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檔簡介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魯02民終13492號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三利泵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經濟開發區陽光大道**。法定代表人:王學成,董事長。被上訴人(原審原告):G某某,*,****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平度市。委托訴訟代理人:S某某,山東文鼎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審被告: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島市城陽區棘洪灘街道**工業路路北/div>法定代表人:張青華,總經理。原審被告:青島三利智能動力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平度市經濟開發區陽光大道**/div>法定代表人:崔繼紅,董事長。上訴人青島三利泵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利泵業公司)因與被上訴人G某某及原審被告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青島三利智能動力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0)魯0283民初63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三利泵業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原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3200元沒有依據,被上訴人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應為2417元。且被上訴人屬于無故曠工,上訴人不應支付其病假工資。1.依據被上訴人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袋領取工資金額計算,被上訴人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應為2417元。2.被上訴人工作未做任何交接便無故曠工,也未提供經上訴人簽批的病假請假條,一審法院以被上訴人提交的病例作為休假依據且判令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6個月的病假工資明顯不合理。被上訴人無故曠工上訴人不應支付其病假工資。二、被上訴人系曠工離職,上訴人不應支付被上訴人經濟補償金,且經濟補償金的核算基數過高。1.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離職原因是單位未給其交納社會保險。這嚴重有違本案事實的客觀、真實性,被上訴人入職后,單位曾多次要求其交納社會保險,但是被上訴人均以各種理由拖延不辦理,為的是不交社會保險個人交納的部分可以拿到現款,并且心懷鬼胎抱著離職后隨時可以以此條件來要挾上訴人的目的。被上訴人在沒有任何工作交接的情況下,無故曠工,上訴人多次催促其回來上班或者交接工作,被上訴人不理不睬,因其嚴重違犯廠規廠紀,故上訴人不應該支付被上訴人經濟補償金。2.一審法院核算的經濟補償金基數過高,應以被上訴人本人簽字確認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經濟補償金數額。G某某答辯稱:一審判決正確。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青島三利智能動力有限公司稱:同意上訴人意見。G某某向原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確認自2015年9月17日至2019年10月8日期間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2.判令被告返還押金2萬元;3.判令被告支付防暑降溫費2240元;4.判令被告支付帶薪年假工資差額11034.5元;5.判令被告支付欠發的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份工資共9600元;6.判令被告支付病假工資17920元;7、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申請經濟補償金14400元;8.判令被告為G某某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原審法院認定如下事實:三利集團公司分別是三利泵業公司、三利智能動力公司的股東之一。2015年9月9日,青島三利莫麗斯酒店有限公司收取G某某就餐預付款1萬元,并給G某某出具了收據。2015年9月17日,G某某到三利泵業公司工作,雙方于同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5年9月17日至2030年9月16日。三利泵業公司給G某某發放了員工卡,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給G某某發放了2015年10月至2017年9月期間的工資,三利智能動力公司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給G某某發放了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間的工資,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19日期間的工資由G某某從三利泵業公司簽字領取。三利泵業公司給G某某繳納了2016年10月至2019年8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未給G某某繳納2015年9月17日至2016年9月期間及2019年9月的社會保險費。2019年2月20日G某某因患腦梗死、高血壓病到平度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次日G某某向公司請病假,經三利泵業公司審批,準許G某某自2019年2月20日7時30分至2019年8月20日7時30分期間休病假。此后G某某再未回三利泵業公司上班。2019年10月9日、10日,三利集團公司、三利泵業公司分別收到G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寄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內容如下:“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青島三利泵業有限公司、青島三利智能動力有限公司:茲有貴公司員工G某某(身份證號:),所屬部門軍官部。因貴公司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原因,違反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現書面通知貴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事宜,并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并及時辦理離職手續”。2019年10月12日,G某某以三利集團公司、三利泵業公司、三利智能動力公司為被申請人向青島市城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請求同本案訴訟請求。同年10月16日,青島市城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青城勞人仲定字﹝2019﹞第2624號決定書,認為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不明確決定不予受理。G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訴至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2020年4月29日,城陽區法院作出(2019)魯0214民初9436號民事裁定書,以用人單位住所地及勞動合同履行地均在平度市為由裁定移送原審法院審理。原審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受理本案。G某某提供的工資卡交易明細顯示,三利泵業公司給其發放了2015年10月至2017年9月期間的工資,三利智能動力公司給G某某發放了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間的工資,G某某據此要求被告支付其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19日期間的工資及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10月8日期間的病假工資。三利泵業公司提供的G某某2018年、2019年工資袋顯示,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份的工資及其它補助費G某某已經在“領到人簽名”一欄中簽字按手印,三利泵業公司稱此期間的工資G某某是簽字領取的現金,已足額發放。根據三利泵業公司提供的G某某簽字的工資袋計算,G某某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間的平均工資為3231.08元。三利泵業公司已為G某某發放2018年的防暑降溫費。三利泵業公司沒有支付G某某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間的病假工資。G某某稱三利泵業公司收取了其2萬元押金,除提供青島三利莫麗斯酒店有限公司的收據1萬元外,其稱剩下的1萬元被三利泵業公司從工資中扣除,G某某工資卡交易明細顯示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2月26日,G某某收到的工資均為200元,G某某稱未足額發放的工資就是被三利泵業公司扣除作為押金了。三利泵業公司對G某某的說法不予認可,稱青島三利莫麗斯酒店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據收款事由是就餐預付款而非押金,三利泵業公司提供的G某某簽字的2015年職工工資袋顯示工資卡發放的只是部分工資,另外一部分是現金發放,G某某已簽字領取,三利泵業公司已給G某某足額發放了2015年的工資,不存在收取G某某押金問題。庭審中,G某某申請撤回要求三利泵業公司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雙方均認可G某某的入職時間為2015年9月17日,G某某在三利泵業公司實際工作至2019年2月19日。原審法院認為,G某某申請撤回要求被告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予以準許。本案爭議的焦點有:一、G某某與三利集團公司、三利智能動力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該兩公司應否承擔連帶付款責任。二、G某某與三利泵業公司勞動合同的解除時間,雙方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三、G某某主張的押金2萬元應否返還。四、G某某主張的防暑降溫費應否支付。五、三利泵業公司是否欠G某某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份工資9600元。六、三利泵業公司應否支付G某某病假工資。七、G某某主張的經濟補償金應否支付。八、三利集團公司、三利泵業公司、三利智能動力公司應否為G某某辦理檔案及社會保險的轉移手續。針對上述焦點問題,原審法院分析如下:關于焦點一,G某某提供的證據1⑶中的9份收據均未加蓋單位印章,三利集團公司、三利泵業公司、三利智能動力公司不認可,原審法院亦不予認定。G某某要求確認與三利集團公司、三利智能動力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證據不足,原審法院不予認定。三利集團公司、三利泵業公司、三利智能動力公司均系獨立法人,因三利集團公司、三利智能動力公司與G某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G某某要求該兩公司支付相關款項,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關于焦點二,G某某與三利泵業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并在該公司工作至2019年2月19日,此后因病休假半年,病假期滿后未回公司上班,2019年10月8日G某某以被告未及時繳納社會保險、未足額支付工資為由給三利泵業公司郵寄了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三利泵業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收到該通知書,故原審法院認定雙方勞動關系的解除時間為2019年10月10日。三利泵業公司未提供證據證實2019年10月8日之前已與G某某解除勞動合同,故G某某要求確認其與三利泵業公司在2015年9月17日至2019年10月8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原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焦點三,三利泵業公司提供的2015年G某某在領取人處簽字的工資袋,G某某對其真實性不持異議,故對該證據,原審法院予以認定。該證據顯示,G某某已簽字領取2015年9至12月的工資,故其關于銀行明細每月發200元,剩余工資被公司扣除作為押金的陳述,原審法院不予認定。G某某提供的青島三利莫麗斯酒店1萬元的收據,是該酒店收取G某某的就餐預付款,并非押金。G某某主張三利集團公司、三利泵業公司、三利智能動力公司收取其押金2萬元,未向原審法院提供有效證據,原審法院不予認定,對其要求返還押金2萬元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關于焦點四,三利泵業公司提供的G某某簽字的2018年其他補助袋,G某某對其真實性不持異議,故對該證據,原審法院予以認定。該證據備注部分系一體打印形成,且已經注明該補助包括降溫補助,G某某在領取人處亦簽名確認。該證據足以證實三利泵業公司已將2018年的防暑降溫費向G某某實際發放。2019年6至9月G某某未上班,三利泵業公司無需向其發放防暑降溫費。故G某某要求支付防暑降溫費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關于焦點五,三利泵業公司提供的G某某簽字的2018年、2019年的工資袋及其他補助袋,G某某對其真實性不持異議,故對上述證據,原審法院予以認定。上述證據顯示,G某某已簽字領取了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19日期間的工資、加班費和其它補助,故G某某要求三利泵業公司支付此期間的工資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關于焦點六,根據三利泵業公司提供的G某某簽字的工資袋、其它補助袋計算,G某某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間的平均工資為3231.08元,G某某主張該平均工資為3200元,是對自己權利所作的處分,原審法院予以確認。《青島市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以下標準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㈠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6個月的,由用人單位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G某某提供的病假報告書,被告未在原審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交書面質證意見,視為對該證據的認可。該證據證實G某某在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間休病假且已經單位審批,三利泵業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支付G某某此期間的病假工資13440元(3200元×70%×6個月)。G某某病假期滿后未回公司上班,也未提供公司批準其繼續休病假的證據,故其要求三利泵業公司支付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10月8日期間的病假工資,原審法院不予支持。關于焦點七,2019年4月25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會議紀要》第十四條關于因“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的經濟補償爭議處理問題規定:“因用人單位過錯未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賬戶或者雖建立了社會保險賬戶但存在繳納險種不全、繳費年限不足等情形的,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的,一般應予支持”。本案中,三利泵業公司未為G某某繳納2015年9月17日至2016年9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屬于繳費年限不足情形,且三利泵業公司存在未及時給G某某發放病假工資的情形。G某某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要求解除與三利泵業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符合法律規定,原審法院予以支持。三利泵業公司應支付G某某經濟補償金14400元(3200元/月×4.5個月)。關于焦點八,《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G某某要求三利泵業公司協助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原審法院予以支持。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G某某與三利泵業公司自2015年9月17日至2019年10月8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二、三利泵業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給G某某病假工資13440元。三、三利泵業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給G某某經濟補償金14400元。四、駁回G某某對三利泵業公司的訴訟請求。五、駁回G某某對三利泵業公司的訴訟請求。六、駁回G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三利泵業公司負擔。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二審中,G某某陳述:一審中我提交離職前12個月的銀行流水,證明實發工資及社保繳納明細,原審依據實發工資加上社保繳納明細計算被上訴人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三利泵業公司陳述:一審中我方提交了工資袋,載明數額為2417元。本院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本院認為,雙方爭議的焦點是:一、三利泵業公司應否支付G某某病假工資;二、三利泵業公司應否G某某支付經濟補償以及經濟補償的數額的問題。關于焦點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G某某提交病假報告,載明其向三利泵業公司申請病假且三利泵業公司批準的事實。據此,G某某向三利泵業公司主張支付病假工資,應予支持。關于焦點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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