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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緒論

一、政治的涵義 (一)歷史上幾種關于政治的理解:1、政治是一種社會價值,是一種規范性的道德。 中國古代社會、古希臘的倫理政治2、政治是一種超自然、超社會力量的外在或外化。 托馬斯?阿奎那的君權神授、黑格爾的絕對精神3、政治是對于權力的追求和運用。 中國古代的法家:政治之道即政治權力的獲取、保持和運用

意大利的馬基雅維里:政治是奪取權力、掌握權力的必要方法的總和,政治的目的就是獲取和保持權力馬克斯?韋伯:政治是指力求分享權力或力求影響權力的分配拉斯維爾:政治是指權力的形成和分配4、政治是一種管理活動。孫中山:政就是眾人之事,治就是管理,管理眾人之事就是政治。麥肯齊:政治是參加社會的全面的管理。認為政治是對眾人之事的管理,把握了政治的兩個特性:一是政治的公共性,二是政治的管理性。

(二)當代不同社會科學對政治的理解:1、經濟學:政治是市場缺陷和市場秩序的維護者,政治活動是經濟人為維護和實現自己最大利益的過程。2、社會學:從社會分工的角度,將政治看作一種社會分工活動,其作用就是維持社會的正常協調運轉。

3、法學:將政治看作一種法律現象,政治變成立法、守法和執法的過程。國家就是一個法人組織。狹義上的政治:指國家的活動及其形式和關系。

廣義的政治:指圍繞社會公共權力而展開的活動、形式和關系。政治學就是研究政治活動的學科

二、政治學的含義及其內容構成(一)定義 1、政治學的研究對象應該是“國家”或“國家活動”,因此,政治學就是研究國家問題的科學。 2、政治學的研究對象是“社會公共權力”,政治學就是研究這種權力的獲得和運用的科學。(二)內容構成 1、按照政治學的本質屬性來劃分,可以把政治學劃分為馬克思主義政治學和非馬克思主義政治學。 2、按照政治的功能來劃分,可以把政治學分為理論研究和應用研究。 3、按照政治學研究的角度和層次來劃分,可以把政治學劃分為宏觀政治學和微觀政治學。 4、按照政治學研究對象的狀況來劃分,可以把政治學劃分為靜態研究和動態研究。三、政治學的歷史發展西方政治學的發展先后經歷了四個階段:(一)古希臘時期 代表人物:柏拉圖、亞里士多德政治學說的特征:強調政治的目的和最高取向在于特定的倫理價值;以古希臘的城邦國家作為研究背景或分析對象。(二)中世紀時期 神權政治學,代表人物奧古斯丁和托馬斯?阿奎那 政治學的特征:強調君權神授,以證明教權高于王權;主張信仰高于理性,以宗教教義為判別是非的標準。(三)自由資本主義時期 1、14世紀-16世紀 背景:資本主義生產關系在西歐社會萌芽,市民社會迅速興起和壯大,資本主義的生產交換方式和市民階級的利益要求,與封建神權政治和禁錮主義發生了尖銳對立。 代表人物馬基雅維里和布丹:從人出發而不是從神出發論述政治問題,以政治權力而不是以道德倫理價值為政治研究的核心取向,創立了資產階級政治學說和主權理論。

2、17-18世紀 背景:隨著資本主義生產的發展,封建的政治統治日益成為阻礙生產力發展的桎梏,資產階級政治革命提上了西歐社會發展的日程,這給西方政治學的發展以極大的推動力。 代表人物:荷蘭的格勞秀斯、英國的霍布斯和洛克、法國的孟德斯鳩和盧梭、美國的杰弗遜、潘恩和漢密爾頓。 政治學說的基本內容:(1)強烈、全面地批判封建的社會政治制度和觀念

(2)以理性作為衡量一切的唯一尺度,“一切都必須在理性法庭面前為自己的存在作辯護或者放棄存在的權利”。 (3)從人性論出發創造了自然法學說,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社會契約論、天賦人權論、正義、平等、自由、民主理論; (4)根據其對于政治權力的類別、特性和功能的分析,提出了配置政治權力、構建政體的若干原則。

3、18世紀末-19世紀中期 背景:資產階級革命的任務在歐美已經基本完成,資產階級已成為政治統治階級,西方政治學的主題從倡導和闡發資產階級的民主價值轉向論述和分析資產階級個人利益與政治權力之間的關系、資產階級利益與社會之間的關系。 (四)當代西方政治學的發展 當代西方政治學沿著兩個方向發展:

(1)17、18、19世紀政治學說的延續; (2)行為主義政治學。

四、中國政治研究及政治學的發展 (一)中國歷史上的政治研究主要涉及以下幾個主題: 1、政治哲學,包括仁、禮、法、道等范疇,天與人、義與利、君與臣、君與民等關系; 2、理想社會政治模式

3、施政方策

4、權力運用

5、政治制度(二)中國歷史上政治研究的特點

1、注重世事:注重對人與現實政治的研究,有泛政治化傾向和濃厚的“經世致用”傾向

2、強調布政

3、側重倫理

4、學科界限模糊(三)中國政治學的發展 1979年鄧小平指出“政治學、法學、社會學以及世界政治的研究,我們過去多年忽視了,現在也需要趕快補課。” 1980年,中國政治學會成立 1981年,開設政治學專業五、當代政治學的主要研究方法

1、歷史-比較方法。深受德國國家學說中歷史主義的影響,注重研究文獻資料和史實,注重邏輯實證和收集資料。 2、心理分析。受弗羅伊德的精神分析方法和歐洲學術界關于群眾政治行為心理研究的影響。心理分析方法注重對社會動蕩和政治事變中領袖人物以及一般群眾政治行為心理因素的分析,前者演變為精英理論,后者則演變為團體理論。 3、系統分析。將系統論運用于政治分析,著重對政治現象、政治行為作整體性的宏觀分析。

4、行為主義行為主義政治學興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的美國,其主要特點: 1、主張以政治行為和行為互動作為政治學的研究對象; 2、注重政治研究和手段的精確化、數量化,因而注重定量研究而拋棄定性研究; 3、強調以經驗分析為核心內容的實證性政治研究,主張政治研究應該是經驗性和描述性的; 4、認為政治學研究應該價值中立,以不偏不倚的科學態度和方法得到公正的結論; 5、吸收大量的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研究方法,對政治現象展開多種方式、多種角度、多個角度、多個層次的研究,形成了大量的邊緣學科; 6、規定自己的分析任務不在于政治的“應然”,而在于政治的“實然”,因此,在政治現實性上,它表現為從技術角度看,怎樣進行統治和權力分配,而不是闡明統治為何是合理的。

腐敗與反腐敗“權力趨于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阿克頓勛爵第一節腐敗及其類型一、含義腐敗可以從三個方面去理解:1、腐敗與公共權力相關,它是官員違反了公共權力的要求來謀求個人利益的行為;2、腐敗與公共利益有關,腐敗活動的結果違背了公共利益;3、腐敗是一種違反法律,脫離公共規范而謀求私利的行為。 因此,一般地講,我們可以將腐敗理解為公共權力的行使者不合法地利用公共權力來謀求私利的行為。二、類型(1)根據腐敗行為主體的性質或腐敗的擴散效應,可以將腐敗分為個人腐敗、集體腐敗和體制腐敗。(2)根據腐敗行為發生的動機不同,可以分為逐利型腐敗、徇私型腐敗和因公型腐敗。(3)根據腐敗活動中具體行為的特點,可以分為勒索型腐敗、交易型腐敗、尋租型腐敗、庇護型腐敗等。

第二節動機與成因一、公共權力缺乏約束和監督導致腐敗。公共權力的結構和體制的不合理、不完善導致腐敗。在制度經濟學領域中,有一個十分著名的故事,說明合理的權力結構和體制的重要性。

在一個破廟里住著幾個窮和尚,和尚們靠一個鍋煮粥過日子。由于僧多粥少,分粥便成為了問題。起初,大家讓一個年長的和尚分粥。開始還分得公平,和尚們相安無事。時間一長,分粥的和尚看人分粥,就失去了公平。由于大家對分粥的老和尚不服,于是就經過商議推選一名公認德行高尚的和尚掌勺分粥。這一下大家都認為以后就不用擔心分粥的問題了。

誰知人人都有私心,一段時間后,德行高尚的和尚也開始不守安分。經過兩次的教訓,和尚們覺得誰都不可信,于是尋找其他的辦法。最后決定大家輪流坐莊,一人分一頓,至少輪到自己的時候可以飽吃一頓。但是,時間一長,又發現心黑的和尚輪到自己時又吃又藏,而且還論親疏貴賤。經過再次民主討論,大家決定改進輪流坐莊的方法,分粥的和尚最后拿剩下的那一份粥。最后,公平問題終于得到了很好的解決。因為如果誰不公平,就會挨餓。二、道德失范引起的腐敗。第三節腐敗的成本——效益分析 腐敗的成本即投入,而腐敗的效益則是利潤。在腐敗的成本與效益中,既包括腐敗人員的個人的成本與收益,也包括腐敗行為對社會所造成的成本和收益。一、腐敗行為成本的內容腐敗的成本包括腐敗者的顯性成本和隱性成本。顯性成本主要指腐敗的直接投入,這種直接的成本包括:(1)經濟成本如賄金、物資等;(2)權力資源成本如權錢交易中的權力投入;(3)精神成本如因從事腐敗活動而受到的精神折磨等。腐敗的隱性成本包括:(1)法律處置成本如因違法犯罪被判刑而喪失的人身自由;(2)經濟成本如被課以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帶來的經濟損失;(3)精神成本如腐敗活動被揭露后受到的精神或名譽損失、輿論譴責等;(4)未來收益的損失如失去可能的政治機會,失去正常的工資、養老金、住房和醫療福利等。二、腐敗者個人的收益(1)物質方面的收入,如巨額的賄賂金、房產,或其它物質方面的收入;(2)信息或機會的優先性,如政治上晉升的機會、政策的事先透露及由此帶來的政治和經濟上的安全性等;(3)加強與自身所在組織的認同與團結,或者獲得下屬的政治支持和忠誠;(4)給腐敗者帶來的聲譽的增加、工作環境的改善等。腐敗者從事腐敗行為,通常要對所從事的腐敗行為的成本與效益進行衡量、比較,一旦當腐敗帶來的收益大于付出腐敗的成本時,腐敗就可能發生。因此,一個社會如果腐敗十分猖獗,則可以作出判斷,在這個社會中,腐敗活動是一項“高收益低風險”的行為。而這種“高收益低風險”的主要成因,就是社會中制度安排存在嚴重缺陷,使得腐敗的成本很低,腐敗的收益遠遠超過腐敗的成本,如監督制度的缺陷、法律懲處的不力等,從而使得腐敗處于高發期。三、腐敗的負功能1、腐敗在經濟領域產生了巨大的成本,導致經濟發展受阻,造成了資源的浪費;2、腐敗在政治領域動搖了政府權力主體的合法性,破壞政府與社會、公民之間的政治關系,阻礙或破壞良性的政治過程,阻撓或中斷政治發展,毒化政治價值觀念和政治心理,最終將瓦解和動搖政治制度的統治基礎,導致政治不穩定和動蕩;3、從社會領域來看,腐敗阻礙了社會合理的分層,造成社會的分配不公,導致社會風氣的敗壞,并進一步造成社會動蕩和不穩定。四、腐敗的正功能(1)腐敗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經濟的起飛。如亨廷頓的觀點;(2)腐敗可以推進競爭和效率。特別是在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過程中,一般不存在競爭,市場和生產都有高度的壟斷性,企業家要想獲得機會,不得不采取賄賂的方法。而當大多數人都這樣做時,競爭就開始形成了。從長遠的觀點看,這也有利于市場效率的提高;(3)腐敗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政府決策的失誤。當腐敗手段被各個社會力量用來反映自己的利益要求時,有可能形成一種較好利益表達渠道和利益均衡,從而形成對各方均有利的政策;(4)腐敗可以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由于政府工作的特殊性,通常政府官員的收入并不高,而腐敗所得可以達到彌補正當收入不足、吸引優秀人才為政府工作的目的,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5)腐敗可以調節社會中的某些沖突。亨廷頓認為,暴力和行賄都是非法向權力體系提出要求的方法,而行賄要溫和得多,它起到穩定政治體系的作用。

結論: 歷史的、現實均表明,腐敗的弊端遠遠大于其效益,盡管在某些特定條件下腐敗可以有經濟價值,但就社會整體而言損失遠遠大于收益。就從經濟方面來看,腐敗一方面造成了巨大的社會資源的浪費。實證研究表明,腐敗活動泛濫的國家,社會總投資和私人投資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呈現偏低的趨勢。在某些重大項目上掌握公共權力者有可能會使投資偏離最有價值的項目,從而造成對有益投資項目的阻礙,引起社會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腐敗產生了巨大的超經濟暴利,嚴重地扭曲了社會分配,構成社會發展的巨大障礙。第三節腐敗:嚴峻的問題一、中國腐敗現象的影響1992-2002年,總共有150萬干部受到處理,平均沒天是430人,其中15%被監禁1、腐敗造成了社會經濟資源的巨大浪費,阻礙了社會經濟的發展。有調查認為,1998年中國的尋租總額超過3569億元,這個數字相當于當年國民收入總值的30%。

2、腐敗對于經濟體制的運行及其改革產生阻礙作用。腐敗的盛行會導致政府官員不斷地尋求對經濟生活的干預以尋求到更為大量的租金收入,同時產生對經濟體制改革的阻力。3、腐敗直接消解了國家政治生活發展的積極力量。腐敗的盛行產生了一個特權階層和擁有政治資源者可以通過法律和制度之外的非法的途徑來得到腐敗利潤,因而既得利益階層總會阻礙不利于他們的民主化改革。

4、腐敗不利于政府機構自身的科學化、合理化發展。腐敗的盛行會導致一種潛規則的流行,即不進行賄賂,政府機器就無法正常運轉。而且,腐敗還導致政府服務功能的弱化、行政管理不善并加大行政改革的難度。5、腐敗直接危害到國家的政治穩定,并造成政權的合法性危機。腐敗極其嚴重地損害了政府的形象,導致民眾對政府的不信任和支持的降低,可能進一步引發革命、暴力等政治動蕩。6、腐敗對經濟收入的分配產生極其嚴重的扭曲,擴大收入分配上的不平等,激化各社會階層之間的矛盾。7、腐敗因其破壞公平競爭的方式,導致人們不可能依靠自己的才華和勞動實現自身的價值,從而降低了政府工作的效率。8、腐敗導致社會道德風尚和社會風氣的下降。政府內部的腐敗將傳染給社會,給社會帶來負面的影響效應,從而降低公眾的道德水平和社會的凝聚力。第四節反腐敗:機制與對策首先,對政府權力進行有效制約與監督,建立政府部門互相之間的制約機制。

其次,建設法治國家。腐敗行為之所以有害,是因為它非法地或不正當地運用公共權力。依法治國,依法行政,是約束和規范政府官員公共行為的有效手段。第三,實行廣泛的行政改革。在西方國家,進行行政改革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市場化改革、參與式改革以及減少政府管制的改革第四,推行政務公開和政府問責制度。第五,加強執法,提高腐敗的成本。第六,加強社會輿論和新聞監督的力度。討論主題:1、如何理解腐敗在當代中國的正負功能?2、腐敗治理與制度建設

現代政府:結構與功能

立法機構一、立法機構的起源

立法機構是一個統稱,在不同國家、不同的政治制度下,它還有不同的具體名稱。一般情況下,西方國家稱立法機構為議會(Parliament),美國把它叫做國會(Congress) 1、古希臘雅典、羅馬共和國和中世紀時期,公民大會和等級會議也是制定法律的機構,但是,立法意義上的公民大會和等級會議與現代立法機構顯然不能同日而語(原因有二:一是職能不分,二是產生方式既簡單又原始) 2、議會最早來源于英國的封建等級會議。13世紀以前,英國的君權統治是通過御前會議這種等級會議形式來實現的。御前會議分為“大會議”和“小會議”兩種形式。很多重大的政治活動都是在大會議中進行的,它是國王調整貴族內部矛盾、維持正常封建秩序的手段。由于貴族力量的不斷壯大,貴族參政意識越來越強,大會議越來越成為貴族反對王權斗爭的合法場所。

大會議已經顯示出未來議會的三大特征: (1)大會議可以自由討論國王提交的任何重大政治問題, (2)使用大會議確定和頒布有關教士特權的習慣,預示著將來議會可以通過成文法規修改普通法 (3)在審判時,大會議充當了國家最高法庭,而這一點也是議會的屬性之一。

3、1215年的《大憲章》是英國歷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事件,它是貴族聯合反抗王權的最重要的成果。從議會產生的角度看,《大憲章》具有四個方面的意義: (1)它宣告國王無權擅自征稅,除非得到大會議的一致同意;第(2)它宣告國民有被協商的權利,在有關征稅、立法等條款中都規定與國民普遍協商,征得全國普遍同意; (3)它宣告王權應受制約以及人民有權合法驅除暴君; (4)它宣告國民享有人身自由的權利等。為了實現《大憲章》的規定與原則,大貴族主要利用大會議與王權作合法的斗爭,在這一斗爭過程中,大會議的政治價值日益重要。 4、1640年,為了籌措鎮壓蘇格蘭人民起義的經費,財政緊張的國王不得不重開議會,但議會召開伊始就對王權采取了一系列限制措施,然而這些措施遭到查理一世的拒絕,于是內戰爆發。

1648年,議會獲得勝利,將國王送上了斷頭臺,1688年的“光榮革命”確立了君主立憲政體, 5、1689年和1701年分別頒布了《權利法案》和《王位繼承法》。(1)肯定了議會享有立法權、預算控制權和決定國家其他重大問題的權力; (2)規定了下院議員由資產者選民選舉產生和議員在議會中言論自由辯論自由等原則; (3)確立了國家管理的“法治原則”和“公民權利不可侵犯原則”,等等。 從此,王權不可挽回地衰落下去,議會權勢穩步上升發展,到19世紀30年代,議會取得了至高無上的地位。現代議會和議會制度終于在漫長的政治斗爭中誕生。二、議會的組成

(一)、議會的組織體制——一院制和兩院制 1、概念 (1)一院制:所謂一院制是指議會只擁有一個議院并由它行使議會全部職權的制度

(2)兩院制:兩院制指議會設有兩個議院并由兩院共同行使議會職權的制度。在實行兩院制的國家,議會有的被稱做上、下院(英國),有的叫做參議院和眾議院(美國),參議院和國民議會(法國),聯邦委員會和國家杜馬(俄羅斯)。

2、兩院制的優點: (1)削弱議會的權力,成為防止議會專制的保障; (2)兩院制有利于緩和議會與行政機關的矛盾; (3)由于兩院對立,可以使代表激進、革新傾向和代表慎重、保守傾向的雙方得到協調,從而有助于政治上的漸進發展;(4)能夠糾正一院所犯的錯誤;(5)能夠代表國內存在的各種利益和階層。尤其在聯邦制國家,可由上院代表各成員國,或在上院采取所謂職能代表制。

3、一院制的理由: (1)主張一院制的學者則根據盧梭的公意理論,認為既然主權是公意的運用,公意又是不可分割的,那么實行兩院制勢必導致國家主權的分裂; (2)從邏輯上講,兩院如果意見一致,其中一院必屬多余,如果兩院意見分歧,必有一院不能代表公意因而不應設立; (3)兩院制使立法程序煩瑣,法案通過較難,拖延社會的改革與進步,兩院制容易引起議會內部的矛盾,削弱了議會制約行政機關的能力。

4、最新解釋:一種觀點認為,多元分歧社會大多采取兩院制,而一院制比較適合同質社會。另一種觀點影響更大,即一個國家的人口大小和國家結構決定采用一院制還是兩院制。人口越多、實行聯邦制的國家,其議會形式更傾向于兩院制。

5、議會體制的現實狀況:盡管在理論上,兩院制和一院制的優劣各有道理,但在實踐中,西方發達國家大多采用兩院制,在他們看來,兩院的存在更能體現民主制度的制衡原則,更能保障民主政治的穩定。據統計,1927年采取兩院制的國家有44個,采取一院制的國家有18個;1955年采取兩院制的國家有47個,一院制的國家41個;到了20世紀80年代,全世界150多個國家中,3/4的國家建立了議會制度,其中約一半的國家實行兩院制,而在這些兩院制國家中,歐美國家又占大多數。6、兩院制的類型:(1)“非平衡的兩院制”:指兩院的職權大小不對稱,強弱不均勻,英國是“非平衡的兩院制”的典型。德國、日本等都是仿效英國建立起來的“非平衡的兩院制”。(2)“平衡的兩院制”:美國是“平衡的兩院制”的典型。美國的參議院和眾議院的地位和權力是同等的,兩院共同行使立法權,任何一院通過的法案必須送交另另一院通過才能成為法律,任何一院對另一院通過的法案都擁有絕對的否決權。

三、議會的組織機構

1.議長及其職責

議長就是負責開會的領袖,也有的稱為主席。不論是一院制還是兩院制,每院一名議長(主席)和1-2名副議長(副主席)。兩院制的國家,下院議長由選舉產生,實行一院制的國家,議長形式上由議員選舉產生。貴族院或代表地區的院的議長通常由擔任特定職務者兼任,如英國上院議長由大法官兼任,美國參議院議長則由副總統擔任。

議長的職權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 (1)召集和主持議會的會議,包括安排發言的先后順序,根據議員的要求安排臨時發言,維持會議的秩序,終止與會議議題無關的發言,主持表決,宣布表決結果等。

(2)負責議會的行政管理事務,包括任命議會秘書及其他行政人員,監督議會服務和附屬機構的工作等。 (3)國家元首的法定繼承人。在共和制國家,總統因故缺席時,議長(一院制)或參議院議長是總統職位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如美國)或當然的第一順序臨時總統(如法國)。2.專門委員會及其職責

(1)產生背景:隨著議會工作任務日益繁重,議會立法所涉及的事項越來越廣泛,對專門知識和經驗的要求越來越高,于是議會專門委員會應用而生。

(2)職責:專門委員會的職責是負責審議各自領域的法律議案。由于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法案大多涉及很專業、很復雜的事項,其審議報告及肯定、否定、修改、補充意見往往對其他議員產生很大的影響,所以,法案的命運基本上取決于專門委員會。

3.議會黨團

(1)概念:由議會中屬于同一政黨的議員組成的、以統一本黨議員在議會中的行動為目的的政黨集團。

(2)特點: 第一、它們是經過選舉獲勝之后進入政治體制的,通常每隔幾年就要接受一次重新確定其地位的考驗; 第二、進入體制后,它們構成議會政治的基本單位,一切活動必須遵循體制內的規則進行; 第三、它們必須通過立法程序才能使本黨的政策轉變為國家的法律。(3)議會黨團的主要職責包括: 第一、統一、協調本黨議員在議會的行動和確定對其他黨派提出的議案的態度; 第二、選擇本黨議會中的盟友; 第三、組織指揮本議會及各種委員會中的活動; 第四、參與、爭奪對議會事務的領導,提名議會中需要選舉產生的職位的本黨候選人; 第五、觀察、研究議會內政治的發展形勢,并提出相應的對策等等。

4.議會服務咨詢機構(1)服務性機構,包括行政管理機構,立法技術輔助部門和后勤服務系統。

(2)研究咨詢機構。為適應立法復雜化和專門化的需要,各國都設有研究咨詢機構,例如美國的國會研究處約雇員近千人,每年為兩院議員提供咨詢二、三十萬次。(3)圖書館。

(4)處理與政府相關事務的機構。例如,英國議會的“官方報告辦公室”專門審查來自政府的報告和對質詢的回答等。四、議會的職權與議事規則

(一)議會的職權

議會的職權主要包括立法權、財政權、監督權和人事任命的同意權。 1.立法權:立法包括國內法律的創制、修改、廢除和國際條約的批準。

2.財政權:財政權又稱財政監督權,也是議會的一項傳統權力。凡是國家財政方面的事項,諸如預算、決算、稅賦、公債等,都必須經過議會審議通過,政府才能付諸實施。

3.監督權

監督權主要是指對行政活動的監督,當然也包括對司法的監督。監督權的行使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

(1)倒閣權與彈劾權。這兩種權力主要是針對行政部門的。

(2)質詢權。議員向政府首腦和內閣成員口頭或書面提問,被問者必須回答,這就是質詢。這主要實行于議會制國家。

(3)調查權。這是議會立法權的自然擴展。調查的范圍一般包括:為立法搜集信息及相關問題的調查;對政府活動和發官員違法行為的調查;選舉調查,以確認選舉過程中是否有舞弊行為;對國家機關涉嫌侵犯公民權利問題的調查等等。4.人事任命的同意權 在高級官員的任命上,議會權力的大小各國差異很大。在聯邦制國家,美國、法國的情況也不一樣。在美國,聯邦政府所有高級官員、大法官和駐外大使、領事的任命,都必須得到議會上院的同意。在法國,除了總理和極少數高級官員外,一般內閣部長等的任命無須征得議會的同意。在議會制國家,形式上是由議會多數黨領袖組閣,呈報國家元首批準任命,議會無權過問。(二)議事規則

1.議會的會議: 議會無須一直開會,但須定期開會,因此,就議會的職能而言,議會的議事和決策是在一定的會期內進行的。議會的會議一般分為常會或例行會議和非常會議兩種。

2.議會的解散 議會解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1)政黨分化組合發生的變動不利于內閣在議會下院中多數派的形成;(2)議會下院對內閣提出的重要法案和預算加以否決表明不信任;(3)內閣政策發生原則性改變,需要獲得選民重新認可;(4)議會上院對下院和內閣的重要決策表示反對,而下院為排除這種反對所需獲得的2/3多數的可能性不大。 解散議會是議會內閣制的特征,總統制不存在解散議會的問題。 3.議會的議事原則

(1)法定人數原則。出席議會會議的最低人數要求,即法定人數。一般以全體議員的過半數為限。

(2)會議公開原則。議會會議公開指開會時,可以自由旁聽,自由報道,議事記錄全部公開發表。

(3)表決原則。議會議事,凡需作決定的,無論是程序性的還是涉及實質問題,都須進行表決。

(4)一事不再議制度。凡已作出決定的討論事項,不得在同一會期重復審議,有不同意見只能在新一輪會議上提出。

(三)議會的立法程序

1.法案的提出:法案通常由議員和政府提出,但具體規定各國不完全相同。2.法案的討論討論法案即審議法案,一般要經過“三讀”程序:“一讀”即是正式向下院提出法案;“二讀”是說明、辯論、表決階段;“三讀”是通過報告階段。3.法案的通過法案的通過是指采用表決的形式使法案成為法律的一項立法程序。

4.法律的公布

五、議會在當代的發展“行政集權”主要有幾個共同特征:

(1)議會的權力大大地削弱,傳統的議會制已不復存在。

(2)議會的內在缺陷加強了行政集權的趨勢。

(3)行政權力的膨脹侵蝕了議會的權力中心地位。

行政機關一、政府的體制類型(一)責任內閣制政府責任內閣制政府又叫議會制政府或議會內閣制政府,英國及其某些英聯邦國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等是典型。內閣制政府體制的共同特點:1.虛位元首2.議會中心3.內閣集權4.“議”“行”相容5.議會內閣互相制約(二)總統制政府典型的總統制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作為行政首腦或實際上的政府最后決策者,總統不一定屬于議會中的多數黨,無須議會負責,美國總統所在的政黨經常在國會處于劣勢,但是這并不影響總統行事;2、總統有權任命和罷免重要官吏,政府成員不得兼任議員,不受議會左右,只對總統負責;3、議會在立法、人事任命等問題上同總統相互制約,美國總統在大選獲勝之后,可以提名高級官員,但是他們必須得到參議院的同意方可任命;4、議會不能罷免總統,除非經彈劾程序認定總統有罪,在美國,總統也無權解散議會。(三)、委員會制政府 委員會制政府是一種集體負責的制度。這種體制下,國家行政權力是由一個合議機構,而不是以國家元首或行政首腦的名義來行使的。二、行政首腦的角色與權力

1、總統的角色:(1)國家元首;(2)主要外交官;(3)三軍總司令;(4)立法者;(5)政黨領袖2、首相的權力:(1)組閣;(2)改組;(3)辭職

三、行政決策機制 1.政府首腦行政決策的輔助機構

2.內閣會議四、行政權力的膨脹及其限制

官僚機構 在政治學和行政學的著作中,人們已經完全認同將官僚機構作為與立法、行政和司法相并列的組織進行研究,因為20世紀以來,官僚機構的獨立性越來越強,它在政策制定和政策執行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越來越明顯,有時甚至有超越立法機構和行政首長的趨勢,它已經成為“第四部門”迅速崛起。 官僚機構不同于傳統的三權機構,事實上,它的出現是對傳統三權的一種補充和完善,是為了適應民主制度的新趨勢而發展起來的,它的根本的或者說終極目標是為了政治過程在正常的政府更迭的情況下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因此,官僚機構的制度設計就表現出與眾不同的特點,即政治中立和官僚的常任制。這與其他三權機關成員的產生方式存在很大的區別。一、官僚制及其產生原因1.官僚與官僚制(1)官僚:在英文中表述為CivilServant,中文通常把它翻譯為“文官”,在現代政府機構中,大量的、非經過選舉產生的行政官員就是“官僚”和“文官”,也叫做事務類文官。(2)官僚制:馬克斯?韋伯又稱為科層制,現代更多地被人們稱為文官制度,指的是按照職能和職位分工、分層管理原則建立起來的行政權力體系。

2.官僚制的產生原因

(1)結構性貪污腐敗

(2)周期性政治震蕩

(3)缺乏效率與人才

3.官僚制的形成過程

西方官僚制的形成經歷了一個曲折的發展過程,其建立的標志主要有兩個:(1)政務官與事務官相區分;(2)考試制度的建立。

二、官僚機構的功能

1、管理功能:廣泛地管理經濟和社會各方面事務是現代官僚機構的重要功能。管理(狹義的)與統治的區別就在于它所進行的領導、支配、控制、協調和處理等是非政治性的,不是為了某一社會集團的利益鎮壓、壓制其它社會集團,而是為使社會系統的各子系統有序地運營,但管理超出了這個范圍,往往就變成了統治。

2.服務性功能:服務性功能與管理性功能不同,它不具有強制性和權威性,只為社會提供某種服務,愿意接受的人可以接受,不愿意接受的可以不接受。傳統的政府官僚機構提供的服務性功能非常有限,除了一部分郵遞業務外幾乎沒有別的東西。現代政府的官僚機構的服務性功能明顯增強和擴大,它進入了包括經濟、政治教育科技文化、環境保護、醫療衛生、文化娛樂、福利等幾乎社會生活的所有方面。

3.立法功能 4.行政功能

三、文官制度的核心原則1.法治化管理(1)文官的職位、權責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2)在文官的錄用上堅持競爭考試和招聘相結合,以競爭考試為主。

(3)在文官的升遷上,考績與年功并重,以考績為主。

2.業務能力與道德素質并重職業道德要求:(1)忠于國家;(2)遵紀守法;(3)為民服務

3.“政治中立”與常任制

4.科學管理

四、文官制度的主要機制

1.保證機制(1)職業保障。職業保障包含兩層意思:一是任職方面的,即無過失長期任職,除非因犯法或者妨礙工作效率,不得被免職;不得因為政治的、個人的或者其他原因影響文官的任用;二是履行職務方面的保障,即文官在履行自己的職責時不得受到非難、阻撓或者故意挑剔;除了履行本人法律義務和崗位責任外,不得被迫承擔任何無理的其他義務等。(2)權利保障。文官的權利大致可以分為三大類:一是政治權利,二是經濟權利,三是教育培訓和晉級的權利。

2.更新機制 文官系統的更新機制,涉及兩個方面:一是人員的補充,二是文官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3.激勵機制(1)功績制;(2)獎勵晉升;(3)懲罰

4.監控機制:(1)外部監控首先來自立法機關;(2)司法監控限于審理人事糾紛案件和通過審案參與制定文官系統的規則;(3)行政系統的監控是最直接、最經常、最廣泛的監控;(4)政黨監控;(5)輿論監督

司法機構一、兩種不同類型的法律制度 當代世界各國,法律制度基本上淵源于兩種類型的法律體系,一種是英美法系,另一種是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因發端于英國而后在美國生根開花,故此得名,而大陸法系主要由法國和德國的法律傳統演變而來。1.英美法系英美普通法十分復雜,它主要由兩個部分組成:判例法和成文法。英美法系的特點概括為三點:(1)它是判例法,就是建立在個別法律判決的基礎上而不是全面的成文法典;(2)普通法是由司法判決組成的,因此便有很大的適應性;(3)普通法十分依賴服從先例原則。2.大陸法系 大陸法系主要來源于羅馬法和拿破侖法典,它是以羅馬法的原則和形式為基礎,以拿破侖法典為范本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大陸法系又叫成文法系、羅馬—日爾曼法系等。之所以叫大陸法系,主要是因為這一法系興起于歐洲大陸的法國和德國,至今為至,法國和德國仍然是大陸法系的典型國家。 由于大陸法系是適應中央集權制度的建立這一特定的歷史需求,因此,它就具有了普通法所不具備的特點:(1)司法獨立性有限,在大陸法系國家,法院的司法審查權也相應的有限,這個權力經常由立法機構行使或建立一個最高法院之外的特殊的國家法院,如憲法法院;(2)確定一個最高的立法權威,法律力求體現立法者的意志;(3)明確立法和司法的分工,強調成文法典的權威性,法官只能嚴格適用法律,不能享有自由裁量權,也就是說,法官只是應用法律而不是創造法律;(4)強調國家法制的統一,尤其強調程序法的統一;(5)重視法律原則的理論概括,強調法典的總則部分的作用;(6)注重法典的等級和體系的排列,講究規范的邏輯性、概念的明確性和語言的精煉。二、法院系統(一)、美國法院系統 美國是一個聯邦制的國家,法院既可分為聯邦法院和各州法院,又可分為普通法院和專門法院,因此,美國的普通法院分為聯邦普通法院和州普通法院。聯邦普通法院包括地方法院、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聯邦法院和各州法院是兩個系統,它們之間沒有從屬關系,只是在司管轄范圍上有所分工。聯邦法院的審理范圍主要包括所有涉及美國憲法、聯邦法律、國際關系、聯邦商務,以及當聯邦政府為訴訟之一方或州之間的爭執,或一州公民與另一州爭執的案件。各州法院

索賠法院和特別法院

軍事上訴法院

最高法院(有初審權和上訴審理權)

上訴法院(有上訴審理權)(12)地方法院(有初審權)(94)

聯邦法院組織與案件流向最高法院的路線

(二)法國法院系統 法國的法院系統分為兩大部分:一是普通法院,二是行政法院,前者負責審理普通民事和刑事案件,后者負責審理國家機關、官吏及其公民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二者各有組織系統,互不隸屬。從1872年起,在這兩大法院之上專門設置了爭議法院,從而形成了一個穩定的法院組織系統。1.普通法院系統普通法院由四個審級,即初審法院、大審法院、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2.行政法院系統根據法國司法制度,凡涉及國家機關之間或公民對國家機關、官吏行使公務而發生的訴訟,歸行政法院審理,普通法院不能干預。行政法院分中央一級和下一級的行政法院。

3、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之間存在明顯區別:

(1)行政法院的成員不是司法官的職銜,而是行政官吏,中央政府可以隨時解除其職務或調任其工作;(2)行政法院裁決案件不是根據普通法院所使用的民刑法典,而是根據行政法院本身在處理案件過程中長期形成的整套判例,但也不是完全受判例的約束;(3)行政法院在行使其職責時不得干涉法律,它對行政措施所作的任何解釋都可以被一條新制定的法律所推翻,并且,行政法院對政府執行的“固有權”,諸如警察權、“保護公共安全”等權力不得干涉。4、爭議法庭和特別高等法院爭議法庭由9名成員組成:司法部長、最高法院和行政法院各選舉3名法官,再從前一屆爭議法庭成員中選出2名法官。除了司法部長外,其他成員的任期都是3年。

(1)爭議法庭的主要負責受理以下這類糾紛:當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都認為自身有權審理某一案件時,則應將該案件提交爭議法庭審理,確定其審理權

(2)特別高等法院是區別于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特殊司法機構,由24名正式法官和12名候補法官組成,從議會兩院中各選出一半,從正式法官中選出1名主席和2名副主席。

三、司法原則

1.司法獨立原則三層含義:(1)司法獨立主要是司法審判權獨立;(2)一個法院的審判活動不受另一個法院的干涉,即使上級法院也只能在下級法院作出判決后,依照上訴程序或上告程序,根據法律進行審理,作出判決,才可以更改或維持原判;(3)法官獨立,即法官只依照法律審判案件,不受任何外界包括檢察官控訴的影響,即所謂按“自由心證”和“無罪推定”原則辦案。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是指在法律形式上宣布公民有獲得平等保護的權利,并可通過控訴制度請求法院排除侵害,予以保障。

3、公平審判的原則公平原則在現實的司法活動中主要通過三個方面實現的:(1)公正的法院;(2)公平的訴訟程序;(3)公平的處罰。現代社會的司法原則除了上述三點之外,還包括其他原則,如無罪推定原則、辯論原則、直接原則、上訴不加刑原則、不告不理原則等。

四、法官制度

為了保證司法獨立,民主國家一般都實行法官保障制度,其中包括法官的不可更換制、專職制、退休制和高薪制等。1.法官獨立;2.法官不可更換制:法官的不可更換制是指法官在任期屆滿前,非經彈劾,不得被免職、撤職或令其提前退休。3.法官的專職制:法官的專職制是指法官在任期期間不得兼任其他職務,其中包括行政職務、中央和地方議會候選人、其他贏利性的職務。在政治上,法官不得有政黨身份或從事政治活動,以此保證中立,專于本職。4.法官的退休制度:法官的退休制度主要指的是,法官到一定的年齡可以退休并享有優厚的退休金。

5.法官的高薪制:法官的高薪制是保障法官獨立的又一措施。英國大法官的薪俸與首相相等,美國聯邦大法官和副總統相等,日本最高法院院長和總理大臣相當。法官之所以實行高薪制,其目的是為了保證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專著于公正原則,避免發生尋租行為。討論題:1、當代中國司法改革的現狀、問題及路徑2、執政黨建設與政治體制改革的關系

國家政體:類型與模式

一、政體的一般理論(一)國家形式 定義:國家形式是國家權力在國家機構橫向和縱向上的分布,是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和結構形式。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就是政體。(二)國家結構形式 1、概念:國家結構形式,就是指國家的整體與部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權力關系及其組織形式。,如邦聯制、聯邦制、單一制等。 2、形式:國家結構形式一般有兩種,分為單一制和復合制。

3、單一制:單一制是由若干行政區域組成的單一主權的國家結構形式。在這種形式下,實行統一的中央集權,具有統一的憲法和一個國籍,全國只有一個中央政府和立法機關,國家按照地域劃分行政區域,設立地方政府行使地方國家權力,中央統一領導各級地方政府行使職權,地方政府必須服從中央。

4、復合制:復合制是由各個成員如共和國、邦等組成聯盟的國家結構形式。復合制下,國家除了設立聯盟的中央國家機關外,各個成員還有自己的中央國家機關,除了聯盟按照聯盟協議行使權力外,各個成員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凡是未授予聯盟政府的或未禁止各個成員行使的權力屬于各個成員,各個成員設有自己的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在自己的管轄范圍內行使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按照聯盟結合的程度不同,復合制又可以分為聯邦制和邦聯制。

(三)政體的類型及其劃分標準 1、較早的政體劃分是依據政權的性質或從倫理的角度來進行的,如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1)柏拉圖根據政體是否符合正義原則來區別各種政體,他認為符合正義的政體形式屬于賢人政制,不符合正義的政治形式包括軍閥政制、財閥政制、平民政制和僭主政制。 (2)亞里士多德也將政體依據是否從公共利益出發分為正宗政體和非正宗的變態政體。 (3)后來的一些學者如托馬斯·阿奎那將政體分為正常形式和非正常形式兩種。

2、依據掌權者人數的多少。最初是由亞里士多德開始進行的劃分,將一人掌握最高權力的稱為君主制、少數人掌握權力的稱為貴族制,多數人掌握權力的稱為共和制。這一區分標準后來一直從布丹、洛克、孟德斯鳩到盧梭一直沿用下來,直到今天仍是比較研究的重要分析框架。

亞里士多德的政體劃分理論為城邦共同利益服務的政體為部分人利益服務的政體(正宗政體)(變態政體)

共和政體平民政體

貴族政體寡頭政體

君主政體僭主政體

3、根據經驗性的標準來區分政體類型。 (1)艾森斯塔德區分了原始的政治體系、家產制帝國、游牧或征服帝國、城邦國家、封建的政治體系、中央集權的歷史官僚帝國、各種類型的現代社會(民主的、獨裁的、極權的、“不發達的”)。 (2)阿爾蒙德與鮑威爾劃分了原始政體、現代民主制、極權和威權主義政治體系。 (3)羅斯托區分了傳統型、現代的軍人型、現代的黨權威型、現代民主型、現代權威型、無政府型等。

4、結合了規范與經驗,把當代國家社會中的政體大致劃分為三類:極權主義政體、威權主義政體和民主主義政體。其主要的劃分依據有三個: (1)權力是一元還是多元,主要指政府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思想、經濟、社會生活的控制范圍與程度,以及各種政治力量的競爭性程度。民主國家是多元性的,極權國家則是一元的,權威國家居中; (2)參政范圍與程度。一般以參與選舉的投票人數多少來衡量,極權國家最高、民主國家其次,權威國家最低; (3)國家意識形態的理性化程度。理性化包括知識性的內容、明確的世俗目的、邏輯性的結構等。極權國家和民主國家都是理性化的,權威國家的理性化程度相對不足。

二、極權政體 (一)含義 1、弗雷德里克把極權主義歸納為幾種特征: (1)有一個整體主義的理念; (2)只有一個信奉這一理念和通常由一人領導的政黨; (3)充分發展的秘密警察,以及獨占性地控制三種工具:大眾傳播、作戰武器和全部的組織; (4)此外還建立了全國性的計劃經濟。 2、布熱津斯基給出了一個更具實質性的定義,“極權主義是一種新的政府形態,它一般歸類為獨裁統治。這種統治具有高度技術工具性的統治權,絲毫不受限制,任由集權的領導少數支配運用。領導少數的行動是為了帶動全面的社會革命,包括根據獨斷的理念假定,加諸人們的控制。統治者聲稱這是全體人民強制同意的一種運動。”

3、漢娜·阿倫特強調極權政權的恐怖特征,認為極權主義強調政權對社會的全面控制,特別是通過政黨這一動員性組織的作用。在各種各樣的因素中,有些是必須考慮到的,如極權主義特有的理念、唯一政黨、群眾組織,以及政治領袖或領導團體的重要性。除此以外,還必須要納入的三種關系,即政權同社會、同歷史和文化傳統之間具有如何的關系。不同的因素組合,以及根據統治權力的中心位置,可以表現為個人領導、寡頭統治甚至是封建式的統治方式。4、當代民主理論家J·林茨認為,極權主義政體從內容上可以如此界定: (1)有一個一元的非集體的權力中心,任何制度機構或團體的多元性均從該權力中心獲得合法性,社會接受該權力中心的仲裁,大多數政治活動均來源于這一權力中心; (2)存在一種排他的、自主的和具有知識性的理念設計,統治集團或領袖,以及統治政黨均認同這一理念,并利用其作為政策和合法性的基礎; (3)黨和各種獨占性的團體鼓勵、要求和提供政治參與的途徑,主動動員社會成員積極加入政治團體,參加集體性活動。

極權政權是在現代工業主義擴張運動中產生的,通過組織、宣傳、動員等手段,對社會、政治、經濟和精神領域在內的所有方面實行全面的控制和集中管理。這種政權具有明顯的特征。

(二)極權主義的特征

1、國家對社會的全面控制。

(1)極權主義國家對社會的控制有許多方面,將社會泛政治化是其重要的一環。將社會政治化的主要方法就是建立數目不多的強有力政治組織如政黨、國家控制的社會團體和群眾組織,將社會成員動員起來,進入這些政治組織之中,成為政治組織的一員。

第一、政黨控制是極權主義國家顯著的特征:極權主義國家一般只有一個政黨長期掌握國家權力,其他政黨或者是非法的,或者是執政黨的附屬,根本不具有競爭性。

第二、極權主義政黨對社會的有效控制還來自于其自身的有效性,這些政黨內部紀律嚴明,等級嚴格,信奉一種理想主義的意識形態,而且政黨的領導權往往集中在黨的領袖一人手中。

第三、極權主義政黨發揮作用的主要方式是將大眾政治化,解散和改組原先存在的大量政治或社會性組織,將大眾整合成為一個整體,通過宣傳、教育及強制進行意識形態化,灌輸唯一的一種理念和價值觀,以完成對大眾的精神更新。 第四、極權主義政黨將工會、合作社、職業團體和利益團體納入控制的范圍內,特別是對于經濟組織,成為國家調動物質資源的重要來源。

(2)利用國家的暴力機器如軍隊、警察、監獄等手段也是國家控制社會的重要方式。

極權國家與一般政府在使用暴力手段的數量、規模和程度上有著巨大差異。極權主義國家大規模地使用暴力強制,例如警察活動不受限制,大量建立集中營,普遍使用酷刑,未經審判即被關進監獄甚至處死,使用高壓措施對付所有的人民。幾乎所有的極權主義國家均在使用強制過程中體現出恐怖性質。2、一元化的權力體系

極權政權內部存在著一元化的權力體系。雖然在形式上具有議會、行政和司法之分,但實質上只有一個權力中心,所有的政治結構、社會團體和組織均從這一唯一的權力中心獲得合法性和權力來源。在這一權力中心的通常為具有高度組織化、紀律性、群眾性和壟斷性的政黨,而且,政黨的權力也往往集中在領袖手中。

3、全能主義的意識形態

沒有意識形態,極權政權是不可能存在下去的。一些學者直接將極權政治稱之為意識形態政治。極權政權將意識形態作為政權合法性的來源和基礎,必然選擇一種唯一的理念,從而排斥其他的價值觀念、思維模式,并實行一套獨特的政策措施。

4、動員性的普遍參與

在意識形態上,極權主義強調形式上的人民主權、社會集體利益和國家的普遍意志,以此來聚集社會成員對民族和政治共同體的認同、忠誠,使得社會成員能夠統一于國家的集體行動,執行政府的各種政策。極權政權進行社會動員的主要工具就是執政黨。唯一的執政黨,與作為分支的專業化政治組織和群眾性組織結合在一起,廣泛地深入社會的各個角落,通過意識形態的觀念輸入,使社會成員出于自愿或者形式上的自愿,而不是基于物質報酬,投身于大規模的政治運動中去,政權從而得以通過有限的資源來實現重要的政治變革。三、威權政體(一)定義:是指一種政治權力集中于少數寡頭集團,存在代議制形式和司法機構,但實際上利用其它國家工具嚴格控制各種利益表達和政治參與如政黨活動、利益集團的活動、社會運動,以現代化和經濟發展為主要目標的意識形態或政權形態。(二)產生背景“二戰”后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選擇了西方式民主體制,希望以此來實現本國的現代化。但是,由于這些國家現代化發展條件的匱乏,西方式的議會民主和多黨制無力整合國內的秩序,導致社會經濟發展遲滯,社會動蕩,危機頻仍,剛剛建立起來的民主體制陷入困境。 在民主嘗試失敗以后,政局的動蕩自然地衍生出一種強有力的強人政治,一方面采取強制手段建立自上而下的權威結構,穩定社會秩序,為經濟發展創造客觀條件,。

另一方面,這些具備了現代意識的精英大力引入外資發展本國工業,扶持國內資產階級,從而為現代化發展創造了一個初步成熟的經濟和社會基礎。這樣,在20世紀60、70年代,在發展中國家普遍出現了一種新的政治發展戰略模式,即新威權主義。這種在經濟上強調經濟增長與現代化導向,政治上倡導官僚體制與政府能力,文化上采取開放主義與世界主義的威權主義模式被其它一些歷經民主失敗的國家奉為圭臬,成為這些國家建構政治體制的指導思想(三)特征 1、在形式上存在代議制度、選舉制度等現代民主體制,但實際上政治權力很少受到限制。 2、少數精英的統治。在威權政權下,政治權力通常集中在一個領袖手中,偶爾集中在某個統治集團手中。例如韓國的樸正熙、新加坡的李光耀、智利的皮諾切特等。

3、威權政權通常積極干預和推動社會經濟發展。

4、排斥大眾政治參與。

四、民主政體(一)含義:是一種政治系統,該系統為定期更換政府官員提供合乎憲法的機會;一種社會機制,該機制允許盡可能多的人通過在政治職位競爭者中作出選擇,一影響重大決策。 (二)基本要素 1、人民對政府的支持:支持的形式就是選舉中的多數票 2、政治競爭 3、權力更替 4、代議制 5、多數原則:多數人統治同時保護少數人的權利 6、持依依和反對的權利 7、政治平等 8、新聞自由討論主題:“三農”問題與政治學1、農村的稅費制度及其存在的問題2、村委會與鄉政府之間的關系現狀3、農民負擔的政治原因4、減負與鄉財政能力5、“三農”問題的原因解析

選舉與選舉制度

第一節選舉制度的產生與發展一、選舉制度的產生定義:選舉制度是選舉產生國家各級代表機關和國家公職人員所應遵循的一系列原則與制度的總稱。通常由憲法和選舉法規定1.古希臘雅典和古羅馬時期(1)雅典:雅典政治制度的基本結構由公民大會、議事會和執政官組成。雅典公民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直接參與,無須選舉;議事會的500名成員由每個部落中選出的50名代表組成,代表由抽簽產生;執政官由公民大會通過抽簽確定。(2)古羅馬:古羅馬在共和時期,執政官、公民大會和元老院構成羅馬政治生活的主體,其中執政官由公民大會選舉產生。2.中世紀時期:現代選舉制度可以追溯到歐洲中世紀末期在有些國家出現的等級會議,等級會議中允許部分市民代表(資產階級),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市民代表的的比例越來越多。這一時期的等級會議的選舉活動還不是現代意義上的選舉,但是,以資產階級為核心的議會作為立法機關的權力機關的權威得以確立。二、現代選舉制度的發展 現代選舉制度與普選制度是分不開的,現代選舉制度的發展史實際上就是人們爭取普選權的過程。所謂普選制就是指所有公民不受歧視性限制地平等享有和自由使用其選舉權的現代選舉制度。1.英國選舉制度的發展過程(1)1689年的《權利法案》規定議會議員實行“自由選舉”,但是,1711年的法律規定:下院議員要有很高的財產資格,如,郡議員每年的土地收入要在600鎊以上;選舉權的限制,選民必須是納稅人;另外還有居住期限、受教育程度、種族以及性別的限制。按照1711年的法律規定,當時只有5%的成年男子享有選舉權。(2)1832年改革法:重新分配議席,增加城市代表名額,降低財產資格限制。(3)1867年修改選舉法:在工人階級進行的憲章運動的壓力之下,1867年政府再次修改了選舉法,使得城市工人獲得了選舉權。(4)1884年選舉改革:統一了全國城市與農村的選民資格標準,擴大了農村工人的選舉權。(5)1918年選舉改革:在擴大選舉權范圍方面具有實質性的意義:居住期限由1年改為6個月;財產資格進一步降低;選舉費用中屬于行政費用的部分由政府負擔;婦女有條件的擁有選舉權,例如,大學畢業、年滿30歲的婦女(6)1949年的《人民代表制法》:該法統一規定了地方和全國選舉的選民資格:凡年滿21周歲,在其選區居住滿3個月,不分男女都有投票權。《人民代表制法》標志著普選制在英國趨于成熟。1970年,男女選舉年齡同等降為18歲,至此最終形成了比較成熟的普選制。2.法國(1)1791年憲法:規定只有積極公民享有選舉權,即繳納土地稅和人頭稅。(2)1793年憲法:雅各賓專政,成立法蘭西第一共和國,取消1791年憲法的規定,將普選權原則寫進憲法,規定凡年滿21周歲、居住滿6個月的公民都有選舉權。這一時期,選舉方式采用公開表決和秘密投票并用的制度,實行直接選舉。(3)1795年憲法:1794年熱月政變推翻了雅各賓專政,1795年頒布憲法,廢除普選權、直接選舉方式和一院制,規定只有繳納土地稅和人頭稅者才有選舉權,實行間接選舉和兩院制。(4)1830年憲法:二月革命推翻波旁王朝,建立第二共和國,選舉制度恢復到第一共和國時期。(5)1875年憲法:第三共和國憲法規定,眾議員普選產生,參議員間接選舉產生,總統也間接選舉產生。(6)1944年,婦女獲得選舉權;1974年,第五共和國將選舉年齡21歲降低18歲。3.美國 美國的情況與歐洲的情況相似,在選舉權方面都有嚴格的財產資格的限制,1787年憲法仍未廢除財產資格限制,直到1856年北卡最后一個廢除了財產資格限制。到了1860年,美國白人基本實現成人男子的普選權。但是,黑人與婦女沒有選舉權。1868年第14條憲法修正案賦予黑人與白人同樣的選舉權,但是,南北戰爭后,在南方重建過程中,很多州實際上剝奪了黑人的選舉權,通過文化測驗、人頭稅、祖父條款和白人預選制等措施予以限制。祖父條款規定凡1867年之前其父親或祖父有選舉權的人,可以免除人頭稅和文化測驗,而黑人選舉權的獲得恰恰始于1868年1965年的《投票權利法》授權聯邦政府直接干預南方阻礙黑人參加選舉的行為,并明確規定取消文化測驗和其他阻止黑人參加投票的措施。1970年,國會規定,在所有的國家、州及地方選舉中禁止文化測驗。 婦女的選舉權直到1920年第19條修正案通過,才獲得選舉權第二節選舉制度的原則 一、普遍原則

1.含義:(1)普遍原則強調選舉權范圍的廣泛性,公民凡達到選舉年齡,且按憲法規定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者都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普選制承認并保護擁有公民權的所有公民的選舉權,但不等于對公民的選舉權沒有任何的限制,普選制仍然存在選舉年齡限制,存在對于特殊職業者和其他特殊人群選舉權的限制。不同于限制選舉對于選舉權的限制,普選制下的這些限制是非歧視性的,他們是政治生活得以理性組織的保障。2.意義:(1)通過廣泛的選舉權把社會各階層、各勢力聚集在選舉活動這一政治場所,從而一方面起到統合各種社會力量的作用,另一方面,也為各種政治觀點提供開放而又便于管理的表達渠道;(2)盡管普選不能保證選舉人對當選者的完全的監督,但選票的制約作用最終仍具有一定意義。二、平等原則

1.平等原則是主權在民的重要體現,它是民主政治的一項基本價值,同時,平等理想的實現也必須依賴于民主政治機制的良好運轉。

2.平等原則要求“一人一票,每票同值”,即每個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且每張選票的效力相等

3.不平等選舉有兩種情況:(1)每個投票人所投票數不等,最典型的就是英國歷史上的“復數投票權”;(2)每票的價值不等,英國選舉人按納稅多寡分成三級,每級選舉人納稅額等于總稅額的1/3。4.平等原則除體現于選舉權方面之外,還體現于被選舉權,即每個選舉人讀有同樣的當選機會。三、秘密投票原則

1、秘密投票又叫無記名投票。它是指選民遵循選舉法規定,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寫選票并親自投入票箱,選票不署名,不向他人公開。

2、實行秘密投票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免除投票者因受他人干擾而無法填寫自己真正意愿的可能性。3、秘密投票制是從公開投票發展過來的。公開投票方式主要有歡呼投票、唱名投票、舉手投票和雙記名投票。4、秘密投票不同于公開投票的最重要的一點在于,它為選舉人提供了一片屬于自己的思想空間,它是選舉人自由權利的重要保障。四、自由選舉原則 自由選舉是相對于強制選舉而言。自由選舉的投票完全出于自愿,任何機構與個人不得強制選民投票 決定自由選舉的因素主要有三個方面:(1)秘密選舉(2)差額選舉(3)選民提出候選人的自由五、選舉公開的原則所謂選舉公開主要是指選舉規則、候選人、選舉經過和選舉結果等都須向全體公民公開。選舉公開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1)候選人情況公開(2)選舉過程公開(3)候選人公開表達自己的見解與主張(4)公布競選經費的來源與使用情況第三節選舉制度的內容和運作程序一、選民與候選人資格

1.選民資格的衡量標準 選民資格的衡量標準一般包括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兩個方面:積極條件是指公民取得選舉權所應具有的情況,消極條件則指公民取得選舉權所不應具有的情況。 積極條件包括三個標準:國籍條件、年齡條件和居住條件 消極條件主要指有下列情況者不得享有選舉權:精神病患者、被法院依法剝奪政治權利者、軍人、宣告破產者、赤貧流浪者等。2.選民資格的限制 (1)財產限制。嚴格意義上的財產限制已經被廢除,但是,有些國家仍然規定諸如乞丐、流浪者等無選舉權,法國、比利時荷蘭以及美國的某些州都有上述規定 (2)文化程度的限制。 (3)居住條件限制。 (4)職業限制 (5)年齡限制3.候選人資格的限制 一般地,候選人資格比選民資格要高,表達選民意愿與權益、參與政治生活的管理活動需要具備相應的能力,這是與現代政治的專業化要求相符的。

(1)國籍資格。候選人必須是本國公民,外國人沒有被選舉的資格。有些國家還有附加條件,如美國,移民取得美國國籍7年之后才有資格當眾議院候選人,9年之后才有資格當參議院候選人;總統候選人必須生來就是美國人。(2)年齡資格。各國規定有所不同,但候選人的最低年齡一般都高于選舉人的年齡標準,參議院議員年齡標準高于眾議院議員,如美國規定,參議院議員候選人最低年齡標準為30歲,而眾議院議員則為25歲。總統候選人的資格更高,美國為35周歲,德國、法國為40周歲。(3)居住資格(4)其他資格:主要是職業限制和財產限制。前者在英國規定,總督、上院議員、法官、軍人等都不能成為下院議員候選人。財產限制主要是指選舉保證金制度,英國眾議院議員候選人需交150英鎊保證金,獲選票數沒超過本選區選票的總票數的1/8,保證金收歸國庫。二、選民登記與選區

1.選民登記的方式 選民登記是指選民在行使選舉權之前須按照法律規定在選舉機構進行登記,以確認選民身份。選民登記的過程也就是選民資格審查的過程,未經登記者,不能參與選舉。 選民登記的具體方式在不同國家與地區也有所不同。美國采取“本人登記“與”非本人登記“兩種方式。 2.地域代表制 關于選舉單位劃分方式的設想主要有兩種,即以地域為單位進行選舉的“地域代表制“和以職業團體為單位進行選舉的”職業代表制“。各國普遍采用的是地域代表制,采用地域代表制進行選舉,要求把全國按地域劃分為若干個選區,按選區進行投票。3.選區劃分的類型 (1)選區的劃分主要有兩種類型:即按現存的行政區域進行劃分和按人口數目進行劃分。 按現存的行政區域劃分選區,是指以現有的行政區域作為選區,不再作劃分,如美國參議員選舉就是以現在的50個州為選區,每個州選出兩名參議員。這種劃分類型的缺陷是:每個代表代表的人數不等。而彌補的辦法就是按人口數目劃分選區(2)按人口數目劃分選區,即根據所要選出的代表人數,將全國劃分為相應數目的選區,每個選區的人口數大致相等。現在各國議會下院議員的選舉都是采用這種選區劃分方法。根據每選區選出的法定代表人數不同,又分為兩種不同的選區制:一是英美等國實行的小選區制,二是歐洲大陸實行的大選區制。小選區制又稱單選區制,即每個選區只選出一名代表。大選區制又叫復選區制,即每個選區可選出兩名以上的代表。三、選舉投票制度

1.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的投票制度 西方國家的議會,下院議員一般由選民直接投票選舉產生;上院議員及總統的產生,則既有通過直接選舉也有通過間接選舉的。美國參議員由直接選舉產生,而法國的參議員則由間接選舉。法國總統由直接選舉產生,而美國總統則由間接選舉產生。2.多數代表制 所謂多數代表制是指候選人或候選人所代表的政黨,只要在一個選區內獲得多數選票即可當選。多數代表制又分為相對多數代表制和絕對代表制兩種類型。相對多數代表制又叫簡單多數代表制,誰獲得最多選票誰當選,無須超過半數;絕對代表制是指候選人或候選人所代表的政黨所獲選票必須超過本選區全部選票的半數以上方可當選,缺點是,沒有任何一方超過半數的情況則需要多輪選舉,意大利總統選舉曾達到過23輪投票記錄。 多數代表制對小黨非常不利。3.比例代表制 比例代表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多數代表制所帶來的不平等問題。所謂比例代表制是指根據參加競選的各政黨候選人所得選票數,按比例分配議席。比例代表制通常只適用于大選區制,小選區制由于只能產生一個代表,因而事實上無法采用比例代表制。 四、競選過程

1.競選機構的組織與候選人的挑選 競選班子的成員大致有幾種類型:一是候選人政治上的親密朋友;二是一般工作人員;三是義務助選工作人員;四是競選咨詢專家 候選人提名的幾種方式:(1)政黨提名;(2)選民預選,又叫不分黨派的提名方式;(3)選民簽署,即由一定數量的合格選舉人共同簽署一份推薦書某人為候選人;(4)個人登記2.競選綱領的制定和宣傳3.競選經費的籌措 經費來源:(1)由競選委員會募集資金,主要是向選民,特別是那些有錢人募集;(2)“政治行動委員會“的贊助,美國的”政治行動委員會“成立于1975年,專門負責募集志愿者的捐助,以支持候選人競選;(3)財團的支持;(4)公費競選第四節普選制的意義和作用一、普選制的意義 普選制在西方社會的發展進程中,表現出明顯的歷史進步性。

1.普選制打破了“君權神授“的傳統觀念

2.普選制改變了國家最高權力和最高首腦的產生機制,大大提高了公民在此過程中的地位和影響作用。

3.普選制改變了西方國家權力產生的機制和程序,使原來神秘復雜的政治事務成為廣大民眾可以了解、可以影響的國家大事。二、選舉的功能

1.實現“主權在民”的重要形式

2.政府合法性的來源 政府合法性取決于選舉的合法性,選舉合法性包括:(1)選舉程序合法性;(2)選舉規則的合法性;(3)選舉過程的合法性;(4)選舉人、被選舉人與選舉工作人員資格的合法性

3.責任制政府權力交替的方式 所謂責任制政府就是政府的行為必須向人民負責,如果政府不能保障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利,那么它就失去其存在的合法性,政權必須進行更替。4、選舉是公民對政府的監督形式5、選舉是公民向政府表達利益要求的方式政黨與政黨制度一、政黨:政府與社會的紐帶(一)政黨的產生與發展 1、英國

現代意義的政黨的萌芽,最早出現于英國。 (1)1679年,議會在討論詹姆士能否繼承王位時產生了激烈的沖突。代表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益的議員極力反對詹姆士繼承王位,而代表地主貴族利益的議員則大力贊成。在激烈的爭吵和斗爭中,前者把后者斥為“托利”(Tory,即歹徒),后者則把前者斥為“輝格”(Whig,即強盜),托利黨和輝格黨由此得名。

(2)1832年、1867年、1884年英國進行了多次選舉改革和議會改革,選民人數大為增加。為了適應改革后的選舉競爭,議會內的兩大黨派著手建立和擴大自己的組織。1833年,托利黨改稱為保守黨,輝格黨演變為自由黨

2、美國美國也是較早產生現代政黨的國家之一。建國之初,美國國會中出現了聯邦黨和反聯邦黨兩大政治派別,當時它們實質上只不過是政界領袖人物的小團體。1794年至1800年期間,兩大派別圍繞1796年總統選舉和內政外交政策問題進行了激烈的斗爭。為了統一本黨派行動,爭取盡可能多的選民的支持,兩派在聯邦、州和地方紛紛建立和擴大自己的組織,由此逐步形成全國性的政黨。經過長期分化改組,到19世紀60年代演變為民主黨和共和黨。

(二)現代政黨的功能

1.利益表達和利益綜合。利益表達是指提出政治要求的行為與過程,而利益綜合則是指把各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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