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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需要注意的勞動合同知識郵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留意事項推舉度:人生需要自信的演講稿推舉度:人生需要士氣的經典語錄推舉度:需要全員參加的互動小嬉戲推舉度:

大學生需要留意的勞動合同學問

一、勞動就業合同與大學生就業

勞動就業合同是大學生和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根本法律形式,也是實現大學生勞動權利的法律形式。

大學生通過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標準化、明確化,以此來防止用人單位的不當辭退,違反商定支付勞動酬勞和供應勞動愛護條件等不合理現象的發生。另外,當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就業勞動合同就是大學生用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有效證據。

二、目前大學生在簽訂合同時消失的問題

近年來,由于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勞動合同而引起的法律糾紛頻繁發生。究其緣由主要是由于大學生缺乏社會閱歷和法律學問,因而在簽合同時消失很多不合理的現象。以下是筆者總結的大學生在簽合同時常常消失的幾個問題。

(一)錯誤地認為就業協議就是勞動合同經筆者調查發覺,有相當大的一局部畢業生認為,有就業協議就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了,就業協議就是勞動合同。

這種看法是錯誤的。就業協議是指畢業生在校時,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協商簽訂的,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規劃和畢業派遣的依據。而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系中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上崗畢業生從事何工種勞動的依據。也就是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后。

另外,它們所包含的內容也不同,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照實介紹自身狀況,并表示情愿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同意承受該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舉該畢業生,列入就業方案并納入就業狀況統計,它不涉及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后所享有的權利義務。

而勞動合同涉及到勞動酬勞、勞動愛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勞動權利義務關系更為明確。因此,畢業生只有弄明白這兩個合同的含義,才能更好地通過簽訂有效的勞動合同來維護自身的權利。

(二)越過就業協議直接簽勞動合同隨著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就業協議所包含的內容也越來越廣泛。

因此,許多畢業生就認為不用簽就業協議而直接簽勞動合同就可以了。專家認為,直接簽勞動合同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缺陷。

首先,就業協議需要經過學校簽證,這有助于學校做好就業促進工作。畢業后,學校可以依據就業協議書把學生的檔案直接寄給用人單位的檔案保管部門,削減了周轉的時間,提高了新單位辦理手續的效率。

其次,勞動合同只標準學生畢業后的就業行為,假設有一方在畢業前反悔,另一方將無法利用就業協議的一些特殊政策愛護自己。比方,就業協議上往往有違約金規定,違反協議者應支付違約金,而勞動合同必需依據勞動法規定訂立,對違約金的設立局限性很大,根本無法像就業協議一樣廣泛愛護。

(三)對自己在勞動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不了解“就業壓力大”,是當代大學生找工作所面臨的.一個共性問題,因此,有些大學生在被聘請單位錄用后,就急于與對方簽訂勞動合同,生怕“煮熟的鴨子又飛了”,認為簽了勞動合同,自己的工作就會有保障,就會萬無一失。而用人單位此時往往會利用大學生這一心理,在合同上做一些手腳,企圖簽訂對企業有利的“一邊倒合同”,使合同里的內容偏向于用人單位這一方。

(四)大學生對合同中存在的不合理條款敢怒不敢言大學的普及,讓許多學子走進了大學的殿堂,但同時,也也讓更多的大學畢業生面臨著就業難題,而這給一些企業供應了利用廉價勞動力的時機,他們利用自己在聘請時的諸多優勢,隨便在合同中添加“霸王條款”,使一些畢業生簽訂一些不合法的勞動合同。

例如,有的規定畢業生的試用期長達12個月,有的規定畢業生不得戀愛結婚,甚至還消失了“生死合同”。而現實是,一些大學生為了保住自己求之不易得來的工作,不得不與用人單位簽訂不合理的勞動合同。被社會稱之為“天之驕子”的大學生竟不利用法律手段愛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實在是一個值得社會深思的問題。

(五)簽訂合同時消失的自身誠信問題這里的誠信問題主要指大學生簽訂就業協議后消失的違約現象。由于現在找工作提倡雙向選擇,自由擇業。

有的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同時選擇幾家單位,但最先同意承受并要求與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的單位,不肯定是畢業生心目中的抱負單位。于是,個別畢業生為了保底,就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遇到比原單位好的企業,就毀約,另謀高就。然而,還有一局部畢業生在與單位簽協議的同時,就做好了違約的心理預備。由于畢業生的違約,導致現在一些企業不喜愛聘請應屆畢業生。

《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標準用人單位用工行為,加強對勞動者就業的權益愛護,這對大學生就業無疑是有利的。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內的試用期期限、工資待遇做出明確的規定,并規定在試用期中,除法定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這將有力遏止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和壓縮勞動合同期限的行為,遏止用人單位把大學生當作廉價勞動力使用,保障畢業生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強制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合同,加大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的違法責任,這必將大大提高大學生就業的簽約率和就業質量;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聘請使用勞動者時必需照實告知勞開工作崗位相關狀況,這有利于大學畢業生了解用人單位的根本狀況、工作內容和勞動酬勞等。

但《勞動合同法》對大學生就業的影響不僅僅限于對用工單位用工行為的標準,它還影響到就業市場標準的建立、教育主管部門治理方式的轉變和學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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