級應根據供電系統的主接線形式和發電機組容量,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6.1.2發電機組的輸出電壓等級,應根據發電機組容量、電力系統接線方式、用電負荷要求、供電距離,經技術經濟比較后選擇400V、6.3kV或10.5kV。條文說明:發電機標準配置時一般小容量機組發電電壓為400V,大容量機組發電電壓一般為6.3kV或10.5kV,可根據項目需要選擇。6.1.3并網運行時,單機功率小于2000kW的發電機組,機端的輸出電壓宜采用400V;單機功率大于或等于2000kw的發電機組,機端的輸出電壓宜采用10.5kV。條文說明:并網運行情況下發電機容量要與配電變壓器容量相匹配。電力系統配電母線電壓400V時,接入配電母線的發電機組容量不能太大,單機功率一般小于2000kW。電力系統配電母線電壓10.5kV時,不受此限制。6.1.4聯供系統采用并網運行時,應采取下列控制和保護措施:1應在用戶側適當位置設置明顯斷開點,并可進行隔離操作;2應根據供電系統的接線,在適當位置設置解列點,裝設低周低壓解列裝置;3應在有可能發生非同期合閘的斷路器上裝設自動準同期裝置;4聯供系統必須采取“逆功率保護措施”,聯供系統應只受電,不得向公共電網反送電。條文說明:在用戶側適當位置設置明顯斷開點是為了滿足供電系統安全運行管理需要。本規程不適用于上網方式,只適用于聯供系統發電機并網運行。逆功率保護要設在電網側,保證聯供系統只受電,不向公共電網反送電。6.1.5聯供系統正常運行時,供電的電壓偏差允許值(以額定電壓的百分數表示)應符合下列規定:1電動機應為+5%;2一般工作場所的照明應為+5%,遠離變電所的小面積一般場所,難以滿足上述要求時,可為-10%~+5%;應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衛照明等應為-10%~+5%;3當無特殊規定時,其他用電設備應為+5%。6.1.6聯供系統正常運行時,供電的頻率偏差允許值(以額定頻率的偏差值表示)應符合下列規定:1并網運行時應為+0.2HZ。2孤網運行時應為+0.5HZ。條文說明:參考《電能質量電力系統頻率偏差》GB/T15945-2008的相關規定。6.1.7聯供系統供電的低壓配電系統,宜采取下列措施降低三相不對稱度:1220V或380V單相用電設備接入220/380V三相系統時,宜使三相平衡。2220V負荷,線路電流小于或等于60A時,可采用220V單相供電;大于60A時,宜采用220/380V三相四線制供電。條文說明:參考《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T50052第4.0.12條的規定。6.1.810kV及以上電壓并網運行的聯供系統應具備與公共電網調度部門之間進行數據通信的能力。6.2發電設備6.2.1聯供系統發電設備可采用小型燃氣輪機、活塞式燃氣內燃機、微燃機等,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輕型燃氣輪機通用技術要求》GB/T10489、《航空派生型燃氣輪機輔助設備通用技術要求》GB/T13673、《輕型燃氣輪機電氣設備通用技術要求》GB/T16637、《輕型燃氣輪機控制和保護系統》GB/T14411、《燃氣機通用技術條件和試驗方法》JB/T10629和《中小功率內燃機》GB/T1147的有關規定。6.2.2聯供系統應根據系統規模、冷熱電負荷情況、運行方式、安裝環境、燃氣供應條件以及發電裝置的特性等選用適合的發電設備。條文說明:發電設備的選擇需要考慮冷熱電負荷特點和運行規律,余熱量和余熱參數與冷熱電負荷匹配,實現余熱利用最大化。6.2.3在選擇發電設備臺數和單機容量時,應保證發電機工作時有較高的負載率,并應保證余熱能充分利用。條文說明:為保證燃氣聯供系統具有較高的能源綜合利用率,所選的發電機組要確保在各種工況下有較高的發電效率。一般發電機組在負載率低于50%時效率明顯下降,因此要根據負荷分析結果確定發電機組臺數,保證發電機組運行時的發電效率和余熱利用率。6.2.4當孤網運行或發電機組兼作備用電源時,發電機組數量不宜少于2臺。孤網運行時應考慮備用措施。條文說明:當孤網運行或發電機組兼作備用電源時,為保證供電可靠,至少要設2臺發電機組。孤網運行的備用措施,根據負荷的重要性和外部條件,可以設置1臺備用發電機組或引入其他形式備用電源。6.2.5當發電機組兼作備用電源時,發電機組應能在公共電網故障時自動啟動、運行。當用戶有不間斷供電要求時,可設置負荷自動管理裝置。條文說明:在公共電網停電時,發電機組要能在停機狀態下啟動運行,啟動系統及控制系統電源可以采用不間斷電源、蓄電池、柴油發電機,啟動系統也可以采用壓縮空氣。6.2.6聯供系統使用的發電機組的應根據如下參數優化選型:1滿足聯供系統對發電效率的要求;2發電機組應適應用戶的負荷變化;3余熱介質參數與余熱利用設備應匹配;4發電機組應具有完善的控制系統、保護系統。各類參數保護值應滿足公共電網要求;5發電機組應能與聯供系統中央控制單元進行雙向通訊。條文說明:為保證聯供系統具有較高的能源綜合利用率和較長的開機時間,保證要選用高效率、帶負荷能力強、可實現低負荷運行的機組,余熱溫度和余熱量要適應聯供系統配置要求。同時,孤網運行時需具有自動跟蹤負荷的控制功能,并網運行時需具備完善的自動并網控制及逆功率保護系統。6.2.7聯供系統發電機組的電能質量應符合表6.2.7的規定。表6.2.7電能質量標準電能質量內容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壓偏差《電能質量供電電壓偏差》GB/T12325電壓波動和閃變《電能質量電壓波動和閃變》GB/T12326諧波《電能質量公用電網諧波》GB/T14549頻率偏差《電能質量電力系統頻率偏差》GB/T15945暫時過電壓和瞬態過電壓《電能質量暫時過電壓和瞬態過電壓》GB/T184816.2.8聯供系統宜選用有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措施的原動機。當采用燃氣內燃發電機組時,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應小于或等于500mg/Nm3(含氧量為5%時)。當采用燃氣輪機發電機組時,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應小于或等于51.25mg/Nm3(含氧量為15%時)。條文說明:本規定為發電機組本身排放要求,多數企業均能達到。當項目所在地對污染物排放要求嚴于本規定時,要選用排放濃度更低的發電機組或安裝煙氣凈化裝置。6.3電氣輔助設施6.3.1聯供系統的自用電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聯供系統的自用電源宜從發電機出口連接的低壓母線取得,自用電電源的引接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火力發電廠廠用電設計技術規定》DL/T5153的有關規定;2高壓啟動上網發電機組自用電源上網引接應符合《小型火力發電廠設計規范》GB50049的有關規定;3當發電機組兼作備用電源時,應設置不間斷交流電源裝置。4可燃氣體報警系統及各種控制裝置應設不間斷電源裝置。條文說明:本條規定要求有交流不間斷電源裝置是為發電機啟動所需的輔助裝置提供電源。啟動輔助系統主要包括通風系統、燃氣供應系統、消防系統、壓縮空氣系統等。6.3.2聯供系統的控制、操作、保護、自動裝置、事故照明等應采用直流電源,直流電源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小型火力發電廠設計規范》GB50049的有關規定。6.3.3當聯供系統采用提高功率因數措施后仍達不到公共電網合理運行要求時,應采用并聯電力電容器作為無功補償裝置,無功補償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并聯電容器裝置設計規范》GB50227的有關規定。6.4電氣主接線6.4.1聯供系統的電氣主接線方案應從供電的可靠性、運行的安全性和維護的方便性等方面,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對確定的接線方案,應按正常運行和短路故障電流,計算、選擇、校驗主要設備及繼電保護和自動化裝置。條文說明:電氣主接線方案的確定是電氣設計中重要環節,本條參考《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3中第3.2.1條的相關規定,提出聯供系統的電氣主接線的基本要求和設計中應考慮的主要條件。6.4.2聯供系統的電氣主接線宜采用單母線或單母線分段接線方式。當采用單母線分段接線方式時,應采用分段斷路器接線。條文說明:聯供系統一般接在10.5kV及以下電壓等級的母線上,電氣主接線采用單母線或單母線分段比較簡單,滿足供電可靠、節省投資、運行維護方便的要求。6.4.3當聯供系統并網運行時,應根據發電機組的容量及變配電系統的主接線形式設計接入系統。對機端輸出電壓為400V的發電機組,宜在用戶變配電系統低壓側并網;對機端輸出電壓10.5kV的發電機組,應在用戶變配電系統高壓側或在地區變電站的10.5kV側并網。條文說明:當發電機組的容量較大時,機端輸出電壓一般為10.5kV,發電機組可以很方便的接至變配電10kV母線上,帶負荷范圍大。當發電機組的容量較小時,機端輸出電壓一般為400V,如果要求發電機組接至變配電10.5kV母線上,需要采用升壓措施,造價較高,應該就近接在本地400V母線上。6.4.4兼作備用電源的聯供系統,應根據整體項目的電氣主接線方案,確定發電機組與配電系統的連接方式和供電負荷。條文說明:當發電機組兼作備用電源時,要將配電系統中的重要負荷接在發電機組輸出母線上,保證在公共電網故障時該部分重要負荷由發電機組供電。6.4.5聯供系統的變配電室及配電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3、《3~110kV高壓配電裝置設計規范》GB50060、《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的有關規定。6.5繼電保護、自動裝置與計量6.5.1聯供系統配電系統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裝置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設計規范》GB/T50062的有關規定。6.5.2聯供系統應根據發電容量、運行方式、接入系統電壓等級等因素,配置發電機本體及配電系統的繼電保護裝置。條文說明:因聯供系統采用的發電機組容量范圍較大,運行方式不同,配置的保護裝置差別較大,發電機組本體保護通常由生產廠配套提供。外部保護在設計時根據需要配置,一般并網時至少包括:過電流保護、方向過電流保護、接地過電流保護、接地過電壓保護、過/欠電壓保護、逆功率保護等。6.5.3并網的聯供系統應根據供電系統形式設置解列點。6.5.4當聯供系統采用并網時,公共電網提供的容量應根據用電負荷和聯供系統的運行曲線確定。6.5.5當聯供系統與配電系統因故障解列后,控制系統應能監測配電系統并網點的電壓和頻率,當電壓和頻率均保持在允許偏差范圍內2min后,發電機才應能重新并網。條文說明:當聯供系統與配電系統因故障解列時,不能盲目重新并網,否則會因并網再次失敗引發事故,應該先排除故障,一般待電壓和頻率均保持在允許偏差范圍內2min后才重新并網。6.5.6聯供系統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有停止發電機運行的保護。1原動機事故停機;2通風系統事故停機;3燃氣系統事故報警。條文說明:原動機事故停機時,應該停止發電機運行;通風系統事故停機時,會造成機房內新風量不足,發電機不能正常運行;燃氣系統事故報警時,說明可燃氣體聚集存在爆炸危險,應該停止發電機運行。6.5.7發電機和公共電網的電量應分別計量。電能計量裝置的技術參數需滿足當地公共電網的要求。6.5.8聯供系統電測量儀表裝置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裝置的電測量儀表裝置設計規范》GB50063的有關規定。6.6接地保護6.6.1聯供系統的接地裝置宜采用自然接地體接地,并應校驗接地體的熱穩定。條文說明:本條參考現行的電力行業標準《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GB/T50065第3.1.1條的相關規定。6.6.2聯供系統電氣設備及發電機組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及控制的接地宜共用接地裝置,接地電阻應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條文說明:電氣設備及發電機組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電阻值一般要求小于4Ω,而監控系統的接地電阻值一般要求小于1Ω,共用接地裝置電阻值一般要求小于1Ω。6.6.3設計接地裝置時,應考慮土壤干燥或凍結等季節變化的影響。條文說明:設計接地裝置時,應設計土壤干燥或降雨和凍結等季節變化的影響,接地電阻、接觸電位差和跨步電位差在四季中均應符合《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GB/T50065的要求。6.6.4接地裝置的選擇和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接地電阻值應符合電氣裝置保護和功能的要求,且應長期有效。2接地裝置應能承受接地故障電流和對地泄漏電流,并應能承受熱的機械應力和電的機械應力。3接地裝置必須采取防止電蝕的保護措施。條文說明:本條參考現行電力行業標準《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GB/T50065第8.2.1條的相關規定。電氣裝置接地計算應符合《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GB/T50065的規定。應采取措施防止接地裝置的電蝕作用而引起對建筑內其他金屬部分的危害。6.6.5聯供系統控制回路的接地和抗干擾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火力發電廠、變電站二次接線設計技術規程》DL/T5136的有關規定。6.7電纜選擇與敷設6.7.1聯供工程的電纜選擇與敷設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50217的規定。條文說明:聯供工程的電纜應按以下原則選擇:1在人員密集的樓宇式分布式供能站宜采用交聯聚乙烯等不含鹵素的絕緣電纜;2燃機機組電纜選擇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燃氣-蒸汽聯合循環電廠設計規定》DL/T5174的規定;3燃機廠房、燃油系統等易燃易爆場所、人流密集的樓宇式分布式能源站以及給重要的工業和公共設施供電的回路宜采用阻燃電纜;消防、報警、應急照明及緊急停機的保安電源等重要回路以及雙回供電合用同一電纜通道而未相互隔離的其中一回,電纜宜采用耐火性的電纜。6.7.2電纜的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所設計防火規范》GB50229的有關規定。6.7.3電纜的布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的有關規定。6.8爆炸火災危險環境的電氣裝置6.8.1聯供工程的燃燒設備間、天然氣調壓站等有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的等級劃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的有關規定。6.8.2聯供工程火災危險環境的電氣裝置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和《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50229的有關規定。6.8.3爆炸性氣體環境的電氣設備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正常運行時發生火花的電氣設備應布置在距離天然氣調壓站、天然氣模塊一定距離的爆炸危險性較小或沒有爆炸危險的環境內;2防爆電氣設備應采用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產品;3在滿足工藝生產及安全的前提下,宜減少防爆電氣設備的數量。

7余熱利用系統及設備7.1余熱利用系統7.1.1余熱利用可采用下列形式:1原動機余熱直接進入余熱吸收式冷(溫)水機制冷、供熱;2原動機余熱經余熱鍋爐或換熱器產生蒸汽或熱水間接制冷、供熱;3原動機各部分余熱分別利用,煙氣可進入余熱吸收式冷(溫)水機制冷、供熱;冷卻水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進入余熱吸收式冷(溫)水機制冷或進入換熱器、熱泵供熱水;4低溫余熱利用宜采用熱泵機組和衛生熱水補水預熱用。7.1.2余熱利用設計應符合下列原則:1余熱利用的形式應根據項目的負荷情況和原動機余熱參數,經技術經濟性比較后確定;2余熱利用應做到溫度對口、梯級利用、綜合能耗最小化;3當熱(冷)負荷波動或需求時間與發電時間不一致時,宜設置蓄熱(冷)裝置。7.1.1、7.1.2條文說明:國內目前成功運行的聯供系統不是很多,幾種余熱利用形式都有。余熱鍋爐和余熱吸收式冷(溫)水機組是較典型的系統形式,余熱回收利用的成本較低。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可采用補燃式余熱吸收式機組或蒸汽驅動型制冷設備。當項目有條件時,可利用熱泵機組等形式吸收低溫熱水及煙氣冷凝水熱量,進一步深度利用低溫余熱,提高余熱利用率。采用蓄熱、蓄冷裝置可以平衡冷熱負荷的不均勻性,減少設備容量,増加滿負荷運行時間,提高聯供系統運行的經濟性。7.1.3余熱利用系統應設置排熱裝置。條文說明:聯供系統要盡量保證余熱全部被利用,但不可避免會出現余熱暫時不能被完全利用的情況,這部分熱量需及時排除,才能保證發電機組正常工作。排熱裝置可在發電機組排煙系統設三通閥和直排煙道;應在發電機組冷卻水系統設散熱器或冷卻塔等。7.1.4當冷、熱負荷不穩定時,應在原動機排煙及冷卻水系統上設自動調節閥。條文說明:系統冷、熱負荷在每一天的不同時段和每個季節的不同時期都會有波動,自動調節閥的設置,一方面可以保證按冷、熱負荷需求盡量利用發電余熱,另一方面保證發電余熱及時排除,不會影響發電機組的正常工作。7.2余熱利用設備7.2.1余熱吸收式冷(溫)水機組的參數和性能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蒸汽和熱水型溴化鋰吸收式冷水機組》GB/T18431和《直燃型溴化鋰吸收式冷(溫)水機組》GB/T18362的有關規定。條文說明:《蒸汽和熱水型溴化鋰吸收式冷水機組》GB/T18431規定了蒸汽和熱水型溴化鋰吸收式冷水機組的定義、形式與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和貯存等?!吨比夹弯寤囄帐嚼洌兀┧畽C組》GB/T18362規定了直燃型溴化鋰吸收式冷(溫)水機組的術語、定義、形式和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規范中余熱吸收式冷(溫)水機組的參數和性能等,應根據熱源不同,符合上述兩項國家標準的規定。7.2.2余熱利用設備的能效等級應滿足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條文說明:國家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規定的能效指標:燃氣鍋爐額定熱效率不低于88%;直燃型溴化鋰吸收式冷(溫)水機組名義工況性能系數制冷不低于1.20,供熱不低于0.90。聯供系統余熱鍋爐可參考燃氣鍋爐,煙氣型余熱吸收式冷(溫)水機組可參考直燃型溴化鋰吸收式冷(溫)水機組。7.2.3余熱鍋爐及余熱吸收式冷(溫)水機可僅利用余熱,也可加裝補燃裝置。設備選型應根據項目負荷特點及系統配置情況經技術經濟性比較后確定。當用戶負荷主要為空調制冷、供暖負荷和生活熱水負荷時,余熱利用設備宜采用帶生活熱水功能的吸收式冷(溫)水機組;當用戶負荷主要為蒸汽或熱水負荷時,余熱利用設備宜采用余熱鍋爐。條文說明:余熱設備設補燃裝置可以代替補充冷熱供應設備,補燃裝置的容量要根據冷熱負荷的保證率及用能安全性要求確定。當通過余熱提供的負荷在供冷、供熱負荷中所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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