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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企業疫情防控與復工復產法律操作指引陜西省企業疫情防控與復工復產法律操作指引陜西省總工會共青團陜西省委陜西省工商聯陜西省律師協會2020目錄TOC\o"1-3"\h\u目錄 1一、關于復工復產期間行政法與政府(企業)顧問領域常見問題指引 31.針對復產復工期間編造、傳播虛假疫情信息者,行政機關可以采取哪些行政處罰措施? 32.針對復產復工期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在公共場所不佩戴口罩的行為,行政機關可以采取哪些行政處罰措施? 33.在復產復工期間,藥店、商場、超市等提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未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導致疫情傳播的行為,行政機關可以對其采取哪些行政措施? 34.針對復產復工期間拒不配合政府設置的疫情防控檢查點和地鐵站、車站等公共場所實施體溫檢測、人員核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行為,行政機關可以對其采取哪些行政處罰措施? 35.針對已經復產復工的企業未按照行政機關疫情防控的要求采取相應的疫情防控措施,行政機關可以對其采取哪些行政處罰措施? 36.外省、市復工人員在復工時應提交哪些證明材料? 37.針對故意隱瞞從境外回國的事實,刻意躲避登記檢查的行為,行政機關可以對其采取哪些行政處罰措施? 38.針對在出入境時拒絕接受體溫測量等檢疫或者抵制衛生監督的行為,行政機關可以對其采取哪些行政處罰措施? 39.針對境外中國籍公民入境后不配合防疫工作的行為,行政機關可以對其采取哪些行政處罰措施? 310.針對境外外國籍公民入境后不配合防疫工作的行為,行政機關可以對其采取哪些行政處罰措施? 311.對于推行電子通行碼的地區,若由于管理不當造成公民信息泄露的,應承擔怎樣的行政責任? 312.復工復產期間居民、企業如何辦理居住證、身份證等證件? 313.在復產復工期間,對于使用、生產、銷售不符合相關醫療衛生標準的醫療器械的行為,行政機關可以采取哪些行政措施? 314.復工復產中企業涉及生產許可、強制性認證等行政審批事項應該如何辦理? 315.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營業執照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等行政許可證到期,不能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辦理更換許可證的應該如何處理? 316.針對已經實現復產復工的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行政機關的要求采取哪些疫情防控措施? 317.針對行政機關受疫情影響無法正常辦公,導致當事人無法在十五日內繳納行政罰款,復產復工后行政機關是否可以按照每日百分之三的標準對當事人加處罰款? 318.復產復工期間,各級行政機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具有可訴性? 3二、關于復工復產期間民事領域常見問題指引 31.新冠肺炎疫情響應降為三級后是否屬于不可抗力? 32.本次疫情的不可抗力期間截止到什么時段? 33.復工復產過程中,一方當事人以新冠肺炎疫情屬于不可抗力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的,如何處理? 34.因疫情防控影響,出租人或承租人是否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35.承租人承租房屋用于居住,因疫情防控導致不能正常居住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減免租金嗎? 36.承租人承租房屋(攤位)用于經營,因疫情防控導致經營受到較大影響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減免租金嗎? 37.房屋轉租中,承租人因疫情防控對次承租人減免租金或延長租期后,是否可向出租人主張權利? 38.疫情發生后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承租人可否以受疫情影響為由要求減免租金、延長租期或解除合同? 39.疫情期間能否因原材料的價格發生變化而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310.買賣合同中,當事人能否以疫情影響為由請求延長產品質量異議期? 311.疫情期間,合同當事人主張金錢債務違約責任是否支持? 312.因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能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應該如何處理? 313.買賣合同中,出賣人能否以因疫情斷貨為由隨意增加合同價款? 314.開發商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為由,請求減免逾期交房違約金的,如何處理? 315.疫情期間企業出借的款項能否提前收回? 316.餐飲、旅游、運輸等服務合同中,當事人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為由,請求解除合同并分擔責任的,如何處理? 317.因被傳染新冠肺炎而請求新冠肺炎傳播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如何處理? 318.有關組織、單位采集、公布涉新冠肺炎人員相關信息的,是否承擔侵權責任? 319.消費者以購買的口罩、防護服或消毒液等防疫用品系假冒偽劣產品為由向經營者主張權利的,如何處理? 3三、關于復工復產期間公司法領域常見問題指引 31.受疫情影響,通知原定的股東(大)會、董事會以及監事會會議取消或延期有什么注意事項? 32.受疫情影響,仍需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以及監事會的,如何操作? 33.管理層人員因疫情無法履職的,如何應對? 34.疫情防控期間,如何進行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的修訂? 35.疫情下的投資并購業務有哪些注意事項? 36.投資并購項目進度受疫情影響的注意事項 37.投資并購類合同履行有哪些注意事項? 38.投資并購類合同解除有哪些注意事項? 39.疫情期間簽訂對賭協議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310.受疫情影響,能否協商變更或者解除對賭協議? 311.股東有權知悉的信息有哪些? 312.疫情下股東如何行使知情權?

313.疫情下股東行使知情權如何具體操作? 314.公司以疫情為由拒絕執行股東會疫情前做出的利潤分配方案,股東應怎么辦? 315.股東延遲出資的,公司應如何應對? 316.公司在疫情期間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應如何處理? 317.疫情下公司經營應注意哪些刑事風險防范? 318.受疫情影響,如何進行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319.以非貨幣財產作為出資的股東,因疫情無法及時進行評估作價時,應如何處理? 320.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財產出資的股東,因疫情的發生無法及時辦理權屬變更手續的,應如何處理? 321.公司自然人股東因感染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病毒去世的,如何處理? 322.認購人與公司簽訂增資協議或者受讓方與公司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已經實際成為公司股東的,因疫情發生導致公司經營業績大幅下滑,增資認購人或者受讓方能否主張變更或解除增資協議? 323.如何判斷增資認購人或者股權受讓方已經成為公司股東? 324.疫情下,公司是否需要承擔社會責任? 325.公司是否可以向不特定的對象募捐資金及物資? 326.對于疫情,企業有何防控責任? 327.對于疫情,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如何體現? 3四、關于復工復產期間金融證券保險領域常見問題指引 31.銀保監會近期出臺支持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的政策有哪些? 32.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政策的主要受惠對象有哪些? 3答:相關政策的具體受惠對象,可以從以下幾個維度把握: 33.對于企業與銀行協商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延期結束后還本付息如何安排?是否會出現延期后集中還本付息? 34.企業申請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具體流程是怎樣的? 35.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政策,是否會引發企業逃廢債問題,導致銀行不良貸款大幅攀升? 36.保險業在支持企業復工復產方面可以發揮哪些作用? 37.下一步監管部門將如何推動支持企業復工復產金融政策的落實? 38.銀保監會、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聯合出臺《關于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通知》主要目的是什么? 39.延期還本付息政策的主要適用對象是哪些? 310.延期還本付息政策的核心內容是什么? 311.延期還本付息政策對于湖北地區有沒有特殊安排? 312.延期還本付息政策的主要操作流程是什么? 313.實施延期還本付息有哪些配套政策? 314.政策實施過程中,銀行應如何做好風險防范? 315.疫情期間,如何保持流動性合理充裕,加大貨幣信貸支持力度? 316.如何合理調度金融資源,保障人民群眾日常金融服務? 317.如何保障金融基礎設施安全,維護金融市場平穩有序運行? 318.對于強化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資金支持的措施有哪些? 319.對于政府推出的臨時延遲還本付息政策,監管部門怎么推動這些好政策盡快落地? 320.除了3000億的專項再貸款政策外,央行還出臺了5000億元再貸款、再貼現政策,引導金融機構以優惠利率資金去支持疫情防控。這兩項政策工具之間有什么異同?5000億元再貸款、再貼現政策現在落地情況怎么樣?分別支持哪些企業?貸款平均利率水平大概是多少? 321.針對國內復工復產情況以及經濟發展,人民銀行在利率調節上會做哪些調整? 322.今年農發行會發放多少扶貧貸款?同時針對疫情影響還有哪些其他的支持脫貧攻堅的措施? 323.陜西財險公司對疫情防控和支持企業復工復產推出什么惠企政策? 324.企業車險因疫情影響未及時辦理怎么辦? 325.陜西省保險業對于復工復產提供什么保障? 326.疫情期間受損出險保險機構如何處理? 327.受疫情影響保費無法及時繳納如何解決? 328.西安市高新區疫情期間保險政策有哪些? 3五、關于復工復產期間財稅法領域常見問題指引 31.“非接觸式”網上辦稅繳費包括哪些事項? 32.如何進入電子稅務局辦理涉稅業務? 33.電子稅務局主要包括哪些辦稅功能? 34.如何查看各稅費種的征期以及申報期的最新變化情況? 35.納稅人申報若有困難,如何申請延期申報? 36.納稅人繳納稅款若有困難,如何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37.納稅人如何申請享受稅收減免優惠? 38.納稅人如何申請不予加收滯納金? 39.新開業納稅人哪些事項可以“非接觸式”辦理? 310.納稅人如何領用發票以及辦理發票相關業務? 311.新開業納稅人是否能夠“非接觸式”領用發票? 312.納稅人如何申請代開發票和作廢代開發票? 313.如何進行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繳稅? 314.如何進行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繳稅? 315.如何進行車輛購置稅申報繳稅? 316.如何辦理網簽三方協議? 317.納稅人如何變更稅務登記信息? 318.納稅人如何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319.納稅人如何申請辦理注銷? 320.需注銷的納稅人如何辦理注銷所屬期應申報稅(費)種的申報及稅款繳納? 321.納稅人如需調整定期定額如何辦理? 322納稅人如何申請退稅? 323.納稅人如需開具涉稅證明如何辦理? 324.稅務代理機構如何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信息和資料? 325.如何通過電子稅務局與稅務機關進行交互? 326.如何通過電子稅務局進行預約辦稅? 327.如何通過電子稅務局獲取稅務機關的各類通知公告? 328.如何通過電子稅務局查看稅務機關發布的線上培訓? 329.如何通過電子稅務局查看涉稅政策及解讀文件? 330.納稅人在電子稅務局中如找不到所需業務功能或不熟悉具體操作,如何處理? 331.如何查看疫情防控期間稅務相關的熱點問題? 332.納稅人如何通過電子稅務局上傳、下載、打印自身的各類電子資料? 333.納稅人不去辦稅服務廳如何查詢所申請的涉稅事項的辦理進度? 334.納稅人不去辦稅服務廳如何查詢發票信息? 335.納稅人如何通過電子稅務局查詢申報明細信息? 336.納稅人如何通過電子稅務局查看稅費繳納情況? 337.我們是新設立的企業,享受這次社保費減免政策么? 338.靈活就業人員能否享受階段性減免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 339.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如果公司所在地區對醫保繳費執行了緩繳政策,還能享受減半征收政策么? 340.社保費減免5個月,是每個月都需要提申請嗎? 341.我們是大型國企,可享受此次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減半征收優惠,即便如此,受疫情影響,財務壓力依然較大,準備按規定申請緩繳。請問緩繳也僅限于企業繳納部分么? 342.企業養老、失業、工傷社保費可以緩繳多久? 343.請問享受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政策,需要申請提交什么材料嗎? 344.在疫情期間,我們出口企業無法提交紙質出口退稅資料,稅務機關怎么審核給我們辦出口退稅? 345.在疫情防控期間,我公司出口業務需要報送的紙質資料暫時沒有報,疫情防控結束后我們應該怎么補報? 346.請問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需要企業提供什么證明材料,以證明受到疫情的較大影響呢? 347.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這種個人所得稅免征需要提供什么資料嗎? 348.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一次性扣除政策,如果企業是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的設備,這個是否能適用一次性扣除政策呢? 349.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怎么理解?向政府哪個部門捐贈都可以嗎? 350.因受疫情影響遭受重大損失或發生嚴重虧損,納稅人確有困難的企業,對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什么減免政策?怎么申請? 3六、關于復工復產期間建設工程與房地產領域常見問題指引 31.建筑施工企業應何時全面復工? 32.建筑工地恢復施工后在疫情防控上有什么要求? 33.全面復工后,施工企業因疫情防控不到位有哪些法律風險? 34.建筑施工企業應采取哪些措施降低疫情防控不利的法律風險? 35、建筑施工企業復工可以申請哪些補助? 36.因疫情影響,建設工程工期以及工程計價與調整方面有哪些政策性依據? 37.因疫情影響,固定價合同能否調整合同價款? 38.工程復工后,對于延誤的工期,承包人是否需要趕工? 39.工程復工后,發包人要求趕工,趕工費用如何承擔? 310.疫情發生后,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建筑施工企業如何降低工程價款的風險? 311.疫情防控期間新開工的工程項目,建筑施工企業是否可以暫不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312.疫情防控期間,建筑施工企業擬申報各項資質怎么辦? 313.疫情防控期間,建筑施工企業安全許可證及安全證書等到期了怎么辦? 314.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以疫情影響為由緩繳或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嗎? 315.疫情防控期間,針對新出讓土地,房地產開發企業能否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 316.尚未開、竣工的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能否以疫情影響為由延長開竣工時間? 317.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以疫情為由緩繳配套費及物業保修金嗎? 318.建設單位可以以疫情為由暫緩繳納勞保費用嗎? 319、房地產開發企業復工后資金困難影響金融還款怎么辦? 320.房地產開發企業復工后如何辦理招投標及招投標備案? 321.房地產開發企業復工后,在疫情防控期間如何辦理五證? 322.房地產開發企業復工后,在疫情防控期間如何開展銷售、簽約及網簽備案工作? 323.房地產開發企業復工后,如何與業主辦理交房手續? 324.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建筑施工企業采購設備,因新冠疫情增加的運輸費、人工費、保管費應該由供貨單位承擔,還是由采購單位承擔? 325.設計單位以新冠疫情為由遲延交付圖紙,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否追究其違約責任? 326、對參與疫情防控工作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有無補助政策? 3七、關于復工復產期間勞動與社會保障領域常見問題指引 31.已具備復工條件的企業,對不愿復工的職工,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32.職工被隔離期間,以及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后,因病需要繼續治療的,用人單位如何發放工資? 33.企業職工因履行正常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此死亡的,是否屬于工傷? 34.因疫情影響用人單位延遲發放工資的,是否屬于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 35.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如何合法有效低用工成本? 36.疫情防控期間,企業該如何開展集體協商? 37.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可否延期支付職工工資? 38.受疫情影響,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且符合條件的參保企業,可享受哪些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 39.疫情防控期間,企業集體合同到期后無法及時重新簽訂的,可否順延? 310.企業是否有權要求返崗員工披露感染、疑似新冠肺炎相關情況,以及假期所在地、接觸人員、返崗路線等與疫情防控有關的個人信息? 311.用人單位能否與疑似感染新冠肺炎或密切接觸者且拒絕配合檢查檢疫、治療的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312.對春節期間(截至2020年2月9日)開工生產、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資的企業,新吸納人員就業且簽訂勞動合同(或就業協議)的,是否享受就業補貼,補貼標準是什么? 313.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實行特殊工時的批復時效到期,可否順延? 314.用人單位已向應聘人員發放錄用通知書,可以疫情防控為由取消錄用嗎? 315、用人單位能否以曾患有新冠肺炎或者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為由,拒絕錄用求職者? 316.員工在2020年春節前提出離職申請,現因疫情導致離職手續無法辦理的,離職是否有效力? 317.員工年休假與國務院延長的2020年春節假期重疊,如何處理? 318.對于已復工企業,若員工因私事,如需照顧小孩等情形未來公司上班,申請事假的,用人單位如何處理? 319.如何理解我省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中的“減”“免”“緩”三項政策? 320.我省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這種的減免政策與緩繳政策能否重復享受? 321.對于已經繳納了2020年2月份的三項社會保險費的企業,能否申請退還? 322.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是否影響個人的社會保險權益? 323.陜西省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具體范圍是什么? 324.哪些單位和人員不在陜西省階段性減免三項社會保險(養老、失業、工傷)范圍內? 325.申請小微企業穩崗返還的條件、標準及計算方法是什么? 326.復工后,員工上班期間出現發熱、呼吸道癥狀時,企業應當如何處理? 327.復工后,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因疫情原因導致經營困難進行裁員? 3八、關于復工復產期間涉外領域常見問題指引 31.WHO宣布將本次新冠疫情列為PANDEMIC,境外來陜返陜人員是否需要隔離? 32.疫情期間入境時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會有什么后果? 33.WHO宣布將本次新冠疫情列為PANDEMIC,我國境外來陜返陜人員隔離費用應由誰承擔? 34.本次新冠疫情列為PANDEMIC,WHO對疫情防控提出了哪些建議? 35.為防止輸入型病例,我國為防范新冠疫情采取了哪些出入境管制措施? 36.船舶在航行過程中發現新冠肺炎疫情,船東選擇繞航,費用如何承擔? 37.涉外企業受新冠疫情影響引發的案件如何查明外國法律? 3問題8.受新冠疫情影響,涉外企業適用訴訟時效中止和仲裁時效如何處理? 39.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如何正確使用不可抗力規則應對新冠疫情影響? 310.目前企業可向貿促會申請的與疫情相關的證明有哪些? 311:企業向貿促會申請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312.承包商在FIDIC合同條件下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的救濟措施 313.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導致PPP項目停工的處理措施有哪些? 314.涉外企業向境外合作方出具貿促會的不可抗力證明是否就能獲得免責? 315.涉外企業在境外投資過程中,如投資對象所在國因新冠疫情對中國企業實行貿易管制導致的違約風險如何應對? 316.國際貨物買賣中,因政府限制產品出口,導致賣方不能交付貨物,賣方能否免除責任? 317.受新冠疫情影響,涉外企業的暫時進出境貨物無法復運出境該如何應對? 318.出口退稅業務還沒有申報,疫情期間申報出口退稅必須去大廳提交紙質資料嗎? 319.疫情期間,出口企業無法提交紙質出口退稅資料,稅務機關如何審核辦理? 320.企業尚未復工,需要評估出口退稅業務,該如何處理? 321.疫情期間,出口企業如果有的業務需要實地核查,為避免接觸和人流聚集,是否可以推遲實地核查? 322.出口企業需要開出口轉內銷證明,必須去辦稅服務廳辦理嗎? 323.出口業務需要報送的紙質資料因疫情防控暫未上報,疫情防控結束后應該如何補報? 324.按照稅總函〔2020〕28號文件的規定,疫情期間的出口退稅業務應當實地核查,但沒有實地核查的,疫情結束后企業應如何處理? 325.疫情防控期間,中央財政安排資金對中外航空運輸企業予以支持,支持標準如何確定? 326.疫情防控期間,中央財政安排資金對中外航空運輸企業予以支持,具體申報審核程序有哪些,應注意哪些事項? 327.對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出臺了哪些免稅政策,如何申請? 328.對免稅進口物資,已征收的應免稅款如何處理,如何申請? 329.對免稅進口物資,如何快速辦理通關? 330.在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貸款給予財政貼息方面出臺了哪些政策,使用貸款資金有哪些要求? 331.在優化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融資擔保服務方面出臺了哪些政策,如何申請? 332.國家對外貿企業應對新冠疫情減少自身損失方面有哪些政策幫扶? 333.疫情期間,企業如何發揮開發性金融作用支持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發展戰略? 334.疫情期間,海關查驗貨物時收發貨人是否必須到場? 335.疫情期間,外匯業務如何辦理? 336.受新冠疫情影響,涉外企業出運和收匯被迫推遲,買方取消訂單、拒收拒付如何應對? 337.陜西省行政主體如何幫助外資企業疫情期間復工復產? 338.財政部和國家發改委在疫情期間對醫療器材和航空產業有哪些扶持? 339.涉外企業人員近期如因業務需要出國,要注意哪些問題? 3九、關于復工復產期間環境與資源保護領域常見問題指引 31.政府對新冠肺炎疫情醫療廢物處置的監管職責和監管內容有哪些? 32.醫療污水處置的法律依據、技術標準和規范有哪些? 33.醫療機構處理醫療污水是否需要信息公開? 34.對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污水是否有特別的規定和要求? 35.當前疫情下,對于城鎮污水處理有什么特別要求? 36.如何正確解讀《醫療機構廢棄物綜合治理工作方案》? 37.什么是生態環境應急監測? 38.生態環境部門對于此次疫情,出臺了應急監測方面的什么措施和方案? 39.上述“通知”和“方案”對應急監測提出了什么具體要求? 310.對于野生動物的獵捕和買賣等,法律法規有什么禁止性規定? 311.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需承擔什么責任? 312.關于“新冠病毒”的源頭,普遍指向野生動物的交易和食用,國家對于疫情防控下野生動物的保護是否出臺了新的措施? 3十、關于復工復產期間破產重組領域常見問題指引 31.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國家各級政府出臺相關的規定和政策是否適用于破產企業? 32.各級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間,對破產企業給予哪些支持和幫助? 33.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資不抵債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能否提出破產清算?誰可以提出? 34.因疫情影響而瀕臨破產的企業如何通過重整予以挽救?誰可以提出重整申請? 35.預重整制度在危困企業復工復產中的應用 36.如何利用破產和解制度幫扶擬復工復產的危困中小微企業? 37.管理人應關注的權利行使期限有哪些? 38.破產企業能否復工復產?需要履行什么批準程序? 39.防控疫情狀態下管理人如何妥善分類管理債務人財產? 310.管理人如何為債務人爭取政府政策優惠? 311.繼續營業的破產企業防疫責任主體是誰? 312.管理人如何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313.管理人如何開展防疫工作? 314.疫情防控期間如何召開債權人會議? 315.管理人如何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的債權申報工作? 316.債權審查結果如何通知申報債權人?債權人如何提出異議?對異議復核結果不服的,起訴期限能否延長? 317.管理人如何開展接管工作? 318.疫情防控期間如何開展破產財產變價工作?有哪些可以采用的變價方式? 319.破產企業增加的疫情防控費用如何列支? 320.重整企業在恢復經營期間因疫情發生的合同履行延誤是否可以作為不可抗力免除責任? 321.因疫情導致的重整計劃執行期內無法完成重整計劃規定事項的,該如何處理? 322.房企重整中,施工單位依據疫情提出增加工程造價費用、延長工期該如何處理? 323.重整房企還能否采用傳統方式開展銷售活動? 324.房企重整后,按揭貸款購房類自然人債權人不能如期歸還銀行貸款,是否會影響其在重整計劃所安排的以交付房屋方式獲得清償的執行? 325.管理人如何降低履職風險? 3十一、關于復工復產期間知識產權領域常見問題指引 31.疫情防控期間如何辦理商標申請業務? 32.疫情防控期間,如何辦理專利申請以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業務? 33.疫情防控期間對如何進行知識產權維權? 34.因疫情影響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侵權訴訟,訴訟時效是否中止? 35.疫情期間可能涉嫌知識產權犯罪的行為都有哪些? 36.疫情期間如何大力支持企業復工復產? 37.如何最大程度的便民利企,優化知識產權服務? 38.如何應對受疫情影響下的創新推進知識產權投融資服務? 39.疫情期間,如何做好知識產權質押便利化服務? 310.疫情期間,如何加速疫情防控相關知識產權轉化? 311.關于加快實施知識產權運用相關項目的政策措施 3十二、關于復工復產期間文物保護領域常見問題指引 31.文博單位/景區復工開放應注意哪些的法律問題? 32.國家文物局對有序推動恢復考古、文物保護工程項目復工的工作安排和要求? 33.考古、文物保護工程項目復工后,如何規范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34.疫情防控期間,對于考古、文物保護工程項目安全生產工作的具體要求? 35.對于考古、文物保護工程項目復工單位防疫責任主體的具體要求? 36.疫情防控期間,涉及考古、文物項目的審批手續辦理? 37.項目現場發生異常情況的處置要求? 38.一般情況下哪些情形會導致工程工期延誤? 39.本次新冠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承包人可否以此向發包方主張工期順延? 310.不可抗力導致工期延誤有哪些法律后果? 311.因新冠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導致工期延誤,承包人應如何合理合法順延工期? 312.若承包人未辦理工期順延簽證,其是否會承擔工期延誤的責任? 313.工程順延的天數應如何確定? 314.發包人是否應當承擔因疫情影響而產生的趕工費用? 315.若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然后恰逢此次疫情,責任應如何承擔? 316.新冠肺炎疫情對博物館網上數字化有什么影響? 317.數字化博物館中哪些作品具有著作權? 318.博物館如何加強數字化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 319.博物館數字化藏品著作權侵權應當如何保護? 320.文博單位/景區內商戶的場地租賃合同租金減免的法律依據? 321.文博單位/景區預約合同的含義? 322.因疫情防控封閉文博單位/景區屬于不可抗力嗎? 323.針對景區封閉預約合同履行問題處理方案? 324.陜西省疫情防控期間對文博單位/景區復工復產有哪些稅收減免政策? 325.各企業在申報減免水利建設基金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時,是否需要進行行業備案? 326.疫情防控期間水利建設和殘疾人就業保障,兩項基金如何申請減免? 327.陜西省有哪些優化稅費繳納服務的措施? 328.陜西省文博單位的公益捐助如何直接抵扣? 329.陜西省如何進一步減輕文博單位稅費負擔? 330.陜西省如何加大對文化產業的扶持力度? 331.陜西省如何幫助文化產業轉型升級,渡過難關? 332.陜西省怎樣為文化企業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333.陜西省如何確保各項優惠政策落地生效? 334.如何加大對文博單位的信貸支持力度? 335.西安市曲江新區實施哪些財政政策支持文旅企業發展? 336.西安市曲江新區實施哪些宏觀文化金融政策,促進文旅經濟快速復蘇? 337.西安市曲江新區實施哪些具體的金融政策,支持文旅經濟發展? 338.國家針對新冠肺炎疫情出臺了哪些社會保險減免政策? 339.陜西省針對新冠肺炎疫情出臺了哪些“援企穩崗”政策? 340.西安市在疫情防控期間出臺了哪些“援企穩崗”政策? 341.陜西省退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比例是多少? 342.陜西省室外開放式A級旅游景區復工復產時,針對工作人員的復工復產培訓內容和防護措施分別有哪些? 343.旅行社在復工復產期間如何強化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344.文博單位中的事業單位在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期間,怎樣做好公開招聘高校畢業生的有關工作? 345.事業編制的文博單位復工復產后,工資待遇如何調整?工資如何發放? 346.單位能否單方降低事業單位中聘任制工作人員的薪酬? 347.單位能否單方面讓員工直接休假,工資不發或少發工資? 348.文博單位復工復產期間,是否可以單方調整職工的上下班時間? 349.疫情防控期間,文博單位實行特殊工時的批復時效到期,可否順延? 350.集體合同到期后因新冠肺炎疫情無法及時續訂,可否順延? 351.疫情防控期間,文博單位該如何開展集體協商? 352.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可否與職工訂立電子勞動合同? 353.對不愿復工的職工,可否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 354.職工被隔離期間,以及醫學觀察期滿、隔離期滿后,因病需要繼續治療的,單位如何發放工資? 355.文博單位中的企業單位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如何發放? 356.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可否延期支付職工工資? 3十三、關于復工復產期間電子商務領域常見問題指引 31.疫情期間,是否還需要執行“七天無理由退貨”? 32.疫情期間開展廣告宣傳過程中需要注意哪些? 33.電商平臺對于平臺內經營者需要采取哪些特殊管理措施? 34.“通知-刪除”規則在適用過程中是否有不同之處? 35.因疫情原因,用戶協議和交易規則是否需要做相應修改? 36.疫情期間,社交電商的分銷模式需要做哪些變化? 37.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自營(如天貓、京東自營)、平臺內經營者(如淘寶個體店鋪)哄抬物價、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本篇僅指口罩、消毒液等商品)的法律責任? 38.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打擊平臺內哄抬物價、假冒偽劣商品的法律責任? 39.電子商務經營者委托或聘請“網紅主播”從事商品推銷的網絡直播或拍攝短視頻(又稱“直播帶貨”)的法律責任? 310.跨境電商平臺根據疫情發布的政策對于平臺商家及買方是否具有約束力? 311.跨境電商平臺對于平臺商家哄抬物價的行為是否有監管義務? 312.跨境電商賣家根據跨境電商平臺政策中為解決備貨困難而適當提高價格而降低銷量、避免斷貨的應對措施是否會被認定為哄抬物價? 313.跨境電商平臺對于平臺商家生產銷售不合格防疫物資及食品是否有監管義務? 314.疫情下因跨境電商產生的糾紛管轄機構如何確定? 315.疫情下跨境電商平臺與入駐商家的結算方式能否發生變更? 316.對于跨境電商,在涉及疫情期間的法律事項有什么不同? 317.線下配送工作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用工法律責任? 318.“不接觸配送”法律上的性質是什么? 319.“不接觸配送”服務模式下網絡購物合同成立要件? 320.“不接觸配送”服務模式下承擔交付時限義務與運輸風險的主體是哪一方? 321.電子商務經營者就交付時限的條款應如何約定? 322.“不接觸配送”服務模式下交付完成的標準是否應獲得消費者的同意? 323.“不接觸配送”服務模式下確認用戶同意該交付完成標準的方式有哪些? 324.“共享員工”用工模式下企業法律風險有哪些? 325.“共享員工”用工模式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 326.疫情期間商品在運輸過程中被征用,應當如何處理? 327.因疫情導致貨物被政府征收征用是否有權提出異議? 328.疫情期間,消費者因電商購物權益受到侵害有哪些特殊保護措施? 329.假定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屬于不可抗力的情況下,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商品供應法律風險? 330.對于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如何判斷新冠病毒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 3十四、關于復工復產期間刑事領域常見問題指引 31.企業員工明知自己是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或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是否構成犯罪? 32.若企業明知擅自提前復工行為有可能導致新型冠狀病毒傳播、造成員工及他人交叉感染的后果,仍擅自復工,放任危險結果的發生,是否涉嫌犯罪?企業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存在什么法律風險? 33.在疫情防控過程中,以暴力、威脅方法拒絕配合物業保安等其他防疫工作人員參與疫情防控的行為,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34.為防控疫情擅自封路、聚眾封路的,是否構成犯罪? 35.企業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等傳染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的行為,會構成犯罪嗎? 36.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是否構成犯罪? 37.企業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是否構成犯罪? 38.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假借援助疫情地區之名募集捐款;在微信、微博等平臺以出售口罩為名進行網絡詐騙;假冒政府部門等機構名義,推廣所謂防疫新藥品,騙取購買款項的,是否構成犯罪? 39.在疫情防控期間,企業違反國家規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是否按照犯罪處理? 310.企業為了獲取更高的經濟利益,非法生產、銷售具有一定知名度,且未經他人授權生產、銷售注冊商標的商品,此行為是否能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311.在疫情防控期間,企業故意編造或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會構成犯罪嗎? 312.企業可能因不了解防疫期間用工和工資政策,發生不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有什么法律風險? 3十五、關于復工復產期間仲裁與公證領域常見問題指引 31.西安市針對企業復工復產矛盾糾紛中經營困難的小微企業采取民商事仲裁途徑的是否有相關政策優待? 32.全國大部分企業已經復工復產,仲裁委員會是否已經開始正常工作? 33.雖然大部分企業已經復工復產,但申請人或被申請人及代理人仍因新冠狀疫情無法(被隔離/區域管制等客觀情形)參與開庭,是否可以申請仲裁委延期審理? 34.仲裁員因新冠狀疫情無法履行職責的,應當怎么辦? 35.當事人因新冠狀疫情不能在法定六個月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如何處理? 36.公證處為抗擊疫情開通了哪些綠色優先通道? 37.疫情期間公證法律服務如何解決不動產抵押登記的事宜? 38.疫情期間企業面臨生產停滯無法按約向客戶交貨,能否辦理不可抗力公證? 39.疫情期間的公證費用是否有所變化? 3十六、附件 3一、關于復工復產期間行政法與政府(企業)顧問領域常見問題指引1.針對復產復工期間編造、傳播虛假疫情信息者,行政機關可以采取哪些行政處罰措施?答:公安機關可以對編造、傳播虛假疫情信息的人員采取罰款、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措施。2.針對復產復工期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在公共場所不佩戴口罩的行為,行政機關可以采取哪些行政處罰措施?答:相關政府部門可以其擾亂公共秩序為由對其進行警告、罰款或行政拘留。3.在復產復工期間,藥店、商場、超市等提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未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導致疫情傳播的行為,行政機關可以對其采取哪些行政措施?答:公安機關有權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對相關人員采取行政拘留措施。4.針對復產復工期間拒不配合政府設置的疫情防控檢查點和地鐵站、車站等公共場所實施體溫檢測、人員核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行為,行政機關可以對其采取哪些行政處罰措施?答:公安機關有權對其罰款或行政拘留。5.針對已經復產復工的企業未按照行政機關疫情防控的要求采取相應的疫情防控措施,行政機關可以對其采取哪些行政處罰措施?答:行政機關可以對其進行警告或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以對企業的負責人進行行政拘留。6.外省、市復工人員在復工時應提交哪些證明材料?答:原則上不得限制返崗務工人員出行,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要求外省、市復工人員提交身體健康證明、近14天居住或活動軌跡信息等必要證明材料,也可推行一碼通等電子通信碼進行相關信息采集。7.針對故意隱瞞從境外回國的事實,刻意躲避登記檢查的行為,行政機關可以對其采取哪些行政處罰措施?答:行政機關可以對其進行警告和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以對其實施行政拘留。8.針對在出入境時拒絕接受體溫測量等檢疫或者抵制衛生監督的行為,行政機關可以對其采取哪些行政處罰措施?答:衛生檢疫機關可以對其進行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9.針對境外中國籍公民入境后不配合防疫工作的行為,行政機關可以對其采取哪些行政處罰措施?答:在抗擊疫情期間,對于有關個人或者單位拒不執行相關防控措施的行為,行政機關可對其進行罰款或行政拘留。10.針對境外外國籍公民入境后不配合防疫工作的行為,行政機關可以對其采取哪些行政處罰措施?答:對于外國籍公民入境后不配合防疫工作的行為,公安機關可視情況注銷其簽證、外國人停留、居留等證件,限期離境。11.對于推行電子通行碼的地區,若由于管理不當造成公民信息泄露的,應承擔怎樣的行政責任?答:個人造成公民信息泄露的,對于情節輕微的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單位造成公民信息泄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12.復工復產期間居民、企業如何辦理居住證、身份證等證件?答:各地公安機關應為居民優先辦理身份證、居住證。對于跨省辦理的,經居民書面承諾可免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經工作人員核實辦證人員身份后即可辦理。13.在復產復工期間,對于使用、生產、銷售不符合相關醫療衛生標準的醫療器械的行為,行政機關可以采取哪些行政措施?答: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其進行罰款、沒收違法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的醫療器械;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14.復工復產中企業涉及生產許可、強制性認證等行政審批事項應該如何辦理?答:對具備生產條件、暫不能提交相應材料的復工復產企業實行告知承諾制度。告知承諾制度是指企業只要承諾在相應時限內補交相關材料,就可以當場辦理審批,從而有效避免企業復工復產卡在準入環節。15.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營業執照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等行政許可證到期,不能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辦理更換許可證的應該如何處理?答:可以延期辦理,對于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等特殊行業的證件有效期可順延到當地疫情解除。16.針對已經實現復產復工的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行政機關的要求采取哪些疫情防控措施?答:已經實現復產復工的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行政機關要求,采取做好員工健康管理、加強進出人員登記管理、保持工作場所通風換氣、做好工作和生活場所清潔消毒、加強員工集體用餐管理和規范垃圾收集處理等措施。17.針對行政機關受疫情影響無法正常辦公,導致當事人無法在十五日內繳納行政罰款,復產復工后行政機關是否可以按照每日百分之三的標準對當事人加處罰款?答:行政機關不可對當事人加處罰款。當事人繳納罰款一般需要攜帶行政機關開具的單據才能向銀行繳納罰款,因行政機關無法正常辦公,進而無法開具繳納罰款的單據導致當事人無法及時繳納罰款的,行政機關不應對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行為加處罰款。18.復產復工期間,各級行政機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具有可訴性?答:如各級行政機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是針對單位或個人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且此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單位或個人的合法權益,有關單位或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二、關于復工復產期間民事領域常見問題指引1.新冠肺炎疫情響應降為三級后是否屬于不可抗力?答: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180條2款和《合同法》第117條2款規定,新冠肺炎疫情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屬于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而且,全國人大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戚鐵偉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屬于不可抗力,這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新冠肺炎疫情的權威結論。至于新冠疫情響應是否降級,均不影響對不可抗力的定性,所以同樣屬于不可抗力。2.本次疫情的不可抗力期間截止到什么時段?答:國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采取分級應急響應機制。對于新冠肺炎疫情,一般情況下根據當事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省級人民政府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的時間來作為不可抗力的起算點。隨著疫情防控應急級別調低,對企業復工復產、交通運輸等方面管制政策逐步取消,根據具體案件中疫情防控對合同履行或行使權利的實際影響,來合理確定不可抗力終止時間。3.復工復產過程中,一方當事人以新冠肺炎疫情屬于不可抗力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的,如何處理?答:我國《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因此,當一方當事人以新冠肺炎疫情屬于不可抗力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綜合考量合同性質、合同實際履行情況、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疫情與應履行合同義務的因果關系、疫情對實現合同目的影響程度等因素綜合認定。通常情況下,按照以下情形處理:(1)疫情對合同履行沒有影響的,應當繼續履行合同,一方當事人以疫情屬于不可抗力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不予支持。(2)疫情對合同的履行影響不大或者有一定影響的,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合同義務履行情況、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疫情與應履行合同義務之間的因果關系、疫情對實現合同目的影響程度等因素,綜合確定對合同履行造成的損失大小。對于沒有影響合同目的實現,卻造成了一定損失的,一方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應不予支持,但可以部分免除合同義務人的民事責任。(3)疫情對合同履行造成了嚴重影響,如繼續履行合同明顯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應當解除合同,雙方互不承擔民事責任。(4)疫情期間,國家或者政府部門為防控疫情而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一方當事人請求依法解除合同的,應當予以支持,且不承擔民事責任。(5)疫情期間,對合同的履行影響不大,但一方當事人請求依法變更合同義務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應當根據公平原則,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作出適當變更。4.因疫情防控影響,出租人或承租人是否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答:一般應以維護合同關系穩定、鼓勵合同繼續履行為原則,對受疫情防控影響但符合繼續履行條件的,不予支持解除合同的請求,但是在疫情防控發生前已經符合合同解除條件的,應予支持。

5.承租人承租房屋用于居住,因疫情防控導致不能正常居住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減免租金嗎?答:應鼓勵租賃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根據公平原則視具體情況,由出租人適當減免租金或適當延長租期,合理分擔因疫情防控導致的不利后果。6.承租人承租房屋(攤位)用于經營,因疫情防控導致經營受到較大影響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減免租金嗎?答:對政府明令暫停營業的行業、企業,承租人主張減輕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責任的,應當依法按照《民法總則》第180條和《合同法》第117條、第118條的規定妥善處理。對政府未明令暫停營業的行業、企業,承租人應按租賃合同繼續履行,但承租人能證明其經營因疫情防控受到較大影響的,承租人可以根據公平原則要求出租人適當減免租金、延長租期,合理分擔因疫情防控導致的不利后果。7.房屋轉租中,承租人因疫情防控對次承租人減免租金或延長租期后,是否可向出租人主張權利?答:因疫情防控導致的損失應由出租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根據公平原則,通過減免租金、延長租期等形式合理分擔。其中,對以轉租為經營業務的承租人,其與出租人之間損失分擔,還應結合雙方租賃合同中對租賃期限、租金數額、支付方式等約定合理確定。8.疫情發生后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承租人可否以受疫情影響為由要求減免租金、延長租期或解除合同?答:雙方在房屋租賃合同訂立時對疫情防控情形已經明知或應知,合同訂立后再以受疫情防控影響為由要求減免租金、延長租期或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9.疫情期間能否因原材料的價格發生變化而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答:疫情發生后,當事人在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因疫情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時,必須嚴格、慎重。如疫情原因致原材料、人工、物流等生產成本大幅上漲,締約基礎條件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將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可以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但應由一方當事人承擔的商業風險,不得以疫情為由轉嫁給對方。當事人起訴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經審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個案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審核程序。10.買賣合同中,當事人能否以疫情影響為由請求延長產品質量異議期?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買受人應當在合同約定檢驗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未約定檢驗期間的應在合理期間內提出。疫情影響,買受人無法查驗標的物的,要求質量異議期順延至疫情影響因素消除后的合理期間,應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及時檢驗,主張受疫情影響而順延外觀瑕疵的質量異議期的,不予支持。11.疫情期間,合同當事人主張金錢債務違約責任是否支持?當事人未履行金錢給付債務的,一般不得主張不可抗力而免責。債務人主張因疫情免除遲延付款的利息及其他經濟損失賠償責任的,原則上不予支持。對于中小微企業確因疫情造成資金短缺而遲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積極引導當事人協商解決,適當推遲金錢債務履行期限。協調不成的,考慮中小微企業現實生存困難,酌情裁量其應承擔的違約責任。12.因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能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應該如何處理?答:應根據以下不同的情形作出不同的處理:第一、如果一方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義務,則應在疫情發生后及時通知對方,以便讓對方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避免損失發生或者擴大;第二、若因疫情導致一方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則應及時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自向對方收到通知后解除。當然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還可以變更合同的義務。13.買賣合同中,出賣人能否以因疫情斷貨為由隨意增加合同價款?就口罩、防護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緊缺物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能夠履行,但主張因疫情影響增加合同價款的,一般不予支持。對大幅提高價格,銷售防疫緊缺物資所引發的合同糾紛,經審查認為出賣人哄抬物價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駁回起訴,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涉案合同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認定價格條款無效14.開發商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為由,請求減免逾期交房違約金的,如何處理?答:開發商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為由,請求減免逾期交房違約金的,原則上應予支持,但減免逾期交房違約金的期間應當以開發商提供的因疫情順延的工期、延期辦理竣工驗收等手續的證據綜合認定。15.疫情期間企業出借的款項能否提前收回?答:實踐中,某些小微企業為擴大資金收入來源,進行企業間資金拆借的情形較為常見。受疫情影響,出借方可能以自身經濟緊張或者經營困難為由,要求提前收回借款,對于出借企業的該項主張通常不予支持。因為企業經營困難與否對其利息收益沒有影響,且是否提前收回借款與是否發生疫情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16.餐飲、旅游、運輸等服務合同中,當事人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為由,請求解除合同并分擔責任的,如何處理?答:為了避免新冠肺炎疫情的傳播和擴散,對餐飲、旅游、運輸等服務合同的解除條件可適當予以放寬。在疫情暴發后,當事人請求解除餐飲、旅游、運輸等服務合同的,原則上應當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對于餐飲、旅游、運輸等服務合同的提供方所遭受的損失,包括為履行合同進行準備工作所發生的費用等,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合理進行分擔。17.因被傳染新冠肺炎而請求新冠肺炎傳播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如何處理?答:因被傳染新冠肺炎而請求新冠肺炎傳播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原則上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新冠肺炎傳播者故意破壞他人防護裝備、故意在公共區域以吐口水等方式傳播新冠病毒或者新冠肺炎病毒確診患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觸者未依照政府相關部門防控要求履行防控義務造成他人感染的除外。18.有關組織、單位采集、公布涉新冠肺炎人員相關信息的,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答:街道、社區、居民小區等基層組織、醫療衛生機構、新聞宣傳單位等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依法采集、公布新冠肺炎病毒患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觸者等涉新冠肺炎人員的個人信息,系基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之目的而進行的合法行為,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觸者等涉新冠肺炎人員提起隱私權、名譽權等訴訟,請求承擔侵權責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相關組織、單位、個人以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為名通過網絡、報刊等公眾媒體散布他人不實信息的除外。19.消費者以購買的口罩、防護服或消毒液等防疫用品系假冒偽劣產品為由向經營者主張權利的,如何處理?答:疫情防控或者復工復產期間,經營者明知口罩、防護服或消毒液等防疫用品系假冒偽劣產品而向消費者銷售的,應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根據不同情節進行賠償。三、關于復工復產期間公司法領域常見問題指引1.受疫情影響,通知原定的股東(大)會、董事會以及監事會會議取消或延期有什么注意事項?答:(1)通知內容:管理層會議的召集人應當向參會人員及時發出延期或取消會議的通知,并在通知中載明:作出延期或取消會議的主體,如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召集,也應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決定延期或取消;延期或取消的理由,如“鑒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現狀,為減少人員流動、聚集,阻斷疫情傳播,公司決定取消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延期后的會議時間、地點、參會人員名單及會議聯絡人;延期后的會議提案及相關文件,應在通知內備注提案是否有變更,以及變更后的具體提案內容;若公司章程對管理層會議延期或取消有特別規定的,可以進行引用。(2)通知程序:延期或取消管理層會議,應當先由該會議的召集人作出決定,再通過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對參會人進行通知送達,大部分公司以書面送達為主,建議用EMS方式,而上市企業一般以公告送達為主。假使參會人員能提供自身接收數據電文的真實賬號,如電子郵箱或微信等通信賬號,則也可作為會議通知的送達方式之一,但可以在數據電文送達通知后,再通過電話或者其他方式進行二次確認,以保證參會人員收到并知曉通知,并將二次確認的記錄留存。(3)通知時間:送達會議延期的通知應按照《公司章程》提前發出。若公司章程對于提前通知時間節點未規定的,則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于股東(大)會提前通知的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第102條規定:“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4)上市公司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十九條規定:“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后,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不得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2個工作日公告并說明原因。”上市企業發出延期或取消股東大會通知的公告時間是有期限的,應至少提前于原定召開日2個工作日進行公告。2.受疫情影響,仍需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以及監事會的,如何操作?答:(1)進行書面決議受疫情影響,公司管理層無法出席股東會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管理層會議,而由管理層人員在文件上簽章直接作出決議。但是由于采取書面決議的方式管理層人員無法就會議提案進行深入溝通和協商,不適宜用在復雜或者重要的提案表決上。此外,如果管理層人員由于疫情隔離或者患病導致無法在決議文件上簽字,則該書面決議仍然是瑕疵決議。(2)采用視頻或語音等方式召開遠程會議疫情防控期間,對于個別復雜、重要或緊急的事項,需要公司管理層會議盡快作出決議,無法延期或取消原定會議,或者需要召開臨時會議,且通過簡單的書面表決無法達到深入溝通和協商效果的,此時如果《公司章程》未做禁止規定的,建議管理層采用視頻或語音的方式召開遠程會議,并作出相應決議。采用視頻或語音的方式召開遠程會議時,注意需由召集人對參會人員進行身份核實。召集人可要求參會人員在視頻中出示身份證原件,或者在語音中核實身份信息,并保管身份核實的視頻或語音記錄,以備查驗。假設參會人員委托他人參會,如股東是法人,委托自然人參加股東會會議,則應當在會前向召集人告知委托他人參會事項,并送達委托文件原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等,召集人應當保管前述材料,以備查驗。遠程會議中,參會人可以對提案口頭表決,主持人進行統計,公布表決結果,根據公司章程確認該表決是否成為有效決議,成為有效決議的由管理層后續落實,會議全程的錄音或錄像成為會議記錄及決議的載體。會后將會議記錄及決議文件通過書面形式,由參會人員進行補簽。該形式基本可以滿足絕大部分會議決議的要求,特別是針對導致公司需要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決議,如股東會表決通過,形成更換董事人選的決議等。3.管理層人員因疫情無法履職的,如何應對?答:如果管理層人員由于受到疫情影響患病或者被強制隔離,無法通過現場辦公或者網絡視頻等方式履行職責,無法行使相應職權,但公司運作仍需繼續,無法推遲或延后,或者推遲延后會給公司帶來巨大損失。此種情況下,要對應其不同身份進行應對:(1)公司董事長因疫情無法履職的應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董事長不能召集和主持董事會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職或者不履職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會、執行董事在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公司權益受損之訴的,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疫情導致上述人員均無法履職的,公司可以依章程啟動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會議,通過決議調整相關董事長、副董事長或執行董事人選,以保障公司能正常決策和運營。(2)公司董事不能履職的應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在股份有限公司里,因患病或隔離無法履行自身職責的董事,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不能出席董事會能否委托他人,可以委托何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均未有明確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公司治理的態度為公司章程自治為主,強制性規范為輔。因此,董事委托非董事出席董事會是可行的,這也正是法無禁止即自由的一種體現。但如果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對此有規定,董事還應該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處理。如果公司在章程中無相關的制度設置,或者雖有相關的設置但是被授權人無明確授權范圍,非董事受托人所作出的決策不僅須得到委托人董事事前的書面委托,還需要事后得到委托人的書面認可,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有限公司的董事可以參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并在委托書中載明授權范圍。(3)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履職的應對對于無法履行自身職責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如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等可以依據章程由董事會/執行董事臨時指定人員,或者臨時聘任人員代行職責。4.疫情防控期間,如何進行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的修訂?答:疫情防控期間,受隔離措施影響,公司可出臺疫情期間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特別議事規則,調整特別時期的會議召集、參加和表決方式。(1)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多數公司章程僅對股東(大)會的召集、主持以及表決等作出規定,未對股東(大)會的議事和表決方式作出規定。在疫情期間,公司可針對特殊時期股東(大)會召開形式、表決方式、最低參會人數、表決比例等制定《特殊時期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該議事規則原則上需經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后實施。(2)董事會議事規則的修訂疫情期間董事會的特別議事規則由董事會制定和修改。除了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董事會議事規則可根據公司董事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調整,由半數以上董事同意后可以實施。(3)監事會議事規則的修訂疫情期間監事會特別議事規則由監事會制定和修改。除了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可根據公司監事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調整,該議事規則由半數以上監事同意后實施。5.疫情下的投資并購業務有哪些注意事項?答:企業應及時了解疫情影響。疫情對各行業均有影響,但影響程度及方式不盡相同。例如餐飲、旅游、影視等行業所受影響較為嚴重,而物流、在線教育、電商等行業則在特殊時期獲得了發展機遇。在此背景下,企業在進行投資并購業務時,應充分關注疫情對標的公司業務、財務、資產價值、重大合同履行、勞動人事等方面所造成的影響。如疫情發生前已完成對標的公司的盡職調查,可考慮通過補充盡職調查等方式,進一步厘清疫情對標的公司的影響。根據調查結果,綜合判斷本次疫情是否對擬進行的交易構成實質性影響、評估投資并購成本和風險,并及時調整交易策略及方案。對于遭受短期財務困難的優質公司,各方可以加速投資并購進程,一方面能夠幫助標的公司解決短期的生存問題,另一方面也可使投資并購方在疫情結束后獲得更好的經濟回報。6.投資并購項目進度受疫情影響的注意事項答:受疫情影響,各投資并購項目的工作進度普遍放緩。如在正式交易文件簽署前,各方已先行簽署《投資條款清單》或《保密及排他期協議》等法律文件,企業應該充分注意前述文件中的期限問題,例如排他期、投資條款清單有效期、投委會決策期等。如存在逾期風險,各方可及時溝通該等期限的順延事宜。7.投資并購類合同履行有哪些注意事項?答:對于已簽署投資并購文件但尚未完成交割的項目,企業應充分預見疫情對交割進度可能造成的影響,并注意交割條件受疫情影響而遲延或無法實現的風險。如確實存在該等風險,首先應核查交易文件,判斷文件中是否已為該等情況的發生預留了解決方式及調整空間。對于主觀性較強的交割條件,包括但不限于“已取得投資并購方決策機構的批準”、“令投資并購方滿意”等,還應結合項目具體情況,依據公平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從爭議解決的實操角度進一步考慮該等條款的效力問題。如投資并購項目的一方或多方確因疫情影響而無法按期完成交割事項,應結合“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的相關規定及交易文件約定,判斷受影響的一方是否有權據此要求免責或變更交易文件。如交易文件未約定不可抗力相關事項,或排除不可抗力的適用,因不可抗力屬法定免責事由,不能約定排除,即使合同無約定仍可依法主張。判斷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時,應注意不可抗力需同時具備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三項要件,且疫情發生時間須在投資并購合同簽署之后、交割發生遲延或無法完成之前。即使構成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也需注意:①積極履行法定及交易文件約定的通知義務、舉證責任;②疫情影響下,各方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負有采取積極措施盡量減少或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如一方怠于履行該等義務而致損失擴大,則該方應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投資并購方在交割過程中的主要義務為按照交易文件約定及時、足額支付投資并購款項。如該等付款義務存在逾期風險,因純金錢債務一般不適用不可抗力,建議投資并購方通過其他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于雖不構成不可抗力,但受疫情影響,投資并購一方按交易文件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對其明顯不公平的情形,投資并購方可參照情勢變更原則處理。8.投資并購類合同解除有哪些注意事項?答:一方當事人以疫情影響為由要求解除投資并購合同時,應全面考察交易文件的相關約定、疫情的發展階段、疫情對項目影響的時間、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該等解約要求是否與其履行合同所受疫情影響的程度相符、合同目的是否因疫情影響而無法實現。常見的判斷標準包括但不限于:標的公司是否喪失持續經營能力、股權價值是否受到嚴重減損、持續盈利能力是否受到實質性影響等。如標的公司的盈利能力僅在疫情期間暫時性減弱,一般認為不構成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此外,還應注意經營收入與非經常性損益(如一次性保險理賠等)的區別,因為非經常性損益不能帶來持續的經濟效益,通常難以作為目標公司股權價值穩定的判斷標準。如疫情影響程度未達到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之程度,受疫情影響一方通常難以據此要求解除投資并購合同。在此情況下,可基于公平原則,要求對交易條件進行變更或尋求其他救濟途徑。9.疫情期間簽訂對賭協議應當注意哪些問題?答:(1)對賭期間:因為疫情結束時間不確定,對賭期間可以約定自政府調低疫情警戒級別或者宣布解除應急狀態之日起計算。具體警戒級別的設定可根據疫情對企業經營的特定影響,交易雙方協商確定。(2)業績條款:疫情爆發期間簽署對賭協議,業績條款應當合理設置,避免事后企業以顯失公平為由要求調整。(3)固定收益:在股權回購條款里,固定收益條款已經成為認定投資人與公司對賭協議效力的一項因素,在疫情導致公司資金鏈緊張或者斷裂的情況下,約定的固定收益率不應過高,避免因顯失公平的影響條款效力。(4)需要與目標公司對賭:《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發布后,建議當事人直接與目標公司簽訂對賭條款,同時應注意對賭雙方權利義務均衡,以及履行程序性條款,確保協議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10.受疫情影響,能否協商變更或者解除對賭協議?答:疫情在短期內會影響部分行業的業績,但從長遠看對公司的長期價值并不會帶來顛覆性影響。交易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對賭條款,可以根據不可抗力事件對對賭義務履行的影響以及目標公司實際情況下調對賭業績,或者順延對賭期間。對賭雙方就條款變更達成一致的,應當簽訂書面補充協議。11.股東有權知悉的信息有哪些?答: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會計帳簿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性帳簿。對股份公司而言,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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