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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word整理文檔,僅參考,雙擊此處可刪除頁眉頁腳。本資料屬于網絡整理,如有侵權,請聯(lián)系刪除,謝謝!洛克被稱為是近現(xiàn)代政治自由主義最主要的啟蒙者之一。他的代表作《政府論》開啟了人類政治思想的一個新時代,成為政治自由主義最經典的作品之一。《政府論》分為上、下兩篇,可以看著是由30篇相對獨立的小論文組成,但是一篇論文與另一篇論文之間存在著很強的邏輯順承關系。上篇由十一章構成,主要是駁斥、批判擁護封建王權的菲爾麥爵士的君權神在上篇中,洛克通過論證人類的“天賦自由和平等”來駁斥菲爾麥的絕對君主論和君權神授論。因為,菲爾麥的絕對君主論和君權神授論的必然邏輯基礎就是“人類不是生而自由的”,只要端掉這一理論基礎,那么菲爾麥的任何主張都只是一種無力的癡人說夢。針對菲爾麥宣稱他的所有理論都直接的以《圣經》為立論基礎這一點,洛克也同樣以《圣經》為基礎,卻得出了與菲爾麥針鋒相對的幾點結論,并因此而將菲爾麥爵士的荒謬理論徹底駁倒。上篇對菲爾麥絕對君主論和君權神授論的駁斥可以簡單地歸結為以下幾點結論:第一,亞當并不基于父親身份的自然權利或上帝的明白賜予,享有對于他的兒女的那種權威或對于世界的統(tǒng)轄權;第二,即使他享有這種權力,他的繼承人并無權利享有這種權力;第三,即使他的繼承人享有這種權力,但是由于沒有自然法,也沒有上帝的明文法,來確定在任何場合誰是合法繼承人,就無從確定繼承權因而也無從確定應該由誰來掌握統(tǒng)治權;第四,即使這也已被確定,但是誰是亞當?shù)拈L房后嗣,早已絕對無從查考,這就使人類各種族和世界上各家族之中,沒有哪個比別的更能自稱是最長的嫡裔,而享有繼承的權利。下篇洛克從正面闡述了自己的政治理論,我從自然狀態(tài)、政治社會、政府構建三個方面來解讀。是完全自由的,完全聽從自己的意愿的指導而從不屈從任何其它的意志或權威,除了遵從自然的道德律,即自然法,而自然法也就是理性;同時人們之間是完全平等的,因為人們毫無差別地生來就享有自然的一自由,但由于自然法需要研究才能得到較好的領悟,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根據(jù)理性在自然法的范圍內生命有所企圖的敵對的和毀滅的狀態(tài),誰企圖將另一個人置于自己的絕對權力之下,誰就同那個人處于戰(zhàn)狀態(tài)雖然是和平的、自由的,但卻是不夠穩(wěn)定的,可能比較容易惡化為戰(zhàn)爭狀態(tài),因為自然狀態(tài)缺乏“一種通過普遍同意而接受和允許的,確定的、可操作的、眾所周知的法則,作為評價對錯的標準以及判定他們之間所有矛盾的共同準繩。”同意,每一成員都放棄了自己的自然權利,并把所有他可以通過向社會所建立的法律來請求保護的事項都交由社會處理。這樣,每一個別成員的一切私人判決都被排除,社會成了仲裁人,用明確不變的法律來公是社會契約,在這個契約中,一方面,社會成員之間相互訂立契約,使得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放棄自己的自并在社會全體成員與作為社會全體成員代表的政府之間訂立契約,承諾將社會成員的一切權利都交給作為共同申訴人的政府,政府則以保障社會成員的財產安全、促進社會成員的福利為根本目的,并保證公正地和同等地對待一切社會成員。交給社會共同體來加以執(zhí)行,這就要求有一個機構或者主體代表社會共同體來執(zhí)行這些權利,否則人們所成員謀福利的權力;執(zhí)行權就是執(zhí)行這些已經制定出的法律的權力;對外權是指國家與國家之間由于作為單個的整體而相互處于自然狀態(tài)所擁有的基于自然的權利;執(zhí)行權和對外權雖是有區(qū)別的兩種權力,但為了社會的穩(wěn)定,最好是掌握在同一人的手里,因為這兩種權力的行使都對社會力量的使用,如果掌握在不權力,執(zhí)行權和對外權是從屬于立法權的;只要有政府的存在,立法權就是最高權力,社會的任何成員或社會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權力都是從它獲得和從屬于它的;但同時立法權又不過是受人民委托的為了某種目的而行使的一種權力,當人民發(fā)現(xiàn)立法行為與他們的委托相抵觸時,人民仍享有最高的權力來罷權就有了自身的范圍,即政治權力只能是一種是保護社會成員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權力,而絕不能是一意,任何形式和性質的征服都不可能合法地建立一個新的政府;侵略性的不義征服只是使得自己與人民之間處于一種戰(zhàn)爭狀態(tài);即使是反抗侵略者的正義的征服也只能擁有使侵略者及贊同和支持侵略者的人臣服和順從的權利,而不能將這種權利擴展至其他人(如被征服者的妻子兒女、被征服地區(qū)或民族當中那些并行使越權的、任何人沒有權利行使的權力,也即是任何人運用他所掌握的權力,不是為了給處在這個權力征服而導致的社會的解體,社會解體也就意味著政府的解體;二是除了這種外來的顛覆以外的由內部導致的政府解體,包括兩種途徑:一是當立法機關遭到破壞或解散時,二是當立法機關和權力的執(zhí)行者這二者的任何一方在行動上違背了人民的委托時。這兩種途徑實際上都是權力的濫用所導致的。通過學習《政府論》下篇,我了解了洛克的主要政治思想是:政府的目的是保護私有財產;最好的政府的形式是議會具有的最高主權的制度;在革命時期,作為主要納稅者的資產階級,反對政府以不合法的手段來增稅。我們今天閱讀《政府論》這本書具有兩方面的意義,一是知識方面的,一是精神方面的。知識方面的意義主要在于,通過對這本書的閱讀,我們可以對近代以來的自然法思想、社會契約思想以及自由主義思潮進行一次大致的梳理,也可以就以上這些思想的產生、作用、影響等等進行深入的思考,而這些對于現(xiàn)階段的中國來說,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思想啟蒙意義。但是僅僅有啟蒙是不夠的,還需要通過對其精神方面的繼承來培養(yǎng)一種主體意識。“軸心時代”永遠是現(xiàn)代,而我們正是處在這“軸心時代”的“軸心”,誰將歷史邊緣化,歷史也必然將其邊緣化。所以,要擔負起你我的歷史責任,不要逃避,不要等待,不要怨天尤人,歷史必將因我們的積極努力而改變,而決不可能因我們的消極等待而改變!背景:十七世紀英國爆發(fā)了歷史上第一場資產階級革命,洛克一生經歷過整個革命時期,其一生的政治思想也主要受到這場資產階級革命影響,同時也反向成為為議會制資產階級國家辯護的工具。在《政府論》上篇中,洛克適時對封建王權進行了批判,指出“神還沒有以任何超越其他人的自然權威的標志將某個人選出。”的研究探討。及我們需要為什么需要一個政府,我們需要怎樣的政府,我們需要怎樣的權利,我們如何在這樣的政府下實現(xiàn)我們所要求的權利。結構:《序言—思想基礎劃分為破壞性的和建設性的兩方面,同時對洛克對于“自然法”的狀態(tài)提出了自身的異議,認為其存在著反歷史和唯心的因素,指出洛克作為資產階級必然的維護其階級利益的局限性。但是無可否認,洛克其關于對于人生而自由平等和權力需要加以分化和制約的概念為后期相關學者的理論基礎,產生了深重的影響。2.方式:遞進假設,以亞當作為例子,層層推翻,證明任何人都不可能通過追溯權力的根源從中獲得權威。及人人生而平等。3.第二章第三章:論證了自然和戰(zhàn)爭的兩種狀態(tài),分別論證其不同,從自然法的角度闡述洛克理想中的自然狀態(tài),即享有自由,保護私有財產,正義的權利,但同時也提出自然狀態(tài)中的弊端和不足促使戰(zhàn)爭“誰”這其實是變相的對專制與強權的反對,對個體自由的呼喚,也是洛克對早起民主闡述的初露端倪。同時,洛克認為在一個沒有公正法律約束及有效執(zhí)行裁判下,必然導致隨性戰(zhàn)爭狀態(tài)。方式:提出論點,同時對其加以具體闡釋;將兩個觀點對比論述,如將戰(zhàn)爭狀態(tài)與自然狀態(tài)作對比,突出了戰(zhàn)爭狀態(tài)不穩(wěn)定性和暴力性。4.第四章到第六章:從奴役,財產,和父權三個方面,進行對于自然人擁有基本的三項“自由,私有財”三個權利的具體闡釋。洛克區(qū)分了自然自由,社會自由和政府自由三種狀態(tài),闡明了公民需犧牲自己一部分自由去締結政府和法律,但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勞動使物品同公共的東西有所區(qū)別。”而且在勞動下必須做到物盡其用,“一”接著,洛克認為所謂的“父權”是源于自然法中父母具有保護,養(yǎng)育和教育兒女的責任,而當兒女擁有獨立自主的意識和能力時,他們便可隨意脫離這種依附狀態(tài)而取得自由;同時父權不同于政治權力,因為父權具有統(tǒng)方式:論證一個問題,從問題的起源開始層層推進分析;對一個定義進行分析歸納,闡釋其中的相同與不同,并逐條解釋;列舉特例。5.第七章到第九章:這三章主要圍繞著政治社會而展開。從自然法中人們擁有的權利中分離出裁判和處罰他人危害自身的權力交由社會,由此締結政府。認定法律的制定以保護財產為基礎,從這可以體現(xiàn)出“任何共同體作為一個整體必須行動一致,這就有必要使整體的行動以較大的力量的意向為轉移。”并且要求政府的組織是以“公眾福利”作為目的。政府在締結中要求人民把自由和財產并入國家,享用財產的時候就被認為是默認同意該政府的契約。這就解釋了為什么人民存在于社會中被認為是對契約的認可。方式:從美洲和以色列的例子中引出,軍隊的指揮者與統(tǒng)治者的區(qū)別,呼喚政府的建議需經過社會自(論證構建政府的必要,先從三個方面解釋了處在自然狀態(tài)下的缺陷)6.第十章到第十二章:圍繞著國家的建立而展開。指出立法權的歸屬決定國家形式,闡明立法權至高無上的觀點。洛克雖然認為立法權應該歸于全體人民所有,但他不否認存在一個至高無上的君主去保障立法權的實施,表現(xiàn)出其關于民主意義的局限所在。同時,立法的范圍被限定在“自然法”的限度之內。在立法的過程中,洛克也粗略地提到了固定的司法和執(zhí)法,從而維護立法的公正性。洛克要求法律應該被當做一種確定,穩(wěn)定,公開的行為準則。而為保障其正確被運用和實施,就需要對法律加以限制,這就引出了洛克理論中最為引人注目的“分權”理論:將國家的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對外權;立法權統(tǒng)歸人民,的產生產生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洛克的理論中,顯然低估了司法權力的作用,而高估了作為行政和外交掌握者—--君主的能力。當然,這也是受洛克建立的是議會制君主立憲的政體的理論所限。方式:確定一個論點之后,從各個方面加以補充和完善,實現(xiàn)其觀點的嚴謹性和完整性(立法權作為利工作,即已喪失目的,就不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在提出一個觀點之后,提出其具體的可為方法(權力7.第十三章到第十五章:以“權力”為主題,分別闡述了國家權力,特權,父權,政治權力和專制權力。“”—--這也構成了洛接著洛克談到了特權的問題,即他所認為“嚴格、呆板執(zhí)行法律反而有害”,這就是現(xiàn)實中對法律的滯后性和僵硬性的認識,洛克認為在一定條件下執(zhí)行機關是能夠實現(xiàn)超越法律的特權的,但特權的實行必須建立在公眾福利的基礎之上。父權的論述中,洛克承認父權享有的自然統(tǒng)治,但不能拓展到政治方面的目的和管轄范圍。政治權力的論述中,洛克認為它起源于契約,基于同意,是一種出讓自然法狀態(tài)下的自然權力交由社會共同處理的權力。專制權力,在洛克眼中,就是“人權的喪失。”是一種需要加以抵制的并且不被社會所承認的。方式:在前章略微提出一個觀點,便于承上啟下后文長篇的闡述;有特例推導出其一般共性(由戰(zhàn)爭狀態(tài)下的俘虜,在受到強力危害時,基于保護可以進行反抗,推導出人的自然權利中有反抗專制權力的要專制權力的比較)8.第十六章到第十九章:指出了動蕩社會下的多個狀態(tài),如征服、篡奪、暴政、和最后政府的解體。“雙方都已經放棄了他們各自在自然狀態(tài)下的權利。”而即使是正義的征服者,也不能夠支配:1.一同出戰(zhàn)的人;2,3,被征服者的財產、子女。與征服主要是由外界所帶來的對國家政府的影響不同,篡奪和暴政主要是國家內部產生的敗壞。通過對篡奪和暴政的分析,洛克得出了如下結論:1.統(tǒng)治者的確立應基于法2.專制政府必然為人民察覺且加以推翻。再前三章的分論后,洛克總結了政府解體的種種要素,重申了擬定社會契約的觀點,指出人民可以反抗政府,享有重建政府的自由,從而使自己的權利得以保護。方式:先假設一個錯誤的觀點,然后順著錯誤觀點往起點推論,得出悖論,從而加以否定;引用他人史的大多數(shù)的狀況下加以審視。洛克自然法思想的分析與比較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建立在人性本善的基礎上,他假設在人類社會產生之初存在著一個自然狀態(tài)。在自然狀態(tài)下人人都沒有凌駕于其他人之上的權利,因此,人人都是生而自由平等的。在自然狀態(tài)中約束人們但是,這樣的自然法并不是一部實在的法律而是建立在人的主觀假設之上的東西,因此它既缺乏明確的規(guī)定又沒有強力來保障它的實施。所以,在自然狀態(tài)中人的自然權利是得不到保障的。只有在人們進入文明自愿放棄一部分自然權力將其讓渡給國家,用來保障人們的財產權。社會契約必須受到自然法的制約,國家與政府也必須在一定的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力。本文對洛克自然法學思想的論述分為四個部分,首先筆者進行闡述的是洛克的自然狀態(tài)理論,簡要的介紹洛克關于自然狀態(tài),自然權利,自然法的思想理論,并把它與霍布斯的自然學說進行比較。然后,分析自然狀態(tài)不可避免的弊端由此討論政治社會的形成與社會契約產生。國家政府的權力范圍和自由與法律的關系是洛克思想的精彩所在,也是本文介紹的重點。1、自然狀態(tài)理論<1>自然狀態(tài)洛克認為,所謂自然狀態(tài)應該是一種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tài),人與人之間是平等的關系,每個人隨心所欲的追求自己的生活方式。當然,在這樣的狀態(tài)中沒有人擁有比別人更多的權利,因此每個人都無權侵害他人的自由、人身和財產的權利。同時每個人雖然擁有處理自己人身和財產的無限自由,但誰也無權毀滅他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在這樣的狀態(tài)中,每個人的權利如果受到了損害,他就可以根據(jù)自身的理性對罪犯進行自衛(wèi)和懲罰。很顯然,這種完美近乎于天堂的狀態(tài)是建立在人性本善的基礎之上的,因為只有這樣才可能出現(xiàn)一個人人生而平等的狀態(tài)。〈2〉自然法對他人的權利造成侵害。2、每個人都有按照自己意愿選擇自己生活的權利。3、當自己的人身和財產權利受到侵犯時,每個人都有權進行抵抗并對罪犯按照自己的理性進行審判。很顯然,這種自然法已經剝掉了神學法學的烙印,它承認了“人類理性就是自然法”這一自然法的根本信條。但是,自然法是一個虛擬的理性法,他沒有具體條文來明確規(guī)定人的人身和財產自由權利,也沒有一個機構來保證其實施。因此,自然法也就是一個沒有任何實效的法律。這也就是自然法的缺陷。〈3〉自然權利自然權利,也翻譯作天賦人權。對于天賦人權,許多中國人有一種誤解,即認為天賦則說明權利是上帝賜予,是天生的。于是,什么唯心主義也,神學法學也,各種帽子紛至沓來。這純粹是望文生義,天賦人權(natureright)其實是自然權利的中國式翻譯,它是指那種基于人類理性與本質的人類應該得到的基本權利。天賦人權基于自然法的規(guī)定,因此其主要內容與自然法的核心大體一致,也包括:1、平等權,2、自由權,3、抵抗權。除此之外,自然權利還有生命權和財產權。生命權即生存權,是自然權利的基本,這是人生來就享有的不可剝奪的權利。財產權,即私有財產的所有權,是自然權利的核心所在,為了生存,人們必須享有自然中的一切生活資料。<4>霍布斯的自然學說與之相反,霍布斯筆下的自然狀態(tài)——利維坦則是建立在人性本惡的基礎之上。霍布斯認為,人性是府狀態(tài)。而自然法則是一部謀求人類和平與生存的法,它是用人類理性來發(fā)現(xiàn)的一般規(guī)則或規(guī)律,用于禁止人們毀滅自身或放棄保生手段,并命令人們必須做他所認為的最好應加以保持的東西。人們怎樣才能從這自相殘殺的狀態(tài)中解脫出來呢?霍布斯從人性論的觀點出發(fā),認為人們經歷長期的撕殺之后,在自然感情的趨勢下,通過人的理性認識并按照自然法的指示,才有“自我保存的”可能。要維護自然法,人們必須有強大的公共力量。因此,人們將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權利讓渡給一個人或一個團體,讓其替自己行使這部分權利。從而將每個人的意志統(tǒng)一為一個意志,人類就此進入了政治社會。這種權利的讓渡是通過一個約定來進行的,這個約定就是社會契約。1[⑥]2、論社會契約與政治社會的形成〈1〉自然狀態(tài)的缺陷從前文對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狀態(tài)來看,那簡直是一個完美的社會形態(tài),人們根據(jù)自己的本性生活,過著完備無缺的日子。但是,人們?yōu)槭裁从植坏貌贿M入一個有公權力所統(tǒng)治的政治的社會呢?這是因為人人都具有相平等的權利,在現(xiàn)實中每個人的權利必然會出現(xiàn)交叉,這時就需要一個公正而獨立的機構為他們調解糾紛。并且在社會中總有人不按照正義和公道做事,當人的權利受到了侵犯時也需要一個擁有強力的機構乏現(xiàn)實、確定、具體的規(guī)定。因此,在人們產生爭執(zhí)時難以判斷任何一方是否符合自然法,也就不容易被自然法的裁判的執(zhí)行。〈2〉政治社會由于自然狀態(tài)中不可避免的缺陷,人們開始走向聯(lián)合,人們聯(lián)合形成一個集體,并把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權利托付給這個集體代為行使,以便享有一種和平、安全、舒適的環(huán)境,并形成一種強大的保障來防止其他不懷好意者的入侵。這時,人們就進入了政治社會,這樣的集體就是國家。在政治社會中,每個人的數(shù)人有權替其余人作出行動和決定。這樣人們就脫離了自然狀態(tài),進入文明社會,組建國家。這種權利信托和國家形成的過程是建立在人們達成協(xié)議(即社會契約)的基礎之上的。<3>社會契約的主要內容1、己選擇的政府來代為行使。共同體中的多數(shù)人有權替其余人作出行為和決定。2、共同體的政府一旦形成就將只有一個目的:保護人民的財產。財產在這里有著廣泛的涵義:它指代人們必須自己選擇政府、統(tǒng)治者或作為統(tǒng)治者的社會群體并將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權力信托給這個自有的財產”2[⑦]3、自己原本沒有的權利轉交給政府,因此政府也就不可能有這項權利。4、如果政府在事實上超過了其權力的正當邊界,人民就可以違反契約為由解散政府或用新的政府取代它。<4>盧梭與洛克的比較盧梭與洛克雖同處一個時代,并且都是自然法學的代表人物,但他們對社會契約的論述卻有著很大的不同。兩者思想的不同點,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社會契約的理論基礎不同,洛克的社會契約論是建立在他的自然學說之上的,由于自然狀態(tài)的缺陷人們需要通過契約進入政治社會,更好的保障人們的自由平等權利;盧梭的社會契約是建立在擺脫‘奴隸的偏見’也就是封建制度的禁錮之上的,他希望通過社會契約把大眾的力量匯合起來,形成一種新的力量,保護大眾每個人的人身和財產,使人們更加的自由。其次,洛克只強調人民需要把自己的部分自然權利讓渡給國家,國家的權力不能超過人民讓渡給它的權力范圍。而盧梭則認為每個結合者必須將其所有權利轉讓給整個的集體,這種轉讓是全部的奉獻,每個人將自己完全置于公意之下。4[⑨]因此,國家必須給予一切締約者以同樣的民主權利,國家應體現(xiàn)全體人民的共同意志。3、論國家與政府的權力范圍前文已經探討了通過社會契約,人們放棄了一部分權利給國家,委托國家替他們行使這部分權利,人們由國家的權利由誰行使呢?3、國家的立法權范圍是怎樣的呢?由前文所述,人們?yōu)榱丝朔匀粻顟B(tài)的先天不足,更好的保護自己的人身與財產權利,他們必須放棄一部分自然權利,才能進入政治的社會。那么,人們放棄了哪些自然權利呢?第一,他放棄了自己在自然狀態(tài)中的那種完全憑自己本性做任何事情的權利,也就是自然法規(guī)定下的完全自由權利。在政治社會中,人們的自由必須被國家所制定的法律所約束,人們的行為必須受到限制。第二,人們將處罰破壞自然法的罪犯的權利交付給政府代為行使,因為國家的審判更為公正并且國家擁有更大的強力去處罰罪犯。洛克認為,為了實行法制,防止專制獨裁的統(tǒng)治,更好的保護公民的財產,必須在國家各機構間形成權力的制約與平衡,必須將各種權力分屬不同的機構去掌握。在這樣的思想基礎上,他將國家主權分為三個部分:立法權,行政權和外交權。立法權決定了國家的形式,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權力,它必須由民選的立法機關來掌握,立法權是不得轉讓的;行政權是對內執(zhí)行法律的權力;對外權是決定戰(zhàn)爭與和平,聯(lián)合與結盟以及進行外事活動的權力。行政權與外交權相互聯(lián)系緊密,都應交給國王或行政機關掌握。這三種權力不是平行關系,立法權居于最高的地位,行政權和對外權從屬于立法權。政府手中的權力是從人民那里讓渡而來的,這樣,政府與人民之間就形成了一種信托的關系。這就是洛克由于這種信托關系,政府的權力就不可能超出人民所授予它的自然權力的范圍。立法機關屬于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但它必須在一定范圍內行使。首先,立法機關必須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來進行統(tǒng)治,這種法律必須對任何人來說都是平等的。其次,這些法律除了為人民謀福利這一最終目的之外,不能再有其他目的。并且,國家在未經人民允許的情況下,不得取去任何人的任何財產。政府既然是人民通過社會契約產生的,人民也就有權解散政府重新組建新的政府。并且,正如《獨立宣言》中所說“過去的一切經驗也都說明,任何苦難,只要是尚能忍受,人類都寧愿容忍,而無意為了本身的權另一篇背景:十七世紀英國爆發(fā)了歷史上第一場資產階級革命,洛克一生經歷過整個革命時期,其一生的政治思想也主要受到這場資產階級革命影響,同時也反向成為為議會制資產階級國家辯護的工具。在《政府論》上篇中,洛克適時對封建王權進行了批判,指出“神還沒有以任何超越其他人的自然權威的標志將某個人選出。”的研究探討。及我們需要為什么需要一個政府,我們需要怎樣的政府,我們需要怎樣的權利,我們如何在這樣的政府下實現(xiàn)我們所要求的權利。結構:《序言—思想基礎劃分為破壞性的和建設性的兩方面,同時對洛克對于“自然法”的狀態(tài)提出了自身的異議,認為其存在著反歷史和唯心的因素,指出洛克作為資產階級必然的維護其階級利益的局限性。但是無可否認,洛克其關于對于人生而自由平等和權力需要加以分化和制約的概念為后期相關學者的理論基礎,產生了深重的影響。2.方式:遞進假設,以亞當作為例子,層層推翻,證明任何人都不可能通過追溯權力的根源從中獲得權威。及人人生而平等。3.第二章第三章:論證了自然和戰(zhàn)爭的兩種狀態(tài),分別論證其不同,從自然法的角度闡述洛克理想中的自然狀態(tài),即享有自由,保護私有財產,正義的權利,但同時也提出自然狀態(tài)中的弊端和不足促使戰(zhàn)爭“誰”這其實是變相的對專制與強權的反對,對個體自由的呼喚,也是洛克對早起民主闡述的初露端倪。同時,洛克認為在一個沒有公正法律約束及有效執(zhí)行裁判下,必然導致隨性戰(zhàn)爭狀態(tài)。方式:提出論點,同時對其加以具體闡釋;將兩個觀點對比論述,如將戰(zhàn)爭狀態(tài)與自然狀態(tài)作對比,突出了戰(zhàn)爭狀態(tài)不穩(wěn)定性和暴力性。4.第四章到第六章:從奴役,財產,和父權三個方面,進行對于自然人擁有基本的三項“自由,私有財”三個權利的具體闡釋。洛克區(qū)分了自然自由,社會自由和政府自由三種狀態(tài),闡明了公民需犧牲自己一部分自由去締結政府和法律,但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勞動使物品同公共的東西有所區(qū)別。”而且在勞動下必須做到物盡其用,“一”接著,洛克認為所謂的“父權”是源于自然法中父母具有保護,養(yǎng)育和教育兒女的責任,而當兒女擁有獨立自主的意識和能力時,他們便可隨意脫離這種依附狀態(tài)而取得自由;同時父權不同于政治權力,因為父權具有統(tǒng)方式:論證一個問題,從問題的起源開始層層推進分析;對一個定義進行分析歸納,闡釋其中的相同與不同,并逐條解釋;列舉特例。5.第七章到第九章:這三章主要圍繞著政治社會而展開。從自然法中人們擁有的權利中分離出裁判和處罰他人危害自身的權力交由社會,由此締結政府。認定法律的制定以保護財產為基礎,從這可以體現(xiàn)出“任何共同體作為一個整體必須行動一致,這就有必要使整體的行動以較大的力量的意向為轉移。”并且要求政府的組織是以“公眾福利”作為目的。政府在締結中要求人民把自由和財產并入國家,享用財產的時候就被認為是默認同意該政府的契約。這就解釋了為什么人民存在于社會中被認為是對契約的認可。方式:從美洲和以色列的例子中引出,軍隊的指揮者與統(tǒng)治者的區(qū)別,呼喚政府的建議需經過社會自(論證構建政府的必要,先從三個方面解釋了處在自然狀態(tài)下的缺陷)6.第十章到第十二章:圍繞著國家的建立而展開。指出立法權的歸屬決定國家形式,闡明立法權至高無上的觀點。洛克雖然認為立法權應該歸于全體人民所有,但他不否認存在一個至高無上的君主去保障立法權的實施,表現(xiàn)出其關于民主意義的局限所在。同時,立法的范圍被限定在“自然法”的限度之內。在立法的過程中,洛克也粗略地提到了固定的司法和執(zhí)法,從而維護立法的公正性。洛克要求法律應該被當做一種確定,穩(wěn)定,公開的行為準則。而為保障其正確被運用和實施,就需要對法律加以限制,這就引出了洛克理論中最為引人注目的“分權”理論:將國家的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對外權;立法權統(tǒng)歸人民,的產生產生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洛克的理論中,顯然低估了司法權力的作用,而高估了作為行政和外交掌握者—--君主的能力。當然,這也是受洛克建立的是議會制君主立憲的政體的理論所限。方式:確定一個論點之后,從各個方面加以補充和完善,實現(xiàn)其觀點的嚴謹性和完整性(立法權作為利工作,即已喪失目的,就不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在提出一個觀點之后,提出其具體的可為方法(權力7.第十三章到第十五章:以“權力”為主題,分別闡述了國家權力,特權,父權,政治權力和專制權力。“”—--這也構成了洛人民就有權行使這種更替政府的權力。4、自由與法律接著洛克談到了特權的問題,即他所認為“嚴格、呆板執(zhí)行法律反而有害”,這就是現(xiàn)實中對法律的滯后性和僵硬性的認識,洛克認為在一定條件下執(zhí)行機關是能夠實現(xiàn)超越法律的特權的,但特權的實行必須建立在公眾福利的基礎之上。父權的論述中,洛克承認父權享有的自然統(tǒng)治,但不能拓展到政治方面的目的和管轄范圍。政治權力的論述中,洛克認為它起源于契約,基于同意,是一種出讓自然法狀態(tài)下的自然權力交由社會共同處理的權力。專制權力,在洛克眼中,就是“人權的喪失。”是一種需要加以抵制的并且不被社會所承認的。方式:在前章略微提出一個觀點,便于承上啟下后文長篇的闡述;有特例推導出其一般共性(由戰(zhàn)爭狀態(tài)下的俘虜,在受到強力危害時,基于保護可以進行反抗,推導出人的自然權利中有反抗專制權力的要專制權力的比較)8.第十六章到第十九章:指出了動蕩社會下的多個狀態(tài),如征服、篡奪、暴政、和最后政府的解體。“雙方都已經放棄了他們各自在自然狀態(tài)下的權利。”而即使是正義的征服者,也不能夠支配:1.一同出戰(zhàn)的人;2,3,被征服者的財產、子女。與征服主要是由外界所帶來的對國家政府的影響不同,篡奪和暴政主要是國家內部產生的敗壞。通過對篡奪和暴政的分析,洛克得出了如下結論:1.統(tǒng)治者的確立應基于法2.專制政府必然為人民察覺且加以推翻。再前三章的分論后,洛克總結了政府解體的種種要素,重申了擬定社會契約的觀點,指出人民可以反抗政府,享有重建政府的自由,從而使自己的權利得以保護。方式:先假設一個錯誤的觀點,然后順著錯誤觀點往起點推論,得出悖論,從而加以否定;引用他人史的大多數(shù)的狀況下加以審視。問題:1.P9,“全世界的獨立政府的一切統(tǒng)治者和君主既然都是……中”獨立政府”所指?2.第八章中洛克提出政治社會可依照大多數(shù)人意志而進行運作,可是如果這個大多數(shù)人是愚昧無知的,那么如何保證這樣一個政治社會不會同樣出現(xiàn)腐敗和專斷?3.P76,”除了通過明文的約定以及正式的承諾和契約,確實地加入一個國家之外,沒有別的方式可以使任何人成為那個國家的臣民或成員.”這與前文洛克所指的”默認同意”豈不是存在矛盾之處?4.P93,”因為兩者的行使既然都需要社會的力量”其中”社會的力量”所指?5.第十九章洛克提出人民應作為民主社會的裁判者(委托人),但是這種裁判方式應該如何實現(xiàn)?是注重個人的訴求,還是組織一個委托的裁判機關?而又如何去保證這個裁判機關充分表達了人民意見而非專斷?終上所述,該書作為早期的古典自然法學,深刻地揭示了其關于”自然法”的概念,也具有了早期民主和分權概念的雛形,為后來的啟蒙思想家的理論做了良好的鋪墊.也給予我很大的啟發(fā).其中也對于我們的現(xiàn)實社會有一定反思的意義.點便轉向了法律中那些能夠使法律制度起到保護個人權利作用的因素。法學理論在這一階段強調的是自1、在自然狀態(tài)中,人們的行為要受到自然法的約束而不能為所欲為;2、進入政治社會,人們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洛克認為,自由應以法律為前提,在法律范圍內的自由應該是充分的,并且是人人都平等地享有的。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而不是限制,因為法律就是人民自由意志的體現(xiàn),法律是自由的前提。洛克指人們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理性使人類了解了自然法并以此制定現(xiàn)實中的法,同時理性也使人們知道對自己的自由意志聽從到什么程度。如果,人們拋開法律一味的追求所謂無限制的自由,那只會使人類社會變得混亂和野蠻。波斯王居魯士如此說:‘耶和華天上的神,已將天下萬國賜給我。又囑咐我在猶大的耶路撒冷,為他建造殿宇。在你們中間凡作他子民的,可以上猶大的耶路撒冷,在耶路撒冷重建耶和華以色列神的殿(只有他是神與這人同在。凡剩下的人,無論寄居何處,那地的人要用金銀,財物,牲畜幫助他,另外也要為耶路撒冷神的殿甘心獻上禮物。’——《圣經以斯拉記》2--4當我們試圖去理解一本書的所指,就如同憑著路中央的印跡推斷遠行的車軸,猜測多過現(xiàn)實,最后所得到的,往往只是一幅幻象。而被轉述的話語又更是遠離,執(zhí)筆者習慣于以自己的經驗分解原著,于是鄧正來的哈耶克也僅僅是鄧正來的哈耶克,而哈耶克的洛克又何嘗不是哈耶克的洛克?閱讀原著固然費力,至少可以濾去一碗清湯三兩佐料,是腥是膻,嘗嘗便知。洛克是哈耶克口中光榮而倔強的“老輝格”傳統(tǒng)的源流,同時也是經驗主義的開創(chuàng)者,分權理論的發(fā)明者,以及第一位全面闡述憲政民主思想的哲學家。其政治思想影響深遠,特別是對于“天賦人權”學說的創(chuàng)特·費爾默爵士“君權神授”“另一種關于政府的產生、關于政治權力的起源和關于用來安排和明確誰享有這種權力的方法的說法”。不約而同地,國內學界對待外國著作就像菜市場的精明買主,只揀精瘦精瘦的肉塊割下,余者就留著攤主苦惱。比如漢娜?不知出于節(jié)約成本還是其他是那么考量,單就下篇出版成了樁不錯的買賣。上篇中羅伯特從。事實上,以本民族的經典作為自己理論基礎是普遍存在的事實,同樣,我國的傳統(tǒng)學界有以四書五經作為理論基礎的漫長歷史。只是今人習慣于拋棄歷史,按下不表。值得注意的是,就其歷史背景而言,洛克所處的時代,也是宗教改革的年代。在新教各派與天主教會爭辯的過程中,以及新教各派相互之間的爭的第一參考書,于是也就多了幾分興趣和耐心,不致走馬觀花,清風翻書。即便拋卻《圣經》引起的糾葛,就上篇本身,也洋溢著對“天賦人權”的堅定信念和不懈斗志。比如開篇洛克即嚴詞抨擊那種為奴隸制度和壓迫制度辯護的論調。“奴隸制是一種可惡而悲慘的人類狀態(tài),它同我們民族的寬宏性格與英勇氣概那樣直接相反,以致難以想象……鎖鏈這個東西,不管經過多么精心的銼磨,仍不過是一種惡劣的披戴物的人們,卻不具有任何力量使他們束手就縛。……當世界上出現(xiàn)了一伙人,他們?yōu)榱苏~媚君主們,硬是認為不管君主們據(jù)以建立和進行統(tǒng)治的法律如何,不管他們取得權力的條件如何,也不管他們答應要遵守這些法律的莊嚴諾言和誓詞是如何用海誓山盟的方式確定下來的,君主們都享有神權賦予的絕對權力,這路人便否認了人類的天賦自由權,從而不獨盡其所能地使一切臣民遭受暴政和壓迫的莫大災難,同時也動搖了君主們的稱號并震撼了君主們的寶座(因為根據(jù)這些人的學說,君主們,除了僅僅一個以外,也全都是天生的奴隸,而且根據(jù)神”今天看來,這種義正詞嚴的抨擊,不僅僅可以用來打擊絕對君主制的可笑擁護者,也可以警示所有匍匐于權力腳下,醉心于專制,安心于壓迫者“恩賜”的思想。洛克是幸運的,如同他在文章中所說:“曾經在?”。英國的傳統(tǒng)是渴望自由的傳統(tǒng),而不幸如我國,即使在共和制度確立將近百年之際,仍然有不少國人認為中國需要一個皇帝,認為中國人無法做公民只能做臣民。或者與此相似的,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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