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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市項目 弱電設計、供應及安裝分包工程合同文件 發包人: 總承包人:分包人: 設計單位: 監理單位: 詢問單位: 年月日項目弱電設計、供應及安裝分包工程分包合同文件書目1. 分包合同協議書3-5 2. 中標通知書6-19附錄一–合同附錄 附錄二–合同圖紙書目3. 議標期間往來函件 194. 分包合同條件 20-35工程規范36-60甲部–措施項目 附錄甲–臨時設備、工地設施措施等項目之責任分工表 乙部–技術規范工程量清單61-73–計量原則–單價工作內容說明7.工程量清單及合同價目總計**頁8投標單價組價明細共****頁附表一:工程量清單樣本附表二:投標函樣本 分包合同協議書本協議書由法定注冊地址于的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總承包人”)接受法定注冊地址于的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發包人”)的托付擔當于工程(以下簡稱“總承包工程”,而有關的合同稱為“總承包合同”),總承包人希望將弱電設計、供應及安裝分包工程(以下簡稱“分包工程”)作為分包合同托付法定注冊地址于的公司(以下簡稱“分包人”)負責進行及完成深化設計、供應及安裝和修補其缺陷。現總承包人及分包人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及務求達到緊密協作之原則,特于年月日簽訂專業本分包合同協議書。對以下事項達成協議:1. 本專業分包合同協議書中的詞句和用語應具有與下文提及的分包合同條件中分別賜予它們的相同的含義。2. 本協議書是由總承包人及分包人所簽訂,而雙方之權利及義務應如本協議書內所述。3. 下列文件應認為是組成并理解和說明為本分包合同協議書的一部分,本分包合同將包括以下文件,若出現模糊不清或沖突的,應按下列組成合同文件之依次為優先說明依次(若在同一依次,以日期較后者為優先說明依次):(a) 分包合同協議書;(b) 中標通知書及附錄;(c)議標期間往來函件;(d) 分包合同條件;(e) 分包合同工程規范;(f) 分包合同圖紙;(g) 投標函;(h) 投標須知及附錄;(i) 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單及合同價目總計;(j)以下為分包人提交的其它資料,僅供參考:(1)投標單價組價明細4. 考慮到下文提及的發包人代總承包人打算付給分包人之款項,分包人特此立約向總承包人保證在各方面均遵照分包合同的規定對本工程項目施工和使其竣工并修補其任何缺陷。發包人在本分包合同內之關系僅局限于發包人代總承包人按分包合同條件規定支付分包人應得之金額(支付之金額應扣除總承包人現場管理懲罰費用,該懲罰費用經監理/發包人確認)及分包人按本分包合同應對發包人擔當之工作及責任,任何本文之所載,都不應減輕總承包人對分包工程在本合同內應負之責任。5. 總承包人特此立約保證在分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并以分包合同規定的方式經發包人向分包人支付人民幣(大寫)元(小寫RMB元)之金額或者分包合同規定的其它應付款項,以此作為本分包合同工程實施、完成和修補缺陷的酬勞。6.本協議書經總承包人及分包人雙方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各自公章,并經發包人簽署且加蓋公章確認后生效。7.合同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叁份,叁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份,其中發包人保留份、總承包人保留份、分包人保留份。雙方特此立據簽訂及蓋章如下:-總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包人:_________________(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授權代表簽字:注冊地址:注冊地址:居處:居處:聯系電話:聯系電話:傳真:傳真:開戶銀行:開戶銀行:賬號:賬號:日期日期 茲此確認同意 為弱電設計、供應及安裝分包工程之分包人。發包人名稱:(蓋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注冊地址:居處:聯系電話:傳真:開戶銀行:賬號:日期:中標通知書致:公司敬啟者:經友好協商后,我司-(以下簡稱‘發包人’)現正式通知貴司–(以下簡稱‘分包人’)我司同意雇用貴司為弱電設計、供應及安裝分包工程之分包人,依據招標文件及下列各項規定及文件由公司(以下簡稱‘總承包人’)與貴司簽訂弱電設計、供應及安裝分包工程之合同(以下簡稱‘分包合同’)。1.合同金額1.1本工程合同金額為人民幣(大寫)元整(小寫RMB元),此合同金額包括暫定金額人民幣__元,及暫定供應單價項目之金額人民幣元。該等暫定金額及暫定供應單價項目之金額將按合同規定調整。1.2 本分包工程合同金額為按招標文件內容及合同圖紙及工程規范要求之固定包干價格(含深化設計),合同金額及單價除另有說明外,包括人工、材料及材料之市場差價、機械費、其它干脆費及間接費用、深化設計費、調試費、驗收費、檢測費、臨時設施費、現場經費、企業經營費、支配利潤、稅金(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化費附加)、環保及文明施工增加費、包干費、風險費、冬雨季施工費、交叉施工協作費、技術措施費、工期獎、保險費、倉租、運輸、治安、消防、平安、環保、任何消耗性物料、接駁水電源、國家及政府部門因進行工程按規定所交納的任何收費(如合同備案手續費)、民擾及擾民費、測試費、稅項、獎金,由議標至工程竣工期間全部因工資、材料差價、匯率、其它干脆費及間接費等緣由引致的價格波動將不獲得調整,合同價格將被視為已包括上述風險。1.3 合同金額將不會因人工工資、材料價格、政府收費、匯率浮動等因素而變更,除工程變更、選擇項目調整及合同另有規定外,本合同金額及單價將不作任何調整。1.4 分包人擔當現場冬雨季施工防護、治安、消防、環保、紅線內交叉施工協作、平安及文明施工所需費用,或因分包人違章作業引起的其他費用及責任后果。1.5 工程量清單中之單價為包干價,全部包干單價的工作及范圍內容均已包括完成深化設計并達到正常運用功能、供應及安裝整項弱電工程設備及配件及完成其他有關工程等,并達至弱電工程正常運用,符合設計概念及功能規范要求。分包人應確保所供應之設備安裝工藝質量良好,符合圖紙及規范要求及遵循政府有關規則及條例,除合同條件另有規定外,不得調整。1.6本分包工程合同金額(除暫定金額項目之預留外)應被視為是按合同圖紙要求的完成本工程的全部內容之金額。1.7本工程合同金額已包括分包人依據合同圖紙、工程規范、深化設計及深化設計后的所需之一切費用,若分包人供應之深化設計與投標方案存在減項偏差時,則合同金額依據深化設計相應調減;若分包人供應之深化設計與投標方案存在增項偏差時,則此增項偏差所引起之費用屬于深化設計范圍,合同金額不作任何調整。1.8合同內措施項目費用一次包干金額,合同單價均不作任何調整或變更。1.9結算方式結算方法結算價款=分包合同金額±設計變更、工程洽商及現場簽證調整價款±分包合同范圍內允許調整的暫定供應單價項目之調整金額±分包合同索賠—暫定金額—各種扣(罰)款費用。分包人在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45天內依據合同約定向發包人報送工程結算書。報送的結算金額,若超出最終合理審定結算總價的8%,則因造價超出部分而引起的造價詢問酬金增加的部分由分包人擔當。(依據具體項目狀況確定是否保留此條款)合同范圍分包人須按招標文件、合同函件、分包合同文件、圖紙及規范、本中標通知書內所要求及描述供應本合同范圍內弱電設計、供應及安裝工程連一切所需之主材、協助材料、輔材雜項及配件,測試及調試并編制及供應一切施工詳圖及竣工圖。無論在合同文件中有否特殊指出、指定或說明,分包合同須包括要完成深化設計并達到正常運用功能、供應及安裝整項弱電工程設備及配件及完成其他有關工程等,并達至弱電工程正常運用,符合設計概念及功能規范要求。分包人應確保所供應之設備安裝工藝質量良好,符合圖紙及規范要求及遵循政府有關規則及條例。2.1 本分包工程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按工程規范要求供應及安裝及保修全部有關弱電系統深化設計、供應及安裝設備/材料和配件/附件等:(視工程具體狀況增減)(1)綜合布線系統;(2)樓宇自控系統(其中包括樓控系統所需之傳感器及變送器,全部風閥、水閥及其執行機構,風閥、水閥由機電承包人負責供應);(3)保安報警系統;(4)巡更系統;(5)衛星及有線電視系統;(6)閉路電視監控系統;(7)背景音樂及緊急廣播系統;(8)酒店電子鎖系統;工作范圍詳見乙部-技術規范內容上述系統從生產地至工地全部運輸過程的各個環節,為散件裝配成套及整項弱電系統設備工程的安裝,及進行測試及試車;履行義務并擔保此等設備符合工程規范和圖紙指定的要求。其中不但包括指定或規定的設備、主要材料及組件,而且無論此等雜項配件有否在合同文件中具體提及,均須包括在本分包工程范圍內。2.2 本次招標范圍不包括下列工程內容:(視工程具體狀況自行填寫)2.3 弱電管路與室外弱電工程之接駁處計量至距建筑物室外墻皮米處。2.4 運用設計院相關圖紙之圖簽費用。2.5 下列工程以暫定金額形式納入工程范圍:(可視工程具體狀況填寫)2.5.1本 2.6 下列工程以暫定供應單價形式納入工程范圍:(可視工程具體狀況填寫)分包人工程范圍還須負責以下各項:(1) 按規定所述之功能及國家規定深化設計弱電工程連編制有關竣工圖紙;(2) 按機電及有關政府部門認可及批核,供應及安裝弱電系統一切所須之設備、水泵、閥門、風道、水管、電線管道、線槽、防火枕及限制系統等(屬機電、消防安裝的除外);(3) 供應可勝任的專業工程師到現場,以監督安裝,調試和測試工程;(4)供應設備裝嵌指令、操作及修理手冊、供應備用以及其它未包括在工程量清單內但為完成整項工程須要之余下物料/設備;(5) 供應與發包人/總承包雇用其它工程之獨立干脆分包人之接駁工作,協作其完成相應之滿足弱電規范要求之調試工作,并在整體弱電工程調試中負責總協調及驗收之工作。協作機電專業承包人完成通風空調系統之調試工作;(6) 與總承包人及其它專業承包人之協調(包括與機電承包工程、消防承包工程、電梯承包工程及精裝修承包工程等承包人協調)。分包人不得以協調不利為理由而影響工程質量及進度。若發生影響,則按每發生一次影響懲罰人民幣元;(7) 缺陷通知期內之修理保養;(8) 本措施項目A-15條-土建工程中所述由分包人負責之土建工程;(9) 分包人須供應之技術資料;(10) 按發包人/總承包人要求及有關法律、章程及法例等之要求,于適當時間完成提交有關所需之文件,以便發包人/總承包人能依據上述規定申請及領取所需之許可及允許證件,使工程能開工直至完工,否則此等申請將成為屬于本合同要求分包人所履行之責任;(11) 進行及完成全部發包人/總承包人及有關政府部門或單位要求之試驗包括供應有關之報告;(12) 弱電系統的驗收、報驗、檢測和與有關政府部門的溝通協調,以及上述有關所需之一切費用;(13) 于工程竣工時(按當地有關部門之規定)提交份竣工紀錄圖等給發包人以便發包人/總承包人支配入檔案。(14)分包人需支配發包人及其指定代表在分包工程材料運輸往場地之前,到分包人的制件工場巡察,惟視察的時間應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如生產工場不在工程所在市、縣,分包人須擔當一切上述考察人員之差旅費。分包人必需特殊留意本工程是發包人為建立一建筑物而進行施工的工程中的一部份。總承包人及其它專業承包人均有其它工程同時在工地進行,分包人須與總承包人及其它專業承包人協調合作,并協作總工程進度支配以令發包人代表滿足及準時完成工程。上述各項不應視為巨細無遺;分包人有責任視察現場,及細閱圖紙及工程規范務求對所需工程的領域范圍得到完全及滿足的駕馭。此外分包人還須負責屬于本工程施工相關之事項如環境清理,市容維護等工作。本工程范圍應包括設計及為完成一切在合同文件所顯示及描述之工作。并包括完成工程正常所須的一切雜項零件及所需勞務、無論此等輔材有否詳列于本合同文件中。3. 開工日期及工期3.1 總承包工程之支配開工日期:年月日3.2 總承包工程之支配竣工日期:年月日3.3 本分包人之開工日期:3.4分包工程竣工日期:3.5分包人工期必需協作總承包工程之工期。分包人須遵守總承包人所擬定的有關工程進度支配及其之后的修改,分包人支配相應的物料供應時間以協作總承包人整體進度,使得總承包工程不會引致延誤,而分包人應已被視為在合同金額內預留全部與此有關之開支及費用。此外,分包人應依據總承包工程之實際狀況編排本合同之工期,如總承包工程進度與分包人在投標書及其他書函文件所提及之工程進度有所出入,一切也須以總承包工程進度表所列的時間為準。一切有關因遵守上述的要求所引致的費用已包括在合同金額內。若因分包人之緣由,導致總承包工程之總工期延期,則分包人擔當對總承包人造成之損失并對總承包人進行違約賠償。發包人有權保留對分包人索賠的權利。4. 總承包工程合同總承包合同可在辦公時間內到發包人項目管理部之辦公室參閱,分包人應被視為對總承包工程合同(報價除外)全部內容及要求完全理解。特殊是有關法律義務、政府取費、保險及總承包人對分包人的照管及協調。5.選擇項目若工程量清單中有項目被注明為“選擇項目”,發包人有權在工程開工后發出變更指示,確定任何一項或多項選擇項目是否由分包人施工,若發包人發出指示確定有關選擇項目不由分包人施工時,則有關該項目之價款將全數從分包合同總價內扣除,分包人應遵守發包人指示,不能因此要求任何額外費用或工期延長。6. 付款方法本分包工程之工程款將由發包人在上述期間干脆支付予分包人,但發包人干脆付款予分包人之支配將不會使發包人在任何方面對分包人負責,及減免任何總承包人對分包人在本分包合同內之責任。6.1 預付款本合同簽訂后14個工作日內,發包人支付分包人合同金額%的預付款,同時分包人供應同等金額的預付款保函。6.2 工程款支付6.2.16.2.2分包人每月申請一次工程款,發包人依據審核及簽署發出的付款證書,向分包人干脆支付扣除預付款回扣及下列款項后之有關分包人已完成合格之永久工程的工程量約%估值(不包括變更洽商費用a扣除分包人應支付予發包人或發包人已代分包人支付之款額;b扣除全部以前付款證書中已支付的金額;c扣除總承包人現場管理懲罰費用,該懲罰費用須經監理/發包人確認。分包人之付款申請需經總承包人確認。總承包人有權核對及提出修改看法。發包人對應支付的款額有最終的決策權。6.2.3工程施工完成后,經竣工驗收合格后,工程款付至合同金額(扣除發包人已支付的工程款及分包人應向總承包人負責之費用后之分包應得之款額)的%6.3.4工程結算完成并三6.3 保留金及其支付剩余結算金額的5%作為質量保修金,保修期滿后,分包人完成全部保修責任,發包人向分包人頒發保修完成證書后30個工作日內,無息支付全部保修金。6.4發包人每次支付分包人工程款的同時,分包人必需供應發包人同等金額的有效發票。7.設計責任盡管工程圖紙供應了一些詳圖及尺寸資料,發包人代表、設計單位并不對此等尺寸的精確性或有關詳圖足夠與否或其可擴性作出擔保。分包人須被視為已清晰查看工程圖紙及工程規范,并須將本合同內之物料設計至符合工程規范內的規定及描述之功能及全部其它有關準則。對于合同范圍內不由發包人代表/設計單位設計的工程,將由分包人負責設計。合同金額應被視為已包含一切由分包人所設計圖紙所須之圖簽費及政府檢審費及其它一切所需費用。合同金額已包括深化設計單位的概念圖,以達到施工圖的準則,送批、送審,再送批至核準,及其他零星的補充圖紙和竣工圖之所需費用。分包人須完全負責其供應的資料與設計條件的精確性,以保證確能合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關部門及發包人要求的規范,并呈交有關政府部門審批,以達到政府部門及發包人的施工、驗收和竣工運用要求。8.撤離現場在發包人代表/工程師發出接收證書或發包人/總承包人因分包人違約而終止合約或因中國政府或市政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變更或合同有關條款所述緣由而令工程停工,發包人有權通過總承包人指令分包人全部撤離施工場地,分包人須在接到發包人/總承包人發出書面通知后7天之內,無條件全部撤離現場。分包人不行以借任何緣由(如工程結算等一切緣由)而拒絕或拖遲撤離施工現場。如分包人不按期撤離現場,則發包人/總承包人將雇用其他單位或提請有關部門實行必要的措施,使分包人撤離現場,因上述緣由而發生的一切費用、責任和后果將由分包人擔當,并且,分包人將按合同中拖延工期每日賠償款的金額依據違約逗留天數交納違約賠償金額。分包人全部撤離現場,是指分包人連專業承包將其一切人員、機械、設備、車輛、臨時建筑、以及其他一切屬于其的物料全部撤出施工場地,并將施工場地打掃干凈、平整、經發包人和監理及總承包人滿足后撤離工地。9.拖期違約賠償金如分包人的緣由而引致總承包工程之竣工日期(包括發包人確認延長之時間)有所延誤,發包人會核算分包人對總承包工程竣工之延遲所應負的責任。當發包人以書面確定認為因分包人之遲誤引致總承包工程延遲之日數時,分包人應依據由分包人所引致之遲誤天數,向總承包人支付每天為總承包合同金額之%的拖期違約賠償費,拖期違約賠償費不設上限,發包人可于應支付分包人之任何款項中扣除相應之拖期違約賠償金金額。至于計算拖期違約賠償費方面,需由總承包人、造價工程師、發包人代表及分包人共同審查確認,惟最終執行此條款之決策權則在發包人。分包人應對此等違約全部負責,而使發包人、總承包人免于遭遇因此而招致的任何損失。除上述之誤期違約賠償金,分包人還須擔當一切分包人之延誤引致發包人及總承包人所產生一切不利影響。10. 履約保函分包人需在簽署本合同14天內,按合同約定向發包人供應一份由發包人認可的銀行、擔保公司出具的按合同要求之格式的履約保函。11. 竣工驗收當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時,分包人須按國家及當地政府工程竣工的有關規定,向發包人代表及總承包人供應符合當地檔案館要求的整項工程的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并向發包人呈交竣工圖,同時分包人也須代表發包人在發包人代表要求之時間內組織有關單位/當局/部門為整項工程驗收及繳納一切驗收所需之費用。本分包工程一切組織驗收之工作都須由分包人牽頭負責。12. 竣工驗收日期本分包工程將按當地政府有關驗收標準及合同文件內之規范要求進行竣工驗收,本分包工程之竣工驗收日期為本分包工程及主體工程經四方驗收合格,并取得政府有關部門的竣工法律文件后發出正式接收證書之日期。一切保留金支付及保修期起計日期均以接收證書上標明之竣工日期為準。13. 缺陷責任期本分包工程缺陷責任期為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且發包人簽發正式接收證書之日起計年。14. 額外條款全部有關本分包工程在議標時由分包人所自擬/要求之額外條款,除獲得發包人書面同意外,一切額外條款分包人同意無條件取消。15. 技術規范由發包人供應本工程技術規范已納入本工程合同內容。16.往來函件于合同文件所列之往來函件(如有)將成為本工程合同文件之一部分。如上述各函件看法有沖突,應以函件日期較后者為準。 17. 其他17.1分包人在接到本中標通知書或進場通知后14天內需供應下列已辦理妥當之文件:1)經總承包人向發包人供應具體供貨及安裝支配時辰表;2)經總承包人向發包人供應具體施工組織設計或方案;3)深化設計圖紙;4)履約保函及預付款保函;5)冬雨季施工特殊措施。分包人供應之上述資料除經發包人、監理工程師、總承包人書面明確認可外,應只視作參考之用,并且發包人、監理工程師、總承包人對上述資料之審核及認可并不意味在任何方面解除分包人須嚴格按合同文件及政府有關機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執行的要求,發包人、總承包人不會接受任何因此而帶來的變更的索賠。17.2 合同金額已包括與其它施工單位之交叉施工協作費用(如:與總承包人、機電工程承包人、消防工程承包人、幕墻工程承包人等)。17.3 合同金額已包括竣工驗收前于分包人工程范圍內之一切清潔及成品愛護費。17.4 合同金額已包括分包人依據招標圖及深化設計圖為弱電系統預留孔洞、設備預埋件及預埋管道之費用,總承包人協作分包人進行相應設備預埋件、預埋管道及預留孔洞工作,以便于分包人完成全部之預埋安裝工作。如日后發覺因該等孔洞、預埋管道及預埋件并不能全面妥當施工,一切所須之打洞、鑿坑、修補及供應額外管線之費用均由分包人擔當。17.5 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總承包人為分包人供應施工臨時性的上水和臨時用電設施分包人單獨掛表計量,所發生的費用,由總承包人與分包人按每月共同抄表,核算每月各分包人實際臨時性用水用電費用,總承包人將每月發生的分包人臨時用上水和臨時用電的費用(雙方共同確認后)以書面形式呈報給發包人,由發包人從分包人每月的工程進度款中扣除,將扣除額支付給總承包人。17.6 按合同規定分包人應擔當之稅費及政府繳費,包括但不限于稅金(營業稅、教化費附加、城市維護建設費),需由分包人干脆支付或通過發包人/總承包人代收代繳支付予有關政府部門及當局。當一切由發包人/總承包人代收代繳有關之費用則將從應支付予分包人之金額中扣除。分包人應依據政府及主管部門之有關規定辦理本弱電供應及安裝分包工程相關手續及繳納相關費用。若分包單位因自身緣由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好上述手續,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分包人擔當。分包人須按發包人、總承包人要求,出具應擔當及已交納有關稅項的完稅證明。17.7 本分包工程需符合政府有關部門之要求,并且本分包工程所需全部手續(如合同備案費用等)由分包人負責辦理,辦理上述手續之費用已包含于分包合同金額中,惟合同文件及規定由其它單位負責辦理或支付的費用除外。17.8 分包人在施工中的現場管理應嚴格依據政府有關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執行及協作總承包人。17.9 分包人須負責所承建工程范圍之成品愛護工作。分包人于整體工程竣工驗收前,負責實行適當的成品愛護措施,且相關費用已包含于合同金額內。若發生成品損壞破損,除非已有發包人及監理工程師確認了相關責任方,由相關責任方擔當賠償責任外,否則分包人須擔當因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并負責修復,直至達到發包人要求。17.10對所承建工程范圍內由總承包人及其它分包人已完成之成品,分包人施工中應留意成品愛護工作。如因分包人工作不當對上述成品造成破損,分包人應在總承包人/其它分包人要求的合理的時間內無條件修復。并擔當一切因此產生的責任,使總承包人/其它分包人免于遭遇因此而招致的任何損失。17.11 分包人應協作總承包人及其它分包人完成全部相關系統調試及驗收工作(如協作機電、消防之驗收)并于適當時期供應下列證明文件:a. 出廠合格證;b. 質量檢驗報告/質量保證書;c. 生產日期證明文件;d. 必要之技術資料;e. 原產地證明;f. 進口產品的商檢證明及進口報關單等相應資料。17.12全部材料設備規格品牌的變動引起之價格調整均不能作為分包人拖延供貨之理由,分包人不能以此為理由延誤供貨以致影響施工進度,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均由分包人擔當。17.13 本分包工程合同并不保證分包人的工程將會連綿不斷進行。而因遵守總承包人之綜合施工進度支配而引致工程施工間斷的狀況將不會自發包人/總承包人處獲得賠償。17.14分包人的材料、設備進入施工現場前,應征得總承包人的同意并按其指定的地點堆放。若合同工期拖延或順延,分包人的材料、設備不能按原合同工期支配時間進場,分包人在施工現場外發生的一切費用由分包人擔當。17.15分包人運用的材料施工前必需經過發包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確認。若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狀況發生,發包人有權實行全部退貨、全部返工以及其它合理的一切方式予以處理,因此發生的全部責任、費用均在分包人,同時工期不予順延。17.16分包人在施工期間出現質量、工期、文明現場、平安施工等問題,經總承包人提出整改看法,分包人必需按總承包人之要求在合理期限內整改,以達到發包人及總承包人滿足。17.17總承包人為分包人供應之照管、協調及管理費用,已按合同規定計取。故總承人將不再向分包人收取總包服務費及協作費用。17.18分包人須負責所承建工程范圍缺陷責任期之保修工作,分包人須聽從及執行總承包人與發包人簽署之保修合同之有關條款之規定,并擔當一切因此產生的責任,而使總承包人免于遭遇因此而招致的任何損失。17.19分包人在施工期間出現平安事故(如傷亡、傷殘、火災等問題),分包人應擔當因此發生的一切費用,并使發包人、總承包人免于遭遇因此招致的任何損失及工期延誤。分包人應制定一套有效的平安措施杜絕上述事故發生,若一旦發生,發包人、總承包人有權于支付予分包人的任何款項中扣除相應之費用。17.20分包人承諾施工過程中由分包人訂貨的材料、設備等保證為封樣(如有)確認的材料品質,對發覺有假冒偽劣、以次充好的材料、設備等進入施工現場,則總承包人、發包人將按合同內相應部分造價的雙倍向分包人計取罰款,同時工期不予順延。17.21分包人承諾施工過程中分包人未經總承包人、發包人同意擅自更換項目經理,則發包人將按人民幣元/每更換一次向分包人計取罰款。本中標通知書自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正式生效,并將該生效日期視為中標通知書的正式發出日期,本中標通知書將作為將來正式合同有效之依據,且具有法律效用。總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包人:_________________(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授權代表簽字:注冊地址:注冊地址:聯系電話:聯系電話:傳真:傳真:開戶銀行:開戶銀行:賬號:賬號:日期:日期: 我司同意按上述條件簽署項目之弱電設計、供應及安裝分包工程。發包人名稱:(蓋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注冊地址:聯系電話:傳真:開戶銀行:賬號:日期:中標通知書附錄一-分包合同附錄本分包合同條件附錄將按以下填寫:分包合同條件簡稱 條款號 分包合同要求履約保證金額 18.0 分包合同金額10% 發包人通過監理工程師或總承包通知開工期限 2.1 人通知之進場日期 分包人竣工期限 2.1 協作總承包工程同時竣工 誤期違約賠償金額 2.3 每天人民幣元 誤期違約賠償費限額 2.3 不設上限 從總承包接收證書上所訂明之缺陷責任期限 2.5 接收日期起計個月 保留金限額 本工程結算金額5% 投標書簽署人簽署 投標單位蓋章 中標通知書附錄二–合同圖紙書目合同圖紙書目序號圖紙編號圖紙名稱版號出圖日期議標期間往來函件書目序號發文名稱發文單位發文日期文件編號分包合同條件書目1.0 定義、文件、責任及職責1.1 詞語定義1.2 分包人責任2.0 工程的開工、竣工及工程質量2.1 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2.2 延期竣工2.3 工程延誤的賠償2.4 檢查和返工2.5 施工缺陷的責任問題2.6 工程驗收3.0 工程分包及變更3.1 分包/轉讓3.2 工程更改3.3變更洽商及費用調整4.0 合同金額與調整及支付4.1 合同金額4.2 工程量清單4.3 工程款支付4.4 稅費4.5 固定單價4.6工程規范運用4.7結算方式5.0 分包人項目經理6.0 材料供應7.0 品質保證8.0 樣品9.0 工程施工及進行驗收以及監督工作10.0 包裝、貯存及愛護11.0 保險12.0 通知12.1 發出通知13.0 工程驗收14.0 保修15.0 違約15.1 分包人違約15.2 發包人違約15.3 無力償債15.4 終止時的付款16.0 爭議16.1 爭議解決方法17.0 履約保函18.0撤離現場19.0擾民/民擾20.0其它分包合同條件1.0 定義、文件、責任及職責1.1 詞語定義 在分包合同(如下文所定義)中,全部措詞及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都應具有總承包合同(如以下所定義)分別賜予它們的相同的含義。但以下措詞及用語應具有本款所賜予的含義:1.1.1 合同條件:是依據法律規定及結合具體工程實際及工程施工的須要,發包人、總承包人與分包人達成一樣看法所訂立的條款。1.1.2 發包人、發包人代表:指公司及公司指定的代表人,以及總承包人應隨時通知分包人的取得此發包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1.3 分包人:指其投標書已為總承包人所接受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1.4 方案設計單位系指 。方案設計單位將為工程進行方案設計工作。1.1.5 設計單位:指發包人托付的負責工程的設計、送審及驗收的單位,即__ 1.1.6 監理單位:指發包人托付的負責工程監理的單位,即。1.1.7 造價詢問單位:指發包人托付的公司。1.1.8 工程師:指發包人為總承包合同目的而指定作為工程師,即公司。1.1.9 分包工程:指分包合同條件內所述的工程。總承包工程:指在總承包合同內所述由總承包人負責承造總承包工程。 總承包人:指由發包人聘用進行及承建總承包工程之施工單位,即公司。合同金額:指總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協議書中所訂明的承造工程和擔當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額。工期:指總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開工日期:指總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分包人起先施工的肯定或相對的日期。竣工日期:指總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分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肯定或相對的日期。圖紙:指由發包人供應或由分包人供應并經發包人批淮,滿足分包人施工須要的全部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施工場地:指由總承包人供應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運用的任何其它場所。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擔當的責任。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擔當責任的狀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不行抗力:指因斗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墮落或其它非發包方或分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下列所指定之惡劣天氣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難。 (i)惡劣性天氣是指政府公布不相宜進行建筑工作之特殊壞天氣的日子(不應包括冬季及嚴夏施工)。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以事務有效起先時計算;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起先當天不計入,以次日起先計算。“日(天)”均指一個日歷日。暫定金額: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暫定金額,用于在簽訂協議書時尚未確定或不行預見變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等的金額,包括以計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額。暫定供應單價: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的用于支付必定發生但短暫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設備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選擇項目:指暫列于合同范圍內,施工過程中部分或全部由分包人擔當或均不由分包人擔當的項目。1.2分包人責任分包人須按合同文件的要求當心及盡力施工,按第2.0條款所規定的時限內及協議書內所約定的質量標準完成工程。分包人應適當進行本工程,及履行第2.5條款規定的責任,并供應一切所需的人力、物料及機械。2.0 工程的開工、竣工及工程質量2.1 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本工程之開工日期及總工期天數為如下: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總工期天數: 上述之工期天數應包括全部假期、星期天及天氣惡劣的日子。當工程各部份已拿取有關單位之質檢合格批文(如有)及全部工作已完成并達致工程師滿足程度,工程應被視為竣工。工程師應按上述竣工要求發出竣工證書予分包人以確定竣工日期。2.2 延期竣工假如工程的進度出現拖延,分包人須馬上書面通知工程師及總承包人、發包人有關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進度或竣工出現拖延的緣由。假如工程師在接到上述資料及緣由的陳述后,認為工程的竣工可能或已拖延至超過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或超過任何以前依據本條確定的延長期限,而拖延之緣由是由于下列狀況:(a) 不行抗力;(b)為遵守本合同有關條款所發出的工程師指令;或(c)分包人在須進行興建某項目前7天已特殊以書面申請但仍未能剛好從工程師收到所需的指令、圖紙及詳圖。則工程師應在與發包人及總承包人協商后,公允和合理地確定賜予延長之時間或多個延長之時間,以完成工程或其中各部分(按狀況須要)。該等延長期限將為新的竣工期限,而本條亦須相應地予以閱讀及說明。為免混淆,特此聲明,任何因惡劣天氣而影響工程進度,分包人不得有任何索賠及工期不會延長。分包人在以上引致延誤狀況發生后7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對原工程進度產生的影響、引致延誤之緣由及所引致的經濟損失向總承包人、工程師/發包人代表提出報告。總承包人、工程師/發包人代表在收到報告并經審核后,將按公允和合理的原則對工期作出順延。分包人亦應留意,若因不行抗力的緣由引致工期延誤,雙方應自行擔當本身損失的原則作出處理,即總承包人/發包人擔當工期損失,分包人擔當因延誤引致的經濟損失。2.3 工程延誤的賠償如本工程未有依據本合同訂明的竣工日期或依據第2.2條款所延長之工期內完成,分包人須向總承包人繳付逾期違約金以賠償延誤的損失。逾期違約金每天為分包合同金額的%,并以竣工證書注明的竣工日期超過相應的合同竣工日期或按第2.2條款的延長竣工日期的天數乘以上述之每天逾期違約金,計算逾期違約金總額。發包人可將此筆逾期違約金依據本合同到期就付或即將到期應付的款額中扣除,或者發包人有權將此筆逾期違約金視作分包人對發包人所欠的債項而向分包人追討。如因分包人的緣由而引致分包工程之竣工日期(包括發包人代表/工程監理確認延長之時間)有所延誤,發包人代表/工程監理睬核算分包人對分包工程竣工之延遲所應負責任。當發包人代表/工程監理以書面確定認為因分包人之延遲而致分包工程延遲之日數時,分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或由發包人從應支付于分包人的任何款項扣除,按拖期長短及以每天按合同金額的%作為拖期違約賠償金。拖期違約金不設上限。至于計算拖期違約賠償金方面,發包人/總承包人/工程監理有審查權,惟最終執行此條款之決策權則在發包人。分包人對此等違約全部負責,而使發包人免于遭遇因此而招致的任何損失。除上述之拖期賠償金,分包人還須擔當一切分包人之延誤而引致發包人所產生之損失及費用。2.4 檢查和返工分包人應仔細依據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供應便利條件。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覺,應要求分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分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分包人緣由達不到約定標準,由分包人擔當拆除和重新施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工程具備隱藏條件,分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藏前72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藏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分包人打算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分包人可進行隱藏和接著施工。驗收不合格,分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惟若分包人沒有按規定通知工程師驗收,工程師有權在事后要求重新進行驗收。無論驗收結果合格與否,分包人須擔當由此導致的一切費用,且工期不予順延。無論工程師是否已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藏的工程重新檢驗時,分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不合格,分包人擔當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2.5 施工缺陷的責任問題由工程師按第2.1條款所簽發之竣工證明所注明之竣工日期起計算年內如發覺由于施工用料或施工質量未有依據本工程所在地有關規定及本合約的要求而產生任何缺陷或由缺陷引發的其它問題,除非工程師/發包人另有指示,否則分包人須在一段合理時間之內將有不妥當之地方修好,修補的全數費用須由分包人自行擔當。如分包人不進行修補,發包人有權雇用其它人員代為修補,但所引致的一切費用及損失,仍由分包人負責。工程師認為分包人已按此條款要求完成其責任時或于上述缺陷保修期屆滿時,以較后者為準,須簽發“缺陷修復證書”以確認完成修補的日期。2.6 工程驗收工程具備工程驗收條件,分包人依據工程竣工有關規定向發包人/設計單位供應完整竣工驗收報告后,組織有關部門驗收,相關部門對工程驗收予以批準或提出修改看法,由分包人按其看法天內修改完畢,并擔當自身緣由造成的修改費用。3.0工程分包及變更3.1 分包/轉讓 分包人在未取得發包人書面同意之前,不得將本合同的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轉讓/分包給任何人。3.2 工程變更發包人/工程師可以發出要求工程變更的指令,全部的工程變更必需得到發包人/工程師的書面同意及確認,任何未經發包人/工程師同意/確認的工程的變更,分包人需還原并負責所須費用及因此對工期所造成的影響。“工程變更”是指如下一種或多種或全部狀況:.1更改合同文件所述本工程的設計、質量或數量;.2工程所需作出的工/項增加、刪減或更換。.3本工程施工材料的種類、標準或全部物料或物品的變更。.4本工程施工程序或期限的變更。分包人應在工程變更指示發出后,3天內提交此項變更的估算價格(分包人應主動協作發包人此項工作),變更價格按下列方法進行:(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價格變更;(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此價格為基礎經發包人、總承包人及分包人共同協商確定變更價格;(3)合同中沒有類似之價格設備/材料/人工之價格采納經三方協商并由發包人批準之市場價格(含各種取費及其它雜費)計算。(4)分包人在收到變更指令后應先按技術變更馬上著手進行施工,變更費用由監理/詢問單位審核并經發包人、分包人確認后調整,分包人不得因變更費用沒有達成一樣等任何理由而拒絕或延緩施工,否則由此導致的工期延誤/費用增加等全部后果均由分包人擔當。3.3變更洽商費用之調整全部工程變更須依據發包人發出的書面指令,單份變更洽商相同項目累計所變更的價值小于或等于人民幣元時不做調整,超過人民幣元時所變更價值應加到合同金額中。注:單份變更洽商項目是指每份變更洽商單內每條變更項目。變更不計取措施項目費用。4.0.合同金額與調整及支付4.1 合同金額合同金額由發包人和分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 合同金額在協議書內約定后,除依據下列規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a)按第3條款有關變更估值的方法進行合同金額的調整及(b)暫定材料、設備單價及暫定數量的調整及(c)按有關合同條件,分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之費用及(b)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其它因素。本分包工程合同金額已包括分包人依據合同圖紙、工程規范、深化設計及深化設計后的所需之一切費用,若分包人供應之深化設計與投標方案存在減項偏差時,則合同金額依據深化設計相應調減;若分包人供應之深化設計與投標方案存在增項偏差時,則此增項偏差所引起之費用屬于深化設計范圍,合同金額不作任何調整。4.2工程量清單不論本分包合同任何條款是否另有規定,除特殊訂明為“暫定數量及暫定金額”之項目(如有)外,工程量清單內由發包人所供應的工程量只用作參考,并不構成本分包合同的一部份,分包人須細閱分包合同條件、圖紙及規范以計算工程量及修改由發包人供應的工程量清單(須以書面形式供應發包人后,發包人審核確認后發出工程量清單修正版)。中期付款、設計變更及結算都將會嚴格依據工程量清單中的單價執行。除合同變更及暫定數量外,一切在工程量清單內之數量及項目內容和實際之數量及項目內容有所分別之索償,發包人都不會受理。即分包合同單價及金額并不會因工程量清單內所列之數量(不含暫定數量)及項目之錯漏而作出任何修改。暫定金額/暫定數量項目調整暫定金額項目或暫定數量項目出現在工程量清單時,該等暫定金額項目之暫預留費用應全部從合同金額中扣除,并以該等暫定金額項目進行的實際工程及依據有關合同條件作出之估價取代,并將加進合同金額內。暫定數量則會依據竣工圖紙重新計量,并依據其有關項目之合同單價作出估值,并將加進合同金額內。暫定供應單價項目調整工程量清單內包括的暫定供應單價項目用于那些已明確需納入永久工程的物料,但具體物料品牌于招投標期間未能確定的項目。而該等項目的供應單價應為暫定,在結算時按下列的方法調整報價:-(A)價格調整的方法 工程量清單內暫定供應單價所訂明之供應單價應為該項目之主要物料運到工地之價格,即包括供應商之運費、包裝費、貨運保險、物料單價、清關費及進口關稅(如是進口材料)等。其他費用如物料的損耗、供應利潤、因供應合同之付款方法與本合同之付款方法不同所涉及之額外財務費用、分包人本身在本工程供應部份中應繳付予地方或中心政府或法治團體之一切稅金及繳費(如分包人之營業稅),應連同在工程量清單內有關項目所訂明之暫定材料供應單價一齊包含在所填報之暫定供應單價項目中之供應單價內。而安裝勞務,安裝利潤、安裝項目所須繳納之稅費及安裝工作全部協助材料費,例如底層及接縫所需砂漿,粘合劑及相類材料,安裝就位所須之工具、二次倒運等應在其投標之安裝單價或其它價中包括,而該安裝單價將不會作出調整。暫定供應單價須按工程師之確定而運用。暫定材料供應單價項目之供應價格調整方法應為如下: 每單位之金額調整=實際貨到工地供應x(分包人在標書內所填報之供應單價)–分包人在標書內 物料單價標書暫定供應單價所填報之供應單價例子:如某一項目之瓷磚在工程量清單內所訂明之暫定供應單價為RMB100/m2,分包人所填報之供應單價為RMB110/m2而最終實際采納之瓷磚物料供應價為RMB90/m2,則按本合同所述之計量法計算之每壹平方米瓷磚之調價應為: RMB90x(110)-RMB110=(-RMB11) 100暫定供應單價項目下的材料、物品是經工程師書面認可的市場供應價及選定的供應商,由分包人選購 及與供應商簽訂合同。發包人就進行選定暫定供應單價之項目時有下列之權利:-i) 全權選定物料。ii) 全權選擇任何供應單位。iii) 全權議價及確定供應單價。此外,發包人/工程師將會基于發包人認可之供應合同條件與供應協商定供應單價,分包人亦須按該等合同條件與供應商簽訂供應合同,一切分包人為遵守供應合同條件所須之額外費用及承受之額外風險均被視為已包括在本分包工程合同總價內。發包人參加選擇供應商及定價,并不會影響分包人與該等供應商合約上之關系,即分包人須全權負責該等供應商之行為及對該等物料訂購量之計算精確性負全責,該等項目之安裝單價應視為已包含分包人接受該等供應商為其內部分包人之風險費用。另外,發包人亦有全權對合同內之暫定供應單價項目改為甲供材料,并由發包人與供應商簽署供應合同。如發包人采納上述合同支配,而有關暫定供應單價(包括有關材料供應連損耗、供應部分稅項及利潤)將從合同金額中全部扣除,分包人不得對上述支配提出任何經濟索賠。而發包人將補償甲供材料保管費予分包人。惟供應數量為依據施工圖紙及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的數量(如有設計變更,亦會考慮變更增減數量),再加上損耗量(損耗量=計算工程量*損耗率)后的數量,假如分包人實際運用的數量超出前述之計算數量,則超出部分的費用由分包人擔當,該費用將從結算金額中扣除。材料損耗率依據合同文件約定或工程所在地的定額、國家規范計算。4.3 付款方式分包人需在投標書中填寫有競爭性的付款條件。4.4 稅費合同金額須包括一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工程所在地有關規定的稅金及政府部門取費。合同金額亦同時包括任何新增稅項及費用,分包人無論在任何狀況下,也不能藉口向發包人索償。4.5 固定單價合同單價不會因分包人在施工期間所遇到之工資、物料、設施、稅金,其它收費標準之價格變動調整。合同單價被視為已包括上述的價格變動的風險。4.6 工程規范運用原則上應盡量按本合同工程規范施工,但如發覺合同規范部分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規范不一樣時,則應以較嚴格者執行。如規范和圖紙及其它文件內容不一樣,則應采納較嚴格及較高之標準。分包人遵守此條款之費用都應被視為已包括在分包合同金額內。4.7結算方式結算方法結算價款=分包合同金額±設計變更、工程洽商及現場簽證調整價款±分包合同范圍內允許調整的暫定供應單價項目之調整金額±分包合同索賠—暫定金額—各種扣(罰)款費用。分包人在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45天內依據合同約定向發包人報送工程結算書。報送的結算金額,若超出最終合理審定結算總價的8%,則因造價超出部分而引起的造價詢問酬金增加的部分由分包人擔當。(依據具體項目狀況確定是否保留此條款)5.0. 分包人項目經理在分包人接獲開工通知后,正式簽約前,應馬上指派一名高級技術人員作為分包人項目經理,此項目經理應有足夠實力并獲正式委任負責分包人辦公室與工地現場之間的協調工作,同時亦負責與發包人、設計單位和土建總承包人保持協作,出席本工程進度會議并作為分包人有關此供應及安裝合同一切事宜的代表人。同時,如有須要,項目經理須與發包人、設計單位和土建總承包人一起在本項目工地探討磋商施工支配和支配等事宜,就合同工程把各圖紙落實。此等磋商的工作必需盡早進行,并在工程施工期內不斷有效率地進行。假如發包人發覺此名由分包人委派項目經理未能遵守上述規定,則分包人須支配另一名項目經理代替,并須事先取得發包人批準。6.0. 材料供應分包人須清晰填寫材料的牌子和廠家名稱、來源地、種類參考編號及其它具體資料。全部材料必需具有出廠證明書及產品質量保證書。本工程所需主要材料應取得發包人及政府專業部門認可。7.0. 品質保證7.1 分包人必需保證,所供應的一切材料都是按已審批的樣品標準制造,各方面都符合工程規范及圖紙內的一切規定,且為全新產品。分包人必需擔當以劣充優,遺留及掩蓋隱患所造成的經濟和法律責任。7.2 分包人須按合同的條文規定對質量保修期內可能出現的一切因產品質量及安裝質量引起的缺陷負責。8.0. 樣品分包人在訂貨前應按規范之規定免費呈交全部物料原件樣品,且取得發包人和設計單位的批準。分包人應預留審批所需時間,因呈交之樣品不合要求導致返工,工期不予順延。惟上述任何審批,均不應削減分包人于本合同之任何責任。9.0. 工程施工及進行驗收的監督工作分包人必需支配足夠的嫻熟工人和供應合格的工程師負責組織和督導工人工作。于施工期間,分包人有責任在施工過程中避開損壞在四周的結構、裝修和設備,如分包人觸犯以上事情,一切修補和更換損壞的結構、裝修和設備的費用須由分包人負責,發包人有權從合同金額扣除有關費用。工程竣工后,分包人需與發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驗收工作,任何部位之工程驗收不合格,分包人應馬上拆除不合格之工程,并重新安裝及支配再次驗收不合格之工程,直至發包人和設計單位滿足為止,驗收標準應以國家頒布之標準執行。10. 包裝、貯存及愛護10.1 全部運輸到工地現場的一切設備及材料均須為簇新的、并適當地包裝和愛護妥當以防因運輸、惡劣天氣或其它狀況而受到損壞。同時,在可行狀況下,在運用前用愛護外層蓋好,盡可能保留原裝包裝,全部包裝均不會退回。10.2 任何上述項目在運輸期間或在工地現場受到損壞應馬上退回并為發包人免費更換,工期不予順延。10.3 假如設備及材料的原產地在本工程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則一切此等設備及材料均須有足夠及平安堅固的包裝為運輸途中及抵達現場可能受到的不同天氣影響作好平安運輸措施。10.4 在與制造商支配運輸設備及材料前,分包人須通知發包人和總承包人及有關運輸的日期,并取得發包人的批準。假如分包人不遵守本條規定,令總承包人未能在材料運抵工程現場時在現場供應存取地方,則分包人須獨自擔當有關貨倉、多重處置等的一切開支。11. 保險11.1 分包人須為下列所指定之風險投保,從分包人按本合同起先并持續實施本工程所要求的那部分現場或通道供應應分包人之時起,至分包人最終履行了合同規定的其義務止,分包人應使上述保險始終有效。并規定分包人應對合同工程施工所雇用的任何人員的責任投保,并且使發包人和/或土建分包人依據保險單獲得保障。 由分包人投保的風險(保險有效范圍)為: i) 從設備/材料原產地至工地現場運輸途中設備/材料保險。ii) 一切分包人認為沒有包括在發包人購買之工程保險及第三方保險保險單內的保險。iii) 為分包人的車輛購買的車輛保險。iv) 分包人之工人、管理人員及其間接雇用之工作人員之保險。v) 施工設備之保險及物料/設備之運輸保險。11.2 合同金額不需包括本合同工程之工程保險及第三方保險。12.0 通知12.1 發出通知 本合同所規定的一切通知均須以書面發出。如是由信差、電傳或傳真發出的通知,在對方確認收到或當日生效。如是以預付郵資的形式以平郵寄出的通知書,通知寄出后三天生效。13. 工程驗收13.1 分包人向發包人和設計單位供應設備/物料出廠質檢合格證書和生產廠商的有關安裝、修理保養說明書,以證明這些設備/物料符合本合同規定的技術標準。13.2 工程竣工后,分包人會同發包人代表和設計單位有關人員一起檢驗。如發覺其設備/物料與合同規格不符,質量低劣,貨物被損壞和工藝不合格等狀況,發包人和設計單位有權向分包人提出更換補足指示,分包人應馬上無償拆除不合格之工程和修復該工程直至發包人和設計單位滿足為止,并無條件負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及經濟損失。14. 保修工程完成后并獲得政府質量檢查站及有關部門簽發驗收合格證及發包人簽發的工程驗收合格竣工證書后,才視為正式竣工。質量保修期從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為年。分包人應負責在合同所定的修理期內免費供應全面修理服務。分包人應在接到發包人的修理指示后,馬上派員工進行有關缺陷修復工作,如分包人未能遵守有關指示,發包人有權另雇他人進行有關修復工作,有關費用由分包人負責擔當,或從合同之保留金內扣除。15.0 違約15.1 分包人違約 假如分包人放棄工程,拒絕或未能遵守工程師的有效指示,或未能快速和不延誤地進行,或違反合同不顧書面警告,發包人可發出違約通知予分包人。 假如分包人在收到發包人通知后14天內,沒有實行全部可行的措施訂正違約,發包人可在再21天內,通過發出其次次通知終止合同。這時,分包人應從現場撤離,留下材料和生產設備,以及發包人在其次次通知中指示將運用到工程竣工的任何分包人設備。15.2 發包人違約 假如發包人未能按合同付款,或違反合同不顧書面警告,分包人可發出違約通知。假如發包人在收到該通知后21天內沒有訂正違約,分包人可在再14天內通過發出其次次通知終止合同。這時,分包人應從現場撤離。15.3 無力償債 假如一當事人依據任何適用法律,被宣布無力償債,另一方可通過發出通知馬上終止合同。這時,分包人應撤離現場,在分包人無力償債狀況下,應留下發包人在通知中指令將運用到工程竣工的任何分包人設備。15.4 終止時的付款 終止后,分包人有權得到未支付的已實施分項驗收合格工程價值的余額和合理運到現場的材料和生產設備價值的余額,并做以下調整:a) 依據變更條款的規定,分包人有權得到的任何款項總額;b) 發包人有權得到的任何款項總額;c) 假如因分包人緣由,發包人終止合同,發包人應有權得到因終止合同對發包人所引致的損失及要完成合同剩余工程所須之額外費用;d) 假如因發包人緣由,分包人終止合同,分包人應有權得到其暫停和撤離工地現場所需的額外費用。 應付的凈余額應在竣工驗收結算后之日起60天后付清。16.0 爭議16.1 爭議解決方法 總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應以以下方式解決爭議:a)雙方爭議協商不成,應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b)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狀況的,雙方都應接著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愛護好已完工程:(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4)政府機構指示停止施工。17.0履約保函 分包人應按合同附錄中注明的金額向發包人供應其認可的履約保函。因遵守本款要求而發生的費用應由分包人擔當。 履約保函證書有效期須至總承包工程接收證書內所確認之總承包工程竣工日期后之第60天或賠償額達到合同附錄所列之“履約保證金額”時止。18.0 撤離現場 在發包人發出工程竣工證書或發包人因分包人違約而終止合約或因中國政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變更或合同有關條款所述緣由而令工程停工,發包人有權指令分包人全部撤離施工場地,分包人須在接到發包人發出書面通知后7天之內,無條件全部撤離現場。分包人不行以藉任何緣由(如工程結算等一切緣由)而拒絕或拖遲撤離施工現場。如分包人不按期撤離現場,則發包人將雇用其它單位或提請有關部門實行必要的措施,使分包人撤離現場,上述緣由而發生的一切費用、責任和后果將由分包人擔當,并且,發包人將按合同中延期違約金每日補償的金額依據逗留天數進行罰款。分包人全部撤離現場,是指分包人將其一切人員、機械、設備、車輛、臨時建筑、以及其它一切屬于其的物料全部撤出施工場地,并將施工場地打掃干凈、平整,經發包人滿足后撤離工地。19.0 擾民/民擾 分包人有責任實行必要的措施,協調并解決擾民及民擾問題,分包人必需遵照有關國家,地方當局及發包人的規定,避開或削減由于施工造成的噪音,空氣污染而帶來的擾民及民擾影響及施工帶來日常行人路及道路之運用。分包人必需主動協調同四周居民及有關單位的關系,以免造成窩工、停工、延誤工期的現象發生。 分包人須干脆參加由工程所在地之建委、公安、發包人和分包人共同組成的有關調停民擾/擾民聯合辦公室組織。 分包人須代表發包人干脆擔當解決擾民或民擾問題的工作連支付一切所須調停費及補償金。分包人不能以擾民或民擾問題的處理為理由,向發包人提出索賠或工期延長的要求。20.0其它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各自的雇員或代理人不得誤用或干擾屬于或由對方供應的施工機械、通道、腳手架、臨時工作、器材或其它財產。工程規范措施項目書目A-1 分包合同措施項目A-2 總承包工程合同A-3 分包合同條件A-4 文件內容不一樣A-5 工程現場A-6 工程范圍A-7 計算期限A-8 法例規定、規則及規范A-9 施工進度支配A-10 合同圖紙的深化及施工圖及竣工圖的編制A-11樣品A-12各種環境下之操作A-13 工程標準A14 包裝及愛護A-15 土建工程A-16 現場設施及存放地方A-17 現場狀況A-18 現場平安A-19 進入分包人工作現場的權利A-20 供應一切所需物品A-21 訂購物料及現場測量A-22 分包人的辦公室及現場施工組織A-23放線A-24 施工A-25 運輸及貯存A-26物料和設備之全部權A-27 防護工作A-28 對其它工種及鄰近房地產之損壞A-29 不適用物料等的退回A-30 防火設備A-31 缺陷保修責任及保修A-32 超時工作A-33 時間限制A-34 分包人的責任A-35 發票、收據等A-36 測試及驗收A-37 在施工過程中清除垃圾A-38 竣工后的現場清理A-39 對鄰居、公眾等的干擾A-40 有關工程變更及賬目結算的開支A-41 分包人的額外索賠A-42 專利品A-43 制造商指示A-44 一樣性A-45 材料的來源A-46協調工作A-47 報告和記錄錯誤及損壞A-48 缺陷通知期限內之保養A-49 修理及指引手冊A-50 培訓發包人雇員甲部-措施項目A-1 分包合同措施項目 在這以下及分包合同條件內所包括的分包合同措施項目應適用于整個分包工程范圍內所包含的分包工作。而分包人在工程量清單所報之有關措施項目之金額應包括整個分包工程連工程變更之措施項目之費用。A-2 總承包工程合同 分包人須清晰理解總承包工程合同文件內與分包合同工程有關的條款及細微環節,任何因其忽視或未能清晰理解此等條件及細微環節均不能免除其必需遵守上述合同條件或細微環節的責任。總承包招標文件(除報價外)可在辦公時間內到發包人項目管理部之辦公室參閱。 此外,若總包合同條件及其開辦項目要求與本合同條文及措施項目的條文出現任何不一樣時,在此合同的理解及執行上,應以后者為準。A-3 分包合同條件 分包合同條件已附于本招標冊子內,分包人必需清晰理解此等合同條件。任何因其忽視或未能清晰理解此等條件均不能免除其必需遵守上述合同條件或任何部份條件的責任。A-4 文件內容不一樣 于合同批出后14天內,分包人須預先核對清晰圖紙及其它文件所顯示之尺寸,并查閱及理解分包工程之規范、圖紙、工程量清單等文件內容,以查核是否有不一樣之地方。如此等文件出現任何的不一樣時,分包人應馬上通知工程師、總承包人不一樣之地方及需代澄清之處。一切因分包人沒有遵守上述之要求而引致之返工及棄置工作索償,將不會得到受理。若合同文件內之工程標準內容有不一樣之地方,一切都應以較高之水平為準。 分包人應被視為已對分包合同文件內容作出了深刻了解,并應依據分包工程合同文件要求及規定完成本分包工程,以達到工程師/總承包人/發包人代表完全滿足。A-5 工程現場1.工程現場工程現場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項目之工地,現場界限如圖紙所示,除另有規定外,分包人須限制工人在圖紙所示之工地范圍內。如因場地狹少,而須要工程現場范圍以外的工作用地,分包人須自費供應當等之其它額外工作及存貨用地及設施包括向有關政府之申請。工地的出入口由分包人及工程師協商確定,須依循當地的規定。出入口的大小及位置等因工程施工程序和進度而需作出的全部改動包括所導致/產生的一切費用由分包人負責。 2.接受現場實況分包人須接受在進場日期當天的現場實況,并須自費清除前占用者或前分包人可能遺留在現場的任何垃圾。分包人在正式啟工前,應細心勘查現場狀況,如發覺現場出現任何缺陷及影響本工程之永久工程時,應剛好通知發包人/設計單位。假如分包人因忽視此項要求,及后一切因原有建筑物的缺陷而引至工程上的一切錯誤及損壞,在發包人/設計單位提出要求時,分包人需自費重建及修復該等錯誤及損壞。全部對原有建筑物的損壞,分包人需自費修復至發包人/設計單位完全滿足。A-6 工程范圍(視工程具體狀況增減)本項目為弱電供應及安裝分包工程,工程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按工程規范要求供應及安裝及保修全部有關弱電深化設計、供應及安裝設備/材料和配件/附件等:1 本合同之工作范圍應包括以下各項:(視工程具體狀況增減)(1)綜合布線系統;(2)樓宇自控系統(其中包括樓控系統所需之傳感器及變送器,全部風閥、水閥及其執行機構,風閥、水閥由機電承包人負責供應);(3)保安報警系統;(4)巡更系統;(5)衛星及有線電視系統;(6)閉路電視監控系統;(7)背景音樂及緊急廣播系統;(8)酒店電子鎖系統;工作范圍詳見乙部-技術規范內容2 本次招標范圍不包括下列工程內容:3 弱電管路與室外弱電工程之接駁處計量至距建筑物室外墻皮米處。4 運用設計院相關圖紙之圖簽費用。5 下列工程以暫定金額形式納入工程范圍:5.1 本分包工程變更洽商費用; 分包人還須負責以下各項:(1) 按規定所述之功能及國家規定深化設計弱電工程連編制有關竣工圖紙;(2) 按機電及有關政府部門認可及批核,供應及安裝弱電系統一切所須之設備、電線管道、線槽、防火枕及限制系統等(屬機電、消防安裝的除外);(3) 供應可勝任的專業工程師到現場,以監督安裝,調試和測試工程;(4) 供應設備裝嵌指令、操作及修理手冊、備用以及其它所需雜項;(5) 供應與發包人/總承包雇用其它工程之獨立干脆承包人之接駁工作,協作其完成相應之滿足弱電規范要求之調試工作,并在整體弱電工程調試中負責總協調及驗收之工作。協作機電專業承包人完成通風空調系統之調試工作;(6) 與總承包人及其它專業承包人之協調(包括與機電分包工程、消防分包工程、電梯分包工程及精裝修分包工程等承包人協調)。分包人不得以協調不利為理由而影響工程質量及進度。若發生影響,則按每發生一次影響懲罰人民幣元;(7) 保修期內之修理保養;(8) 本措施項目A-15條-土建工程中所述由分包人負責之土建工程;(9) 分包人須供應之技術資料;(10) 按發包人/總承包人要求及有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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