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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近年來,涉及心理健康和精神衛生的社會問題紛紛涌現馬斯洛:需求層次理論迪爾凱姆,《自殺論》:“失范型自殺”轉型期社會中國的社會背景:既面臨人們基本需求逐漸滿足、高級需求凸顯,又面臨社會轉型和道德失范引言問題的提出非自愿收治大學生自殺干預與精神疾患轉介患者康復與社區接納邏輯上有一定的先后順序,重點考慮可解決性關注重點、切入角度不同三個問題不能窮盡這一話題大學生自殺干預與精神疾患轉介識別→干預/轉介→診斷大學生自殺事件頻發、心理健康引關注亞里士多德:天才都是憂郁者叔本華:任何有智慧的人都會察覺到自身悲慘的狀態2009,中國心理衛生雜志,一項SCL-90元分析發現:大學生在強迫、焦慮、恐怖、精神病性四個維度得分與常模之間差異大,效應量較高《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2009年黨委工作總結》:

“…2009年,對40余名重癥心理疾患學生進行了干預和轉介…”你的大學跳過沒?現行的轉介流程各院系一旦發現有心理或行為異常表現的學生應立即向主管領導、學生處和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報告及時采取必要的精神支持、鎮靜和監護措施保護當事人人身安全,防止出現意外事件;學校心理咨詢中心負責初判與評估,確定是否轉介;聯系家長;配合家長轉介到精神專科醫院說服轉介的難點及應對學生:有可能不愿就醫出于名譽、隱私的擔憂擔心被休學、甚至退學校方:希望盡快完成轉介為患病學生的安全考慮為其他同學考慮家長:陪護有困難家庭情況特殊精神專科醫院:如需留觀須有兩名監護人陪同需要對學生家長做說服教育工作調動學生的朋友資源解決建議:強制轉介方案強制轉介的條件依據CCMD-3符合某項精神障礙急性發作標準出現自殺意圖及自殺嘗試有傷害他人的可能并且,找不到家長或可靠社會支持資源強制轉介方法院系負責人陪同送往;醫院人員配合接診如有必要聯系公安機關對解決建議的探討好處盡最大可能避免學生因不能及時就醫而出現意外保障校園安全缺陷/爭議強制轉介過程中校方擔負責任家長推卸責任在先,而后追究學校及醫院責任法律依據“舉證責任倒置”:“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醫院有舉證義務”——《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學校采取強制轉介的措施,可證明自己采取了有效措施真正的問題是班級心理委員制度定期組織“心檢”,篩選處于心理亞健康狀態的學生,心理老師主動約訪入學時進行人格普查,結合心檢情況,建立學生心理檔案加強心理健康教育的力度

如何及時發現患病學生←資源有限→學生黨員每宿一名對高校心理健康教育資源不足的解決外聘心理健康服務機構EAP(EmployeeAssistanceProgram)→SAP簽署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整合系統內心理健康服務資源心理所-EAP中心非自愿收治問題徐茜要不要強制收治?支持者:和其他疾病一樣看待(如SARS),應當在發病早期就得到治療減少隱患有社會危害的精神病患者必須被強制收治反對者:精神疾病種類繁多、更易誤診正常人“被精神病”“對那些老上訪專業戶,我負責任地說,不說百分之一百,至少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精神有問題,都是偏執型精神障礙。”一個案例2009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的護士郭俊梅等人,對院里獎金分配方案不滿,到市信訪辦上訪。12月31日,院里通知郭俊梅去和一名“市衛生局黨工委領導”談話,事后得知那名“領導”原來是深圳市康寧醫院精神病專家高北陵。

2010年1月13日,二院副院長陳斌等人宣布:郭俊梅在她父母陪同下到康寧醫院做了檢查,被診斷為偏執型精神障礙。6月1日,她將市二院副

院長陳斌等人告上法庭。近一年的訴訟后,終于一審有結果:福田區法院判決被告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以書面形式為原告郭俊梅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并賠禮道歉,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一萬元。問題的緊迫性還有多少人遭到了郭俊梅一樣的命運卻無處申張呢?徐武、何錦榮、……沒有病的人被強制收治,侵害名譽、限制人身自由、被迫接受藥物治療法律必須管美國的法律60年代許多精神病患者都被關在由各州開辦的大型精神病院中許多精神病患者都被醫院虐待21世紀“輕度精神病患者可以拒絕上醫院看病,他人不準強制性送他到精神病醫院治療,除非患者的病情已經十分嚴重,生活無法自理或構成了對社會安全的威脅。”中國的法律哪些人可以復核復核的時間限制診斷復核結論由誰做出北京市精神衛生條例(27)被診斷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有異議三個月內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精神科醫師上海市精神衛生條例(25、28)被診斷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監護人有異議半年內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精神科執業醫師臺灣省精神衛生法(21、34)嚴重病人本人不接受全日住院治療七日二位以上專科醫師解決方案建議統一法律規定:本人對診斷結果沒有異議的,直接入院。建立或完善各省市精神疾病鑒定審核委員會,來對“非自愿住院”的精神病患者進行復核,以約束醫生的權力。解決方案建議患者本人或家屬對診斷依據有知情權,有權查詢相關診斷標準,有反駁意見的,必須要求精神疾病鑒定審核委員會復核。復核期內,被收治者不得與重病患者住在一個病房,對各種治療(包括藥物)有知情權、不接受的權力。重病患者:精神活動嚴重受損,不能控制自身行為、有傷害他人傾向的精神病人。解決方案建議提升鑒別能力:基礎研究提供更為客觀的診斷標準“精神疾病,是指在各種生物、心理以及社會環境因素影響下大腦功能失調,導致感知、情感、思維、意志和行為等精神活動出現不同程度障礙的疾病。”精神病患康復出院及社區接納岳曦彤《北京市精神衛生條例》自愿住院可以自行決定出院;醫師認為不宜出院的,告知理由,由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決定是否出院醫療保護性住院二名主治醫師診斷,認為可以出院的,出具出院通知書,監護人或者近親屬辦理出院;患者要求出院,但醫師認為不宜出院的,告知理由,由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決定是否出院,并由醫療機構在病歷中記錄公安機關送入院醫師認為可以出院的,由公安機關通知精神疾病患者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辦理出院。監護人、近親屬拒絕辦理出院手續的,由公安機關辦理,將其交給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并由醫療機構在病歷中記錄實際情況誰帶病人入院,誰決定是否出院由于精神病的特殊性,在沒有監護人的情況下,醫院不能讓患者出院弱勢群體家庭患者社會技能退化社會歧視,社會接納度低問題所在已住院病患過度占用醫療資源,使得其他需要救治的病患不能得到及時的醫療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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