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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4.1沿海運輸與國際海上運輸沿海運輸:一國之內兩個海港之間的運輸。大多數國家都不準外國籍船舶從事該國的沿海運輸,即所謂沿海運輸權。沿海運輸的單證和承運人責任與國際海上運輸不同。我國沿海運輸實行運單制,不可轉讓,不能作為跟單信用證的單證,且對承運人實行完全的過失責任制。?海商法?第四章不適用沿海運輸。但其他各章的規定仍適用于沿海貨物運輸。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兩個不同國家港口之間的貨物運輸。關于載貨保存:國際通行做法是進出口貿易量的一半應保存給本國船隊運輸。?聯合國班輪公會行為守那么公約?規定的載貨比例為4:4:2。我國1980年參加該公約,1988年廢除了載貨保存制度。1.4.2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4.2.1概念定義: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托運人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見?海商法?41’。特征:1、雙務合同;2、有償合同;3、履行方式是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4、主體是承運人與托運人。2.4.2.2海商法第四章中相關用語的含義1、承運人〔Carrier〕: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2、實際承運人〔ActualCarrier〕:指接收承運人委托,從事貨物運輸或者局部運輸的人,包括接受轉委托從事此項運輸的其他人。3、托運人〔Shipper〕:指〔1〕本人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或委托他人為本人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運合同的人;〔2〕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或委托他人為本人將貨物交給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有關的承運人的人;4、收貨人〔Consignee〕:是指有權提取貨物的人;5、貨物〔Goods〕包括活動物和由托運人提供的用于集裝箱貨物的集裝箱、貨盤或者類似的裝運器具。3.4.2.3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種類1、班輪運輸合同〔提單B/L〕:承運人就每批貨物分別與托運人訂立的運輸協議,通常由承運人給托運人簽發能說明貨物已在其接管之下的書面憑證,多為提單,也有海運單等。2、貨運協議、貨運總合同或貨運數量合同〔ContractofAffreightment簡稱COA〕:由托運人或貨主與承運人或船東訂立貨運協議,訂明在一定時期內,由托運人交運而由承運人負責承運的貨物數量、每一批批量、船舶噸位、裝船和到達港口或地區、運價、裝卸期限及其他貨運條件。具體每次裝船后還是以簽發提單作憑證。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租用一定艙位由出租人將約定的貨物運送目的地。〔必須書面訂立〕4.4.2.4承運人與托運人的根本權利和義務〔一〕承運人的根本義務和責任1、適航義務;2、管貨義務;3、不得繞航義務;4、接收貨物后,經托運人要求,應簽發提單,并在卸貨港向提單指定的收貨人憑提單交貨;5、由于承運人、或其代理人、雇傭人的不可免責的過失造成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5.4.2.4承運人的根本權利1、按合同約定收取運費、雜費、虧艙費以及為托運人支付的費用;2、按合同約定或提單條款規定收取滯期費;3、在未收到運費、滯期費、虧艙費之前,承運人對應付未付上述費用的人的貨物有留置權;4、按法律和合同規定,享有免除賠償責任的權利。承運人對以下兩項過失,可以免除責任〔1〕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運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駕駛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過失;〔2〕火災,但是由于承運人本人的過失所造成的除外。5、按照法律或合同規定,承運人享有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6.4.2.5托運人的根本義務1、按合同約定提供貨物,否那么應承擔承運人的船舶的虧艙損失;2、保證提供或申報貨物品名、標志、件數、重量或體積等的正確性,否那么應承擔因申報不實而造成承運人或第三者的損失責任。對于危險貨物,托運人必須注意如實申報并按章備置標志及標簽。3、托運人提供的貨物必須按規定進行包裝,作好標志,而且對于主管當局規定的進出口單證必須齊備,并提交承運人,否那么因此而發生的費用及責任均由托運人負擔。4、托運人有按合同規定及時交付運費及其他費用的義務。7.4.2.6托運人的根本權利1、按合同約定取得貨物裝船的艙位,并在裝船后有權取得提單,憑以在到達港提貨;2、在承運人不履行合同或違反前述承運人的根本義務因而造成貨損或對托運人造成損失時,有權取得賠償。8.4.2.7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解除

一、法定解除的情形1、開航前:〔1〕因軍事行動,船舶或者貨物有被捕獲或者被劫奪的危險;〔2〕船舶或貨物被征用;〔3〕裝貨港或卸貨港被宣布封鎖;〔4〕貨物被禁止從裝貨港輸出或者向卸貨港輸入;〔5〕由于雙方無關的原因,裝貨港發生罷工或者船舶被扣留。雙方可以無償解除合同,但如貨物已經裝船,卸貨費用和由承運人為托運人支付的費用,應由托運人負擔。2、開航后:通常各國海商法或提單均有關于目的港戰爭、冰凍條款的規定,也可導致運輸合同的法定解除。9.4.2.7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解除

二、單方解除海上貨物運輸合同1、一方不履行合同,構成根本違反合同;2、單方自行解除合同,應承擔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因而引起對方損失的責任。10.4.3承運人根本權利、義務和責任一、承運人的義務二、承運人對貨物的損害賠償責任三、承運人的根本權利11.4.3.1承運人的義務1.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1〕適航的含義〔2〕適航的程度〔3〕適航的期間2.妥善而謹慎的管理貨物。3.不得繞行的義務。4.簽發提單和交付貨物的義務。12.4.3.2承運人對貨物的損害賠償責任1、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是指承運人對貨物運送負責的期限。〔1〕承運人對非集裝箱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時間,即實踐中實行的“鉤至鉤原那么〞。〔2〕對于集裝箱運輸的貨物,承運人的責任期間為在裝運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卸下貨物時止,即實踐中實行的“倉至倉原那么〞。該款規定,不影響承運人就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在裝船前和卸貨后所承擔的責任,達成任何協議。13.4.3.2承運人對貨物的損害賠償責任2、承運人的免責〔不完全過失責任制〕:分過失免責和無過失免責。過失免責有以下兩項〔1〕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運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駕駛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過失。——航行過失免責條款。理由是:海上風險大,為了開展海運業,有必要采取這種分散風險的方法。〔2〕火災,但由于承運人本人的過失所造成的除外。承運人的受雇人員包括船長、代理人的過失引起的火災,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此外,承運人還可因無過失免責,如天災、海上危險、戰爭等。參見?海商法?第51條。12項免責事由。14.4.3.2承運人對貨物的損害賠償責任承運人的航行過失免責條款1、駕駛船舶上的過失:2、管理船舶上的過失:是否包括對貨艙管理的過失?3、區分管船過失與管貨過失的標準:某項行為的直接目的如果是針對船舶本身的,盡管對貨物產生間接影響,該項行為仍視為管船過失;某項行為的直接目的如果是針對貨物的,那么屬于管貨過失。4、案例分析:15.關于“管船過失〞與“管貨過失〞案例1某船在航行中,由于天氣惡劣,船艏某些排水管堵塞,水充滿船艏樓,水手長用錘和鐵棒修通管道,不慎將水管弄破,水進入貨艙,造成貨損。分析:水手長用錘和鐵棒修排水道,其行為的直接目的是針對船舶的,屬于管船過失行為,承運人對貨損免責。16.關于“管船過失〞與“管貨過失〞案例2某船在航行中,燃油艙內燃油因天氣寒冷而凍結,船員將燃油艙加熱,以使燃油融化,但因不慎,加熱溫度過高,使燃油艙上的貨艙溫度增高,艙中裝載的大豆受損。17.關于“管船過失〞與“管貨過失〞案例3某船備有冷氣設備,裝運黃油,在運輸途中,由于船員沒有注意保持船艙內的適當溫度,以致黃油受損。18.關于“管船過失〞與“管貨過失〞案例4某船裝載水泥,船員在離開貨艙時沒把放水蓋關好,后因海水入艙使水泥受損。19.4.3.2承運人對貨物的損害賠償責任3、賠償責任原那么當貨物的滅失、損壞或者延遲交付是由于承運人不能免責的原因造成的時候,承運人應該對此承擔賠償責任。20.4.3.2承運人對貨物的損害賠償責任4、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制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或損壞的賠償按兩個標準計算〔1〕按每件或每個其他貨運單位666.67計算單位計算;或〔2〕按貨物毛重每公斤為2計算單位,以兩者中較高者為準。當事人還可另行約定賠償。計算單位指的是特別提款權〔SDR,SpecialDrawingRights〕。承運人對貨物因遲延交付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限額,為所遲延交付貨物的運費數額。喪失責任限制:經證明,貨物的滅失、損壞或遲延交付是由于承運人的成心或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承運人不得援用前兩款的限制賠償責任的規定。21.4.3.2承運人對貨物的損害賠償責任5、承運人遲延交貨責任承運人遲延交貨〔50’〕:貨物未能在明確約定的時間內,在約定的卸貨港交付。此外,承運人在約定的時間屆滿60日內仍未交貨的,可以推定貨物已經滅失,收貨人有權向承運人索賠。關于該規定存在的缺陷的探討:1、在沒有約定交付時間的情況下,?海商法?關于承運人遲延交付責任的規定無法適用于合理時間。2、欠缺合理速遣〔reasonabledispatch)義務的規定。由于不合理的繞航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卸貨港遲延交付,承運人不承擔相應的責任。22.4.3.3承運人的根本權利1、收取運費和其他費用。2、貨物留置權。23.4.3.4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之間的責任關系1、連帶責任制:承運人雖然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全部或局部運輸,但他仍然應對全部或全程運輸負責,而實際承運人僅對自己履行運輸的局部負責。2、分段責任制:如果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明確約定,合同所包括的某一特定運輸局部由承運人以外的指定的實際承運人履行的,那么貨物在實際承運人掌管期間發生的滅失、損壞或遲延交付,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而由實際承運人按約定負責。24.4.3.5托運人、收貨人的根本權利和義務一、根本權利1.有權按合同約定取得貨物裝船的艙位,并在裝船后有權取得提單,憑以在目的港提貨或將其轉讓。2.在承運人不履行合同或違反前述承運人的根本義務,因而造成貨損或對托運人〔收貨人〕造成其他損失時,有權獲得賠償。二、根本義務1、按合同約定提供貨物,虧艙損失。2、按約定支付運費及其他費用。3、及時收取貨物。25.4.4提單〔Billoflading,B/L)

4.4.1提單的定義、性質與作用1、提單: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2、性質與作用〔1〕是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訂有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如提單發生轉讓,那么在受讓人與承運人之間表現為運輸合同。〔2〕提單是承運人接收貨物或貨物裝船的收據。〔3〕提單是貨物的物權憑證。26.4.4.2提單的種類1、按貨物是否裝船劃分為:已裝船提單〔OnBoardB/L〕和收貨待運提單〔ReceivedforShipmentB/L〕。跟單信用證一般要求是裝船提單,集裝箱運輸除外。2、按提單是否載有批注分為:清潔提單〔CleanB/L〕和不清潔提單〔UncleanB/L〕。不清潔提單是指明確聲稱貨物及/或包裝狀況有缺陷的條款或批注的提單。一般銀行只接受清潔提單。案例3、按提單上所列收貨人分:記名提單〔StraightB/L)、不記名提單〔BearerB/L〕和指示提單〔OrderB/L〕。27.4.4.3提單的內容

一、提單正面規定提單分正反兩面,正面規定:1、船名;2、航次;3、承運人;4、托運人;5、裝運港、起運港、轉運港;6、收貨人;7、貨物名稱、標志、包裝、件數、重量或體積;8、運費及其支付方式;9、提單簽發份數、日期及簽發人;10、貨物外表狀況良好提單缺少前款規定的一項或幾項的,不影響提單的性質;但是提單應符合提單的定義與功能的要求。28.4.4.3〔續〕提單的反面條款1、管轄權〔Jurisdiction〕條款。明確提單糾紛的法院。2、首要條款〔Paramountclause〕。明確提單適用哪一項國際條約或國內法的條款。3、承運人責任條款〔Carrier’sResponsibility〕。由于我國并未參加任何關于提單的國際公約,因而最好約定承運人的權利義務。4、責任期間。〔PeriodofResponsibility〕我國港口實施船港交接責任,原那么上船邊交接,但件數那么往往以倉庫理貨為準。29.4.4.3〔續〕提單的反面條款5、裝貨、卸貨和交貨條款〔LoadingDischargingandDelivery〕6、賠償責任限制〔PackageLimitation〕7、艙面貨、活動物和植物條款〔DeckCargo,LiveAnimalsandPlants〕8、共同海損和新杰遜條款〔GeneralAverageandNewJasonClause〕9、雙方有責碰撞條款〔Both-to-blameCollisionClause〕10、承運人的“運價本〞條款〔Carrier’sTariff〕11、轉運、換船、聯運和轉船貨條款或自由轉運條款〔Forwarding,SubstituteofVesselThroughCargoAndTransshipment〕12、集裝箱貨物條款〔CargoinContainers〕30.4.5在信用證使用中常見的違法提單1、預借提單〔AdvancedBillofLading〕承運人在接收貨物后,尚未裝船或尚未裝船完畢,應托運人的請求即時簽發的提單。——構成欺詐,無效提單。2、倒簽提單〔Anti-datedBillofLading〕承運人在貨物裝船完畢時,應托運人的請求,將提單簽發日期提前而簽發的提單。——構成欺詐,無效提單。3、偽造提單〔forgedB/L〕可追究刑事責任。分析案例31.4.6調整提單或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國際公約1、1924年?關于統一提單假設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簡稱?海牙規那么?。2、1968年?修訂統一提單假設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的議定書?,簡稱?海牙—威斯比規那么?。3、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簡稱?漢堡規那么?。32.4.6.1海牙規那么〔HagueRules〕1、生效于1931年6月2日。我國未參加。2、主要內容:共16條。明確了承運人的最低限度的義務和責任,制止了公共承運人利用契約自由的原那么擴大免責范圍、任意降低承運人責任和義務的現象,從此國際海上件雜貨運輸有了一個統一的法律規定,便利了國際貿易的開展。包括〔1〕承運人最低限度的義務;〔2〕承運人的貨物運輸責任期間;〔3〕承運人的免責規定;〔4〕賠償責任限制;〔5〕運輸合同無效條款;〔6〕托運人的義務和責任;〔7〕索賠和訴訟時效;〔8〕?海牙規那么?的適用范圍。33.4.6.2威斯比規那么〔VisbyRules〕1、生效于1977年6月23日。2、?威斯比規那么?對?海牙規那么?的修改和補充〔1〕明確了提單的證據效力,保護善意提單受讓人的法律地位;〔2〕延長了訴訟時效;〔3〕提高了賠償限額;〔4〕增加了“集裝箱條款〞;〔5〕強調了承運人及其受雇人員的責任限制;〔6〕擴大了規那么的適用范圍3、修訂:1979年通過了?海牙—威斯比規那么議定書?〔或稱?特別提款權議定書?〕于1984年4月生效。34.4.6.3漢堡規那么〔HamburgRules〕1、生效于1992年11月1日。成員國大多為開展中國家。2、對?威斯比規那么?的根本性變革〔1〕推行完全過失責任制,刪去了爭議最大的航行過失免責條款及其它列明的免責條款;〔2〕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從裝船至卸船改為從港口至港口;〔3〕延期交付責任,規定了合理時間交貨義務;〔4〕關于火災造成的貨物損失,應由索賠人舉證,〔5〕提高了承運人的賠償限額;〔6〕明確了保函的效力,成認保函在承托雙方之間具有效力,但對第三方無效,如果保函出于有意欺詐第三方,那么承運人無權享受責任限制。〔7〕增加了活動物與艙面貨條款;〔8〕延長了訴訟時效,〔9〕關于管轄權35.4.6.4提單公約與中國海上貨物運輸法比較1、取材于?漢堡規那么?的規定:適用范圍;承運人、實際承運人、托運人、收貨人、貨物等重要用語;合同的效力;承運人對集裝箱貨物的責任期間“倉至倉原那么〞;承運人的舉證責任;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的分段責任制;2、取材于?海牙規那么?的規定:對非集裝箱貨物承運人的責任期間“鉤至鉤〞責任原那么;承運人的根本義務;承運人責任的免除;36.4.7航次租船合同

4.7.1航次租船合同的定義與特征1、定義: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局部艙位,轉運約定的貨物,從一港運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約定的運費的合同。2、特征〔1〕由出租人負責船舶營運并負擔費用;〔2〕出租人應對貨物負責;〔3〕約定貨物裝卸期限,并技術滯期費和速遣費;〔4〕尚無統一適用的法律;〔5〕適用于運輸大宗貨物;37.4.7.2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條款1、有關船舶的性能;2、有關貨物的類別、數量;3、關于平安港口或泊位;4、關于船舶位置和到達裝貨港受載的期限;5、關于裝卸期限和滯期速遣條款6、關于出租人運輸責任條款;7、管轄權或仲裁條款;8、留置權條款38.4.7.3航次租船合同的標準合同航次租船合同的標準格式很多,比較通用的有以下幾種:1、統一件雜租船合同〔簡稱金康合同,租約代號“GENCON〞〕,波羅的國際航運公會組織修訂。2、?澳大利亞谷物租船合同?,租約代號“AUSTRAL〞。3、?油輪航次租船合同?,租約代號為“ASBATANKVOY〞。39.4.7.4航次租船合同下簽發的提單1、短式提單〔ShortFormB/L〕:指為某一標準合同格式制定的提單,一般無反面條款,收貨人就是承租人。提單是該租船合同的證明,租船合同是收貨人和出租人之間的運輸合同,提單是出租人收到貨物的證據和交付貨物的憑證。2、收貨人不是承租人的提單:出口商作為承租人與出租人簽定航次租船合同,裝船后出租人按承租人的要求簽發了進口商為收貨人的提單。此時,出租人與承租人的關系以租船合同為準,而收貨人與船東的關系依提單。3、同一種貨運效勞,兩種貨運合同。分別依合同處理。40.4.7.5我國?海商法?關于航次租船合同的一些規定1、關于航次租船合同的性質:視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一種。2、對航次租船合同的法律約束:較寬松,?海商法?第四章相關內容。3、關于租船合同下簽發的提單及其并入條款的法律作用:提單上的租船合同條款的并入條款是有效的。提單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運人與該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提單的約定。但,提單中載明適用航次租船合同條款的,適用該航次租船合同的條款。41.4.7.6對航次租船合同中一些主要條款的解釋1.關于預備航次問題〔preliminaryvoyage〕含義:船舶從裝貨港的前一港口開往裝貨港的一段航程,稱為預備航次。預備航次是合同規定的航次,即船舶出租航次的一局部,合同中關于出租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同樣適用于預備航次。兩個重要規定:第一,船舶預期到達裝貨港或指定泊位,并作好裝貨準備的日期,即受載期。如船舶未能在規定的日期內到達并做好裝貨準備,視為出租人違約,承租人有權索賠因此造成的損失。42.4.7.6對航次租船合同中一些主要條款的解釋2.關于解約日問題含義:合同規定如果船舶未能在某一日期之前到達裝貨港口或指定泊位,并做好裝貨準備,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條款規定的這一天,即為解約日,通常為受載日期的最后一天。即使出租人或船長明知船舶不能在解約日之前到達裝貨港口或地點,只要承租人未提出解除合同,船舶仍應駛往裝貨港。關于“質詢條款〞:如承租人接到出租人或船長關于船舶延誤和預期抵達裝貨港日期的通知,那么應在一定時間內作出是否解除合同的答復。我國海商法規定為48小時,否那么視為承租人放棄解除合同的權利。此謂質詢條款。43.4.7.6對航次租船合同中一些主要條款的解釋3.關于裝卸期限與滯期費、速遣費問題裝卸期限,指合同約定的貨物裝船或卸船的期限,承租人未能在約定期限內完成裝、卸作業,那么應按超過的時間向出租人支付滯期費;如果提前完成裝卸,那么可按節省的時間向出租人索取速遣費。通常合同約定的速遣費率為滯期費率的一半。44.單項選擇對按照航次租船合同運輸的貨物簽發的提單,提單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運人與該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A.租船合同B.提單的約定C.租船合同和提單的約定D.以上三個選項均不適用45.4.8國際貨物多式聯運〔InternationalMulti-modalTransportofGoods〕1、概念:聯運經營人以一張聯運單據通過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運輸方式,負責將貨物從一個國家的某地運至另一國家的某地的國際貨物運輸。2、多式聯運經營人〔Multi-modalTransportOperator,即MTO〕: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多式聯運合同的人。MTO的責任制度:國際上尚無實施統一責任制度的實例,現在普遍推行的是國際商會1973年制定1975年修訂的?聯運單證統一規那么?中確立的所謂網狀責任制。〔NetWorkSystem〕。中國根本上也是采用網狀責任制。102、103、104、105、106條。46.4.8.2網狀責任制的主要內容1、海商法只適用多式聯運中至少有一種運輸方式是海上運輸的多式聯運合同;2、MTO對多式聯運的責任期間,自接收貨物時起至交付貨物時止;3、MTO負責履行或組織多式聯運合同,并對全程運輸負責;MTO可以與各區段承運人就各區段的運輸,以合同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此種約定不得影響MTO對全程運輸所承擔的責任;4、MTO實行網狀責任制,貨物滅失或損壞發生于多式聯運的某一區段的,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適用于調整該區段運輸方式的有關法律規定;如貨物滅失或損壞發生的運輸區段不能確定的,MTO的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適用?海商法?中關于承運人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的規定。47.習題1:單項選擇目前,提單中承運人的責任一般仍實行〔〕。A.完全過失責任制B.不完全過失責任制C.有條件過失責任制D.不負過失責任制48.習題2:單項選擇依據海商法的規定,以下關于承運人對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的表述,哪個是正確的?〔〕A.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裝貨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間B.承運入的責任期間自接收貨物時起至交付貨物時止C.承運人的責任期間自貨物進入裝貨港的倉庫起至貨物進入卸貨港的倉庫時止D.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間49.習題3:單項選擇根據我國海商法的規定,承運人對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適用〔〕A.接收到交付原那么B.舷至舷原那么C.港至港原那么D.倉至倉原那么50.案例分析11994年12月21日,日本A公司與珠海B公司簽訂一份購銷復印機的合同,CIF珠海,價款250萬元人民幣。A公司根據該合同與日本C運輸公司簽訂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約定1994年12月30日前,船方將貨物從日本橫濱港運至珠海港交貨。在橫濱港碼頭,有兩個包裝復印機的紙箱從頂部滑落,紙箱內復印機被摔壞。C運輸公司就剩余紙箱簽發了清潔提單。船至中途,因燃料不夠,繞航到上海加油,耽誤2天。貨物運至珠海時,已是1995年1月1日。51.案例1〔續完〕B公司驗貨時發現8個紙箱嚴重濕損,紙箱內復印機受潮銹蝕。B公司對C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碼頭上受損的兩個復印機和因受潮銹蝕的8個紙箱復印機的損失以及因遲延交貨造成的復印機銹蝕進一步加重導致的經濟損失,經調查,紙箱濕損系由于船舶貨艙閥門失修、閉合不嚴,致使海水滲入艙內所致。問:1、承運人對受損的10個紙箱復印機是否都應承擔責任?2、承運人應否承擔遲延交貨責任?52.案例分析2中國A船務公司某輪裝載500噸香蕉運往歐洲某港口。船長簽發了一式三份清潔提單。到歐洲指定卸貨港時,正值當地港口工人罷工,不能卸貨。罷工持續兩天。船員在罷工期間忘記開放貨艙通風,致使艙內香蕉全部變壞。貨主向法院起訴索賠。承運人以香蕉變壞是由于工人罷工不能卸貨所致,主張免責。提單上載明了提單受中國?海商法?約束。問:1、該案應如何適用法律?2、船長簽發提單的效力如何?3、承運人對香蕉全部變壞主張免責能否成立?承運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53.案例分析31993年9月,天遠運輸公司所屬的“大興〞輪在上海簽發了5份由上海經香港至悉尼的1500箱服裝的全程清潔已裝船提單。貨到香港后,由“亞洲〞船務公司所屬的“菲力普〞輪裝箱運至目的港。在香港卸貨時,理貨未對貨物外表狀況作任何批注,二程船也簽發了清潔提單。11月,貨物運抵悉尼后,收貨人發現貨物外表和內部均有不同程度的堿性污染,經調查,系因承運人將服裝與肥皂同裝一艙所致。收貨人于1994年10月在香港法院起訴天遠運輸公司。問:54.案例分析3〔續完〕1、本案服裝受損責任在何方?2、收貨人可否對天遠運輸公司提起訴訟?3、收貨人對天遠運輸公司的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4、假設天遠運輸公司賠償損失后,可否向亞洲船務公司追償?55.案例分析4廈門商業公司與科隆坡A公司簽訂白糖銷售合同。1994年2月3日,興成遠洋運輸公司所屬的“清風〞輪在廈門裝載廈門商業工業公司托運的5000噸白糖,并簽發了清潔提單。提單中收貨人一欄載明:貨交提單持有人。1994年2月22日,廈門商業公司按照信用證的要求,拿提單等單據去議付行結匯。銀行以單證不符為由,拒絕議付,要求修改單據。3月1日,廈門商業公司修改好單據,但已過信用證有效期,銀行拒絕接單。56.案例分析4〔續〕3月1日,“清風〞輪到達目的港科隆坡。當地B公司稱尚未收到正本提單,只有一份副本提單。B公司為盡早提貨,申請了銀行保函,要求承運人放貨。承運人接受了保函,并交了貨。3月2日,A公司得悉“清風〞輪已到,到碼頭查驗時發現貨已被提走,遂于3月10日以自己是銷售合同的買方,即該批白糖的所有權人為由起訴,要求承運人承擔無單放貨的侵權賠償責任。57.案例分析4〔續完〕問:1、本案原告是否適格?2、假設廈門商業公司1995年3月3日向承運人起訴,是否已過訴訟時效期間?3、本案興成遠洋運輸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嗎?4、假設3月1日“清風〞輪抵達科隆坡時,因提單未到,無人提貨,承運人將貨卸載載碼頭倉庫。提單中載明:運費到付。問〔1〕承運人處理該批貨物是否得當?〔2〕承運人能否對該批貨物行使留置權以收回運費?58.案例5大連進出口公司與日本日青船務公司簽訂航次租船合同。約定:1995年3月18日至3月20日為受載期限,日青公司所屬“白帆〞號貨輪在此期間到大連港裝運5000噸鋼材,可裝于艙面,承運人承擔任何過失給貨物造成的損失。1995年3月19日,日青船務公司電告大連進出口公司:“白帆〞號因故仍在美國西海岸,20日前趕到已不可能,請求更換船舶,或者解除合同。59.案例5〔續完〕次日,大連進出口公司復電稱:不同意更換船舶,也不同意解除合同。3月25日,“白帆〞號抵達大連港,裝載鋼材并簽發了提單,提單中載明:航次租船合同并入本提單。“白帆〞號中途因駕駛不慎與另一船相撞,鋼材全部落海滅失。收貨人新加坡公司起訴索賠。日青船務公司辯稱:貨物滅失是由于“駕駛過失〞所致,承運人可以免責。請問:1、大連進出口公司可否向日青船務公司請求違約賠償?2、日青船務公司應否承擔貨物滅失賠償責任?60.第五章: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5.1.1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的定義1、定義:是指承運人以適合海上客運的船舶,負責將旅客從一國港口運送到另一國港口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2、國際海商旅客運輸:?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運輸雅典公約?第1條規定“國際運輸〞是根據運輸契約,其起運地和目的地位于兩個不同國家之內,或是位于同一國家之內,而根據運輸契約或所訂航行路線,有一個中途港位于另一國之內的任何一種運輸。我國定義:國際運輸是指起運港與目的港位于不同國家港口的運輸。與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相比:我國海上旅客運輸合同既適用于國際海上旅客運輸,也適用于國內旅客運輸。不同的是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的規定。61.5.1.2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的法律特征1、特征〔1〕旅客本身是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主體;〔2〕旅客運輸必須提供適合運送旅客的船舶,保證旅客的平安和舒適;〔3〕旅客運輸合同以客票為訂立合同的證明;隨著國際空運的開展,海上客運日益衰落。2、客票:國際海上旅客運輸合同已經訂立和票款已經支付的證明。一般為記名軟票。62.5.2國際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的主要內容

5.2.1承運人的主要義務和責任1、提供適航船舶并使其保持適航狀態;2、承運人對旅客人身傷亡的運輸責任期間為旅客在船上和登船及離船過程。3、承運人對旅客人身傷亡和行李的損失的賠償責任:實行嚴格的推定過失責任制。承運人兩項免責,一是軍事行動或不可抗力,一是旅客本領的原因或過失,但均須由承運人舉證。4、按客票規定免費提供膳食或辦好飲食效勞及免費攜帶一定數量的兒童和行李。5、按客輪班期表準時開航及到達。63.5.2.2承運人的主要權利1、按規定收取客票票款和行李費的權利,并對未付行李費的行李享有留置權;2、承運人有權對無票乘船或越級乘船旅客按規定補收票款,如遭拒絕,船長可以在下一靠掛港口使其離船;3、對違禁品、危險品的處置權3、承運人享有限制責任的權利。根據?1974年雅典公約?,每一旅客的人身傷亡責任限額為46667特別提款權;旅客自帶行李滅失或損壞的,每名旅客不超過833計算單位;旅客車輛包括該車輛所載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每一車輛不超過3333計算單位。當事人還可以書面約定高于上述賠償責任限額。同時,承運人享有絕對免賠額。64.5.2.2國內海上旅客運輸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1、旅客人身傷亡的,每名旅客不超過4萬元人民幣;2、旅客自帶行李滅失或損壞的,每名旅客不超過800元人民幣;3、旅客車輛〔含車載行李〕,每車不超過3200元人民幣;4、上述〔2〕〔3〕項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滅失或損壞的,每千克不超過20元人民幣。權利排除:經證明,旅客的人身傷亡或行李的滅失、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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