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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案例教程
普通高等學校應用型教材·法學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原理第一節
行政法的相關概念一、行政的概念行政”是行政學、政治學、管理學、憲法學、行政法學等諸多學科共同研究的課題和廣泛使用的術語,在不同學科中,“行政”具有不同的含義。在語言學的一般字面意義理解,行政是指管理與執行;在英語中,行政(administration)意指公共事務的管理、經營,動詞意義上的行政(administer)的主要含義是執行、實施、施行、管理(業務等)、治理;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在早先時期“行政”與“管理”的概念并無差別,它既指對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管理(公共行政),也泛指企業和各種社會組織對其內部事務的管理(私人行政);從現今通行的用法即狹義來看,“行政”一詞通常特指“公共行政”。此種含義的“行政”與行政法密切相關,中外行政法和行政法學著述也都從此種角度來使用和研究“行政”的概念。當前,行政法學界的主流觀點認為,行政是國家通過一定的組織為實現國家或社會職能而進行的公共管理活動及其過程。第一節行政法的相關概念二、行政權在現代行政中,所謂行政權是國家行政機關或特定社會公共組織基于憲法和法律所享有的,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或提供公共服務的權力。關于對行政權的理解,還應把握如下問題:(1)行政權由憲法或法律授予。(2)行政權的內容是管理公共事務和提供公共服務。(3)行政權的運行具有多種形式,包括行政立法、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征收、行政強制、行政獎勵、行政合同、行政指導等。(4)行政權具有優位性和不可處分性。第一節行政法的相關概念三、行政法當前行政法學界的主流觀點認為,從行政法的調整范圍或內容角度而言,行政法是有關行政的主體及職權、行為及程序、違法及責任、救濟關系等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行政法具有如下特點:首先,行政法是國內公法。其次,行政法的形式與效力具有多元性。再次,行政法的內容廣泛且易變。最后,行政法是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結合。第二節
行政法的淵源一、行政法淵源的含義行政法的淵源,即行政法的外部表現形式或效力來源。各國的法律制度和傳統不同,行政法的淵源不盡相同,如:英國行政法主要表現為普通法院的判例,但同屬英美法系的美國有大量的行政成文法;德國行政法主要表現為《行政程序法》等制定法,但相鄰的法國主要通過行政法院的判例形成其行政法的重要原則。我國的行政法主要表現為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法律,但同時也表現為一些不成文的形式。一般而言,我國行政法的淵源包括以下類型:(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4)地方性法規;(5)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6)行政規章;(7)國際條約與協定;(8)法律解釋;(9)典型案例;(10)習慣與慣例;(11)法學理論與行政法基本理論。上述行政法的淵源大體可被劃分為兩類:制定法淵源與非制定法淵源。第二節
行政法的淵源二、行政法的制定法淵源(一)憲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規(四)地方性法規(五)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六)行政規章(七)國際條約與協定第二節
行政法的淵源三、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淵源(一)法律解釋(二)典型案例(三)習慣和慣例(四)法學理論與行政法基本理論第三節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一、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活動必須接受法律的規制,并被置于法院的司法控制之下;行政活動違法的,必須追究行政機關的法律責任。包括職權法定、法律優先、法律保留三項子原則。(一)職權法定原則職權法定,即行政組織的行政職權應當由憲法、法律規定或授予,其本質是公共權力法定這一公法基本原則在行政法領域的具體化。職權法定包含行政職權來源于法、權限范圍由法律設定和越權無效三項主要內容。第三節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二)法律優先原則基于人民主權的理念和原則,行政權的行使應當基于人民的意志,以人民的利益為出發點。代表人民公意的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自然應當優越于行政機關所頒布的行政命令,此即法律優先原則。根據法律優先原則,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優于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法律優先原則可細分為根據原則和不抵觸原則兩項內容:我國現行《憲法》《國務院組織法》《立法法》規定,國務院要根據憲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要以法律、行政法規為根據,地方政府規章應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此即根據原則的體現。不抵觸原則主要是對行政立法的內容提出的要求,即無論是職權性行政立法、執行性行政立法、先行性行政立法,還是根據立法機關的具體授權而制定的行政法規,都不得與上位法的立法目的和精神、明確的條文規定或隱含的規范內容不一致或相抵觸。第三節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三)法律保留原則在現代行政法基本理論中,法律保留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法律保留包括行政組織法律保留和行政活動法律保留。狹義的法律保留即行政活動法律保留——行政立法法律保留和行政行為法律保留。
第三節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二、合理行政原則所謂的合理行政,不僅要求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種類和幅度范圍作出行政決定,而且要求這種決定應符合法律的意圖和精神,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理性,符合全社會共同行為準則的社會公理,符合作為普通人而具有的常識和理性。合理行政原則包含平等對待原則、比例原則和信賴保護原則三項子原則。(一)平等對待原則1.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平等2.行政相對人之間的平等第三節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二)比例原則1.適當性
2.必要性3.均衡性,也被稱為狹義的比例原則(三)信賴保護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需具備下述條件:1.存在信賴基礎2.具備信賴行為3.信賴值得保護第三節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三、程序正當原則任何行政活動都需要經歷一個特定的時空過程,程序正當原則是從行政活動的時空過程角度和程序層面對行政活動提出的合法性和正當性要求,具體包括程序公正原則、行政公開原則和公眾參與原則三項子原則。(一)程序公正原則1.英國。英國自然正義理念包括兩項內容:一是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對待時應當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2.美國。美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核心內容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剝奪私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時,必須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具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同時行政機關應當在行政活動中排除或避免利害關系、個人偏見等偏私因素。第三節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3.中國。借鑒域外程序公正的相關理論成果和法制經驗,結合我國行政法律制度和實踐狀況,程序公正原則對行政機關及其行政活動的基本要求包括:(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處理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行政案件(2)不得單方接觸(3)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4)說明理由(二)行政公開原則行政公開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及其依據、過程和結果等信息應當全面向社會公開,以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第三節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三)公眾參與原則公眾參與原則的核心要求是行政機關在制定行政法規、規章,制定影響社會大眾合法權益的公共政策,或作出具有廣泛影響的重大決策時,應當充分保障社會公眾的參與機會。行政機關應當通過面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聽證會、論證會等多種形式和渠道廣泛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認真對待社會公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其中合法合理的意見和建議積極采納。同時,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說明理由制度、對公眾意見的反饋機制和對公眾意見處置情況的公布制度,以形成對公眾參與過程的制度保障。第三節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四、行政應急原則由工業社會到風險社會意味著社會發生了整體性的結構變遷,作為社會關系的調整機器,法律必然隨著社會的變遷而發生變化。與工業社會相適應的行政法,在風險社會中必然面臨各類挑戰。為與風險社會來臨的現實相匹配,公共行政的疆域和目的發生了重大變化,行政法也應不斷調整和完善自身的體系。就當前研究而言,學者認為風險行政并非單獨的行政管理領域,而是與現有行政管理領域以及行政法律體系相交叉的新興領域。關于行政法中的行政應急原則,學者多認為其主要包括預防原則和應急原則兩項子原則,其具體內容與其他行政法基本原則亦有交叉。第三節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四、行政應急原則(一)預防原則預防原則在法律領域的適用最早出現在環境法領域,它主要是針對環境污染與損害而提出的概念。但是該原則并沒有局限于環境法這單一領域,它也被運用于食品安全風險監管、公共衛生事件等領域。在風險規制中,預防原則主要適用于科學上不確定的風險領域。國家對基本權利負有保護義務,為了更好地保護基本權利,國家可以根據預防原則設計風險預防的機制,并根據法律的規定在特定情形下采取一定的風險預防措施。風險預防原則并不意味著可以無限預防,無限預防看上去無限安全,但不僅做不到,也將全面扼殺自由。因此,風險預防原則應當是有限度的。存在有害影響的風險,具有科學上的不確定性,才會適用風險預防原則。第三節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因為風險具有不確定性,所以采取何種措施預防風險、預防到何種程度,也就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為了防止因措施不當而侵害經營自由、科研自由或引起貿易糾紛,國家在采取風險預防措施時應當遵循一定的要件和程序,力爭在風險、安全與自由之間做到適當的平衡。在采取風險預防措施之前,國家應當實施科學的風險評估,再根據評估結果,遵照比例原則、平等對待原則等的要求采取適當措施;采取措施時應當說明理由,給予公眾參與的機會,收集與風險相關的更多信息和知識,并根據情況的變化開展事后評估,根據評估的結果對風險預防措施作出相應的調整。因此,風險預防不應以最大限度為目標,而應以最為妥當為目標。在風險預防措施的合法性引起爭訟時,因其存在科學上的不確定性,而難以適用通常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故而應當從行政機關和企業的各自責任范圍論證自身行為的合法性或反駁對方行為的合法性。第三節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二)應急原則應急原則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緊急情況下,出于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采取沒有法律依據的或與法律相抵觸的措施。應急原則以秩序為其核心價值取向,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首先,行政權的擴張與集中。其次,公共利益優先,兼顧個人利益。最后,效率優先,兼顧公正。第四節
行政法律關系一、行政法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所謂行政關系,是指行政組織從事公共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與公民或社會組織所形成的或由其所引發的各種社會關系。行政關系大體分為三類:其一,行政組織關系,即行政內部的權力配置關系。其二,行政行為關系,即由行政組織實施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務引發的行政關系。其三,行政監督或救濟關系,即對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或對公民、社會組織的法定權益進行救濟的行政關系。所謂行政法律關系,是指行政關系經由行政法規范、調整后所形成的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行政法律關系以行政關系為基礎,沒有行政關系就沒有行政法律關系,行政關系的范圍和形態在一定程度上也決定著行政法律關系的范圍和形態。行政法律關系是經由行政法規范、調整后形成的。第四節
行政法律關系在行政關系中,行政行為關系是最為主要的種類;在與之對應的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行為法律關系也是最為基礎的種類。行政行為法律關系也可以被稱為狹義的行政法律關系,許多學者在學術研究中在此意義上使用行政法律關系的概念。二、行政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根據法理學的主流觀點,行政法律關系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要素構成。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就是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其享有和承擔該行政法律關系所確定的權利和義務;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指向的目標和對象。第四節
行政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其他國家機關、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外國組織在我國境內活動時,也可成為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狹義的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又分為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所謂行政主體,即享有行政職權,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行使行政職權且能夠獨立對外承擔法律責任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謂行政相對人,即行政主體在因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行政職責而作出行政行為時所直接針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第四節
行政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即行政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的權利表現為行政主體所行使的國家行政權力即行政權。一般認為,行政權包括規范制定權、決策權、命令權、檢查權、決定權、制裁權、強制權和行政司法權等,而且在一定意義上說行政權具有優先的性質。行政主體的義務即其職責,最基本的職責就是依法行政,其中包括遵守法律法規、積極履行職務、遵守程序、裁量合理、符合行政目的等。由于行政相對人的范圍廣、類別多,故其權利內容有所差異,但以下權利已被普遍認同為行政相對人的主要權利:自由權、平等權、知情權、參與管理權、受益權、舉報權、請求權、申告權、獲得救濟權、行政訴訟權、民主監督權等。行政相對人的義務主要是守法、服從行政命令、協助行政管理等。第四節
行政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一般包括物、行為和智力成果。所謂物,即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物質資料。所謂行為,即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根據其權利義務而進行的活動;包括作為和不作為。行為是行政法律關系最主要的客體。所謂智力成果,即以非物質形式表現出來的智力勞動成果,如著作、專利等。第四節
行政法律關系三、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征其一,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組織。其二,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雙方的地位不對等。其三,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基本上由法律規范事先規定,一般來說不能由當事人相互約定和自由選擇,當事人只能依法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但行政協議的出現,是此特征的一個例外,因為行政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進行一定程度的協商讓步和權利義務約定。其四,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相對性和統一性。其五,行政法律關系引起的爭議大都由行政機關或行政裁判機關依照行政程序或行政司法程序加以解決,只有在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才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第四節
行政法律關系四、行政法律關系的變動行政法律關系處于動態變化之中,行政法律關系的變動包含產生、變更和消滅。對于行政法律關系的變動,我國行政法學界在理論上沒有太多的爭論。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實而在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形成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已有行政法律規范的前提下,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取決于:(1)一定事件的發生;(2)一定行為(作為和不作為)的發生。行政法律關系的變更,是指行政法律關系在存續期間發生的變化。它涉及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和內容相互交織而發生的增減更替等變化,情形多種多樣。行政法律關系的消滅,是指行政法律關系的終止或不復存在。它包括主體的消滅、權利義務的消滅、客體的消滅等多種情形。第四節
行政法律關系行政行政法律關系的變動,以相應的行政法律規范的存在為前提,以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為主因。導致行政法律關系變動的法律事實包括事件和行為兩大類:前者是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現象;后者是當事人有意識的能夠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是主要的法律事實。第二章行政組織法第一節
行政組織法概述一、行政組織行政組織并不是一個法律術語,其概念沒有法律上的明確界定,而是行政法學研究中的一個理論概念,是人們對以行政組織身份存在,承擔公共行政職能的一類組織所作的類型概念。行政組織是一個組織體,它一般由兩人以上組成。行政組織的核心功能是履行行政職能,行使行政權力,管理公共行政事務或提供社會公共服務。因此,不同于公司、家庭等私人組織,行政組織屬于公共組織的范疇;不同于立法、司法等性質的公共組織,行政組織是履行行政職能的公共組織。
第一節
行政組織法概述在現代公共行政中,行政組織的形態具有多元性。宏觀層面而言,行政組織主要包括國家行政組織和社會行政組織兩類:前者是指依照憲法和法律設立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后者包括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行業自治組織、履行公共職能的公益事業單位等眾多細分類型。現代公共事務紛繁復雜,尤其是隨著現代治理思潮的興起,傳統的國家壟斷行政的局面已經被打破,行政組織日益多元化,在國家行政組織之外,社會行政組織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隨著公共行政的社會化和民營化改革,委托行政與合作行政不斷涌現,也有大量的私人組織承擔眾多公共行政職能——管理公共行政事務或面向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服務;但按照行政法學界的主流觀點,此類私人組織并不當然成為公共行政組織,整體上仍然屬于以營利為目的的私人組織。第一節
行政組織法概述二、行政機關(一)行政機關概述如前所述,國家行政組織是行政組織的基礎部分與核心部分。所謂的國家行政組織,正是依照憲法和法律設立的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能、實現行政目的的行政機關。不同于行政組織,行政機關是一個法律術語。如《憲法》第8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法》第17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法律并沒有對行政機關進行嚴格的定義。行政法學界一般認為,行政機關是指依法設置的承擔行政事務,實現行政目的并能獨立對外進行管理的基本組織體。第一節
行政組織法概述從組織性質而言,行政機關屬于國家機關,是憲法規定的國家機構的組成部門。行政機關是依照憲法和行政機關組織法設立的國家機關。從職能配置而言,行政機關的職能是管理行政事務、提供公共服務、實現行政目標。依據不同的標準,可對行政機關進行不同的分類。根據管轄事務及權限的范圍,行政機關可被分為綜合類行政機關和專業類行政機關:前者如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后者如農業部、商務部等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根據管轄地域范圍的不同,行政機關可被分為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前者包括國務院及其職能部門以及國務院各部門在地方設立的派出機關,后者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根據存續時間的長短,行政機關可被分為常設行政機關和臨時行政機關:常設行政機關承擔常規行政任務,未經撤銷或變更程序,常設行政機關一經設立即長期存在。臨時行政機關一般因臨時性的工作任務而設立,當工作任務完成即可被解散,存續時間較短。
第一節
行政組織法概述(二)我國行政機關系統根據現行《憲法》的相關規定,我國的行政機關主要包括國務院、國務院的職能部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和政府職能部門的派出機構。(1)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現行《憲法》和《國務院組織法》規定: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享有領導和管理全國行政事務的職權,制定行政法規、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的職權,領導各級行政機關并可以改變或者撤銷其違法或不適當的命令、指示、規章和決定的權力,以及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一節
行政組織法概述(2)國務院設立的機構國務院設立的組織機構可分為八類: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職能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由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產生,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涉及地方性的行政事務,主要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根據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按照行政區域的劃分,我國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為四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不設區的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鄉、鎮、民族鄉人民政府。第一節
行政組織法概述(4)派出機關與派出機構派出機關是指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有權機關批準,在一定區域內設立的行政機關。派出機關不是一級人民政府,但是政府設立的行政機關,即屬于行政機關的范疇。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85條的規定,我國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有三種類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派出機關,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區公所,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街道辦事處。派出機構是指政府或政府職能部門在一定區域或組織內設立、授權實施某方面行政管理職能的代表機構。根據派出主體的不同,政府派出機構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各級政府駐外辦事機構,如駐京辦、駐外辦等;二是政府在特殊經濟區域或特殊地區的派出機構,如各類開發區(含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經濟開發區、出口加工區)及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等;三是政府職能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如公安分局與派出所、國土分局與國土所、工商分局與工商所等。
第一節
行政組織法概述三、行政組織法一般而言,行政組織法是調整和規范行政組織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但在不同國家和不同學者之間,對行政組織法的認識和界定有所不同,由此形成不同的學說觀點。在中國,廣義的行政組織法主要包括國家中央行政組織法、地方行政組織(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和地方自治行政組織)法、其他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的法律、行政機關編制法和公務員法。廣義的行政組織法的概念是行政組織法的通常概念。狹義的行政組織法大致由行政機關組織法、行政機關編制法和公務員法構成。最狹義的行政組織法就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組織法。第一節
行政組織法概述根據廣義的行政組織法的概念,行政組織法主要包括國家行政組織法、社會行政組織法、行政編制法和公務員法等方面的內容。所謂國家行政組織法,即涉及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的設置、職權和運行機制的法律制度,其內容主要規定在《憲法》《國務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所謂社會行政組織法,即有關國家行政機關之外的承擔行政職能的社會公共組織的法律制度,其內容非常廣泛,分散地規定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律師法》《高等教育法》等各種單行法律中。所謂行政編制法,即有關從事公共事務的行政機關和其他組織的設置、職能、內部機構、人員規模和結構比例等內容的法律制度,其內容主要規定在《憲法》《國務院組織法》《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中。第一節
行政組織法概述所謂公務員法,即有關公務員的義務和權利以及錄用、任免、考核、獎懲、辭退等一系列管理措施的法律制度,其主要內容集中規定在《公務員法》中。綜上,行政組織法主要規定行政組織的法律地位、行政職能、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與行政行為法、行政救濟法共同構成行政法的整體。行政組織法通過對行政組織的規范,建立起公共行政的基本法律框架,為行政組織體系的合理設置,行政組織程序的民主、科學與正當提供法律支持;為行政權力的運行提供正當性的組織保障;為行政法律責任的追究提供法律依據。第二節
行政組織法律制度一、行政職能配置所謂行政職能,也被稱為政府職能,是指政府(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組織在對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時所承擔的職責與功能。關于行政職能一般從其范圍的角度展開研究,所以行政職能的核心問題是政府的權力邊界問題。根據相關學界的主流觀點,我國當前的行政職能主要包括國家安全職能、經濟職能、社會職能、文化職能、生態保護職能。第二節
行政組織法律制度1.國家安全職能,即保證和維持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或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持可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2.經濟職能,即政府對經濟領域進行規劃、調節、監管和服務,以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3.社會職能,即政府通過法律等手段對社會利益進行調節,提供公共服務,并對社會進行管理,以促進社會和諧穩定。4.文化職能,即政府為了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文化生活的需要,促進文化繁榮和文化產業的發展,依法對文化事業所實施的管理。5.生態保護職能,即政府為了保護資源和生態環境,保障國家的可持續發展,通過規劃、設定標準、監督和處罰等手段對生態環境進行保護和管理。第二節
行政組織法律制度二、行政機關權力運行機制行政機關權力運行機制,主要是指行政機關行使其行政權力所應遵循的程序制度。《憲法》第86條第2款規定:“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第105條第2款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國務院組織法》第2條和第4條以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77條和第78條,分別對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權力運行機制作出明確規定。無論是中央行政機關還是地方行政機關,無論是各級政府還是各級政府的職能部門,行政機關一般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所謂行政首長負責制,是指行政機關的首長對本行政機關的工作負全面責任的制度。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包括兩個層面的內容:其一,國務院總理對國務院的工作負全面責任,同時享有與之相適應的權力。二,總理負責制也須遵循國家機構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第二節
行政組織法律制度三、行政機關體系內部關系行政機關體系內部關系主要包括縱向和橫向兩種面向。行政機關的縱向關系存在于有上下級關系的行政機關之間,包括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上級政府與下級政府的關系、政府與其職能部門的關系、上級主管部門與下級行政機關的關系等。行政機關的橫向關系存在于不具有上下級關系的行政機關之間,包括上級政府職能部門與下級政府的關系、政府的職能部門之間的關系、不同行政區域的政府或職能部門的關系等。在當前的行政法律制度中,行政機關的縱向關系主要包括領導關系和指導關系兩種類型。所謂領導關系,即一種單向度的命令服從關系。所謂指導關系,即一種業務上的指導與監督關系。行政機關的橫向關系主要涉及政府的職能部門之間的關系。各職能部門以其職權范圍為限,不可越權行使其他職能部門的職權,否則越權行為無效。第二節
行政組織法律制度四、社會行政組織在當前的行政法律制度中,社會行政組織多被表述為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意指部分社會公共組織可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法律、法規等授予的行政職權,管理某類行政事務或提供某種公共服務。社會行政組織主要包括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事業單位、自治性社會團體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包括在城市基層的居民委員會和在農村基層的村民委員會兩種形式。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舉辦公共事業而建立的使用事業編制的單位。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事業單位按照社會功能分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和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自治性社會團體是在相關領域進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的社會團體,其典型代表是各類行業自律組織,如律師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等。第二節
行政組織法律制度五、行政編制廣義的行政編制,是指國家系統中從事公共事務的行政機關和其他組織的設置、規格、職能、內部機構、人員規模和結構比例等的總和。行政編制的核心內容是內部機構設置、人員規模和結構以及領導職數等。行政編制法律制度應當包含如下內容:其一,行政編制管理的基本原則。其二,行政編制管理的主體。其三,行政編制管理事項。其四,行政編制管理的標準。第三節
行政主體與行政委托一、行政主體行政法學界的主流觀點認為,行政主體是指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并對其行為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對行政主體概念的理解,應注意以下問題:首先,行政主體是一個組織。一個組織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可成為行政主體。作為公務人員的個人雖然具體行使行政職權,但并非以個人名義而是以其所在的組織的名義。其次,行政主體享有行政職權。成為行政主體的前提是享有法律設定的行政職權,不具備行政職權條件不能成為行政主體。再次,行政主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行政職權。行政主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作出具有法律效果的決定,采取具有法律效力的措施。最后,行政主體能夠獨立承擔法律后果。獨立承擔法律后果的核心表現是:在形式上,能以自己的名義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參加訴訟;在實質上,具備獨立承擔法律后果的物質層面和法律層面的條件。第三節
行政主體與行政委托行政主體是動態概念和關系概念。行政主體的概念描述的是動態的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行使行政職權的主體,是行政權在運作過程中的一個現象。只有當行政權處在運行之中,某一組織代表國家行使行政管理權時才使用行政主體的概念。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是一組概念,當論及一個機關或組織是行政主體時,必定存在與之相對應的行政相對人。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概念共同反映由行政職權的行使而引發的行政管理法律關系,行政管理法律關系是行政主體的概念發揮作用的場域。在當前的行政法律實踐中,行政主體包括最為常見的兩種現實組織類型: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依據憲法和行政組織法而設立,享有憲法和行政組織法所規定的范圍廣泛的行政職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簡稱授權組織,由《憲法》和行政組織法之外的法律、法規規定而獲得特定范圍內的行政職權。第三節
行政主體與行政委托行政主體資格是行政法學理論和實踐中的重要問題,決定著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效力問題。所謂行政主體資格,是指作為行政主體應當具備的條件。當前的法律對行政主體應當具備何種條件沒有明確規定。行政法學界的通說認為:行政主體資格包括組織要件和法律要件,且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成為行政主體的資格要件并不相同。行政機關作為行政主體的組織要件包括:行政機關的設立有法律依據,經法定機關按照法定程序批準,并已對外公告其成立;行政機關已有法定編制和人員,有獨立的行政經費預算,并已具備必要的辦公條件。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為行政主體的組織要件包括:已經具備法人資格,具備履行行政職能的物質、技術和人員條件,授權決定已經對外公布和生效。行政主體的法律要件包括:享有行政職權,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行為和獨立承擔法律后果。第三節
行政主體與行政委托二、行政委托行政機關可以自己行使行政職權,實施行政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務;也可委托社會組織或個人行使其行政職權。所謂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機關根據行政管理或服務的需要,委托非行政機關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行為,行為后果歸屬于委托的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實踐中,行政委托有兩種形式:依法委托和自行委托。從依法行政的角度而言,行政委托只得依法進行,不得自行委托。第三節
行政主體與行政委托對于行政委托:首先,行政委托中的受托人是行政機關之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受托人不具有行政機關的組織屬性。行政委托是由非行政機關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參與完成具體行政任務,因此,實踐中常見的不同行政機關之間關于某些事項的委托不屬于行政委托。其次,行政委托源自行政機關的委托,而不是源自立法直接授權。委托是具體行為,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是特定的。在立法授權中,立法機關將相關職權直接授予相應的社會組織,社會組織處于不特定的狀態。最后,行政委托中的受托組織以委托的行政機關的名義對外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其法律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機關承擔。委托的行政機關須對受托組織行使職權的情況進行監督,保障其依法行政并不偏離行政目標。第四節
公務員法一、公務員法概述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公職、具有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是確定公務員的三項基本條件。公務員法主要調整公務員與機關之間的職務關系,規范公務員的管理行為,故兼具實體法和程序法雙重性質,屬于行政法律體系中一個相對獨立的分支。公務員法的主要內容包括公務員制度的基本原則,公務員的義務和權利以及權利保障,公務員的職務、職級與級別,公務員的錄用,公務員職務、職級的任免與升降、獎勵、監督與懲戒、培訓、交流與回避、工資福利待遇、辭職與辭退、退休等。第四節
公務員法二、公務員的權利與義務作為普通公民,公務員享有憲法和法律上的權利,也承擔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作為國家公職人員,公務員享有與其身份相適應的權利并承擔與其身份相適應的義務,即公務員的權利和義務。《公務員法》第14條規定了公務員的義務,第15條規定了公務員的權利。根據《公務員法》第14條的規定,公務員應當履行如下義務:(1)忠于憲法,模范遵守、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2)忠于國家,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3)忠于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4)忠于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5)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6)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守法治,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7)清正廉潔,公道正派;(8)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四節
公務員法根據《公務員法》第15條的規定,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1)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3)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4)參加培訓;(5)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6)提出申訴和控告;(7)申請辭職;(8)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四節
公務員法公職關系的核心是公務員履行職責,具體表現為公務員代表其所在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此類行為也被稱為公務行為。因為公務員同時具有普通公民的身份,所以區分公務員實施的公務行為和個人行為成為公職關系中的重要問題。根據行政法學界的主流觀點,區分公務員的公務行為和個人行為需要綜合考慮實質和形式兩個方面的要素:實質要素主要包括職務和公益兩項內容,即公務員實施的行為中是否包含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或執行行政命令的內容,公務員的行為是否具有追求或實現公共利益的目的;形式要素包括名義、時間和空間、公務標志等內容,即公務員的行為是否以其所在機關的名義作出,是否在法定的履行職責的時間和空間范圍內作出(當然,警察等特殊公務員實施公務行為有特殊的時間和空間要求),公務員是否具有表明其身份的制服、證件等標志。第四節
公務員法三、公務員的職務、職級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被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對于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第四節
公務員法公務員的職務與職級采用并行制度,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和職級序列。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公務員職級在廳局級以下設置。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第四節
公務員法四、公務員的管理制度公務員的管理制度涵蓋從公務員進入機制到退出機制的整個管理流程,具體包括錄用,考核,職務、職級任免,職務、職級升降,獎勵,監督與懲戒,培訓,交流與回避,工資、福利與保險,辭職與辭退,退休等制度。第四節
公務員法公務員的錄用是整個公務員管理流程的首要環節,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和德才兼備等基本原則。報考公務員應當滿足國籍、年齡、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等方面的積極條件,以及未受刑事處罰、未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或公職、未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等消極條件。通過考試招錄公務員包括發布招考公告、審查報考申請、對審查合格者進行考試、報考資格復審與考察、體檢、公示擬錄用人員名單、審批或備案等主要程序環節。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1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第四節
公務員法對公務員的考核是指對公務員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和工作業績等進行考察和評價。對公務員的考核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全面考核公務員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政治素質和工作實績。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作為調整公務員職位、職務、職級、級別、工資以及獎勵、培訓、辭退公務員的依據。第四節
公務員法公務員的獎勵是指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所給予的精神或物質上的利益。根據《公務員法》第51、53條的規定,公務員或公務員集體工作實績顯著、模范作用突出等工作表現,給予獎勵。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稱號。對受獎勵的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予以表彰,并對受獎勵的個人給予一次性獎金或者其他待遇。第四節
公務員法公務員的監督與懲戒是指對公務員的思想政治、履行職責、作風表現、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監督,并區分不同情況采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處分等措施。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遵守《公務員法》第59條規定的行為準則,如有違反,應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第四節
公務員法公務員的辭職、辭退和退休都涉及公務員的退出機制。公務員辭職分為辭去公職和辭去領導職務兩種情形:辭去公職必然導致其退出公務員系統,公務員僅辭去領導職務卻保留公務員身份則不會導致其退出公務員系統。公務員享有辭職的權利,但若有《公務員法》第86條規定的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等情形,不得辭去公職。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88條規定的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等情形的,予以辭退。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第五節
申訴與控告制度公務員的申訴制度是指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不服,可依法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或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上一級機關或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由受理機關重新處理的制度。根據《公務員法》第95條的規定,對處分,辭退或取消錄用,降職,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免職,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準,不按照規定確定或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公務員可申請復核或申訴。受理機關應當組成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負責受理和審理公務員的申訴案件。公務員不因申請復核、提出申訴而被加重處理。公務員申訴的受理機關審查認定人事處理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第五節
申訴與控告制度公務員的控告制度是指公務員認為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的制度。如果公務員認為其所在機關及其領導人員有打擊報復、栽贓陷害以及其他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違法亂紀行為,可依法向上級機關或監察機關提出控告,上級機關或監察機關應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第三章行政行為法第一節
行政行為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行為的概念(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的行為。行政行為的行為主體特指行政主體。一方面,只有行政主體作出的行為才是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作出的受行政法調整的行為不是行政行為。另一方面,其他國家機關或者社會組織行使職權的行為,并不屬于行政行為,除非有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行政主體委托。(2)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進行國家行政管理和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行為,是行政主體落實其法定行政職責、權限的現實途徑。沒有法律規定或者授權行政主體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就沒有行政行為。(3)行政行為是具有法律意義、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行政行為必須具備法律要素,而且行政主體還對相應的法律后果擔負法律責任。第一節
行政行為的概念和特征二、行政行為的特征1.國家意志性2.公共利益性3.從屬法律性4.效力先定性5.法律效果性
第二節
行政處罰一、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處罰的概念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二)行政處罰的特征1.行政處罰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行政主體。2.行政處罰的對象是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3.行政處罰的前提是行政相對人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4.行政處罰本質上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第二節
行政處罰二、行政處罰的原則行政處罰的原則是指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準則。(一)處罰法定原則(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三)處罰公正、公開原則(四)處罰救濟原則(或稱權益保障原則)(五)一事不再罰原則(六)過罰相當原則
第二節
行政處罰三、行政處罰的種類與分類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1)警告、通報批評;(2)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3)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4)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5)行政拘留;(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對行政處罰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以行政處罰的性質為標準,行政處罰可被分為限制或剝奪權利的處罰、科以義務的處罰、影響聲譽的處罰;以行政處罰的內容為標準,其可被分為人身自由罰、行為罰、財產罰、聲譽罰(申誡罰、精神罰)四類。每一類處罰中又各有具體的處罰形式。第二節
行政處罰四、行政處罰的設定依照《行政處罰法》第10?16條的規定,我國行政處罰的設定規則如下。(一)法律的設定權(二)行政法規的設定權(三)地方性法規的設定權(四)規章的設定權第二節
行政處罰五、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行使。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其中,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2)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并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3)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第二節
行政處罰六、行政處罰的適用1.行政機關因實施行政處罰的需要,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協助請求。協助事項屬于被請求機關職權范圍內的,應當依法予以協助。2.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違法行為人刑事責任。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3.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4.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第二節
行政處罰5.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6.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7.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3)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二節
行政處罰8.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9.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布。10.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行政機關尚未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不再給予罰款。第二節
行政處罰11.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5年。前述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12.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第二節
行政處罰七、行政處罰程序的相關規定政處罰程序是指享有行政處罰決定權和執行權的主體對構成行政違法的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的方式、方法、步驟、時限。行政處罰的程序由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和行政處罰執行程序兩部分組成。第二節
行政處罰(一)行政處罰程序的一般規定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立案依據、實施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應當公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志明顯,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違法事實應當真實、清晰、完整、準確。行政機關應當審核記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第二節
行政處罰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為當事人查詢、陳述和申辯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回避。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有權申請回避。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審查,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在作出決定之前,不停止調查。第二節
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處罰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保存。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日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并公開說明理由。第二節
行政處罰(二)行政處罰執行程序1.簡易程序2.普通程序3.聽證程序第三節
行政許可一、行政許可的概念和特征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理解行政許可的含義需要掌握以下幾點,也可以將其視為行政許可的特征:1.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實施的管理行為2.行政許可是依申請行政行為3.行政許可是外部行政行為4.行政許可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6.行政許可是準予從事特定活動的一項法律制度
第三節
行政許可二、行政許可的范圍行政許可的范圍即能夠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領域。從世界各國行政許可的范圍來看,許可事項主要集中在少數容易產生外部不良影響且損害后果難以有效補救的自然壟斷、外部不經濟、公共物品、非價格物品、信息偏在行業或者活動等事項;而對可能發生的隨機性、偶然性問題,往往采取事后監督管理方式解決,不設定行政許可。第三節
行政許可1.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3)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有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三節
行政許可一般認為:上述行政許可事項實際上涵蓋了五類性質不同的事項,包括安全事項、特許事項、認可事項、核準事項以及登記事項。其他事項則被包括在開放性規定中。2.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
《行政許可法》規定,對可以設定許可的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事項。(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行管理的事項。(4)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事項。第三節
行政許可三、行政許可的設定行政許可的設定是指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創設行政許可的活動,其中最重要的是許可設定權的配置。行政許可設定權是指《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創設行政許可的權力。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4?17條的規定,我國行政許可設定權的分配格局如下。(一)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行政許可設定權(二)國務院的行政許可設定權(三)省級和較大的市級權力機關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四)省級政府的行政許可設定權第三節
行政許可四、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是指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基于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從而決定是否準許行政相對人所申請的活動或資格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它是行政主體概念在行政許可活動領域中的具體表現形式。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其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第三節
行政許可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行政機關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經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由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行政許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的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并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后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第三節
行政許可五、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受理許可申請并作出許可決定時遵循的法定程序,具體來說,就是指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從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到作出準予、拒絕、中止、收回、撤銷行政許可等決定的步驟、方式和時限的總稱。我國行政許可實施程序具體如下。(一)申請與受理1.申請2.受理第三節
行政許可(二)審查與決定1.審查(1)當場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情況(2)下級行政機關審查、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情況(3)涉及第三人的審查2.決定(1)許可決定(2)不許可決定第三節
行政許可(三)期限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許可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4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節
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第三節
行政許可(四)聽證1.聽證的范圍(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2)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3)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事項。第三節
行政許可2.聽證的程序(1)行政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3)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4)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并進行申辯和質證。(5)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第三節
行政許可3.聽證的效力(案卷排他原則)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五)變更與延續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第三節
行政許可(六)行政許可實施程序中的特別要求(1)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的行政許可。(2)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3)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行政許可。(4)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行政許可。(5)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第四節
行政強制一、行政強制的概念和種類行政強制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因此,行政強制是對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的總稱。第四節
行政強制行政強制的種類:(1)限制公民自由(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即行政機關對相對方經營的場所或者其所有使用的設施貼上封條或者通過登記機關對有權屬登記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進行權屬限定的措施(3)扣押財物,即行政機關為了取證或者其他行政目標,對財產所有權人的財產進行限制,使其不能行使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4)凍結存款、匯款,即金融機構或者郵政局根據行政機關的請求,對相對方的存款或者有價證券等進行暫停支付,未經允許不準提取或轉讓的行為(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第四節
行政強制二、行政強制的內容(一)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措施的特點在于,它是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進行的暫時性限制,而非終局性處理。行政強制措施在學理上可以分為對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的行政強制措施。對此,《行政強制法》第9條進行了明確列舉:(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即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目標,依職權采取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在現行法律之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有強制戒毒、扣留、強制檢疫、強制隔離治療、強制帶離現場等。第四節行政強制(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即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經營的場所或者其所有、使用的設施貼上封條,或者通過登記機關對其有權屬登記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進行權屬限定的措施。在現行法律、法規中,“封存”“封閉”“關閉或者限制使用場所”“限制使用設備、設施”在性質、作用上與查封相同。(3)扣押財物,即行政機關為了取證或者其他行政目標,對財產所有權人的財產權進行限制,使其不能行使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與查封不同,扣押主要針對可移動的財物,而且是由行政機關保管財物。與扣押具有相同效果的還有“暫扣”“扣留”等。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第四節行政強制(4)凍結存款、匯款,即金融機構或者郵政局根據行政機關的請求,對行政相對人的存款或者有價證券等進行暫停支付,未經允許不準提取或轉讓的行為。凍結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不得將其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凍結存款、匯款。凍結存款、匯款的數額應當與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相當。對于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凍結的存款、匯款,不得重復凍結。(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考慮到行政強制措施的形式多樣性與名稱差異性,《行政強制法》對前述四種措施以外的其他措施進行了概括式規定。第四節
行政強制(二)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采取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是:(1)行政相對人依行政決定負有某種特定義務;(2)行政相對人有履行該義務的能力;(3)行政相對人故意不履行其義務。以采用強制執行的方法為準,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可分為直接強制執行和間接強制執行兩種。1.直接強制執行直接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或者財產直接施加物理上的強制力,以實現行政法上預期的義務履行狀態。按照行政強制執行針對的對象,直接強制執行又可分為對財產的強制執行和對人身的強制執行。第四節行政強制對財產的強制執行即負有財產或金錢給付義務的人拒不履行給付義務的,行政機關依法對其財產采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給付義務。常見的方式有劃撥、扣繳、抵繳、強制拆除、強制兌換、強制檢定、強制銷毀等。《行政強制法》中涉及的對財產的強制方式有:(1)劃撥存款、匯款。行政相對人拒不履行生效行政決定所確定的義務的,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通過有關金融機構、郵政機構將其賬戶上的存款或者匯款,直接劃入權利人的賬戶。(2)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3)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第四節行政強制2.間接強制執行間接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使用間接的手段達到與其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式。間接強制執行又可分為代履行和執行罰兩種。(1)代履行代履行是指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為履行行政法義務。此外,《行政強制法》還規定了即時代履行制度: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處理。第四節行政強制(2)執行罰執行罰即對于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迫使其履行義務的執行方式。除存在《行政強制法》明確規定的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劃撥存款、匯款,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代履行以外,還存在其他由單行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方式,例如強制許可、強制停產、強制消除安全隱患等。
第四節
行政強制三、行政強制的設定行政強制是直接干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權益的具有強制性的行政行為,因此,在《行政強制法》中,行政強制的設定體現出高度集中的特點。(一)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1)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強制措施,并享有設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匯款的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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