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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專業文獻綜述題目: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研究綜述姓名:劉鵬飛學院:人文社會科學學院專業:法學班級:法學42班學號:2264208導教師:陸紅職稱:副教授2007南京農業大學教務處制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研究綜述法學專業學生劉鵬飛指導老師陸紅摘要:本文以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這兩大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為研究背景,認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興起是因為公司法人制度建立的投資者和債權人之間利益平衡的格局被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行為所打破,但同時股東有限責任又為股東濫用公司人格提供了機會,成為其規避債務的工具。這一現象不僅使社會的公平、正義觀念扭曲,而且也使得公司債權人及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了損害。然而,傳統的契約法、侵權法又無法周延地維護受損害方的利益,因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應運而生。關鍵詞:公司獨立人格;股東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認TheSummarizeonliftingtheveilofthecorporationsystemStudentmajoringinLawLIUPengfeiTutorLUhongAbstract:Thistextwiththiscompanylawofthecompanyindependencepersonalityandtheshareholderlimitedliabilitysystemoftwogreates.sillforstudybackground,therisewhichthinksliftingtheveilofthecorporationsystemisbecausethecompanylegalpersonsystemestablishmentoftheinvestorandcreditorbenefitsbalanceofthestructureandformbeabusedthecompanyindependencepersonalitybytheshareholderofbehaviorbreak,butinthemeantimeshareholderlimitedliabilityagainabusedacompanypersonalitytoprovideanopportunityfortheshareholder,becomethetoolthatitsrulesdodgescreditor.Thisalsomakesthecompanycreditorandsocialpublicbenefitsbesubjectedtodamageatthetimeofmakingtheequity,justiceideaofsocietydistort.Howevertraditionalcontractlaw,tortlawagaincan'tprotectthecreditorbenefitseffectively,therefore,liftingtheveilofthecorporationsystemappeared.Keywords:CompanyIndependencePersonality;theShareholderLimitedLiability;LiftingtheVeiloftheCorporation一、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概念的形成(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詞語考察1.比較法上的考察。在美國公司法上,公司人格否認的名稱呈多樣化特點,通常被稱為“刺破公司面紗”(PiercingtheCorporateVeil)“或公司性之否認”(DisregardoftheCorporateness)、“公司實體之否認”(DiscardoftheCorporateEntity)、“公司虛構物之否認(DiscardoftheCorporateFiction)”。而在美國法院的判決中,這一術語還被形象地表述為“傀儡”(Puppet)、“代言人”(Mouth—piece)、“代理人”(Agent)“另一個自我”(AlterEgo)、“另一個同一體”(AlterIdem)、“化名”(Alias)、“披風”(Clock)、“替身”(Stooge)。美國法院的司法判例認為,當公司人格被不正當使用(ImproperUses)以致產生不公平的結果時,法律應據此將公司視為個人合伙,此時公司的人格便被否認。筆者認為,這一術語在美國法院中的廣泛運用,一方面因為美國對該制度的開發態度,另一方面也是法官的創造性使然。在英國公司法上,公司人格否認多被稱為“揭開公司面罩”(LiftingtheCorporation’sMask)、“撩去公司面紗”(LiftingtheCorporation’sVeil)或“刺破公司面紗”(PiercingtheCorporation’sVeil)。英國學者認為,該規則是法院為了弄清隱藏在法律背后的經濟現實,而將公司人格獨立的原則丟棄在一旁,直接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或行為承擔個人責任。[1]5在德國法上,公司人格否認一詞常以“Durchgriff”或“Mibachturg”兩詞指稱。“Durchgriff”本意是指“穿過而抓住”,喻指債權人穿過獨立的法人實體,向其背后的股東追償債務。因此,該理論也被學者稱為“直牽”責任或“責任貫徹”。“Mibachturg”則被視為“蔑視”、“輕視”之意,在特定情形下“輕視、蔑視公司人格”。[2]289也有學者認為,德國公司人格否認理論也被稱為“責任透視理論”,并對日本的“法人格濫用理論”形成了很大影響。[3]357在法國公司法上,公司人格否認的理論依據通常被稱為“財產獨立性的濫用或法人格的濫用”(abusde1’autonomiepatrimonialeou1’abusdelapersonalemorale)。[3]357日本的司法實踐中稱之為“法人格剝奪”,理論上也稱之為“公司形骸化”或“法人格否認”。也有學者認為,有關公司人格否認的理論在日本又被形象地稱作“透視2.學理上的考察。在我國學界以往的研究中,有學者采用日本學者的提法將之稱為“公司法人人格法理”。言其法理主要因為該規則是從司法判例中歸納而來,而“法理”又是判例法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有學者直接以“揭開公司面紗”的稱謂來進行研究。[5]57還有學者將其稱為公司人格否認制度。[6]288也有學者稱“公司人格否認”。[7]14在2005年10月27日新《公司法》頒布之前,我國制定法淵源中尚未有公司人格否認的相關規則,但在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中包含了一些關于公司人格否認的規定,并將此規則概括為“濫用公司人格”和“公司人格否認”,可惜該解釋沒有正式頒布實施。新《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意味著我國在法律上確認了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筆者認為應稱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而不稱“公司法人格否認”,因為前者已成為司法實踐以及《公司法》上的統一稱謂,并且符合國內的語言習慣,而后者是從日本的研究文本中直譯過來,使用起來較為拗口。言其制度而不稱為法理,是因為隨著司法判例的反復運用,有些規律性的規則已被不少國家通過制定法的形式予以確定。因此,現今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研究現狀既有法理依據,又有成文法淵源,同時也有著眾多的判例實踐的積累,該規則已形成為阻止公司人格濫用的綜合性制度。然而,有一點不容忽視,“公司法人人格否認”一語也極易產生與其本意不同的理解,如有學者便稱:“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直意的理解,只能視為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認的制度,換句話而言,應當理解為公司失去法人人格的制度”,[8]304也有學者提出對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廣義理解,既包含國家對公司人格的徹底剝奪,也包含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對公司獨立的人格加以否認。(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含義關于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含義,日本學者森本滋的解說身為精辟:“公司法人格否認是指對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就某一公司而言,貫徹其形式的獨立性被認定違反了正義、衡平的理念,并不對該公司的存在給予全面否定,而是在承認其法人存在的同時,只就特定事實否認其法人格的機能,將公司與其股東在法律上視為同一體。”[9]94一些美國學者認為:“在由公司形式所豎立起來的有限責任之墻上鉆一個孔,但對被鉆之孔以外的所有目的而言,這堵墻依然矗立著。”[10]112故有學者主張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應稱為股東有限責任例外適用更為準確。他們認為公司獨立的人格與公司獨立的責任并沒有必然的聯系,“實際上,揭開公司面紗后,看到了公司背后控制股東違反公司的規定,操縱公司為己牟利的行為本質,找到了控制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的根據,保護了債權人利益,實現了該制度設立的目的,而并未否認公司法人的獨立人格,也無需否認公司法人的獨立人格”。[10]112各種觀點各有傾向、各有所長,但是筆者認為日本學者的觀點在我國更具生根的基礎,操作性也更強,因為日本和我國同為大陸法系國家,并且我國在立法的過程中借鑒了很多德國、日本的觀點。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法理研究(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國外適用1.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在美國的法律適用。該制度在美國的發展大致可以分為三個時間:第一時期是19世紀末至1910年左右,這一時期該法理的適用重點在于防止股東利用有限責任的特性詐害債權人[12]114,其判例主要集中在三種類型上:一是利用公司形式規避法律義務,二是利用公司回避契約義務,三是利用公司詐害第三人;第二時期是1910年至1939年左右,其重點在于避免企業集團結合導致股東及債權人受害,而形成“不公平結果”。[12]197之后,“不公平結果”又演繹成股東的“完全控制”,即公司成為股東完全控制之道具;第三時期是1939年迄今,這一時期揚棄了自第一時期以來,一直以公司與股東之間是否為同一人格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理論,以及由該理論衍生出來的道具理論,而以更為彈性且實益的“公正”、“衡平”以及股東對債權人忠實義務的理論相取代。[12]151這主要是因為隨著母子公司的形態越來越普及,再用第一、二時期的理論,無法解決此時產生的問題。應該說美國是當今世界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發展最先進,適用最廣泛的國家。但因為其適用的判例很多,而判決中的用語又各異,且法院對個案的解決,又不存在統一的標準,加之不同時期的理論又不盡相同,以致“若以同一認定標準去適用不同時期所發展之不同情事時,則必將無法解決問題或產生誤導結論之處”。[12]156所以,可以說在美國,涉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法律領域最為復雜,以至于法官評論道“全部問題仍然被裹在暗喻的迷霧中”。[16]2.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在英國的法律適用。一般認為,英國適用該制度較為謹慎與保守,理論探討及重視程度也不如其他國家,究其原因大概與該國根深蒂固的公司人格獨立的“實體法則”有關。[9]84但在英國該制度的適用還有一大特色,即以成文法的形式對該制度作出規定,以免司法審判權的濫用。其相關的法律規定有1985公司法第24、458條、255條及附表10a的規定,1969年財產法第6條及1986年破產法213-215、327條。也有學者認為,公司人格否認制度“遠比我們想象的豐富而深廣得多,體現在公司法、破產法、董事資格取消法,甚至財產法及上百個經典案例中,涉及多個主題”。事實上后一種看法是將董事、經理對公司債務承擔補足資產責任、連帶責任的情況也歸為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中。因為英國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不拘于濫用公司人格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一種情形,只要“公司不真正具備獨立人格或其獨立人格可以被合法地漠視,”或“獨立人格的界限被跨越”,就可視為揭開公司的面紗。[37]例如英國1986年破產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對公司欺詐經營的任何參與者包括董事,都要在公司破產清算中承擔補足公司資產以清償債權人的責任。應該說在眾多情形中,責令公司的董事、經理與公司及公司的股東一同對債務人承擔責任是英國公司制度的又一大特點。同時,通過破產法來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使對濫用公司人格者的規制不再局限于公司法中,其范圍也不再限于股東之中,確實對我國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大有裨益。但畢竟這不等同于我們所研究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并且很多相關問題可以通過其它制度予以解決,大可不必都放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中。3.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在德國和日本的法律適用。德國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最早適用于一人公司之中,在此之前,即使是一人公司,德國民法從通說到判例都固守公司與股東人格各異的原理。此后,該制度在判例中被廣泛運用于多種場合,如股東與其有限公司進行交易的認可與否。這一階段德國法院在否認公司人格時,大都參考生活現實、經濟必要及實際效力,通過援引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和“權利不得濫用原則”來決定是否揭開公司的面紗。[18]146二戰后,隨著經濟的發展及研究的深入,德國法學理論界逐漸形成了法人的形式因其背后的自然人不僅客觀上而且主觀上被濫用,如規避法律、回避契約義務或欺詐第三人,而被否定的理念共識。之后,其主觀濫用論也轉向客觀濫用論。[19]22應該強調的是,即便如此,德國對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仍是非常嚴格的,除公司股東與公司背離分離原則外,還需有股東的行為同時違反了公序良俗和誠信原則時,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才有適用的必要。日本雖于20世紀50年代從美國的判例法上直接引進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但其關于該制度學理上的研究卻受德國學說的影響甚大。這大概與同為大陸法系國家以及相似的法律背景及思考習慣有關。日本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在實踐中主要運用于公司人格純粹形骸化及濫用公司人格規避法律兩種場合。4.對兩大法系關于該制度法律適用的評價。在英美法系國家,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有如下特點:該制度雖是對公司人格的否認,但前提首先是承認法律實體觀念,只是在某些極特殊的情況下才會適用。因此獨立實體法的這種變通是非常有限的與其說是對公司實體特性的一般性否認,毋寧說它恰恰是對這一“獨立實體”內涵的嚴格恪守。法院的態度并不一致,人們不能依據法院在一個案件中的判決對法院態度作出較準確的預測。德國、日本包括大陸法系其他國家,對該制度的適用則與英美法系國家有所不同:力圖將法人人格否認法理的適用范圍類型化;為其尋找成文法上的法理依據,以嚴格該法理適用的構成要件,從而為避免該制度的濫用制定統一的適用標準;如果能在契約、侵權等現行法規中解決問題,則盡量不適用該理論。(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構成要件1.英美法系學者的觀點。在美國,法院在適用該制度時,首先要考慮各領域的法律和公共政策目標;其次則要求公司實體通過兩個測試,即(1)股東的行為表明他們在進行活動時從未對公司實體的“獨立性”加以考慮。并且(2)一旦法院不否認公司實體將導致不公平。[20]286這種開放性的標準使公司人格否認制度適用的空間非常大。2.大陸法系學者的觀點。與美國不同,大陸法系國家力圖將公司人格否認的要件類型化,以防止該制度的濫用。如有的日本學者主張,法人格濫用的要件為:(1)法人格的利用者對公司具有實質的支配力;(2)法人格的利用在客觀上不被社會觀念所容許;(3)能夠主張該法理適用的人不能是濫用公司人格的股東,而僅限于其對方當事人及繼承該當事人地位的人;(4)僅限于交易行為。[21]82-853.我國學者的觀點。我國學者顯然繼受了大陸法系的傳統,對此研究也頗為深入。如有學者主張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成立要件有三:(1)外在控制關系;(2)外在控制達到一定程度;(3)利用所控制的公司進行規避法律和逃避契約義務。[20]286有的學者認為,適用要件有四:(1)嚴格責任的主體是公司股東;(2)導致嚴格責任的行為的內容是對分離原則的背離;(3)導致嚴格責任的損害行為是違反了法律或違背善良風俗和誠信原則;(4)主觀上應有股東的故意。也有學者認為,構成要件為:(1)公司設立合法有效且已取得獨立人格;(2)股東客觀上濫用對公司的控制權;(3)股東的濫用行為客觀上損害了債權人或社會公共利益;(4)股東不得為自己的利益而主張人格否認。(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范圍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范圍是與公司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情形相對應的。由于缺乏成文法的系統規定,一般都是從眾多判例中予以歸納。而由于各個國家對待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態度差異,使得適用范圍也不盡相同。如日本學者認為:“它分為兩類:(1)利用法人人格而隱蔽或逃避法律的規定或者規避契約規定的義務;(2)利用法人人格對債權人實施欺詐并造成損失”[22]。而美國法官在適用該制度時還可能運用其他一些類似概念,諸如“身份混同”、以及“偽裝”或“外殼”,“股東支配”,“他我”等等。這些不同的原則相互之間是可以轉換的,大多數情況下在適用時相互混用,糾纏不清。[4]59國內的一些學者將英美法系的觀點和大陸法系的一些觀點結合起來,這有利于促進我國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向更高的水平發展,但筆者認為這種結合應注重邏輯性,以免出現看似包羅萬象,實際上自相矛盾的局面。三、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立法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確立在我國的公司法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義。它對預防和遏制我國現實經濟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侵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無疑將發揮重要的作用。但毋庸諱言,新《公司法》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規定還存有缺陷,為此,國家采取了一定措施,企業界人士和學者們也提出了相關建議。(一)強化司法解釋,彌補法律漏洞2006年通過司法解釋對新《公司法》規定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進行目的性擴張解釋,將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造成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損害的情形納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適用范圍,以避免出現濫用股東“合法”地逃脫對社會公共利益乃至國家利益的損害賠償責任現象的發生。同時,對股東濫用行為造成的債權人的所有損失,只要債權人能夠舉證證明,都應當全額賠償,以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二)列舉和概括結合的立法和司法模式有學者認為,為了避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濫用,主張采取列舉性規定;有學者認為我國立法應當作概括性規定,因為目前法人人格濫用行為表現尚不充分,暫不作列舉性規定,以使濫用法人人格行為在立法上呈開放性體系。[24]但是也有人認為,鑒于法人人格濫用行為復雜多樣,很難窮盡列舉,但又考慮到法律適用的統一性要求,應采取列舉和概括相結合的立法模式。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三)適時“法典編纂”,完善法律規定在筆者收集資料的過程中發現很多法律界和企業界人士都提出對所有與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文件依法科學地進行“法典編纂”,消除各層級規范性文件的相互抵觸、矛盾之處,廢除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時了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完善法律規定的建議。筆者認為這對預防和有效規制股東對公司法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濫用行為將起到重大的作用。(四)將公司實際控制人設為公司人格否認的責任主體《公司法》217條規定,“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第21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實際控制人完全符合公司人格否認的構成要件,但是我國公司法并沒有將其包括在人格否認的責任主體中。因此有學者認為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支配公司濫用其人格時,對公司的債權人造成損害時,也應該適用揭開公司面紗規則,追求其直接責任。參考文獻:[1]沈四寶,丁丁.公司法與證券法論叢[M].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5.[2]范健,蔣大興.公司法[M].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1997.[3]劉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的保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4]施天濤.公司法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5]徐衛東.商法基本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6]虞正平.股東有限責任:現代公司法律之基石[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7]姚麗.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研究[D].北京:中國政法大學,2006.[8]朱慈蘊.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9]張宗敏.公司法人格否認中控制股東責任性質之探討[J].河北法學,2006(1).[10]趙德樞.一人公司詳論[M].北京:中國人民出版社,2004.[11]莫小燕.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質疑[J].重慶郵電學院學報,2005(3).[12]肖海龍.中英人格否認制度比較[M].北京:中國人民出版社,2005.[13]錢衛青.公司治理問題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4]ReinhardZ,SimonW.GoodFaithinEuropeanContractLaw[M].London: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0.[15]王天鴻.一人公司制度比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6]陳現杰.公司人格否認法理評述[J].外國法譯評,1996(3).[17]李凌燕.法人格的否認[J].外國法評析,1994(3).[18]刁榮華.中國法學論文集[C]//臺北:漢林出版社,1996.[19]南振興,郭登科.論法人人格否認制度[J].法學評論,1997(19).[20]梁慧星.民商法論叢[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1]趙旭東.新公司法制度設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專業文獻綜述成績評閱表學院人文學院專業法學姓名劉鵬飛題目我國誠實信用原則研究現狀的綜述指導教師意見(包括選題是否恰當、文字表達水平、論文的難度和創新性、參考文獻質量、格式是否規范等方面,請使用鋼筆書寫或打印):論文評定成績:指導教師簽名:年月日基于C8051F單片機直流電動機反饋控制系統的設計與研究基于單片機的嵌入式Web服務器的研究MOTOROLA單片機MC68HC(8)05PV8/A內嵌EEPROM的工藝和制程方法及對良率的影響研究基于模糊控制的電阻釬焊單片機溫度控制系統的研制基于MCS-51系列單片機的通用控制模塊的研究基于單片機實現的供暖系統最佳啟停自校正(STR)調節器單片機控制的二級倒立擺系統的研究基于增強型51系列單片機的TCP/IP協議棧的實現基于單片機的蓄電池自動監測系統基于32位嵌入式單片機系統的圖像采集與處理技術的研究基于單片機的作物營養診斷專家系統的研究基于單片機的交流伺服電機運動控制系統研究與開發基于單片機的泵管內壁硬度測試儀的研制基于單片機的自動找平控制系統研究基于C8051F040單片機的嵌入式系統開發基于單片機的液壓動力系統狀態監測儀開發模糊Smith智能控制方法的研究及其單片機實現一種基于單片機的軸快流CO〈,2〉激光器的手持控制面板的研制基于雙單片機沖床數控系統的研究基于CYGNAL單片機的在線間歇式濁度儀的研制基于單片機的噴油泵試驗臺控制器的研制基于單片機的軟起動器的研究和設計基于單片機控制的高速快走絲電火花線切割機床短循環走絲方式研究基于單片機的機電產品控制系統開發基于PIC單片機的智能手機充電器基于單片機的實時內核設計及其應用研究基于單片機的遠程抄表系統的設計與研究基于單片機的煙氣二氧化硫濃度檢測儀的研制基于微型光譜儀的單片機系統單片機系統軟件構件開發的技術研究基于單片機的液體點滴速度自動檢測儀的研制基于單片機系統的多功能溫度測量儀的研制基于PIC單片機的電能采集終端的設計和應用基于單片機的光纖光柵解調儀的研制氣壓式線性摩擦焊機單片機控制系統的研制基于單片機的數字磁通門傳感器基于單片機的旋轉變壓器-數字轉換器的研究基于單片機的光纖Bragg光柵解調系統的研究單片機控制的便攜式多功能乳腺治療儀的研制基于C8051F020單片機的多生理信號檢測儀基于單片機的電機運動控制系統設計Pico專用單片機核的可測性設計研究基于MCS-51單片機的熱量計基于雙單片機的智能遙測微型氣象站MCS-51單片機構建機器人的實踐研究基于單片機的輪軌力檢測基于單片機的GPS定位儀的研究與實現基于單片機的電液伺服控制系統用于單片機系統的MMC卡文件系統研制基于單片機的時控和計數系統性能優化的研究基于單片機和CPLD的粗光柵位移測量系統研究單片機控制的后備式方波UP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