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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北地區霍爾土司家族以及霍爾土司制度霍爾是藏族對蒙古族的稱呼。康北的甘孜、爐霍和道孚縣的部分地區因曾經是霍爾人居住地,故稱之為霍爾地方,有著發達的古代文明。康北霍爾部落的來源眾說紛紜;至清代已發展到巔峰,作為藏族的一個支系,康區北部的霍爾人與周圍其他的藏族人群相比,在語言、體質、文化面貌等方面都有其獨特之處。他們被普遍認為與蒙古族存在一定的族源關系。本文對霍爾土司家族以及霍爾土司家族的制度進行了研究,以期能夠更全面的了解這個家族。標簽:霍爾;霍爾土司家族;霍爾土司家族制度引言最開始的時候,霍爾家族最開始只是一個部落,在十三世紀的時候依附元朝(蒙古人)開始發展,逐漸成為縱橫康北地區強大土司。家族傳承最大的缺點就是子孫的繁衍最終會起內部紛爭,最后要么分裂要么被篡權。因為子嗣爭權,曾經強大的霍爾家族在十七世紀分為霍爾麻書、霍爾章谷和霍爾朱倭三個土司,后來霍爾麻書又分出一支霍爾孔薩,霍爾朱倭另辟一支霍爾白利,再后來又分出霍爾東谷和霍爾雜安,總共是七家,稱為霍爾七土司。一、霍爾土司家族概述霍爾”是歷史上藏族對蒙古人的稱呼。霍爾七土司是指清代設立在康北的霍爾孔薩安撫司、霍爾麻書安撫司、霍爾朱倭安撫司、霍爾章谷安撫司、霍爾咱安撫司、霍爾白利長官司、霍爾東科長官司等七個出自蒙古族霍爾家族的土司。上述7土司,被民間稱之為“霍爾7部”或“霍爾7土司”。霍爾家族統治的地方,即康北的甘孜、爐霍兩縣和道孚縣的部分地區,這是康北自然環境、交通條件最好的地方,著名的川藏茶馬古道北線的必經之道,是重要的交通樞紐。獨特的天時和地利,造就了它具有康北各地所不能比擬的發達的經濟和文化。霍爾家族是蒙古人在康北播下的一粒種子,至清代時,霍爾家族已發展壯大,其家族成員已成為當地7個部落的首領。至公元1728年(清雍正六年),清政府對這7個部落首領均授予土職。其中授安撫司職5個,長官司職2個。1792年(清乾隆五十七年),福康安平息廓爾喀(尼泊爾)對西藏的入侵,霍爾部落諸土司隨征有功,再次受到詔封,使霍爾部落更進一步走向輝煌。但是,滿清政府在給予霍爾部落無限榮耀的100年之后,卻又通過改土歸流親手剝奪了他們所給予霍爾部落的一切。好在川邊改土歸流在辛亥革命浪潮中草草告結。民國初立,中央當局無遐顧及康區諸事,各土司、頭人趁機復辟。劉文輝入主西康后,對地方勢力采取籠絡政策,對復辟土司、地方頭人均委以區長、總保、保正、疇總、土兵營長等職。霍爾諸土司又獲得了一次振興的機會。但是,改土歸流已使他們元氣大傷,昔日的輝煌已不再來,最終這個曾經風格一時的家族終究還是淹沒在了歷史的長河里。二、霍爾土司家族制度康區藏民最早信奉的宗教是苯教,后來是寧瑪派(紅教),一直到十三世紀,蒙古人統治中原建立了元朝,忽必烈支持薩迦派(花教)成為藏傳佛教最高的教派。霍爾家族是依靠蒙古人的力量在甘孜站穩腳跟的,甘孜地區在那段時期推崇的是薩迦派。但是后來元朝被推翻,蒙古人退出中原,成吉思汗的黃金家族也衰落了,蒙古分裂為東西兩部。而西藏本部衛藏地區的格魯派依靠西北地區的衛拉特蒙古和碩特部,逐漸建立了在藏區的宗教霸主地位。和碩特蒙古人強力支持格魯派在康區的發展,霍爾家族趁此機會在甘孜地區建立了十三座有代表性的格魯派寺院,稱為霍爾十三寺。正是借助霍爾十三寺的宗教力量,霍爾家族實現了甘孜地區的地方政教合一,從而一舉成為甘孜地區最大的土司家族。三、霍爾土司傳承方式傳承方式最關鍵的是首先要保證人丁旺盛,土司(地方貴族首領)至少得有兩個兒子吧。事實上在古代生活和醫療條件不發達,古人的壽命都不太長,因為斷絕子嗣導致內訌而分裂的地方貴族多不勝數,象霍爾孔薩家族最后一代土司就是因為沒有兒子而不得不讓女兒出任土司。好歹還有血脈就是萬幸,嫡系序位在前,旁系序位靠后。霍爾孔薩末代土司的職位最后是由土司女兒繼任,而甘孜寺座主--孔薩香根活佛的傳承則是從最親近的旁系支脈里找一個成員擔任。當然這只是政教合一制度的雛形,因為它并不是完整的政教合一,在甘孜地區土司才是老大,行政權力是高于教權的。所以土司家族首先要保證土司的正統性,宗教首領的重要性只能排在第二位,而在在中心藏區則更為嚴格,衛藏地區是完全的政教合一制度,教權是高于行政權力的。地方貴族首領為維護自己的統治力和影響力,宗教首領是它們第一位需要掌控的職位,行政首領則次之。四、結語總之,這一靈活的傳統治邊政策,雖有自身的缺陷,但勢必對近現代的民族政策產生影響,它的某些合理內核已被我國現代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所吸收、借鑒,并發揚光大。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所尊循的基本原則和民族自治原則、國家統一原則、民族間經濟文化加強聯系的原則,都可以從土司制度的淵源、發展及推行過程中的靈活措施中找到它發展的線索,所不同的是由于我們已建立了各民族平等的社會主義新型的民族關系,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與土司制度有著本質的區別,它盡管強調民族區域范圍內“因俗而治、因地制宜”的自治,但這種自治以民族平等,反對任何形式的民族壓迫與歧視為前提;民族區域自治盡管也強調民族間經濟文化聯系的重要性,但它更強調各民族經濟文化的共同發展繁榮。強調民族平等,追求各民族共同繁榮,這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靈魂,也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與土司制度的本質區別所在。我們研究歷史上的土司制度,不僅是為了吸收、借鑒、比較,更重要的是要從其政策隨時勢變化中獲得啟迪。參考文獻[1]李克郁.霍爾即蒙古,亦即蒙古爾[J].青海民族研究,2012,23(04):119-125.[2]陸軍.五世達賴喇嘛政教地位的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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