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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頁碼頁碼頁/總共NUMPAGES總頁數總頁數頁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保險標的范圍第一條凡在國內江、河、湖泊和沿海經水路運輸的貨物均可為本保險之標的。第二條下列貨物非經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憑證)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第三條下列貨物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魚類和其他動物。第四條本保險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保險人按保險單注明的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保險責任第五條基本險由于下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一)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崖崩、突發性滑坡、泥石流;(二)船舶發生碰撞、擱淺、觸礁,橋梁碼頭坍塌;(三)因以上兩款所致船舶沉沒失蹤;(四)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五)按國家規定或一般慣例應承擔的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六)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第六條綜合險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一)因受碰撞、擠壓而造成貨物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的損失;(二)因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三)液體貨物因受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該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四)遭受盜竊的損失;(五)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責任免除第七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一)戰爭、軍事行動、扣押、罷工、哄搶和暴動;(二)船舶本身的損失;(三)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四)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變質、損壞;(五)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六)屬于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七)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第八條由于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第九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責任起訖第十條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保險單(憑證)后,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儲運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保險貨物卸離運輸工具后的15天為限。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第十一條保險價值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第十三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保險標的范圍第一條凡在國內江、河、湖泊和沿海經水路運輸的貨物均可為本保險之標的。第二條下列貨物非經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憑證)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第三條下列貨物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魚類和其他動物。第四條本保險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保險人按保險單注明的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保險責任第五條基本險由于下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一)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崖崩、突發性滑坡、泥石流;(二)船舶發生碰撞、擱淺、觸礁,橋梁碼頭坍塌;(三)因以上兩款所致船舶沉沒失蹤;(四)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五)按國家規定或一般慣例應承擔的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六)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第六條綜合險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一)因受碰撞、擠壓而造成貨物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的損失;(二)因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三)液體貨物因受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該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四)遭受盜竊的損失;(五)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責任免除第七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一)戰爭、軍事行動、扣押、罷工、哄搶和暴動;(二)船舶本身的損失;(三)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四)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變質、損壞;(五)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六)屬于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七)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第八條由于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第九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責任起訖第十條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保險單(憑證)后,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儲運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保險貨物卸離運輸工具后的15天為限。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第十一條保險價值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第十三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保險標的范圍第一條凡在國內江、河、湖泊和沿海經水路運輸的貨物均可為本保險之標的。第二條下列貨物非經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憑證)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第三條下列貨物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魚類和其他動物。第四條本保險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保險人按保險單注明的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保險責任第五條基本險由于下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一)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崖崩、突發性滑坡、泥石流;(二)船舶發生碰撞、擱淺、觸礁,橋梁碼頭坍塌;(三)因以上兩款所致船舶沉沒失蹤;(四)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五)按國家規定或一般慣例應承擔的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六)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第六條綜合險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一)因受碰撞、擠壓而造成貨物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的損失;(二)因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三)液體貨物因受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該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四)遭受盜竊的損失;(五)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責任免除第七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一)戰爭、軍事行動、扣押、罷工、哄搶和暴動;(二)船舶本身的損失;(三)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四)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變質、損壞;(五)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六)屬于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七)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第八條由于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第九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責任起訖第十條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保險單(憑證)后,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儲運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保險貨物卸離運輸工具后的15天為限。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第十一條保險價值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第十三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保險標的范圍第一條凡在國內江、河、湖泊和沿海經水路運輸的貨物均可為本保險之標的。第二條下列貨物非經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憑證)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第三條下列貨物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魚類和其他動物。第四條本保險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保險人按保險單注明的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保險責任第五條基本險由于下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一)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崖崩、突發性滑坡、泥石流;(二)船舶發生碰撞、擱淺、觸礁,橋梁碼頭坍塌;(三)因以上兩款所致船舶沉沒失蹤;(四)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五)按國家規定或一般慣例應承擔的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六)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第六條綜合險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一)因受碰撞、擠壓而造成貨物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的損失;(二)因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三)液體貨物因受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該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四)遭受盜竊的損失;(五)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責任免除第七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一)戰爭、軍事行動、扣押、罷工、哄搶和暴動;(二)船舶本身的損失;(三)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四)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變質、損壞;(五)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六)屬于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七)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第八條由于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第九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責任起訖第十條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保險單(憑證)后,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儲運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保險貨物卸離運輸工具后的15天為限。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第十一條保險價值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第十三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保險標的范圍第一條凡在國內江、河、湖泊和沿海經水路運輸的貨物均可為本保險之標的。第二條下列貨物非經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憑證)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第三條下列貨物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魚類和其他動物。第四條本保險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保險人按保險單注明的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保險責任第五條基本險由于下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一)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崖崩、突發性滑坡、泥石流;(二)船舶發生碰撞、擱淺、觸礁,橋梁碼頭坍塌;(三)因以上兩款所致船舶沉沒失蹤;(四)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五)按國家規定或一般慣例應承擔的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六)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第六條綜合險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一)因受碰撞、擠壓而造成貨物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的損失;(二)因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三)液體貨物因受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該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四)遭受盜竊的損失;(五)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責任免除第七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一)戰爭、軍事行動、扣押、罷工、哄搶和暴動;(二)船舶本身的損失;(三)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四)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變質、損壞;(五)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六)屬于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七)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第八條由于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第九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責任起訖第十條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保險單(憑證)后,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儲運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保險貨物卸離運輸工具后的15天為限。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第十一條保險價值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第十三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保險標的范圍第一條凡在國內江、河、湖泊和沿海經水路運輸的貨物均可為本保險之標的。第二條下列貨物非經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憑證)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第三條下列貨物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魚類和其他動物。第四條本保險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保險人按保險單注明的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保險責任第五條基本險由于下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一)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崖崩、突發性滑坡、泥石流;(二)船舶發生碰撞、擱淺、觸礁,橋梁碼頭坍塌;(三)因以上兩款所致船舶沉沒失蹤;(四)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五)按國家規定或一般慣例應承擔的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六)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第六條綜合險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一)因受碰撞、擠壓而造成貨物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的損失;(二)因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三)液體貨物因受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該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四)遭受盜竊的損失;(五)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責任免除第七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一)戰爭、軍事行動、扣押、罷工、哄搶和暴動;(二)船舶本身的損失;(三)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四)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變質、損壞;(五)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六)屬于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七)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第八條由于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第九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責任起訖第十條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保險單(憑證)后,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儲運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保險貨物卸離運輸工具后的15天為限。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第十一條保險價值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第十三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保險標的范圍第一條凡在國內江、河、湖泊和沿海經水路運輸的貨物均可為本保險之標的。第二條下列貨物非經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憑證)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第三條下列貨物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魚類和其他動物。第四條本保險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保險人按保險單注明的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保險責任第五條基本險由于下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一)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崖崩、突發性滑坡、泥石流;(二)船舶發生碰撞、擱淺、觸礁,橋梁碼頭坍塌;(三)因以上兩款所致船舶沉沒失蹤;(四)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五)按國家規定或一般慣例應承擔的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六)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第六條綜合險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一)因受碰撞、擠壓而造成貨物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的損失;(二)因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三)液體貨物因受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該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四)遭受盜竊的損失;(五)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責任免除第七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一)戰爭、軍事行動、扣押、罷工、哄搶和暴動;(二)船舶本身的損失;(三)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四)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變質、損壞;(五)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六)屬于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七)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第八條由于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第九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責任起訖第十條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保險單(憑證)后,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儲運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保險貨物卸離運輸工具后的15天為限。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第十一條保險價值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第十三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保險標的范圍第一條凡在國內江、河、湖泊和沿海經水路運輸的貨物均可為本保險之標的。第二條下列貨物非經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憑證)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第三條下列貨物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魚類和其他動物。第四條本保險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保險人按保險單注明的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保險責任第五條基本險由于下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一)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崖崩、突發性滑坡、泥石流;(二)船舶發生碰撞、擱淺、觸礁,橋梁碼頭坍塌;(三)因以上兩款所致船舶沉沒失蹤;(四)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五)按國家規定或一般慣例應承擔的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六)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第六條綜合險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一)因受碰撞、擠壓而造成貨物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的損失;(二)因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三)液體貨物因受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該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四)遭受盜竊的損失;(五)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責任免除第七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一)戰爭、軍事行動、扣押、罷工、哄搶和暴動;(二)船舶本身的損失;(三)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四)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變質、損壞;(五)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六)屬于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七)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第八條由于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第九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責任起訖第十條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保險單(憑證)后,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儲運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保險貨物卸離運輸工具后的15天為限。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第十一條保險價值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第十三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保險標的范圍第一條凡在國內江、河、湖泊和沿海經水路運輸的貨物均可為本保險之標的。第二條下列貨物非經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憑證)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第三條下列貨物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魚類和其他動物。第四條本保險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保險人按保險單注明的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保險責任第五條基本險由于下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一)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崖崩、突發性滑坡、泥石流;(二)船舶發生碰撞、擱淺、觸礁,橋梁碼頭坍塌;(三)因以上兩款所致船舶沉沒失蹤;(四)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五)按國家規定或一般慣例應承擔的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六)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第六條綜合險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一)因受碰撞、擠壓而造成貨物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的損失;(二)因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三)液體貨物因受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該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四)遭受盜竊的損失;(五)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責任免除第七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一)戰爭、軍事行動、扣押、罷工、哄搶和暴動;(二)船舶本身的損失;(三)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四)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變質、損壞;(五)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六)屬于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七)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第八條由于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第九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責任起訖第十條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保險單(憑證)后,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儲運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保險貨物卸離運輸工具后的15天為限。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第十一條保險價值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第十三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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