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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外墻保溫工程質量管理暫行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民用建筑外墻保溫工程質量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民用建筑外墻保溫系統設計、施工、驗收以及外墻保溫系統材料供應管理,提高民用建筑外墻保溫工程質量與安全,根據《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0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某省民用建筑節能辦法》(省政府令第243號)、《合肥市促進建筑節能發展若干規定》(市政府令第160號)、《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411-2007)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加強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號),以及國家、省及本市現行相關建筑節能政策法規、技術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民用建筑外墻保溫工程建設活動以及監督管理,均應遵守本規定。第三條建設、設計、圖審、施工、監理、檢測、墻體保溫系統生產企業和系統供應商等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及本市有關建筑節能政策法規、技術標準的規定,履行合同約定義務,并依法對民用建筑外墻保溫工程質量負責。第二章

基本規定第四條根據國家、省及本市有關建筑節能政策法規,結合本市氣候和資源情況,市城鄉建委制定建筑節能技術和產品的推廣、限制和淘汰政策,市城鄉建委建筑節能與科技處具體負責建筑節能技術和產品的性能認定以及推廣應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級建筑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各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和工程實體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民用建筑外墻保溫工程中使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尚無國家、省及本市相關應用技術標準依據的,應經市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應用可行性論證,確定設計、施工、檢測和驗收的技術依據或方法,論證通過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第六條積極鼓勵保溫材料生產企業發展高效節能和防火安全的保溫隔熱板材,推動建筑保溫隔熱材料向板材化、工廠化和成品化方向發展。提倡保溫裝飾、結構保溫一體系統和產品,逐步限制和淘汰濕作業法(漿料類)墻體保溫系統和產品。第七條外墻保溫系統和產品應有完整、有效的系統及其組成材料型式檢驗報告,通過性能認定,且在市城鄉建委網上登記備案。工程應用必須使用登記備案時確定的系統構造及其組成材料,不得擅自改變系統構造和組成材料。第八條

從事民用建筑外墻保溫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或裝飾裝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具有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外墻保溫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員應經相應培訓考核,并持證上崗,現場施工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第九條總承包企業可將外墻保溫工程項目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施工單位,并應納入施工總承包單位管理,嚴禁將其分包給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既有建筑外墻保溫節能改造工程,建設單位不得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第十條參與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不得擅自修改經過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通過的建筑節能工程設計文件。涉及改變節能效果的變更,必須按相關規定程序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變更審查,并重新進行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第三章材料生產與供應第十一條

民用建筑外墻保溫工程使用的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其系統構造及保溫材料的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地方有關建筑節能政策法規和標準規定以及設計要求。第十二條

無機類保溫砂漿外墻保溫系統生產企業應采用自動化生產線生產單組份無機類干粉保溫砂漿,各類板材外墻保溫系統產品生產企業應具備系統配套砂漿生產能力,滿足規?;a和質量控制要求。第十三條

民用建筑外墻保溫工程使用無機類保溫砂漿外墻保溫系統時,必須嚴格執行《合肥市無機保溫砂漿墻體保溫系統應用技術導則》(DBHJ/T001-2011);民用建筑外墻保溫工程(含幕墻工程)使用巖棉板墻體保溫系統時,必須嚴格執行《合肥市巖棉板外墻外保溫系統應用技術導則》(DBHJ/T002-2011),不應采用玻璃棉板、礦棉板、巖棉氈。第十四條

從事無機類輕骨料、各類保溫板材、可再分散乳膠粉、耐堿玻璃纖維網布、熱鍍鋅電焊網和錨栓等主要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申請合肥市“建設科技四新產品”推廣性能認定、備案,未經備案的產品不得作為系統配套組成材料使用。第十五條

外墻保溫系統生產企業應向施工單位或建設單位提供某省建設新技術新產品推廣證書、系統及組成材料型式檢驗報告、網上備案證明、產品出廠合格證、中文說明書、性能檢測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技術文件應包括系統構造,各組成材料的產品名稱、性能指標、產品使用說明書,主要施工工具,施工條件,施工方法,各工序施工質量要求等。第十六條保溫系統和產品必須在產品或包裝袋上注明產品名稱、商標、型號、重量、批次、生產企業名稱、地址和聯系電話、生產日期;對界面砂漿、保溫砂漿、抗裂砂漿、膠粘劑、抹面膠漿等干混料還應注明使用有效期、使用說明以及現場攪拌的加水比例,出廠包裝應采用內襯防潮塑料袋或防潮紙袋等專用包裝袋包裝,包裝應符合《水泥包裝袋》GB9774的要求,嚴禁使用三無產品。第十七條

用于外墻保溫工程的各種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性能及其配合比應與產品型式檢驗時所采用的相一致,其組成材料必須由外墻保溫系統生產企業統一供應,嚴禁更換組成材料。外墻保溫系統生產企業或系統供應商應與施工單位簽訂供貨合同,合同中應明確質量要求、技術指標、雙方質量責任、權利和義務,合同中應要求供方提供現場技術指導。外墻保溫工程最低保修期為五年。第十八條

提倡外墻保溫系統和產品生產企業或系統供應商建立專業化施工隊伍;外墻保溫系統供應和施工宜由同一單位承擔。第十九條市外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生產企業應在合肥市設立分公司,其相關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應由該企業工商注冊地整套供應。積極鼓勵市外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生產企業落戶合肥,嚴禁在合肥設立非法加工車間(生產基地)或擅自推廣不在認定范圍內的技術和產品。第四章外墻保溫材料防火第二十條外墻保溫工程施工時,參建各方應建立防火責任制度,強化防火意識,施工現場必須采取可靠的防火保護措施。第二十一條非幕墻式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住宅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等于60m時,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2.建筑高度不大于60m時,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得低于B1級。

(二)其他民用建筑1.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應采用A級保溫材料;2.不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當建筑高度大于等于50m時,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當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時,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得低于B1級。(三)當采用B1級保溫材料時,應采用不燃材料做防護層,且建筑首層的防護層厚度不應小于6mm,其他樓層不應小于4~6mm;應在每層采用高度不小于300mm的不燃材料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第二十二條

幕墻式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二)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時,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得低于B1級,當采用B1級保溫材料時,應在每層采用高度不小于300mm的不燃材料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三)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防護層應將保溫材料完全覆蓋。防護層厚度不應小于4~6mm。(四)保溫系統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的空腔,應在每層樓板處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應在每層樓板處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第二十三條

建筑的屋面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當采用B1級保溫材料時,應采用不小于10mm的不燃材料作防護層,并采用寬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設置防火隔離帶將屋面和外墻分隔。屋頂防水層應采用厚度不小于10mm的不燃材料進行覆蓋。第二十四條

防火隔離帶應采用A級無機保溫材料,并沿樓板位置設置。防火隔離帶與基層墻面應進行全面積粘貼,且應與外墻保溫同步施工。第五章施工圖設計與審查第二十五條外墻保溫薄抹灰系統應優先選用彈性膩子、彈性涂料和飾面砂漿等飾面材料。第二十六條設計單位必須選用經市城鄉建委登記備案的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不得指定生產企業和產品,不得更改系統構造和組成材料,在施工圖等設計文件中明確系統構造、干密度、導熱系數等主要性能指標,確保建筑節能設計符合現行建筑節能政策法規和標準規定。第二十七條

設計單位設計選用外墻保溫系統時,應做好保溫和防水構造設計,應有大樣圖,選用標準圖集時應在圖紙上注明標準圖集號、詳圖所在頁號、詳圖編號,主要包括外門窗洞口、女兒墻、陽臺、雨篷、挑板、架空樓板、系統變形縫、勒腳、防火隔離帶等部位。第二十八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審查選用外墻保溫系統的施工圖時,應重點審查系統構造、性能指標是否符合相關政策法規和標準要求。對不滿足要求的不得通過審查,并督促設計單位修改完善。第六章施工與驗收第二十九條

外墻保溫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施工、系統供應商、監理單位對外墻保溫工程設計圖紙進行會審,做好圖紙會審記錄,明確細部構造,必要時進行二次深化設計,提供相應構造詳圖。第三十條施工單位應按審查通過的設計文件、圖紙會審記錄、節能計算書、系統供應商提供的技術文件以及國家、地方相關標準要求,編制外墻保溫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經總包單位、監理(建設)單位審查批準。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審批通過的外墻保溫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施工。施工現場應對從事外墻保溫工程施工作業的專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和必要的實際操作培訓。施工現場應有相應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節能計算書、施工技術標準等文件。第三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嚴格按照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標準的要求,以及經審查批準的外墻保溫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監理,針對外墻保溫工程的特點制定外墻保溫工程監理實施細則。認真做好工序檢查、隱蔽驗收及分項分部工程驗收工作。外墻保溫工程施工時,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并填寫檢查記錄。第三十二條

材料進場時,施工、監理單位應認真核對墻體保溫系統各組成材料的生產廠家、品牌、性能與市城鄉建委網上備案登記內容相一致,形成相應的質量驗收記錄。對主要材料性能的復驗,應由建設單位委托檢測機構抽樣,監理單位進行見證。監理單位應建立進場材料見證取樣管理臺帳,施工單位應建立原材料管理臺帳。與備案登記內容不一致或技術指標不符合設計文件和相關標準要求的材料、成品、半成品,不得進場使用。見證取樣復驗的材料種類、抽樣比例、取樣數量、檢驗內容等應嚴格按照《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411-2007及相關標準執行。第三十三條

外墻保溫工程施工前,基層墻體應采用防水砂漿進行防水找平。外門窗洞口尺寸、位置應符合設計文件和相關標準要求,門窗框應安裝完畢,伸出墻面的落水管、各種進戶管線和空調器等預埋件、連接件應安裝,防水措施處理完畢,并按外保溫系統厚度留出間隙。第三十四條

外墻保溫工程施工前,應在現場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藝制作樣板墻(間),樣板墻面應包含外墻保溫系統起端、終端處、門窗洞口以及外墻挑出構件等部位。應做現場系統構造鉆芯檢驗、拉伸粘結強度、抗沖擊強度及錨栓抗拉拔承載力等試驗。進場材料送檢以及現場試驗合格后,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系統供應商、監理單位對樣板墻(間)進行確認并報所在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樣板墻(間)經各方確認后方可進行施工。第三十五條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產品使用說明書、外墻保溫節能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相關標準、規定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第三十六條

檢測機構應要嚴格按照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客觀公正地開展建筑節能保溫的檢測工作,并根據建設單位委托到工程施工現場抽樣,并對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出具的報告應真實、可靠、完整,并提供查詢真偽的服務。對檢測不合格的產品應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第三十七條

當施工中出現本規定條文未列出的內容時,應嚴格按照《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411-2007及相關標準執行。第七章監督與管理第三十八條

外墻保溫系統、產品的生產企業和系統供應商,實行市場動態管理。在登記備案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由市城鄉建委撤銷其登記備案,并予以公布。凡撤銷登記備案的生產企業,自撤銷之日起,兩年內不得重新申報。(一)因生產企業產品質量責任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二)1年內有2次抽樣檢測或飛行檢測不合格的;(三)非法設立加工車間(生產基地),偽造、涂改、倒賣、租借、轉讓登記備案、推廣應用證明文件的;(四)擅自改變系統產品主要原材料、生產工藝、原料配比等與備案登記內容不符的;(五)生產工藝、裝備等已不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要求,或產品列入國家、省、市淘汰目錄的;(六)拒不接受各級管理部門監督管理的;(七)經舉報查實,有其他嚴重違規、違法行為的。第三十九條

各級建筑質量監督機構應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加大巡查頻次,采取定期巡查、不定期現場抽檢等方式對墻體保溫系統施工過程中的原材料、基層質量、施工工藝等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墻體保溫系統工程質量安全。對違反國家、省、市有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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