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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庶民地主經濟的形成及其歷史地位

在中國封建社會的經濟結構中,地主制經濟長期居于主導地位。但由于占有土地的方式及其在國家政權中所處的地位不同,地主階級有不同的階層之分。就漢代來說,當時既存在貴族、官僚地主;又存在庶民地主。前者為當權派,既富又貴;后者為編戶民,富而不貴。他們的經濟類型和經濟成分非同劃一,若不予以區別,很難籠統論說。這里,僅就漢代庶民地主經濟的形成發展、階層屬性及歷史地位等問題,談些粗略看法,不當之處,有望賜教。

一、庶民地主經濟的構成與發展階段

這里所說的庶民地主,是指不同于貴族、官僚地主不享有特權的非身份性地主,是地主階級中的非權力階層。庶民地主的形成和奴隸制瓦解、封建制產生相同步,是社會經濟發展、階級關系對抗的結果。當時隨著封建生產關系的確立,最初它由部分奴隸主貴族和平民、小生產者轉化而來。這種新勢力。較之奴隸主權力結構特點的相沿性,在很大程度上富有更新的劃時代意義。但是,庶民地主的大量涌現及其經濟的崛起是從西漢立國之后。

漢代庶民地主經濟,主要由田畜地主、商人地主和豪民地主等三種經濟成分所構成。

田畜地主:亦稱"力田"地主。他們由過去的平民、小生產者發展而來,致力于田畜,靠經營農牧業起家,是鄉村中的經營地主。文獻中記載的所謂"孝悌"、"力田",往往多屬這類地主的代表。漢初,經過秦末農民起義和楚漢戰爭之后,土地所有權發生了較大變化。當時"以口量地,其於古猶有馀"①a,"未有兼并之害"②a。土地問題并不那么緊張。國家為了"勸課農桑",獎勵耕墾。不以"名田及奴婢為限"。在重農政策的扶植下,這類地主發展很快。例如:宣曲任氏,原是靠"窖粟致富"的囤積商,后來轉化為"折節為儉,力田畜。田畜人爭取賤賈,任氏獨取貴善,富者數世。然任公家約,非田畜所出弗衣食,公事不畢則身不得飲酒食肉。以此為閭里率,故富而主上重之"③a。橋姚乘邊塞斥地之機,不僅"已致馬千匹,牛倍之,羊萬頭";而且擁有大量土地,成為"粟以萬鐘計"④a的田畜地主。這類人物還有人所熟知的卜式。據《史記.平準書》云:"卜式者,河南人也,以田畜為事。親死,式有弟,弟壯,式脫身出分,獨取畜羊百馀,田宅財物,盡予弟。式入山牧,十余歲,羊致千余頭,買田宅",而成為富人。從宣曲任氏、橋姚和卜式的發展道路來看,他們大多數是親自組織生產,奮力經營,注重孝悌、田畜。其行為規范,符合當時政府的"重農"要求,因而能成"為閭里率","主上重之",給予扶植、表彰。漢代的田畜地主,一直呈上升與發展趨勢。至東漢初,處于家境中落的馬援,成年后,在北地"因處田牧,至牛馬羊數千斗谷數萬斛"①b,便是一例。田畜地主擁有土地的規模、經營方式及對鄉村社會的影響,處于不斷變化之中,自不待言。

商人地主:這多由六國貴族及其后裔脫胎而來,靠經營工商業起家。文獻中記載的所謂"富民"、"富商"、"商賈"、"賈販"。一般當是這類地主的代表。西漢前期,除劉邦一度有過"賤商’’之外,自惠帝后至武帝前,漢政權對工商業采取了比較寬松、優厚的政策:"弛商賈之律"②b、"弛山澤之禁"③b、"通關去塞"④b、"邊塞開斥,與民無禁"⑤b等。因而使工商業飛速發展,涌現了眾多的富商大賈。司馬遷在史記.貨殖列傳)中,詳細列舉了他們致富成功的經過。例如:或"以冶鐵起,富至巨萬";或"逐漁鹽商賈之利";或"賈椎髻之民"而致富;或"賈郡國無所不至’’而發財;或"販脂"、"賣醬"起家;或"赍貸子錢",富埒關中。他們通過經營工商業獲利之后,便購買土地,積聚財富,所謂"以末致財,用本守之",成為商人地主。他們雖"非爵邑奉祿",同為編戶齊民,沒有身份、特權,但擁有大量土地,有雄厚的經濟實力,"與千戶侯等"。他們"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過吏勢,以利相傾","田池射獵之樂,擬于人君"。所以,司馬遷說:"若至力農畜、工虞商賈。為權利以成富,大者傾郡,中者傾縣,下者傾鄉里者,不可勝數。,’"干金之家比一郡之君,巨萬者乃與王者同樂,豈所謂’素封’者邪?非邪?"⑥b可見,商人地主的普遍發展及其實力之大。武帝之時雖然對商人地主進行了打擊,剝奪了他們的大量土地和財產。但昭、宣以后,商人地主勢力又復抬頭。如成都羅裒,坐賈京師,又往來于巴、蜀經商,"數年間致千余萬"①c。楊惲罷官失爵免為庶人后,"家居治產業,起室宅","身率妻子,戮力耕桑,灌園治產",又"糴賤販貴,逐什一之利"②c。到了東漢,法律上未見賤商的規定,在政府的放任政策下,商人地主的經濟勢力得到了進一步發展。

豪民地主:這是由大地主和大商人結合而成的豪強富民,是庶民地主中的上層。文獻中記載的所謂"豪富"、"豪人"、"豪右"、"豪杰"、"豪家",皆屬此類地主。它在秦以前的史籍中未曾多見,但自漢武帝以降,隨著土地私有制發展,豪民乃大量出現,并逐漸形成為新的一代地主。豪民地主較之一般的田畜地主,更豪、更富。何謂"豪"?(史記.韓長孺列傳.集解)引張晏曰:"豪,猶帥也。"淮南子.泰族訓)曰:智過"百人謂之豪。"(鹖冠子。博選)稱:"德千人謂之豪。""豪"字可作多種詮釋。舊以喻之有才德、威重和有權勢的人。這里的"豪民",當理解為是一種雄張鄉里。智力過人,財力過人,善于發財致富的人。豪民是"民",沒有政治地位,"身無半通青綸之命","無為編戶一伍之長"③c,不同于享有政治特權、尊崇儒宗,控制仕途、"累世公卿"的世家豪族。但他"田宅無限",有很多依附人口。灌夫和陰子方當是他們中的代表人物。據史記.魏其武安侯列傳)說:灌夫"諸所交通,無非豪杰大猾。家累數千萬,食客日數十百人。陂池田園。宗族賓客為權利,橫于潁川"。后漢書.陰識傳)言:宣帝時,陰子方"暴至巨富,田有七百余頃,輿馬仆隸,比于封君"。又(仲長統傳)說:當時"豪人之室,連棟數百,膏田滿野,奴婢千群,徒附萬計。船車賈販,周于四方,廢居積貯,滿于都城。綺賂寶貨。巨室不能容;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這種豪民地主,至東漢時竟得到了惡性膨脹。

漢代庶民地主經濟的形成發展,經歷了一個演變過程,體現出鮮明的發展階段性。以西漢中期為界,大致上可以分為前后兩個階段:

戰國到西漢前期,庶民地主在當時的社會中還是新出現的成員,尚處在基本形成或走向定型的過程之中。其時,庶民地主中的田畜地主經濟雖在興起,在農業中存在一些人身依附關系.但數量不多;商人地主經濟雖較活躍,通過以末致富,集中了大量資金,資本雄厚,但典型的封建生產關系如租佃制度,僅偶見記載,只能說是初孕期,它并不普遍。

但自漢武帝至東漢時期,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不僅出現了豪民地主,而且整個庶民地主經濟進入到了一個新的階段,并日漸趨向成熟。主要標志有三:

(一)土地私有權發展,庶民地主經濟實力增強。當時中原內腹地區的土地由分散到集中,富商、豪民擁有大量地產。如據漢書.陳湯傳)曰:成帝時,"關東富人益眾,多規良田,役使貧民"。(漢書·哀帝紀)載:綏和年間,"……豪富民多畜奴婢,田宅無限,與民爭利,百姓失職,重困不足"。又后漢書.百官五)注引蔡質(漢儀)曰:"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由于土地集中,兼并加劇,故出現了獨立經營、自給性生產與商品性生產相結合的大地主田莊。

(二)租佃關系與實物地租得到推廣,特別在庶民地主的豪民中,租佃關系多有發展。如據(史記.酷吏傳)曰:寧成獲罪罷官之后,"貰貸買陂田千余頃,假貧民,役使數千家"。漢書.黃霸傳):黃霸"淮陽陽夏人也。以豪杰役使徙云陵"。顏師古注日:"身為豪杰而役使鄉里人也。"又漢書。王莽傳上)云:"豪民侵凌,分田劫假。,’師古注曰:"分田,謂貧者無田,而取富人田耕種,共分其所收也。假亦謂貧人賃富人之田也。劫者,富人劫奪其稅,侵欺之也。"當時除豪民、富商實行租佃制外,國家也實行過租佃制,如"假民公田",即是例證①d。可見,至西漢中期以后,租佃關系已不能再說是"個別例外"的了,此為史界所公認。漢代的庶民地主,擁有土地后,除少部分自己經營,利用雇傭勞動和奴婢進行生產外,絕大多數是將土地出租給佃農耕種的。當時的租佃關系,稱謂不一。有時統稱"役使",所謂"役使數千家"、"役屬數百家"、"役使貧民";有時則稱為"假",所謂"假貧民",即將土地"租賃’’給貧民耕種。不論是"役使"、"役屬",還是"假"、"租賃",都反映了一定的隸屬或依附關系。其目的都是為了占有租地農民的剩余勞動,而實現地租。馬克思說:"不論地租有什么獨特形式,它的一切類型有個共同點: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權借以實現的經濟形式,而地租又是以土地所有權,以某些個人對某些地塊的所有權為前提。"②d就是說,地租是土地所有權的經濟體現。當時的地租率或剝削量問題,據(漢書.食貨志)引董仲舒之言曰:"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注引如淳曰:"十稅其五。’’師古曰:"自無田而耕墾豪富家田,十分之中,以五輸本田也。,’說明地主與佃戶"中分其產"是基本的剝削方式,剝削量是對半分成,而地租形態為征收實物。(三)直接生產者的人身依附關系向廣、深方向發展。武帝后,由于土地集中、"賦役繁數"、天災人禍等原因,自耕農紛紛破產,流民問題相當嚴重。例如:元封四年(公元前107年),"關東流民二百萬口,無名數者四十萬。"①e始元四年(公元前83年)."比歲不登,民匱于食,流庸未盡還。"②e初元元年(公元前48年),"民眾久困,連年流離,離其城郭,相枕席于道路。"③e永光元年(公元前43年),"關東困極,人民流離。"④e鴻嘉四年(公元前17年),"水旱為災,關東流冗者眾,青、幽、冀部尤劇。"⑤e哀帝時,"……歲比不登,天下空虛,百姓饑饉,父子分散,流離道路,以十萬數"。⑥e此種情況累見史冊,這使很多直接生產者"因無以為生"而轉化為依附民。當時依附關系的形式,除了招納"流亡"、"逋流"外,主要是役使"客"、"賓客"和"徒附"等,依附關系的發展顯著加快。

二、庶民地主經濟與貴族、官僚地主經濟的異同

兩漢時期,庶民地主經濟與貴族、官僚地主經濟相比較,在其發展過程中有相同之處。這就是:(1)他們都擁有大量的私有土地。如:"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干石及豪富民,多畜奴婢,田宅無限,與民爭利。"⑦e但由于種種原因,又"田無常主",土地所有權處于運動、變化狀態;(2)他們基本上都采用租佃制,征收實物地租。直接生產者不是被分予份地的農奴,而是租佃土地的依附農民;(3)他們都使用大批奴婢作為封建剝削的補充。如:"王卓孫,家僮八百人,程鄭亦數百人。"①f張安世"家僮七百人。"②f馬防兄弟"奴婢各干人以上"③f。劉康"奴婢至四百人"④f。這些庶民地主和官僚地主,均把奴隸制作為殘存的經濟形態保留著。農業、手工業諸部門使用大批奴婢生產,客觀上惡化了農民的勞動條件,同時也從某種程度上鞏固了封建經濟的存在。但是,必須指出,這兩種不同類型的地主制經濟,由于具體情況的差異,也存在著不同之處,即在"共性"之外,有它的"個性"。

首先,擁有土地的來源與途徑有別。庶民地主獲得土地的正常秩序是靠經濟手段、以資購買。他們沒有政治地位,不享有特權,只能憑借經濟實力,投入一定的貨幣財富而得到土地。如(史記.司馬相如列傳)說:"王卓孫不得已,分與文君僮百人,錢百萬,及其嫁時衣被財物。文君乃與相如歸成都,買田宅,為富人。"豪民所擁有的大量土地,所謂"膏田滿野"、"田畝連于方國"。⑤f一般也是通過購買所得的。當時,土地所有權日漸深化。荀悅說:土地可以"買賣由己"。⑥f在土地買賣頻繁的基礎上,因而也就形成了地價。據(四川鄲縣犀埔出土的東漢殘碑):地價不等,每畝有二千錢、一千六百錢、一千錢、五百錢者。居延漢簡)中的地價,大約在每畝二千多到百錢之間。而(漢書。東方朔傳)、漢書.元后傳)、(潛夫論.實邊)等材料,則有畝價"一金",即萬錢的記錄。這主要是因內郡、邊郡及土質良惡乃至時序之差,影響到地價高低懸殊之故。當時不僅有核定地價的經驗,而且土地買賣的雙方,需共同訂立"地券"或"契約"。事見東漢建寧二年(公元169年)懷縣王未卿買田鉛券)、建寧四年(公元171年)(雒陽縣孫成買田鉛券、熹平五年(公元176年)廣武鄉劉元臺買地磚券)、光和元年(公元178年)平陰縣曹仲成買田鉛券)、光和二年(公元179年)(河南縣王當買田鉛券)、光和五年(公元182年)(蒲陰縣劉公磚地券)、光和七年(公元184年)(平陰縣樊利家買田鉛券)等①g。這些"地券"所反映的內容,主要是民間進行土地買賣的情況。庶民地主買田也當如此。它要想獲得土地,同樣得依照土地時價進行購買,此當無疑。同時我們從中發現,其時的土地買賣業已形成了一套完備的制度。表現在:于土地買賣的過程中,一般都有雙方的親朋作"中間人",買賣成交后,在"地券"中尚須寫明買賣土地的時間、買賣雙方的姓名、田畝方位、面積、地價、中間人以及其他共同商定的有關款項。雙方各自有了這一土地所有權的主要證明,即"地券"之后,還要"過戶"報官,以示賣主已將自己的土地(含田租)轉移出去;使買主的土地獲得法律保障等。通過買賣程序獲得土地所有權,這既是土地商品化、資本化的標志,也是我們認識庶民地主經濟特點的一個關鍵。因為庶民地主,只富不貴,他不可能享有各種特權、使用非經濟手段,而只能靠自己的資財擁有土地。只要土地買賣按正常秩序得到了合法的承認,"田即為庶人所擅"②g。但貴族、官僚地主則不然。他們"身寵而載高位,家溫而食厚祿"。有條件"因其富貴之資力,以與民爭利于下"①h。盡管他們之中不排斥有買賣土地的情況,但其土地來源,卻主要是通過賞賜或憑借政治暴力強占。漢政權對貴族、官僚地主賜田的記載多有。如:武帝曾賞賜其姊"奉錢千萬,奴婢三百人,公田百頃"②h。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賞賜給蘇武"錢二百萬,公田二頃"③h。哀帝元壽元年(公元前2年)"賜董賢二千余頃"④h。貴族、官僚地主直接使用政治暴力掠奪民田者也甚普遍。如:漢初,丞相蕭何"強買民田宅數千萬"。⑤h衡山王"數侵奪人田,壞人冢以為田"。淮南王"王后萘、太子遷及女陵,得愛幸王,擅國權,侵奪民田宅"⑥h。成帝"舅紅陽侯立,使客因南郡太守李尚占墾草田數百頃"⑦h。東漢黃門常侍張讓等:"侮慢天常,操擅王命,父子兄弟并據州郡,一書出門,便獲千金,京畿諸郡,數百萬膏腴美田,皆屬讓等。"⑧h這些都是人所熟知的事例。這集中說明,貴族、官僚大地主的形成是同權勢和暴力分不開的,明顯地反映了權力、特權和土地的結合。他們可以無視"地價"和公平買賣的"契約"、"地券"。兩漢的文獻、考古資料中,沒有或極少發現貴族、官僚購買土地的"地券",不是偶然的。過去我們在討論土地兼并的方式時,往往不太注意地主階級中的階層及前后時序差別,對中國封建社會幾千年的土地兼并方式,統論其以政治手段為主,抑或以經濟手段為主,顯然難于具體闡明地主制經濟的這一性質特點。

再者,在分配上存在差異。庶民地主與佃戶對半分成的地租收入,有個再分配的過程,即必須拿出一部分地租向國家上交"什五稅一"或"三十稅一"的田租(地稅)。例如:一個地主擁有100頃的土地出租,假若畝產量以2石(小畝)計算,全年總產量是2石×10000畝=20000石。地租率為十稅五,歲收租谷:

20000×5/10=10000石。又田租"三十稅一",除去20000×1/30=667石。

則實際歲收地租是10000-667:9333石。這說明,庶民地主扣除上交田租部分后,他實際上的純地租收入已不到50%。還要看到,庶民地主在購買這100頃土地時,已經按照當時地價事先付出了一定的貨市量,現將它完全租給佃農耕種,乃存在多種情況:或可能與佃農的剩余勞動量大致相等;或可能占有佃農的一部分必要勞動量;或因災荒之年,佃農欠收而拖欠地租。不論如何,庶民地主在這里往往還是要失去土地總收獲量的一部分。如果包括他預先為買進這100頃土地所墊支的資本利息在內,那么,當時的地租剝削率,將遠遠不如20%的商業利潤高。西漢庶民地主之所以要"以末致財,用本守之",用資金購買土地,原因殊多,看來主要是因當時投資渠道不多,從商風險太大,政府抑制末業;而購買土地,則相對保險,可以"為子孫業"。

在分配問題上。貴族、官僚地主則不同。他們的土地因主要來自賞賜、強占,無需對土地有更多的投資,所擁有的土地,無需事先預付貨幣或墊支資本。即使他們之中也有部分是自己購買(不等價)的土地,然漢政權對其常有種種"復免"規定,或因軍功、或因帝鄉等減免田租。故他們與佃戶對半分成的地租收入。可以全部據為已有。尤當指出的是,貴族、官僚地主包括封君、諸侯王、列侯等,皆享有"食邑"、"食租稅"的特權。所謂"食邑",就是按照封區戶數所擁有土地的數量和產量征收田租(地稅)。司馬遷(史記.貨殖列傳)說:"封者食租稅,歲率戶二百,千戶之君則二十萬。"①i又(漢書.張湯傳):"(張)延壽已歷位九卿,……別邑在魏郡,租入歲萬余。"所說的都是指"食租稅"。據載:西漢封侯共約800人。②i東漢封侯共891人。③i當時受封的諸侯王、功臣侯、外戚恩澤侯等,都享有不同等級的食邑。西漢功臣侯食邑戶數,高者達15000戶以上,如酂侯蕭何、平陽侯曹參;食邑少者也有5000戶以上,如潁陰侯灌嬰、汝陰侯夏侯嬰等。東漢光武帝功臣侯中食邑多者如膠東侯賈復達6縣(一縣按5000戶估算),達30000戶;食邑少者如東緡侯馮彰也有3縣,約15000戶左右。④i兩漢貴族、官僚地主中的封君、列侯等為數眾多。他們不僅有"復免"優待,可以逃避、轉嫁田租,而且還"食租稅",從國家財政收入中分割出去了相當一部分的地稅。成為其一項重要的剝削財源。如此種種特權,庶民地主是無權享受的。因此,可以說,食邑2000戶的封君、列侯,其地稅收入,要比擁有100頃土地的庶民地主之地租收入高得多。

在以往的研究中,論者常常指出"地租剝削太重",這亦不無道理。但進一步分析其時代背景和剝削的"度"仍有必要。從封建社會前期的漢代來看,盡管當時"地租"比"田租"較重.然比起先秦的奴隸制剝削,當是一大進步。當時引起社會矛盾的焦點,并不是地租,而是國家"以丁、口為本"的賦役征課過于苛繁,特別是徭役等超經濟強制太重。因此,農民反抗的矛頭所向,并非一般的庶民地主,而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下的貴族、官僚地主,尤其是他們中的特權階層、貪官污吏。是"賦役煩劇"激化了社會矛盾。這是值得引起我們重視的。

三、庶民地主經濟的歷史地位和作用

庶民地主經濟應作何等評價?這是一個學術界尚存歧議的問題。兩漢時期,作為地主階級重要構成之一的庶民地主。由于它的階層屬性所定,具有其鮮明的兩重性。一方面,庶民地主擁有大量地產,具有兼并性;但又有其經營性,是經營地主。另一方面,它是剝削者,"武斷鄉曲"、"力過吏勢";但又沒有身份特權,處于"民"的地位。在這種情況下,庶民地主既有廣開財源,不斷壯大經濟實力的要求;又有改變現狀,沖破等級束縛,試圖躋身仕宦的強烈欲望。在其形成、發展的過程中,還每每體現出它是一個新興的、革命的階層,對發展社會經濟、推動歷史前進,確乎占有不可忽視的地位與作用。

(一)庶民地主經濟更多地體現了封建生產關系的方向。在封建社會前期,庶民地主參加了生產關系的變革,廢井田,開阡陌,"民得買賣"后,他們憑借其雄厚的資本,通過買賣途徑集中土地,使土地商品化、資本化。這在很大力度上,沖擊了舊的土地等級占有,打擊了土地所有權的"硬化"狀態,促進了土地私有制的發展。在所有制關系的變革中,庶民地主所起的這種推波助瀾作用,從歷史的角度審之,這是符合封建經濟發展的走向和規律的。與此同時,庶民地主采用實物地租分成制,采用租佃關系,只剝削佃農的剩余產品(當然也有必要勞動),使農民可以取得支配勞動時間和空間的自由,這比先秦奴隸制時的勞役地租,無疑更有利于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有利于提高生產力,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董仲舒、王莽等人一再非議租佃制度,說租佃制使"貧民常衣牛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父子夫婦終年耕耘,所得不足以自存"。①j這固然與地租重于田租(地稅)有關,但他們主張"限民名田,塞兼并之路",實行"王田制",是從國家與地主爭奪自耕農、為保證賦役來源出發的,他們并未否定實物地租比勞役地租進步。此后實物地租在中國封建社會延續幾千年,說明它仍有存在的合理性。

(二)庶民地主經濟對發展農業生產起了推動作用。農業是整個古代世界的決定性生產部門。②j史稱:"農,天下之大本也,民所恃以生也。"③j力田為生民之本。農業生產發展與否,這對保證國家的賦役來源、社會穩定以及地主階級的切身利益等密切相關。在漢代社會中,發展農業生產的主體力量是廣大的農民,但農民往往缺乏農業資金的投入。在這個過程中,庶民地主與"坐食租稅"、不勞而獲的貴族、官僚地主不同,直接或間接經營生產的庶民地主,從其自身利益出發,對農業生產是關心的,也比較重視投入。突出表現在:

1.使用先進農具。在漢代,鐵犁和牛耕是代表農業生產力的一個飛躍。但大部分個體自耕農,因財力有限,當時使用的農具,仍是耒耜及小型的鐵制器具,如鏟、鋤、鏤、鐮、鍤等。鹽鐵論.未通)說:"民跖耒而耕,負擔而行,勞罷而寡功,是以百姓貧苦。"同書水旱)篇亦說:"貧民或木耕手耨,土耰淡食。"生產工具落后。而大型犁鏵一類的先進農具,需要二頭牛作動力才能耕作,自耕農經濟是難于使用的,無力購買價格高昂的犁鏵和耕牛。當時有經濟能力使用的主要是大土地所有者,是那些"膏田滿野"的豪民、富家。如崔寔在(四民月令)中說:東漢的田莊中,"十二月……休農息役,惠必下浹,……遂合耦田器,養種牛,選任田者,以俟農事之起。"漢代的畫像磚或壁畫中也有類似的反映。如:山西陸棗園村壁畫、江蘇睢寧雙溝畫像石、陜西米脂畫像石、內蒙古和林格爾壁畫等,都有牛耕、鐵犁的反映。但從其出土來看,大多數皆見于豪民、富家的墓中,說明只有豪民、富家,才有財力率先使用牛耕及大型農具,然后逐漸推廣。

2.興修水利。這是農業的命脈,農業生產力水平的提高與水利分不開。西漢武帝時的水利,特別是大型工程,主要由政府組織興建。但到后來,由于國家財力不繼等因素,凡中小型水利工程。一般是地方政權與地主經濟相結合的產物。同時,許多豪民、富家也直接興辦水利。如灌夫"陂池田園","橫于潁川"。①k樊重興建"樊氏陂","東西十里,南北五里",能有效地使田莊內部"陂渠灌注"。②k從考古資料看,近幾十年來,在關中及南方各地。出土了不少的陂塘、水田模型。如:陜西勉縣出土的塘庫、陂池、水田模型;四川峨眉山出土的塘庫、農田模型;宜賓出土的陶水田模型等。③k這些陂塘或塘庫,有獨立的蓄水和排灌設施,面積大,蓄水量也多。這絕非一家一戶的自耕農家庭所能企及,若非官建,則乃擁有大量土地的地主才有能力興建。

此外,庶民地主在直接經營田莊的過程中,還精心安排農活,講究耕作技術,使農業生產上規模、上產量。有關漢代田莊中的農事安排,在(四民月令)中有詳細記錄:

正月"雨水中,地氣上騰,土長冒橛,陳根可撥,急菑強土黑壚之田,可種春麥、碑豆"。

二月"可菑美田緩土及河渚小處。可種植禾、大豆、苴麻、胡麻"。

三月"可菑白沙輕土之田,時雨降,可種粳稻及植禾、苴麻、胡豆、胡麻"。

四月"立夏節后……時雨降,可種黍禾,謂之上時,及大豆、小豆"。

五月"可苗麥田……先后各二日,可種黍,是月也,可別稻及藍"。

六月"趣耘鋤,毋失時,可菑麥田"。

七月"饌治五谷磨具……刈芻茭,菑麥田"。

八月"凡種大、小麥"。

十月"農事畢……五谷即登,家畜儲藏"。

當時對農事日程安排得十分周密和精細。田莊主為了增加經濟收入,不但重視整地、播種、中耕、作物栽培和收獲等,而且往往搞集約化的協作勞動,以提高農田產量。在西漢前期,自耕農經濟占有較大數量的情況下,平均畝產水平是"百畝之收,不過百石"。①l折合大畝畝產約為2.4石。但地主制經濟發展到東漢時,據仲長統說:"今通肥饒之率,計稼穡之入,令畝收三斛。"②l說明東漢畝產量比西漢提高,地主制經濟優于自耕農經濟。

(三)庶民地主經濟與商品經濟發展有密切的聯系。在中國古代地主制經濟下,自然經濟占主導地位,商品經濟通常以自然經濟存在為前提,而自然經濟又以商品經濟存在為條件。二者既有沖撞、矛盾;又存相互補益的關系。但是,漢政權乃維系封建的土地等級占有,強調"重本抑末"政策。作為在朝的貴族、官僚地主,雖然有人官商勾結、進行工商活動,但他們中的絕大多數,為了維護"政令",往往把農業視作唯一高尚的生產,將地租、食邑看作財富的唯一正當來源。他們講究身份,鄙視"末業","恥于言利"。然庶民地主則不同。沒有官位,他們開拓、進取,為了追逐貨殖,抵制抑"末",以農為主,多種經營,積極從事農、工、商結合的經濟活動。表現在:

1.發展商品生產。庶民地主在自營土地或田莊中的商品生產,不乏其例。司馬遷在(史記.貨殖列傳)中說:"陸地牧馬二百蹄,牛蹄角千,千足羊,澤中千足彘,水居千石魚陂,山居千章之材。安邑千樹棗;燕、秦千樹栗;蜀、漢、江陵千樹橘;淮北、常山以南,河濟之間千樹蔌;陳、夏千畝漆;齊、魯千畝桑麻;渭川千畝竹;及名國萬家之城,帶郭千畝畝鐘之田,若干畝巵茜,千畦姜韭;此其人皆與千戶侯等。"這是一幅規模巨大的商品生產場面,分布于安邑、燕、秦、常山、陳、夏、齊、魯、渭川、蜀、漢、江陵等南北各地。從中可以看出,其中有適應城、鄉需要的各種物質資料的生產。例如:有棗、栗、橘等果類品商品生產;有麻、桑等紡織原料的商品生產;有漆、巵茜等涂料、染料的商品生產;還有糧食、蔬菜等專供城市人口需要的商品生產等等。至于西漢末年,南陽樊重的田莊,其規模更大.農、林、牧、副、漁生產俱備,是自給性生產與商品性生產相結合的綜合型經濟單位。(后漢書.樊宏列傳):"(樊重)世善農稼,好貨殖。……其營理產業,物無所棄,課役童隸,各得其宜,故能上下戮力,財利歲倍,至乃開廣田土三百余頃。其所起廬舍,皆有重堂高閣,陂渠灌注。又池魚牧畜,有求必給。’樊家田莊不但從事商品生產,還兼營商業,"閉門成市"、"有求必給"。

上述這些大林業主、大畜牧主、大漁業主、大園圃主、大田莊主,都是"貨殖"家。他們在農業領域中從事商品生產,開發地區性的土特產,除自給性的外,主要目的是為了出售,滿足市場需要。

不僅如此,庶民地主還在工礦業中從事商品生產。在漢武帝實行鹽鐵官營之前,這方面尤為突出。如據(史記.貨殖列傳):卓氏"即鐵山鼓鑄"。南陽孔氏"大鼓鑄,規陂池"。曹邴氏"以鐵冶起,富至巨萬"。此類事例甚多。故鹽鐵論.禁耕)篇日:"夫權利之處,必在深山窮澤之中,非豪民不能通其利。"同書(復古)篇云:"往者豪強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鐵石鼓鑄煮鹽,一家聚眾或至干余人,大抵盡收放流人民也。"其規模之大,已可想而知。勞動力來源,"大抵盡收放流人民也",所謂"放流人民",就是各地喪失土地后的破產農民,當他們"亡逃山澤"時,為經營鹽鐵的大工場主--"豪強大家"所雇用。他們所生產的產品,或"傾滇、蜀之民";或"賈椎髻之民";或"行賈郡國",推銷全國各地。生產的目的也是為了交換。

2.促進商品流通。國家統一及農業手工業的發展,為商業提供了條件。漢代商品交換和商業形態多樣,使豪民、富商有了廣闊的活動舞臺。(史記.貨殖列傳)說:"漢興,海內為一,開關梁,弛山澤之禁,是以富商大賈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鹽鐵論.力耕)云:"自京師東西南北,歷山川,經郡國,諸殷富大都,無非街衢五通,商賈之所臻,萬物之所殖者……宛、周、齊、魯,商遍天下。"豪民、商人地主,特別是其中的販運商,為了"得其所欲",實現商品、貨幣增殖。他們"運籌策"、"設智巧"、"仰機利","周流天下",走遍全國各主要經濟區。大凡關中、二河、燕趙、齊魯、江南等地,都有他們的足跡,活動的地域相當廣泛。他們經商的范圍是多方面的:有各地的方物、特產。如山西的饒材、竹、谷、壚、玉石;山東的魚、鹽、漆、絲、聲色;江南的梢、梓、姜、桂、金、錫、連、丹沙、犀、瑇瑁、珠璣、齒草;龍門、碣石以北的馬牛羊、筋角等;有農、林、牧、漁產品。如糧食、桑麻、木材、柑橘、棗、栗、蔌、漆、蔬菜以及彘、漁陂等;有各種手工業產品。如在"通邑大都",有酤釀、醯醬、軺車、牛車、木器髹者、銅器、鐵器、帛絮、細布、文采、榻布、皮革、鹽鼓等等。舉凡人們日常生活所需的生產、生活資料,乃至"養生送死之具",皆"待商而通"。西漢自惠帝后,由于國家對工商業的優惠政策,富商大賈積極組織商品流通,使商業出現了一片繁榮景象。當時,商業城市勃興;多層級市場得到發展,京師及區域性市場興旺;商品種類多樣;商業資本雄厚;貨幣經濟活躍。武帝即位后,為了從財政上支持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鞏固與發展,雖然對商人采取過打擊政策,使商業進入間歇期,一度有所中落。但昭、宣之后,隨著"抑末"政策的松動、放寬,私人工商業又很快得到恢復與發展,并出現了新的生機。所謂"商賈求利,東西南北,各用智巧,好衣美食,歲有十二之利,而不出租稅。"①m到了東漢,商品經濟仍以不可遏止的勢頭向前發展。此時,從事商業活動的人甚多。史稱:"舉俗舍本農,趨商賈,牛馬車輿,填塞道路,游手為巧,充盈都邑。務本者少,浮食者眾,商邑翼翼,四方是極。"②m商業活動極為頻繁,成為社會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商人地主化的傾向更為明顯。那些"田畝連于方國"、"膏田滿野"的豪家,"船車賈販,周于四方;廢居積貯,滿于都城。"①n商業資本和土地進一步結合了。此外,高利貸資本繼續發展,對外貿易也較西漢頻繁。所有這些都表明,東漢的商品經濟較前有了推進,并逐漸納入封建地主制經濟的軌道,更加成為地主制經濟的有機組成部分。因此,我們在評估庶民地主經濟的歷史地位時,對此當有足夠的認識。

最后還有一點要提及的是,庶民地主中的富商、豪民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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