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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淄博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操作規程1、目的
為了確保各作業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生產經營單位對企業各作業過程的詳細的安全要求和實施程序所作的規定。就是說,安全操作規程的目的是確保各作業過程的安全,其性質是一種程序和規定,其范圍包括了各個作業過程。
2、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車間各工序人員的通用的安全技術操作要求和標準
3、安全操作規程的編制
3.1編制準備
編制前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全面分析本崗位工藝過程,熟識本崗位的化學品危害信息、工藝技術信息、安全信息、裝備信息,了解正確的操作步驟及掌握參數;
2)做好本崗位的工藝危害分析,包括以下內容
a)操作人員各種誤操作可能導致的危害;
b)裝置、裝備故障可能導致的危害;
c)掌握參數發生改變的原因分析;
d)停水、停電、停氣、停汽或發生火災、爆炸、危險化學品泄漏等導致的危害;
e)如何按時發現上述危害,并按時實行有效措施防止;
f)發生危害時可能對人員安全和健康造成影響的范圍。
G)本崗位以往發生的導致嚴峻后果的事故或可能導致嚴峻后果的大事;掌握危害的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以及失效的后果。
3)熟識正常開車、停車及發生異樣情況緊急停車的操作步驟;
4)熟識本崗位觸及的特種裝備和特種安全作業;
5)充足借鑒同行業經驗。
3.2編制程序
3.2.1成立編制小組
結合本崗位實際成立由車間主任為領導,工藝(裝備)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崗位操作班組長參與的編制小組。
3.2.2安全操作規程的編制
依據本崗位的工藝特點,根據有關規定和編制要求編制安全操作規程。編制過程應注意全體人員參與和培訓,使相關人員把握安全操作方法與步驟。
3.2.3安全操作規程的審核、批準與運用
安全操作規程編制完成后,應組織企業安全負責人、工藝技術、裝備負責人、車間主任審核,確保反映當前的操作狀況,包括化學品、工藝技術裝備和設備的變更。審核完成后由企業生產負責人審批后實施,企業應確保操作人員可以獲得書面的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
3.2.4安全操作規程的修訂
安全操作規程至少每3年評審和修訂一次,發生工藝變更、裝備變更、工藝事故(包括未遂事故)時應按時修訂。
3.3培訓
企業應建立并實施安全操作規程培訓管理程序,依據崗位特點和應具備的技能,明確制訂各個崗位的詳細培訓要求,編制落實相應的培訓計劃,確保崗位操作人員嫻熟把握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變更后應按時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通過培訓,使操作人員把握如何正確運用操作規程,并且使他們意識到操作規程是強制性的。
企業應保存好員工的培訓記錄,包括員工的姓名、培訓時間和培訓效果等內容。
4、安全操作規程主要內容
4.1、工藝技術信息,至少應包括:
a)工藝流程簡圖;
b)工藝化學原理資料;
c)設計的物料最大存儲量;
d)安全操作范圍(溫度、壓力、流量、液位或組分等);
e)偏離正常工況后果的評估,包括對員工的安全和健康的影響。
4.2裝置概況
4.2.1裝置周邊相鄰的主要設備或裝置
4.2.2裝置的生產力量(年或小時)主要原輔材料及運用量(年或小時)工藝流程簡介
4.2.3裝置的主要安全技術措施簡介
(1)裝置裝設自動化掌握系統。
(2)裝置裝設緊急停車系統。
(3)裝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泄漏報警等安全設備。
4.2.4裝置內的安全生產根本要求(消防道路要暢通,消防設備要完好,應急照明,裝置聯鎖要完好、投用,嚴禁火種等安全生產的根本要求)
4.3可能顯現的異樣情況分析及掌握措施,應包括以下內容
a)操作人員各種誤操作可能導致的危害及掌握措施;
b)裝置、裝備故障可能導致的危害及掌握措施;
c)掌握參數偏離正常工況的后果、原因分析及訂正措施;
d)停水、停電、停氣、停汽或發生火災、爆炸、危險化學品泄漏等導致的危害及掌握措施;
4.4崗位操作規程
4.4.1正常開、停車的操作步驟
4.4.2初始開車、長期開停車的操作步驟
4.4.3正常生產情況下的安全操作步驟
4.4.4緊急停車的安全操作程序
4.4.5各種異樣情況下的安全操作程序
4.4.6崗位大機組的安全操作(假如設置)
4.4.7崗位特種裝備的安全操作(假如設置)
4.5特別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4.5.1動火作業
危險化學品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根本要求
1.1本規定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運用、儲存企業裝備檢修理中的動火作業。
1.2本規定所稱動火作業,是指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裝備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或炎熱外表的非常規作業,主要包括:
a)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b)運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c)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破拆地面等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d)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運用非防爆電器裝備和電開工具。
e)運用、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1.3本規定所稱易燃易爆場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乙類區域的場所。
1.4動火作業觸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盲板抽堵等特別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2分工與職責
2.1企業安全管理部門是動火作業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2.2企業生產(技術)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審核吹掃、處理方案(含盲板圖);組織現場盲板加、拆的檢查確認工作;催促、協調動火及作業環境氣體采樣分析工作。
2.3企業裝備(工程)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審核安全作業方案,催促和檢查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實專業安全措施;負責組織、協調盲板加、拆工作,參與現場盲板的檢查確認;負責組織、協調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及現場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2.4動火作業部位所在單位,負責制定動火作業方案及工藝吹掃處理方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負責作業現場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監護等工作。
2.5動火作業人職責
2.5.1動火作業人應持有有效的本工種作業證。
2.5.2動火作業人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安全作業證》(見附件1)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對不符合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2.6動火監護人職責
2.6.1動火監護人應有崗位操作合格證;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識工藝操作和裝備狀況;有較強的責任心,顯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力量。
2.6.2應參與由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的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門發放的《監護人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2.6.3在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監護人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基層單位負責人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動火現場情況。監護人應佩戴明顯標志,動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確需離開時,應收回《動火安全作業證》,暫停動火作業。動火作業過程中發現異樣情況應按時實行措施。
2.6.4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安全作業證》不相符合,或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顯現異樣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對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動火安全作業證》,立刻停止動火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動火作業負責人的職責、動火部位負責人的職責、動火分析人的職責、動火作業審批人的職責可結合本企業管理實際及參照AQ3022-20XX的相關內容補充制定。
3動火作業分級
3.1固定動火區外的動火作業一般分為特別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三個級別。遇節日、假日、夜間或特別情況,動火作業應晉級管理,即在原定動火級別的基礎上升一級。
3.2特別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氣體儲罐的圍堰內或其他特別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未撤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按特別動火作業管理。
3.3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別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危險化學品庫、空分的純氧系統及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3.4二級動火作業:除特別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實行安全隔離措施后,依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安全管理部門確認,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3.5企業內,除特別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范圍以外,劃出的沒有火災危險性區域,為固定動火區。二級以上(含二級)動火區域內,嚴禁設固定動火區。
4《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4.1動火作業前,由動火所在車間(或裝置)安全技術人員組織生產單元負責人及工段長(班長)動火作業負責人,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動火作業負責人負責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安全技術人員負責填寫《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見附件2)。
4.2特別、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組織落實動火安全措施,檢查合格,經企業分管生產(技術)或安全的負責人簽發后,方可動火。
4.3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組織落實動火安全措施,檢查合格,經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發后,方可動火。
4.4固定動火區的設定由動火所在車間提出申請,經企業觸及生產(技術)裝備(工程)安全等專業管理部門檢查合格,由企業分管生產(技術)或安全的負責人批準。
4.5《動火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確實認,需在與本次動火作業有關的主要安全措施對應選項內劃“√”。其中,1、2、3項由動火所在車間工藝技術人員確認簽字;4、5項由動火所在車間的安全技術人員確認簽字;6、7項由動火所在車間當班班長確認簽字;8-11項由動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其他補充安全措施根據分工范圍分別由動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和動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
4.6動火作業觸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檢查合格后,在“相關單位看法”一欄會簽,并有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監護人,按動火級別審批后,方可動火。
4.7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企業裝備管理部門必需對作業方案進行確認,對帶壓裝備、容器、管線進行測厚,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4.8作業結束后,動火人和監護人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并由動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現場驗收,合格后在“完工驗收”一欄簽字。
5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5.1企業應建立氣體取樣檢測分析操作規程,明確取樣分析工程和標準、取樣及檢測方式、檢測儀器的運用范圍和完好性。運用便攜式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檢測儀進行分析,選配檢測裝備要與危害氣體種類相匹配,并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特別動火作業應運用兩臺儀器同時檢測,檢測偏差不應大于儀器有效誤差范圍。取樣檢測的過程要有照片記錄,分析單要注明取樣位置和取樣時間。
5.2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裝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在較長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在裝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m范圍內進行分析。
5.3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30min,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別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
5.4動火分析合格標準:
a)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
b)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
c)動火裝備、管線及作業環境內,氧含量不應大于23.5%;
d)動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進行監測分析。濃度超過《工作場全部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1)規定的,應實行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欄注明。
5.5分析報告單必需填寫到《動火安全作業證》或黏貼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6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6.1作業前,作業單位和生產車間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6.2作業前,應對參與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如下:
a)有關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b)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相應的安全措施;
c)作業過程中運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運用方法及運用留意事項;
d)事故的預防、避險、逃命、自救及互救等學問;
e)相關的事故案例及經驗、教訓。
6.3作業前,生產車間應做好如下工作:
a)對裝備、管線進行隔絕、清洗、置換,并確認滿意安全作業要求;
b)對放射源實行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
c)對作業現場地下隱藏工程進行交底;
d)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配備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
e)夜間作業場所設置滿意要求的照明裝置;
f)會同作業單位應組織作業人員到現場,了解和熟識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熟識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作業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觸及的裝備、設備、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潔凈;
b)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篦子板、蓋板等設備應完好、堅固,實行的臨時設備應確保安全;
c)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實行有效防護措施,并設警示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并采納安全電壓;
d)作業運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訊和照明裝備、腳手架或臨時作業平臺、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開工具等,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開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愛護器和電源開關,做到“一機一閘一愛護”。
6.5作業前應去除動火作業現場及四周的物品,或實行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意作業現場應急要求。
6.6動火點四周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實行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四周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裝備,應實行隔離措施。
6.7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裝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備及處于易燃易爆場所的生產裝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前方可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別動火作業管理。
6.8在有可燃構件和運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裝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實行防火隔絕措施。
6.9動火作業期間,距離動火點30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離動火點15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動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作業。
6.10鐵路沿線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應立刻停止動火作業。
6.11運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氣瓶應直立放置并實行防止傾倒措施,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點的間距不應小于10m,并應設防傾倒、防曬設備。
6.12特別動火作業,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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