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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國大陸與澳門飯店法規比較研究摘要:文章對中國大陸與澳門飯店法規的基本情況以及飯店分類、 星級評定、申請審批程序、飯店權利與義務等相關法規內容進行了簡要的比較, 并對澳門飯店一站式審批與統一監督管理模式進行了詳細的闡述,指出澳門飯店法規建設統一規范、 執行效率高,而中國大陸飯店立法主體多元,相關法規缺乏系統性、前瞻性與有效的協調管理與監督機制。關鍵字:飯店法規;比較研究;一站式一中國大陸與澳門飯店管理法規概述(一)中國大陸飯店及相關法規建國以來,中國大陸飯店經歷了一個從緩慢發展、停滯、高速增長的過程。據國家旅游局統計資料,2002年全國共有星級飯店8880家、客房89.72萬間,營業收入總額達914.43億元[1]。有關飯店的立法最早的是國務院 1951年8月15日頒布的《城市旅棧暫行管理規劃》,此規劃于1987年11月10被廢止,同日國務院批準實施公安部發布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現階段飯店的法制建設是從國家旅游局推廣建國飯店經營管理經驗開始, 1984年7月24日國務院批轉了《國家旅游局關于推廣北京建國飯店經營管理方法有關事項的請示通知》。此后頒布的主要法規本文指廣義的飯店法規,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中包括的飯店業內容,國務院制定或頒布的有關飯店管理的行政法規、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制度等。還有:本文指廣義的飯店法規,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中包括的飯店業內容,國務院制定或頒布的有關飯店管理的行政法規、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制度等。《關于旅游飯店閉路電視的管理辦法》 (國務院辦公廳,1986),《關于使用國際商業貸款自建旅游飯店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1986),《關于旅游涉外飯店房費實施外匯保值問題的復函》(國家旅游局、國家物價局, 1987),《關于建立飯店管理公司及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1988),《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旅游局關于嚴格執行合資、合作建設旅游飯店審批程序的請示的通知》 (1988),《關于對全國涉外飯店按照五星制評定星級的通知》(國家旅游局,1988),《中華人民共和國評定旅游涉外飯店星級的規定》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涉外飯店星級標準》 (國務院,1988、1997、2003),《關于旅游涉外飯店加收服務費問題的通知》 (國家旅游局、財政部、國家物價局、國家稅務局, 1989),《關于星級飯店價格的有關規定》 (國家旅游局和國家物價局, 1991),《飯店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國家旅游局,1993),《關于下放三星級飯店審批權限的通知》 (國家旅游局,1994),《中國旅游飯店行業規范》 (中國旅游飯店業協會, 2002)等。[2?3]其中,《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從治安的角度規定了旅館業的管理規則,對飯店業的申辦條件、程序、顧客驗證與入住登記要求、顧客貴重物品的保管、遺留物品的處理、治安與安全管理等作出了規定,是中國大陸飯店管理的主要法規之一。 旅游飯店星級評定的規定及相關標準是中國大陸為適應旅游業的發展,實施標準化、規范化、科學管理,提高旅游飯店服務質量,盡早與國際接軌而出臺的重要制度。 2002年5月1日中國旅游飯店業協會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與頒布的《中國旅游飯店行業規范》明確規定了飯店在預定、登記、客人入住、收費、保護客人人身和財產安全、保護客人貴重物品、保護客人一般物品、洗衣服務、停車場管理等八個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但是《中國旅游飯店行業規范》是一個有關行業自律的規定,不具有普遍的意義和強制性的效力。此外,中國大陸飯店的經營管理還廣泛的引用其它一般部門法律,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二)澳門飯店及相關法規澳門飯店業比較發達,有關飯店的法規建設也比較早。根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統計公布的數據,2002年澳門擁有星級飯店、公寓共68座,客房數8869間,其中四、五星級飯店各9座、三星級飯店8座,飯店營業及其它收入共15.3億澳門元。[4]在立法方面,1966年7月23日澳督就簽署頒布實施了第1712號立法條例——旅業(酒店業,下同)及同類行業章程,這是早期澳門政府管理旅業及同類行業的一部完善的基本法律。該章程共15章117條,明確規定了管轄范圍,對旅業及同類行業的名稱、等級及特征、澳門政府新聞旅游處的職權、許可及核發營業執照與開業執照、暫時性停止、旅業及同類行業應遵守的一般性規定及營業總則、所雇職員限制、旅業店號應有簿籍及住客登記冊、對旅游事業有貢獻的聲明、稽查工作、違反條例的罰則等問題均作了具體的規定。此后,1972年澳門政府民政廳廳長簽署并頒布實施了《設立別墅、賓館、公寓申領牌照條例》,其后又于1982年做出對旅業及旅游社稽查的批示,規范稽查工作。1985年公布了第30/85/M號法令——批準酒店業及類似行業之規章,并撤銷了 1966年之1712號法令;1996年4月1日澳門政府又布了第16/96/M號法令――酒店場所及同類場所發出執照及進行監察的行政規定,廢除了30/85/M號法令;5月1日公布了83/96/M號法令——酒店業及同類行業的規章,并將之作為16/96/M號法令的第106條與其同時生效;1999年8月2日發布了40/99/M號法令,對16/96/M號法令第49至53條進行了修改;2003年頒布的第16/2003號法令對在已經建成的建筑內經營飲食與飲料業務的發照程序作出了特別的規定; 1997年頒布的137/97/M號法令和2002年頒布的第7/2002號法令對83/96/M號法令也進行了部分修改。現階段,第16/96/M號法令與附于其106條之83/96/M號法令,以及這兩條法令的修改部分40/99/M號法令、16/2003號法令、137/97/M號法令和7/2002號法令是澳門管理酒店及同類場所的基本法令。這些法令對澳門酒店及同類場所的申請審批程序,監察獎懲制度,酒以及經營者與旅游者應該享受的權利[5以及經營者與旅游者應該享受的權利[5?9]二中國大陸與澳門飯店法規比較(一)關于飯店的定義與分類中國大陸至今沒有一個統一而明確的飯店定義。根據《旅游飯店星級評定標準》的界定,旅游飯店一般指“能夠為觀光客人、商務客人和度假客人或各種會議提供住宿設施及相關服務的組織,在部分地區它也被稱為賓館、酒店、度假村、大廈、旅游中心等” 。從統計方面看中國大陸飯店目前主要采用三種分類方法,一是按照經濟類型劃分為七類,即國營飯店、中外合資飯店、中外合作飯店、集體經營飯店、全民集體集合體經營飯店、外方獨資飯店、個體經營飯店等;二是按照客房規模劃分為五等,即客房數大于 500間的飯店、300至499之間飯店、200至299之間飯店、100之199之間飯店與小于99間的飯店。三是按照星級評定標準劃分為五級(不含沒有參與星級評定的飯店),即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星級與五星級飯店。中國大陸還沒有按照飯店經營市場范圍或特色進行的分類, 但據國家旅游局網站公布的信息,旅游局正在醞釀出臺旅游公寓的星級評定辦法。澳門政府頒布的16/96/M號法令對酒店場所及同類場所作出了明確的界定,前者指“通過收費方式向公眾提供住宿,并提供或不提供膳食及其它輔助服務的場所” ,后者是指“通過收費方式向公眾提供在場所專門地點消費食物或飲料的場所”。該法令按照市場類型、經營特色將酒店場所劃分為四組,分別為酒店、公寓式酒店、旅游綜合體、公寓;將同類場所分為五組,分別為餐廳、舞廳、酒吧、飲料場所、飲食場所;并針對不同類型的組,分別劃分不同的等級(見后)。與中國大陸不同的是,澳門將同類場所也納入有關飯店管理的法規中,旅游司(現為旅游局,下同)不僅有權對所有的酒店場所發出執照并進行監督,而且有權對舞廳、餐廳、飲料場所等與旅游業有關的場所發出執照并進行監督。(二)飯店的等級評定與大陸相比,澳門飯店星級評定有許多不同的特點, 澳門在給飯店賦予級別時, 除在規章中確立場所的技術要件外,還考慮場所的特點和所在地點以及設施和服務的質量。首先,澳門將酒店場所分為酒店場所、公寓式酒店場所、旅游綜合體、公寓四組,同類場所分為餐廳、舞廳、酒吧、飲料、飲食場所共五組,并對這些場所評星的要求分別制定標準。第一組酒店場所指兼住宿、膳食等主要服務及輔助服務的場所,有二星、三星、四星、五星四個級別;第二組公寓式酒店指位于專門樓宇內備有家具的一系列公寓組成, 并按酒店制度經營的場所,包括四星級與三星級兩個級別; 第三組旅游綜合體指向使用者提供住宿及輔助服務,并設有娛樂及運動設施的場所, 尤指國際上通稱為度假村的場所, 包括四星與五星兩個星級;第四組公寓指設施及設備不符合酒店的規定, 但符合規章所定最低要求的酒店場所,包括二星與三星兩個級別。同類場所第一組餐廳有豪華、一級、二級等三個級別、第二組舞廳有豪華與一級兩個級別、 第三組酒吧有豪華與一級兩個級別、 第四組飲料場所與第五組飲食場所沒有再分等級。其次,評定星級時也考慮了經營所在地的特點, 第83/96/M號規定“在利用定為文物之樓宇設置酒店時,如遵守本節之規定有損于樓宇本身特點,得免除其符合本節某些要件”此外,澳門對酒店掛牌有嚴格的要求,按照16/96/M號法令,酒店及同類場所須在場所外部大門旁安放符合規章所定模式的標準以表明其級別, 對更改了級別和降低了級別的酒店或同類場所,不能以任何方式提及原有的級別,否則科以 5000或10000元的罰款。飯店的申請與審批中國大陸旅游飯店的申請與審批制度相對較復雜。 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先后頒布的相關法規與法規性文件,中國大陸旅游飯店建設審批程序包括: 提出項目建議書、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請有資格的工程咨詢單位評估可行性研究報告、委托勘查設計并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列入年度旅游飯店建設計劃、申請開工、施工、工程竣工后驗收等步驟;涉及的部門與所需要辦理的證照如下表(表 1)。表1 中國大陸合資企業開業前所需證件與批準這些證件的部門所需要的證件批準的主管部門所需要的證件批準的主管部門⑴營業執照工商局(13)消防安全許可證消防隊⑵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書外商投資工作委員會/工商局(14)衛星收視許可證文化局/廣播電視局⑶稅務登記許可證稅務局(15)文化許可證文化局⑷企業法人代碼技術監督局(16)衛生許可證衛生防疫站⑸外商投資企業稅務證稅務局(17)食品許可證衛生防疫站⑹外匯登記證外匯管理局(18)從業人員健康許可證衛生防疫站⑺外匯兌換許可外匯管理局(19)特殊行業許可證公安局⑻煙草專賣許可煙草專賣局(20)公共場所安全許可證公安局⑼鍋爐使用許可證質量技術監督局(21)公共場所合格證公安局⑽電梯使用許可證勞動局(22)涉外許可證旅游局(11)環保排污批準證書環保局(23)排煙合格證環保局(12)消防驗收許可證消防隊(24)物價許可證物價局澳門采取“一站式”的申請與審批制度,根據澳門政府第16/96/M及16/2003號行政法令,申請人只需向旅游司或設立地點的市政廳(在已經落成的建筑內開辦同類場所之第四、五組業務,由民政總署代替市政廳為發照機構,下同)提交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職業、居住地等身份資料、場所所在地及經營業務、申請的等級、采用的名稱等相關資料的申請書。由旅游司或市政廳在規定的時間內將這些材料分別傳遞到各類有特定權限的部門, 尤其是土地工務運輸司(其發出的設立酒店及同類工程的執照意味著該地點適合于該目的) 、市政廳、衛生司、消防隊,向這些部門征詢意見。屬于第二、三組的同類場所(舞廳類與酒吧類)必須征詢治安監察廳的意見,在屬于文物的樓宇地點及建筑群內設立場所,必須征詢澳門文化司意見。這些部門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審核意見及結果反饋給旅游司或市政廳,如果需要補充材料,旅游司或市政廳就及時通知申請人將材料補齊,如果不合規定,就向旅游司或市政廳說明原因,由旅游司將結果及時通知申請人。旅游司或市政廳在征求了這些部門的意見并作充分的考慮之后,作出批準與否的決定。在工程完工后,經營者應及時向旅游司或市政廳申請檢查。主要檢查設施是否與以核準的方案及申請所指者相符,考慮設備及裝飾質量。旅游司或市政廳在接到申請后,組成包括旅游司、土地公務運輸司、設施所在地市政廳、衛生司、消防隊、治安警察廳(檢查同類場所第一、二、三組時派員參見)、勞動司(如果雇傭員工達到30人就可以派員參加)各派一名代表組成檢查委員會,如果是酒店場所或同類場所第一、二、三組,由旅游司派出協調員主持檢查,如果是同類場所之第四、五組,由場所所在地的市政廳派出協調員主持檢查。各檢查成員對檢查結果必須作詳細的筆錄記載并簽字,經委員會討論獲得通過就可以發出營業執照。旅游司有權向酒店場所和同類行業之一、二、三組,發出執照及進行監督。設立地點的市政廳有權向同類行業之四、五組發出執照并進行監督。另外,總督可通過批示將市政廳的權限擴大到所有同類場所。從上述申請及審批等程序看,澳門飯店的審批手續簡單,管理規范。首先,經營者只需向旅游司或經營場所所在地市政廳提交申請材料和相關的手續費用,所需要的環節及花費相對較少。其次,“一站式”申請、“集中檢查”有利于管理當局統一管理和規范飯店的建設,并可以減少一些不正當的違規行為。最后,澳門旅游司及市政廳不僅幫助申辦單位向各有關部門交涉,并有義務為申辦者提供有關開辦條件、所需資料等技術咨詢服務,這種審批方式體現了服務性政府的特征。(四)其它中國大陸與澳門飯店管理的法規在其它方面也有一些區別。如酒店場所的變更,根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對旅游飯店重大變更不及時辦理手續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工商等有關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非法收入、停業整頓、凍結銀行外匯帳戶、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要求經批準開業的飯店,如有歇業、轉業、合并、遷移、改變名稱等情況,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并在登記后3日內向報公安局備案。根據澳門16/96M號法令,酒店對可能引起核準的方案或場所設施總體發生的變化修改,需要發出執照的單位(旅游司或市政廳)許可,其中對場所名稱及級別的變更需要在執照上注明;場所所有權或經營權的轉移,不需預先獲得許可,但要交相關材料到發執照的機關,否則科以0.75或1萬元的罰款。《中國旅游飯店行業規范》第二十九條規定飯店可以謝絕客人自帶酒水和食品進入餐廳、酒吧、舞廳等場所享用,但應當將謝絕的告示設置于有關場所的顯著位置。 與此相對應,澳門政府第16/96M號法令四十四條明確規定,“禁止酒店場所或同類場所之顧客:,,消費非該場所提供之食品或飲料,但備有做飯場所之酒店場所除外”。澳門政府第16/96M號法令還制定了顧客投訴的受理單位,“對酒店場所及同類場所所作之投訴應以書面方式為之,并在四十八小時內將全文副本送交發出執照之實體。”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澳門飯店還要求給住店旅客出具一張帶有場所名稱、地址、客人姓名、住房編號、入住日期、預期離店時間的材料,否則科以0.25萬元的罰款。要求酒店“優先錄用旅游高等學校以及旅游及酒店工業學校之畢業生” 并要求“五星級及四星級酒店場所每年應與上條所指學校或學校所屬之實體協議該等學校畢業生實習之職位數目”。總結澳門1966年之第1712號立法條例即為一部相對較完整的有關飯店管理的法律,此后此法令雖然經過多次修改,但是基本上只是部分細節的完善和補充。澳門推行“一站式”服務模式,并明確規定澳門旅游局與市政廳協調和監督這些法令的執行權利與責任,因而其飯店業法規統一而規范、執行效率高。而中國大陸至今還沒有一部完整系統的有關飯店業管理的基本法規。盡管國務院、旅游局及其它行政管理機構、飯店行業協會等先后陸續頒布了大量有關飯店管理的規章制度與管理條例,但是存在缺乏系統性、前瞻性,或者缺乏法律的強制執行力等問題。許多被采用于規范與管理飯店市場的各有關法律條文都散見于一般部門法律,不具有獨立性和針對性。此外,這些法規的執行與監督管理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為了適應飯店發展的市場化與國際化進程,中國大陸應該加快飯店基本法建設的步伐,并有效的協調飯店業市場的管理與監督。Comparativeresearchonthehote'sllawsandpoliciesbetweenthemain
landofChinaandMacaoAbstract:Thepapercomparesthehotel'slawsandpoliciesofthemainlandaboutthecategory,star-levelclassify,programofapply,andrightanddutytoMacao's,andalsoexplainstheonesitetowardsapplicationandsupervisionmodelof Macao'shotel,andpointsoutthatMacao'shotellawsandpoliciesuniformandcanbeefficientlyimplemented.Keywords:hotel'slawsandmanagementpolicies;onesitetowards;Comparativeresearch參考文獻:.中國國家旅游局.旅游2002年旅游統計[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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