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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財會〔〕22號(收入準則)財政部有關修訂印發《公司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告知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人辦事處,有關中央管理公司: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規范收入的會計解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公司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我部對《公司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現就做好該準則實施工作告知以下:一、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公司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公司,自1月1日起施行;其它境內上市公司,自1月1日起施行;執行公司會計準則的非上市公司,自1月1日起施行。同時,允許公司提前執行。執行本準則的公司,不再執行我部于2月15日印發的《財政部有關印發〈公司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告知》(財會〔〕3號)中的《公司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和《公司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以及我部于10月30日印發的《財政部有關印發〈公司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告知》(財會〔〕18號)中的《〈公司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二、母公司執行本準則、但子公司尚未執行本準則的,母公司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應當按照本準則規定調節子公司的財務報表。母公司尚未執行本準則、而子公司已執行本準則的,母公司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能夠將子公司的財務報表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政策進行調節后合并,也能夠將子公司按照本準則編制的財務報表直接合并,母公司將子公司按照本準則編制的財務報表直接合并的,應當在合并財務報表中披露該事實,并且對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會計政策及其它有關信息分別進行披露。公司對合營公司和聯營公司的長久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則進行解決,但不切實可行的除外。三、公司以存貨換取客戶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的,按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解決;其它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按照《公司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進行會計解決。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附件:《公司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政部7月5日附件:公司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收入確實認、計量和有關信息的披露,根據《公司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訂本準則。第二條收入,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造成全部者權益增加的、與全部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第三條本準則合用于全部與客戶之間的合同,但下列各項除外:(一)由《公司會計準則第2號——長久股權投資》、《公司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公司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公司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公司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以及《公司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規范的金融工具及其它合同權利和義務,分別合用《公司會計準則第2號——長久股權投資》、《公司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公司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公司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公司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以及《公司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二)由《公司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規范的租賃合同,合用《公司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本準則所稱客戶,是指與公司訂立合同以向該公司購置其日常活動產出的商品或服務(下列簡稱“商品”)并支付對價的一方。本準則所稱合同,是指雙方或多方之間訂立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義務的合同。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及其它形式。第二章確認第四條公司應當在推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獲得有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獲得有關商品控制權,是指能夠主導該商品的使用并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第五條

當公司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公司應當在客戶獲得有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一)合同各方已同意該合同并承諾將推行各自義務;(二)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商品或提供勞務(下列簡稱“轉讓商品”)有關的權利和義務;(三)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有關的支付條款;(四)該合同含有商業實質,即推行該合同將變化公司將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五)公司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獲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在合同開始日即滿足前款條件的合同,公司在后續期間無需對其進行重新評定,除非有跡象表明有關事實和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合同開始日普通是指合同生效日。第六條在合同開始日不符合本準則第五條規定的合同,公司應當對其進行持續評定,并在其滿足本準則第五條規定時按照該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解決。對于不符合本準則第五條規定的合同,公司只有在不再負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剩余義務,且已向客戶收取的對價無需退回時,才干將已收取的對價確認為收入;否則,應當將已收取的對價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解決。沒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確認收入。第七條公司與同一客戶(或該客戶的關聯方)同時訂立或在相近時間內先后訂立的兩份或多份合同,在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應當合并為一份合同進行會計解決:(一)該兩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業目的而訂立并構成一攬子交易。(二)該兩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對價金額取決于其它合同的定價或推行狀況。(三)該兩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諾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諾的部分商品)構成本準則第九條規定的單項履約義務。第八條公司應當分辨下列三種情形對合同變更分別進行會計解決:(一)合同變更增加了可明確分辨的商品及合同價款,且新增合同價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單獨售價的,應當將該合同變更部分作為一份單獨的合同進行會計解決。(二)合同變更不屬于本條(一)規定的情形,且在合同變更日已轉讓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務(下列簡稱“已轉讓的商品”)與未轉讓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務(下列簡稱“未轉讓的商品”)之間可明確分辨的,應當視為原合同終止,同時,將原合同未履約部分與合同變更部分合并為新合同進行會計解決。(三)合同變更不屬于本條(一)規定的情形,且在合同變更日已轉讓的商品與未轉讓的商品之間不可明確分辨的,應當將該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原合同的構成部分進行會計解決,由此產生的對已確認收入的影響,應當在合同變更日調節當期收入。本準則所稱合同變更,是指經合同各方同意對原合同范疇或價格作出的變更。第九條合同開始日,公司應當對合同進行評定,識別該合同所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并擬定各單項履約義務是在某一時段內推行,還是在某一時點推行,然后,在推行了各單項履約義務時分別確認收入。履約義務,是指合同中公司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分辨商品的承諾。履約義務既涉及合同中明確的承諾,也涉及由于公司已公開宣布的政策、特定聲明或以往的習慣做法等造成合同訂立時客戶合理預期公司將推行的承諾。公司為推行合同而應開展的初始活動,普通不構成履約義務,除非該活動向客戶轉讓了承諾的商品。公司向客戶轉讓一系列實質相似且轉讓模式相似的、可明確分辨商品的承諾,也應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轉讓模式相似,是指每一項可明確分辨商品均滿足本準則第十一條規定的、在某一時段內推行履約義務的條件,且采用相似辦法擬定其履約進度。第十條公司向客戶承諾的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可明確分辨商品:(一)客戶能夠從該商品本身或從該商品與其它易于獲得資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二)公司向客戶轉讓該商品的承諾與合同中其它承諾可單獨分辨。下列情形普通表明公司向客戶轉讓該商品的承諾與合同中其它承諾不可單獨分辨:1.公司需提供重大的服務以將該商品與合同中承諾的其它商品整合成合同商定的組合產出轉讓給客戶。2.該商品將對合同中承諾的其它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3.該商品與合同中承諾的其它商品含有高度關聯性。第十一條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屬于在某一時段內推行履約義務;否則,屬于在某一時點推行履約義務:(一)客戶在公司履約的同時即獲得并消耗公司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二)客戶能夠控制公司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三)公司履約過程中所產出的商品含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該公司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畢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含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實際可行性限制,公司不能容易地將商品用于其它用途。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畢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是指在由于客戶或其它方因素終止合同的狀況下,公司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畢的履約部分收取能夠賠償其已發生成本和合理利潤的款項,并且該權利含有法律約束力。第十二條對于在某一時段內推行的履約義務,公司應當在該段時間內按照履約進度確認收入,但是,履約進度不能合理擬定的除外。公司應當考慮商品的性質,采用產出法或投入法擬定恰當的履約進度。其中,產出法是根據已轉移給客戶的商品對于客戶的價值擬定履約進度;投入法是根據公司為推行履約義務的投入擬定履約進度。對于類似狀況下的類似履約義務,公司應當采用相似的辦法擬定履約進度。當履約進度不能合理擬定時,公司已經發生的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賠償的,應當按照已經發生的成本金額確認收入,直到履約進度能夠合理擬定為止。第十三條對于在某一時點推行的履約義務,公司應當在客戶獲得有關商品控制權時點確認收入。在判斷客戶與否已獲得商品控制權時,公司應當考慮下列跡象:(一)公司就該商品享有現時收款權利,即客戶就該商品負有現時付款義務。(二)公司已將該商品的法定全部權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擁有該商品的法定全部權。(三)公司已將該商品實物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實物占有該商品。(四)公司已將該商品全部權上的重要風險和酬勞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獲得該商品全部權上的重要風險和酬勞。(五)客戶已接受該商品。(六)其它表明客戶已獲得商品控制權的跡象。第三章計量第十四條公司應當按照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計量收入。交易價格,是指公司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公司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以及公司預期將退還給客戶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解決,不計入交易價格。第十五條公司應當根據合同條款,并結合其以往的習慣做法擬定交易價格。在擬定交易價格時,公司應當考慮可變對價、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非現金對價、應付客戶對價等因素的影響。第十六條合同中存在可變對價的,公司應當按照盼望值或最可能發生金額擬定可變對價的最佳預計數,但包含可變對價的交易價格,應當不超出在有關不擬定性消除時累計已確認收入極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轉回的金額。公司在評定累計已確認收入與否極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轉回時,應當同時考慮收入轉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每一資產負債表日,公司應當重新預計應計入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金額。可變對價金額發生變動的,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進行會計解決。第十七條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資成分的,公司應當按照假定客戶在獲得商品控制權時即以現金支付的應付金額擬定交易價格。該交易價格與合同對價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攤銷。合同開始日,公司預計客戶獲得商品控制權與客戶支付價款間隔不超出一年的,能夠不考慮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第十八條客戶支付非現金對價的,公司應當按照非現金對價的公允價值擬定交易價格。非現金對價的公允價值不能合理預計的,公司應當參考其承諾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單獨售價間接擬定交易價格。非現金對價的公允價值因對價形式以外的因素而發生變動的,應當作為可變對價,按照本準則第十六條規定進行會計解決。單獨售價,是指公司向客戶單獨銷售商品的價格。第十九條公司應付客戶(或向客戶購置本公司商品的第三方,本條下同)對價的,應當將該應付對價沖減交易價格,并在確認有關收入與支付(或承諾支付)客戶對價兩者孰晚的時點沖減當期收入,但應付客戶對價是為了向客戶獲得其它可明確分辨商品的除外。公司應付客戶對價是為了向客戶獲得其它可明確分辨商品的,應當采用與本公司其它采購相一致的方式確認所購置的商品。公司應付客戶對價超出向客戶獲得可明確分辨商品公允價值的,超出金額應當沖減交易價格。向客戶獲得的可明確分辨商品公允價值不能合理預計的,公司應當將應付客戶對價全額沖減交易價格。第二十條合同中包含兩項或多項履約義務的,公司應當在合同開始日,按照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的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公司不得因合同開始日之后單獨售價的變動而重新分攤交易價格。第二十一條公司在類似環境下向類似客戶單獨銷售商品的價格,應作為擬定該商品單獨售價的最佳證據。單獨售價無法直接觀察的,公司應當綜合考慮其能夠合理獲得的全部有關信息,采用市場調節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辦法合理預計單獨售價。在預計單獨售價時,公司應當最大程度地采用可觀察的輸入值,并對類似的狀況采用一致的預計辦法。市場調節法,是指公司根據某商品或類似商品的市場售價考慮本公司的成本和毛利等進行適宜調節后,擬定其單獨售價的辦法。成本加成法,是指公司根據某商品的預計成本加上其合理毛利后的價格,擬定其單獨售價的辦法。余值法,是指公司根據合同交易價格減去合同中其它商品可觀察的單獨售價后的余值,擬定某商品單獨售價的辦法。第二十二條公司在商品近期售價波動幅度巨大,或者因未定價且未曾單獨銷售而使售價無法可靠擬定時,可采用余值法預計其單獨售價。第二十三條對于合同折扣,公司應當在各單項履約義務之間按比例分攤。有確鑿證據表明合同折扣僅與合同中一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履約義務有關的,公司應當將該合同折扣分攤至有關一項或多項履約義務。合同折扣僅與合同中一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履約義務有關,且公司采用余值法預計單獨售價的,應當首先按照前款規定在該一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履約義務之間分攤合同折扣,然后采用余值法預計單獨售價。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的單獨售價之和高于合同交易價格的金額。第二十四條對于可變對價及可變對價的后續變動額,公司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其分攤至與之有關的一項或多項履約義務,或者分攤至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一系列可明確分辨商品中的一項或多項商品。對于已推行的履約義務,其分攤的可變對價后續變動額應當調節變動當期的收入。第二十五條合同變更之后發生可變對價后續變動的,公司應當分辨下列三種情形分別進行會計解決:(一)合同變更屬于本準則第八條(一)規定情形的,公司應當判斷可變對價后續變動與哪一項合同有關,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進行會計解決。(二)合同變更屬于本準則第八條(二)規定情形,且可變對價后續變動與合同變更前已承諾可變對價有關的,公司應當首先將該可變對價后續變動額以原合同開始日擬定的基礎進行分攤,然后再將分攤至合同變更日尚未推行履約義務的該可變對價后續變動額以新合同開始日擬定的基礎進行二次分攤。(三)合同變更之后發生除本條(一)、(二)規定情形以外的可變對價后續變動的,公司應當將該可變對價后續變動額分攤至合同變更日尚未推行的履約義務。第四章合同成本第二十六條公司為推行合同發生的成本,不屬于其它公司會計準則規范范疇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一)該成本與一份現在或預期獲得的合同直接有關,涉及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費用(或類似費用)、明確由客戶承當的成本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它成本;(二)該成本增加了公司將來用于推行履約義務的資源;(三)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第二十七條公司應當在下列支出發生時,將其計入當期損益:(一)管理費用。(二)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或類似費用),這些支出為推行合同發生,但未反映在合同價格中。(三)與履約義務中已推行部分有關的支出。(四)無法在尚未推行的與已推行的履約義務之間分辨的有關支出。第二十八條公司為獲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獲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但是,該資產攤銷期限不超出一年的,能夠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增量成本,是指公司不獲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如銷售傭金等)。公司為獲得合同發生的、除預期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它支出(如無論與否獲得合同均會發生的差旅費等),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但是,明確由客戶承當的除外。第二十九條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確認的資產(下列簡稱“與合同成本有關的資產”),應當采用與該資產有關的商品收入確認相似的基礎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第三十條與合同成本有關的資產,其賬面價值高于下列兩項的差額的,超出部分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并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一)公司因轉讓與該資產有關的商品預期能夠獲得的剩余對價;(二)為轉讓該有關商品預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以前期間減值的因素之后發生變化,使得前款(一)減(二)的差額高于該資產賬面價值的,應當轉回原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并計入當期損益,但轉回后的資產賬面價值不應超出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狀況下該資產在轉回日的賬面價值。第三十一條在擬定與合同成本有關的資產的減值損失時,公司應當首先對按照其它有關公司會計準則確認的、與合同有關的其它資產擬定減值損失;然后,按照本準則第三十條規定擬定與合同成本有關的資產的減值損失。公司按照《公司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測試有關資產組的減值狀況時,應當將按照前款規定擬定與合同成本有關的資產減值后的新賬面價值計入有關資產組的賬面價值。第五章特定交易的會計解決第三十二條對于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公司應當在客戶獲得有關商品控制權時,按照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即,不包含預期因銷售退回將退還的金額)確認收入,按照預期因銷售退回將退還的金額確認負債;同時,按照預期將退回商品轉讓時的賬面價值,扣除收回該商品預計發生的成本(涉及退回商品的價值減損)后的余額,確認為一項資產,按照所轉讓商品轉讓時的賬面價值,扣除上述資產成本的凈額結轉成本。每一資產負債表日,公司應當重新預計將來銷售退回狀況,如有變化,應當作為會計預計變更進行會計解決。會計分錄:借:銀行存款1000萬貸:營業收入(即,不包含預期因銷售退回將退還的金額)800萬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130萬合同負債200萬借:營業成本600萬貸:庫存商品600萬借:合同資產120萬(按照預期將退回商品轉讓時的賬面價值,扣除收回該商品預計發生的成本(涉及退回商品的價值減損)后的余額)借:營業成本-120萬第三十三條對于附有質量確保條款的銷售,公司應當評定該質量確保與否在向客戶確保所銷售商品符合既定原則之外提供了一項單獨的服務。公司提供額外服務的,應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按照本準則規定進行會計解決;否則,質量確保責任應當按照《公司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規定進行會計解決。在評定質量確保與否在向客戶確保所銷售商品符合既定原則之外提供了一項單獨的服務時,公司應當考慮該質量確保與否為法定規定、質量確保期限以及公司承諾推行任務的性質等因素。客戶能夠選擇單獨購置質量確保的,該質量確保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根據其在向客戶轉讓商品前與否擁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來判斷其從事交易時的身份是重要負責人還是代理人。公司在向客戶轉讓商品前能夠控制該商品的,該公司為重要負責人,應當按照已收或應收對價總額確認收入;否則,該公司為代理人,應當按照預期有權收取的傭金或手續費的金額確認收入,該金額應當按照已收或應收對價總額扣除應支付給其它有關方的價款后的凈額,或者按照既定的傭金金額或比例等擬定。公司向客戶轉讓商品前能夠控制該商品的情形涉及:(一)公司自第三方獲得商品或其它資產控制權后,再轉讓給客戶。(二)公司能夠主導第三方代表本公司向客戶提供服務。(三)公司自第三方獲得商品控制權后,通過提供重大的服務將該商品與其它商品整合成某組合產出轉讓給客戶。在具體判斷向客戶轉讓商品前與否擁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時,公司不應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應當綜合考慮全部有關事實和狀況,這些事實和狀況涉及:(一)公司承當向客戶轉讓商品的重要責任。(二)公司在轉讓商品之前或之后承當了該商品的存貨風險。(三)公司有權自主決定所交易商品的價格。(四)其它有關事實和狀況。第三十五條對于附有客戶額外購置選擇權的銷售,公司應當評定該選擇權與否向客戶提供了一項重大權利。公司提供重大權利的,應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按照本準則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將交易價格分攤至該履約義務,在客戶將來行使購置選擇權獲得有關商品控制權時,或者該選擇權失效時,確認對應的收入。客戶額外購置選擇權的單獨售價無法直接觀察的,公司應當綜合考慮客戶行使和不行使該選擇權所能獲得的折扣的差別、客戶行使該選擇權的可能性等全部有關信息后,予以合理預計。客戶即使有額外購置商品選擇權,但客戶行使該選擇權購置商品時的價格反映了這些商品單獨售價的,不應被視為公司向該客戶提供了一項重大權利。第三十六條公司向客戶授予知識產權許可的,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評定該知識產權許可與否構成單項履約義務,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應當進一步擬定其是在某一時段內推行還是在某一時點推行。公司向客戶授予知識產權許可,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應當作為在某一時段內推行的履約義務確認有關收入;否則,應當作為在某一時點推行的履約義務確認有關收入:(一)合同規定或客戶能夠合理預期公司將從事對該項知識產權有重大影響的活動;(二)該活動對客戶將產生有利或不利影響;(三)該活動不會造成向客戶轉讓某項商品。第三十七條公司向客戶授予知識產權許可,并商定按客戶實際銷售或使用狀況收取特許權使用費的,應當在下列兩項孰晚的時點確認收入:(一)客戶后續銷售或使用行為實際發生;(二)公司推行有關履約義務。第三十八條對于售后回購交易,公司應當分辨下列兩種情形分別進行會計解決:(一)公司因存在與客戶的遠期安排而負有回購義務或公司享有回購權利的,表明客戶在銷售時點并未獲得有關商品控制權,公司應當作為租賃交易或融資交易進行對應的會計解決。其中,回購價格低于原售價的,應當視為租賃交易,按照《公司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解決;回購價格不低于原售價的,應當視為融資交易,在收到客戶款項時確認金融負債,并將該款項和回購價格的差額在回購期間內確認為利息費用等。公司到期未行使回購權利的,應當在該回購權利到期時終止確認金融負債,同時確認收入。(二)公司負有應客戶規定回購商品義務的,應當在合同開始日評定客戶與否含有行使該規定權的重大經濟動因。客戶含有行使該規定權重大經濟動因的,公司應當將售后回購作為租賃交易或融資交易,按照本條(一)規定進行會計解決;否則,公司應當將其作為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交易,按照本準則第三十二條規定進行會計解決。售后回購,是指公司銷售商品的同時承諾或有權選擇后來再將該商品(涉及相似或幾乎相似的商品,或以該商品作為構成部分的商品)購回的銷售方式。第三十九條公司向客戶預收銷售商品款項的,應當首先將該款項確認為負債,待推行了有關履約義務時再轉為收入。當公司預收款項無需退回,且客戶可能會放棄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權利時,公司預期將有權獲得與客戶所放棄的合同權利有關的金額的,應當按照客戶行使合同權利的模式按比例將上述金額確認為收入;否則,公司只有在客戶規定其推行剩余履約義務的可能性極低時,才干將上述負債的有關余額轉為收入。第四十條公司在合同開始(或靠近合同開始)日向客戶收取的無需退回的初始費(如俱樂部的入會費等)應當計入交易價格。公司應當評定該初始費與否與向客戶轉讓已承諾的商品有關。該初始費與向客戶轉讓已承諾的商品有關,并且該商品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公司應當在轉讓該商品時,按照分攤至該商品的交易價格確認收入;該初始費與向客戶轉讓已承諾的商品有關,但該商品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公司應當在包含該商品的單項履約義務推行時,按照分攤至該單項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確認收入;該初始費與向客戶轉讓已承諾的商品不有關的,該初始費應當作為將來將轉讓商品的預收款,在將來轉讓該商品時確認為收入。公司收取了無需退回的初始費且為推行合同應開展初始活動,但這些活動本身并沒有向客戶轉讓已承諾的商品的,該初始費與將來將轉讓的已承諾商品有關,應當在將來轉讓該商品時確認為收入,公司在擬定履約進度時不應考慮這些初始活動;公司為該初始活動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確認為一項資產或計入當期損益。第六章列報第四十一條公司應當根據本公司推行履約義務與客戶付款之間的關系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合同資產或合同負債。公司擁有的、無條件(即,僅取決于時間流逝)向客戶收取對價的權利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列示。合同資產,是指公司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且該權利取決于時間流逝之外的其它因素。如公司向客戶銷售兩項可明確分辨的商品,公司因已交付其中一項商品而有權收取款項,但收取該款項還取決于公司交付另一項商品的,公司應當將該收款權利作為合同資產。合同負債,是指公司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如公司在轉讓承諾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項。按照本準則確認的合同資產的減值的計量和列報應當按照《公司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公司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規定進行會計解決。第四十二條公司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收入有關的下列信息:(一)收入確認和計量所采用的會計政策、對于擬定收入確認的時點和金額含有重大影響的判斷以及這些判斷的變更,涉及擬定履約進度的辦法及采用該辦法的因素、評定客戶獲得所轉讓商品控制權時點的有關判斷,在擬定交易價格、預計計入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分攤交易價格以及計量預期將退還給客戶的款項等類似義務時所采用的辦法、輸入值和假設等。(二)與合同有關的下列信息:1.與本期確認收入有關的信息,涉及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該收入按重要類別(如商品類型、經營地區、市場或客戶類型、合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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