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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十講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保險法相關規定第五十五條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保險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1.被保險人只有受到約定的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才能得到補償。在保險期限內,即使發生了保險事故,但如果被保險人沒有受到損失,就無權要求保險人賠償;2.補償的數額等于損失,被保險人不能獲得多于損失的補償。保險損失補償原則的目的與功能

保險損失補償原則的目的與功能,在于通過禁止不當得利以防止道德危險。

保險公司會避免讓投保人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后的境況比沒有發生損失時更好……,如果保險賠償不是被大于保險收益的損失所引起的,那么保險會產生刺激人們去主動觸發投保事故的發生。所以,只有當損失大于等于保險收益時,保險公司才按照合同進行清算,否則,道德危險就會成為嚴重問題。——[美]小阿瑟·威廉斯等:《風險管理與保險》保險損失補償的范圍

損失補償的范圍為被保險人遭受的實際損失,主要包括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合理費用和其他費用。

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通常以損失發生時受損財產的實際價值計算,最高賠償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合理費用主要是指施救費用和訴訟支出。

其他費用主要是指為了確定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所支付的受損保險標的的檢驗、估價、出售等費用。

財產保險合同屬于補償性合同,適用損失補償原則;而人身保險合同,包括人壽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等保險業務,屬于定額保險合同,不適用損失補償原則。保險價值保險價值: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定值保險:保險合同訂立時,由當事人約定保險標的物的保險價值數額的保險。不定值保險:保險合同中不明確約定保險標的的具體價值,而是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市場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保險金額保險金額:投保人在訂立財產保險合同時,對保險標的所約定的實際投保金額。足額保險: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相等的保險。足額保險中,保險人按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額保險:保險金額小于保險價值的保險。不足額保險中,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失,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超額保險: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

損失補償限度≤實際損失≤保險金額≤保險價值≤保險利益

在定值保險中,保險立法許可其“以保險合同訂立時約定的保險價值”代替“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的保險價值”,而為計算損害的標準。這可能引起當事人利用定值保險圖不當得利,而將保險標的價值大大提高,并以之為保險金額。此種現象并非當然違法。定值保險的意義,“在于以容忍某種程度之不當得利,換取保險事故發生時計算保險價值之麻煩”。

刁某將自有轎車向保險公司投保,其保險合同中含自燃險險種。一日,該車在行駛過程中起火,刁某情急之下將一農戶晾在公路旁的棉被打濕滅火,但車輛仍有部分損失,棉被也被燒壞。保險公司對下列哪些費用應承擔賠付責任?

A車輛修理費500元B刁某誤工費400元

C農戶的棉被損失200元

D刁某乘其他車輛返回的交通費30元

答案:AC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2008年5月,某娛樂城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企業財產保險,其中固定資產保險金額50萬元,流動資產保險金額90萬元。2009年1月該娛樂城發生火災,雖經全力撲救,但仍造成嚴重損失。房屋基本燒毀,僅搶救出少量流動資產。保險公司同意賠償,但雙方在賠償范圍和金額上發生分歧。保險公司認為,火災造成的實際損失為45萬元,因此欲賠償保險金45萬元;娛樂城認為,投保的保險金額為140萬元,基本全部燒毀,因此保險公司應全部賠付。另外,在撲滅火災時,娛樂城先行支付了5萬元的施救費用。由于娛樂城一部分房屋租賃給他人經營,且已在火災后退還了租金10萬元,保險公司還應賠償其租金10萬元。

分析:本案中,由于娛樂城的實際損失最終確定為45萬元,如果按照140萬元的保險金額予以賠付,娛樂城將獲得95萬元的不當得利。顯然,其主張140萬元的全額賠付是不符合損失補償原則的。此外,在賠償范圍方面,5萬元的施救費用系娛樂城為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但是,娛樂城所主張的10萬元租金損失,不屬于企業財產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因此,保險公司不應賠償。

2002年,某保險公司接受了投保人張某的投保,保險標的為轎車一輛,該車為張某以9.7萬元低價從他人手中購得,但保險金額被確定為34萬元。在保險期間內,該車被盜,后發現該車時,車輛已被焚毀。保險公司對該事故構成車輛全損,屬于保險公司賠付范圍沒有異議,但是對賠償金額卻與張某產生分歧。張某堅持認為應當按照保險金額全額賠付,保險公司認為,張某在辦理機動車輛保險手續時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即隱瞞了投保車輛是以9.7萬元購進的事實,本不應賠償,在通融賠付的情況下,可按車輛的實際價值賠償張某18萬元。張某遂起訴。

法院認為,根據保監會制定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規定,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而造成全部損失的,應按保險金額賠償,但保險金額高于重置價值的,以不超過出險時的重置價值為限。考慮到保險車輛被盜時張某負有一定保管責任,保險公司不宜按照雙方簽訂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34萬元賠償,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張某27.2萬元。

2007年,曹某就其汽車在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其中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為16萬元,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50萬元,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司、乘各5萬元,保險期間自2007年6月30日至2008年6月29日。2007年12月23日。曹某的司機李某駕駛投保車輛發生車禍,經交警認定,李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曹某為修理該車支付修理費103057元、拖運費6200元、李某醫藥費2430.6元。雙方在理賠過程中發生爭議,曹某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全部損失,共計111687.6元。

保險公司認為,事故車輛的修理費用,保險公司同意按曹某簽字確認的定損清單上確定的數額賠償;施救費用應按保險公司核定的數額賠償。由于曹某在投保時存在不足額投保的現象,故保險公司只在定損單上確定數額的基礎上按比例賠償事故車輛的損失。保險公司應賠償該車修理費56320元,施救費3100元。以上損失共計59420元,不計免賠率特約保險賠款8820元。

法院認為,由于投保車輛的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對于保險車輛的損失,被告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2009年4月7日,魏某與某財產保險公司為其所有轎車進行投保,約定以新車購置價16萬元投保,保險金額為16萬元,保險費為2716.61元。后該車被魏某轉讓給宋某,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2010年4月6日8時許,投保轎車發生火災,造成車輛完全毀損。火災鑒定結論為該車在停放時發生汽油泄漏后遇外來火源所致。宋某、魏某請求保險公司賠付車輛損失16萬元,保險公司稱,依據被保險人魏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特別約定”顯示,投保時被保險車輛實際價值僅94720元,并且保險事故發生也是在投保近一年后。此外宋某從魏某處購買該車的價格僅為7萬元,故不同意賠付16萬元。原告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保險法55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本案中原被告約定以新車購置價16萬元投保,保險金額為16萬元,被告按保險價值16萬元收取保險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以保險價值為16萬元為賠償計算標準。按合同約定條款的6%扣減2009年4月7日至保險事故發生時4月6日期間的車輛折舊后,是保險標的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數額148480元。現車輛全損,被告應按合同約定賠償原告保險金148480元。被告主張特別約定,投保時被保險車輛實際價值僅94720元,與保險合同內容不符,也未提供證據,不予支持。判決保險公司支付魏某保險金148480元。

2000年3月7日,李某與保險公司訂立一份人身保險合同,主險為泰康終身保險,附加險為住院醫療、安心、意外傷害及意外醫療,年保費為2700余元。2001、2002年原告均按時辦理了續保手續,繳納了保險費,合同有效期至2003年3月7日。2003年2月12日,李某因上呼吸道感染住院,花去醫療費1800余元,原告以現金支付979元,社會醫療統籌支付824元。出院后原告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3月19日,保險公司受理了理賠,但在理賠款中減去了“醫保”支付的824元。其理由是該筆費用不是原告實際支付的。為此雙方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雖然原告參加了社會醫療統籌,但其享受的醫保是國家強制性保險,而其與保險公司之間是商業保險合同屬于射幸合同范疇,保險公司不能以原告享受了社會保險中的權利為由而減輕或不履行其在商業保險中應盡的義務,更不能以此來免除其應承擔的保險責任,保險公司應依法給付原告在此次住院花去的醫療費用中統籌醫療報銷的部分。

2003年5月7日,李某之母所在單位在某人保公司為李某購買了學生、幼兒平安險一份,該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保險期間為1年,并按規定繳納了保險費。2004年1月7日,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用去醫療費1313.9元。原告在泰康保險公司購買了四季長樂終生分紅人身保險,該保險也附加了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事故發生后,原告向泰康保險公司要求理賠,該保險公司賠付醫療保險金1263.9元(免賠額50元)。之后原告向某人保公司要求理賠,被告拒絕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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