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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36--PAGE1-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1總則1.1編制目的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緊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緊急救助行為,提高緊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實施緊急救助,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1.2編制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減災規劃(1998-2010年)》、國務院有關部門“三定”規定及國家有關救災工作方針、政策和原則,制定本預案。1.3適用范圍凡在我國發生的水旱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達到啟動條件的,適用于本預案。1.4工作原則(1)以人為本,最大程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2)政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3)部門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4)依靠群眾,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團體的作用。2啟動條件出現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啟動本預案。2.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因災死亡30人以上;因災緊急轉移安置群眾10萬人以上;因災倒塌房屋1萬間以上。2.2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造成20人以上人員死亡或緊急轉移安置群眾10萬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嚴重損壞1萬間以上。2.3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2.4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2.5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3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任務國家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減災委”)為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研究制定國家減災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劃,協調開展重大減災活動,指導地方開展減災工作,推進減災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協調全國抗災救災工作。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設在民政部。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按各自的職責分工承擔相應任務。4應急準備4.1資金準備民政部組織協調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根據國家發展計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安排中央救災資金預算,并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以地方為主的原則,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4.1.1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都應安排救災資金預算。4.1.2中央財政每年根據上年度實際支出安排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嚴重受災地區群眾的基本生活困難。4.1.3中央和地方政府應根據財力增長、物價變動、居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災資金補助標準,建立救災資金自然增長機制。4.1.4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預備費要重點用于災民生活救助。4.2物資準備整合各部門現有救災儲備物資和儲備庫規劃,分級、分類管理儲備救災物資和儲備庫。4.2.1按照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在完善天津、沈陽、哈爾濱、合肥、武漢、長沙、鄭州、南寧、成都、西安等10個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基礎上,根據需要,科學選址,進一步建立健全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災害多發地、縣建立健全物資儲備庫、點。各級儲備庫應儲備必需的救災物資。4.2.2每年年初購置救災帳篷、衣被、凈水設備(藥品)等救災物資。4.2.3建立救助物資生產廠家名錄,必要時簽訂救災物資緊急購銷協議。4.2.4災情發生時,可調用鄰省救災儲備物資。4.2.5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4.2.6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采購和調撥制度。4.3通信和信息準備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害信息的暢通。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絡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害信息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4.3.1加強中央級災害信息管理系統建設,指導地方建設并管理覆蓋省、地、縣三級的救災通信網絡,確保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及時準確掌握重大自然災害信息。4.3.2以國家減災中心為依托,建立部門間災害信息共享平臺,提供信息交流服務,完善信息共享機制。4.3.3充分發揮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小衛星星座、氣象衛星、海洋衛星、資源衛星等對地監測系統的作用,建立基于遙感和地理信息系統技術的災害監測、預警、評估以及災害應急輔助決策系統。4.4救災裝備準備4.4.1中央各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4.4.2民政部、省級民政部門及災害頻發市、縣民政局應配備救災必需的設備和裝備。4.5人力資源準備4.5.1完善民政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其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4.5.2建立健全專家隊伍。組織民政、衛生、水利、氣象、地震、海洋、國土資源等各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的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4.5.3建立健全與軍隊、公安、武警、消防、衛生等專業救援隊伍的聯動機制。4.5.4培育、發展非政府組織和志愿者隊伍,并充分發揮其作用。4.6社會動員準備4.6.1建立和完善社會捐助的動員機制、運行機制、監督管理機制,規范突發自然災害社會捐助工作。4.6.2完善救災捐贈工作應急方案,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會公示、表彰等各個環節的工作。4.6.3在已有2.1萬個社會捐助接收站、點的基礎上,繼續在大中城市和有條件的小城市建立社會捐助接收站、點,健全經常性社會捐助接收網絡。4.6.4完善社會捐助表彰制度,為開展社會捐助活動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4.6.5健全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8省(市)和深圳、青島、大連、寧波4市對內蒙古、江西、廣西、四川、云南、貴州、陜西、甘肅、寧夏和新疆10省(區)的對口支援機制。4.7宣傳、培訓和演習4.7.1開展社區減災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災害知識,宣傳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的常識,增強人民的防災減災意識。4.7.2每年至少組織2次省級災害管理人員的培訓。每兩年至少組織1次地級災害管理人員的集中培訓。省或地市級民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1次縣級及鄉鎮民政助理員的業務培訓。不定期開展對政府分管領導、各類專業緊急救援隊伍、非政府組織和志愿者組織的培訓。4.7.3每年在災害多發地區,根據災害發生特點,組織1-2次演習,檢驗并提高應急準備、指揮和響應能力。5預警預報與信息管理5.1災害預警預報5.1.1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預警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背景數據庫,進行分析評估,及時對可能受到自然災害威脅的相關地區和人口數量做出災情預警。5.1.2根據災情預警,自然災害可能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大量人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國家和有關省(區、市)應做好應急準備或采取應急措施。5.2災害信息共享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類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向成員單位和有關地方通報信息。5.3災情信息管理5.3.1災情信息報告內容: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背景,災害造成的損失(包括人員受災情況、人員傷亡數量、農作物受災情況、房屋倒塌、損壞情況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已采取的救災措施和災區的需求。5.3.2災情信息報告時間(1)災情初報。縣級民政部門對于本行政區域內突發的自然災害,凡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應在第一時間了解掌握災情,及時向地(市)級民政部門報告初步情況,最遲不得晚于災害發生后2小時。對造成死亡(含失蹤)10人以上或其他嚴重損失的重大災害,應同時上報省級民政部門和民政部。地(市)級民政部門在接到縣級報告后,在2小時內完成審核、匯總災情數據的工作,向省級民政部門報告。省級民政部門在接到地(市)級報告后,應在2小時內完成審核、匯總災情數據的工作,向民政部報告。民政部接到重、特大災情報告后,在2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2)災情續報。在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之前,省、地(市)、縣三級民政部門均須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縣級民政部門每天9時之前將截止到前一天24時的災情向地(市)級民政部門上報,地(市)級民政部門每天10時之前向省級民政部門上報,省級民政部門每天12時之前向民政部報告情況。特大災情根據需要隨時報告。(3)災情核報。縣級民政部門在災情穩定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核定災情,向地(市)級民政部門報告。地(市)級民政部門在接到縣級報告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全地(市)匯總數據(含分縣災情數據)向省級民政部門報告。省級民政部門在接到地(市)級的報告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全省匯總數據(含分市、分縣數據)向民政部報告。5.3.3災情核定(1)部門會商核定。各級民政部門協調農業、水利、國土資源、地震、氣象、統計等部門進行綜合分析、會商,核定災情。(2)民政、地震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評估小組,通過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典型調查和專項調查等形式對災情進行專家評估,核實災情。6應急響應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災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為主。災害發生后,鄉級、縣級、地級、省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根據災情,按照分級管理、各司其職的原則,啟動相關層級和相關部門應急預案,做好災民緊急轉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災救災工作,做好災害監測、災情調查、評估和報告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根據突發性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國家設定四個響應等級。6.1Ⅰ級響應6.1.1災害損失情況(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特別重大自然災害。(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3)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標準可酌情降低。(4)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6.1.2啟動程序減災委接到災情報告后第一時間向國務院提出啟動一級響應的建議,由國務院決定進入Ⅰ級響應。6.1.3應急響應由減災委主任統一領導、組織抗災救災工作。民政部接到災害發生信息后,2小時內向國務院和減災委主任報告,之后及時續報有關情況。災害發生后24小時內商財政部下撥中央救災應急資金,協調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緊急調運救災物資;組織開展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國際救災捐贈款物;協調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抗災救災的指示。6.1.4響應的終止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減災委主任決定終止一級響應。6.2Ⅱ級響應6.2.1災害損失情況(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重大自然災害。(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3)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標準可酌情降低。(4)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6.2.2啟動程序減災委秘書長(民政部副部長)在接到災情報告后第一時間向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提出啟動Ⅱ級響應的建議,由減災委副主任決定進入Ⅱ級響應。6.2.3響應措施由減災委副主任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民政部成立救災應急指揮部,實行聯合辦公,組成緊急救援(綜合)組、災害信息組、救災捐贈組、宣傳報道組和后勤保障組等抗災救災工作小組,統一組織開展抗災救災工作。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派出抗災救災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緊急調撥救災款物。及時掌握災情和編報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并在民政部網站發布。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跨省(區、市)或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經國務院批準,向國際社會發出救災援助呼吁。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救災捐贈;每日向社會公布災情和災區需求情況;及時下撥捐贈款物,對全國救災捐贈款物進行調劑;定期對救災捐贈的接收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告。6.2.4響應的終止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減災委副主任決定終止Ⅱ級響應。6.3Ⅲ級響應6.3.1災害損失情況(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較大自然災害。(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3)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標準可酌情降低。(4)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6.3.2啟動程序減災委辦公室在接到災情報告后第一時間向減災委秘書長(民政部副部長)提出啟動Ⅲ級響應的建議,由減災委秘書長決定進入Ⅲ級響應。6.3.3響應措施由減災委員會秘書長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害信息;組織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措施;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聽取有關省(區、市)的情況匯報;協調有關部門向災區派出聯合工作組。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派出由民政部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災害損失較大時,災情發生后48小時內,協調有關部門組成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工作組赴災區,及時調撥救災款物。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并在民政部網站發布。6.3.4響應的終止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減災委秘書長決定終止Ⅲ級響應,報告減災委副主任。6.4Ⅳ級響應6.4.1災害損失情況(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一般自然災害。(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3)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標準可酌情降低。(4)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6.4.2啟動程序減災委辦公室在接到災情報告后第一時間決定進入Ⅳ級響應。6.4.3響應措施由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主任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害信息;商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視情況向災區派出工作組。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派出民政部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調撥救災款物。掌握災情動態信息,并在民政部網站發布。6.4.4響應的終止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主任決定終止Ⅳ級響應,報告減災委秘書長。6.5信息發布6.5.1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要在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并根據災情發展情況做好后續信息發布工作。6.5.2信息發布的內容主要包括:受災的基本情況、抗災救災的動態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說明的問題。7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7.1災后救助7.1.1縣級民政部門每年調查冬令(春荒)災民生活困難情況,建立需政府救濟人口臺賬。7.1.2民政部會同省級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災民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7.1.3制定冬令(春荒)救濟工作方案。7.1.4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向國務院要求撥款的請示,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會同財政部下撥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冬春災民吃飯、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難。7.1.5災民救助全面實行《災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對確認需政府救濟的災民,由縣級民政部門統一發放《災民救助卡》,災民憑卡領取救濟糧和救濟金。7.1.6向社會通報各地救災款下撥進度,確保冬令救濟資金在春節前發放到戶。7.1.7對有償還能力但暫時無錢購糧的缺糧群眾,實施開倉借糧。7.1.8通過開展社會捐助、對口支援、緊急采購等方式解決災民的過冬衣被問題。7.1.9發展改革、財政、農業等部門落實好以工代賑政策、災歉減免,糧食部門確保糧食供應。7.2恢復重建災后恢復重建工作堅持“依靠群眾,依靠集體,生產自救,互助互濟,輔之以國家必要的救濟和扶持”的救災工作方針,災民倒房重建應由縣(市、區)負責組織實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幫建相結合的方式,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應通過政府救濟、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房屋規劃和設計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學規劃,充分考慮災害因素。7.2.1組織核查災情。災情穩定后,縣級民政部門立即組織災情核定,建立因災倒塌房屋臺賬。省級民政部門在災情穩定后10日內將全省因災倒塌房屋等災害損失情況報民政部。7.2.2開展災情評估。重大災害發生后,民政部會同省級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災情評估,全面核查災情。7.2.3制定恢復重建工作方案。根據全國災情和各地實際,制定恢復重建方針、目標、政策、重建進度、資金支持、優惠政策和檢查落實等工作方案。7.2.4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向國務院要求撥款的請示,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民政部會同財政部下撥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專項用于各地災民倒房恢復重建。7.2.5定期向社會通報各地救災資金下撥進度和恢復重建進度。7.2.6向災區派出督查組,檢查、督導恢復重建工作。7.2.7商有關部門制定優惠政策,簡化手續,減免稅費,平抑物價。7.2.8衛生部門做好災后疾病預防和疫情監測工作。組織醫療衛生人員深入災區,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宣傳衛生防病知識,指導群眾搞好環境衛生,實施飲水和食品衛生監督,實現大災之后無大疫。7.2.9發展改革、教育、財政、建設、交通、水利、農業、衛生、廣播電視等部門,以及電力、通信等企業,金融機構做好救災資金(物資)安排,并組織做好災區學校、衛生院等公益設施及水利、電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廣播電視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8附則8.1名詞術語解釋自然災害:指給人類生存帶來危害或損害人類生活環境的自然現象,包括洪澇、干旱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災情:指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情況,包括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災情預警:指根據氣象、水文、海洋、地震、國土等部門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人口、自然和社會經濟背景數據庫,對災害可能影響的地區和人口數量等損失情況作出分析、評估和預警。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小衛星星座:為滿足我國環境與災害監測的需要,2003年2月,國務院正式批準“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小衛星星座”的立項。根據國家計劃,小衛星星座系統擬采用分步實施戰略:“十五”期間,采用“2+1”方案,即發射兩顆光學小衛星和一顆合成孔徑雷達小衛星,初步實現對災害和環境進行監測的能力;“十一五”期間,實施“4+4”方案,即發射四顆光學小衛星和四顆合成孔徑雷達小衛星組成的星座,實現對我國及周邊國家、地區災害和環境的動態監測。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8.2國際溝通與協作按照國家外事紀律的有關規定,積極開展國際間的自然災害救助交流,借鑒發達國家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的經驗,進一步做好我國自然災害突發事件防范與處置工作。8.3獎勵與責任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人事部和民政部聯合表彰;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烈士;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8.4預案管理與更新本預案由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負責管理。預案實施后,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應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并視情況變化做出相應修改后報國務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根據本預案制定本省(區、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8.5預案生效時間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生效。長海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目錄1.總則1.1編制目的1.2編制依據1.3分類分級1.4適用范圍1.5工作原則2.組織機構及職責2.1工作機構2.2日常管理機構2.3專家咨詢委員會3.運行機制3.1監測系統3.2預警系統3.3應急響應3.4指揮和協調3.5緊急處置3.6應急終結4.應急保障4.1醫療救治保障4.2人員保障4.3技術保障4.4物資保障4.5信息保障4.6演習演練4.7宣教培訓5.后期處置5.1善后處置5.2責任追究5.3總結報告6.附則6.1名詞術語6.2預案擴展6.3預案解釋部門6.4預案實施時間7.附件7.1長海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組織機構圖7.2長海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啟動應急預案流程圖7.3長海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聯絡表
長海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1.總則1.1編制目的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和指導應急救援處理工作,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減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1.2編制依據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3號)、《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國辦函〔2005〕52號)和《大連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總體預案》(大政發〔2004〕84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大政發〔2005〕74號)和《長海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長政發〔2006〕13號),制定本預案。1.3分類分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流通、消費等環節中發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會公眾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構成潛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食品安全事故。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為四級。1.3.1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危害特別嚴重,對2個以上省份造成嚴重威脅,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2)超出事發地省級政府處置能力水平的;(3)發生跨境(香港、澳門、臺灣)、跨國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4)國務院認為需要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負責處置的。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危害嚴重,影響范圍涉及省內2個以上市級行政區域的;(2)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的;(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4)省政府認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3.3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影響范圍涉及市級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給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2)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或者出現死亡病例的;(3)市政府認定的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影響范圍涉及縣級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鄉鎮,給大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2)造成傷害人數在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的;(3)縣級人民政府認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1.4適用范圍本預案適用于長海縣行政區域內的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本預案指導全縣的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1.5工作原則1.5.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建立健全有效的應對機制,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1.5.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準確預測預警,采取得力措施,盡一切可能防止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對無法防止或已經發生的,盡可能避免造成惡劣影響和災難性后果。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各項應對準備工作。1.5.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縣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分級響應、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實行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責任制。按照“縣鄉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則和“人員統一指揮、資源統一調度、信息統一發布”的應急機制,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實行分級管理。有關部門按照本預案規定,落實各自的職責。1.5.4反應迅速,協同應對。強化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制度,健全信息報告體系,形成“上下結合、條塊結合、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網絡,及時、迅速、有效收集和上報可能引發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要依靠科技,整合應急資源,建立統一管理、裝備精良、技術熟練、反應迅速的專業救援隊伍。建立專家咨詢庫,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綜合素質。2.組織機構及職責2.1工作機構2.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縣政府成立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在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的指導和縣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對全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主管副縣長任總指揮,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和縣食品藥品監管局局長任副總指揮,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食品藥品監管局;縣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為縣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縣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為縣應急指揮部成員。2.1.2(1)負責組織相關部門編制和修訂長海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2)領導、組織、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工作;(3)負責事故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4)負責發布事故的重要信息;(5)向縣政府及上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或上級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救援情況;(6)決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系統、保障體系建設事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練;(7)審議批準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交的應急救援處理工作報告等。2.1.3縣應急指揮部(1)縣委宣傳部負責把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傳工作的正確導向,指導、協調新聞宣傳單位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聞報道工作;(2)縣中小企業局負責對食鹽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3)縣教育局負責協助對學校食堂、學生在校營養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進行調查以及組織應急救援處理工作;(4)縣公安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現場安全保衛以及對涉嫌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5)縣監察局負責對公務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理工作中,有失職、瀆職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調查,按照管理權限追究相關責任;(6)縣財政局負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資金保障機制的建立和監理;(7)縣農林水務局負責對重大農產品,包括經濟林產品(干雜果)和森林食品(野山菜、食用菌、食用花卉、花蜜產品等)以及野生動物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開展對重大農產品安全事故的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8)縣海洋漁業局負責對水產品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9)縣經貿局負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物資的組織、供應;負責畜禽屠宰加工環節以及糧食、酒類等流通領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10)縣衛生人口計生局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負責突發重大食物中毒的應急響應及病員救治,依法開展對重大食物中毒的衛生學原因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負責餐飲業、學校食堂等環節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工作;(11)縣環保局負責對污染環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違法行為調查及環境監測工作,協調、指導事發地政府對污染的處置工作,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理提出意見和建議;(12)縣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落實該辦公室各項職責,組織協調應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動態;受縣政府委托,牽頭會同縣監察局、縣公安局等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依法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進行調查處理;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宣傳、教育、培訓、演練等工作;(13)縣工商局負責對食品流通環節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14)縣質監局負責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調查處理和相關產品質量檢驗等工作;(15)遼寧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長海辦事處負責對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進出口食品進行檢驗檢疫及相關環節的調查處理和協調應急救援處理工作;其他成員單位根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根據有關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參加應急救援工作。2.1.4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1)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是指揮部下設的辦事機構,設在縣食品藥品監管局。縣食品藥品監管局副局長任辦公室主任。成員由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成員組成。(2)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a.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縣應急指揮部的各項工作部署,組織實施事故應急救援工作;b.檢查督促各鄉鎮、各單位做好各項應急救援處置工作,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擴大;c.研究協調解決應急救援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必要時決定采取有關控制措施;d.負責全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和處理工作;e.管理縣級應急救援專家庫;f.編制和修訂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g.向縣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上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或上級有關部門及社會報告、通報應急救援處理情況;h.完成國家、省、市、縣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2.1.5縣應急指揮部下設安全保衛組、醫療救護組、事故調查處理組、物資供應組、善后處理組、新聞報道組、專家咨詢組、接待組等八個工作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啟動后,各工作組及其成員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縣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立即按要求履行職責,及時組織實施應急救援處置措施,并隨時將處理情況報告給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將有關事故以及處理情況及時報告給縣應急指揮部。(l)安全保衛組:由縣公安局牽頭,分管副局長任組長。主要職責是:組織事故現場的安全保衛、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工作。必要時,凍結事故發生單位及主要責任人資產,對肇事者及相關人員采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2)醫療救治組:由縣衛生人口計生局牽頭,分管副局長任組長。主要職責是:迅速組織搶救隊伍,開展醫療救治工作,盡快查明致病(死)原因,制定并實施救治措施。(3)事故調查處理組:由縣應急指揮部根據事發情況,按照成員單位職能確定牽頭單位和參加單位。主要職責是:深入調查事故發生原因,追蹤源頭,做出調查結論,提出處理意見;協調當地政府職能部門實施救援工作,監督救援措施的落實;評估事故影響,提出事故防范意見;依法實施行政監督、行政處罰,監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嚴格控制流通渠道;依法追究責任人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門查處。(4)物資供應組:由縣經貿局牽頭,分管副局長任組長。主要職責是:協調有關部門提供各類應急救援裝備器材和救災物資,組織應急救援物資的供應和運輸,安排好搶險救災人員的食宿,確保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5)善后處理組:事故發生地所在鄉鎮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主要職責是:組織營救受害人員,做好事故發生后的傷亡人員善后及其家屬的安撫工作。(6)新聞報道組:由縣委宣傳部負責,主管新聞工作的副部長任組長。主要職責是:把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傳工作的正確導向,指導、協調新聞宣傳單位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聞報道工作。(7)專家咨詢組:由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確定相關專家組成咨詢組。主要職責是:為事故處置提供技術幫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提出建議。2.2日常管理機構縣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組織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理的相關問題;負責全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報告、通報、處理工作;組織修訂《長海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建立和管理長海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咨詢專家庫。2.3專家咨詢委員會縣食品藥品監管局建立長海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咨詢專家庫,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從專家庫中確定相關專業專家,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專家咨詢委員會,具體職責是:(1)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提出咨詢和建議;(2)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進行技術指導。3.運行機制3.1監測系統縣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按照《大連市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暫行管理辦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授權,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向社會發布各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其發布前需向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收集匯總、及時傳遞、分析整理,定期發布食品安全綜合信息。設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電話,保證每日24小時值守,報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并向社會公布。縣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要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3.2預警系統3.2.1加強日常監管食品安全事故預防工作堅持“早發現、早預防、早整治、早解決”的方針。農林、漁業、教育、衛生、質監、環保、工商、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重點品種、重點環節、重點場所,尤其是高風險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貯藏、運輸、經營、消費等環節食品安全的監測,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報告系統,對食品安全事故風險及時預警,并保障系統的有效運行。3.2.2建立報告制度(1)報告范圍a.對公眾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b.30人以上群體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現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單位報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單位立即向所在地鄉鎮政府、縣食品藥品監管局及有關部門報告,也可以直接向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告。(3)下級向上級報告各鄉鎮政府及縣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縣政府及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告。縣政府及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在1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及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告。(4)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a.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流通企業及餐飲單位;b.食品檢驗機構、科研院所以及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單位;c.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單位;d.縣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e.從事食品行業的工作人員;f.消費者。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5)初次報告應盡可能詳盡地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中毒及死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名稱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如有可能可報告事故的簡要經過,直接經濟損失估算等。事故發生地政府或有關部門應在悉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時內做出初次報告。(6)階段報告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根據事故處理的進程或者上級要求隨時做出階段報告。(7)總結報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鑒定結論,對事故的處理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后對類似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建議。在事故處理結束后一周內做出總結報告。3.2.3建立通報制度(1)部門之間通報縣級有關部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告;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以及與事故有關地區的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通報。(2)特殊通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臺人員和外國人,或者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者有關國家通報時,經縣應急指揮部請示縣政府批準后,逐級上報。3.2.4建立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政府相關部門舉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隱患,舉報相關責任部門、單位和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監管職責的行為。相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組織或者通報有關部門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3.2.5事故分析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及時對有關部門的報告信息進行分析,把事故有關情況及時通報縣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必要時立即組織召開會議,聽取有關專家意見,研究是否建議啟動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報縣政府決定。3.3應急響應3.3.1Ⅰ級、Ⅱ級應急響應行動的組織實施分別由國家、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決定。Ⅲ級應急響應行動的組織實施由市政府決定。Ⅳ級應急響應行動的組織實施由縣政府決定。3.3.1.1Ⅰ、Ⅱ、Ⅲ級縣應急指揮部應在國家、省、市應急救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認真履行職責,配合國家、省、市應急救援指揮部做好應急救援工作,并且及時向縣政府、省、市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或省、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報告事故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等情況。3.3.1.2Ⅳ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1)縣應急指揮部應急響應a.縣應急指揮部在縣政府和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事故應急救援工作;b.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及時向縣政府、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或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報告事故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等情況;c.向縣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通報事故情況,組織有關成員單位立即進行調查確認,對事故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確認的結果,啟動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d.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迅速到位,立即啟動安全保衛組、醫療救護組、事故調查處理組、物資供應組、善后處理組、新聞報道組、專家咨詢組等事故處理機構的工作,開展應急救援和組織新聞發布工作,部署相關部門開展相應的應急救援工作;e.開通與事故發生地的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故發展動態;f.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通知有關應急機構隨時待命,為專業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g.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協調專業應急力量救援;h.組織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召集縣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和專家在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相關指揮機構一同協調指揮;i.根據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必要時向上級請求增援。(2)縣食品藥品監管局應急響應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通報或報告后,縣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立即組織調查確認,對事故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確認的結果,按規定向上級報告事故情況;提出啟動縣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工作程序,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及時向其他有關部門、毗鄰或可能涉及的區(市)相關部門通報情況;協調有關工作小組立即啟動,落實各項應急救援措施。3.3.2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隨時間發展進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別嚴重,并有蔓延擴大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上報縣應急指揮部審定,及時提升預警和反應級別;對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會進一步擴散的,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上報縣應急指揮部審定,必要時由縣應急指揮部報請上級應急指揮部審定,相應降低反應級別或者撤銷預警。3.4指揮和協調進入Ⅳ級以上應急響應后,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有關專業應急機構立即按照預案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組織實施應急救援。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況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發地毗鄰區(市)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在事發地應急救援力量不足時,相關機構根據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指令,按照各自應急預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關應急救援隊伍在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救援和緊急處理行動。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現場應急指揮部成立前,先期到達的各應急救援隊伍和事故單位的救援力量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事故發生地政府負責協調,全力控制事態發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發生在一些特殊領域或者跨領域、跨地區、影響特別嚴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縣應急指揮部認為必要時,可指派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有關負責人組織指揮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啟動后,上一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指導事故發生地政府實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理工作,必要時可以派員參加相應的應急救援處理工作,也可以委托下一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3.4.決定啟動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提出應急救援行動原則要求;協調指揮應急救援力量實施救援行動。3.4.2向縣應急指揮部提出應急救援重大事項決策建議;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工作;協調、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及時向縣應急指揮部報告應急救援行動的進展情況;指導對受威脅的周邊危險源的監控工作,確定重點保護區域。3.5緊急處置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救援處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單位和當地政府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措施。當事態出現急劇惡化時,現場應急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及時制定緊急處置方案,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跨鄉鎮、影響嚴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緊急處置方案,由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并協調實施;影響特別嚴重的,由縣應急指揮部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或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決定。3.6應急終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終結,根據縣應急指揮部的命令,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經現場檢測評價確無危害和風險后,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市應急指揮部批準;Ⅲ級以上應急響應的終止建議由縣應急指揮部報上級應急指揮部批準,宣布應急響應結束。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匯總之后的應急救援處理工作情況報告,可向有關部門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和建議。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責任單位的整改工作進行監督,及時跟蹤處理情況,隨時通報處理結果。4.應急保障4.1醫療救治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的,衛生系統應急救援工作應當立即啟動,救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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