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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一編理論編考點一、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的關系★★★刑事訴訟法作為一部程序法,而刑法作為實體法,二者之間的關系如何理解一直是考察的重點。考生請注意他們二者之間的關系主要體現為兩大價值:一為刑訴法作為程序法對實體法起到的保障性的作用,即實體法規定搶劫、殺人等構成犯罪,而刑訴法通過公檢法的配合具體實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因而我們習慣把保障刑法正確適用的價值稱為工具價值;而考生注意刑訴法作為程序法也有自己獨立的價值,例如追究犯罪但是不能侵犯人權。價值(保障刑法)1.專門機關提供了組織上的保障;2.通過明確權利與職責、權利與義務,提供了基本架構;3.明確活動方式和程序,為實體法提供有序性保障;4.為收集、運用證據提供了手段和程序規范;5.通過程序系統的設計,可避免、減少案件實體上的誤差;6.不同的程序,使得案件處理簡繁有別,保證處理案件的效率。值有的價值)1.刑訴法所規定的訴訟原則、結構、制度、程序,本身體現著民主、法治、人權精神正面體現:審判公開、辯護制度等規定反面體現:規定刑訊逼供、非法采證、秘密審判等內容的刑訴法,是與現代民主、法治精神相背離的。2.刑訴法具有彌補刑事實體法不足并“創制”實體法的功能彌補;(1)當刑法規范的語意抽象而模糊時,刑事訴訟擔負特別的“解說”功能;(2)當法律條文出現歧義時,對刑法法律規范就會出現理解上不確定的狀態,而刑訴法可以通過辯論、評議等特有的程序設置使刑法的法律規范得以實現其確定性;(3)當刑法規范之間出現不協調時,刑訴法可以為解決這種不協調提供程序機制;創制:(1)刑訴法具有創制刑事實體法的功能,可以在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則的前提下,通過判例創制、豐富刑事實體法的內容,并在條件成熟時吸收進刑事實體法。23.有影響實體法實現的功能并非實施實體法被動的“服務器”,在啟動或終結實施實體法方面扮演非常積極的角色。(1)依照不告不理原則,如果沒有控訴機關或人員起訴,就不能對現實中的犯罪行為適用刑事實體法;(2)當出現了某些法定情形時,就要結束適用刑事實體法的程序,而不能適用刑事實體法;(3)對同一案件,如果選擇不同的刑事程序,適用刑事實體法的結果可能會不同。這些都是刑事訴訟法獨立具有而非依賴于刑事實體法的功能。(2016年·多選·64題)刑事訴訟法的獨立價值之一是具有影響刑事實體法實現的功能。下列哪些選項體現了這一功能?A.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而被法院量刑時從輕處理B.因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檢察院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決定考點二、刑訴法與法治國家★★★一、總體關系刑訴法在實現法治國家方面的作用,集中體現在與憲法的關系之中。二、刑訴法與憲法的關系(一)一方面體現為刑訴法中有關刑事訴訟的程序性條款在憲法條文中的重要地位。1.這些體現法治主義的有關刑事訴訟的程序性條款,構成了各國憲法或憲法性文件中有關人權保障條款的核心,以至于有人說:憲法是靜態的刑訴法,刑訴法是動態的憲法。2.程序的預先規定與人治也存在巨大的區別,從這個角度而言,程序意味著法治主義。(二)另一方面體現為刑訴法在維護憲法制度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1.通過刑事程序對破壞憲法制度而構成犯罪的人予以制裁。2.保障憲法實施憲法的很多規定,一要通過刑訴法保證刑法的實施來實現,二要通過刑訴法本身的實施來實現。3.規范和限制了國家權力,保障了公民的自由和人權,是法治國家的基石。刑事訴訟法的淵源是指刑事訴訟法律規范的存在形式,即還有哪些法律法規中有規定了刑訴法的相關內容。我3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中涉及刑事訴訟的規定或就其有第三類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刑事訴訟法》如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對1定的關系★一方面體現為刑訴法中有關刑事訴訟的程序性條款在憲法條文中的重另一方面體現為刑訴法在維護憲法制度方面發法并通過刑事程序對破壞憲法制度而構成犯罪的別是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必須對國家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力予以限制。刑事訴訟法就是調整和平衡國家打擊犯罪和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相互關系的法律,從而承擔防止司法權濫用并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4考點五、刑事訴訟目的之理論分類★考生注意刑訴目的主要分為五類,需記憶每類的核心觀點。在美國、日本、德國及我國臺灣地區,關于刑事訴訟目的的理論分類,主要有:的一個能以有限的資源處理數量龐大的案件并提高逮捕與有罪判決率的刑事[注意]正當程序模式與正當程序主義最大的區別是其最主要的目的依然得通過侵犯權利的方式獲得證據;而正當程序主義主要目的在于維護程序,其式積極實體真實主義(傳統的實體真實主5消極實體真實正當程序主義的認識論基礎是:刑事訴訟對案件事實的認識能力是十分有2.參加訴訟的機關和個人的構成。偵查階段參加訴訟的機關主要是具有偵查權的機3.訴訟行為的方式。偵查階段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采取的有關強制性措施,人的參加下進行開庭審理和宣判活動,在方式上關10條)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1.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監察機。7訴訟參與人件結果有直接利害關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注意】被害人的權利:(1)報案與控告權。(2)申訴權。包括三種情況:一是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申訴。二是對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的申訴。三是對生效裁判的申訴。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有權提出申訴。(3)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4)自訴權。(5)程序參與權。(6)申請抗訴權。(7)受到保護權。(8)財產發還與賠償權。附帶民訴:附帶民訴原告人、被告人(二)其他訴訟參與人(輔助訴訟活動進行)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注意】證人必須是在訴訟之外了解案件情況的人。參與案件辦理的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人員以及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等在訴訟過程中也了解了案件情況翻譯人員【注意一】防御權與控訴權更像矛與盾考生注意救濟的前提是8【注意二】有專門的知識的人:在刑事訴訟中,除鑒定人是以自身所具有的專門知識或者技能參與外,還有另外一些具“專門知識”,則是指特定領域內的人員理解和掌握的、具有專業技術性的認識和經驗等。雖然鑒定人以外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并非刑事訴訟法定的訴訟參與人,但隨著犯罪技術性和專業性的增強,他們同樣在訴訟過程中發揮重要甚至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刑事訴訟的主要方式包括:(1)參與勘驗、檢查。(2)出庭就鑒定意見和專門性問題的報告提出意見。(3)對涉及專門技術問題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4)就專門性問題出具報告并出庭作證。第二編制度編管轄制度從大的層面分為兩類:一類為立案管轄,立案管轄解決的問題是分權問題,即一個刑事案件發生時由哪一個機關進行立案偵查(調查另一類為審判管轄,即當案件進入法庭審理階段,法院內部的分權問題,其既包括地域管轄又包括級別管轄,即解決的是某一具體案件由哪一地區的哪個法院進行審理,審判管轄用最簡單的方式理解即為找對一審人民法院。9第一節立案管轄★★★★★《刑訴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特殊規定1.由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注意公安有的權利國安一律都有)2.由軍隊保衛部門負責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3.由監獄負責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4.中國海警局履行海上維權執法職責,對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査權;5.由海關緝私部門負責偵查走私類的犯罪的刑事案件。調查處置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檢察院在我們國家除了擔負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的職能,還承擔對于少數案件立案偵查的職能,目前來看其立案偵查的案件有兩類,一類為看到就可以管轄的案件,一類為經過批準才可以管轄的案件。之所以保留檢察院自偵案件的偵查權是為了保障其監督權的威懾性。情形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具體包括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下列14種罪名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訊逼供罪4)暴力取證罪5)虐待被監管人罪6)濫用職權罪7)玩忽職守罪8)徇私枉法罪;(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0)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11)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12)私放在押人員罪1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14)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注意1].主體一定要是司法工作人員,而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屬于刑法上不真正的身份犯,主體既可以是一般主體構成,又可是特殊主體,注意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而非司法工作人員時,此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例如張三因為相鄰權糾紛而將李四非法拘禁歸屬于公安。[注意2].14個罪名考生可以采取技巧式記憶,真正要背誦的只有(6)濫用職權罪7)玩忽職守罪兩個罪名,因為只有這兩個罪名考生無法直接判斷出是否為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實施,例如刑訊逼供通常是公安機關實施、枉法裁判罪是由法官實施。所以能夠直接判斷出主體為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無須識記,只有(67)這兩個罪名,考生注意除了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能實施上述兩個罪名,其他機關工作人員也能實施,因為它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而只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實施檢察院才可以立案偵查,而其他工作人員實施則歸屬于監察委管轄。[注意3].上述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也屬于職務犯罪,監察委也可以立案管轄,也就是說上述十四個罪名屬于檢察院及監察委都有權管轄的案件,基本規則為誰先發現誰可直接立案管轄。管轄的情形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1.此案件的管轄權本來屬于公安機關,檢察院內部必須報請省級以上檢察院決定才可以立案偵查。2.需要層報省檢,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立1.原則上由設區的市級檢察院管轄;基層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線索的,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2.例外可交由基層檢察院:★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情況也可以將案件交由基層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或者要求基層人民檢察院協助偵查。對于刑事執行派出檢察院轄區內與刑事執行活動有關的犯罪線索,可以交由刑事執行派出檢察院立案偵查。3、最高檢、省檢處理規則:最高檢、省檢發現犯罪線索的,可以自行立案偵查,也可以將犯罪線索交由指定的省級人民檢察院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屬于監察委立案管轄的原則上必須移送,二者有交叉情形的,以協商作為原則★1.溝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同時涉嫌監察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與同級監察機關溝通。2.處理:經溝通,認為全案由監察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案件和相應職務犯罪線索一并移送監察機關;認為由監察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分別管轄更為適宜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監察機關管轄的相應職務犯罪線索移送監察機關,對依法由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犯罪案件繼續偵查。3.不得停止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將溝通情況報告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溝通期間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考點三、公訴案件之間的管轄權競合★★★★檢察院競合處理規則:1、必須移送2、以主罪、次罪區分誰為主偵查公安偵查刑事案件涉及檢察院管轄的職務犯罪案件時,應當將職務犯罪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檢察院偵查職務犯罪案件涉及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應當將屬于公安管轄的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在上述情況中,如果涉嫌主罪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檢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屬于檢察院管轄,由檢察院為主偵查,公安予以配合。3、標準:主罪與次罪的劃分,應當以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的刑罰輕重認定。委管轄之察法》341、其他機關發現線索之移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被調查人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一般應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協助。考點四、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解釋》第1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也稱為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此類案件又分為三類,三類各自有自己的特點,考生需分個理解其特點并將其擊破!也稱為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處理的案件義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指只有經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訴,人民法院才予受理的案件。也就是說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可以主動插手這一類的案件。對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原則上是由被害人自己告訴,其他人不得代為告訴。特殊情形:不能、不敢由他人告訴。根據《解釋》第317條規定:如果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聾、啞等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告訴或者代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告訴或者代為告訴的,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系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型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246條,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條第1款[注意]前三種案件如果情節嚴重的,將成為公訴案件。刑事案件型1.故意傷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遺棄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識產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8.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特點1.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可以自訴2.對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可由自訴轉公訴3.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可以公訴)。本類案件既可以公訴又可以自訴,第一次選擇權掌握在被害人手中。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注意】1.公安機關不追究刑事責任主要表現在不立案及撤銷案件;檢察院主要表現為不起訴,但注意附條件不起訴時不可公轉自。2.這類案件不可以反訴,不可以調解。一、公訴案件與法院的自訴案件的條)1.經過審查,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2.對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受理。3.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依法調取公安機關已經收集的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交。【注意】不可以合并第一類自訴案件,因為第一類只有被害人一方才能向法院告訴;但是第二類輕微的刑事案件可以,因為輕微的刑事案件本來就可以選擇公訴。件與公訴案件的競合1.自不可并公--因為公訴案件嚴格遵循人民檢察院不告不理!人民法院在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告人還涉嫌實施了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的,應當將新發現的案件另案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處理。2.公可并自,因為自訴案件本來管轄權就歸法院(《解釋》第324條)被告人實施兩個以上犯罪行為,分別屬于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對自訴部分的審理,適用自訴的規定。并案管轄規定》第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在其職責范圍內并案處理1)一人犯數罪的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4)多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并案處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的。【注意】并案的前提一定要在其職責范圍之內,即公、檢、法本來對案件就有管轄權,否則不僅不能并還必須移送;例如檢察院在立案偵查徇私舞弊案時發現犯罪嫌疑人還涉嫌貪污犯罪,不僅不能并案并且需要將案件移送監察委。刑事訴訟中的審判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同級人民法院之間、普通人民法院與專門人民法院之間、各專門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職權劃分。審判管轄所要解決的是在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受理案件的分工,即一起刑事案件具體應該由哪一個人民法院進行第一審的問題。具體來說,包括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專門管轄、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考點一、級別管轄★★★★法院內部縱向(上下)分工(一)級別管轄的具體劃分★(《刑訴法》第20~23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除了應當由上級法院管轄的其他第一審刑事案件。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2)恐怖活動案件2;(3)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2恐怖活動案件的范圍主要依據刑法分則規定的罪名和是否屬于恐怖活 [考點解讀](1)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這四類案件并非只能由中院進行第一審,不排除案件如果是省級影響或全國影響的,由省高院或最高院進行一審。(2)如何理解“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注意,判斷是否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不是看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中有沒有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設置,而是要看被告人在具體的案件中的具體行為是否足以達到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的程度或者量刑檔次。(4)沒收違法所得程序(5)出逃境外之缺席判決3(二)級別管轄的變通規則一、管轄權只可上、不可下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審判下級管轄的刑事案件。但是下級人民法院不能審判上級管轄的刑事[注意]在民事訴訟中,級別管轄的變通規則是,管轄權既可上,也可下。二、級別管轄就高不就低原則釋》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注意]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5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應當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案起訴。所以考生要注意當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時就高不就低原則并非當然適用。三、移送理釋》第送情形1.應當移送:基層人民法院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移送中院。2.可以移送基層人民法院對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1)重大、復雜案件2)新類型的疑難案件;(3)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體程序需要將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在報請院長決定后,至遲于案件審理期限屆滿15日前書面請求移送。1.不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請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審判;2.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査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殊情形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應當依法審判,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管轄釋》1.概念:是指當管轄不明或者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時,由上級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確定案件的管轄權。2.上級主動指定:(1)管轄不明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2)有關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3)《解釋》第552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要時,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3.下級請求移送:★★★《解釋》第18條規定:下級報請上級管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管轄,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五、改變管轄時案卷材料處理釋》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級人民法院改變管轄決定書、同意移送決定書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決定書后:六、規避管轄權處理釋》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后,又向原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訴的,下級人民法院應當將有關情況層報原第二審人民法院。原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可以決定將案件移送原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審判。[注意]本條主要解決的是法院、檢察院想規避管轄權的處理,舉個例子即如果杜某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案件,一審由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20年,后被告人上訴至二審高院,高院認為中院的判決有錯遂發回重審,后檢察院撤回起訴并將案件交由下級檢察院向下級法院公訴,如果不管這一行為,則一審為下級法院,那么即便被告人上訴此案的二審也就是終審法院就會變成中院,對于被告人而言其審級被嚴重侵犯,所以下級應當層報二審高院調整案件的管轄權。考點二、地域管轄【2021】★★★法院內部橫向(左右)分工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確定地域管一、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為輔原則《規定》犯罪地行為發生地結果發生地預備地實施地先)居住地被告人戶籍地(為主)經常居住地(連續1年住院除外;發生沖突時優被告單位登記住所地(為主)主要營業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二、管轄權沖突1.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必要時,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2.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層報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考點三、網絡犯罪案件關于辦理信息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原則見》第2條)1.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犯罪地的界定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實施犯罪行為的網絡服務使用的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服務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網絡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員使用的信息網絡系統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等。涉及多個環節的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為信息網絡犯罪提供幫助的,其犯罪地、居住地或者被幫助對象的犯罪地公安機關可以立案偵查。對于具有特殊情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指定異地公安機關偵查更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實、保證案件公正處理的重大信息網絡犯罪案件,以及在境外實施的信息網絡犯罪案件,公安部可以商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偵查管轄。并案管見》第4條)1.原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在其職責范圍內并案處理:(1)一人犯數罪的;(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4)多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存在關聯,并案處理有利于查明全部案件事實的。對為信息網絡犯罪提供程序開發、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涉嫌犯罪的,可以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并案偵查。有關公安機關依照前兩款規定并案偵查的案件,需要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2.漏人之并案管轄《意見》第7條)對于共同犯罪或者已并案偵查的關聯犯罪案件,部分犯罪嫌疑人未到案,但不影響對已到案共同犯罪或者關聯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定的,可以先行追究已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之前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歸案后,可以由原辦案機關所在地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其所涉及的案件。3.并案管轄之處理《意見》第10條)犯罪嫌疑人被多個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有關公安機關一般應當協商并案處理,并依法移送案件。協商不成的,可以報請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人民檢察院對于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還有犯罪被異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應當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對于提起公訴的案件,發現被告人還有其他犯罪被審查起訴、立案偵查的,可以協商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并案處理,但可能造成審判過分遲延的除外。決定對有關犯罪并案處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人民法院延期審理。分案起見》第5.6條)1.分案起訴:并案偵查的共同犯罪或者關聯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人數眾多、案情復雜的,公安機關可以分案移送審查起訴。分案移送審查起訴的,應當對并案偵查的依據、分案移送審查起訴的理由作出說明。對于前款規定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分案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可以分案審理。分案處理應當以有利于保障訴訟質量和效率為前提,并不得影響當事人質證權等訴訟權利的行使。2.分案之管轄權的獨立性:依照前條規定分案處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分案前有管轄權的,分案后對相關案件的管轄權不受影響。根據具體情況,分案處理的相關案件可以由不同審級的人民法院分別審理。材料初查中的證據材料調查核實過程中收集的材料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隨案移送,并附批準調查核實的相關材料。調查核實過程中收集的證據材料經查證屬實,且收集程序符合有關要電子數見》第1.公安機關調取規則:公安機關向網絡服務提供者調取電子數據的,應當制作調取證據通知書,注明需要調取的電子數據的相關信息。調取證據通知書及相關法律文書可以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跨地域調取電子數據的,可以通過公安機關信息化系統傳輸相關數據電文。2.網絡服務者提供之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向公安機關提供電子數據的,可以采用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數據電文形式提供電子數據的,應當保證電子數據的完整性,并制作電子證明文件,載明調證法律文書編號、單位電子公章、完整性校驗值等保護電子數據完整性方法的說明等信息。3.形式要求:數據電文形式的法律文書和電子證明文件,應當使用電子簽名、數字水印等方式保證完整性。4.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移送要求:移送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應當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制作復制件,并附制作說明,寫明原始證據材料、原始存儲介質的存放地點等信息,由制作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印章。5.電子數據之審查《意見》第17條)對于依照本意見第14條的規定調取的電子數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通過核驗電子簽名、數字水印、電子數據完整性校驗值及調證法律文書編號是否與證明文件相一致等方式,對電子數據進行審查判斷。對調取的電子數據有疑問的,由公安機關、提供電子數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作出說明,或者由原調取機關補充收集相關證據。異地問見》第1.詢(訊)問異地證人、被害人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辦案地公安機關通過遠程網絡視頻等方式進行并制作筆錄。2.協作要求:遠程詢(訊)問的,應當由協作地公安機關事先核實被詢(訊)問人的身份。辦案地公安機關應當將詢(訊)問筆錄傳輸至協作地公安機關。詢(訊)問筆錄經被詢(訊)問人確認并逐頁簽名、捺指印后,由協作地公安機關協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將原件提供給辦案地公安機關。詢(訊)問人員收到筆錄后,應當在首頁右上方寫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簽名或者蓋章。3.錄音錄像要求:遠程詢(訊)問的,應當對詢(訊)問過程同步錄音錄像,并隨案移送。4.自行書寫要求:異地證人、被害人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證詞、供詞的,參照執行本條第二款規定。適量取證規則見》第1.取證要求:辦理信息網絡犯罪案件,對于數量特別眾多且具有同類性質、特征或者功能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逐一收集的,應當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數量選取證據,并對選取情況作出說明和論證。2.審查要求: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重點審查取證方法、過程是否科學。經審查認為取證不科學的,應當由原取證機關作出補充說明或者重新取證。3.審查之存疑時有利于被告人的規則: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他證據材料,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解、辯護意見,審查認定取得的證據。經審查,對相關事實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定。舉證責任的轉見》第對于涉案人數特別眾多的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收集證據逐一證明、逐人核實涉案賬戶的資金來源,但根據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等交易記錄和其他證據材料,足以認定有關賬戶主要用于接收、流轉涉案資金的,可以按照該賬戶接收的資金數額認定犯罪數額,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除外。案外人提出異議的,應當依法審查。一、軍事法院管轄的案件一般而言,軍人和非軍人共同犯罪的,分別由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專門法院管轄。但涉及國家軍事秘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解釋》第26條)二、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案件一、鐵路法院管轄的案件范圍: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案件是鐵路公安機關、鐵路檢察院負責偵破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1)鐵路工作區域發生的犯罪案件;(2)針對鐵路設備、設施的犯罪案件;(3)火車上發生的犯罪案件;(4)鐵路運輸系統的職務犯罪案件。二、火車上發生案件之審判管轄(《解釋》第5條)1、運行途中被抓獲:在列車上的犯罪,被告人在列車運行途中被抓獲的,由前方停靠站所在地負責審判鐵路運輸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也可以由始發站或者終點站所在地負責審判鐵路運輸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注意]前方停靠站不一定指的是首次停靠的地方,基于不同的地方管轄能力考量,修改時只規定前方停靠,實踐中需要靈活把控。2、非運行途中抓獲:被告人不是在列車運行途中被抓獲的,由負責該列車乘務的鐵路公安機關對應的審判鐵路運輸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3、車站被抓獲:被告人在列車運行途經車站被抓獲的,也可以由該車站所在地負責審判鐵路運輸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三節特殊情況的管轄★★★★在總結司法實踐的基礎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了以下幾種特殊案件的管轄(注意其記憶的規則為最密切聯系地原則水上案件管轄采取的是最密切聯系地原則實行管轄,無須死記硬背,注意:內水、領海屬于我國管轄范圍,采取的是以犯罪地為主、居住地為輔的基本原則,只是相對比一般的陸地案件多了一個登陸地;而在域外中國船舶內,遵循一個最簡單的規則即靠岸(最初停泊)——上岸(登陸地)——入境的規則;中國人在域外海域遵循的正常規則為上岸(登陸地)——入境——居住(現在居住地或離境前居住地外國人在海域外遵循的為:上岸(登陸地)——入境——居住(入境后居住地如果被害人是中國公民還會增加一個被害人離境前的居住地。此點可以采取案例帶入:中國人甲在領域外的海域上與外國人乙一起綁架了中國人丙,則中國的法院要想依法審理甲和乙,那么必須要來到中國的法庭上,而如何到達?把自己帶入案例便知道,他們必須先登陸上岸,其次要入了中國的邊境,最后找其居住地。本案中因為被害人也是中國人,所以會多一個被害人的居住地。一、海上案件管轄權4的犯罪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陸地的法院管,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轄。一般管轄規則1.領域外的中國船舶內的犯罪: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登陸地、入境地5的法院管轄。2.中國公民在領海以外的海域犯罪:由其登陸地、入境地、離境前居住地或者現居住地的法院管轄;被害人是中國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離境前居住地或者現居住地的法院管轄。3.外國人在領海以外的海域對中國或其公民犯罪:由該外國人登陸地、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被害人離境前居住地或者現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4.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由被告人被抓獲地、登陸地或者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與檢察院之對接1.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警局辦理刑事案件,依法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或者移送。2.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警局下屬海警局,中國海警局各分局、直屬局辦理刑事案件,依法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或者移送。3.海警工作站辦理刑事案件,依法向所在地基層人民檢察院提請或者移送。4.人民檢察院對于海警機構移送起訴的海上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以及本通知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后,認為應當由其他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二、服刑期間犯罪發現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犯罪沒有判決的,由原審地、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服刑期間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間犯罪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脫逃期間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在犯罪地抓獲罪犯并發現其在脫逃期間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二章回避★★★考點一、回避的理由★★★★回避的理由正處理1.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刑事訴訟法上近親屬的范圍: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但注意這里審判人員的近親屬有特別規定做廣義的解釋:即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審判人員都應當回避。6)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與本案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近親屬關系;4.其他(既可以是同學、朋友等友好關系,也可以是不睦關系,即與當事人有過仇隙、糾紛等)。違規1.違規會見;2.推薦、介紹辯護人、訴訟代理人;3.受賄;4.接受宴請,或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的;5.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回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6.其他。(以行為違規提出回避申請時,申請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跨階段,不得跨身份1.不同部門的、不同職能的主體回避(1)參與過本案調查、偵查、審查起訴工作的監察、偵查、檢察人員,調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擔任本案的審判人員,或者參加過本案偵查的偵查人員,不能再擔任本案的檢察人員。(2)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代的,根據《解2.審判人員的內部回避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合議庭成員,不能再參與本案其他程序的審判。【考點解讀】1.一個合議庭能審結案件的機會原則上只有一次:《解釋》第29條第2款規定:“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得再參與本案其他程序的審判。”對于第二審法院經過第二審程序裁定發回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案件,原審法院負責審理此案的原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得再參與對案件的審理。這一規定的主要出發點在于原合議庭的成員已經審理結束過案件并且處理的時候存在錯誤,所以當案件再次發回來的時候原合議庭應該回避。2.往上二審、復核不受影響: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在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進入第二審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復核程序或者死刑復核程序的,原第二審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復核程序或者死刑復核程序中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受本款規定的限制。其基本原理在于二審法院及復核法院并未對此案件的實體作出過審理,更談不上有錯誤,所以不需要回避。一、回避要求提出后的法律后果(1)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應當暫時停止執行職務。(2)偵查人員繼續執行職務。【注意】偵查人員任務通常是收集固定證據比較緊急,如果暫停會導致證據的毀損滅失;此處的偵查人員包括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也包括檢察院自偵案件的偵查人員,還含有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決定補充偵查的偵查人員。——對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人員或者進行補充偵查的人員在回避決定作出以前和復議期二、證據及行為效力則》第36條)由決定其回避的主體決定回避之前的證據及行為是否有效。(1)檢察院普通人員由檢察長決定;檢察長由檢委會決定。(2)一般偵查人員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負責人由檢委會決定。第三章辯護與代理★★★★第三章辯護與代理★★★★權是法律賦予受到刑事追訴的人針對所受到的指控進行反駁、辯解和申辯,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種訴訟權利。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中最為基本的權利,在各項權利中居于核心地位,也是其憲法權利。2.辯護權,歸納起來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貫穿于整個刑事訴訟的過程中,不受訴訟階段的限制;第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輕重的限制;第三,不受案件調查情況的限制,無論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都依法享有辯護權;第四,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態度的限制,無論是否認罪,是否坦白交代,均不限制其辯護權;第五,辯護權的行使不受辯護理由的限制,不管具體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備充分合理的辯護理由,均不影響他們行使辯護權。辯護原則有效辯護原則的確立,是人類社會文明、進步在刑事訴訟中的體現,體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訴訟主體地位的確立和人權保障的理念,還有助于強化辯方成為影響訴訟進程的重要力量,維系控辯平等對抗和審判方居中“兼聽則明”的刑事訴訟構造。具體來說,有效辯護原則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貫穿于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3)國家通過設立法律援助制度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夠獲得符合最低標準并具有實質意義的律師幫助。【活學活用】請問法律援助是否可以為可能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指派沒有刑事辯護經驗的律答案:不可以,不能起到實質的辯護作用。1.事實上的無罪:第一,說明犯罪行為未發生;第二,并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第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實踐中運用最多。2.法律上的無罪:第一,犯罪主體不適格;第二,無刑事責任能力;第三,正當行為,例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第四,主觀無罪過;第五,刑事責任消滅---死亡、已過追訴時效、實體法修改。罪數辯護:其為有罪辯護;包括少罪也包括多罪。但罪輕的保護,例如貪污15萬可辯護貪污2萬,其他10萬為挪用公款、3萬為職務侵占,三罪合并也在十年以下,比原來的起刑點低。三、量刑辯護1)不同的量刑幅度2)從輕、減輕、免除四、程序性辯護:例如排非。制度的意義首先,辯護制度的設立有利于發現真相和正確處理案件。其次,辯護制度是實現程序正義的重要保障。辯護制度對于實現程序正義的作用突出表現在:有助于刑事訴訟形成合理的訴訟結構;使被追訴者能夠積極參與訴訟過程;有助于對被追訴者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有助于對國家權力形成有力的監督和制約。最后,辯護制度對于法制宣傳教育也有積極意義。考點二、辯護的種類★★★★辯護自己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辯護可自己委托,在押的可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公訴案件:1.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但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2.由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職務犯罪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法律援助)(一)特點★★(2)指定辯護只能由律師擔任,其他人不得擔任。(3)貫穿始終——偵查、審查起訴、審理階段都存在。律援助應當指定★★★★公檢法三機關應當指定的情形第五、第六只針對法②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③未成年人;④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⑤高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為被告人指定;⑥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的案件;【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為死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規定(試行)》第四條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援助通知書后,應當在三日內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辯護執業經歷的律師擔任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并函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應當寫明接受指派的辯護律師的姓名、所屬律師事務所及聯系方第五條被告人拒絕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準許。第六條被告人在死刑復核期間自行委托辯護律師的,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應當作出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并及時函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發現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函告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應當作出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⑦出逃境外缺席判決中的被告人。可以指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①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經委托辯護人;②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③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④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⑤其他。四、法援與委托競合《解釋》第51條規定:對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又代為委托辯護人的,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意見,由其確定辯護人入選。一、人數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辯護人。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犯罪事實存在關聯的被告人辯護。二、地位辯護人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以自己的名義,獨立進行辯護。考點四、辯護人的權利★★★★★偵查階段的權利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依法從事下列執業活動:(一)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二)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關情況;(三)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四)為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1.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當時已查明的該罪的主要事2.偵查階段無核實證據的權利(注意與下方閱卷權串聯記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其核實有關證據。圍1.從審查起訴之日起才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2.案卷材料是指包括訴訟文書和證據材料在內的案卷中的所有材料。【注意】(1)對作為證據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訊問錄音錄像,辯護律師申請查閱的,(2)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依然可以閱卷(《解釋》第55條)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對不公開審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辦案過程中獲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證據材料,不得違反規定泄露、披露,不得用于辦案以外的用途。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相關人員出具承諾書。3.復制權利的內容:辯護律師可以采用復印、拍照、掃描、電子數據拷貝等方式復制案卷材料。4.可以根據需要攜帶律師助理協助閱卷。辦案機關應當核實律師助理的身份。序1.地點——人隨卷走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應當到檢察院閱卷;審理階段,辯護人應當到人民法院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合議庭2.程序檢察院、法院應當當時安排辯護律師閱卷,無法當時安排的,應當向辯護律師說明并安排其在3個工作日以內閱卷,不得限制辯護律師閱卷的次數和時間。律師的區別1.律師:原則上不需要經過許可,持有相關證件就可以行使閱卷權,但注意當案卷材料屬于國家秘密的,應當經過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2.非律師:非律師辯護人行使閱卷權則不區分情況必須經過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的許可。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復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檢察院不收取費用。(《規則》第一、會見的要求及時間1.原則上律師持三證就可以會見,三證----律師執業證書、律所證明和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公函;【注意】會見包括被被監視居住的人。2.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不能當時安排的,應讓辯護律師在48小時以內見到在押的人。3.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不可派員陪同。二、特殊案件會見權的限制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査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2.國、恐案件的特殊限制——有礙偵查、泄露國密可不予許可《規定》(1)公安機關不許可會見的,應當說明理由。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機關應當許可會見。(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有礙偵查”:(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三、會見的地點在律師會見室不足的情況下,看守所經辯護律師書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訊問室會見,但應當關閉錄音、監聽設備。四、律師與非律師辯護人的區別1.程序:辯護律師會見和通信不需許可,其他辯護人需經法院、檢察院許2.可以不予會見(閱卷)的情形(《規則》第48條)(1)對于非律師辯護人申請閱卷或者申請同在押、被監視居住的嫌疑人會見和通信,以下情形,檢察院可不予許可:①同案犯在逃;②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漏罪、漏人需補充偵查;③涉國秘或商秘;④有串供、毀滅、偽造證據或危害證人人身安全可能。(2)人民檢察院許可律師以外的辯護人同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通信的,可以要求看守所或者公安機關將書信送交人民檢察院進行檢查。【注意】關于通信權1.對于辯護律師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來信件,看守所應當及時傳遞。看守所可以對信件進行必要的檢查,但不得截留、復制、刪改信件,不得向辦案機關提供信件內容,但信件內容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毀滅證據等情形的除外。2.人民檢察院許可律師以外的辯護人同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通信的,可以要求看守所或者公安機關將書信送交人民檢察院進行檢查。《高檢規則》48條五、參與會見的主體(1)委托兩名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可以共同會見,也可以單獨會見。(2)會見時可以攜帶律師助理參加,助理出示證件核實身份。(3)會見時可攜帶翻譯人員隨同參加,翻譯人員必須經過許可。六、發生解除委托時的會見規定1.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關系的,辦案機關應當要求其出具或簽署書面文件,并在3日以內轉交受委托的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辯護律師可以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當面向其確認解除委托關系,看守所應當安排會見;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書面拒絕會見的,看守所應當將有關書面材料轉交辯護律師,不予安排會見。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解除代為委托辯護律師關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解除原辯護律師的委托關系的,看守所應當終止新代為委托的辯護律師會見。即尊重本人意愿。四、調查取證權★★★★★一、權利歸屬積極的調查取證辯護律師專有,非律師辯護人沒有調查取證權二、調查取證權《解釋》第58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過雙方同意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保障律師執業害人提供的證人取證2.方式向法院申請,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簽發準予調查書。被害方提供的證人調查取證證人本人同意辯護律師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取證。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服刑的罪犯辯護律師申請向正在服刑的罪犯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的,監獄和其他監管機關在查驗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公函后,應當及時安排并提供合適的場所和便利。正在服刑的罪犯屬于辯護律師所承辦案件的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的,應當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1.辯護律師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2.對于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調查取證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不得向律師簽發準許調查決定書,讓律師收集、調取證據。檢察院代為調查取證師權利規定》第規定》第8條)檢察院調取已收集但未隨案移送的無罪、罪輕證據考生要注意這一條的申請調取和上一條的申請調查取證是完全不同的知識點,上一條是向申請關單位去收集調取證據,而這一條是針對公安、檢察院已經收集到的無罪和罪輕的證據。1.向檢察院申請調取公安機關收集2.向法院申請調取公安和檢察院案件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起訴后,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間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申請人民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檢察院收集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罪輕的證據材料未隨案移送,申請法院調取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檢察院向公安機關調取的,人民檢察院負責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審查。提出,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五、其他權利一、申訴、控告權★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對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考點解讀】(1)此條控告、申訴權是專門給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并不包括其他的訴訟參與人,考生同時要注意這里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并沒有作律師與非律師的區別,即所有的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都享有這一權(2)針對的對象是公檢法三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3)都是向檢察院行使控告、申訴權,但是級別不限,即既可以向同級也可以向上一級。(4)檢察院內部由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應當接受并依法辦理,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員有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的,由負責刑事執行檢察的部門接受并依法辦理。(5)對于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交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也可以直接辦理。二、人身保障權偵查機關依法對在訴訟活動中涉嫌犯罪的律師采取強制措施后,應當在48小時以內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保障律師執業權利規定》第40條)考點五、值班律師法律幫助(《刑訴法》第36條)★★★★一、派駐律師1.性質:是對辯護制度的補充,但值班律師并非辯護人;是國家為被追訴者提供的具有最低限度的幫助;主要有法律援助機構負責派駐。2.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二、適用前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三、值班律師職責1.值班律師依法提供以下法律幫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第6條)(一)提供法律咨詢;(二)提供程序選擇建議;(三)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四)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五)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申請法律援助;(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值班律師在認罪認罰案件中,還應當提供以下法律幫助:(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釋明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規定;(二)對人民檢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議、訴訟程序適用等事項提出意見;(三)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在場。值班律師辦理案件時,可以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約見進行會見,也可以經辦案機關允許主動會見;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案卷材料、了解案情。2.值班律師可銜接不同階段:對于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訴訟階段,可以由派駐看守所的同一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對于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一訴訟階段的值班律師可以在后續訴訟階段繼續為犯考點六、代理★★★哪些人能委托辯護人、哪些人能委托訴訟代理人一直是考生的一個痛點,其實考生只需記住辯護權是防御權,防御控訴方定罪量刑的主張,所以只須咬住有人想對你定罪量刑你就可以委托辯護人,剩下來的主體請的則是訴訟代理人,例如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可以請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可以請辯護人,出逃境外缺席判決的被告人也可以請辯護人,而被害人、自訴人、沒收程序中的利害關系人都只能請訴訟代理人(因為沒收程序只解決涉案財產不解決定罪量刑同時強制醫療程序不解決定罪量刑的責任,所以被申請人委托的也只能是訴訟代理人,無須死記硬背自可解決。義刑事訴訟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參加訴訟,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的一項訴訟活動。位訴訟代理人必須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進行訴訟,超過授權范圍進行訴訟活動所產生的結果。類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注意】自訴案件中自訴人的代理人,在訴訟中代表自訴人行使控訴職能。但是當被告人對其提起反訴后,本訴的自訴人又成了反訴中的被告人,本訴中自訴人委托的代理人,也可以接受反訴的被告人的委托做他的辯護人,即由行使控訴職能轉變為兼行控訴與辯護職能。同樣,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提起反訴,其原來承擔辯護職能的辯護人也可以成為既承擔控訴職能又承擔辯護職能的代理人及辯護人。反訴案件的代理人,一般都具有雙重身份,既是被告人的辯護人,又是反訴的訴訟代理人。因此,必須辦理雙重委托手續,明確代理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注意】(1)律師在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代理,實質上是民事訴訟代理。但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也有特殊之處,例如,附帶民事訴訟的代理人可能身兼數職,比如既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又擔任反訴中反訴人的代理人等。(2)關于“近親屬”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公訴案件中被害人的近親屬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而自訴案件中自訴人的近親屬和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近親屬無權委托訴訟代理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參加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沒收違法所得申請的審理程序,也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解釋》第6341.委托: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2.法律援助: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獨立的訴訟參與人非獨立的訴訟參與人時間公訴案件:律師辯護人被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非律師辯護人審查起訴之日起公訴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主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為其監護人、近親屬上述案件五種主體。職能辯護職能被害人、自訴人委托承擔控訴職能權利(1)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刑訴法》和《刑訴解釋》的相關規定,訴訟代理人享有以下權利:檢許可,以及被害人的同意,可向被害人調查取證。1.閱卷權: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的,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訴訟代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2.調查取證權: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需要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的,參照適用本解釋第59條至第61條(辯護人3.申訴、控告權: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第四章刑事證據★★★★★證據章節歷年是刑事訴訟法考試的重點章節,本章節不僅每年選擇題數量最多,且經常出現大題,例如“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大題進行過七次考查,所以本章非常重要,望考生一定要重視。本章的特點為理論部分較多,而具體知識點規定較細,所以對于學習而言,尤其是非法本的同學而言較為困難。筆者建議理論部分先要看懂再做到熟練運用;而在具體知識點上面例如證據的種類,筆者建議考生先掌握大的框架,做到心中有數后再各個擊破,把具體的瑣碎知識點攻破。知識框架概念(《刑條)1.含義: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念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任何主觀想象、猜測、假設等都不能成為刑事訴訟中的證據。質客觀性是刑事證據的首要屬性和最本質的特征。★★★★★念關聯性也稱為相關性,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客觀聯系,對證明刑事案件事實具有某種實際意義。次證據的關聯性有兩個層次:第一層次是證據材料與案件事實是否有關聯以及這種關聯是否具有特定性,這是判斷其是否具有證據資格的重要標準;第二層次是這種聯系的緊密以及強弱程度,這是判斷該證據證明力大小的重要標準。根據證據關聯性原理,品格證據、前科、類似行為不能作為定罪證據使用,特定的訴訟行為(如曾經認罪后又撤回,不能作為不利于被告人的證據采納)、特定的事實行為(如事件發生后積極救助不等于其實施了加害行為)和被害人的過去行為(如強奸案件中被害人曾經的性經歷)等都不具有關聯性。式證據與事實相關聯的形式是多種多樣,其中最常見的是因果聯系,即證據事實是犯罪的原因或結果的事實;其次是與犯罪相關的空間、時間、條件、方法、手段的事實。念合法性是指對證據必須依法加以收集和運用。證據的合法性是證據客觀性和相關性的重要保證,也是證據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條件。容1.收集、運用證據的主體要合法。2.證據的提供、收集和審查,必須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3.證據的形式應當合法。4.證據必須經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證,未經法庭查證屬實的材料,均不得作為定案根據。(2014年·單選·27題)關于證據的關聯性,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關聯性僅指證據事實與案件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B.具有關聯性的證據即具有可采性C.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度決定證據證明力的大小D.類似行為一般具有關聯性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證明被告人已滿十二周歲、十四周歲、十六周歲、十八周歲或者不滿七十五周歲的證據不足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存疑時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一)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1.無相適應的能力: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不能正確表達的人;2.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3.辦案機關自己人不行: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組織辨認等監察調查、刑事訴訟職權的監察、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二)無見證人的替代措施:由于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材料中注明情況,并對相關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裁判原則容證據裁判原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依靠證據,沒有證據就不能認定案件事實。(2)用于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必須具有證據能力,即具有證據資格。(3)用于定案的證據必須是在法庭上查證屬實的證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根據《解釋》第71條的規定: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考點解讀】例如技術偵查獲取的證據在為了保護特定人員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可以庭外核實證據。(4)綜合全案證據必須達到法定的證明標準才能認定案件事實。體1.口供的適用規則:適用《刑訴法》第55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2.疑罪從無原則:《刑訴法》第200條規定,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作出判決。其中,該條第(三)項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3.量刑存疑有利于被告人《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對于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應當綜合全案證據排除合理懷疑,對于量刑證據存疑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心證原則義自由心證原則是指證據的取舍、證據的證明力大小以及對案件事實的認定規則等,法律不預先加以明確規定,而由裁判主體按照自己的良心、 理性形成內心確信,以此作為對案件事實認定的一項證據原則。在刑事訴訟中,作為最終定案根據的證據一般要經歷證據的發現、收集以及對證據的質證、認證等過程,自由心證原則并非適用于所有這些和證據有關的過程,它是只適用于最終裁判階段的原則。容通常認為,自由心證原則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自由判斷:所謂“自由判斷”,是指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證據及其證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斷,法律不做預先規定。法官判斷證據證明力時,不受外部的任何影響或法律上關于證據證明力的約束。但自由心證不是讓法官依照個人情感及認識去自由擅斷,法官應當在適用各種證據規則并慎重考慮庭審證據調查與辯論的全部過程的基礎上,依據自由心證對案件事實作出判斷。二是內心確信:所謂“內心確信”,是指法官通過對證據的判斷所形成的內心信念,并且應達到深信不疑的程度,由此判定事實。“內心確信”禁止法官根據似是而非、尚有疑慮的主觀感受判定事實。國我國對自由心證原則一直存有較大爭議。近年來,國內逐步認識到自由心證原則有其合理之處。考點三、刑事證據的種類★★★★★、一、物證的概念與特點物證、書證1.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2.所謂物品,是指與案件事實有聯系的客觀實在物,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等;所謂痕跡,是指物體相互作用所產生的印痕和物體運動時所產生的軌跡,如腳印、指紋等3.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屬性、存在狀況等發揮證明作用。二、書證的概念與特點1.書證是指以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2.書證的表現形式和制作方法多種多樣,不限于“書寫的文字材料”。3.書證必須以一定的物質材料為載體,屬于實物證據范圍,客觀性較強。4.該項材料所記載的內容或所表達的思想,必須與待證事實有關聯,能夠被用來證明案件事實。5.并非一切記載有思想內容的文字材料都是書證。為書證。區分的關鍵是這兩類言詞證據必須是被害人與證人在偵查的過程中自己向公安司法機勘驗筆錄一定是偵查人員在勘驗現場時所作的記錄,可以是文字記錄也可以是能作為定案根據在勘驗、檢查、搜查過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未附筆錄或者[考點解讀]1.物證書證非常重要具有不可替代性,在所有證據種類中審查與認定的標準最低,低到任何一個環節出問題都可以補正、合理解釋。所以需補正、合理解釋的具體情形不需要記憶!2.注意,未附筆錄或清單本身可以補正、合理解釋,但請注意只要明確說明來源出問題的,一律不得作為定案根據,不可補正、合理解釋。經過補正合理解釋的情形1.一般情形(1)筆錄或扣押清單上無簽名,或對物品的名稱、特征、數量、質量等注明不詳的;(2)物證的照片、錄像、復制品,書證的副本、復制件未注明與原件核對無異,無復制時間,或者無被收集、調取人簽名、蓋章的;(3)物證的照片、錄像、復制品,書證的副本、復制件沒有制作人關于制作過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點的說明,或者說明中無簽名的;(4)有其他瑕疵的。2.關鍵物證應提未提應檢未檢可補正合理解釋。(《解釋》第85條)對與案件事實可能有關聯的血跡、體液、毛發、人體組織、指紋、足跡、字跡等生物樣本、痕跡和物品,應當提取而沒有提取,應當鑒定而沒有鑒定,應當移送鑒定意見而沒有移送,導致案件事實存疑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依法補充收集、調取、移送證據。人證言人的資格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2.處于明顯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狀態,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確表達的證人所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為證據使用。人出庭作證義務法》第條)1.條件(1)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2)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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