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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上海電力學院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上海電力學院發布的文件01入學注冊補考與重修休學與復學成績考核轉業與轉學增減學年目錄030502040607退學附則畢業目錄0908基本信息《上海電力學院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并下發的一則規范,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入學注冊入學注冊第一條凡按照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須持本人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與材料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應事先向學校提交書面報告與所在街道或鄉鎮的證明,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兩周內未請假或請假后逾期報到的,以曠課論處(逾期一天按曠課四節計,有課且超過四學時的按實際學時計,以下同)。未經學校批準而超過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第二條新生到校后,學校將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全面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經復查或其它方式發現不合格者,學校將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在高考或招生過程中徇私舞弊而被錄取者,不限日期,一經查實即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第三條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或擅自報考其它學校者,取消入學資格。第四條在校學生必須于每學期開學時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繳納學費手續,憑交費收據和學生證到所在學院(系)辦理注冊手續,以取得該學期的學習資格。因故不能按時注冊者,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論處。學生未經注冊即為自動中斷學籍,不得參加學校的各項教學活動。未經請假逾期四周不注冊者,作自動退學處理。成績考核成績考核第五條按照教學計劃開設的所有課程和其它教學環節(包括實驗、實習、設計等)均要進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應的學分。考核成績及學分記入學生的成績檔案。第六條考核方式分為筆試和非筆試。非筆試是指以完成大型作業、設計、論文等形式進行的考核;筆試是指以試卷形式進行的考核,筆試又可以分為閉卷和開卷兩種形式。教師采用非筆試或開卷等考核形式,應在開課初向學生公布。第七條成績記載分為百分制和五級制兩種形式。筆試以百分制記分,非筆試可以用百分制也可以用五級制記分。英文成績單可以按“等級”折算。“百分制”、“五級制”、“等級”、“績點”之間的換算關系見下表。第八條成績的評定以期終考核成績為主,適當參考平時成績。平時成績可以根據學生考勤、平時測驗等方式確定。平時成績占總評成績的比例不超過30%,具體比例由任課教師確定,教師應在開課初向學生公布。第九條學分是衡量學生學習量的計算單位,績點是衡量學生學習質的指標,平均績點為所學課程學分乘績點之和除以所學課程學分之和。績點與成績的對應關系見第七條。第十條學生缺交作業或實驗報告累計超過全學期總量三分之一的,或學生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總學時三分之一的,教師可以取消其考核資格。補考與重修補考與重修第十七條課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選擇補考或重修(重修免聽考核)。重修成績根據考核成績如實記載。補考成績按通過(績點為1)、不通過(績點為0)登記。第十八條學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因病或事不能參加考試的,應提前辦理緩考手續。考試過程中突發疾病不能堅持考試的,事后憑相關醫療證明可補辦緩考手續。擅自缺考以曠考論,不予緩考,該門課程必須重修。已辦理緩考的課程必須按時參加緩考考試,否則該門課程需重修。緩考成績根據考試成績如實記載。第十九條對于某些特殊情況,經院(系)與教務處批準后,部分重修課程可以申請重修免聽考核。第二十條對已經通過的課程也可選擇重修。課程最終成績按最高成績記載。第二十一條學生重修課程應根據學校規定標準按學分繳納學費。重修免聽考核的課程也應按規定標準繳費。不繳費的學生不予辦理相關手續。鑒定與考勤第二十二條學生要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和學校統一安排的一切活動。學生上課、軍訓、勞動、實踐等都要進行考勤。學生因故不能參加的,必須事先請假。凡未經請假或超出假期者,一律記作曠課。轉業與轉學轉業與轉學第二十八條滿足一定條件的一年級學生,在第一學年結束時,可向學校提出申請在全校范圍內自由選擇專業,詳見《上海電力學院一年級學生轉專業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也可允許轉專業或轉學:1、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者;2、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校別的專業學習者;3、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困難,不轉專業或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者;4、根據畢業生就業制度的改革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學校可以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第三十條除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轉專業外,其它情況下學生申請轉專業或轉學按下列辦法辦理:1、轉專業者,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學院和轉入學院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后,經主管校長報校長辦公會審批。休學與復學休學與復學第三十三條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為6年。第三十四條因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學生,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學生,應予休學。第三十五條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限,因病經學校批準可休學兩年,但累計不得超過兩年。第三十六條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第三十七條學生休學期滿,應當于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第三十八條學生在休學期間,不得再行報考其它學校。若經發現有報考其它學校的行為,不再保留復學資格,作退學處理(不論其是否被其它學校錄取)。第三十九條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增減學年增減學年第四十條實行學分制的學生,其在校時間可以為3至6年。標準學制為4年,即用4年時間完成規定學業;成績優異者,允許用3年時間完成規定學業;學習困難者,經申請增加學年后,允許用5或6年時間完成規定學業。第四十一條非畢業班學生在校期間,累計不及格學分(不含全院選修課和限定選修課學分,以下同)大于30學分,必須終止后續課程學習,辦理申請增加1學年手續。第四十二條畢業班學生在進入畢業設計前,其累計不及格學分大于6學分,必須終止畢業設計,但可以學習其他課程。該學期結束時,若其累計不及格學分不超過6學分,可以辦理申請增加1學期的手續參加畢業設計;否則,仍應終止畢業設計,辦理申請增加1學年的手續。第四十三條學生在校期間,累計不及格學分未超過規定學分,在后續學期內,既可以安排好教學計劃上規定的課程之后,通過辦理重修或重修免聽考核手續,重修部分或全部不及格課程,也可以辦理申請增加學年手續。第四十四條申請增加學年的學生,填妥《增加學年申請表》,并應根據指導性教學計劃,主動咨詢有關教師,制訂好自己修讀課程計劃,并報教學院長(系主任)審核、教務處批準。第四十五條需要申請增加學年的學生,必須按教務處規定的時間辦妥手續。對應該申請增加學年而未按時辦理申請手續的學生,將按肄業或結業處理。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增加學年,必須提前提出申請,經教學院長(系主任)核實,教務處審核,報主管校長批準。退學退學第四十七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退學:1、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六年)未完成學業的;或已經確定不可能在六年內完成學業的;2、休學期滿,逾期兩周不辦理復學手續的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3、該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學期內缺課超過學年總學時三分之一的;4、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5、本人申請退學的;第四十八條學生退學由校長辦公會議審批,經教務處或學生辦書面通知學生所在院(系),由院(系)通知學生本人及學生家長或監護人。畢業畢業第四十九條對學生德育的考核,采用品德評定和德育課程考試相結合的辦法,每年作一次鑒定。學生畢業時作全面鑒定。學生畢業時應作全面鑒定,包括德、智、體、美等方面。第五十條具有學籍的學生,在規定學制內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合格并取得相應學分,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符合《上海電力學院授予學士學位實施工作細則》規定條件的學生,授予學士學位。第五十一條學生在規定學制內未取得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學分,但取得規定學分的90%(含90%)以上者,發給結業證書。第五十二條學生在校學習滿一年以上,但未取得規定學分的90%,發給肄業證明書。第五十三條在校4年的結業生可以在離校后的兩個學年內返校重修,在校5年的結業生可以在離校后的一個學年內返校重修,達到畢業條件的結業生可換發當年的畢業證書,但不授予學位。肄業學生不得返校重修。第五十四條無學籍及被開除學籍的學生不發給任何形式的學歷證書。第五十五條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后不能補發,但可由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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